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面积计算法201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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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中心城区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计算规则(2017)

赣州市中心城区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计算规则(2017)

赣州市中心城区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计算规则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规范规划管理中建设工程的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计算方法,现依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2014版),结合本市实践,制定本规则:第一条本规则适用于赣州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各类建筑工程方案的审定、建筑施工图的审查及规划竣工核实时建筑面积、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的计算。

第二条赣州市中心城区范围为《赣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2-2030)》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

第三条各类建筑工程设计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设计规范和标准,任何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应当遵循诚信原则,规范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的计算,如实申报送审材料,不得随意虚构建筑用途及性质。

第四条建筑密度的计算一般情况下以建筑底层的投影面积计算建筑密度,特殊情况下的建筑密度按下列规则执行:1.净高在4.5米以下两栋建筑之间的人行连廊按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建筑密度。

2.净高在4.5米以上两栋建筑之间的人行连廊不计入建筑密度。

3.无柱雨篷不计入建筑密度。

4.两栋建筑之间架设跨越城市道路且对公众开放的空中人行廊道不计入建筑密度。

第五条建筑层高与容积率计算(一)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不宜小于2.8米,且不宜大于3.2米;当层高大于3.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k倍计算建筑面积和容积率,k=h÷3(h为建筑层高)。

住宅建筑内入户大堂按其实际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

(二)办公、酒店建筑标准层层高不应小于3.2米,且不宜大于4.2米;当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4.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K倍计算建筑面积和容积率,K= h÷3.6(h为建筑层高)。

办公、酒店建筑内门厅、大堂、采光厅及大空间的多功能厅、会议厅、大餐厅等按其实际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

(三)单层单间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的沿街商业(含商业街)建筑层高不宜大于4.5米;当建筑层高大于4.5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K倍计算建筑面积和容积率,K= h÷3.6(h为建筑层高)。

建筑面积计算方法

建筑面积计算方法

建筑面积计算方法建筑面积是指建筑物在地面上所占的水平投影面积,是衡量建筑物大小和使用功能的重要指标。

在建筑设计、施工和房地产交易中,建筑面积的准确计算至关重要。

本文将介绍建筑面积的计算方法,以便读者更好地理解和运用。

首先,建筑面积的计算需要考虑建筑物的各个部分,包括建筑的地面面积、楼板面积、墙面面积和屋顶面积等。

在实际计算中,可以采用以下方法:1. 地面面积的计算,地面面积是建筑物在地面上的投影面积,通常可以通过测量建筑物外墙的外围尺寸来计算。

如果建筑物的外形为规则形状,如矩形或正方形,可以直接通过长度和宽度相乘来得到地面面积。

如果建筑物的外形为不规则形状,可以采用测量法或绘图法来计算地面面积。

2. 楼板面积的计算,楼板面积是建筑物各层之间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

通常可以通过测量每层楼板的外围尺寸来计算,然后将各层楼板面积相加得到总楼板面积。

3. 墙面面积的计算,墙面面积是建筑物外墙的投影面积,可以通过测量外墙的高度和长度来计算。

如果建筑物的外墙为不规则形状,可以采用分块测量法或绘图法来计算墙面面积。

4. 屋顶面积的计算,屋顶面积是建筑物顶部的投影面积,可以通过测量屋顶的外围尺寸来计算。

如果建筑物的屋顶为不规则形状,可以采用测量法或绘图法来计算屋顶面积。

需要注意的是,在实际计算中,还需要考虑建筑物的凸窗、凹窗、阳台等突出部分的面积,以及建筑物内部的墙体、柱子等构件的面积,这些部分也需要纳入建筑面积的计算范围。

总之,建筑面积的计算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综合考虑建筑物的各个部分,并采用适当的测量方法和计算公式。

