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计划(路面修复与预防养护

国省干线公路建设标准化指南(建设程序)

江苏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标准化指南 建设程序 (试行)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局 2013年10月

目录 总则 (1) 第一部分工程前期 (1) 1.1委托项目建议书(预可)、工可研究咨询 (1) 1.2工程可行性研究报批 (1) 1.2.1报批流程 (1) 1.2.2报批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提交的材料 (1) 1.2.3工程可行性研究报批需要提供的材料 (2) 1.2.4项目报批前应完成的工作 (2) 1.2.5项目报批同步应完成工作 (3) 第二部分征地拆迁 (4) 2.1征地 (4) 2.1.1征地申请前期的相关手续收集、办理 (4) 2.1.2征地单位向区(县)土地管理部门提交项目用地申请需提供的材料 (5) 2.1.3区(县)国土资源局开展征地调查及征地补偿标准(人员)安置方案的拟 定 (5) 2.1.4区(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审核上报编制“一书四方案”,开展征地公示及 听证,由区(县)政府初步审核 (5) 2.1.5征地的审查(核)、报批 (5) 2.1.6征地组织实施及征地补偿安置 (6) 2.1.7征地资料汇总、归档 (6)

2.2拆迁 (6) 2.2.1拆迁许可 (6) 2.2.2实施拆迁 (7) 2.3杆管线迁移 (7) 2.3.1前期准备 (7) 2.3.2制定迁移方案 (7) 2.4城市树木砍伐、移植 (8) 2.4.1办理行政许可 (8) 2.4.2实施树木砍伐、迁移 (9) 第三部分工程勘察设计 (10) 3.1确定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10) 3.2工程勘察设计 (10) 3.2.1初步设计(方案设计) (10) 3.2.2施工图设计 (11) 3.3工程勘察设计咨询 (13) 第四部分工程招标 (14) 4.1招标准备工作 (14) 4.1.1 编制招标工作计划表 (14) 4.1.2 确定招标代理单位 (14) 4.1.3编制招标实施方案 (14) 4.2发布招标公告 (15) 4.3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准备 (15)

浙江省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省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质量监督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提高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质量,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的建设、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活动,以及实施对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是指公路路基、路面、桥梁、隧道以及交通安全设施的养护大中修工程。 第四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坚持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政府领导、行业管理、分级管理、业主负责的管理体系。 第五条省、市、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工作,省、市、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省、市、县(市、区)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受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实

施对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机构应设置专职养护监督部门或配备专职养护质量监督人员,履行相应的行政执法职能(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委托的除外),并受上级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二章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职责和分工第七条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职责: (一)承担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质量监督、工程监理和试验检测行业管理工作; (二)监督检查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和试验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建设、合同履行情况,施工、监理单位工地试验室备案登记; (三)参加主管监督项目的勘察设计文件审查和施工图交底; (四)承担主管监督项目的交(竣)工质量评定备案管理;参加主管监督项目的交(竣)工验收; (五)组织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六)受理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质量问题的社会举报;组织一般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重大工程(产品)质量事故调查处理,督促检查事故处理方案的执行情况; (七)组织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质量监督、工程监理和试验检测工作的经验交流;

江苏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标准化考核办法(试行)

江苏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标准化考核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江苏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以下简称干线公路)建设管理,根据《江苏省干线公路建设标准化实施方案》,结合江苏省干线公路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建的江苏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 第二章考核内容 第三条考核主要内容有:建设程序标准化、参建单位管理标准化、施工工艺标准化及安全管理标准化。 第四条建设程序标准化考核 建设程序标准化考核是指对项目从工程可行性研究到完成交工验收的相关程序进行的考核。 建设程序标准化考核主要内容有: 1、项目开工前,制定本项目建设标准化创建方案; 2、项目开工前,完成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的报批;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经过审查并批复;完成征地、拆迁手续办理;完成工程招标,并在招标文件中提出创建标准化的相关要求;完成质量和安全监督申请,建立质量和安全保证体系;完成施工许可办理; 3、设计变更需办理审批手续方可实施; 4、满足规定条件及时申请交工验收,交工验收报告在省干线公路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系统中备案。 第五条参建单位管理标准化考核 参建单位管理标准化考核是指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的驻地建设和人员配置,生产场地建设进行的考核。

