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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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省养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规定

甘肃省省养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规定

甘肃省省养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规定(试行)甘公省养[2023]2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养公路养护管理, 提高公路养护管理水平与服务质量, 增进公路事业发展, 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合用于全省省养公路旳养护管理工作。

本规定所称公路养护, 是指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公路进行养护, 保证公路常常处在良好旳技术状态。

其他公路旳养护管理工作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省养公路养护管理应遵照“建养并重, 强化管理;深化改革, 调整构造;依托科技, 提高质量;依法治路, 保障畅通”旳公路工作方针, 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科学管理、依法行政”和“管养结合, 综合治理”旳原则。

第四条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 采用有力措施, 依法扶持、增进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公路养护单位应当树立为人民、为社会、为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旳意识, 以路为本, 以人为本, 保持公路常常处在良好旳技术状态。

有关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 积极配合做好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权限和职责第六条省交通厅主管全省公路工作。

第七条省公路局负责全省公路养护行业管理工作, 详细履行下列职责:㈠贯彻执行国家旳法律、法规和省交通厅有关公路管理方面旳方针政策;㈡制定养护管理工作制度;㈢审核养护工程从业单位资质;监督管理全省公路养护市场;㈣监督、检查、指导全省公路养护工程招投标、养护质量和管理等工作;㈤其他职权。

第八条公路总段(分局)重要负责辖区内国、省道、县道及专用公路旳宏观养护管理工作, 详细履行下列职责:㈠学习、宣传、执行国家有关公路管理方面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技术规范与原则;㈡负责养护生产旳监督检查, 依法进行公路养护工程招标工作, 对公路养护中心(工程企业)在经济上实行协议管理。

㈢负责编制总段(分局)年度公路养护支出预算;㈣负责实行组织公路养护工程招投标工作, 并监督公路养护计划旳完毕;㈤负责公路养护工程监理工作;㈥负责贯彻路况调查、交通量调查、数据库应用;㈦其他职权。

甘肃省公路桥梁隧道养护管理办法(最终)2015.4

甘肃省公路桥梁隧道养护管理办法(最终)2015.4

甘肃省国省干线公路桥梁、隧道养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公路桥隧养护管理工作,保障桥隧安全与公路畅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公路桥涵养护规范》、《公路隧道养护技术规范》及《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若干意见》等规定,结合我省公路桥梁隧道养护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高速公路、普通干线公路桥梁(含涵洞、渡槽)和隧道(含棚洞)的养护管理工作。

其他公路桥隧养护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公路桥隧养护管理贯彻“预防为主,安全至上”的工作方针,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事权一致,责任清晰”的原则,努力提高桥隧结构的耐久性和安全性。

省公路管理局按照行业管理职责履行全省公路桥隧养护、加固维修改造的监管工作。

省属公路管理局具体负责辖区内国省干线公路桥隧养护管理、加固维修改造的管理及实施工作。

第四条省属公路管理局及其所属公路管理段(高养中心)、承担养护任务的养护公司(下称“养护公司”)应高度重视桥隧养护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桥隧养护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采取科学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技术措施,对所辖公路桥梁和隧道及时组织检查、检测和养护维修,确保公路畅通和桥隧安全。

第二章养护工程师制度与分级管理职责第五条公路桥隧养护技术工作实行专职养护工程师制度。

公路桥梁养护工程师和有关技术人员应认真执行《公路桥涵养护规范》和《公路隧道养护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及时掌握桥隧的技术状况,保障桥隧正常运行。

第六条省公路管理局设置2名专职桥梁工程师。

省属公路管理局及公路管理段(养护中心)、养护公司应分别配置1-2名专职桥梁养护工程师,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七条省公路管理局桥梁养护工程师主要职责:(一)负责全省桥隧养护管理的技术工作,监督检查养护管理单位桥梁养护工程师职责履行情况。

甘肃省干线公路小修保养管理规定定

甘肃省干线公路小修保养管理规定定

甘肃省干线公路小修保养管理规定定Coca-cola standardization office【ZZ5AB-ZZSYT-ZZ2C-ZZ682T-ZZT18】甘肃省国省干线公路小修保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国省干线公路小修保养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和《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以及《甘肃省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和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公路小修保养是指对管养范围内的公路及其沿线设施经常进行维护保养和修补其轻微损坏部分的作业。

