微电影背景音乐使用的著作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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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和视频版权的应用使用注意事项

音乐和视频版权的应用使用注意事项

音乐和视频版权的应用使用注意事项音乐和视频版权是保护原创作品的重要手段,同时也是保障创作者权益的基础。

在使用音乐和视频时,我们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使用音乐和视频时应尊重版权。

音乐和视频版权的所有者有权决定对其作品的使用方式,包括是否允许他人在公众场合使用,以及是否要求支付版权费用。

在使用音乐和视频前,应先了解其版权情况,确保自己有合法的使用权。

可以通过查看版权声明或与版权所有者联系确认。

其次,遵守版权法律法规。

各国都有相关的版权法规进行保护。

在使用音乐和视频时,应遵守当地的版权法律法规,不得侵犯他人的版权。

例如,在未获得授权的情况下,不得擅自复制、传播他人的音乐和视频作品。

同时,也不得对他人的作品进行篡改、删减或更改,以确保尊重原创作者的权益。

此外,要注意商业使用和非商业使用的区分。

商业使用包括用于商业宣传、广告、公开演出等用途,而非商业使用则指个人、教育、研究等非营利性目的。

在商业使用音乐和视频时,应与版权所有者达成合作协议,并支付相应的版权费用。

而在非商业使用时,应尽可能遵守使用限制,如不进行商业宣传、不公开传播等。

此外,注意个人隐私保护。

在使用音乐和视频时,还应注意保护他人的个人隐私权。

例如,在录制视频时,应事先征得参与者的同意,避免侵犯他人的隐私。

最后,引导良好的版权意识。

作为用户,我们应该宣传和引导良好的版权意识,提倡尊重原创,抵制盗版和侵权行为。

同时,也要主动了解自己对原创作品的权益,了解如何保障自己的版权。

只有形成良好的版权环境,创作者才能受到更好的保护,进一步推动文化和艺术的创造与传播。

总之,在使用音乐和视频时,我们应该尊重版权,遵守法律,区分商业和非商业使用,保护个人隐私,并宣传良好的版权意识。

这不仅是对他人权益的尊重,也是对音乐和视频文化的推动和发展的重要举措。

只有通过正确的使用和保护版权,我们才能共同营造一个公平、正义的创作和传播环境。

此外,还有一些具体的使用注意事项需要我们注意。

背景音乐的有关著作权问题

背景音乐的有关著作权问题

背景音乐的有关著作权问题商场等公共场所使用背景音乐是普遍现象,但是这当中涉及很多著作权相关的问题,如合理使用制度,合理使用制度背后所蕴涵的利益平衡精神,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等。

本文正是以背景音乐为线索将这些问题连接起来一并分析。

标签:背景音乐合理使用利益平衡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市场份额从首例背景音乐侵犯著作权案开始,近年来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甚至是老百姓,都对这个问题给予了高度的重视,提出了许多疑问,也形成了很多不同的观点。

主要的问题有:在公共场合播放背景音乐是对著作权的侵犯还是构成合理使用?如果构成侵权,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是否有权提起诉讼,是否有权对其征收费用?这些问题随着理论研究的加深,很多都有了比较统一的答案,但是,如何真正做到既保护好著作权人的权利,同时又有利于文化的传播,维护公共利益,仍然是值得我们探讨的问题。

以下,我对背景音乐的相关著作权问题做简要的分析。

一、合理使用的非盈利性对背景音乐的使用的定义有许多不同的表述,但总体上是大同小异的。

所谓背景音乐的使用,是指“在公共场所,特别指饭店、歌舞厅、商场、餐厅等商业场所通过扬声器、录音机、CD机、电视机等机械设备公开再现音乐作品或在广告、电影中使用他人音乐作品作为背景音乐的行为”。

可见,背景音乐属于机械表演,它可以打破时间、地域的限制公开再现表演,基于此,对背景音乐的使用无疑会使得音乐作品传播的范围更广。

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了适用合理使用的情形以在商场中使用背景音乐为例,有些人就认为商场在播放背景音乐的时候并没有向顾客收取费用,他只是为了让顾客在购物的时候能够感觉更加轻松舒适,不但不是以营利为目的,而且是一种人性化的设置,是商场对顾客的优质服务的体现,并为满足公众的精神生活提供一种无偿的渠道。

