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城乡规划局日照分析办法
《日照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日照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日照市城市规划区内的规划设计、建设和规划管理活动。
县相应地区的规划设计、建设和规划管理活动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本规定对有关城乡规划管理事项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行政管理权限合理确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四条城市用地分类执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对用地性质按照以中类为主、大类与小类为辅的分类方式进行规划管理。
第五条建设用地的规划性质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可结合规划策划研究确定。
第六条建设用地的规划范围按照项目建设用地和市政建设用地确定,用地界线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地红线为依据。
前款所称项目建设用地是指直接用于项目自身建设的用地,市政建设用地是指需代征的城市道路、绿化保护带、排洪沟等用地。
代征范围一般至市政建设用地中心线,但临城市道路的建设用地,道路一侧为河道、绿地、广场或已经完成征用土地的,应代征全部道路。
第七条根据建设用地类别,可以在用地内适建相关类型的建设工程。
适建比例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合理确定。
第八条建设用地未达到表一规定的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
表一建设用地面积下限值部门批准可予以建设:(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道路、河道及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第二节建筑容量控制第九条中心城区范围内一般地区根据建设项目的区位、用地性质、用地规模、建筑高度等因素对建筑容量进行控制,并符合国家、省、市相关土地使用政策的要求。
第十条居住用地和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的容积率、建筑密度按照表二规定控制;工业用地的容积率、建筑密度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控制;仓储用地参照工业用地进行控制。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东营市城乡规划条例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东营市城乡规划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12.05•【字号】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东营市城乡规划条例(2017年10月24日东营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次会议通过2017年12月1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三章规划的实施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统筹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县城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县城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市、县、镇、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和乡规划、村庄规划中划定。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因地制宜、合理布局、节约用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长远发展的关系,优先发展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等需要。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坚持绿色发展理念,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注重改善城乡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湿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加强城市修补和生态修复,塑造城市特色风貌。
日照分析

日照分析技术规程禹城市日照分析技术规程1.总则1.1 为统一居住和长日照建筑(病房楼、教学楼、幼托、老年公寓等)的日照分析技术要求,特制定本规程。
1.2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申办建设工程项目,可能对居住或长日照建筑产生日照遮挡影响的,建设单位在向市规划局申请审查该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方案,均须按本规程进行日照分析并提交日照分析报告。
1.3 日照分析报告(包括电子文档和图纸)应按统一数据格式组织和提交。
2.日照分析应参照的主要法律、规范和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3)《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设部第146号令)4)《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99,2003年版);3、基础分析参数技术参数计算标准日*大寒冬至计算起止时间(太阳时)8:00-16:009:00-15:00计算点经纬度禹城,北纬36.56,东经116.39计算间隔时间5分钟网格间距1米计算受影响面距室内地坪0.9米高的外墙位置注:日照标准日为分析当年的大寒日或冬至日,如当年是闰年则顺延一年。
