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主要法律法规

计量主要法律法规
计量主要法律法规

计量法规体系

1、计量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9月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

2、计量法规(8个)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

《国务院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1984年2月27日国务院发布;

《全国推行我国法定计量单位的意见》—1984年1月20日国务院第一次常委会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

—1987年4月15日国务院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1989年10月11日国务院批准;

《关于改革全国土地面积计量单位的通知》—1990年12月18日国务院批准;

《国防计量监督管理条例》—1990年4月5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发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量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9月22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3、计量规章(30多个)

《计量法条文解释》、《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实施计量检定的有关规定》、《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目录2005年第145号)、《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计量标准考核办法》、《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计量检定印、证管理办法》、《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专业计量站管理办法》、《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办法》、《社会公正计量行(站)管理办法》、《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规定》、《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等30余件计量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计量法》

共计六章三十五条(1985年9月6日通过,1986年7月1

日起施行)

一、计量法的主要内容

1、立法宗旨(目的):(第一条)

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统一和量值准确可靠。有利于生产、贸易、科学技术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维护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

2、立法原则

统一立法,区别管理。

3、调整范围(第二条)

(1)地域调整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2)对象调整范围:计量基准、计量标准、计量检定、计量单位、计量器具制造、修理、销售、进口、使用等单位和个人之间的各种法律关系。

4、法定计量单位(第三条)

我国采用国际单位制。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由国务院公布。非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应当废除。废除的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国际单位制的基本单位由组成。

7个SI基本单位:长度米(m)、质量千克(公斤)kg、时间秒s、电流安[培]A、热力学温度开[尔文]K、物质的量摩[尔]mol、发光强度坎[德拉]cd;包括辅助单位在内的具有专门名称的导出单位21个;SI词头20个;国家选定的非SI单位共16个。

法定计量单位使用注意事项:

5、计量基准(第五条)

作为统一全国量值的最高依据,全国量值都要溯源于基准。

6、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第六条)

是统一本地区量值的依据,在社会上实施计量监督具有公证作用,其数据具有权威性和法律效力。目前全国有43000多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新疆有1000多项。

注:(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建立的本行政区域内的最高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须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其他等级由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

(2)部门、企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建立计量标准,其最高计量标准,由于其主管部门同级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无主管部门的企业单位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由该企业工商注册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持考核。)7、计量检定(第九、十、十一条)

(1)强制检定是指计量标准器具或工作计量器具必须定点定周期地由法定的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包括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企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的列入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目录工作计量器具。

(2)计量器具未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3)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使用者应依法自行进行周期检定,本单位不能检定的,由有权开展计量检定的机构进行检定。(4)计量检定必须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进行,必须执行检定规程。

(5)计量检定应当按照经济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则进行。

8、计量器具管理(第三章)

(1)凡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单位或个人,由县级以上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发“许可证”(二证),工商部门凭“二证”办理营业执照。

(2)制造计量器具新产品,国内未生产过的应进行定型鉴定和型式批准;国内生产过而本单位未生产过,应进行样机试验。(3)进口计量器具,以销售为目的计量器具向省级以上计量行政部门申请检定。

(4)国防系统计量工作依据《计量法》由国务院中央军委另行制定。

9、计量机构及人员(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执行前款规定的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置的计量技术机构。

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授权承担计量检定等工作的技术机构;

a、授权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b、授权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技术机构;

c、授权对内开展强检工作。

D、授权对外开展强检、非强检工作,授权其他技术考核工作等。

计量人员经考核合格

10、计量纠纷的处理(第二十一条)

因计量器具准确度引起的计量纠纷,以国家基准或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检定的数据为准(计量仲裁检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计量纠纷的调解和仲裁检定,并可根据委托,指定有关计量检定机构进行仲裁检定。11、法律责任(第五章)

有下列违反计量法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1)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制造或者修理计量器具的,责令停止生产、停止营业,没收违法所

得;

(2)制造、修理、销售不合格的计量器具,责令停止生产、停止营业,没收违法所得;

(3)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并处罚款;

(4)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未经检定、超检定周期、检定不合格)或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损害国家和消费者利益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并处罚款;

