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登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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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指南

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指南

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指南引言非主要农作物是指在农业生产中种植的,不属于传统主要农作物范畴的作物。

非主要农作物的种植在促进农业多样性、提升农民收入和保护农业生态环境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非主要农作物的种植和流通,各国制定了相应的品种登记指南。

本文将就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指南进行详细介绍。

一、品种登记的意义和目的品种登记是指对非主要农作物的品种进行申报、测试、审批和登记的程序。

品种登记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促进农作物品种的繁育:品种登记鼓励农业科研机构和个人积极参与农作物品种的繁育工作,推动农作物品种的创新和改良。

2.保护农作物品种权益:通过品种登记,农作物品种的权益得到保护,防止他人擅自使用和宣传某一品种,维护农业发展的公平竞争环境。

3.提高农作物品质和产量:品种登记规定了农作物品种的检验、测试和评价标准,推动农作物品质和产量的提高,降低种植风险。

4.规范市场秩序:品种登记使得市场上的非主要农作物种子来源可信,产品品质有保障,保证了市场秩序的健康发展。

5.提升农民收入:通过品种登记,合格的非主要农作物品种得到推广和种植,使得农民的收入得到提升。

二、品种登记指南的主要内容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指南主要包含以下内容:1. 申请要求申请品种登记的人或机构应当满足一定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具备农作物种子或品种开发能力的科研机构、农业企业等;•掌握品种繁育和测试所需的设备、人员等资源;•已经完成对品种的试验、评价等。

2. 申报材料申请品种登记需要提交一系列申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品种命名和编号;•品种的起源、遗传背景和繁育过程等的详细描述;•品种的性状特征描述和测定方法;•品种的农艺性状、产量特性和抗逆性等评价数据;•品种的遗传纯度和稳定性评价报告;•品种的毒性和过敏原检测报告。

3. 检验和测试申请品种登记的非主要农作物品种需要经过一系列的检验和测试,以验证其与现有品种的差异和优势,主要包括:•遗传纯度检测:通过对种子的外观和遗传标记的分析,判断品种的遗传纯度。

甘肃省农药管理办法

甘肃省农药管理办法

甘肃省农药管理办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农药管理,保证农药质量,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畜安全,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药登记、生产(含原药生产、制剂加工和分装,下同)、经营、农药使用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部门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监督管理机构、农业综合执法机构按职责分工具体负责农药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农药监督管理机构,将农药监督管理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保证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保障农药监督管理职责的落实。

第五条【政策扶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研制、生产、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农药,有序推进农药专业化使用,促进农药产业升级,并对在农药研制、推广和监督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六条【生产、经营者责任】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负责,自觉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

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农药生产、经营行为。

第二章农药登记第七条【登记制度】国家实行农药登记制度。

农药生产企业、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和应当依照《农药管理条例》和国家农业部有关规定向农业部申请农药登记,新农药研制者可以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农业部申请农药登记。

第八条【登记初审】省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受理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登记申请,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省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协助做好农药登记具体工作。

第二批非主要农作物品种

第二批非主要农作物品种

甘农牧农…2009‟127号甘肃省农牧厅关于第二批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登记结果的通告各市州农牧(农业、农林)局:甘肃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于2009年1月8-9日在兰州召开了第24次会议,会议通过了全省第二批认定登记的非主要农作物新品种91个,现予通告。

附件:1、甘肃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第二批非主要农作物认定登记品种目录2、甘肃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第二批非主要农作物认定登记品种简介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七日附件1:甘肃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第二批非主要农作物认定登记品种目录附件2:甘肃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第二批非主要农作物认定登记品种简介1、大麦(1)认定编号:甘认麦2009001品种名称:博乐引进单位:甘肃省作物遗传改良与种质创新重点实验室、甘肃富农高科技种业有限公司、甘肃农业大学农学院品种来源:从德国引进品种,原名Belana。