4、分析范围4.1受遮挡的居住和长日照建筑在申报建筑高度1.8倍扇形日照阴影范围内确定,但最大不超过180米半径扇形阴影范围。
(见附件1)4.2以前条确定的受遮挡的居住和长日照建筑为对象,在其东、西、南三个方向各60米范围内确定其他遮挡建筑。
(见附件2)5、分析方式的确定5.1 对于有条件获得日照分析窗户计算数据的居住和长日照建筑须采用窗户分析方法进行分析5.2 对于未做出单体方案的已批规划建筑、申报建筑和在批规划建筑须采用多点沿线分析方法进行分析。
6、建筑朝向及分析要求6.1条式建筑以垂直长边的方向为主要朝向,点式建筑以南北向为主要朝向[南北向是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45度以内(含45度),东西向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45度内(不含45度)]。
6.2应保证受遮挡的居住和长日照建筑主要朝向的日照有效时间,采用窗户分析的应符合《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99)》中第5.1.1条规定。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营市中心城村居改造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营市中心城村居改造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24•【字号】东政发[2008]11号•【施行日期】2008.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营市中心城村居改造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二OO八年四月二十四日东政发〔2008〕11号)东营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现将《东营市中心城村居改造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东营市中心城村居改造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市中心城村居改造建设用地管理,改善城市居民居住环境,提高城市居民生活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村居改造建设用地是指中心城规划区范围内村居现状用地和经批准确需易地建设的新增用地。
本办法所称村居现状用地是指村居改造前村(居)民的居住及生活设施用地和公益设施用地。
第三条村居改造建设用地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分期供应的原则。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村居现状用地范围的界定、用地规模的核定和土地的统一储备、统一出让等工作。
市发展改革、建设、财政、规划、市政、房产管理、公安、劳动保障等部门和东营区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村居改造建设用地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村居改造建设用地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改造村居的村(居)民委员会编制《村居改造建设实施方案》,并征得三分之二以上村(居)民同意,经所在街道办事处初审后,报东营区政府审查;(二)改造村居持市规划局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和《村居改造建设实施方案》及东营区政府审查意见,向市国土资源局东营分局提出申请;(三)市国土资源局东营分局核算各项用地控制规模,审核相关资料,出具书面意见,并报市国土资源局;(四)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五)市国土资源局依据市政府批准文件,按照改造建设进度办理供地手续。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中心城区房地产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中心城区房地产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1.26•【字号】•【施行日期】2018.1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中心城区房地产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东营市中心城区房地产用地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1月26日东营市中心城区房地产用地管理办法为加强我市中心城区(指城市规划中心城区范围)房地产用地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建立政府主导的土地熟化机制市政府、东营区政府和垦利区政府(以下称区政府)、东营开发区管委会作为土地熟化工作责任主体,实施土地出让前的基础工作,严格落实“净地”出让要求。
(一)明确土地熟化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指土地熟化工作主要适用于中心城区内纳入盘活的所有存量土地和新增建设用地中用于房地产开发的土地,包括棚户区(含城中村、城郊村,下同)改造、单位搬迁和旧城改造腾空用于房地产开发的土地。
(二)界定土地熟化主体责任。
在土地出让前,由区政府、东营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等具体工作。
东营区政府负责组织辖区内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棚户区改造、单位搬迁、东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及相关建制镇内建设用地的土地熟化和储备工作。