(5)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计量器具,没收计量器具,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6)计量监督人员违法失职,情节较轻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形式:1、责令停止生产、制造、销售、进口、使用、停止营业;

2、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

3、责令赔偿损失;

4、并处罚款;

5、行政处分。

二、计量法的基本特点

我国计量法有三个方面的特点:

――统一立法,区别管理的原则;

――加强工业计量的法律调整;

――适应改革需要的放权、授权。

三、计量法存在的问题

计量法制定于20世纪80年代,部分规定已不适应入世和市场经济的需要。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法制管理的计量器具过宽;

――对WTO/TBT协议正当目标原则规定的有关计量工作等缺少法律规范;

――量传方式单一,不能满足各领域对量值溯源的需求;

――对校准市场缺少统一的规范等。

——缺少对商品量的管理规定。

计量法的修改工作,目前在积极加紧进行。

《计量法实施细则》

共计十一章六十五条(1987-1-19批准,1987-2-1发布施行),是对《计量法》的细化。

1、计量基(标)准器:

(1)计量基准(基准、副基准、工作基准):统一全国的量值,并与国际量值保持一致。

(2)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最高等级、其它等级):统一当地的量值,对社会上实施计量监督具有公证作用,并与

国家计量基准量值保持一致。

(3)计量标准使用条件:

a、检定合格;

b、具有正常工作所需的条件;

c、具有称职的保存、维护、使用人员(即有合格检定

人员);

d、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e、经建标考核合格,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还需取得社会

公用计量标准证书后方可使用。

2、计量检定:

(1)强检:

a、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和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向主

持考核的计量行政部门申请检定;

b、强检计量器具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

政部门申请检定;

(2)非强检:自行依法经济合理、就地就近申请检定(自检)。

3、计量器具的销售和使用:

(1)进口计量器具无型式批准证书不得销售;

(2)凡没有产品合格印、证和《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的计量器具不得销售。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销售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不得使用残次零配件组装和修理计量器具。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工作岗位上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或者超过检定周期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在教学示范中使用计量器具不受此限。

4、法定检定机构

(1)职责:负责建立基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进行量值传递,执行强检或其他检定、校准、检测任务,起草

技术规范,为计量行政部门综合管理和行政执法提供技

术保证。

(2)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员:依法取得检定员证件,按检定员证规定的项目从事检定工作。

(3)费用:建标、建标复查、计量器具检定、定型鉴定、样机试验、办理修理或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计量认证、仲裁检定,都应缴费,收费标准由计量行政部门(省级

以上)会同国家财政、物价部门统一制定。(即政府行

为收费)

5、《计量法实施细则》中使用的专用术语定义:

(1)计量器具:用以直接或间接测出被测对象量值的测量设备和统一量值的基准、标准(标物)。

(2)计量检定:是指为评定计量器具的计量性能,确立其是否合格所进行的全部工作。

(3)计量认证: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有关技术机构计量检定测试能力和可靠性进行的考核和证明。

(4)仲裁检定:用基准或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所进行的裁决为目的的计量检定、测试活动。

(5)计量检定机构:承担计量检定工作的技术机构。

(6)定型鉴定:对计量器具新产品的计量性能进行全面审查、考核。

《国家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管理办法》(1987-4-15国务院发布1987-7-1施行)

1、调整范围:

中国境内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列入《强检工作计量器具目录》(国家、地方)的计量器具实行定点定期检定(强检)。强制检定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对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并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计量器具实行定点定周期检定。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强制检定工作统一实施监督

(1)使用者将其使用的强检工作计量器具登记造册,报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备案;

(2)由该机构(或其上级)指定计量检定机构,并由执行强检任务的检定机构依据检定规程确定周期(简称定点、定周期)。

3、?使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规定将其使用的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登记造册,报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备案,并向其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属强检工作的计量器具不申请检定或经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4、对执行强检任务的计量检定机构的要求:

(1)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完成检定任务;

(2)强检计量器具合格的出检定证书,不合格的出检定结果通知书,并加盖检定印;