引种代号8号。

特征特性:幼苗半匍匐,叶色淡绿,株高73-100厘米。

穗长方形,二棱,灌浆后期茎弯曲,穗长7-9.3厘米;穗粒数20.5-30.5粒,千粒重39克,籽粒椭圆形,粒色淡黄,粉质。

蛋白质含量10.8%,浸出物81.1%,春性,生育期112天左右。

田间未发现条纹病、白粉病和锈病。

产量表现:2007-2008年多点试验,平均亩产554.63公斤,比对照甘啤4号增产14.59%。

栽培要点:亩播量12.5-15.5公斤。

适宜范围:适宜我省河西灌区种植。

(2)认定编号:甘认麦2009002品种名称:玛俐引进单位:甘肃省作物遗传改良与种质创新重点实验室、甘肃富农高科技种业有限公司、甘肃农业大学农学院品种来源:从德国引进品种,原名米arie,引种代号9号。

特征特性:幼苗半匍匐,叶色淡绿,株高67-100厘米。

穗长方形,长芒,二棱,灌浆后期茎弯曲,穗长7-9.3厘米。

穗粒数19.3-30.1粒,千粒重42.0克。

黄色锯齿,籽粒椭圆形,淡黄色,粉质。

蛋白质含量为14.0%,浸出物80.9%,春性,生育期115天左右。

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

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

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
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是指国家对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的登记制度,旨在促进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的培育、繁育和推广。

一、登记原则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符合《国家新品种保护条例》的规定;
3、经过仔细筛选、严格评估,具有经济价值、生态价值、科学价值或者文化价值;
4、具有较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及社会效益;
5、具有一定的品种稳定性。

二、申报办法
1、申报者须准备以下材料:
(1)《申报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表》;
(2)申报品种的遗传材料(如:种子、种苗);
(3)申报品种的繁育证明材料;
(4)申报品种的数量证明材料;
(5)申报品种的说明书;
(6)其他有关材料。

2、申报者应当向省级农业部门提交上述材料,由省级农业部门组织专家评审。

三、登记审批
1、申报材料通过审查后,省级农业部门应向国家农业科技部门提交申报材料;
2、国家农业科技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品种进行种质安全评估,确定其种质安全性;
3、国家农业科技部门将申报品种的评审结果报国家农业部备案;
4、国家农业部将申报品种登记结果公布于国家农产品品种登记网站;
5、登记完成后,登记证书及其他相关材料由国家农业部门发放给申报者。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四部委关于印发《甘肃省道地药材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四部委关于印发《甘肃省道地药材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四部委关于印发《甘肃省道地药材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甘肃省卫生厅),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甘肃省农牧厅,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02.09•【字号】甘卫发[2015]199号•【施行日期】2015.0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甘肃省道地药材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甘卫发[2015]199号各市(州)卫生计生委、工信委、农牧局、食药监局:为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甘肃省中医药产业发展先行先试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5〕15号),促进我省道地药材种植、生产、加工等领域的规范化管理,打造甘肃道地药材品牌,扩大甘肃道地药材知名度和影响力,省卫生计生委、省工信委、省农牧厅、省食药监局组织制定了《甘肃省道地药材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附件:岷当归道地药材标准(略)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甘肃省农牧厅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5年2月9日甘肃省道地药材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省中药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医药创新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陇药产业发展的意见》、《关于加快中药材产业发展的意见》、《甘肃省中医药产业发展先行先试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道地药材”是指我省行政区域内经过中医临床长期应用优选出来的,产在特定地域,受到特定生产加工方式影响,较其他地区所产同种药材品质佳、疗效好、质量稳定,且具有较高知名度的药材。

第三条道地药材认定的责任主体和申报主体为生产道地药材的基地、从事道地药材生产的单位(包括具有独立法人的企业、农场、专业协会、专业合作社)。

甘肃省农牧厅关于第三批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登记结果的通告

甘肃省农牧厅关于第三批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登记结果的通告

甘肃省农牧厅关于第三批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登记结果的通告
甘农牧农〔2010〕145号
甘肃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于2010年3月4-5日在兰州召开了第25次会议,会议通过了全省第三批认定登记的非主要农作物新品种83个,现予通告。

