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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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评价办法

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评价办法

起草过程
1.2016年2-6月,依托部科学研究院,开展相关工作 研究,先后召开4次专家论证会,并赴北京、江苏、山 西和湖南4个省(市)现场调研,充分听取和吸纳各部 门、各单位意见,起草了初稿。 2. 2016年11月,向部内有关司局、各省交通运输主管 部门、部属有关单位征求意见。 3. 12月20日,何建中副部长主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 审议《导则》并提出了具体的修改意见。 4.2017年8月4日,经部领导审定后正式印发。
背景
有必要制定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考核 评价有关制度,量化安全生产工作考核标 准,科学评价各部门、各单位安全生产工 作成效和不足,促进安全管理责任落实, 有效提升交通运输安全管理水平。
典型案例
6.1 东方之星“东方之星”号客轮翻沉事件
翻沉事件导致442人死亡,45人被 追究行政责任,其中,9名企业人 员,37名公务人员。
定性指标 七、否决项(400分)
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第三条 组织和实施单位
考核评价工作由交通运输部安全委员会 (以下简称部安委会)负责组织,部安全 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部安委办)负责 实施。
第四条 原则
考核评价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 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分类
考核评价指标包括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平安交通建设评价指标和部属单位安全生 产工作考核指标。
定性指标 一、安全责任(100分)
奖惩责任 企业主体责任 部门监管责任
定性指标 二、法规制度(70分)
制度评估 制度建立
定性指标 三、体制机制(50分)
社会监督 能力建设 机构建设
பைடு நூலகம்
定性指标 四、预防控制(110分)
应急准备 信用体系 监管执法 隐患治理 风险管控

安委[2010]2号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安委[2010]2号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文件安委[2010]2号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已经2010年1月7日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二0一0年一月二十九日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根据国务院批准的部门“三定”规定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现将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明确如下:二、教育部(一)负责教育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宏观指导各类学校(含幼儿园)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各类学校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落实防范安全事故的措施。

(二)将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内容,指导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知识。

(三)加强安全与工程科学学科建设,发展安全生产普通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加快培养煤矿和安全生产专业人才。

(四)指导各类学校加强学生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管理。

(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接送学生车辆的监督管理。

(六)负责组织直属院校、单位和教育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

(七)负责组织实施中小学、幼儿园校舍安全工程监督检查工作,承担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八)负责教育系统安全管理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与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公安部(一)负责对全国消防工作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组织、指导、监督地方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工作和公安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二)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地方公安机关预防和处理道路事故,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三)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指导、协调、监督地方公安机关对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及烟花爆竹运输、燃放环节实施安全监管。

(四)指导、监督地方公安机关依法对剧毒化学品购买、运输环节实行监管。

(五)指导、监督地方公安机关对焰火晚会、灯会等大型群众性活动实施安全管理。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责任规范导则》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责任规范导则》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责任规范导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7.04.26•【文号】交办安监〔2017〕59号•【施行日期】2017.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责任规范导则》的通知交办安监[2017]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将《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责任规范导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2017年4月26日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责任规范导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科学准确界定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履职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明确了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责任规范制定的原则、方法和要求等。

第三条本导则适用于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业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在公路、水路领域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责任规范的编制工作。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业管理机构包括公路、运政、港政、海事、航道(含船闸)、质监、交通公安、综合执法机构等。

第四条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的要求,明确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第五条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职责的依据包括: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央和国务院有关规定、部门“三定”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和上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有关规定。

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暂行办法

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暂行办法

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规范安全生产风险辨识、评估与管控工作,防范和遏制安全生产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交通运输有关法规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风险辨识、评估、管控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从事公路水路行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风险管理的实施主体,应依法依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工作制度,开展本单位管理范围内的风险辨识、评估等工作,落实重大风险登记、重大危险源报备和控制责任,防范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指导全国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工作。

地方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有关部属单位指导管辖范围内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工作。

属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管辖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重大风险辨识、评估与管控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工作应坚持“单位负责、行业监管、动态实施、科学管控”的原则。

第二章分类分级第六条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风险(以下简称风险)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可能性。