(3)强检计量器具的检定费用,按政府财政、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

(4)按强检授权项目在授权区域内开展强检工作;

(5)计量标准应当接受计量基准或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检定。

(6)计量检定人员经授权单位考核合格。

(7)接受授权单位的监督管理。

5、国家强检目录(三批):(合计:61项、118种)

1°电子计时计费装置;

2°棉花水分测量仪;

3°验光仪:验光仪、验光镜片;

4°微波辐射与泄漏测量仪;

1°燃气加气机2°热能表

自治区强检目录(四批)其中第三批为7项21种(2001.9发布,见书24页),第四批见书尾页。

6、强制检定采取以下二种形式:

? ?1.只作首次强制检定。

?? 按实施方式分为二类:

? (1)只作首次强制检定,失准报废;(竹木直尺、(玻璃)体温计、液体量提)

? (2)只作首次强制检定,限期使用,到期轮换。(直接与供气、供水、供电部门进行结算用的生活用煤气表、水表、电能表)

? ?2.进行周期检定。(如互感器、绝缘电阻测量仪)

《新疆自治区计量监督管理条例》共计七章三十七条(2000-9-22人大发布,2000-12-1施行)

1、调整范围: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计量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军队、武警及军工国防企事业单位面向社会的生产、经营服务活动中的计量活动适用本条例。

2、使用计量器具不得有下列行为:

(1)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防作弊装置;

(2)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或超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伪造或破坏计量检定印证的;

(3)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失去应有准确度的计量器具;

(4)伪造计量数据;

(5)利用计量器具作弊损害国家和消费者利益的其他行为。

3、计量检定:

(1)自治区质监局可根据国家《强检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结合自治区强检工作的实际需要,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自治区强检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经批准后执行强制检定。

注:2001年9月7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自治区第三批实施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目录》(国家强制检定目录之外补充了强检工作计量器具目录:7项,21种)

(2)计量检定机构接到送检计量器具之日起,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确需延长,应与顾客协商确定。

(3)依法设置或授权机构,应该在授权的项目和区域内开展计量器具检定业务。

4、对安装、改装、销售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加强了管理要求。

5、商贸计量:

(1)以量值为结算依据的商品量、服务量的实际值与结算值应当一致,应计量计费的,不得估算计费和超量计费。

(2)直接用于贸易结算的“四表”(水表、电能表、燃气表、热量表)、电话计费器、燃油加油机、出租车计价器等计量器具,应当首次强检合格后方可安装、使用。经营者应当按计量器具显示的实际量值作为结算的依据。

六、法律责任:(加大了处罚力度)

(1)计量检定机构、计量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证明;

1°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个人: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3°造成损失,依法赔偿,情节严重,取消检测资格;

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出具错误数据:

造成严重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使用的强检计量器具未向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包括用于贸易结算的四表安装者未将其送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并处安装、使用违法计量器具每台1000元以下罚款

(4)计量检定机构,未在规定或协商的期限内完成检定任务:(计量检定机构自接到送检计量器具之日起,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检定、校准工作,确需延长时间的,应当与受检单位协商确定)

1°顾客可免交检定费;

2°损坏送检计量器具或给顾客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3°情节严重的,给直接人员行政处分。