只有在准确理解和掌握建筑面积的计算方法后,才能更好地进行建筑设计、施工和管理工作。

希望本文所介绍的建筑面积计算方法能对读者有所帮助。

结语,建筑面积的准确计算对于建筑行业来说至关重要,它不仅涉及到建筑设计和施工过程中的各项工作,也直接关系到房地产交易和土地利用的合理性。

因此,我们必须认真对待建筑面积的计算工作,不断提高自身的计算能力和专业水平,为建筑行业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2017年新版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2017年新版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2017年新版《建筑面积计算规范》一、计算全面积1.建筑物的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2.局部楼层(有围护按围护,无围护按底板),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3.建筑物架空层、坡地吊脚架空层,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4.门厅、大厅内设置的走廊,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5.地下室、半地下室,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6.门斗有围护结构,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7.建筑物顶部的、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8.建筑物内设备层、管道层、避难层等有结构层的楼层,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9.形成建筑空间的坡屋顶,结构净高大于2.1m10.场馆看台下的建筑空间,结构净高大于2.1m11.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的楼层,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12.有顶盖的采光井应按一层计算面积,且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13.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14.附属在建筑物外墙的落地橱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15.在主体结构内的阳台16.建筑物间的架空走廊,有顶盖和围护设施二、计算一半面积1.建筑物的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2.局部楼层,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3.建筑物架空层、坡地吊脚架空层,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4.门厅、大厅内设置的走廊,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5.地下室、半地下室,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6.门斗有围护结构,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7.建筑物顶部的、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8.建筑物内设备层、管道层、避难层等有结构层的楼层,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9.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10.附属在建筑物外墙的落地橱窗,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11.窗台与室内楼地面高差在0.45m以下且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凸(飘)窗12.门廊、有柱雨篷、无柱雨篷的结构外边线至外墙结构外边线的宽度在2.10m及以上13.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的楼层,结构净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14.有顶盖的采光井应按一层计算面积,结构净高在2.10m以下的15.形成建筑空间的坡屋顶,结构净高1.2~2.1m16.场馆看台下的建筑空间,结构净高1.2~2.1m17.有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场馆看台18.出入口外墙外侧坡道有顶盖部分19.建筑物间的架空走廊,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20.有围护设施的室外走廊(挑廊)、有围护设施(或柱)的檐廊21.室外楼梯22.在主体结构外的阳台23.有顶盖无围护结构的车棚、货棚、站台、加油站、收费站三、不计算面积1.形成建筑空间的坡屋顶,结构净高小于1.2m2.场馆看台下的建筑空间,结构净高小于1.2m3.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的楼层,结构净高在1.20m以下4.与建筑物内不相连通的建筑部件5.骑楼、过街楼底层的开放公共空间和建筑物通道6.舞台及后台悬挂幕布和布景的天桥、挑台7.露台、露天游泳池、花架、屋顶的水箱及装饰性结构构件8.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安装箱和罐体的平台9.勒脚、附墙柱、垛、台阶、墙面抹灰、装饰面、镶贴块料面层、装饰性幕墙,主体结构外的空调室外机搁板(箱)、构件、配件,挑出宽度在2.10m以下的无柱雨篷和顶盖高度达到或超过两个楼层的无柱雨篷10.窗台与室内地面高差在0.45m以下且结构净高在2.10m以下的凸(飘)窗,窗台与室内地面高差在0.45m及以上的凸(飘)窗11.室外爬梯、室外专用消防钢楼梯12.无围护结构的观光电梯13.建筑物以外的地下人防通道,独立的烟囱、烟道、地沟、油(水)罐、气柜、水塔、贮油(水)池、贮仓、栈桥等构筑物。

2017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最新总结

2017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最新总结

2017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一、关键词:结构层高(2.2m)、围护结构、围护设施、外围水平面积
1)建筑物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2)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时,对于局部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楼层,(有围护结构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应按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层高2.20m及以上的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2.20m以下的计算1/2面积。

3)地下室、半地下室按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
总结:
结构外围水平面积:大多数都是
底板水平投影面积:1)局部楼层无围护结构 2)有围护设施架空走廊 3)有围护设施立体书库、仓库、车库 4)门厅、大厅内设有走廊 5)围护设施的室外走廊(挑廊)顶板水平投影面积:1)架空层及坡地建筑物吊脚架空层2)车棚、货棚、站台、加油站、收费站3)门廊。