参建单位管理标准化考核主要内容有: 1、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驻地在选址、布局、规模、环境卫生等方面满足工程建设和文明施工的要求; 2、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组织机构、人数和人员配置等应满足工程管理要求,所有人员应挂牌上岗,主要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更换,并建立考勤制度; 3、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实验室(如有)应布局合理、设备齐全,符合备案条件;委托试验机构(如有)应满足相应资质、手续齐全。 4、施工单位生产场地(拌和站、钢筋加工场、预制场、小型构件预制场、施工便道等)选址、建设规模、设备配置等应满足工程建设要求,材料存放符合分类、防雨防潮、标识清晰的要求。 第六条施工工艺标准化考核 施工工艺标准化考核是指对工程质量、三新技术应用和施工工艺进行的考核。 施工工艺标准化考核主要内容有: 1、工程质量 原材料,路基压实度,基层、底基层压实度,基层、底基层厚度,面层压实度(或强度),面层厚度,构造物强度,桥涵构造物几何尺寸及线形,钢筋保护层厚度。 2、三新技术应用 采用水泥混凝土桥面抛丸与防水粘结层施工技术、桥梁预应力智能施工技术、抗裂骨架水泥稳定碎石技术、沥青混合料温拌技术、厂拌热再生技术。 3、施工工艺 按照建设标准化指南施工相应分项工程。 第七条安全管理标准化考核

吉林省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试行)范文

吉林省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2007年02月01日 15时30分 387 主题分类: 建设建筑交通运输 “干线” “公路” “养护” 吉林省交通厅关于下发《吉林省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交发[2006]45号 各市(州)交通局: 现将《吉林省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试行)》下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反馈给省公路管理局。 附件:吉林省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二○○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附件: 吉林省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明确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和权限,提高公路养护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确保全省干线公路处于良好的运营状态,为行车人、行路人提供安全、畅通、舒适、优美的公路交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吉林省公路管理条例》及交通部有关规定,参照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公路养护管理体制和养护运行机制改革的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吉林省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管理。 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或依照公路法的规定受让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的公路(以下简称经营性公路),其养护工程由经营企业根据交通部颁发的有关沥青路面、水泥路面、桥涵、隧道等养护标准及《吉林省干线公路养护质量要求》,安排资金组织实施,由省公路管理局及市(州)公路管理处负责监督。 第三条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吉林省交通厅负责全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 吉林省公路管理局受吉林省交通厅委托负责全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的管理、监督、检查、考核、指导和协调工作。 吉林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全省养护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第四条公路养护工程资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或挤占。 第五条公路养护工程计划的编制应遵循"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对于具有重大政治、经济、国防意义的公路养护工程、抗灾抢险工程须优先安排。养护工程计划应依据根据路面管理系统、桥梁管理系统及路况实际情况,科学合理的确定。 第六条公路养护工程要认真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严格实行设计审批制度。公路养护工程的管理要全面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七条公路养护工程按其工程性质、复杂程度、规模大小划分为养护改建、大修、中修(含预防性养护)、小修保养等工程(以下简称公路养护工程)。 养护改建工程使用年限应不低于12年,大修工程应不低于8年,中修工程应不低于5年,预防性养护类小修保养工程应不低于2年。 小修保养经费由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根据所管养公路的行政等级、使用年限、技术等级、交通量和路况现状等因素,按照《吉林省公路养护工程预算定额》和《吉林省公路养护工程预算编制办法》核定年度养护经费,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费用包干、权责一致,合同管理、计量支付的原则。 第八条公路养护工程管理的应坚持日常保养,及时修复公路及沿线设施损坏部分,保持公路完好、整洁、美观,保障行车安全畅通;采取技术经济合理的工程技术措施,加强预防性养护和周期性养护,延长公路使用年限,提高公路整体服务水平和经济及社会效益;

四川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大中修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指南

四川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大中修工程 设计文件编制指南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局 2015年2月

目录 1 总则 (3) 2 目的与要求 (5) 3 组成与内容 (8) 4 设计说明书 (9) 5 设计图表 (13) 6 设计成果的提交 (18)

1 总则 1.1为规范我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大中修工程设计工作,提高设计文件编制质量,特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所指大修是对公路及其沿线设施的较大损坏进行周期性的综合修理,以全面恢复到原有技术标准;中修是对公路及其沿线设施的一般性损坏进行定期的修理加固,以恢复公路原有技术状况。 1.2 本指南适用于我省普通省干线公路大中修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大中修工程),其他公路大中修项目可参照执行。 1.3大中修工程设计文件是安排养护工程计划、控制投资、组织施工监、监督检查和交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1.4大中修设计文件的编制,必须贯彻国家和省有关方针政策,按有关标准、规范、规程,精心设计,做到客观、公正、准确、合理。 1.5大中修工程设计必须由具有公路乙级及以上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并对设计质量负责。设计必须在路况检测评价分析基础上进行、科学合理的分段确定设计方案,对有可比性的设计方案应进行同等深度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比较论证。 1.6设计必须贯彻“安全、耐久、节约、环保、和谐”的设计理念,应遵循因地制宜。就地取材的原则,吸取国内外先进经验、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重视环境保护,