第七条风险按业务领域分为道路运输风险、水路运输风险、港口营运风险、交通工程建设风险、交通设施养护工程风险和其他风险六个类型。

每个类型可按照业务属性分为若干类别。

第八条风险等级按照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后果和概率,由高到低依次分为重大、较大、一般和较小四个等级。

第九条重大风险是指一定条件下易导致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风险。

较大风险是指一定条件下易导致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风险。

一般风险是指一定条件下易导致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的风险。

较小风险是指一定条件下易导致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风险。

以上同时满足两个以上条件的,按最高等级确定风险等级。

第十条各重点领域的风险等级判定指南由交通运输部另行发布。

第三章辨识、评估与控制第一节辨识与评估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针对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范围及其生产经营环节,按照相关法规标准要求,编制风险辨识手册,明确风险辨识范围、方式和程序。

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治理暂行办法

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治理暂行办法

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治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工作,督促从事交通运输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范和遏制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交通运输有关法规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隐患,是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规定,或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场所的不安全因素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隐患治理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隐患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应当部署、督促、检查本单位或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隐患治理工作,及时消除隐患。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指导全国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治理管理工作。

地方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有关部属单位指导管辖范围内安全生产隐患治理管理工作。

属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管辖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治理的监督,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重大隐患治理和报备。

第六条隐患治理工作应坚持“单位负责、行业监管、分级管理、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分类分级第七条隐患按业务领域分为道路运输隐患、水路运输隐患、港口营运隐患、交通工程建设隐患、交通设施养护工程隐患和其他隐患六个类型。

每个类型可按照业务属性分为若干类别。

第八条隐患分为重大隐患和一般隐患两个等级。

重大隐患是指极易导致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且整改难度较大,需要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消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消除的隐患。

一般隐患是指除重大隐患外,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隐患。

各重点领域重大隐患分级判定指南由交通运输部另行颁布。

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暂行办法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暂行办法

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暂行办法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暂行办法

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暂行办法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暂行办法Document number:WTWYT-WYWY-BTGTT-YTTYU-2018GT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暂行办法》《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为推进建立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和隐患治理双重预防机制,部制定了《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暂行办法》《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贯彻执行。

一、深刻认识加强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和隐患治理工作的重要性构建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和隐患治理双重预防体系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重要要求,是转变安全生产管理方式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重要途径,是有效防范和遏制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的重要举措。

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系统建设”的总要求,将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和隐患治理作为当前和今以后一段时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认真组织贯彻落实《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暂行办法》《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治理暂行办法》,积极推进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和隐患治理机制建设,持续推动交通运输事业安全发展。

二、加强组织领导,统筹谋划各项工作部安委会统一组织领导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和隐患治理体系建设工作,部安委办具体负责统筹协调,并制定安全生产风险辨识评估基本规范;各业务主管司局应按职责分工,在负责领域内组织推进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和隐患治理体系建设,具体制定行业安全生产风险和事故隐患等级判定指南,指导有关工作开展。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将相关工作纳入重点工作研究和部署,统筹协调推进各项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在负责领域内组织实施有关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规范开展相关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治理暂行办法

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治理暂行办法

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治理暂行办法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治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工作,督促从事交通运输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范和遏制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交通运输有关法规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隐患,是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规定,或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场所的不安全因素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隐患治理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隐患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应当部署、督促、检查本单位或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隐患治理工作,及时消除隐患。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指导全国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治理管理工作。

地方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有关部属单位指导管辖范围内安全生产隐患治理管理工作。

属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管辖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治理的监督,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重大隐患治理和报备。

第六条隐患治理工作应坚持“单位负责、行业监管、分级管理、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分类分级第七条隐患按业务领域分为道路运输隐患、水路运输隐患、港口营运隐患、交通工程建设隐患、交通设施养护工程隐患和其他隐患六个类型。

每个类型可按照业务属性分为若干类别。

第八条隐患分为重大隐患和一般隐患两个等级。

重大隐患是指极易导致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且整改难度较大,需要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消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消除的隐患。