河南省建筑面积计算规则2017

河南省建筑面积计算规则2017

河南省建筑面积计算规则2017
河南省建筑面积计算规则2017
一、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全省各项建设工程,计算建筑物面积合法有效。

二、定义
二号文件:指规划建筑设计文件中标注的建(构)筑物的垂直外围组合拱面积的总和。

三、计算标准
(一)主体建筑
1、主体建筑建筑面积(全面积)=二号文件中标准的建筑物面积;
2、主体建筑其他特殊部位的面积(中间空拱区域处理)=垂直外围拱面积总和减去二号文件标准面积。

(二)附属建筑
1、附属建筑建筑面积=二号文件中标准的建筑物面积;
2、附属建筑其他特殊部位的面积(如:地下室、井道等)=垂直外围拱面积总和减去二号文件标准面积。

(三)其他非建筑物
1、其他非建筑物的面积(如:街道空地、路灯橹等)=其实际占地面积。

四、计算方式
一号文件中所有建筑物面积及其他非建筑物面积总和减去二号文件标准面积总和,可得建筑物加附属建筑及其他建筑物的总面积。

五、特殊处理
(一)水泥砌块外墙的面积计算
1、水泥砌块外墙的垂直外围拱面积=外墙真实厚度乘以外墙面积;
2、受砌体外墙厚度的影响,其他砌体外墙的外墙面积应减去厚度。

(二)其他方式的建筑物面积
1、木构建筑物面积=二号文件中标准面积;
2、混凝土结构建筑物面积=二号文件中标准面积乘以其重复构筑比例;
3、钢结构建筑物面积=二号文件中标准面积乘以其重复构筑比例。

六、计算结果复核
建筑物面积计算结果应与实际面积测量结果拟合吻合。

应复核建筑物面积计算结果的可靠性,减少偏差。

2017年版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2017年版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2017年版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本规范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和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

为了统一建筑面积计算方法,制定了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建筑面积计算。

建筑工程的建筑面积计算除应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建筑面积是指建筑物(包括墙体)所形成的楼地面面积,自然层是按楼地面结构分层的楼层,结构层高是指楼面或地面结构层上表面至上部结构层上表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围护结构是指围合建筑空间的墙体、门、窗,建筑空间是以建筑界面限定的、供人们生活和活动的场所。

结构净高是指楼面或地面结构层上表面至上部结构层下表面之间的垂直距离,围护设施是为保障安全而设置的栏杆、栏板等围挡。

地下室是指室内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的1/2的房间,半地下室是指室内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的房间。

架空层是指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护结构的开敞空间层,走廊是建筑物中的水平交通空间。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包括增加了建筑物架空层的面积计算规定,取消了深基础架空层;取消了永久性顶盖的面积计算规定,增加了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面积计算规定;修订了落地橱窗、门斗、挑廊、走廊、檐廊的面积计算规定;增加了凸(飘)窗的建筑面积计算要求;修订了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而超出底板外沿的建筑物的面积计算规定;删除了原室外楼梯强调的有永久性顶盖的面积计算要求;修订了阳台的面积计算规定;修订了外保温层的面积计算规定;修订了设备层、管道层的面积计算规定;增加了门廊的面积计算规定;增加了有顶盖的采光井的面积计算规定。

2.0.12:架空走廊是专门设置在建筑物的二层或以上,作为不同建筑物之间水平交通的空间。

2.0.13:结构层是整体结构体系中承重的楼板层。

2.0.14:落地橱窗是突出外墙面且根基落地的橱窗。

2.0.15:凸窗(飘窗)是凸出建筑物外墙面的窗户。

2.0.16:檐廊是建筑物挑檐下的水平交通空间。

2017上海市房产面积测算规范 沪建权籍〔2017〕583 号

2017上海市房产面积测算规范 沪建权籍〔2017〕583 号

沪建权籍〔2017〕583号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房产面积测算规范》的通知各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浦东新区建交委、各房屋调查机构、各房屋调查成果管理部门:为贯彻落实《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要求,适应房产面积测算工作发展需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和共有建筑面积分摊方法,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 保护房地产权利人合法权益,依据《房产测量规范》及本市有关房产面积测算的技术标准,结合本市房产面积测算的具体实践,制定《上海市房产面积测算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规范》适用于上海地区所有新建房屋和存量房屋的面积计算。