使项目取得良好的经济、社会和环境综合效益。 1.7大中修工程设计一般采用一阶段施工图设计。 1.8工程定额的采用和预算编制按照交通运输部现行的《公路工程预算定额》和《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预算编制办法》规定编制,预算文件应由取得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造价资格证书的人员编制。 1.9大中修设计必须提出施工组织计划,对施工安全和保通方案提出具体要求。

浙江省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浙江省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养护工程的招标投标管理,规范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养护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境内公路的养护工程中的小修保养、大中修工程(专项工程)项目,具备招标条件的,均应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实行招标。 投资额度在100万元(含)以上的高速公路养护工程,以及投资额度在50万元(含)以上的普通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必须按本办法规定实行招标。 养护工程中的改建工程,按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公路养护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逐步建立和完善公路养护工程市场信用评价体系。 第四条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管理工作按管理权限分别由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 (一)权限划分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省内跨市级区域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招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省级公路管理

机构承担。市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高速公路和普通国省道养护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市级公路管理机构承担;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管理工作。 (二)行政监督管理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养护工程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定,制订、完善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或细则。 2.审查和核备资格审查文件、招标文件、资格审查结果、评标委员会、评标结果和签订的合同协议。 3.依法加强对招标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招标程序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 4.依法指导、监督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并受理、办理、处理招标投标活动过程中的投诉举报,总结交流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经验。 第五条收费公路的招标人为收费公路经营业主,非收费公路的招标人为市公路管理处(局)、县(市、区)公路管理段或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管理部门。 第六条招标人可自行组织招标或委托具有相应资格能力的代理机构组织招标。 如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等技术文件的能力; (三)有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组织评标定标的能力。

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对扶贫攻坚的地位和作用

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对扶贫攻坚的地位和作用 【摘要】公路是制约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障碍,以文山州为例对国省干线在文山州经济和社会发展过程中的 重要作用和地位进行了研究分析,重点阐述了文山州地理位置和资源、文山州经济发展的状况与趋势,国省干线对促进文山州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优势与作用的重要体现。 【关键词】国省干线;文山州;扶贫攻坚;地位和作用 一、文山州地理位置与资源资源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地处祖国西南边陲的云南省东南部,东与广西百色市接壤,南与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接界,西与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毗邻,北与曲靖市相连。境内生物资源较为丰富,有各种农作物品种1727个。其中广南县的八宝米以粒大、米白、做成的饭香软适口而闻名,过去曾为朝廷“贡米”。邱北县的辣椒具有色鲜、味香、油多、个长等特色。文山、砚山的三七是名贵药材,在国内外久负盛名。富宁八角是上乘调料和工业原料,质量居全国第一,远销国内外。文山极其丰富的地下宝藏。现已探明和发现的黑色、有色、稀有贵重金属、非金属矿已达11类55种670个矿点。其中锑、锡储量分别居全国第二、第三位,锰储量居全国第八位,铝土储量居云南首位。由于矿种多,储量大,

品种也较为齐全,因此,文山被誉为“有色金属王国中的王国”。矿产多、储量大、品位高,有多种有色金属,其中:锡、锑、锰矿储量分居全国的第二、三、八位。 文山州处于我国的新南边陲,地理位置相对一般但是该地区的经济作物资源与矿产资源非常丰富是文山州赖以生 存和发展的基础,除了这些文山州还有十分宝贵的各种自然和生态资源随着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越来越多的资源将被开发出来,但是目前制约该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水平在全国范围内处于较低水平。 二、文山州经济发展状况与趋势 2015年全州实现地区生产总值6708389万元,同比增长10.9%。其中:第一产业增加值1464526万元,增长5.7%; 第二产业增加值2414324万元,增长12.8%。其中工业增加 值1589012万元,增长11.9%,建筑业增加值825312万元,增长14.8%;第三产业增加值2829539万元,增长11.1%。 全州三次产业比重由上年的22.9:36.3:40.8调整为21.8:36.0:42.2。按常住人口计算的人均GDP由上年的17177元提高到18634元,增长10.5%。非公经济蓬勃发展,创造增 加值3438155万元,增长11.2%,占全州GDP的比重为51.3%,与去年持平。2016年,全州地区生产总值达7358791万元,同比增长10.0%。第一产业增加值1555830万元,同比增长5.8%,拉动GDP增长1.3个百分点;第二产业增加值2626384