电大现代产权法律制度专题形成性考核册答案作业一教学文案

电大现代产权法律制度专题形成性考核册答案 作业一(物权法专题部分)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 1、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性质为(B) A、担保物权 B、用益物权 C、从物权 D、动产物权 2、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A)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A、交付 B、合同成立 C、合同生效 D、登记 3、下列财产中,只能属于国家所有权客体的是(D) A、土地 B、房屋 C、水面 D、矿藏 4、下列能够成为物权客体的为(B) A、电子 B、电力 C、阳光 D、人身 5、李里盖房挖地基时,挖出一瓦罐,内有银元5000块及棉布一块,上写“为防日寇搜查,特埋此。王天明,1938年4月2日”。王天明是王伟的爷爷,1938年被日寇杀害。该银元:(A) A、应归王伟所有 B、应归国家所有 C、应归李里所有 D、应归李里、王伟所有 6、甲、乙共同出资购买1间房并出租给丙,租房期间甲欲转让自己的份额,乙和丙均表示愿意购买,应如何处理?(A) A、在同等条件下由乙优先购买 B、在同等条件下由丙优先购买 C、在同等条件下由甲决定卖给谁 D、在同等条件下由乙、丙共同购买,各享有一份份额,形成共有关系 7、承包经营权是(A) A.一种新型物权 B.直接基于法律产生 C.完全物权,承包人可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承包物 D.以集体所有或国有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及国有企业为标的 8、甲向乙借款并将自己的房屋抵押给乙,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乙的债权在期满后未受清偿时,该房屋的所有权为乙所有。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D )。 A、抵押合同无效 B、抵押合同内容全部有效 C、抵押合同为可撤销的合同 D、抵押合同有效,但房屋所有权为乙所有的条款无效 9、甲到乙处修理汽车,由于所携带的钱款不足,将自己的名贵手表留于乙处,双方商定甲次日付款取表。则乙对甲的手表享有( B )。 A.留置权B.质权C.抵押权D.所有权 10、甲、乙结婚后购得房屋一套,仅以甲的名义进行了登记。后甲、乙感情不和,甲擅自将房屋以时价出售给不知情的丙,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B) A.买卖合同有效,房屋所有权未转移B.买卖合同无效,房屋所有权已转移 C.买卖合同有效,房屋所有权已转移D.买卖合同无效,房屋所有权未转移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3分,共15分)

建筑工程相关法律法规习题-练习

建筑工程相关法律法规试题 一、名词解释 1. 无因管理 2. 要约 3. 抵押 4. 不安抗辩权 二.单项选择题 1. 人们通常称()为法律事实。 A. 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原因 B. 法律得以产生的事实 C. 实际发生的社会现象 D. 法律关系产生的事件 1. 下列关于安全生产检查制度说法错误的是()。 A. 安全检查制度是安全生产的保障 B. 安全检查制度是“预防为主”的具体体现 C.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是群众路线在安全工作中的具体体现 D.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是上级管理部门或企业自身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的制度 2. 占有权是指对财物的()。 A. 直接使用的权利 B. 取得经济效益的权利 C. 获得利息的权 利 D. 实际控制的权利 3.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自己的义务。 A. 全面履行 B. 可以不全面履行 C. 可以不履行 D. 只享受权利,不全面履行 4. 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后,有关单位应当在()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A. 12 B. 24 C. 32 D. 48 5.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应当经()的同意。 A. 债权人 B. 人民法院 C. 公证部门 D. 第三人 6.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 A. 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B. 不拨付工程款,可以进行竣工验 收 C. 可以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D.可以拨付工程款,可以进行竣工验 收 7. 从事建筑工程活动的企业或单位,应当向()申请设立登记,并由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颁发资格证书。 A. 项目主管部门 B. 当地人民政府 C.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D. 单位上级主管部门 8.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基本规定说法错误的是()。 A. 未办理报建登记手续的工程,不得发包 B. 未领取施工许可证的,不得开工 C. 未办理报建登记手续的工程,不得签订工程合同 D. 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包括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 申请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2015电大现代产权法律制度专题(教学考一体化)答案必过

单选题(每题2分,共15题)(总分30.00) 1.以下哪个机构是国有企业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2.00分) D. 职工代表大会 2.合同权利是属于()(2.00分) A. 债权 3.下列关于合伙企业经营积累的财产性质的说法中,正确的是()(2.00分) A. 为全体合伙人共有 4.王某与李某分别出资4500元和8000元合开一个饭馆,后因经营管理不善欠债19000元,对该项债务双方应承担()(2.00分) B. 无限连带责任 5.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商主体的是:()(2.00分) C. 某重点大学 6.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2.00分) C.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7.某厂业务员被派去某商场买原料,得奖券5张,其中一张中了3000元,此奖则属于()(2.00分) C. 某厂所有 8.城市的土地所有权归()(2.00分) A. 国家所有 9.共有人对共有关系的性质发生争议无法查明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时,应按____处理()(2.00分) B. 共同共有 10.一般而言,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主持人和召集人是()(2.00分) C. 董事长 11.知识产权是()(2.00分) C. 无形财产