按《规范》测量计算的房屋面积成果用于本市房屋管理、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

二、《规范》实施前测算的房屋面积成果应予以维持,若房屋面积测算成果错误的,纠正时,应按原测算时的房产测量规定测算房屋面积。

三、《规范》实施前房屋面积已预测过的,房屋面积实测时,应按预测时的房产测量规定测算房屋面积。

四、《规范》实施前已登记的房屋,其产权再分割、合并的房屋面积测算,应按原登记的房屋面积所对应的测量规定测算。

五、《规范》实施前已登记的房屋,进行改扩建的,原有房屋部分维持原登记时房屋面积测算成果,改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规范》测算。

若改扩建后房屋需要进行共有建筑面积摊算的,按《规范》进行共有建筑面积摊算。

六、本《规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6月30日。

原《上海市房产面积测算规范》(沪房管规范权〔2012〕23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二○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上海市房产面积测算规范1.房产面积测算的总则1.1 (房产面积测算的内容)房产面积测算分为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和共有建筑面积摊算,其中共有建筑面积摊算包括专有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测算、共有建筑面积测算与分摊。

经共有建筑面积摊算,计算出产权建筑面积(套建筑面积)。

2017版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2017版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本规范主要内容技术是:1.总则;2.术语;3.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增加了建筑物架空层的面积计算规定,取消了深基础架空层;2.取消了永久性顶盖的面积计算规定,增加了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面积计算规定;3.修订了落地橱窗、门斗、挑廊、走廊、檐廊的面积计算规定;4.增加了凸〕飘〔窗的建筑面积计算要求;5.修订了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而超出底板外沿的建筑物的面积计算规定;6,删除了原室外楼梯强调的有永久性顶盖的面积计算要求;7.修订了阳台的面积计算规定;8.修订了外保温层的面积计算规定;9.修订了设备层、管道层的面积计算规定;10.增加了门廊的面积计算规定;11.增加了有顶盖的采光井的面积计算规定.1 总则1.0.1 为规范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建筑面积计算,统一计算方法,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建筑面积计算.1.0.3 建筑工程的建筑面积计算,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 建筑类术语2.0.1 建筑面积 construction area建筑物〕包括墙体〔所形成的楼地面面积.2.0.2 自然层 floor按楼地面结构分层的楼层.2.0.3 结构层高 structure story height楼面或地面结构层上表面至上部结构层上表面之间的垂直距离.2.0.4 围护结构 building enclosure围合建筑空间的墙体、门、窗.2.0.5 建筑空间 space以建筑界面限定的、供人们生活和活动的场所.2.0.6 结构净高 structure net height楼面或地面结构层上表面至上部结构层下表面之间的垂直距离.2.0.7 围护设施 enclosure facilities为保障安全而设置的栏杆、栏板等围挡.2.0.8 地下室 basement室内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的1/2 的房间.2.0.9 半地下室 semi-basement室内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 的房间.2.0.10 架空层 stilt floor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护结构的开敞空间层.2.0.11 走廊 corridor建筑物中的水平交通空间.2.0.12 架空走廊 elevated corridor专门设置在建筑物的二层或二层以上,作为不同建筑物之间水平交通的空间.2.0.13 结构层 structure layer整体结构体系中承重的楼板层.2.0.14 落地橱窗 french window突出外墙面且根基落地的橱窗.2.0.15 凸窗〕飘窗〔 bay window凸出建筑物外墙面的窗户.2.0.16 檐廊 eaves gallery建筑物挑檐下的水平交通空间.2.0.17 挑廊 overhanging corridor挑出建筑物外墙的水平交通空间.2.0.18 门斗 air lock建筑物入口处两道门之间的空间.2.0.19 雨篷 canopy建筑出入口上方为遮挡雨水而设置的部件.2.0.20 门廊 porch建筑物入口前有顶棚的半围合空间.2.0.21 楼梯 stairs由连续行走的梯级、休息平台和维护安全的栏杆〕或栏板〔、扶手以及相应的支托结构组成的作为楼层之间垂直交通使用的建筑部件.2.0.22 阳台 balcony附设于建筑物外墙,设有栏杆或栏板,可供人活动的室外空间.2.0.23 主体结构 major structure接受、承担和传递建设工程所有上部荷载,维持上部结构整体性、稳定性和安全性的有机联系的构造.2.0.24 变形缝 deformation joint防止建筑物在某些因素作用下引起开裂甚至破坏而预留的构造缝.2.0.25 骑楼 overhang建筑底层沿街面后退且留出公共人行空间的建筑物.2.0.26 过街楼 overhead building跨越道路上空并与两边建筑相连接的建筑物.2.0.27 建筑物通道 passage为穿过建筑物而设置的空间.2.0.28 露台 terrace设置在屋面、首层地面或雨篷上的供人室外活动的有围护设施的平台.2.0.29 勒脚 plinth在房屋外墙接近地面部位设置的饰面保护构造.2.0.30 台阶 step联系室内外地坪或同楼层不同标高而设置的阶梯形踏步.3 计算建筑面积国家规定3.0.1 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自然层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之和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 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 以下的,应计算1/2 面积.3.0.2 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时,对于局部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楼层,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且结构层高在2.20m 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 以下的,应计算1/2 面积.3.0.3 对于形成建筑空间的坡屋顶,结构净高在2.10m 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 及以上至2.10m 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 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 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3.0.4 对于场馆看台下的建筑空间,结构净高在2.10m 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 及以上至2.10m 