黑龙江省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国省干线公路 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提高养护工程质量和效益,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规定的公路养护工程是指在一段时间内集中实施并按照项目进行管理的公路养护作业,按照养护目的和养护对象,分为预防养护、修复养护、专项养护和应急养护。不包括日常养护和公路改扩建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工作。县道、乡道、村道和专用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公路养护工程应当遵循决策科学、管理规范、技术先进、优质高效、绿色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省交通运输厅主管全省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养护工程规划、确定养护工程目标、下达养护工程年度计划、审查或审批养护工程设计方案、指导养护工程建设和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省公路事业发展中心负责普通国省干线养护工程具

体管理工作,包括前期工作、编制年度建议计划、监督检查养护工程质量和安全、应急管理、权限内养护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指导监督招投标工作、竣工验收等。省公路路网监测中心按照省交通运输厅要求,承担全省收费公路养护工程行业管理的行政辅助工作。省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局具体负责收费公路养护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省干线公路(不含省管收费公路)养护工程建设协调、质量监督、养护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养护工程市场管理等工作(市、县权限划分由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由其设置的公路事业发展中心等养护管理单位,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养护工程和交竣工验收等工作,并接受上级公路事业发展中心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在依法批复的经营期内负责运营公路的养护工程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提出的养护管理目标,筹措必要的资金,按照国家标准规范、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组织实施养护工程,确保公路保持良好技术状况,并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资金以财政保障为主。收费公路养护工程资金主要从车辆通行费中解决。 第八条养护工程资金使用范围包括公路桥梁(隧道)技术状况检测与评定、养护决策咨询、养护规划、养护设计、养护施工、工程管理及质量控制、工程验收、项目后评估、监理咨询等。

公路养护技术规范

公路养护技术规范 一、总则 为确保本标段公路的“畅、安、舒、美”,承包单位应对该标段的道路及其附属设施进行经常性、及时性、周期性和预防性的维修保养,保证道路的正常使用功能,同时应会同业主等有关部门迅速排除交通阻塞,并及时修复被损设施,做到“五修”、“五清”、“五无”,五修:路面要修补,路基要修整,设施要修复,路容要修饰,设备要修理;五清:设备要清洁,边沟要清理,路障要清除,桥涵要清淤,路牌要清楚;五无:路面平整无坑,设备完整无恙,边沟畅通无阻,标志清晰无污,桥隧完好无损。 (一)公路养护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除了发生不可抗力的事件外,在任何情况下应保持道路畅通,设 施处于完好状态。 2.通过巡视等方法及时掌握公路的信息,预测并采取必要预防措施。 3.为确保公路设施能迅速得到养护与维修,应以机械化养护为主。 4.在公路设施作业范围内,作业人员必须着标志服,夜间作业着反 光标志服,作业区域设置施工标志标牌。 5.养护管理人员应搜集与掌握有关公路设施的路况,受灾等动态信 息,以及公路、桥梁构造物的形态、尺寸等静态信息。 (二)资料 1.承包商中标后应根据业主提供的资料,通过调查建立路况及养护 工作台册,格式应按业主规定的格式进行,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各类由业主规定的报表。2.承包商应努力提高管理水平科技含量,配合做好业主推广的设施 管理系统等一系列基础资料收集、管理应用工作。 (三)养护维修及作业要求 1.公路设施养护质量 公路设施的养护质量检查评定、养护维修技术标准以及养护施工安全文明要求适用国家现行法律、规范、标准以及上海市现行规范标准,具体包括: 《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 (JTGH20-2007) 《公路养护技术规范》(JTGH10-2009) 《公路桥梁技术状况评定标准》(JTG/TH21-2011) 《公路桥涵养护规范》(JTGH11-2004) 《公路沥青路面养护技术规范》(JTJ073. 2-2001) 《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养护技术规范》(JTJ073. 1-2001) 《上海市公路桥涵养护规程》(S2-40-2005) 《公路沥青路面养护技术规程》 (SZ-21-2002) 《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养护技术规程》(SZ-30-2002) 《公路沥青路面预养护技术规程》(SZ-G-D01-2007) 《上海公路绿化养护技术规程》(SZ-36-2004) 《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 H30-2004) 《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2010年10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1)1号) 国家、交通部、上海市以及市公路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颁布的其它相关规范和技术标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 知 浙政办发〔2011〕57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若干规定(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十三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高速公路养护行为,加强高速公路养护监督管理,提高高速公路通行能力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浙江省收费公路管理办法》、《浙江省高速公路运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的养护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养护监督管理工作,省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全省高速公路养护的具体监管工作。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高速公路养护监管工作。 公安、物价、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高速公路养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养护管理 第四条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开展高速公路养护工作,严格按照《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开展养护质量评价,按需养护,加强对高速公路周期养护和预防性养护,做好软土地基沉降处理、桥头跳车处理以及结构物病害的早期处理,保障高速公路以及高速公路机电系统(监控系统、收费系统、通信系统、供配电系统)、服务设施、交通安全设施等沿线附属设施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保障

