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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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公路养护管理水平,规范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根据交通部《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西省境内的国省道干线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

第三条公路养护大修工程是对管养范围内损坏较大的公路及其沿线设施进行周期性的综合维修,以全面恢复到原设计标准,或在原技术范围内进行局部改善,以逐步提高公路通行能力的工程项目。

第四条本办法中修工程是对管养范围内一般性磨损和局部损坏的公路及其沿线设施进行定期的修理加固,以恢复原状的小型工程项目。第五条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国省干线大中修责任主体为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一)省公路局管理局职责

1.负责对全省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进行宏观管理,贯彻和执行国家、省公路养护方针、技术政策、标准(规范),结合本省实际提出实施措施。

2.审查并批复设区市公路局上报建议计划,制订全省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规划及重点保障路线的年度计划,指导督促计划的执行。

3.监督、检查设区市公路局大中修工程的执行情况,对工程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难题给予指导,及时总结推广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和新材料的使用。

4.监督和指导设区市公路局招投标工作。

5.参加工程交、竣工验收。

(二)设区市公路局职责

1.根据项目的大小及性质,可成立项目管理办公室,明确总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

2.负责公路病害损坏及现状调查,编制大中修工程计划建议书,并上报省公路管理局。

3.负责本辖区内大中修工程组织与实施,结合实际提出项目实施措施。

4.负责所辖范围内大中修工程施工图设计、预算文件的审批工作。

5.负责大中修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招(议)标工作。

6.督促检查大中修工程项目的工程质量、进度和施工现场管理等工作,组织工程交、竣工验收。

第六条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应积极采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和先进养护技术,积极开发和推广应用公路养护“四新”成果,以提高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不断提高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水平。

第二章计划管理

第七条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计划,应根据全省公路发展规划和年度资金来源情况,以公路路面管理系统和桥梁管理系统评定结果为基础,按照“养护工程资金专款专用、先急后缓”的原则,科学合理地进行编制。

第八条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建设基本程序:

1.对公路病害、损坏及现状进行全面调查;

2.按计划管理范围逐级上报年度项目计划建议书;

3.下达年度大中修工程计划;

设计单位的资质应与公路等级相适应。一级公路大中修工程、危桥改造的设计,设计单位应具有甲级设计资质;二级及二级以上公路的大中修工程设计,设计单位应具有乙级(含乙级)以上设计资质;二级以下公路的大中修工程设计,设计单位应具备丙级以上资质。

第十四条勘察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交通部《公路工程设计文件编制办法》的要求和合同规定及时提供设计文件,设计文件应按规定装订成册。设计单位应对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加强设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并由编制者、复核者、审核者及批准负责人分别签署,加盖公章后送审。

第十五条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实行设计文件审批制度,设计文件不经批复不得开工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由各设区市有关部门或公路局负责审批。

第十六条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实施过程中,设计单位要做好技术交底,必要时应选派业务熟悉、技术全面的设计代表进驻工地,做好设计跟踪服务。

第四章招投标管理

第十七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交通部《公路工程施工招标与评标管理办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江西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对投资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养护大中修工程进行招投标管理,对投资在5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可以采取议标方式进行管理,择优选定施工单位。有水毁抢修、特殊技术要求、应急工程等项目可视具体情况指定施工单位。

第十八条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招(议)标应具备的条件:

1.已列入设区市公路局大中修(专项)计划,配套资金已落实;

2.设计文件已审批;

3.招(议)标文件已编制完成。

4.其他相关准备工作已完成。

第十九条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应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议标方式,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择优选定资质相符、资信良好的单位中标。

第二十条公路大中修工程的招(议)标工作,由设区市公路局组织实施。招(议)标时,投标单位数量不得低于3家。

第二十一条公路大中修工程招(议)标应组建评标小组,由招(议)标单位主持,并按下列程序进行:

1.按规定要求编制招(议)标文件;

2.发布招标公告或向有关单位发出招(议)标邀请函;

3.发放招(议)标文件,组织现场勘查和进行招标文件答疑;

4.建立评标小组,成员人数应取5~9人之间的单数,其专业人员不得少于60%,评标小组负责制定评标和定标办法;

5.接受投标者标书,组织开标;

6.评标小组审查标书,进行评标,形成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单位,报设区市公路局核批;

7.评标结果报批后由设区市公路局发出中标通知书;

8.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

第二十二条参加工程投标的单位必须具备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资质等级,从事特殊工程项目的专业施工队伍,经设区市公路局批准后,可参加相应工程的投标。监理单位必须具有交通部核发的乙级(含乙级)以上监理资质。

第二十三条标底由招(议)标单位负责编制,每一个合同段只允许有一个标底。招标单位应按招标文件规定或其他书面通知的时间、地点公开组织开标。开标会议上应宣布评标、定标办法,并当众启封,宣读各份投标书主要内容,各投标人须委派代表参加开标,并对其投标报价予以确认。

第二十四条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招(议)标程序、招投标文件的编制、开标、评标、签约均应符合国家或交通部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质量管理

第二十五条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应逐步建立施工企业自检、社会监理和政府监督三级质量保证体系。

第二十六条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实行责任终身制,责任期内设区市公路局、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负责人是工程质量总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是直接领导责任人;工程项目技术负责人是工程质量的技术责任人;直接从事本工程的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第二十七条施工单位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按照设计文件、施工合同和施工工艺要求组织施工,并对其施工的工程质量负责。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施工质量保证体系,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制订和完善岗位质量责任制及考核办法。建立工地试验室,设置专职试验人员,强化质量检验,加强施工全过程中的自检,实行工序交验制度,做好质量检查记录。

第二十九条监理单位要依据公路工程建设的有关法规,严格履行监理合同,制定工程监理实施方案,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监督工程施工合同的实施。

第三十条监理单位要严格审批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措施及施工工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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