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 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 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室内单独设置的有围护设施的悬挑看台,应按看台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有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场馆看台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 计算面积.3.0.5 地下室、半地下室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 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 以下的,应计算1/2 面积.3.0.6 出入口外墙外侧坡道有顶盖的部位,应按其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的1/2 计算面积.3.0.7 建筑物架空层及坡地建筑物吊脚架空层,应按其顶板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 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 以下的,应计算1/2 面积.3.0.8 建筑物的门厅、大厅应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设置的走廊应按走廊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 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 以下的,应计算1/2 面积.3.0.9 对于建筑物间的架空走廊,有顶盖和围护设施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 面积.3.0.10 对于立体书库、立体仓库、立体车库,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无结构层的应按一层计算,有结构层的应按其结构层面积分别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 以下的,应计算1/2 面积.3.0.11 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 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 以下的,应计算1/2 面积.3.0.12 附属在建筑物外墙的落地橱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 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 以下的,应计算1/2 面积.3.0.13 窗台与室内楼地面高差在0.45m 以下且结构净高在2.10m 及以上的凸〕飘〔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1/2 面积.3.0.14 有围护设施的室外走廊〕挑廊〔,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 面积;有围护设施〕或柱〔的檐廊,应按其围护设施〕或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1/2 面积.3.0.15 门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且结构层高在2.20m 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 以下的,应计算1/2 面积.3.0.16 门廊应按其顶板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 计算建筑面积;有柱雨篷应按其结构板水平投影面积的1/2 计算建筑面积;无柱雨篷的结构外边线至外墙结构外边线的宽度在2.10m 及以上的,应按雨篷结构板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 计算建筑面积.3.0.17 设在建筑物顶部的、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 以下的,应计算1/2 面积.3.0.18 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的楼层,应按其底板面的外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净高在2.10m 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 及以上至2.10m 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 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 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3.0.19 建筑物的室内楼梯、电梯井、提物井、管道井、通风排气竖井、烟道,应并入建筑物的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有顶盖的采光井应按一层计算面积,且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2.10m 以下的,应计算1/2 面积.3.0.20 室外楼梯应并入所依附建筑物自然层,并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 计算建筑面积.3.0.21 在主体结构内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在主体结构外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 面积.3.0.22 有顶盖无围护结构的车棚、货棚、站台、加油站、收费站等,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 计算建筑面积.3.0.23 以幕墙作为围护结构的建筑物,应按幕墙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3.0.24 建筑物的外墙外保温层,应按其保温材料的水平截面积计算,并计入自然层建筑面积.3.0.25 与室内相通的变形缝,应按其自然层合并在建筑物建筑面积内计算.对于高低联跨的建筑物,当高低跨内部连通时,其变形缝应计算在低跨面积内.3.0.26 对于建筑物内的设备层、管道层、避难层等有结构层的楼层,结构层高在2.20m 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 以下的,应计算1/2 面积.3.0.27 以下项目不应计算建筑面积:1 与建筑物内不相连通的建筑部件;2 骑楼、过街楼底层的开放公共空间和建筑物通道;3 舞台及后台悬挂幕布和布景的天桥、挑台等;4 露台、露天游泳池、花架、屋顶的水箱及装饰性结构构件;5 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安装箱和罐体的平台;6 勒脚、附墙柱、垛、台阶、墙面抹灰、装饰面、镶贴块料面层、装饰性幕墙,主体结构外的空调室外机搁板〕箱〔、构件、配件,挑出宽度在2.10m 以下的无柱雨篷和顶盖高度达到或超过两个楼层的无柱雨篷;7 窗台与室内地面高差在0.45m 以下且结构净高在2.10m 以下的凸〕飘〔窗,窗台与室内地面高差在0.45m 及以上的凸〕飘〔窗;7 室外爬梯、室外专用消防钢楼梯;8 无围护结构的观光电梯;9 建筑物以外的地下人防通道,独立的烟囱、烟道、地沟、油〕水〔罐、气柜、水塔、贮油〕水〔池、贮仓、栈桥等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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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是地产名词,与使用面积及使用率计算有直接关系。

