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重点污染源环境监察管理规定和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监察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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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河南省污水排放管理条例)

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河南省污水排放管理条例)

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河南省污水排放管理条例)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23年5月31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6月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水污染,保护水生态,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绿色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湿地、坑塘、蓄滞洪区等地表水体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第三条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统筹规划、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源头控制、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农业农村污染,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水环境保护目标和年度实施计划,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统筹城乡水污染治理,逐步减少水污染物的排放量,保障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达到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标准。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的要求,组织开展水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条省、省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工业和信息化、水利、自然资源、卫生健康、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实行河(湖)长制,建立健全省、市、县、乡河(湖)长体系,分级分段(区)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河流、湖泊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等工作。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使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使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使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4.01.27•【字号】豫环文〔2014〕16号•【施行日期】2014.0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正文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使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豫环文〔2014〕16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保局:为规范河南省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使用管理工作,充分发挥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在环境监察执法工作中的作用,现将《河南省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使用管理规定(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1月2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备使用管理第三章系统软件使用管理第四章附则河南省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使用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河南省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的正常运行,充分发挥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在环境监察执法工作中的作用,促进《河南省环境监察执法规范(试行)》的贯彻落实,提高环境监察执法的信息化水平,推进公正、廉洁、高效执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包括移动执法终端、移动执法工具箱及所含设备、车载移动视频监控传输系统,以及与之相关的软、硬件系统。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的管理工作。

使用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的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和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各级环境监察机构要指定专人作为本级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的管理人员,负责硬件设备的使用管理、系统软件各功能模块的信息维护,以及系统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硬件设备的更新和系统运行维护费用列入各级环保部门预算予以保障。

第六条各级环境监察机构要按照《河南省环境监察执法规范(试行)》要求,将环境监察执法的各类工作事项按照规范流程纳入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确保执法全程留痕。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做好实施河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有关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做好实施河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有关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做好实施河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4.02.13•【字号】〔2014〕12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正文关于做好实施河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有关工作的通知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2013年9月26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河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了做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贯彻实施《条例》三项重点工作(一)广泛宣传,提高全社会的环境保护和减少污染物排放的意识。

在充分发挥报纸、广播和电视传统媒体宣传《条例》的同时,发挥好网络微博、手机短信微信的作用,对《条例》进行解读;利用宣传册、宣传画和知识竞赛通俗易懂方式,在企事业单位中进行广泛发放宣传《条例》;充分发挥“环境大接访”宣传教育平台,向社会各界宣传《条例》,特别要宣传违反《条例》的法律责任。

此项工作由宋丽英副厅长负责,宣教中心落实。

时限要求:2014年全年。

(二)加强培训,提高环保系统干部知法执法能力。

在省环保厅机关和直属单位认真学习领会和掌握运用《条例》的基础上,下发通知,要求全省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组织所有工作人员认真学习《条例》,掌握和运用好《条例》,并要求组织辖区内企事业单位分类开展《条例》、《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和《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的培训工作。

此项工作由宋丽英副厅长负责,法规处、宣教中心落实。

时限要求:2014年6月底前。

(三)完善机制,充分发挥《条例》的法律效能1.制定并提交省政府出台的相关文件(1)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

按照财政部、环保部、发改委批复我省为全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省的有关要求,依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发挥市场在配置环境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遵循反映环境资源的稀缺性,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减少污染物排放,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原则,制定《河南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暂行管理办法》,由马新春副厅长负责,总量处落实,法规处和排污权交易办公室配合,2014年3月底前提交省政府。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环境监管执法工作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环境监管执法工作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环境监管执法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6.08.05•【字号】豫环文[2016]278号•【施行日期】2016.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防治正文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环境监管执法工作方案的通知豫环文[2016]278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保局、郑州航空港区建设环保局:现将《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环境监管执法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8月5日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环境监管执法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切实抓好“1+6+7”工作方案落实,特制定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环境监管执法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以《河南省治理工业大气污染攻坚战实施方案》和《河南省治理燃煤污染攻坚战实施方案》为依据,突出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强化属地监管执法责任,加强统筹谋划和督查督导,着力解决工业大气污染和燃煤污染突出问题,圆满完成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环境监管执法各项任务,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改善。