具体工作内容详见《公路养护技术规范》。

第三条公路小修保养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和坚持“科学养护,规范管理,提高质量,保障畅通”的工作方针。

积极采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大力推广和应用先进的养护技术和装备,不断提高公路养护管理技术水平,努力实现小修保养“零返修”目标。

第四条加强小修保养安全管理,严格执行《甘肃省省养公路养护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和《甘肃省公路养护安全作业八不准》等规定,确保安全生产无事故。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甘肃省国省干线公路小修保养管理,其它公路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六条省属各公路管理局是所管养公路小修保养管理的责任单位。

负责编制、报送和执行小修保养预算计划,对养护质量进行监督、控制和考核。

第七条公路管理段(高养中心)具体负责公路小修保养的组织实施。

应积极推进专业化、机械化、精细化养护,组建路面、路基、桥隧涵构造物、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专业养护队(各单位应根据管养实际并结合《公路养护技术规范》要求合理设置专业化养护队)。

第八条养管站(养护工区)是公路养护的基层生产单位,主要负责公路的日常巡查和保养工作。

要严格按照《甘肃省干线公路日常巡查制度》的规定,落实日常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公路出现的各类问题,为公路管理段(高养中心)编制养护作业计划提供依据。

国省道干线公路小修保养质量管理办法

国省道干线公路小修保养质量管理办法

国省道干线公路小修保养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小修保养是养护日常性、基础性工作,是维护公路设施、提供便利出行条件的重要措施,是公路形象最直接、最具体的体现。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国、省道干线公路小修保养质量管理水平,及时掌握干线公路小修保养质量技术状况,使干线公路处于良好的运营状态,保证小修养护资金专款专用,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公路养护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干线公路小修保养养护质量管理工作的原则是“科学公正、目标清晰、组织有力、奖惩分明”。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干线公路小修保养养护质量评价考核工作,包括省管县的养护工作,市局依据该办法对各县区公路局进行奖惩。

第二章养护质量标准第四条各县区公路局、高管处应针对本辖区内干线公路的实际质量技术状况,科学安排小修保养养护生产,抓好日常性养护和预防性养护,适时安排小修保养工程,逐步提高和改善道路技术状况,完成上级下达的小修保养计划。

第五条小修保养工程内容包括:综合管理、路面保洁、沿线设施、桥涵构造物、绿化工程项目管理共五部分。

小修保养工程质量标准:一、路面保洁:路(桥)面保洁1、路面干净清洁,无积水(雪)、垃圾、杂物。

2、交通事故现场要及时清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

3、制定和完善各类恶劣天气的应急预案,及时清理路面积水、积雪、积冰。

4、绿化平台上不得存有纸屑、塑料袋(瓶)、沙石、泥土等杂物。

5、路缘石(GBM块)边缘要清扫彻底,清扫物应及时清除。

6、养护员配置应满足路面保洁的需要,养护员除清扫路面外,还要每天及时拾捡行车道、慢车道、路面、路基范围内垃圾、杂物。

7、路面垃圾清扫后,不得随意堆放在路面上或倾倒在绿化带和石砌水沟、土边沟内,应运至垃圾投放点妥善处理,不得造成二次污染。

8、行车洒落物及由于事故等原因造成垃圾的清理和外运,在规定时间内处理完毕。

清理过程中按标准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9、路面被油类或化学物质污染时,处理措施得当,并在规定时间内处理完毕。

甘肃省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办法(1)

甘肃省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办法(1)

甘肃省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办法(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提高公路养护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促进公路事业和谐发展,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甘肃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以及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公路养护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省干线公路是指我省境内的由公路部门养护的国道(含国家高速公路)、省道(含省级高速公路)和重要的旅游公路等。

本办法所称公路养护,是指公路管理机构按照交通运输部颁布的技术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对公路进行保养和维护,以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三条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应遵循“畅通主导、安全至上、服务为本、创新引领”的工作方针,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以条为主、事权统一”模式管理,全面完成《甘肃省公路养护与管理发展规划纲要》确定的各阶段总体目标和要求。