而且“商场播放的音乐是已经发表的,并没有违背著作权人创作音乐服务大众的初衷”。

对于上述的观点,学者们纷纷进行了反驳。

他们认为,以商场在播放背景音乐时没有向顾客收取费用就认定商场的此种使用行为不具有营利性是不科学的。

浅论微电影背景音乐使用的著作权问题

浅论微电影背景音乐使用的著作权问题

浅论微电影背景音乐使用的著作权问题本文简述了音乐作品有条件共享的必要性,介绍了音乐作品著作权的相关规定,探讨了在微电影中“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

指出微电影的背景音乐使用,应该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并支付相关费用。

公众更要用理性和法治的眼光来审视身边的侵权现象。

标签:微电影;背景音乐;音乐著作权;合理使用范围微电影作为时下最为新颖的网络作品形式,在近两年因制作简洁,耗时短且具备电影的基本质量与必要元素,在业余爱好者中成为尝试影视制作的最佳“试水”途径。

微电影的制作必须要运用到背景音乐,正是这样一种“草根式”作品,在发展中面临这样的细节问题:微电影中的背景音乐使用,是否有已经或者将会侵犯到音乐著作权人的权利?音乐作品作为一种在网络上传播已十分方便快捷的视听信息资源,完全具备构成作品所需的三个条件:独创性,客观性和可复制性[1],即其应受著作权保护。

但如果让著作权人保留全部的著作权利,这种艺术形式的传播将受到很大阻碍,从而影响到网络社交繁荣。

一部作品的出版多少受到其他事物与灵感的影响与启发,并非完全创造自个人,所以音乐的有条件共享十分必要。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相关规定,音乐作品的著作权分为两类:一是著作人身权。

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二是著作财产权[2]。

这主要是一种财产性权利,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等12项具体的权利。

其中,表演权所涉及到的即是微电影中背景音乐的使用问题。

“表演”指直接或者借助技术设备公开再现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3]。

制作者将任意音乐作为背景加入微电影中播放,从烘托渲染电影气氛,且可以任意次数在网络上播放,应认定为表演中的“机械表演”。

所以,按照相关规定经营者使用音乐作品作为背景音乐播放,就必须事先获得音乐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并支付费用。

有人提出,小成本微电影中背景音乐的使用完全是个人欣赏的用途,并非“据为己有”,而是“借用”,应该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内。

影视剪辑艺术作品中著作权侵权问题研究

影视剪辑艺术作品中著作权侵权问题研究

影视剪辑艺术作品中著作权侵权问题研究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影视剪辑艺术作品逐渐成为了大众娱乐消费的重要方式。

然而,在这个过程中,著作权侵权问题也日益严峻。

影视剪辑艺术作品中著作权侵权问题究竟是如何产生的?如何避免著作权侵权问题?影视剪辑艺术作品的制作需要涉及到多个著作权人的授权和许可。

其中,最常涉及到的著作权包括原著作品的著作权、摄影著作权、音乐著作权、演员表演著作权等等。

制作人员需要取得这些著作权人的授权许可,才能合法制作、传播影视剪辑艺术作品。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很多制作人员并未完全尊重著作权人的权利。

例如,在进行剪辑时,可能会将他人创作的音乐或视频素材随意使用,或者在视频中添加翻拍或修改后的内容,这些都有可能涉嫌著作权侵权。

如果未经著作权人授权擅自使用他人的著作,或以他人著作为基础进行变更和创作,就可能会侵犯著作权人的著作权。

在此情况下,著作权人可能会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

为避免影视剪辑艺术作品中的著作权侵权问题,制作人员需要遵守著作权法规定,尊重著作权人的权利。

具体来说,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 获得著作权人的授权许可在进行影视剪辑艺术作品制作前,应首先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许可。

例如,如果需要使用他人的音乐素材,则必须征得音乐著作权人的许可。

如果需要使用他人的影像素材,则需要征得影像著作权人的许可。

如果需要引用他人的原创作品,则需要征得原著作者的许可。

制作人员应该了解著作权人的身份和联系方式,在与其沟通时要尊重对方的意愿和权利。

2. 遵从著作权法规定在进行影视剪辑艺术作品制作时,制作人员应遵守著作权法规定,不得擅自使用他人著作。

具体来说,制作人员应该了解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不得侵犯他人的著作权。

在使用他人的著作时,应当考虑其是否符合著作权法的合理使用标准,不得超出合理使用的范围。

3. 坚持创意创新在进行影视剪辑艺术作品制作时,制作人员应坚持创意创新,避免盲目模仿或抄袭他人。

要注重反思和思考,不断挖掘自己的创意潜力,创新性地应用各种技术手段,确保影视剪辑艺术作品的创造性和原创性,也为避免著作权纠纷打下基础。

电影音乐的授权与版权问题

电影音乐的授权与版权问题

电影音乐的授权与版权问题作为一种重要的艺术表现形式,电影音乐在电影中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然而,电影音乐的授权与版权问题却常常困扰着电影制作人和音乐作者。