二、监管执法任务和重点(一)2741家涉气“小散乱差”污染企业关停淘汰主要任务:对2741家涉气“小散乱差”污染企业进行全面排查,报请当地政府依法作出关闭行政决定;检查2741家涉气“小散乱差”污染企业是否关停、清退、淘汰,是否做到断水断电、拆除设施、吊销执照“三个到位”。

(二)钢铁、水泥制造、平板玻璃制造、煤炭、电解铝行业执法检查1. 钢铁、水泥制造、平板玻璃制造行业专项执法检查。

同国家环境保护部统一部署安排的执法检查任务合并进行,按《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重点行业环境保护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豫环文〔2016〕198号)和《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强化钢铁行业环境保护专项执法检查的紧急通知》(豫环明电〔2016〕110号)要求组织开展检查,检查结束后要按期上报专项检查报告和专项检查表,保证省厅及时汇总情况向环保部报告。

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做好2012年省重点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豫环文[2012]35号

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做好2012年省重点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豫环文[2012]35号

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做好2012年省重点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做好2012年省重点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豫环文〔2012〕35号)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境保护局: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重点项目建设工作的意见》(豫政〔2012〕3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河南省推进重点工程建设促进经济结构调整行动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2〕11号)精神,现就做好2012年我省重点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做好重点项目环境管理工作的意义重点项目建设事关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具有引领、带动、突破、示范、支撑和统筹作用。

做好重点项目环境管理工作,有助于加快推进重点项目建设;有助于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环境容量高效利用;有助于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加快转变发展方式,意义十分重大。

请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保局务必高度重视重点项目环境管理工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明确责任,强化内部各分管业务部门的分工协调和密切配合,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二、实行重点项目分级管理全省重点项目按照项目性质分A、B两类。

(一)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及产业升级具有全局意义、示范带动作用突出的重大项目,跨区域重大线形项目,中央和省财政直接投资融资的项目为A类项目,这类项目由省政府审定后公布实施,项目的环评审批等工作由省环保厅负责协调和调度,实行动态管理。

(二)其他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地方产业升级、结构调整具有重大影响的项目为B类项目,由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负责选定,项目的环评审批等工作由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保局为主负责协调和调度,工作进展情况定期向省环保厅汇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联网、数据修约有关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联网、数据修约有关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联网、数据修约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7.04.06•【字号】豫环文[2017]104号•【施行日期】2017.04.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联网、数据修约有关工作的通知豫环文[2017]104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保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为巩固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成果,提升法治监管水平、完善监控管理体系、建立环境监控新机制,环保厅于2016年9月份印发《关于做好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设运行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豫环文〔2016〕31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根据《指导意见》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排污单位自动监控管理,强化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的主体责任,规范自动监控设施联网和数据修约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联网各地要在全省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筛选出的重点监控企业的基础上全面排查辖区内的排污单位,凡具备安装自动监控设施条件的,一律安装自动监控设施。

(一)自动监控设施联网。

各地要督促辖区内所有已建自动监控设施的排污单位在4月15日前完成与国发软件平台联网并正常传输数据;4月16日后新增自动监控设施建成验收前必须接入国发软件平台。

各市级环保部门应做好国发软件平台中排污单位基本(备案)信息维护、现场端综合管理等工作,及时录入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验收时间、有效性审核等信息。

(二)自动监控设施参数上传。

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接入国发软件平台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自动监控设施参数上传软件安装部署工作,按照《河南省环境监控中心关于做好重点污染源监控设施智能监管系统数据传输和参数备案等有关工作的通知》(豫环控〔2016〕12号)要求上传仪器参数并进行参数备案。

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2024年高考适应性考试(二)语文试题一、现代文阅读(35分)(一)现代文阅读I(本题共5小题,19分)阅读下面的文字,完成下面小题。