第四条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工作原则,大力推广和应用先进的养护技术、机械装备和科学的管理方法。

第五条公路养护的基本任务是:及时修复损坏部分,经常保持公路的完好状态,保障行车安全、舒适、畅通,提高运输经济效益;运用先进的养护技术,不断提高养护质量,延长公路使用年限,提高养护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公路技术改造,逐步提高公路的抗灾能力和服务水平。

第六条公路养护生产安全管理实行一票否决制。

公路养护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H30-2004)及甘肃省公路养护施工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确保养护作业人员和行车安全。

第七条公路突发事件按照《甘肃省公路系统突发事件信息报送与处理管理办法》和《甘肃省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处理,按要求发布和报送信息,有效应对和处理公路交通突发事件。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八条省公路管理局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公路养护管理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制定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目标、管理办法,监督检查全省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对全省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进行定期考核评比。

甘肃省省养公路大中修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甘肃省省养公路大中修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甘肃省省养公路大中修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国省干线公路大中修工程管理,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和权限,提高投资效益,确保工程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交通运输部《公路大中修工程管理办法》《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大中修工程按其工程规模分为中修、大修工程。

桥(隧)大中修工程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省养公路包括:由省属公路管理局管养的国家高速公路、普通国道、省级高速公路、普通省道、县道、乡道、专道。

第四条国省干线公路大中修工程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服务为本,质量第一”的原则。

第五条省公路管理局受省交通运输厅委托负责全省省养公路大中修工程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省属公路管理局作为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省养公路大中修工程。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六条省公路管理局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

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工程管理目标,监督、检查、指导大中修工程实施工作。

(二)负责编制全省国省干线公路大中修工程规划、计划,报省交通运输厅审核批准。

(三)负责组织省养公路大中修工程的检查、考核和奖惩,协调解决计划执行中出现的问题。

督促质量检测机构定期对大中修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四)培育和规范公路大中修工程市场,贯彻执行《甘肃省公路大中修工程市场准入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甘交建〔2004〕10号),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

(五)负责省养公路大中修工程施工图设计及预算、设计变更的审核、批复工作。

(六)负责省养公路大中修工程统计、汇总上报工作。

(七)负责省养公路投资800万元及以上省养公路大中修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

(八)建立公路大中修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体系,对大中修工程从业单位进行信用评价。

(九)监督公路大中修工程项目承包合同的履约情况,监管计量支付制度执行情况。

干线公路养护小修保养管理办法

干线公路养护小修保养管理办法

干线公路养护小修保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普通干线公路小修保养管理,提高公路的养护质量,提升公路的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公路桥涵养护技术规范》、《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干线公路小修保养是指对管养的普通干线公路及其沿线设施进行预防性保养和修补轻微损坏部分的作业。

小修保养具体工作范围依据《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界定。

第三条公路小修保养经费应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或挤占。

第四条公路小修保养要以保持路况良好为目标,以养护质量为中心,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并结合相关专项养护活动,积极倡导预防性养护,努力提高公路的服务水平和综合抗灾能力。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普通干线公路小修保养管理工作。

农村牧区公路和边防公路及其他公路小修保养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或制定相关细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公路管理机构养护管理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有关公路交通行业规范、标准、规程等。

2、根据年度《干线公路养护支出预算》的安排,对干线公路小修保养及日常养护进行管理。

3、组织小修保养等各类养护技术培训,提高养护管理人员水平。

4、负责督查全区小修保养质量、管理办法落实情况、养护专项工程实施情况,组织全区公路养护检查评比工作。

5、负责全区公路养护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的技术研发、应用、推广等工作,不断提高养护科技水平。

6、负责全区养护体制、模式的调查研究,以便适应新形势下的公路养护管理。

第七条盟市公路管理机构养护管理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行业规范、标准、规程等。

2、编制小修保养年度建议计划,经盟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公路管理机构。

根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批准下达的小修保养年度计划,分解辖区内小修保养计划,落实养护任务,并检查考核计划执行情况。

甘肃省公路养护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3.7)(1)

甘肃省公路养护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3.7)(1)