本文将探讨电影音乐的授权与版权问题,并简要介绍相关的解决方案。

一、电影音乐的授权电影音乐的授权是指电影制片方从音乐版权拥有者那里获取合法使用音乐的权利。

在电影制作过程中,制片方通常需要使用已存在的音乐作品,包括原创音乐、翻唱作品或已有的流行歌曲。

为了确保合法使用音乐,制片方需要与版权拥有者进行授权谈判,以获取相关许可。

电影音乐的授权谈判可能涉及多个方面,包括版权使用费、版权期限、使用范围等。

在谈判过程中,制片方需要与版权拥有者商议并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合同。

此外,电影音乐的授权还需要考虑相关法律法规的限制,以确保合法合规。

二、电影音乐的版权问题电影音乐的版权问题是指电影制作过程中对音乐版权的尊重和保护。

根据版权法的规定,音乐作品的创作者拥有对音乐作品的独占使用权,任何未经许可的使用都可能构成侵权。

在电影制作过程中,制片方需要确保使用的音乐作品已经获得合法授权或者符合版权法的规定。

这意味着制片方不能擅自使用未经许可的音乐作品,否则可能面临侵权诉讼和版权赔偿。

为了解决电影音乐的版权问题,电影制片方可以考虑以下几种措施:1. 使用原创音乐:制片方可以与音乐作曲家合作,创作专门为电影量身定制的原创配乐。

这样可以确保电影音乐的独特性,并避免版权纠纷。

2. 授权使用已有音乐:如果电影制片方希望使用已有的音乐作品,可以与版权拥有者进行授权谈判,确保合法获得音乐使用权。

此时制片方需要支付相关的版权使用费,并遵守授权合同的约定。

3. 使用无版权音乐:有些音乐作品已经进入公共领域,不再受版权保护。

制片方可以选择使用这些无版权音乐,避免版权纠纷。

但制片方在使用音乐时仍需关注可能存在的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三、解决电影音乐的授权与版权问题的途径为了解决电影音乐的授权与版权问题,电影制片方可以考虑以下几种途径:1. 与音乐版权代理机构合作:音乐版权代理机构可以帮助电影制片方与音乐版权拥有者进行谈判,并协助完成授权手续。

关于音乐原声侵权法律规定(3篇)

关于音乐原声侵权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音乐原声,作为电影、电视剧、动画片等视听作品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极高的艺术价值和商业价值。

然而,随着我国影视产业的快速发展,音乐原声侵权问题也日益凸显。

为了保护音乐创作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影视产业的健康发展,我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关于音乐原声侵权法律的规定。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音乐原声侵权法律规定进行探讨。

二、音乐原声侵权的定义音乐原声侵权,是指未经音乐作品著作权人许可,擅自使用、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行为。

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音乐作品用于电影、电视剧、动画片等视听作品;2.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音乐作品用于广告、宣传片等商业用途;3.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音乐作品;4.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改编、翻译、汇编音乐作品。

三、音乐原声侵权的法律责任1. 民事责任(1)停止侵害:侵权人应当立即停止侵害音乐作品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2)赔偿损失:侵权人应当赔偿因侵权行为给著作权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3)消除影响:侵权人应当采取适当措施,消除因侵权行为给著作权人造成的不良影响。

2. 行政责任(1)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侵权人违法所得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

(3)罚款: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对侵权人处以罚款。

3. 刑事责任(1)情节严重的,侵权人可能面临刑事责任,包括拘役、有期徒刑等。

(2)侵权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我国音乐原声侵权法律制度的发展1.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著作权法》是我国关于音乐原声侵权法律制度的基础性法律。

该法明确规定了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享有的各项权利,以及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对《著作权法》进行了细化,明确了音乐原声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赔偿标准等。