垦利区政府、东营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辖区内的土地熟化和储备工作。
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组织其他用地的土地熟化和储备工作。
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出具土地熟化范围内专项规划。
区政府、东营开发区管委会、市城市管理局按市政府事权划分意见分别负责项目区内及周边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三)明确土地熟化方式。
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沪规法〔2004〕302号各区(县)规划管理局、各派出机构:《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以下简称《技术规定》)已于2003年10月18日由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发布,并于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按照《技术规定》第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的有关规定,并根据《技术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授权,特制订《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予遵照执行。
二○○四年四月二日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日照分析工作,根据《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技术规定》),结合本市规划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日照分析是指,建设单位委托设计单位对拟建高层建筑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日照影响进行分析,编制《日照分析报告》,作为规划管理部门审核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依据之一。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除符合《技术规定》的日照要求以外,还应符合《技术规定》的其他规定。
第三条(适用范围和报送)市或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核定的规划设计条件中,建筑高度大于36米、且建设基地面积小于等于1公顷的,如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中的拟建建筑与界外建筑的间距小于《建设项目日照分析预评估报告》确定的建筑间距的,应对界外建筑进行日照分析,随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一并报送规划管理部门。
建设基地内建筑间距部分或全部按《技术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控制的,应进行日照分析,随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一并报送规划管理部门。
第四条(设计方案调整)建筑设计方案调整导致建筑位置、外轮廓、户型、窗户等改变的,应随调整方案重新报送《日照分析报告》。
第五条(日照分析资质)《日照分析报告》由具备乙级以上(含乙级)规划设计或建筑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或咨询机构编制。
第六条(软件使用要求)日照分析应采用建设部或本市有关部门鉴定通过的分析软件。
第七条(日照分析的对象)日照分析适用于《技术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居住建筑和第三十条规定的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教学楼等建筑(以下简称文教卫生建筑)。
日照分析报告常见问题及众智分析报告步骤
二、基本问题1、什么是高度角?如何计算高度角?高度角是指直射阳光与水平面夹角。
计算公式为:( 式中h为高度角、δ为太阳赤纬、φ为当地纬度 )关于有效太阳高度角:是由地方相关部门设定的,青岛为15°(<15°的阳光太弱,可以忽略不计),众智日照分析软件中可以在参数-系统设置里把最小入射角改为15°,而界面的有效太阳高度角不点开。
2、什么是方位角?如何计算方位角?方位角指的是直射阳光与水平投影和正南方位的夹角,正南为0º,午前为负值。
方位角的计算公式为:( 式中A为方位角,δ为太阳赤纬,φ为当地纬度 )。
3、北京时和真太阳时的区别?北京时:东经120º时的平太阳时,中国的标准时。
真太阳时:太阳连续两次经过当地观测点的上中天(当地正午12时)的时间间隔为1真太阳时,1真太阳日分为24时真太阳时。
北京时和真太阳时的换算公式;真太阳时=北京时间+时差-(120º-当地经度)/15º在我们软件中的:时间差=时差-(120º-当地经度)/15º所以得到:真太阳时=北京时间+时间差注:青岛的标准--用北京太阳时,而且把开始北京时调成8:00,结束北京时调成16:00.4、影长是如何计算的?L= H ∗ ctgh其中H—竿高,L—影长,h—太阳高度角5、节气与日照分析计算的关系根据国家日照分析相关规范如:《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50096-1999》中的条文,各地区应根据建筑气候区划来决定日照标准日和有效日照时间带等。
日照标准日通常指的是大寒日或冬至日,因为冬季里这一天的赤纬角度最大,对日照来讲是日照最不利的一天。
6、退让比如何进行计算呢?退让比的计算公式:1:Ctg(高度角h)7、运行软件前如何修改软件的启动设置?新版日照软件可以运行在AutoCAD2000/2002/2004/2005/CAD2006及相应的其他系列产品(AutoMap、Civil 3D)等平台上。
日照分析成果要求与审查要点说明