高速公路安全、畅通。 第五条高速公路技术状况指数(MQI)应当保持在85以上,其中每公里高速公路路面行驶质量指数(RQI)和路面损坏状况指数(PCI)应当保持在90以上。 第六条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路况日常巡查制度以及桥隧结构物、高边坡、高路堤、高挡墙等危险路段及相关交通设施定期检查和检测制度,建立健全路况检查检测档案。 第七条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自工程交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落实具有养护资质的单位进行日常养护。 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日常养护,建立小修保养目标责任制和定期考核制度,保障小修保养资金,强化小修保养责任。 第八条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编制高速公路大中修及专项工程中长期规划,保证大中修及专项工程的资金投入和周期性大中修的实施,保障高速公路中长期路况质量稳定。 第九条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编制高速公路中长期养护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下一年度养护工作计划和经费预算应于上年11月底前报省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养护工作计划和经费预算如有调整,应当于调整之日起2周内报省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条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养护规划和计划合理安排养护资金并组织实施。养护资金由高速公路经营单位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通车2年以内的高速公路,小修保养年养护资金应不少于养护当量里程×6万元/公里;通车2年以上的高速公路,小修保养年养护资金应不少于养护当量里程×10万元/公里。 新开通和路况质量总体为优的高速公路,应安排一定的专项工程计划经费;路况质量总体为良的高速公路,大中修及专项工程经费应当不低于养护当量里程×30万元/公里;路况质量总体为较差的高速公路,大中修及专项工程经费应当不低于养护当量里程×60万元/公里。 第十一条高速公路养护作业必须严格按照《公路工程养护作业安全规程》执行,保障养护作业安全和道路畅通。 第十二条省、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高速公路养护质量、养护工程招投标、工程质量及其验收等养护工作的监督。每年应组织2次以上高速公路养护质量检查,开展1次以上高速公路路面平整度与路面损坏状况的全面检测,及时开展重点路段路况监测、检测。 省、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发现高速公路小修保养、大中修及专项工程养护资金投入不足的,应责令限期到位;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达不到规定技术标准的,应责令高速公路经营单位

最新国省干线公路管理站上半年工作总结

国省干线公路管理站上半年工作总结 杜蒙县国省干线公路管理站上半年工作总结 根据省市交通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庆交路发[2020]5号2020年重点工作安排,结合我站管养工作实际情况,现将本度年上半年重点工作总结如下: 一、2020年工作指导思想 2020年我站在省市业务主管部门和县交通运输党委的正确领导下,紧紧围绕本年的中心工作任务,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强化科学养护措施,提高养护管理水平,保证超期服役路段路况总体稳定,力争新接养路段的路面使用性能指标(PQI)稳中有升。全面落实公路养护管理各项目标任务,保障行业安全和队伍稳定,努力构建“畅通、安全、和谐、高效”的公路服务体系。 二、2020上半年重点工作完成情况 (一)养护工作。一是完成173.330km公里养护管理工作(牙四路G232—130.731KM、前胡路S214—35.56KM、让杜路S505—16.8KM)。重点实施增补道口警示桩,更换丢失损毁各类标号志42处,排查处治桥头、涵顶跳车安全隐患1处,城镇进出口、道班庭院等适宜路段进行香化美化3处。早春季节采取人机组合作业方式,对路肩阻水路段全线整修,对重点路段边坡、边沟加强标准化作业,加强平交道口日常维护工作,并对道口两侧(含支线路口)、曲线内侧影响行车视线的乔灌木及时彻底规