12.以下哪一种是我国《公司法》未规定的公司类型()(2.00分) D. 两合公司 13.公司是()(2.00分) C. 指一般依法设立的,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14.张某现年15岁,因有项发明现转让给李四,其行为()(2.00分) D. 效力待定 15. 捆绑销售的方式侵犯了消费者()(2.00分) D. 自主选择权 多选题(每题2分,共15题)(总分30.00) 1.以下涉及股东出资额的转让,正确的转让方式有()( 2.00分) A. 有限责任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B. 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合营一方要将他的股份转让给另一方,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 C.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D.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2.企业改组的步骤有()(2.00分) A. 清产核资 B. 界定产权 C. 评估资产和建立规范的内部管理机构 D. 清理债权债务 3. 以下属于所有权的权能的有()(2.00分) A. 占有权 B. 收益权 C. 处分权

涉及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

涉及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 涉及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共47部,分别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7.《云南省测绘管理条例》; 8.《云南省测绘项目施测交验测绘资质证书管理规定》;9.《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 10.《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11.《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13.《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1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15.《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 16.《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17.《土地登记规则》; 18.《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 19.《土地复垦规定》; 20.《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21.《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22.《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去权规定》 23.《征用土地公告办法》; 24.《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2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26.《云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27.《云南省荒山有偿开发的若干规定》; 28.《云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 29.《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30.《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31.《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32.《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33.《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34.《古生物化石管理办法》; 35.《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36.《地质资料管理条例》; 37.《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 38.《云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39.《云南省地热水资源管理条例》;

税收法律制度基础练习题库

税收法律制度基础(答案解析)打印本页第八章 一、单项选择题。 1.在税制要素中,能体现国家的政策要求,直接关系到国家财政收入的多少和纳税人的负担程度的是()。 A.征税人 B.纳税人 C.征税对象 D.税率 【您的答案】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税率的高低直接体现国家的政策要求,直接关系到国家财政收入的多少和那纳税人的负担程度,是税收法律制度的核心要素。 2.税收行政法规是由()审议通过的。 A.全国人大 B.全国人大常委会 C.国务院 D.国有税务总局 【您的答案】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税收法规由国务院负责审议。税收法律在经国务院审议通过后,以议案的形式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工作部门,在广泛征求意见修改后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 3.在税收法律关系中,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是()。 A.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 B.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 C.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 D.税收法律关系的标的 【您的答案】 【正确答案】B 4.下列各项中,属于有权指定贯彻执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章制度,制定税收征收管理的具体规定的部门是()。 A.工商行政管理局 B.国家税务总局 C.财政部 D.房地产管理局 【您的答案】 B】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见教材p251

5.我国的营业税中规定了起征点,营业额达到或者超过起征点的照章全额计算纳税,营业额低于起征点则免予征收营业税,这种减免税方式称为(),属于()。 A.免征额税基式减免 B.起征点税额式减免 C.项目扣除税额式减免 D.起征点税基式减免 【您的答案】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我国的减免税包括:税基式减免、税率式减免和税额式减免。其中税基式减免中包括起征点、免征额、项目扣除和跨期结转。其中的起征点是指对课税对象开始征税的数额界限,课税对象的数额没有达到规定的起征点的不征税;达到或者超过起征点的,就其全部数额征税。 6.我国土地增值税采取的税率形式属于()。 A.比例税率 B.超额累进税率 C.超率累进税率 D.全额累进税率 【您的答案】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目前我国土地增值税的税率采取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形式。 7.下列税种的纳税期限中,属于按年计征、分期预缴,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的是() A.企业所得税 B.契税 C.耕地占用税 D.营业税 【您的答案】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所得税(包括: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一般采用的是按年计征,分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方式缴纳。 8.以课税对象数额相当于计税基数的倍数为累进依据来划分区段,并规定相应的税率,对每个级次分别计算税额的累进税率属于()。 A.差别比例税率 B.超额累进税额 C.超倍累进税率 D.超率累进税率 【您的答案】 【正确答案】C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采用的是超额累进税率形式,假设某人当月取得工资薪金收入的计9. 税依据为1000元,适用的税率为10%,当级税率的速算扣除数是25,该人应该缴纳的所得税为()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处罚标准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处罚标准 一、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十以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细化的具体处罚标准: 1、违法用地为建设用地的,处非法所得5%罚款; 2、违法用地为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和未利用土地的,处非法所得10%罚款; 3、违法用地为基本农田以外的其他耕地的,处非法所得25%罚款; 4、违法用地为基本农田的,处非法所得35%罚款。 二、破坏耕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2倍以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