日照分析成果要求及审查要点一、《市日照分析报告》需要报送材料:㈠符合标准格式的日照分析报告(样例详件附件一);㈡建设单位及设计单位的承诺书(样例详件附件二);㈢设计单位资质证书(样例详件附件三);㈣日照分析软件的建设部评估鉴定报告(样例详件附件四);㈤现状建筑的测量成果图(如若涉及现状建筑)(样例详件附件五)。
建设单位及设计单位应对分析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提供的材料不实或隐瞒实情造成后果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二、《市日照分析报告》审查要点:具体项目经办人应对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报送的材料进行程序性审查,要点如下:㈠审查设计单位或咨询机构的设计资质证明;㈡审查是否建设部推荐的正版日照分析软件(如众智、天正等);㈢审查承诺书(要求盖建设单位及设计单位公章);㈣审查日照分析涉及的现状建筑数据是否有合法来源(现状建筑需经有资质的测绘部门现场测绘获得);㈤《日照分析报告》审查容:⒈拟建项目周边条件考虑的是否合理和全面;⒉拟建项目影响围对日照有要求的建筑是否都进行了日照分析;⒊拟建项目报建的高度、定位及户型是否与《日照分析报告》一致;⒋是否计算出被遮挡建筑的每一个分析窗位的日照时间,并列出日照时间表。
附件一:建设单位:项目名称:日照分析咨询报告(样例)设计单位:(单位公章及资质章)年月日一、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建设地点:用地围:……二、建设单位提供的相关日照分析资料拟建建设项目相关建筑物的平面定位尺寸、±0标高、建筑高度、窗口位置等资料;周边相关现状、在建、已批待建建筑物的平面定位尺寸、±0标高、建筑高度、窗口位置等资料(其中,现状建筑物需经有资质的测绘部门现场测绘获得,现状测绘数据需附图)。
三、标准依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GB 50180-93(2002版)及《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关于日照标准及日照分析的相关规定。
四、日照分析的基础数据基础数据应包括所有遮挡建筑、被遮挡建筑及参与叠加分析的建筑。
日照分析图解教案资料
日照分析图解一、概述长期以来,因为日照采光而引起矛盾甚至导致法律纠纷的事件屡见不鲜,这些大多是由于在设计或审查阶段日照分析得不够科学准确的原因。
日照分析涉及到时间、地域、建筑造型等多种复杂因素,要将这些相互影响的因素综合起来进行人工精确计算分析是非常困难的。
因此,实践中各地只好根据地方简易算法来估算,如果再加上一些人为因素,很容易发生与实际情况偏差甚至严重不符的现象。
SUN日照分析软件是在大量深入调研的基础上,通过与多家规划管理与规划设计单位的密切合作,经过反复推敲与艰苦研发,开发的一套系统软件。
它全面解决了全国各地任何时段的日照分析问题,计算科学准确,使用简单方便,是规划管理、规划设计、建筑设计、房地产开发等领域强有力的日照分析工具。
二、功能框图三、主要功能1、遮挡分析:分析各栋建筑之间的遮挡与被遮挡情况。
选定被遮挡建筑时自动分析出对其产生遮挡影响的所有遮挡建筑;选定遮挡建筑时自动分析出其对其它建筑产生遮挡影响的所有被遮挡建筑。
2、阴影分析:建筑群任意时间段在任一高度上的连续阴影图、阴影轮廓范围线以及相邻建筑间的阴影差集图。
可直观的观察建筑阴影轮廓的影响范围或对其它建筑的遮挡情况。
3、主客体范围:根据设置的计算规则,确定合理的分析范围。
4、单点分析:建筑群体内任意一点在任意时间和高度的日照时间分析计算,分析结果图面标示及自动统计生成单点日照分析报表。
5、窗户分析:建筑物窗户满窗日照(可设置为左右端或中心点)的分析计算,分析结果图面标示及生成统计报表。
6、窗洞分析:在窗户窗面上进行等距离布点,分析各点的日照情况,统计出满足标准的点在窗面中所占的比例。
7、太阳能板分析:在建筑群体中对太阳能板各端点进行日照分析,并绘制和导出分析表格。
8、沿线分析:沿建筑轮廓线或任意定义高度的线等距离布点分析,分析结果标注在所设定的分析线上。
可快速对建筑轮廓线进行日照时间计算或验算。
不同的分析线可以设置不同的受影面高度,并一次分析完成。
东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东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东营市城市规划的编制与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城市规划编制与管理的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东营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城市规划区内城市规划的编制与管理;第三条应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各项建设工程应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按城市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第四条在东营市中心城城市规划区内,各类专门性建设项目应符合已颁布的其专业技术规范的要求,未有的按本规定执行;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和建设用地适建范围第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BGJ137-90,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46中类、73小类详见表1;第六条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分部类别,但不得增设新的类别;城市用地分类代号可用于城市规划的图纸和文件;第七条城市建设用地包括分类中的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和特殊用地九大类,不包括水域和其它用地;第八条在计算城市建设用地的标准时,人口计算范围必须与用地计算范围相一致;第九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在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地段内进行建设,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本规定表1各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的规划执行;注:▲ 