范清除,使公路管养工作内容全面无死角。二是完成路面病害处治和预防性养护工作。科学安排组织各养护公司及时处治路面破损,刷新更换安全标志设施,目前以完成省局下达路面微表处预养护计划5.0公里工作、完成路面灌缝16.6万延长米,处治路面坑槽、翻浆病害1900m2。使路况通行服务水平总体保持良好状态,服务功能水平进一步提高。三是做好桥梁管护工作。全面落实省局提出桥梁管理年活动要求,落实管养主体责任,做到每座桥梁有专人负责管养巡查看护,按照新规范要求,保质保量完成桥梁日常养护和小修工作,及时修复各种病害,确保桥梁安全运营。四是加强标准化道班建设。根据省局对标准化道班建设内容要求,结合我站目前现状和年初计划,完成五面井、胡吉吐莫、他拉哈、让杜路养护公司室外环境建设、室内办公设施完善配置投入工作。各养护公司在内业管理向网络信息化、智能化目标迈进。同时将为五面井公司配备应急抢险装备,丰富服务区便民服务内容。上述硬件设施的配置与完善,可进一步改善职工工作生活环境,丰富职工业余文化生活,提高道班规范化管理水平。使标准化道班成为展现公路文化、服务社会、保障生产的窗口和载体。 (二)安全管理工作。按照庆交路发[2020]6号市处下发公路行业安全生产检查计划通知要求,一是严格落实“一把手负责制”和“一岗双责制”,建立完善安全组织机构,进一步明确安全职责。二是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管理职责与各科室、

甘肃省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1)

甘肃省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提高公路养护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促进公路事业和谐发展,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甘肃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以及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公路养护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省干线公路是指我省境内的由公路部门养护的国道(含国家高速公路)、省道(含省级高速公路)和重要的旅游公路等。本办法所称公路养护,是指公路管理机构按照交通运输部颁布的技术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对公路进行保养和维护,以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三条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应遵循“畅通主导、安全至上、服务为本、创新引领”的工作方针,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以条为主、事权统一”模式管理,全面完成《甘肃省公路养护与管理发展规划纲要》确定的各阶段总体目标和要求。 第四条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工作原则,大力推广和应用先进的养护技术、机械装备和科学的管理方法。

第五条公路养护的基本任务是:及时修复损坏部分,经常保持公路的完好状态,保障行车安全、舒适、畅通,提高运输经济效益;运用先进的养护技术,不断提高养护质量,延长公路使用年限,提高养护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公路技术改造,逐步提高公路的抗灾能力和服务水平。 第六条公路养护生产安全管理实行一票否决制。公路养护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 H30-2004)及甘肃省公路养护施工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确保养护作业人员和行车安全。 第七条公路突发事件按照《甘肃省公路系统突发事件信息报送与处理管理办法》和《甘肃省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处理,按要求发布和报送信息,有效应对和处理公路交通突发事件。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八条省公路管理局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公路养护管理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制定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目标、管理办法,监督检查全省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对全省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进行定期考核评比。 (二)编制申报全省公路养护规划和年度建议计划,并根据省

上海市道路养护企业从业条件登记管理细则

上海市道路养护企业从业条件登记管理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道路养护管理,提高道路养护水平,根据市交通委沪交设〔〕号《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道路养护市场发展的指导意见》和上海市路政局沪路政养〔〕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道路养护市场管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文件精神,结合本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本市市政公路设施养护维修的企业。 第三条上海市市政公路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市政公路协会)负责养护企业具体登记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为公平、公正地做好道路养护企业登记工作,上海市路政局、市市政公路协会组建“上海市道路养护企业登记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作委员会),并下设工作办公室。 第五条道路养护从业企业分为综合养护类、专业养护类、劳务承包类等三大类。其中,综合养护类分为一、二、三级;专业养护类分为道路养护(一级、二级)、桥梁结构、机电保养、标志标线、绿化养护、道路保洁等。从业企业应根据不同的类别,从事相应的道路养护内容。 第六条登记程序:企业在市路政局“道路养护市场管理系统平台”完成注册→按系统要求填写并提交相关信息资料→工作组核实资料→工作委员会给出申请企业登记结果→报市路政局审核通过后向社会公布→协会发证。

登记流程 第七条申请企业在“道路养护市场管理系统平台”须提交的信息包括: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各类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情况及证书扫描件; )主要养护机械设备情况及证明文件扫描件; )其他施工和养护专业资格证书扫描件; )其他。 相关申请表根据企业填报信息由“道路养护市场管理系统”生成,企业打印盖章后报送市政公路行业协会(广中路号室)。 第八条经道路养护从业登记的企业应参加从业条件年检。每年月份开始上一年度年检,企业年检须填写相关年检表格。 第九条在登记过程中,企业有弄虚作假或者有其他严重失信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其登记。对已经登记,但因情况发生变化,而达不到从业条件的企业,由市路政局和市政公路协会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取消其登记。 第十条市路政局和行业协会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本细则如与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相抵触,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本细则由市市政公路协会负责解释。