微电影参赛使用网络音乐是否侵权

微电影参赛使用网络音乐是否侵权

微电影参赛使⽤⽹络⾳乐是否侵权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著作权保护的作品有很多,主要包括⽂字作品、视听作品等,⽽在现实⽣活中有些⼈会创作⼀些微电影,那么微电影参赛使⽤⽹络⾳乐会不会侵权?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微电影参赛使⽤⽹络⾳乐是否侵权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创作微电影后参加⽐赛的,使⽤的⽹络⾳乐未经作者同意的,是属于侵犯著作权的⾏为,著作权⼈有权要求删除⾳乐、赔偿损失等。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条有下列侵权⾏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侵权⾏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经著作权⼈许可,复制、发⾏、表演、放映、⼴播、汇编、通过信息⽹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出版他⼈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录有其表演的录⾳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四)未经录⾳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通过信息⽹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六)未经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为其作品、录⾳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七)未经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信息的,法律、⾏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制作、出售假冒他⼈署名的作品的。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的解答,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创作微电影后参加⽐赛的,使⽤的⽹络⾳乐未经作者同意的,是属于侵犯著作权的⾏为,著作权⼈有权要求删除⾳乐、赔偿损失等。

短视频BGM选用的版权注意事项

短视频BGM选用的版权注意事项

短视频BGM选用的版权注意事项在当今短视频盛行的时代,BGM(背景音乐)的恰当选用可以极大地增强视频的吸引力和感染力。

然而,在为短视频选择 BGM 时,版权问题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环节。

如果不加以注意,可能会引发一系列的法律纠纷,给创作者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

接下来,让我们详细了解一下短视频 BGM 选用的版权注意事项。

首先,我们要明确什么是版权。

版权,即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对于音乐作品来说,版权包括了复制权、发行权、表演权、广播权等一系列权利。

这意味着,未经授权使用他人拥有版权的音乐作品,可能构成侵权行为。

那么,如何判断一首音乐是否受版权保护呢?一般来说,大多数正式发行的音乐作品都受到版权保护。

这包括了知名歌手的歌曲、专业音乐人的创作以及通过正规渠道发布的各类音乐。

即使是一些网络上免费下载的音乐,也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用于商业用途的短视频中。

在选用短视频 BGM 时,要尽量避免使用未经授权的音乐。

有些人可能会觉得,只要不是用于商业盈利,使用未经授权的音乐就没问题。

但这种想法是错误的。

即使你的短视频没有直接的商业收益,但只要它在平台上获得了流量、关注或者通过其他间接方式产生了价值,都可能被视为商业使用。

如果想要合法使用 BGM,有以下几种途径。

一是使用无版权音乐。

目前,有很多网站提供无版权音乐资源,例如一些专门的音乐库、开源音乐平台等。

这些音乐通常可以免费用于短视频创作,但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平台对于无版权音乐的使用规定可能会有所不同,有些可能要求注明音乐的来源,有些可能限制了使用的范围,所以在使用前一定要仔细阅读相关的使用条款。

二是购买版权。

如果你特别喜欢某一首受版权保护的音乐,并且想要将其用于你的短视频中,可以通过正规的渠道购买版权。

一般来说,可以联系音乐的版权所有者或者通过版权代理机构进行购买。

购买版权虽然会产生一定的费用,但可以确保你合法、无后顾之忧地使用音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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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微电影背景音乐使用的著作权问题
【摘要】本文简述了音乐作品有条件共享的必要性,介绍了音乐作品著作权的相关规定,探讨了在微电影中“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

指出微电影的背景音乐使用,应该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并支付相关费用。

公众更要用理性和法治的眼光来审视身边的侵权现象。

【关键词】微电影;背景音乐;音乐著作权;合理使用范围
微电影作为时下最为新颖的网络作品形式,在近两年因制作简洁,耗时短且具备电影的基本质量与必要元素,在业余爱好者中成为尝试影视制作的最佳“试水”途径。

微电影的制作必须要运用到背景音乐,正是这样一种“草根式”作品,在发展中面临这样的细节问题:微电影中的背景音乐使用,是否有已经或者将会侵犯到音乐著作权人的权利?
音乐作品作为一种在网络上传播已十分方便快捷的视听信息资源,完全具备构成作品所需的三个条件:独创性,客观性和可复制性[1],即其应受著作权保护。

但如果让著作权人保留全部的著作权利,这种艺术形式的传播将受到很大阻碍,从而影响到网络社交繁荣。

一部作品的出版多少受到其他事物与灵感的影响与启发,并非完全创造自个人,所以音乐的有条件共享十分必要。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相关规定,音乐作品的著作权分为两类:一是著作人身权。

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二是著作财产权[2]。

这主要是一种财产性权利,包括复制权、发行
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等12项具体的权利。

其中,表演权所涉及到的即是微电影中背景音乐的使用问题。

“表演”指直接或者借助技术设备公开再现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3]。

制作者将任意音乐作为背景加入微电影中播放,从烘托渲染电影气氛,且可以任意次数在网络上播放,应认定为表演中的“机械表演”。

所以,按照相关规定经营者使用音乐作品作为背景音乐播放,就必须事先获得音乐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并支付费用。