允许建设○ 条件允许时经批准可建设空不允许建设第十条凡表1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凡需改变经批准的规划用地性质、超出附表1、2规定范围的,应对规划进行调整,并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实施;第三章建筑基地控制指标第十一条在东营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其建筑容量含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的是限一般不得超过表2的规定;拆迁量较大的旧城区现状建筑密度大于30%或容积率大于0.5的,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可在表2对应指标的基础上乘以1.1的系数;第十二条建筑基地面积大于3公顷的成片开发地区,应先确定建筑总量控制指标,在不超出建筑总量控制的前提下,区内各地块的建筑容量可参照本规定表2的规定适当调整;按照“围水造山围绿造山”原则鼓励小高层建设其指标按照高层多层比例分别计算控制建筑总量;规划高层区其建筑容量控制按表2执行;第十三条建筑基地面积小于或等于3公顷的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在经批准的有关规划设计中已确定的,应按已批准的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有关规划设计的,其建筑容量控制应按表2执行;第十四条表2规定的指标中容积率,建筑密度为上限,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基地;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建筑物阁楼、地下室、半地下室、层高超过2.2米时计算建筑面积但容积率计算时不包括阁楼、地下、半地室面积,沿城市主次干道用地计算时不包括沿路10—30米绿化带;第十五条对未列入表2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但不庆超过表2中相应居住用地的控制指标;中小学义务教育用地指标按照小学人均5地30平方米,中学人均35平方米入率为服务人口的15%;第十六条建筑基地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和绿地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规定的前提下,可按表3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建筑基地面积乘以核定容积率的百分之五十;表3 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建筑面积补偿换算表注:开放空间的条件和计算公式见附录C之C4第十七条单独建设的最小基地面积低层不得小于300平方米,多层不得小于500平方米,高层不得小2000平方米;尚城市主次干路的多层建筑基地面积不得小1000平方米;大于最小基地面积小于1公顷地块各项指标可按城市支路或小区次要道路封闭的完整地块统一平衡;第四章建筑间距第十八条建筑间距必须符合日照、消防、抗震、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埋设、减少视线干扰和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第十九条根据日照、通风的要求和本市建筑用地的实际情况,新建住宅建筑按照应按下列规定执行,插建建筑必须进行日照分析;已经建成住宅建筑不再考虑日照影响问题;一、多层住宅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朝向为南北向的指正南方向并包括南偏东或南偏西0-15°,在最不利于日照情况下,其间距在旧区改造不小于南侧建筑物遮挡高度的1.6倍,新区不小于南侧建筑物遮挡高度的1.82倍;朝向为南偏东或南偏西方位角在15°-60°的,住宅正面间距,新区可按不同方位进行折减,旧区不得折减;新区建设住宅建筑平行布置时建筑的最小间距,不论是否满足日照要求,均不得小于18米;二、多层住宅建筑垂直布置、即不平行也不垂直的布置、点式多层居住建筑的间距,必须进行日照分析,并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的规定;第二十条除按规划划定的一类住宅用地、已有的干休所改造和村镇建设外,原则上不予审批低层居住建筑;新建建筑与低层建筑的间距,按多层建筑间距的要求执行;第二十一条南北朝向的中高层居住建筑层数在7-9层与北侧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间距,旧区应不小于建筑物遮挡高度的1.6倍,新区应不小于1.82倍,同时应满足日照时间要求;其它方式布置时按第十六条执行;第二十二条高层居住建筑层数在10层以上含10层与低层、多、高层居住建筑间距,应保证被遮挡的低、多、高层居住建筑至少一个南向居室在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内满窗日照时间不少于2小时,同时满足下列要求:一单座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北侧多、低层居住建筑朝向为正南北,包括南偏东向或南偏西向30度以内平行布置的间距,旧区不小于36米,新区不小于45米;高层建筑与其东、西侧多、低层居住建筑朝向为东西向的,包括朝向为南偏东向或南偏西向30度以上的建筑间距应结合周围环境具体确定;二多、低层居住建筑在朝向方向受单幢高层居住建筑遮挡且二者平面有错位,遮挡面宽度小于或等于6米时,间距可不按本条一规定执行,但不小于高层建筑物高度的0.8倍,并小于24米;三高层居住建筑山墙面宽度不大于18米时,其山墙与多、低层居住建筑间距不小于24米;与多、低层居住建筑山墙间距不小于18米;高层居住建筑山墙面宽度大于18米时按平行布置控制;四高层居住建筑之间平行布置时,朝向为南北向的旧区应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8倍,新区应不小于1.0倍,且不小于45米;朝向为东西的旧区应不小于0.6倍,新区应不小于0.8倍,且不小于30米;第二十三条对托儿所