浙江省国省道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暂行办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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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浙江省国省道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暂行办法(3) 【颁布单位】浙江省交通厅 【发文字号】[1999]浙交第 8 号 【颁布时间】1999 年 01 月 08 日 【生效时间】1999 年 01 月 08 日 【全 文】 浙江省国省道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暂行办法
投标:
1.具有三级以上本省公路施工资质的企业可参加大修及改善工程的投标。
2.具有四级以上本省公路施工资质的企业可参加中修工程的投标。
第十条 县(市、区)公路管理段所属的施工队伍,在未取得正式施工资质前,暂由所 在地的市(地)公路管理处(局)出具能否承担单项施工能力的证明后,可参加相应工程的 投标。
第十一条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和有关规定编制投标书。
第十二条 中标人不得将其工程转包。
第十三条 公路大中修工程的开标、评标活动,应由招标单位主持进行。
第十四条 招标单位应按招标文件规定或其他书面通知的时间、 地点公开组织开标。 开 标会议上应宣布评标、定标办法,并当众启封,宣读各份投标书主要内容,各投标人须委派 代表参加开标,并对其投标报价予以确认。
第十五条 评标定标的原则是:报价合理、施工方案可行、施工技术先进,确保工期和 质量。评标小组应逐一定投标书的主要内容和投标者的信誉及优惠条件等,以全面公正。在 对投标文件和投标书充分讨论和综合评议后, 采用记名打分制办法进行综合评分, 特殊情况 经批准后也可采用无记名投票办法。

第十六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30 天内,中标人和招标单位应按招标文件、投标书的内 容和国家有关规定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七条
国省道省补路线单项工程经费 300 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其招标工作由市
(地)公路管理处(局)负责,评标结果报厅公路管理局核批。其他工程项目的招标工作由 市(地)公路管理处(局)负责并核批。
第十八条 国省道干线公路大中修工程投资在 300 万元以上及危桥整座改造, 在全省范 围内招标,其他工程在项目所在市(地)范围内招标,择优选择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单位。
第十九条 工程项目和标段的划分可打破县 (市) 的界限, 按实际情况划分项目或标段。
第二十条 100 万元以下的大中修工程,其招标文件、程序等可适当简化。
第二十一条 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如发现违纪违法现象,按有关 党纪、政纪、法规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国省干线公路病险桥梁养护管理办法

山东省国省干线公路病险桥梁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国省干线公路病险桥梁养护管理,保障公路设施运营安全,依据交通运输部、省有关制度、规范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局(以下简称省厅公路局)管养国道、省道公路(含高速公路)病险桥梁(病险隧道参照管理)的养护管理工作。参(控)股公司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病险桥梁,是指桥梁存在严重病害,影响桥梁正常运营,技术状况等级为三、四、五类的桥梁。 第二章应急处置 第四条桥梁巡查人员工作中应携带红色旗帜、锥形标志等物品,发现桥梁出现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况时,要立即进行现场布控,防止事态进一步发展,同时向上级报告。 第五条县公路局、高速公路管理处在接到桥梁运营异常情况报告,或在检查中发现桥梁重要部(构)件明显达到三、四、五类技术状况时,应立即、果断采取有效措施,安排对桥梁进行现场处置,确保桥梁及行车安全,同时向上级报告。 第六条市公路(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公路局)在接到桥梁出现安全隐患或发生安全事故报告时,应立即查明实际情况,根据需要安排技术人员或委托专业机构对桥梁进行定期检查,进一步完善桥梁现场应急处置措施;必要时启动应急预案,并向上级报告。

第三章复核 第七条桥梁经定期检查被评定为三、四、五类技术状况时,市公路局应及时组织专家工作组进行论证复核,并依据专家意见形成《病险桥梁复核报告》。 《病险桥梁复核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桥梁概况,病害描述及分析,对交通安全造成的影响,桥梁技术状况等级评定意见,桥梁现场处置措施,后续工程处治或桥梁特殊检查建议,并附桥梁定期检查数据、专家意见等资料。 第八条经市公路局复核评定为四、五类的中桥、大桥及特大桥,以及需要安排进行特殊检查的桥梁,其《病险桥梁复核报告》应报备省厅公路局。省厅公路局应及时组织提出最终复核意见。 第四章动态监管 第九条对三、四、五类技术状况的桥梁,自发现之日起至维修改造完毕、技术状况恢复至一、二类开放交通期间,实行全过程动态监管。动态监管情况,应每周一次逐级上报。 第十条桥梁经复核被评定为三、四、五类技术状况时,市公路局必须完善桥梁现场安全保障措施,确保桥梁运营不出现安全事故。 对三类技术状况桥梁,现场要设置醒目的限载、限速标志和必要的减速、限行设施。 对四类技术状况桥梁要严格进行交通管制,禁止大型、重型车辆通行,制定应急交通组织方案,并要加强值守,必要时及时封闭交通。 对未实施交通封闭的三、四类桥梁,应根据桥梁复核意见设置限载、限速等标志或设施。 对五类技术状况桥梁要坚决封闭交通,并立即安排工程改造,同时组织做好道路绕行和向社会发布通告等工作。