甘肃省公路养护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3.7)(1) 甘肃省公路养护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养护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范养护施工作业行为,保障养护作业人员、设备、车辆运行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甘肃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和《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等法律法规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省养高速公路和普通干线公路。

其他公路养护施工作业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公路养护作业安全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切实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安全管理责任,严格执行“三统一、四规范”(即统一服装、统一机械设备标识、统一作业防护措施,规范职工作业行为、规范机械作业行为、规范交通安全员行为、规范设置安全设施)的作业规定.第四条养护作业单位承担养护作业安全管理主体责任,省属公路管理局承担辖养公路养护作业安全监管责任。

第二章一般性规定第五条高等级公路养护施工作业包括以下内容:(一)维修路面病害所进行的养护施工作业;(二)养护维修工程;(三)在高等级公路防护网内的桥涵、中央隔离带、服务区和高等级公路交叉形成的绿地上(内)所进行的路产维修、设备安装、公路保洁、广告设置等正常维护和施工作业;(四)横跨或穿越高等级公路所进行的施工;(五)其他涉及已建成高等级公路的施工。

第六条普通干线公路养护施工作业包括以下内容:(一)维修路面病害所进行的养护施工作业;(二)养护维修工程;(三)从事路产维修、设备安装、各类交通标志安装、公路保洁、广告设置等正常维护和施工作业;(四)横跨或穿越公路所进行的施工;(五)其他涉及已建成公路的施工.第七条养护施工作业的种类,按占用路面时间长短分为:(一)移动性作业:作业地点不断变化,作业范围不超过1个车道,如公路除雪、防滑作业,绿化带的栽培、浇灌及路面检测作业等均属移动性作业.(二)临时性作业:施工地点相对固定,作业时间不超过4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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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提高公路养护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促进公路事业和谐发展,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甘肃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以及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公路养护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省干线公路是指我省境内的由公路部门养护的国道(含国家高速公路)、省道(含省级高速公路)和重要的旅游公路等。

本办法所称公路养护,是指公路管理机构按照交通运输部颁布的技术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对公路进行保养和维护,以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三条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应遵循“畅通主导、安全至上、服务为本、创新引领”的工作方针,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以条为主、事权统一”模式管理,全面完成《甘肃省公路养护与管理发展规划纲要》确定的各阶段总体目标和要求。

第四条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工作原则,大力推广和应用先进的养护技术、机械装备和科学的管理方法。

第五条公路养护的基本任务是:及时修复损坏部分,经常保持公路的完好状态,保障行车安全、舒适、畅通,提高运输经济效益;运用先进的养护技术,不断提高养护质量,延长公路使用年限,提高养护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公路技术改造,逐步提高公路的抗灾能力和服务水平。

第六条公路养护生产安全管理实行一票否决制。

公路养护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 H30-2004)及甘肃省公路养护施工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确保养护作业人员和行车安全。

第七条公路突发事件按照《甘肃省公路系统突发事件信息报送与处理管理办法》和《甘肃省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处理,按要求发布和报送信息,有效应对和处理公路交通突发事件。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八条省公路管理局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公路养护管理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制定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目标、管理办法,监督检查全省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对全省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进行定期考核评比。

(二)编制申报全省公路养护规划和年度建议计划,并根据省交通运输厅下达的支出预算,分解下达养护任务。

(三)审核、审批或申报公路养护维修工程设计方案和预算,并监督实施。

(四)负责公路突发事件应对指导工作。

(五)负责组织养护维修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

(六)负责建立和维护公路养护信息化管理与决策平台,统计分析路况信息资料,适时进行科学决策,不断提高公路养护管理的科技含量和工作效率。

第九条省属公路管理局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厅局有关公路养护管理的政策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和相关规定,制定养护管理工作制度和实施办法。

(二)具体负责公路养护工作的组织实施,对公路养护工作进行技术和业务管理,实行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