因应国家地区不同,其定义和量度标准未必一致。

建筑面积一般大于使用面积。

建筑面积是建设工程领域一个重要的技术经济指标,也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指标之一。

建筑面积是指建筑物外墙勒脚以上的结构外围水平面积,是以平方米反映房屋建筑建设规模的实物量指标。

目录1 简介2 建筑面积划分2.1 划分方法2.2 实际意义3 公共面积4 计算方法4.1 有效计算部分4.2 无效计算部分4.3 有效计算条件4.4 计算作用5 确定与认定方法5.1 确定依据5.2 测量认定简介建筑面积也称建筑展开面积,是建筑行业的专业有名词,与实用面积及实用率计算有直接关系。

它是指住宅建筑外墙勒脚以上外围水平面测定的各层平面面积之和,是一个表示建筑物建筑规模大小的经济指标,也是以平方米反映房屋建筑建设规模的实物量指标。

每层建筑面积按建筑物勒脚以上外墙围水平截面进行计算,它包括三项,即使用面积、辅助面积和结构面积。

在中国内地,与建筑面积有关的法规有《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及现行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而在中国香港,建筑面积及使用面积的计算则需遵循香港测量师学会发布的《量度作业守则》。

在中国台湾则有建筑技术规则,其第九章之容积管制即是关于容积率和建筑面积的规范。

建筑面积作为一个技术经济指标使用于建设工程中的各个领域,它也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指标之一。

建筑面积是指以平方米为单位计算建筑物结构外围的水平面积的实物量化指标,它是反映建筑物建筑规模的技术参数,在房地产市场中它作为一项基础性指标,成为政府、开发商及购房人最为关心的核心数据。

工程的建筑面积和实际面积不一致。

使用面积也叫地毯面积/净面积,就是往地下铺地毯,铺满以后地毯的面积。

使用面积实际上就是套内面积,而工程的建筑面积是在套内面积的基础上加上了每户所占的公摊面积。

关于建筑面积规定的《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0353-2013,自2014年7月1日起实施。