一般隐患是指除重大隐患外,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隐患。

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治理暂行办法

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治理暂行办法

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治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工作,督促从事交通运输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范和遏制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交通运输有关法规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隐患,是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规定,或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场所的不安全因素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隐患治理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隐患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应当部署、督促、检查本单位或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隐患治理工作,及时消除隐患。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指导全国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治理管理工作。

地方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有关部属单位指导管辖范围内安全生产隐患治理管理工作。

属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管辖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治理的监督,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重大隐患治理和报备。

第六条隐患治理工作应坚持“单位负责、行业监管、分级管理、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分类分级第七条隐患按业务领域分为道路运输隐患、水路运输隐患、港口营运隐患、交通工程建设隐患、交通设施养护工程隐患和其他隐患六个类型。

每个类型可按照业务属性分为若干类别。

第八条隐患分为重大隐患和一般隐患两个等级。

重大隐患是指极易导致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且整改难度较大,需要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消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消除的隐患。

一般隐患是指除重大隐患外,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隐患。

各重点领域重大隐患分级判定指南由交通运输部另行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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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的要求,明确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下面小编为大家分享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欢迎大家参考借鉴。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指导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科学准确界定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履职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明确了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责任规范制定的原则、方法和要求等。

第三条本导则适用于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业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在公路、水路领域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责任规范的编制工作。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业管理机构包括公路、运政、港政、海事、航道(含船闸)、质监、交通公安、综合执法机构等。

第四条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的要求,明确
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职责的依据包括: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央和国务院有关规定、部门“三定”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和上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有关规定。

以上依据之间存在不一致的,按照法律效力优先的原则确定。

第六条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按照”职责明确、权责一致、边界清晰”的要求,对本单位和内部相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职责和履职行为进行明确和规范,可根据实际细化到工作岗位。

第七条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法规制度、政策标准的制定实施;
(二)涉及安全生产相关事项的审查、批准、验收;
(三)对管理相对人的安全生产开展监督检查;
(四)对影响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
(五)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六)宣传教育培训;
(七)对下级管理部门开展监督检查、目标考核与责任追究;
(八)举报受理和社会公告;
(九)安全生产信息报告及监测预警。

第八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责任规范应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或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备案
或获得同意,并抄报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行业管理机构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责任规范应报上一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备案或批准。

第九条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向社会公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责任清单。

第三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履职行为要求
第十条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按下列要求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计划制定。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制定年度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计划,内容包括时间安排、主要事项、履职方式和任务分工等,年度计划应经本部门主管领导审定。

(二)实施组织。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按照计划组织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为计划落实提供必要的资源保障。

相关工作人员应按规范的工作程序、按时限要求组织实施。

如有特殊情况,应专门作出说明,并经本部门主管领导审定。

(三)检查督办。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安排对工作计划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办,确保工作计划有效实施,取得效果。

(四)持续改进。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对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总结评价,查找问题和不足,改进工作。

第十一条制定具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和工作规范时,应参照单位履职程序和要求,细化具体的工作指标、行为、形式和结果。

第十二条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规范记录各项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工作开展情况,并将有关文件、资料、报告、批件、图像和声像档案材料等存档备查,保存期一般为3年。

第十三条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照相关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为履行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专业技术支持,但不改变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

第四章考核、问责与免责
第十四条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责任落实情况的考核,科学合理确定考核指标,明确考核方式,注重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五条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责任履行问责机制。

对于未严格履行职责导致发生责任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处理并严肃问责。

第十六条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在编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责任规范时,可以依据有关规定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责任:
(一)因生产经营单位、中介机构等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行为,致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人员无法做出正确行政执法行为的;
(二)因有关行政执法依据规定不一致,致使行政执法行为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不当的;
(三)因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不当或者未履行法定职责的;
(四)违法、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不良后果或者不良后果被及时消除的;
(五)对发现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已经依法查处,因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行政指令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
(六)生产经营单位非法经营或者经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已经依法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决定取缔或者关闭的;
(七)对拒不执行行政决定的生产经营单位,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已经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八)依法不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导则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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