、幼儿园和老年人、残疾人专用住宅的主要居室、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大、中、小学教学楼等国家规范有特殊规定的其他建筑,应保证其在冬至日有效日照时间内满窗日照时间新区不少于2小时;旧区应保证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内满窗日照时间不少于3小时;第二十四条非居住建筑第二十条所列的非居住建筑除外的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非居住建筑北侧为居住建筑时,按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居住建筑间距要求执行;二高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南北向的,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8倍,且不小于30米;东西向的,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6倍,且不小于24米;三高层非居住建筑非平行向布置的,其最窄处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0.5倍,且不小于20米;四高层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间距不小于20米;非平行的最窄处间距不小于18米;五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1.2倍,且不小于15米;非平行布置最窄处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1.2倍,且不小于12米;六低层非居住建筑与多、低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最小间距,不得小于10米;第二十五条非居住建筑南临居住建筑时,其建筑间距应综合考虑消防、防震、管线敷设、视线干扰等因素确定;第二十六条建筑的侧间距,按GB50108-9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执行;第二十七条在居住建筑间距内,不宜再建设任何其他建筑;第五章建筑退让第二十八条沿建筑基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消防、防汛和交通安全、景观、环保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建筑退让指标分为后退用地界线和后退城市道路红线两种;第二十九条沿建筑用地界线的建筑物,其离界最小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一界外是居住建筑或科、教、文、建筑的,须符合第四章的有关规定;界外是其它建筑的,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二界外是非建筑用地的,各类建筑的最小离界距离不得小于2米;第三十条相邻用地范围内的建筑退让按以下规定控制;一相同层数的建筑物相邻,各退到相互间距的二分之一;二不同层数的建筑物相邻,当层数低的在南侧,双方各退其间距的一半;当层数高的在南侧时,按建筑高度比例分摊其间距;三不同层数的建筑侧面之间的距离,按其高度比例分摊,但应满足最小界距离;第三十一条地下建筑物的离界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的距离的1.5倍,且其最小值为5米;第三十二条沿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其后退道路红线距离除应符合表4的控制指标外,还应符合第六章有关规定;建筑高度大于90米的建筑,应相应加大后退距离,具体标准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或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表4建筑后退道路红线控制指标注:1高层退线指主体部分,裙房按多、低层建筑控制裙房低于24米;2表中指标为最低控制指标,使用时根据层数及性质选用适当值;第三十三条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主要出入口方向面临城市、主、次干路时,退后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40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的场地;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满足消防、交通要求的前提下,经城市规划行政主部门核定,其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可适当缩小;一在旧城区、城市中心区,按此标准控制确有困难的;二传统建筑街道两侧的扩建或改建工程;三为了保持原有街道空间的延续性,在经批准规划中未按上述指标控制的道路两侧的建筑工程;第三十五条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应符合表6的规定下,还必须满足交叉口视距三角形的要求;第三十六条建筑物的围墙、基础、台阶、管线、外挑部分垂直投影和附属设施等构件不得逾越建筑红线,地下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第三十七条沿城市总体规划确定长期保留的河道规划用地线两侧新建建筑物,后退河道规划用地线的距离除另有规定外,一般不得小于5米;第三十八条沿铁路两侧兴建建筑工程应符合以下规定:一铁路两侧的建筑工程距铁路路基坡角线不小于50米的距离;二铁路两侧的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水塔、烟囱等、危险品仓库和厂房须征询铁路主管部门的意见;三在铁路道口附近进行建设的,须符合铁路道口管理的有关规定;第三十九条建筑物退后架空电力线路的距离及电力线与建筑物最近凸出部分的最小水平距离应满足表5的要求;第六章建筑高度第四十条建筑物的高度除必须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抗震等方面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