原《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同时废止。

建筑面积建筑面积划分建筑面积划分方法建筑面积=有效面积+结构面积=使用面积+辅助面图1.建筑面积积+结构面积=结构面积+辅助面积+套内使用面积(1)建筑面积:指建筑物长度、宽度的外包尺寸的乘积再乘以层数。

它由使用面积、辅助面积和结构面积组成。

(2)使用面积:指建筑物各层平面中直接为生产或生活使用的净面积的总和。

(3)辅助面积:指建筑物各层平面为辅助生产或生活活动所占的净面积的总和,例如居住建筑中的楼梯、走道、厕所、厨房等。

(4)结构面积:指建筑物各层平面中的墙、柱等结构所占面积的总和。

依据不同的使用目的建筑面积可分为以下几类:1、依据对建筑物建筑面积的组成部分可划分:总的建筑面积=地上建筑面积+地下建筑面积这些术语是为了描述独幢建筑物的总的建设规模,以及地上部分建筑规模的量和地下部分建筑规模的量。

这些概念主要出现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土地出让金的计算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建设项目的建筑规模的审批情况说明、项目竣工验收后房屋的初始登记需做的《房屋测绘成果技术报告书》中等很多环节。

2、依据是否产生经济效益划分:可收益的建筑面积、无收益的建筑面积、必须配套的建筑面积(无收益部分)建筑物通过出售、转让、置换、租赁、投入运营等方式可产生经济收益,经常在估算房地产的买卖价格、租赁价格、抵押价值、保险价值、课税价值等时需要依据房地产(或建筑物)的可收益部分、无收益部分和必须配套部分的综合分析判断最终价值。

3、按建筑物内使用功能不同划分:住宅功能的建筑面积、商业功能的建筑面积、办公功能的建筑面积、工业功能的建筑面积、配套功能的建筑面积、人防功能的建筑面积。

这类划分主要依据人们对建筑物不同的使用功能来划分,能更好的满足人们生产或生活的不同需求。

当然不同的使用功能所产生的经济效益和使用目的基本不同。

4、按成套房屋建筑面积构成划分:成套房屋的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共有公用建筑面积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和其分摊的共有公用建筑面积就是房屋权利人所有的总的建筑面积,也是房屋在权属登记时的两大要素。

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是指房屋的权利人单独占有使用的建筑面积,它由套内房屋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

分摊的共有公用建筑面积是指房屋的权利人应该分摊的各产权业主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那部分建筑面积,内容包括: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等,以及为整幢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以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共有建筑面积还包括套与公共建筑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水平投影面积一半的建筑面积。

独立使用的地下室、车棚、车库、为多幢服务的警卫室,管理用房,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通常都不计入共有建筑面积。

共有共用建筑面积的处理原则为:a.产权各方有合法权属分割文件或协议的,按文件或协议规定执行。

b.无产权分割文件或协议的,按相关房屋的建筑面积比例进行分摊。

建筑面积实际意义建筑面积通常是在房地产领域内使用的概念术语,它能够比较真实的反映该建筑物的建筑规模、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和技术参数。

从专业的角度理解,建筑面积是用以度量建筑物体量的量,计算依据是指房屋外墙或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并包括建筑物的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附属部分,而且要求建筑物要有结构牢固的上盖和围护,层高要大于2.20米。

人们衡量建筑物建筑面积的意义主要考虑以下方面:1、人类为了生产活动或生活需要建造各类活动或居住场所来满足社会发展的需求,也是社会物质财富的积累形式之一,又称为建筑物,因此它是评价国民经济建设和人民物质生活的一项重要的经济指标。

2、在建设项目策划与投资决策阶段进行技术经济分析的重要依据,也是在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概算时,选择概算指标的依据之一。

3、它是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的建设项目规划条件的重要技术指标,也是项目前期进行工程勘察、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的重要依据。