二0一0年四月二十一日甘肃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第三批非主要农作物认定登记品种目录及简介
甘肃省农牧厅关于第四批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登记结果的通告
甘农牧发〔2011〕59号
甘肃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于2011年1月15-16日在兰州召开了第26次会议,会议通过了全省第四批认定登记的非主要农作物新品种103个,现予通告。

二0一一年三月四日甘肃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第四批非主要农作物认定登记品种简介。

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管理

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管理

品种测试顺利开展,同时可以利用品种信息数据库,实现品种间DNA指纹比对,确认品种的特异性,提高品种准入科学性和管理水平,保护育种者权益,为品种创新提供动力。

参考文献[1] 卢新雄.植物种质资源库的设计与建设要求[J].植物学报,2006,23(1):119-125[2] 韩瑞锋,邢玉伟,王双喜.浅析品种多、乱、杂的原因与对策[J].种子科技,2008,26(1):17-18 (修回日期:2018-01-23)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管理孙海艳 陈应志 史梦雅 李荣德(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北京100122)《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以下简称《品种登记办法》)已于2017年5月1日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非主要农作物品种步入法治轨道,意味着非主要农作物成为种子管理部门关注的重点。

面对这项全新的事业,种子管理部门如何顺应新形势新要求,以更高的眼界、更宽的视野来谋划品种登记工作,写好农作物品种管理新的篇章,值得深入思考。

1 品种登记管理是我国审时度势新设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管理,是新修订《种子法》中增设的一项制度,旨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育种者和农民利益,引导优良绿色品种选育和推广,这对于促进种业持续健康发展、实现种业强国目标和推进绿色农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1 品种登记管理是规范种子市场秩序的需要 长期以来,在重点保障大宗农产品生产供应的同时,非主要农作物种业一直处于种子管理部门关注的边缘状态,市场管理也少有覆盖,品种入市更没有相关法律约束。

不少非主要农作物品种选育者和经营者受利益驱使,对他人已育成品种通过一定育种手段进行稍微改造或商业修饰,甚至“拿来”改头换面套用自己包装出售,严重侵犯了育种者权益,使得生产上看似海量的品种却很多具有相似的性状、突破性品种比较匮乏。

种子销售市场上也存在“一品多名”、“一名多品”等混乱现象,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种子市场秩序,挫伤了育种者科技创新的积极性,损害了农民的利益,成为影响种业可持续发展日益突出的问题。

农业农村部关于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

农业农村部关于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

农业农村部关于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非主要农作物是指相对于主要农作物而言,在农业生产中产量较低、种植面积较小、经济价值相对较低的农作物。

这些农作物具有一定的特殊用途或附加价值,可以为农民提供更多的经济来源和增加农业产业的多样性。

为了促进非主要农作物的发展,农业农村部制定了关于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的相关政策。

首先,品种登记是保证农作物品质和农产品安全的重要措施。

对于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的登记,可以通过规范管理,确保其生产过程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

品种登记要求由农作物品种登记处受理申请,评审组进行初审,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评审工作。

只有通过品种登记的非主要农作物才能进入市场销售,确保农产品的品质和安全。

其次,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对于促进农业产业的升级和转型具有重要意义。

农业的发展需要不断扩大产品的多样性,提高农产品的综合附加值。

通过品种登记,可以引导农民选择适应市场需求的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进行种植,提高农业产业的经济效益和市场竞争力。

品种登记还可以帮助农民选择适应本地气候和土地条件的品种,降低风险,提高产量和品质。

第三,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可以促进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农业的可持续发展需要考虑资源利用效率、环境保护和社会经济效益等方面。