甘肃省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系统应用报告(最终稿)

甘肃省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系统应用报告 一、甘肃省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系统建设的基本情况 (一)系统建设背景 甘肃省公路局在省交通运输厅领导下,负责全省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二级公路收费等具体行业管理工作。近年来,随着我省公路里程不断增加、路网结构不断完善及公路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公路养护任务愈来愈重,公路养护数据处理业务琐碎而量大。生产调度,资源配臵缺乏统一的相互配合,相互协调机制,信息孤岛,重复计算等现象不仅增加了工作量,影响了业务管理的整体效率,而且因缺乏决策支持系统来做支撑,也影响了决策效率和效果。 为了适应日益增长的社会经济对公路通行服务质量的需要,减少重复工作量,提高工作效率,并为决策者提供准确、及时、客观的决策依据,省公路局按照“统一规划,分期实施”的原则组织开发了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系统(下称“养护管理系统”)。 (二)系统建设目标 本系统以计算机为工具,数据库为核心,网络为媒介,应用计算机技术、工程管理技术、行为科学等现代科学技术,提高甘肃省公路系统业务科学管理和决策水平,加快信息的交换和更新,实现信息的充分共享,为各级管理机构提供更为科学、准确的决策依据,从而实现管理网络化、规范化和科学化。该系统将实现下述目标: 1、建立基于C/S和B/S技术架构结合的公路基础数据采集管理系统,

对公路养护基础数据进行科学管理。 2、建立基于智能终端或专用设备的公路养护数据现场采集系统,实现公路养护数据的信息化采集。 3、建立适用于各级公路管理部门的公路养护业务应用系统,实现多级公路养护单位业务联网管理。 4、通过公路养护数据与地理空间信息相结合,建立公路养护GIS地理信息系统,实现养护数据可视化表现。 5、建立服务接口。从系统的开放性和信息共享考虑,通过对外提供应用接口提高公路数据信息资源的共享服务水平。 6、建立科学、标准、规范的公路养护评价和决策体系,辅助领导决策,实现公路养护管理决策辅助支持功能,及时纠正工作中的偏差,协调业务工作管理。 7、建立数据传输过程加解密、数据库存储数据加解密、数据使用身份认证等安全保障,保证系统数据的安全使用 二、系统组成及功能 养护管理系统是根据甘肃省公路局信息化建设项目总体规划,按照甘肃省公路养护实际和具体业务需求设计开发的。该系统数据采用集中式部署,分类组织,业务管理从上到下,数据按照自下而上的方式逐级汇总处理,使各级业务逐级分类汇总。同时系统中按照业务的不同,与GIS系统有机的结合在一起,统计数据以统计图表的方式展现,向各级管理者提供直观的决策数据,其各应用系统的功能涵盖了公路养护管理的主要业务。

四川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办法(正式稿)

四川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办法(正式稿)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正文)审签单拟稿编号:内网发布对应收文编号: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 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委): 《四川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第2次厅办公例会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2015年1月30日

四川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强化工程建设安全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全省统一规划的高速公路之外的普通国、省干线公路项目新、改(扩)建工程(以下简称“干线公路项目”)。其它干线公路项目新、改(扩)建工程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公路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全省公路行业发展规划、政策、

法规;负责全省公路建设行业管理。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局(以下简称“厅公路局”)协助厅拟定全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行业发展规划、政策、法规并监督执行;具体负责监督、指导普通国省干线公路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省交通运输厅工程质量监督局(以下简称“厅质监局”)负责干线公路项目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指导。省交通运输厅交通建设造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厅造价站”)负责干线公路项目工程造价的行业管理。 各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普通国省干线公路监督管理工作。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市(州)质监站”)负责对辖区内干线公路项目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交通建设造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州)造价站”)负责辖区内干线公路项目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经批准(认可)的项目法人,负责承担干线公路项目的组织、实施、管理,对工程质量、安全、投资、进度、廉政等负责。 第五条干线公路项目应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建设项目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 第六条干线公路项目分前期工作、项目实施、工程验收等阶段,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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