4、在项目进行工程预算、计算某些分项工程量时的基础数据,也是计算单位建筑面积工程造价以及工程量、料用量等技术经济指标的基数。

5、它是在建筑物进行交易、租赁、抵押、征收税费、缴纳物业服务费、缴纳取暖费等方方面面的基础数据资料之一。

6、它为房屋管理部门的产籍管理、房屋的产权确认、房屋产权面积确认、房屋登记账簿等提供重要基础资料,也为国家统计部门汇总房地产市场的房屋新开工面积、房屋施工面积、房屋竣工面积等市场指标提供基础数据,可以让国家宏观的掌控房地产市场的发展状况,及时的发布房地产市场信息,有效地调控市场发展状况,从而更好的推进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建筑面积公共面积建筑面积中,具争议的是公共面积内有多少项目被包括在内,当中可能包括:楼梯、走廊、停车场、管理处、升降机及其公众大堂、天井、单位窗户外的“窗台”等。

因此,合理、准确地计算建筑面积是工程造价确定与控制过程中的一项重要工作。

公用建筑面积分摊:1、分摊原则A、房屋公用建筑面积分摊以幢为单位。

公用建筑面积分摊仅限于本幢内的公用建筑面积。

与幢房屋不相连的公用建筑(如变电房、水泵房、门卫房等)不得分摊到本幢房屋内。

B、房屋公用建筑面积按各户套内建筑面积乘以房屋内相关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

公用建筑面积分摊后,不区分各户摊得面积的具体部位。

公用建筑面积部位一经分摊,任何人不得侵占或改变其原始设计的使用功能。

C、商、住、办综合楼,其房屋内部部位使用功能,房型分隔差异较大,应根据其用途或房型分隔的不同,按相关面积比例先行分摊全幢公用建筑面积(此次分摊的最小单位为层),然后再分摊各自公用建筑面积。

D、商品房按“套”或“单元”出售。

商品房销售面积即为购房者所购买的套内或单元内建筑面积(以下称套内建筑面积)与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套(单元)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2、计算方法套内建筑面积由以下三部分组成:A、套(单元)内的使用面积套内使用面积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a、套内使用面积包括卧室、起居室、厅、过道、厨房、卫生间、夹层、厕所、储藏室、壁柜等分户门内面积的总和;b、跃层住宅中的户内楼梯按自然层数的面积总和计入使用面积;c、不包括含在结构面积内的烟囱、通风道、管道井均计入使用面积;B、阳台建筑面积a、原设计的封闭式阳台,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b、挑阳台(底阳台)按其底板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c、阳台按其净面积(含女儿墙墙体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d、半挑半阳台,挑出部分按其底板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进部分按其净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套内建筑面积=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阳台建筑面积3、公用建筑面积由以下几部分组成:A)电梯井、楼梯、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和走廊、地下设备、值班警卫室等。

B)套(单元)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

公用建筑面积=全幢建筑面积-全幢各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单独具备使用功能的独立使用空间的建筑面积(如地下车库、仓库、人防工程等)。

C)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整幢建筑物的公用建筑面积除以整幢建筑物各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得到建筑物的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

分摊的公用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

建筑面积计算方法建筑面积是计算商品房价格的结算数据,对于购房者来说,了解建筑面积的计算方法是非常重要的。

建筑面积有效计算部分在住宅建筑中,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和方法是:1、单层建筑物不论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层计算,其建筑面积按建筑物外墙勒脚以上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单层住宅如内部带有部分楼层(如阁楼)也应计算建筑面积。

2、多层或高层住宅建筑的建筑面积,是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其底层按建筑物外墙勒脚以上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或二层以上按外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3、地下室、半地下室等及相应出入口的建筑面积,按其上口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其保护墙)外围的水平面积计算。

4、用深基础做地下架空层加以利用,层高超2.2米的,按架空层外围的水平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5、穿过建筑物的通道,建筑物内的门厅、大厅不论高度如何,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

大厅内回廊部分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6、电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和附墙囱等均按建筑物自然层计算建设面积。

7、住宅建筑内的技术层(放置各种设备和修理养护用),层高超过2.2米的,按技术层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8、雨棚结构的外边线至外墙结构外边线的宽度超过2.10m者,应按雨棚结构板的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面积(有柱雨棚和无柱雨棚计算应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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