20世纪下半叶,阶级概念的式微与市场经济的兴盛带来巨大的转折。

两个相互联系的历史事件同时投射到文化领域,一批陌生的观念迅速卷入雅俗之辩。

“俗”所依赖的大众从平民、无产阶级更换为消费者,“雅”代表了知识分子为主体的文化精英。

脱离阶级形成的文化对立之后,雅俗之辩的阵营围绕艺术与商品两个范畴开始重新组织。

通俗文化可以追溯至工业化与都市化,二者造成了现代社会的“原子化”。

一方面,土地不再成为劳动的基础,乡村社群的瓦解、宗教的衰落以及机械化与异化的工厂劳动动摇和侵蚀了古老的社会结构与价值结构,心理与道德的认同感正在消失,这时的“个体就很容易受大众媒介和通俗文化这样的核心公共机构的操纵和利用。

”另一方面,现代社会的文化生产方式异于古典社会,而且,市场经济将向文化消费提供发达的商业网络。

这个意义上,一些批评家力图更为严格地区分“通俗”与“民间”——譬如“通俗文学”之中再度派生出“民间文学”概念。

现代性降临对于文化生产与消费形成不可忽略的后果。

一种观点认为,“通俗文学”与“民间文学”之别的标志是生产者。

“通俗文学”生产者是作家个体——他们同时享受知识产权获取的经济报酬;“民间文学”多半是民间无名氏的集体创作,并且按照传统的民间社会脉络传播,诸如瓦舍勾栏的说书演唱、乡村祭祀之际的社戏以及市井之间的道听途说。

“艺术”与“商品”催生的雅俗之辩投射到20世纪80年代之后的中国文学,激烈程度丝毫不逊色。

这个时期的中国文学被称为“新时期”文学,五四新文学曾经拥有的活力开始逐渐复苏。

重温“现实主义”口号的时候,“现代主义”美学突然降临,两种美学的激烈交锋带来音量超常的理论喧哗。

然而,进入80年代后期,这种交锋开始演变为“高雅文学”的内部事件,大众的目光更多地投向另一批作家,譬如金庸或者琼瑶。

“朦胧诗”的诗人或者先锋小说家曾经毫不掩饰地向世界摆出一副孤傲的姿态——雅俗之辩开始的时候,孤傲与“高雅文学”的相互认同不言而喻。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监察执法车辆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监察执法车辆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监察执法车辆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2.04.06•【字号】豫环文[2012]53号•【施行日期】2012.04.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监察正文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监察执法车辆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豫环文〔2012〕53号)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境保护局:为进一步加强全省环境监察执法车辆的使用管理,确保环境监察执法车辆规范用于环境执法工作,省环保厅组织制定了《河南省环境监察执法车辆管理规定(试行)》,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六日河南省环境监察执法车辆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省环境监察执法车辆的使用管理,保障环境监察执法车辆规范用于环境执法,切实发挥环境监察执法车辆效能,根据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车辆配备管理办法》(环办函〔2007〕876号)和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级环境监察机构。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环境监察执法车辆,是指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用于环境监察执法、环境应急等环境监察工作的机动车辆。

包括各级环保、财政支持的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项目专项资金配备的环境监察执法专用车辆,及现用于环境监察执法的专用车辆。

第四条环境监察执法车辆上路行驶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

第二章车辆配置第五条涉及中央财政、省财政资金配备的环境监察执法车辆,按照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要求,由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境保护部门自下而上逐级申报,经省环境保护部门审核后报国家批准,环境监察执法车辆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要求进行招标采购。

用市县财政资金自行采购的环境监察执法车辆,由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及县(区)环境保护部门按照当地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环境监察执法车辆的颜色统一为白色,喷涂全国统一的环境监察执法车辆执法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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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重点污染源环境监察管理规定和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监察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2.08.09•【字号】豫环文[2012]143号•【施行日期】2012.08.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重点污染源环境监察管理规定和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监察管理规定的通知(豫环文〔2012〕143号)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境保护局:现将《河南省重点污染源环境监察管理规定》和《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监察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八月九日河南省重点污染源环境监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重点污染源的环境监督管理,规范各级环境监察机构环境监察行为,提高环境执法水平和效能,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重点污染源环境监察是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对重点污染源实施环境监督检查、环境违法行为调查、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其它行政措施的行政执法活动。