(三)合理配备养护专业队伍和养护机械设备,科学组织养护生产,保障养护质量,确保安全作业。

(四)编制上报年度养护建议计划、养护维修工程设计方案和预算,按照批准的计划和维修方案,组织实施。

(五)负责公路各类养护维修工程组织实施和对养护维修工程质量进行检查监督,并组织交工验收工作。

(六)负责路况评定、交通量调查、公路绿化、数据库维护应用等工作;坚持做好周期性、及时性和预防性养护工作,落实公路日常巡查制度,及时处治发现的公路病害。

(七)建立防汛抢险、除雪防滑等公路灾害应急处理工作机制,制定工作预案,积极做好公路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八)负责组织本单位养护管理人员和职工的业务培训和考核工作。

(九)协助配合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管工作等。

第三章养护资金的使用与监管第十条加强养护资金管理,规范资金使用行为,保证养护资金安全、合理、高效使用。

第十一条养护资金必须用于公路养护,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严格按预算所列项目设置帐簿,进行核算和管理,按时编制、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第十二条公路养护资金主要包括:预算资金和专项资金。

预算资金由省公路管理局财务处根据省交通运输厅下达的年度预算,按时、分期向省交通运输厅提交拨款计划;专项资金由省属各公路管理局填制《公路养护维修(大中修)工程资金审批表》,经省公路管理局审核后拨付。

第十三条养护资金须在满足小修保养经费的前提下,合理安排大中修工程及专项工程,确保公路始终处于良好路况。

专项资金要严格按照“专款专用、单独建账,诚实核算”的要求使用和管理。

第十四条公路养护资金由省属公路管理局根据管养公路路况和人员情况编制,经省公路管理局汇总后上报省交通运输厅审批。

省公路管理局将对养护资金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和审计,保证养护资金的安全使用。

第四章养护管理第十五条公路养护按其工程性质、技术复杂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小修保养、中修工程、大修工程、改建工程等四类(具体工作内容详见现行《公路养护技术规范》)。

公路小修保养工作内容包括日常养护和小型维修工程。

第十六条严格按照《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开展路况检测评定工作,充分利用已建立的一库两系统(公路数据库、路面管理系统、桥梁管理系统)和公路养护信息化管理平台,为公路养护管理提供高效服务,实现管理决策科学化。

第十七条要根据辖区公路技术等级及路况水平,整合现有养管站,合理布设养管站和养护工区,逐步建立机械化、专业化的养护队伍,实现养护与维修分离、分散与集中相结合的局面。

第十八条省属各公路管理局要加大养护机械设备的投入力度,不断提高养护作业的机械化水平。

注重公路养护管理段(高养中心)、站(养护工区)的“双化”建设,切实改善职工生产生活条件。

第十九条每年汛期前,省属各公路管理局须对桥梁、隧道、涵洞、高填深挖路段及防排水构造物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建立相应的技术档案,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路段,必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治,处治确有困难的,应及时实施有效安全保护措施,并尽快制定安全隐患整治方案,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条省属各公路管理局要严格落实公路巡查制度,除特殊情况,须按照规定时限完成公路病害处理。

第二十一条预防性养护。

(一)预防性养护是指采用预防性养护措施,将公路病害消除在萌芽状态,以保持公路的使用性能,延长公路使用寿命,降低养护成本。

(二)预防性养护的主要内容及要求。

1. 对轻微开裂破损的边沟、排水沟、急流槽、导流堤、桥(隧)涵进出口构造物、路肩墙等防排水设施及时维修。

2. 主动采用微表处、碎石封层、雾封层、稀浆封层等薄层封面技术以及灌缝、封缝等措施及时处治路面表层料散失、沥青老化和各种路面裂缝,防止地表水下渗引发各类病害。

3. 及时疏通桥梁泄水孔,清理伸缩缝,保证桥梁安全使用。

4. 对沿线安全设施及时完善、刷新等。

第二十二条公路绿化应贯彻“因地制宜、因路制宜、适地适树”的方针,科学规划,合理选择绿化植物品种。

公路绿化植物应定期进行修剪、整形,公路沿线树木不能遮挡公路标志和影响行车。

加强病虫害防治,保持栽植成活率和保存率,达到防护与观赏相结合的目的。

第二十三条公路绿化实行专业化养护,绿化管护内容包括对成形绿化路段进行浇水、施肥、治虫、修剪、移植、补植和枯枝处理等,达到稳固路基,美化路容,保护环境,减轻噪声的作用。