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 细化的具体处罚标准: 1、限期内已改正或治理,但未恢复原种植条件的,处耕地开垦费1倍罚款; 2、限期内拒不改正或治理的,处耕地开垦费2倍罚款。 三、非法占用土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出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细化的具体处罚标准: 1、非法占用土地为建设用地的,处每平方米10元罚款;

行政机关组织法律制度相关基础知识

行政机关组织法律制度相关基础知识 编辑丨子愚 一、行政组织法的概述 行政组织法主要是关于行政组织的设置权、编制权、行政权限、国家公务员录用权和管理权的规则。 我国的行政组织法有三项基本原则:一是民主集中制原则;二是中央与地方行政机关的职权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原则;三是行政机关的组织建设,实行精简的原则。 二、中央国家行政机关 中央行政机关,是指国务院和国务院所属各工作部门的总称。 (一)国务院 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它的法律性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我国最高行政机关。

国务院的组成人员是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国务院的决策制度,是总理负责制,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国务院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二)国务院行政机构 1.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是协助国务院领导处理国务院日常工作的机构。依据国务院组织法的规定,国务院设立办公厅,由国务院秘书长领导。 2.国务院组成部门 国务院组成部门,包括各部、各委员会、人民银行和审计署。各部、各委员会、人民银行、审计署实行部长、主任、审计长、行长负责制。 3.国务院直属机构 国务院直属机构,是国务院主管某项专门业务的行政机构,具有独立的行政管理职能。国务院直属机构包括: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

验检疫总局、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体育总局、国家统计局、国家林业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旅游局、国家宗教事务局、国务院参事室、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预防腐败局列入国务院直属机构序列,在监察部加挂牌子。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加挂国家版权局的牌子。 4.国务院办事机构 国务院办事机构,是协助国务院总理办理专门事项的行政机构,不具有独立的行政管理职能。如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国务院研究室等,原则上属于内部机构,没有制定部门规章的权力。 三、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一)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地方国家行政机关,是指在一定行政区域内由该行政区人民代表机关产生的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管理地方各级所辖范围内的行政事务。我国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市(自治州、直辖市的区)、县、乡(镇、民族乡)四级。 地方国家行政机关的地位具有双重性:一方面,它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另一方面,它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管辖的地域范围内,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各项行政事务,并依法对自己行为所

建筑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主要内容

建筑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主要内容 一、法律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1)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2)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3)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 (4) 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5)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6) 建筑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 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作业人员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用品。作业人员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7)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8) 施工中发生事故时,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

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9.24)

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目录》简析 一、土地权属 1.国家土地所有权 《物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相关规定:a.《宪法》第十条第一款;b.《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一款;c.《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d.《物权法》第四十七条;e.《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国土[籍]字第26号)第三条至第十八条。 2.集体土地所有权 《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相关规定:a.《宪法》第十条第二款;b.《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第十条;c.《物权法》第五十八条;d.《确定土地使用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国土[籍]字第26号)第十九条至二十五条。 3.临时用地 包括建设施工和地质勘查使用土地、抢险救灾等急需使用的土地 相关规定:a.《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b.《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c.《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三条;d.《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 4.国有土地租赁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222号规定:“国有土地租赁,承租人取得承租土地使用权。” 相关规定:a.《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222号)第一条至第八条;b.《四川省国有土地租赁办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5、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 ---------------------------------------------------------精品文档

