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条文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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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8修正)【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10.26【实施日期】2018.10.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9月6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计量基准器具、计量标准器具和计量检定第三章计量器具管理第四章计量监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有利于生产、贸易和科学技术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维护国家、人民的利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立计量基准器具、计量标准器具,进行计量检定,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具,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国家实行法定计量单位制度。

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由国务院公布。

因特殊需要采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条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对全国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10.26•【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六号•【施行日期】2018.10.26•【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9月6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计量基准器具、计量标准器具和计量检定第三章计量器具管理第四章计量监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有利于生产、贸易和科学技术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维护国家、人民的利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立计量基准器具、计量标准器具,进行计量检定,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具,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国家实行法定计量单位制度。

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由国务院公布。

因特殊需要采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条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对全国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条文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条文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条文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是一部以法律的形式规范计量活动的法律,其目的在于规范计量活动,保证计量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提高国民经济的效益。

以下是对计量法的主要条文进行具体的解释。

第一条:为了保障计量行为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促进科学技术和生产经营的发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法。

本条强调了计量法的重要性和制定原因。

计量是现代社会必不可少的一种活动,而保障其准确性和可靠性对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公共利益都有着重要的作用,因此有必要制定计量法。

第二条:计量行为应当遵循科学技术、坦诚信用、公平交易、节约资源的原则,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计量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条明确了计量行为应当遵循的原则,强调了计量活动的公正性、节约性和利益保护性。

同时也要求计量活动当事人应当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意识地保护国家和社会的共同利益。

第三条:国家统一计量制度,实行计量法定、计量管理全程、计量监督有效的计量管理制度。

本条强调了国家对于计量管理的统一制度,即计量活动在全国范围内应当遵循统一的制度,保证计量结果的一致性和可比性。

同时也规定了计量法定、计量管理全程、计量监督有效的计量管理制度。

即计量应当依据法律规定程序,全程管理,监督有效。

第四条:计量标准是计量活动中的基础,国家统一计量标准制度,实行数字化管理。

本条规定了计量标准的重要性化管理的要求。

计量标准是计量活动中最基本的标准,其准确性和可靠性对计量结果的确定有着决定性的作用。

同时也规定了国家应当统一计量标准制度,并实行数字化管理,保证计量标准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五条:计量活动需要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计量许可,按照规定的计量要求从事计量活动。

本条明确了从事计量活动的资格和许可要求。

计量活动需要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同时也要求依法取得计量许可,按照规定的计量要求进行计量活动。

这一要求保证了计量活动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第六条:计量服务机构应当在其经营范围内从事计量服务,并设立与从事的计量服务相适应的计量标准室和计量设备,保证计量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7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7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12.27•【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六号•【施行日期】2017.12.27•【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计量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9月6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计量基准器具、计量标准器具和计量检定第三章计量器具管理第四章计量监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有利于生产、贸易和科学技术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维护国家、人民的利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立计量基准器具、计量标准器具,进行计量检定,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具,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国家实行法定计量单位制度。

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由国务院公布。

因特殊需要采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条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对全国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计量基准器具、计量标准器具和计量检定第五条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各种计量基准器具,作为统一全国量值的最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22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22年)
第十一条 计量检定工作应当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就地就近进行。
第三章 计量器具管理
第十二条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具有与所制
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设施、人员和检定仪器设备。
第十三条 制造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生产本单位未生产过的计
量器具新产品,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 样品的计量性能考核合格,方可投入生产。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
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 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执行前款规定的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
第二十一条 处理因计量器具准确度所引起的纠纷,以国家计量基准器
具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检定的数据为准。
第二十二条 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使 用单位应当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
第十条 计量检定必须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进行。国家计量检
定系统表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 计量检定必须执行计量检定规程。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由国务 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没有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由国务院 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 分别制定部门计量检定规程和地方计量检定规程。
第三条 国家实行法定计量单位制度。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
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国家法定计量 单位的名称、符号由国务院公布。
因特殊需要采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计 量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条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对全国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 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中国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中国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CMA计量认证资质
计量基础知识
1.8 计量器具的管理
• 计量法规定,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事业单位,必须具备与所制造、修理 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设施、人员和检定仪器设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 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 证》。
• 1.计量检定人员: 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 计量检定证件。
特点:具有量值准确性;用于计量目的。
标准物质是量值统一的重要手段,是统一全国量值的法定依据。
计量基础知识
1.5 计量检定
1、计量检定是指为评定计量器具的计量性能,确定其是否合 格所进行的全部工作,包括检验和加封盖印。
2、按环节不同分为出厂检定、进口检定、周期检定、修后检 定、仲裁检定。
3、按性质可分为强制检定和非强制检定。 强制检定: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或者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 量值的准确可靠,有利于生产、贸易和科学技术的发展,适应社会 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维护国家、人民的利益,制定本法。
它 是国家政府计量行政管理部门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能力的一种评价活动,也是一 种资格认可,目的是保证这些检验机构为社会出具的公证数据准确可靠。这一活 动称之为计量认证。
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可 按证书上所限定的检验项目,在其产品检验报告 上使用计量认证标志,标志由CMA三个英文字 母形成的图形和检验机构计量认证书编号两部分 组成。CMA分别由英文China Metrology Accreditation三个词的第一个大写字母组成, 意为"中国计量认证"。
1.6 计量检定机构