本规定中的重点污染源是指由国家、省和省辖市级(含省直管试点县,下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并公示的重点监控企业。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重点污染源的环境监察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重点污染源环境监察工作由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所属的环境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实施。

第五条重点污染源环境监察坚持执法与服务相结合,全面核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遵循依法依规、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和属地管理原则。

第二章监察职责第六条省级环境监察机构负责全省重点污染源环境监察工作的组织、指导、调度、督查和考核。

省辖市级环境监察机构负责市管区域内重点污染源环境监察工作,负责市辖区域内重点污染源环境监察工作的组织、指导、调度、督查和考核。

县级环境监察机构负责辖区内重点污染源环境监察工作。

第七条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实行重点污染源环境监察责任制。

每年签订重点污染源环境监察目标责任书,明确监管任务和要求,明确监管的主管领导、分管责任人和具体责任人,并在本级环境监察网或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门户网站予以公布。

第三章监察要求第八条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应结合实际,制定本辖区年度、季度重点污染源环境监察工作计划。

第九条省辖市级环境监察机构对市管区域内的国控重点污染源每月现场检查不少于一次,对市辖区域内的国控重点污染源每季度现场督查不少于一次;县级环境监察机构对辖区内的国控重点污染源每月现场检查不少于一次(当年新增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颁布次月执行)。

其他重点污染源实施差别化分类监管,由省辖市级环境监察机构根据企业遵守环保法律法规情况和自身环境管理状况,确定现场检查频次,以书面形式报省级环境监察机构备案后实施。

第十条重点污染源现场检查应由两名或者两名以上环境监察人员实施,并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第十一条环境监察人员与被监察对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应根据重点污染源的排污特点和规律,采取明查或者暗查的方式开展现场检查,节假日期间应加强值班,组织对重点污染源进行暗查。

第十三条重点污染源环境监察实行季报制度。

季报由各级环境监察机构组织填报,分别于每季度结束前5日内报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环境监察机构。

第四章监察内容第十四条重点污染源现场检查分现场核查和日常检查。

每年国家、省、省辖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布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次月应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后例行日常检查。

现场核查主要内容是:1、各类环保文件办理和执行情况;2、生产设施建设及生产状态;3、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及运行管理情况;4、污染物排放情况;5、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管理情况;6、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整改情况;7、环境应急管理情况;8、综合性环境管理情况。

日常检查主要是对现场核查的可变部分进行检查,如不变部分内容发生变化,应进行现场核查。

对生产工艺、产污环节复杂和专业性强的重点污染源,现场检查时可聘请专业机构或者专业技术人员予以协助。

第十五条现场检查记录要准确记录现场检查内容,应体现实施现场环境执法的机构和人员的基本信息、被检查单位和人员的基本信息,能正确反映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与否的基本信息、涉嫌超标排放污染物名称、取样位置和时间,现场监察结论,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理处罚建议,被检查单位人员的确认信息等内容。

第五章监察程序第十六条重点污染源现场环境监察程序:1、了解企业主要原辅材料和产品,生产工艺、污染防治工艺,产污环节、种类和排放标准,提前准备现场检查和取证设备;2、按照现场检查内容对企业实施检查;3、对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进行调查取证;4、根据现场检查、调查取证和分析结果,得出现场检查结论,提出处理建议;5、填写现场检查记录,并由被检查单位人员签字确认;6、监察资料归档。

第六章问题处理第十七条对企业存在的一般环境问题,现场检查人员应现场提出整改意见,在现场检查记录中予以体现并由企业负责人或环境管理人员签字确认。

第十八条对不需立案处理的环境违法问题,实施现场检查的环境监察机构应对企业下达《纠正环境违法行为通知书》,或对当地环保部门下发环境监察通知,提出具体整改要求,并适时开展后督察。

