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题注】【章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维护海域生态环境,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海港内的一切中国籍船舶、外国籍船舶及船舶所有人和其他个人。
第三条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环境的主管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
【章名】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海港内的一切船舶,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排放油类、油性混合物、废弃物和其他有毒害物质。
第五条任何船舶不得向河口附近的港口淡水水域、海洋特别保护区和海上自然保护区排放油类、油性混合物、废弃物和其他有毒害物质。
第六条船舶发生油类、油性混合物和其他有毒害物质造成污染海域事故,应立即采取措施,控制和消除污染,并尽快向就近的港务监督提交书面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七条船舶发生海损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重大污染损害的,港务监督有权强制采取避免或减少这种污染损害的措施,包括强制清除或强制拖航的措施。
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肇事船方承担。
第八条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自己发生或发现其他船舶污染海域情事或违章行为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办理。
第九条船舶需要在港内进行洗舱作业,必须采取安全和防止污染海域措施,并事先向港务监督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条为保证油轮的安全引航、靠泊和防止海域污染,所有进港的空载油轮留存的压舱水不得少于该油轮载重量的四分之一。
港务监督对于不按规定留足压舱水的油轮,要调查其压舱水的去向,并视情况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船舶在发生油污事故或违章排油后,不得擅自使用化学消油剂。
如必需使用时,应事先用电话或书面向港务监督申请,说明消油剂的牌号、计划用量和使用地点,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十二条发生污染事故,或违章排污的船舶,其被处以罚款或需负担清除、赔偿等经济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肇事人,必须在开航前办妥有关款项的财务担保或缴纳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应当将接收的污染物交由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污染物处理单位进行处理,并每月将船舶污染物的接收和处理情况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一条 接收处理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其他危险成份的船舶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危险废物的管理规定。来自疫区船舶产生的污染物,应当经有关检疫部门检疫处理后方可进行接收和处理。
第二十三条 船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的要求,设置与生活污水产生量相适应的处理装置或者储存容器。
第四章 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及其有关作业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污染危害性货物,是指直接或者间接进入水体,会损害水体质量和环境质量,从而产生损害生物资源、危害人体健康等有害影响的货物。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污染危害性货物的名录,并根据需要及时更新。
第二十五条 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承运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在进出港24小时前(航程不足24小时的,在驶离上一港口时)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适载申报手续;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在船舶适载申报之前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货物适运申报手续。
船舶委托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进行污染物接收作业的,其船舶经营人应当在作业前明确指定所委托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
第十五条 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进行船舶垃圾、残油、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接收作业,应当具有与其作业风险相适应的预防和清除污染的能力,并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第十六条 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单位应当落实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进行污染物接收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规程,并采取有效的防污染措施,防止污染物溢漏。
解读《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目前 ,我 国石 油进 口量 已升至 世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海 洋 环境 保护 法 》 ( 以下简称 《 海洋环境保护法 》 ) 进行
展 ”。
立 法 内容 的变 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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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第二位 。据统计 ,20 年我国通过海 了修订 ,增 加 了 国家 建立 船 舶油 污保 08
年颁布 的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防止船舶污
《 海洋环境保护法 》,以及我 国加入 的 管部门 、沿海设 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
染海域管理条例 》已不适应 当今海洋环 国际公 约的要求 ,在总结防治船舶及其 政府应 当根据 防治船 舶及其有关作业活
保新形势的变化 ,难 以满足水运业发展 有关作业 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实践经验 动污染海洋环境 的需要 ,组织 编制 防治 需要 。2 0 年9 0 9 月2日, 《 防治船舶污染 基 础上 ,对 原有的 《中华人民共和 国防 船舶及其有关作业 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 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经 国务 院第7 次常 止 船舶 污染 海域管理条例 》进行全面修 急能力建设规划 ,建 立健全 防治船舶及 9
的防治 船舶 污染海 洋环 境 的证 书 、文 应 当定期检查 、维护配备 的防治污染设 接收设施或者 由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接
书。
备和器材 ,确保防治污染设备和器材符 收。船舶不得 向依法划定的海洋 自然保
按 照条例 的规定 ,中国籍 船舶 的 合 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 活动污染海洋 护区 、海滨风景名胜区 、重要渔业水域 所有人 、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按照国 环 境 的要求 。为 了有 效地 应对 污染 海 以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海域排放船舶 务院交通运输 主管部 门的规定 ,建立健 洋环境 的应急事件 ,船舶所有人 、经营 污染 物 。为 了确保 船舶 正确处 置 污染 全安全营运和防治船舶污染管理体系 ,