第二十四条养护作业时限:自发现公路病害之日起,在保障车辆安全通行的条件下,按下列规定期限完成处治工作,对影响车辆安全通行,不能及时处治的病害,必须设置必要的交通警示、疏导标志,保障车辆安全通行。

(一)路基养护作业时限1.翻浆处治7日内完成。

2.对行车有严重安全隐患的沉陷病害,要求当日进行处治;对于沉降量不大且对行车无较大影响的沉陷应在分析原因的基础上尽早处治。

3.边坡坍塌清理和水毁冲沟夯填3个工作日内完成。

4.路基防排水构造物出现坍塌、断裂、沉陷、基础掏空、较大面积勾缝脱落等现象随发生随处治。

5.边沟、排水沟、截水沟等排水系统淤塞,随时处理,淤塞严重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路面养护作业时限1.路面坑槽、拥包、松散、泛油、重度龟裂必须及时处治,高速公路3个工作日内修复完成,普通干线公路7个工作日内修复完成,并做到挖填与修补同步。

2.沥青路面裂缝应及时处治,对裂缝及龟裂较多路段,可采用碎石封层、开普封层等技术在雨季前集中处治。

3.水泥混凝土路面接缝料老化、剥落、裂缝、错台、唧泥等3个工作日内完成处治;板角断裂、严重裂缝、边角剥落、坑洞和层状剥落的修补,10个工作日内完成。

4.路肩、路缘石、拦水带的缺损更换修复在3日内完成。

(三)桥梁、涵洞(通道)及其附属设施养护作业时限1.桥梁伸缩缝局部损坏高速公路2日内修复,普通干线公路5日内修复。

2.泄水孔箅、防落网丢失当日补齐。

3.桥梁栏杆、涵洞帽石损坏7日内修复,期间要采取临时安全防护措施。

4.桥梁、涵洞(通道)防护构造物勾缝、抹面脱落、基础掏空等病害5日内修复。

5.桥梁、涵洞(通道)混凝土构件表面发生侵蚀剥落、蜂窝麻面等病害7日内修复。

(四)隧道养护作业时限1.洞门、端墙、仰坡等防护构造物勾缝、抹面脱落及损坏等5日内修复。

2.排水构造物损坏5日内修复,如遇连续雨天,必须采取临时排水措施。

3.洞内各种反光标志缺损修复3日内完成。

(五)交通安全设施养护作业时限1.标志牌、支柱如有松动及时加固,一般损坏或缺失7日内修复。

2.防撞护栏线型不顺畅的,当日调整;松动、损坏的,2日内修复或更换。

3.交通标线损坏3日内补划完成。

4.轮廓标、突起路标、隔离栅缺损2日内更换。

5.中央分隔带活动护栏发损坏或未封闭的,立即更换或封闭。

省属各公路管理局要按照规定时限完成养护作业,如完成确有困难,在保障车辆安全通行的情况下,可适当延长。

第五章水毁预防与修复第二十五条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先保通,后抢修”的原则,及时做好公路水毁预防和修复工作。

多雨或公路水毁多发地区省属公路管理局,应加强雨季公路检查,并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公路水毁防治应严格执行水毁防治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加强易发地质灾害路段的观测和巡查,建立预警机制,制定应急抢险预案,合理布设抢险装备、物资储备站(点),并做好抢险资金、机具、物资的储备。

第六章养护维修工程第二十七条公路养护维修工程是指对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一般性磨损、局部损坏及较大损坏进行周期性的中修和大修,以恢复或提高公路通行能力的工程项目,其管理执行《甘肃省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维修工程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公路养护维修工程实行工程价款结算制度,省公路管理局将根据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

第二十九条养护维修工程按照《甘肃省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维修工程管理办法》、《甘肃省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维修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等规定检查、验收和考核。

第七章养护机械设备管理第三十条养护机械设备管理按照《甘肃省公路养护机械设备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公路养护机械设备的配备、使用和管理,不断提高公路养护机械化水平以及设备的利用率和完好率,最大限度的发挥机械设备效能,为公路养护提供相应的保障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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