1H431010《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1H431010《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1H430000机电工程项目施工相关法规与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1H431010《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计量活动是以单位统一、量僮准确可靠为目的,在建设项目施工中使用计量器具开展计量活动,必须遵循《计量法》及配套的相关法规和条例,建立相关的制度,依法使用管理计量器具。

1H431011掌握计量器具的使用管理规定《计量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立计量基准器具、计量标准器具,进行计量检定,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具,必须遵守本法。

”一、计量器具的基本概念1.计量器具是指能用以直接或间接测出被测对象量值的装置、仪器仪表、量具和用于统一量值的标准物质。

2.计量器具具有准确性、统一性、溯源性、法制性四个特点。

3.衡量计量器具质量和水平的主要指标是它的准确度等级、灵敏度、鉴别率(分辨率)、稳定度、超然性以及动态特性等,这也是合理选用计量器具的重要依据。

4.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包括:计量基准器具、计量标准器具、工作计量器具。

(1)计量基准器具:国家计量基准器具,用以复现和保存计量单位量值,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批准作为统一全团量值最高依据的计量器具。

(2)计量标准器具:准确度低于计量基准的、用于检定其他计量标准或工作计蛩器具的计量器具。

(3)工作计量器具:企业、事业单位进行计量工作时应用的计量器具。

二、计量器具的使用管理要求(一)计量器具的建立和使用条件《计量法》第八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1.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本单位各项最高计量标准,须向与其主管部门同级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

经考核符合上述规定条件并取得考核合格证的方可使用,并向其主管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第二章 计量基准器具、计量标准 器具和计量检定
• 第十条 计量检定必须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 表进行。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由国务院计量 行政部门制定。 计量检定必须执行计量检定规程。国家计量 检定规程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没有 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 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 部门分别制定部门计量检定规程和地方计量 检定规程,并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备案。 • 第十一条 计量检定工作应当按照经济合理的 原则,就地就近进行。
第三章 计量器具管理
• 第十七条 使用计量器具不得破坏其准确度, 损害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 • 第十八条 个体工商户可以制造、修理简易的 计量器具。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个体工商户,必须经 县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发给 《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 具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 请营业执照。 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范围和管 理办法,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制造、修理、销售的计量 器具不合格,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比 照《刑法》第187条的规定,对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 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条 计量监督人员违法失职,情节严重的,依照 《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的,给予 行政处分。 • 第三十一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决定。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行 政处罚,也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第二十六条 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 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 用,可以并处罚款。 • 第二十七条 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 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 第二十八条 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 计量器具的,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情节严重的,并对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按诈骗 罪或者投机倒把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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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条文解释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计量工作,保障计量准确,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依法进行计量活动,维护国家计量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中国与国际社会的计量交流与合作,制定本法。

本条明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制定目的,即通过加强计量工作,维护计量秩序,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推动中国与国际社会的计量交流与合作。

第二条计量是指通过比较确定物质的定量关系并表示的科学和技术活动。

本条对计量的定义是指通过比较确定物质的定量关系并表示的科学和技术活动。

计量是对物质进行客观评估的基础,为各个领域的科学研究、工程设计和生产服务提供了准确的数据依据。

第三条计量工作适用本法。

本条确定了本法适用范围,即适用于所有计量工作。

计量工作是指在科学研究、工程设计、生产制造、质量管理、商业交易、统计监测以及法律监管等各个领域中的计量活动。

第二章计量基础工作第四条国家实行计量单位制度。

计量单位是国家的计量单位。

本条明确了国家实行计量单位制度,即国家确定并实施计量单位制度。

计量单位是国家根据国际计量单位体系确定的、在国家法律规定范围内使用的单位。

第五条国家实行计量单位的统一,推广使用国际通用计量单位。

本条规定了国家实行计量单位的统一,并推广使用国际通用计量单位。

国家制定了一套符合国际标准的计量单位制度,并在各个领域中推广使用,以便与国际社会进行计量交流与合作。

第六条国家确定计量单位的方法和程序。

本条规定了国家确定计量单位的方法和程序。

国家根据科学研究、工程设计、生产制造、质量管理、商业交易、统计监测等领域的需要,制定计量单位,并通过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确定。

第七条计量器具必须符合法定计量单位制度和计量技术要求。

本条规定了计量器具必须符合法定计量单位制度和计量技术要求。

计量器具必须能够准确测量物质的数量,并符合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制度和技术标准。

第八条计量器具应当便于维修、检定和使用。

本条规定了计量器具应当便于维修、检定和使用。

计量器具的维修、检定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以确保计量器具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九条计量器具的制造、进口和销售活动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计量技术要求。