建筑工程相关法律法规案例集合

【案例一】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部的法律关系P9 地处A市的某设计院承担了坐落在B市的某项“设计--采购--施工”承包任务。该设计院将工程的施工任务分包给B市的某施工单位。设计院在施工现场派驻了包括甲在内的项目管理班子,施工单位则由乙为项目经理自成了项目经理部。施工任务完成后,施工单位以设计院尚欠施工款为由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主要依据是有甲签字确认的所增加的工程量。设计院认为甲并不是该项目的设计院方的项目经理,不承认甲签字的效力。经查实,甲既不是合同中约定的设计院的授权负责人,也没有设计院的授权委托书。但合同中约定的授权负责人基本没有去过该项目现场。事实上,该项目一直由甲实际负责,且有设计院曾经认可甲签字付款的情形。 【问题】 设计院是否应当承担付款责任,为什么? 【案例分析】 设计院派甲作为设计项目管理班子,但甲既不是合同中约定的设计院授权负责人,也没有设计院的授权委托书,但由于合同中约定的授权负责人基本没有去过项目现场,项目一直由甲实际负责,且设计院曾经认可甲签字付款的情形。施工任务完成后,施工单位以设计院尚欠工程款为由申请仲裁,依据是有甲签字确认的增加的工程量。 【答案】 设计院应当承担付款责任。因为,由于设计院方面的管理原因,让施工单位认为甲具有签字付款的权力,致使本案付款纠纷的出现。《民法通则》第43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目前经常存在着名义上的项目负责人经常不在现场的情况。本案的真实背景是设计院认为甲被施工单位买通而拒绝付款。本案对施工单位的教训是:施工单位需要让发包或总包单位签字时,一定要找其授权人;如果发包或总包单位变更授权人的,应当要求发包单位完成变更的手续。 【案例二】P13 甲施工企业在某条公路的施工过程串,需要购买一批水泥。甲施工企业的采购员张某持介绍信到乙建材公司要求购买一批B 强度等级的水泥。由于双方有长期的业务关系,未签订书面的水泥买卖合同,乙建材公司很快就发货了。但乙建材公司发货后,甲施工企业拒绝支付货款。甲施工企业提出的理由是,公司让张某购买的水泥是A强度等级而非B强度等级。双方由此发生纠纷。 【问题】 (1)水泥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2)合同纠纷应当如何处理? 【分析】 (1)本案中的纠纷处理,首先要判明水泥买卖合同是否有效,而对于合同效力判断的重要依据是甲施工企业的介绍信是如何写的。《民法通则》第6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据此,甲施工企业开出的介绍信是“介绍张某购买水泥”,则张某行为是合法代理行为,其购买B强度等级水泥的行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双方的口头合同也是有效的,应当继续履行,即甲施工企业应当付款。如果甲施工企业开出的介绍信是“介绍张某购买A强度等级水泥”,则张某买B强度等级水泥的行为就超越了代理权限,双方的口头合同是无效的。 (2)如果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其首要的法律后果是返还财产,即甲施工企业可以退货、拒付货款。乙建材公司的损失,按照《民法通则》第66条关于“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应当向张某主张。但在司法实践中,乙建材公司的难点是应当如何证明张某要求购买的是B强度等级水泥。 【案例三】P14-15 2011年7月,甲建筑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中标某大厦工程,负责施工总承包。2012年5月,甲公司将该大厦装饰工程施工分包给乙装饰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甲公司驻该项目的项目经理为李某;乙公司驻该项目经理为王某。李某与王某是多年的老朋友。2012年6月,甲公司在该项目上需租赁部分架管、扣件,但资金紧张。李某听说王某与丙材料租赁站(以下简称丙租赁站)关系密切,便找到王某帮忙赊租架管、扣件。王某答应了李某的请求。随后,李某将盖有甲公司合同专用章的空白合同书及该单位的空白介绍信交给王某。同年7月10日,王某找到丙租赁站,出具了甲公司的介绍信(没有注明租赁

建筑业相关法律法规

建筑业相关法律法规 Company Document number:WUUT-WUUY-WBBGB-BWYTT-1982GT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3号令)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办发[2004]2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2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7号令)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11号令64)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12号令)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计委29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原国家计委3号令)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原国家计委第5号令)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13号令)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定办法(商务部6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82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第154号令)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商务部令第155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58号令)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59号令)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60号令)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方法(建设部第115号令)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14号令)