第四十一条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它无线电通讯包括微波通道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第四十二条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建筑保护单位周围及风景名胜区规划控制地段,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建筑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先编制城市设计或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视线分析,提出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经批准后方可实施;第四十三条对下列建筑的地上层数进行界定:1、无电梯的住宅不应超过六层2、中学教学楼不得超过五层;3、小学教学楼不得超过四层;4、幼儿园、托儿所不得超过三层;第四十四条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控制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沿路一般建筑的控制高度H不得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加建筑后退距离S之各,即H≤W+S,但不得小于表6的规定,计算方法见附录C之C8;城市主要道路交叉口处的非居住建筑高度不得低于五层,建筑面积不得小于4000m2;表6第四十五条建筑物临接两条以上道路的,可按较宽的道路规划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建筑物直接或通过面前道路临接广场、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在计算控制高度时,可将广场、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的二分之一宽度计为道路规划红线宽度;按照东营市中心城整体城市设计“一带两轴”鼓励建设高层超高层建筑,次高区西二路、云门山路、东三路、经济开发区高度控制在70米内,其余地区高度控制在50米内,“一带两轴”范围内在容积率计算时不包括超高层建筑100以上建筑面积第七章建筑绿地第四十六条各类建筑基地内的绿地面积占基地总面积的比例以下简称绿地率须满足表9对绿地率的要求;第四十七条城市道路均应根据实际情况搞好绿化;其中主干道两侧要各留出10-30米的绿化带,次干道两侧要各留出10-20米的绿化带;生活性主次干道及商业密集区可不设绿化带,按绿化带或面积集中设置街头绿地或小游园;生活性干道及商业密集区与不将绿地建筑退线按表6执行,主次干道集中设置街头,两侧绿地属城市公共绿地范畴不列入用地平衡范围;第四十八条计算绿地率的绿地面积,包括建筑基地内的集中绿地面积和房前屋后街坊道路两侧以及规定间距内的零星绿地;绿地面积的计算规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的规定执行;见附录C之C9;第四十九条建筑基地内的集中绿地面积,在居住用地中应不少于用地总面积的10%,在体育、医疗卫生和教育科研设计用地中应符合有关专业规定,在其它类别用地中应不少于5%;第五十条在居住用地内除满足上述绿地率的控制指标外,还应有集中公共绿地,包括居信区中心绿地、小区中心绿地、组团中心绿地和其它块状、带状公共绿地,其最小规模应符合表8的规定;表8 公共绿地的规模要求第五十一条一个街区内的集中绿地可按规定的指标进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综合平衡;在符合整个街区集中绿地指标的前提下,可不在每块建筑基地内平均分布;第五十二条城区内确实难以达到规定绿地指标的地区,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可将屋面地载绿化面积每块面积不得小于100平方米和垂直绿化面积每块长度不得小于20米折算成绿地面积,但实际绿地面积至少应达到规定指标的50%以上;折算部分不参加用地平衡,指标应单独说明;垂直绿化按地载面积的3售折算成绿地面积,屋面地载绿化按公式F=K·M折算成绿地面积;式中:F——地面绿地面积K——有效系数见表9M——屋面地载绿化面积第八章城市道路、广场、停车场及出入口设置第五十三条城市道路按照在道路网中的地位、交通功能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四类;各类道路的红线宽度按附表10规定控制;道路用地由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分隔带和绿化带五部分组成;第五十四条机动车道城市各级道路上机动车道的设置应符合附表10的规定第五十五条非机动车道各城区应逐步建立独立的非机动车道路系统,以完善城市的交通体系;非机动车道的设置应满足下列要求:一一般规定:当非机动车道设置于机动车道两侧时,单侧宽度不少于3.5米;当非机动车道单独设置时,宽度不少于5米;二区域规定单向最小宽度值市中心区、商业区5.5米一般地区3.5米工业区3.5米第五十六条人行道人行道设置规定单向最小宽度值市中心区、商业区、交通枢纽地段5米一般地区3米工业区3米第五十七条分隔带分隔带分为中间分隔带、机非分隔带、人车分隔带三种,需要设置时应满足下列要求:中间分隔带最小宽度不低于3米;机非、人车分隔带最低不小于1.5米,城市出入口通道及公交线路集中的主干道上机非分隔带不宜低于3米;第五十八条绿化带城市道路用地中,一般应在人行道外侧设置一定宽度的绿化带,设置时,其最小宽度为3米;第五十九条为保证城市交通的畅通和安全,城市道路交叉口的转弯半径,应符合下列要求:主干路 20--30米次于路12-16米支路 10-12米两条不同等级的道路交叉,其转弯半径按等级高的道路确定;行车最小转弯半径9米;第六十条居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方向与外围道路相连;机动车道对外出入口间距应不小于150米,同时应满足消防要求;第六十一条居住区内主要道路与城市道路相接时,其交角不宜小于75度;当居住区内道路坡度较大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相接;第六十二条居住区内尽端式道路长度不宜大于120米,并应设不小于12米x 