有人提出,小成本微电影中背景音乐的使用完全是个人欣赏的用途,并非“据为己有”,而是“借用”,应该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内。

合理使用是指依据著作权法规定,不必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而无偿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行为。

但在使用作品时,不得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的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了12种合理使用的方式,其中:“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与微电影配乐相关。

微电影背景音乐使用的关键问题在于“合理适用”范围第一款中“个人”的理解,以及对第一款使用限制的理解。

首先,“个人”是指使用已经发表的音乐作品的自然人或包括其所属的家庭。

绝大多数是工作室或团队来制作微电影,即使用音乐作品的主体。

音乐通过网络的传播,感染的对象是不特定的主体——点击观看视屏的广大网民。

所以微电影其实是一个艺术化、品牌化、高端化的广告长片[4]。

其次,合理适用范围第一款中,“合理使用”仅限于个人满足实现欣赏、研究、学习的目的,而不扩展至
第三人或者家庭,单位等。

网络因其特有的传播速度范围巨大等属性,要求制作者的视屏必须通过上传至一定门户网站公开发表,甚至复制多次播放来得到公众肯定,博得预期效果,已经远远超出了不能扩展至第三人等的限制。

再是,现在网络上的微电影因为多数是由工作室制作,所以都能见到其为了推广品牌所打出的特有的工作室标识。

不难看出,这是为了给团队带来更好更大的声誉或是经济效益的一种投入。

这一点与当初轰动一时的美廉美超市侵权一案中商场用音乐吸引顾客是一种行为。

所以,微电影背景音乐的使用,不适用合理使用的法律规定,不能排除其侵权责任的违反可能。

但也有一些特例。

因多数古典名曲(如莫扎特等过世多年的音乐家的作品)已经进入公有领域,所以演奏或是以背景音乐形式出现的这些世界名曲,使用者并不侵犯这些音乐家的著作权。

但同时容易被忽视的是,在微电影中使用世界名曲时,仍需要考虑名曲的演奏者,因为演奏者同样享有作品的著作权。

关于“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通常有四点:
第一,使用目的。

出于对公平原则的考虑,使用目的必须是非营利性的。

随着微电影市场不断扩大,很多公司从中看到商机,利用微电影植入商业广告或是直接作为宣传短片,这样的短片严格意义上仍属于微电影范畴,但是已经脱离微电影以往较为单纯个人欣赏的性质,也违反了合理使用的标准。

第二,使用性质。

在这一问题上立法者和法官通常都“无法创制一个合理使用的适当标准,而必须通过考察所有因素来评定其范
围。

”因为网络信息传播的特点,再加上判断标准具体化的缺失,让合理使用的性质判断在实际操作很困难。

第三,使用程度。

是指与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的整体相比,使用的数量和质量。

因为音乐时长上的局限性,在一部微电影中,很有可能同时存在十几份甚至几十份一两分钟的侵权音乐作品。

也就是说,使用者可能只是很少部分的侵犯到某几个具体著作权人的权利,但是整个侵权作品数量却十分巨大。

第四,市场影响。

这被认为是判断合理使用最重要的一个要素。

因为是否侵权的判断最终总要落在行为结果的市场影响上,作为微电影,现今的市场前景十分可观。

不少工作室将其作为推出团队知名度的重要手段,其市场影响力不可小觑。

所以不能将这一类商业化了的微电影的背景音乐使用划归为“合理使用”范围。

中国微电影的版权制度尚在起步阶段,这也给很多想靠娱乐混取名利的一些人可趁之机,正如微电影《浮云》爆出的抄袭事件。

就像是微电影的背景音乐问题,要想正确合理的使用他人的音乐作品,应该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并支付相关费用。

网络著作权的维护,不仅需要著作权人积极主张与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更需要电影制作团队尊重音乐版权,正确使用他人的劳动成果。

著作权相对复杂,其保护意识近两年在我国迅速升温,著作权日常保护意识的欠缺也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利用法律手段维权的案例逐渐增多。

但同时保护著作权不能只靠“对簿公堂”,更需要公众用理性和法治的眼光来审视身边的侵权现象。

【参考文献】
[1] 来小鹏.知识产权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58-59.
[2] 刘春田.知识产权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7.4.
[3] 国家版权局关于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中“表演”的具体应用问题的解释(1999年12月9日国权〔1999〕43号.
[4]王殿学.美廉美因背景音乐被诉.黄河之声,2008.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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