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单位应当落实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进行污染物接收作业的, 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规程,并采取有效的防污染措施,防止污染物溢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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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及其有关作业 第二十八条 承运人或者代理人办理船舶适载申报手续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申报单,包括承运人或者代理人有关情况以及货物名称、种类、 特性等基本信息; (二)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的货物适运证明; (三)由代理人办理船舶适载申报手续的,应当提供承运人出具的有效授权证明; (四)防止油污证书、船舶适载证书、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其他财务保证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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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及其有关作业 第二十九条 海事管理机构收到货物适运申报、船舶适载申报后,应当根据第二十六条规定的 条件在24小时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办理船舶定期适载申报的,应当在7日内作出批准或 者不批准的决定。 第三十条 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交付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治污染措 施,确保货物的包装与标志的规格、比例、色度、持久性等符合国家有关安全与防治污染的要求, 并在运输单证上如实注明该货物的技术名称、数量、类别、性质、预防和应急措施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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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及其有关作业
(五)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在运输途中发生过意外情况的,还应当在船舶载运污染危害 性货物申报单内扼要说明所发生意外情况的原因、已采取的控制措施和目前状况等有关情况,并于 抵港后送交详细报告;
(六)列明实际装载情况的清单、舱单或者积载图; (七)拟进行装卸作业的港口、码头、装卸站。 定船舶、定航线、定货种的船舶可以办理不超过一个月期限的船舶定期适载申报手续。办理船 舶定期适载申报手续的,除应当提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固定船舶在固 定航线上运输固定污染危害性货物的有关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释义第一章总则【本章提要】本章共有9条。
包括对本条例的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主管机关和职责、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应急反应机制、应急预案、监测、监视机制以及报告或者举报等规定。
第一条为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制定本条例。
【释义】本条共一款,是关于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的规定。
1、关于立法目的,本条例明确了就是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
海洋环境是指地球上连成一片的海和洋的总水域,包括海水、溶解和悬浮于水中的物质、海底沉积物和生活于海洋中的生物,还包括滨海湿地和与海岸相连或者通过管道、沟渠、设施,直接或者间接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及其相关活动的沿海陆地。
海洋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和客观环境。
人类正在把生产和生活空间向海上推进和扩张。
海洋环境的开发利用对于社会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起着基础产业的作业,是人类解决面临的人口、资源、环境等诸种重大危机的重要出路,已成为人类社会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
开发使用海洋资源,需要良好的海洋环境。
海洋环境不仅关系到渔业、旅游业、航运业等产业的发展,而且是实现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基本保障。
海洋环境保护随着海洋作用的加强与深化,已成为海洋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不可或缺的内容,其领域日趋广泛,内容日益深刻,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我国是海洋大国,拥有包括大陆岸线和岛屿岸线在内的总长度达3.2万多公里,众多岛屿,包括内海、领海领域和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管辖海域在内的的总面积473万平方公里的辽阔海域。
海洋事业及其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对于人口众多、人均资源占有量低的我国来说,无疑是经济社会环境可持续性发展的推动力量和强有力的基本支持领域,已成为决定国家经济实力、发展潜力以及政治和军事战略地位、生态安全乃至主权利益的重要因素。
我国已经明确提出了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把其确定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的一项战略任务,这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发文字号】国发〔1983〕202号【发布部门】国务院【公布日期】1983.12.29【实施日期】1983.12.29【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国发[1983]202号一九八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国务院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维护海域生态环境,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海港内的一切中国籍船舶、外国籍船舶及船舶所有人和其他个人。
第三条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环境的主管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以下简称港务监督)。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海港内的一切船舶,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排放油类、油性混合物、废弃物和其他有毒害物质。
第五条任何船舶不得向河口附近的港口淡水水域、海洋特别保护区和海上自然保护区排放油类、油性混合物、废弃物和其他有毒害物质。
第六条船舶发生油类、油性混合物和其他有毒害物质造成污染海域事故,应立即采取措施,控制和消除污染,并尽快向就近的港务监督提交书面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七条船舶发生海损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重大污染损害的,港务监督有权强制采取避免或减少这种污染损害的措施,包括强制清除或强制拖航的措施。
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肇事船方承担。
第八条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自己发生或发现其他船舶污染海域情事或违章行为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办理。
第九条船舶需要在港内进行洗舱作业,必须采取安全和防止污染海域措施,并事先向港务监督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条为保证油轮的安全引航、靠泊和防止海域污染,所有进港的空载油轮留存的压舱水不得少于该油轮载重量的四分之一。