本条规定了计量器具的制造、进口和销售活动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计量技术要求。

计量器具的制造、进口和销售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计量技术标准的规定,以确保计量器具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第十条国务院主管计量工作部门负责计量单位、计量器具、计量标准和计量检定、计量认证等工作。

本条规定了国务院主管计量工作部门的职责。

国务院主管计量工作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计量单位制度,管理计量器具和计量标准,组织计量检定和计量认证,促进计量科技进步,推进计量全面发展。

第三章计量管理第十一条计量检定是指对计量器具和计量标准进行准确性和合法性检验的活动。

本条对计量检定的定义是指对计量器具和计量标准进行准确性和合法性检验的活动。

计量检定是保证计量器具和计量标准准确性和合法性的重要措施。

第十二条国家建立和实施计量检定制度。

本条规定了国家建立和实施计量检定制度。

国家根据计量器具和计量标准的使用和管理需要,建立了计量检定制度,并通过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实施。

第十三条计量器具和计量标准应当定期进行检定。

本条规定了计量器具和计量标准应当定期进行检定。

计量器具和计量标准的定期检定是为了保证其准确性和合法性,确保计量结果具有可靠性和可比性。

第十四条计量检定机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计量技术要求。

本条规定了计量检定机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计量技术要求。

计量检定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能够进行准确、可靠的计量检定工作,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计量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十五条计量检定机构应当接受监督检查。

本条规定了计量检定机构应当接受监督检查。

计量检定机构的工作应当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以确保其工作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第十六条计量检定机构应当依法对计量器具和计量标准进行检定,并作出检定结果。

本条规定了计量检定机构应当依法对计量器具和计量标准进行检定,并作出检定结果。

计量检定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计量技术标准的规定,对计量器具和计量标准进行准确性和合法性检验,并将检定结果及时通知申请人。

第四章计量监督第十七条计量监督是指对计量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

本条对计量监督的定义是指对计量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

计量监督是对计量工作进行监督,保障计量准确,维护国家计量秩序的重要手段。

第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领导应当建立健全计量监督制度。

本条规定了地方各级人民领导应当建立健全计量监督制度。

地方各级人民领导要依法组织计量监督工作,加强对计量器具和计量标准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计量违法行为,确保计量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九条计量监督机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计量技术要求。

本条规定了计量监督机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计量技术要求。

计量监督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能够进行准确、可靠的计量监督工作,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计量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二十条计量监督机构应当接受监督检查。

本条规定了计量监督机构应当接受监督检查。

计量监督机构的工作应当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检查,以确保其工作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第二十一条计量监督机构应当依法对计量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本条规定了计量监督机构应当依法对计量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计量监督机构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计量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章计量认证第二十二条计量认证是指对计量机构的能力和条件进行认定的活动。

本条对计量认证的定义是指对计量机构的能力和条件进行认定的活动。

计量认证是对计量机构的能力和条件进行评估,并依据评估结果给予认定。

第二十三条国家对计量机构实施计量认证,依法给予认定。

本条规定了国家对计量机构实施计量认证,并依法给予认定。

国家根据计量机构的能力和条件,对其进行评估,并依据评估结果给予认定,以确保计量机构的准确、可靠工作。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对计量器具制造、进口、销售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由计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

本条规定了对违反本法规定,对计量器具制造、进口、销售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违法行为的处理措施。

计量监督机构可以责令违法者改正,并可以依法对其处以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对计量器具的检定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由计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

对计量检定机构的违法行为,可以吊销其检定资格,并处以罚款。

本条规定了对违反本法规定,对计量器具的检定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违法行为的处理措施。

计量监督机构可以责令违法者改正,并可以依法对其处以罚款。

对计量检定机构的违法行为,计量监督机构可以吊销其检定资格,并可以处以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对计量活动实施欺诈行为的,由计量监督机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对从事计量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实施欺诈行为的,由计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并可以吊销其从业资格。

本条规定了对违反本法规定,对计量活动实施欺诈行为的处理措施。

计量监督机构可以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违法行为。

对从事计量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实施欺诈行为的,计量监督机构可以责令违法者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以罚款并可以吊销其从业资格。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对计量器具和计量标准实施虚报、不合格标志使用行为的,由计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并可以吊销其从业资格。

本条规定了对违反本法规定,对计量器具和计量标准实施虚报、不合格标志使用行为的处理措施。

计量监督机构可以责令违法者改正,并可以依法对其处以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以罚款并可以吊销其从业资格。

第二十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提出投诉、举报。

本条规定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反本法的行为有权利提出投诉、举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利发现计量违法行为并向有关部门提出投诉、举报,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和国家计量秩序。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九条依法设立的国家计量技术委员会,负责计量科学技术和计量法规划、研究等工作。

本条规定了国家计量技术委员会的职责。

国家计量技术委员会是负责计量科学技术和计量法规划、研究等工作的机构。

第三十条根据计量需要,可以建立相应的专业机构。

本条规定了根据计量需求可以建立专业机构的情况。

根据不同领域的计量需求,可以建立相应的专业机构,为计量工作提供专业的支持和服务。

第三十一条本法由国务院负责解释。

本条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解释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解释权由国务院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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