12米的回车场地;第六十三条城市大型文化、体育、商业、服务、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应设置为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通道,通行轮椅的坡道宽度应不小于2.5米,纵坡应不大于3%, 坡道总长度不得超过100米;第六十四条建筑基地机动车出入口规定如下:一建筑基地的机动车出入口,应在基地周边等级最低的道路上安排;如需在不同等级的道路上分别开设多个机动车出入口的,应根据道路等级,按从低到高的顺序安排;二建筑基地机动车出入口距道路交叉口的距离,应满足表13的要求;第六十五条全市或全区性集会、纪念、生活游览广场和交通广场面积计入道路广场面积,其用地面积标准由城市总体规划或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第六十六条公共停车场库应主要设置于市中心、商业区、体育中心及主要交通枢纽处;公共停车场的位置和规模,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或由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交通管理部门确定;第六十七条公共停车场应有良好的视野;公共停车场的出入口宜设在主干路上,亦可设置在次干路或支路上,出入口距离人行过街天桥、地道和桥梁、隧道引道须大于50米;距交叉口距离按附表11的规定执行;表11出入口与道路交叉口的距离米第六十八条建设工程实施配建停车位指标控制规定,配建指标应符合附表12的规定;第六十九条露天停车位须在总图中表示,且必须首先确保庭院绿化用地;停车场库须与主体建筑工程同时施工,同时使用;表12 建设工程配建停车位指标第七十条配建停车场库应就近设置,服务半径不得超过150米,并宜采用地下或多层车库的方式;第七十一条配建机动车停车位大于50个时,出入口不得少于2个,出入口之间的净距须大于10米,出入口宽度不得小于7米;当设两个出入口有困难时,可改设一个出入口,但其进出通道的宽度不得小于9米;第七十二条停车位面积按下列数值取用:小汽车露天停车场 2 5一3 0平方米/车位小汽车室内停车库 3 0一 3 5平方米/车位小汽车路边停车带16--20平方米/车位自行车露天停车场 1.5--1.8平方米/车位自行车室内停车场 1.8--2.0平方米/车位自行车路边停车带 1.0--1.2平方米/车位第七十三条各类机动车辆与小汽车停车位的换算系数为:微型汽车0.7,中型汽车2.0,普通汽车2.5,铰接车3.5;第七十四条建筑用地机动车出入口一般不直接开向城市交通性主干道,并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应在用地周边较低级别的道路上安排,如需在不同等级的道路上开设二个或二个以上的机动车出入口时,应当按照道路等级由低到高的顺序安排;二距城市道路交叉口的距离,自道路红线直线段起点不应小70米;三距公园、学校、儿童及残疾人建筑的出入口不应小于20米;四距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应小于10米;五距人行过街天桥、人行过街地道、人行横道线不应小于20米;六距铁路道路口、桥梁、隧道、引道端点等不应小于50米;七应有良好通行条件:当用地出入道路坡宽度较大时,应设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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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城乡规划局日照分析办法
一、前言
随着城市快速发展和人口增加,城市规划和设计越来越重要。
城市规
划不仅要考虑居住人口和交通流量等因素,还要考虑自然环境因素,如日照。
良好的日照能够提供更健康和舒适的居住环境,对居民的生活质量有
着重要的影响。
因此,我们制定了东营市城乡规划局日照分析办法,用于
评估和分析阳光照射情况,为城市规划和设计提供科学依据。
二、研究范围
我们将日照分析范围划定为东营市内的建筑物和公共空间,并根据不
同区域和功能分类进行具体分析。
三、数据采集和处理
为了进行日照分析,我们需要采集大量的数据,包括建筑物高度、立
面朝向、周围建筑物和树木的位置和高度等。
数据采集可以通过空中摄影、测量和控制测量等方式进行。
采集到的数据将通过地理信息系统(GIS)
进行处理和分析。
四、参数设置
我们将分析的主要参数设置为太阳高度角和日照时间。
太阳高度角是
太阳在天空中的高度,直接影响到阳光的照射角度和强度。
日照时间是指
阳光照射其中一地点的时间长度,也是评估日照情况的重要参数。
五、日照分析方法
(一)建筑物日照分析
1.建筑物阳光角度分析:根据建筑物高度、立面朝向和周围环境因素,计算每个时间段内太阳的高度角,并绘制出建筑物天际线图。
通过分析天
际线图,可以评估建筑物的日照情况。
建筑物天际线图可以通过模拟和软
件仿真实现。
2.建筑物日照时间分析:根据建筑物的朝向、高度和周围环境条件等
因素,结合太阳轨迹和日照时间等参数,计算出建筑物不同部位的日照时
间长度。
通过分析日照时间长度,可以评估建筑物内部和外部阳光照射情况,为建筑物的设计和规划提供依据。
(二)公共空间日照分析
1.公共空间阳光角度分析:根据公共空间的位置、高度和周围环境因素,计算每个时间段内太阳的高度角,并绘制出阳光照射的范围图。
通过
分析范围图,可以评估公共空间的日照情况。
范围图可以通过模拟和软件
仿真实现。
2.公共空间日照时间分析:根据公共空间位置、高度和周围环境条件
等因素,结合太阳轨迹和日照时间等参数,计算出公共空间不同区域的日
照时间长度。
通过分析日照时间长度,可以评估公共空间内的阳光照射情况,为公共空间的设计和规划提供依据。
六、日照分析报告
根据上述分析方法得出的结果,我们将编制日照分析报告。
报告将包
括日照分析的具体数据和结果,以及对建筑物和公共空间的日照情况进行
评估和建议。
报告将作为城市规划和设计的参考依据,以确保城市居民享
受到良好的日照环境。
七、办法的更新与完善
为了不断提高日照分析的科学性和准确性,我们将定期对办法进行更新和完善。
我们将根据实际应用中的问题和需求,进一步优化日照分析方法,并推动相关技术和工具的发展和应用。
以上是东营市城乡规划局日照分析办法的概述。
通过该办法,我们可以对建筑物和公共空间的日照状况进行评估和分析,为城市规划和设计提供科学依据,以创建一个更健康和舒适的居住环境。
不断完善和更新这一办法,将有助于提高城市规划和设计的水平,为有关方面的决策提供可靠的科学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