第十九条对需要实施立案处罚、挂牌督办、列入环保黑名单或区域限批的环境违法问题,负责调查取证的环境监察机构应依法提出处理建议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同级负责处罚的部门移送调查案卷;对需要报请人民政府或转送其他行政部门处理的,报本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章后督察第二十条涉及上级机关转办、领导批示、群众反复举报、下发监察通知和实施区域限批、挂牌督办、列入环保“黑名单”的重点污染源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执行情况应当进行后督察,并及时上报批转机关。

对整改不力或拒绝整改的企业,应依法启动立案处理程序。

第八章档案管理第二十一条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应按照一企一档原则,建立重点污染源环境监察档案(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

其内容包括:1、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2、各类环保文件。

包括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试生产核查报告及试生产批复、验收批复、清洁生产验收意见、环保设施停运报告及批复、限期治理及停产治理文件等;3、排污申报、排污量核定和排污费征收材料;4、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及核查文件资料;5、监督性监测报告;6、主要环境执法文书;7、危险废物管理材料;8、环境应急管理材料;9、现场监察季报;10、现场检查记录等。

11、企业环保管理分类化材料(正式文件)。

第二十二条重点污染源档案应依托河南省环境监察移动执法平台,进行动态化管理,及时更新、资源共享。

第九章责任追究第二十三条环境监察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收回行政执法证件,调离执法岗位;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二)违法作出行政处罚、处理规定的;(三)包庇被监察对象环境违法行为的;(四)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的;(五)刁难当事人或者向当事人索要财物以及采取其他手段侵犯当事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的;(六)泄漏被监察对象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举报人的相关信息的;(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章附则第二十四条其他污染源环境监察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河南省重点污染源环境监察管理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由河南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监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监察行为,督促建设项目落实环评及“三同时”制度,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设项目环境监察是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建设项目施工至环保验收期间,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保“三同时”制度的情况实施环境监督检查、环境违法案件调查、行政处罚或采取其它行政措施的行政执法活动。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察机构负责建设项目环境监察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迁建和技术改造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环境监察工作。

第四条建设项目环境监察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责权明确的原则,坚持执法与服务相结合。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省环境监察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全省环境监察机构开展建设项目环境监督检查、环境违法案件调查工作,组织省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保“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的督查工作,协助环保部督查中心开展国家审批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受审批机关委托开展国家和省审批建设项目试生产(或运行)前环保核查工作。

市环境监察机构负责组织、指导管辖区域内环境监察机构开展建设项目环境监督检查、环境违法案件调查工作,组织国家、省和市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保“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的督查工作,受审批机关委托开展市审批建设项目试生产(或运行)前环保核查工作。

参与上级环境监察机构组织的督查、违法案件调查和试生产前环保核查工作。

县(市、区)环境监察机构负责辖区内所有建设项目环境监督检查、环境违法案件调查工作,开展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保“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的现场检查工作,受审批机关委托开展县(市、区)审批建设项目试生产(或运行)前环保核查工作。

参与上级环境监察机构组织的督查、违法案件调查和试生产前环保核查工作。

第六条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应实行建设项目环境监察责任制,定岗、定责、定人,逐级签订建设项目环境监察岗位责任书。

第三章监督检查第七条各级环境监察机构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上级环境监察机构转送的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文件、资料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对辖区内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的建设项目依法调查,并及时向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现场检查应由两名或者两名以上环境监察人员实施,并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环境监察人员与被监察对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八条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做出行政审批决定10个工作日内,环评审批机构应将审批文件、资料转送同级环境监察机构。

转送内容包括:(一)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登记表)批复和审查意见;(二)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登记表);(三)同意试生产通知书;(四)限期整改通知书;(五)环保验收意见;(六)其他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文件、资料。

第九条上级环境监察机构应于接到批转的建设项目监管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向建设项目所在地的下级环境监察机构书面转交上级审批的管理文件,并指导下级环境监察机构开展监督检查。

第十条省、市环境监察机构应定期组织国家和省审批建设项目的专项督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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