港务监督对于不按规定留足压舱水的油轮,要调查其压舱水的去向,并视情况进行处理。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001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中的主管机关是指。
A.国家海洋局B.国家海洋污染监测机构C.国家海事主管机构D.国家环保部门002 根据《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①船舶的结构、设备、器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技术规范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要求;②船舶应取得并随船携带相应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证书、文书;③中国籍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营运和防治船舶污染管理体系;④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的单位应当配备与其装卸货物种类和吞吐能力或者修造船舶能力相适应的污染监视设施和污染物接收设施,并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A.①~④ B.①②③ C.①②④ D.①②003《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规定,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
①建立健全安全营运和防治船舶污染管理体系;②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预案,并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③发现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应当立即就近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④港口、码头、装卸站为船舶设置污染物接收装置。
A.①~④ B.①~③ C.①②④ D.②~④004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规定,任何船舶不得向排放船舶污染物。
A.海洋特别保护区B.海上自然保护区C.海滨风景名胜区D.A、B、C都是005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规定,在我国管辖海域不得违法违规(包括国际公约)或者超标排放。
①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②、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③废气;④压载水。
A.①~④ B.①~③ C.①②④ D.①②006 根据《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船舶可通过污染我国海域。
①排放油类或含油污水;②排放船舶垃圾;③排放生活污水;④排放压载水。
A.①②④ B.①~④ C.①~③ D.①②007 根据《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中国籍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排放污染物时,应符合的相关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第四章 船舶有关作业活动的污染防治
第五章 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
(1)船舶污染事 故分为以下等级:
①特别重大船舶 污染事故:船舶
溢油1000吨以 上,或者造成直
接经济损失2亿 元以上
②重大船舶污染 事故:船舶溢油
500吨以上不足 1000吨,或者 造成直接经济损
失1亿元以上不 足2亿元
第二章 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 污染海洋环境的一般规定
(1)船舶的结构、设备、器材应符合国际 公约、国家法规的要求,船舶应取得并随船 携带防污染证书、文书
(2)船公司应建立健全安全营运和防治船 舶污染管理体系,海事管理机构审核合格后 发给符合证明和相应的船舶安全管理证书
第三章 船舶污染物的排放和接收
第五章 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
(4)若船舶有 沉没危险,船 员离船前,应 尽可能关闭所
有货舱(柜)、 油舱(柜)管系 的阀门,堵塞 货舱(柜)、 油舱(柜)通
气孔
(5)发生船舶 污染事故,海 事管理机构可 以采取清除、 打捞、拖航、 引航、过驳等 必要措施,减 轻污染损害。 相关费用由造 成海洋环境污 染的船舶、有 关作业单位承
从事船舶水上 拆解作业,造 成海洋环境污
染损害。
船舶超过标准 向海域排放污
染物;
船舶未取得并 随船携带防治 船舶污染海洋 环境的证书、
文书; 船舶、港口、 码头、装卸站 未配备防治污
(2)有下 染设备、器材; 列情形之 一的,予
以处罚: 船舶向海域排 放本条例禁止 排放的污染物 的;
船舶未如实记 录污染物处置
③较大船舶污染 事故:船舶溢油
100吨以上不足 500吨,或者造 成直接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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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九章7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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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课件2管理课件第一章 总则3
管理课件
第二章 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 污染海洋环境的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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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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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课件
第三章 船舶污染物的排放和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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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课件
第四章 船舶有关作业活动的污染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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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课件
第五章 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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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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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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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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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船舶污染事故损害赔偿
(1)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者,应 当排除危害,并赔偿损失;完全由于第三 者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 害的,由第三者排除危害,并承担赔偿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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