通过品种登记,可以引导农民选择耐旱、抗病虫害等抗逆性强的品种,减少化肥农药的使用,降低农业对环境的污染。

此外,品种登记还可以促进农作物种质资源的保护和利用,避免品种的遗失和退化。

第四,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有助于提高农民的收入和就业机会。

非主要农作物具有一定的特殊用途或附加价值,可以为农民提供更多的经济来源。

通过品种登记,可以引导农民选择市场潜力更大的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进行种植,增加农民的收入。

与此同时,品种登记还可以带动农产业链的延伸和就业机会的增加,为农村地区解决就业问题,提高农民的生活质量。

综上所述,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对于农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品种登记,可以规范农作物生产,保证农产品的品质和安全;可以促进农业产业的升级和转型,提高农业的经济效益和市场竞争力;可以促进农业的可持续发展,保护环境和资源;可以提高农民的收入和就业机会,改善农民的生活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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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登记办法
法律法规加入时间:2008-3-25 17:30:21ny148点击:645
甘肃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登记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非主要农作物的品种管理,保证用种安全,维护品种选育者、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种子市场,促进农业发展,根据《甘肃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育成和从国外、省外引进的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登记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非主要农作物,是指小麦、玉米、马铃薯、油菜、胡麻、棉花、大豆、稻八种主要农作物以外的其它农作物。

第四条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登记(以下简称品种认定登记),是指对新育成或引进的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的产量试验结果、品质、抗病性等情况进行审核,确认品种的推广价值和适宜的种植区域,对有推广价值的品种予以认定、登记并公告,准许在本省适宜的范围内经营推广。

第五条甘肃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的认定登记工作,其日常工作由省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通过认定登记的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由省农牧厅公告。

第二章品种认定登记的申请
第六条申请品种认定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对符合条件的品种(系)向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七条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场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其它组织申请品种认定登记的,应当委托国内具有法人资格的种子科研、生产、经营机构代理。

外省企业或个人在本省申请品种认定登记的,由该企业或授权法人单位直接申报,也可以委托本省具有法人资格的种子科研、生产、经营机构代理。

第八条申请认定登记的品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人工选育、引进或发现并经过改良,品种来源清楚;
(二)主要遗传性状相对稳定,形态特征和生物学特征一致,与已有品种有明显区别;
(三)经品种试验鉴定产量高于当地同类型主要推广品种百分之五以上;或者产量虽与当地同类型主要推广品种相近,但品质、成熟期(采收期)或抗逆性等性状表现突出;
(四)品种的命名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申请品种认定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客观性、真实性负责。

(一)甘肃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登记申请书;
(二)品种选育报告:包括亲本组合以及杂交种的亲本血缘、选育方法和特征描述以及试验资料(包括栽培技术),引进品种必须说明其来源,并有品种权人授权;
(三)2-3年的多点试验结果及1年以上的生产试验结果和专家组(不少于3人)出具的产量等现场测试报告;
(四)由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的抗病性鉴定报告和品质测定报告;
(五)品种(含杂交种亲本)特征描述以及标准图片;
(六)转基因品种还应当提供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以上材料装订成册一式5套,其中品种认定登记申请书一式20份。

第三章品种认定登记和公告
第十条对符合申请条件的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由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组织召开专业委员会会议,到会人数应当达到专业委员会总人数的2/3以上。

专业委员会对品种申请者提供的材料进行审议,并采用无记名投票方法进行表决,对同意票数超过委员总人数一半以上(不含一半)的品种,通过初审。

第十一条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召开主任委员会会议,由专业委员会主任介绍初审结果,经主任委员会讨论审核通过的,确定为通过认定。

第十二条通过认定的品种,由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编号、颁发品种认定登记证书,并由省农牧厅发布品种认定登记公告,同时报国家品种审定委员会备案;未认定登记的品种,不得发布广告,不得经营推广。

第十三条未通过认定登记的品种,由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在15日内通知申请者。

申请者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并通知申请者。

第十四条已通过认定登记的品种,在推广应用过程中如发现有不可克服的缺点,由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的专业委员会提出停止推广建议,经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收回品种认定登记证书,由省农牧厅发布停止推广品种的公告。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甘肃省农牧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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