世界近现代的法律制度

世界近现代的法律制度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 1、依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高制度建设质量不要求做到( ) A.提出法律议案和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行政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等制度建设,重在提高质量,内容要具体.明确,具有可操作性,能够切实解决问题;内在逻辑要严密,语言要规范.简洁.准确。 B.按照条件成熟.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科学合理制定政府立法工作计划 C.改进政府立法工作方法,扩大政府立法工作的公众参与程度 D.积极探索对政府立法项目尤其是经济立法项目的成本效益分析制度 2、我国国家赔偿法的原则是违法归责,下列对违法的含义不正确的理解是:() A.违法指的是行为违法 B.违法指的是行为结果违法 C.违法指的是违反法律,是一个客观标准 D.行政违法既包括积极的作为,也包括消极的不作为 3、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下列不属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方面内容的是() A.依法界定和规范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 B.合理划分和依法规范各级行政机关的职能和权限 C.完善依法行政的财政人事保障机制 D.改革行政管理方式,推进政府信息公开 4、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要减少行政执法层次,适当下移执法重心;对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生产直接相关的行政执法活动,主要由( )两级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要完善行政执法机关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A.市.县 B.省.市 C.省.县 D.县.乡 5、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下面不属于提高制度建设质量方面内容的是() A..加大政府管理成效的力度 B.按照条件成熟.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科学合理制定政府立法工作计划。 C..改进政府立法工作方法,扩大政府立法工作的公众参与程度 D.积极探索对政府立法项目尤其是经济立法项目的成本效益分析制度 6、某男雇佣一女冒充其妻子到镇人民政府办理离婚手续,镇人民政府未经审查即发给离婚证书。该男妻子知道后,精神上遭受极大刺激而导致入院治疗,花去医疗费3000余元。事后,其妻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国家赔偿。下列正确的说法是:() A.不能获得国家赔偿,因为镇政府的行为不是违法行为 B.可以获得国家赔偿,包括医疗费和精神损害赔偿金 C.可以获得国家赔偿,因为镇政府的行为违法且造成了物质损害 D.不能获得国家赔偿,因为对精神损害不给予金钱赔偿 7、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求,行政机关不得设立任何形式的“小金库”;严格执行( )制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必须全部上缴财政,严禁以各种形

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和重要政策的基本内容

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和重要政策的基本内容 建国以后,我国十分重视土地的合理利用与管理,先后制定了一系列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1950年6月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了《土地改革法》; 1986年,全国人大通过了《土地管理法》,1988年进行了修改,该法是我国第一个较全面的综合性的关于保护土地的法律。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案)》。1999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国家又进行了修正。其基本原则为土地公有原则、充分合理利用土地原则、节约利用土地和保护耕地原则、土地有偿使用原则等四项原则。 近年来,为保障粮食生产安全和经济平稳运行,国务院将土地管理作为宏观调控的一条重要手段,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宗旨是:综合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实行“两个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即:“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格控制农用地转为非农建设用地;“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严格建设用地审批。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实行土地社会主义公有制,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控制 1、土地的所有制

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农村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集体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2、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指在一定区域内,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要求以及当地的自然、社会经济条件,对土地的开发、利用、整治、保护等在空间和时间上所作的总体安排和布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要通过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有量和建设用地总规模三个“刚性”指标来控制。有以下特点:(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根据我国行政区划,规划分为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县(市)和乡(镇)五级,即五个层次,上下级规划必须紧密衔接,上一级规划是下级规划的依据,并指导下一级规划,下级规划是上级规划的基础和落实,下一级的建设用地总量和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上一级确定的控制指标,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上一级确定的控制指标。县级土地利用规划应当划分

建设项目供地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建设项目供地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一、国家供地产业政策 产业政策是国家对经济建设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之一,在土地供应政策上,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依照国家规定的产业政策,对淘汰类、限制类项目分别实行禁止和限制供地。关于发布实施《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的通知,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凡列入《限制目录》第一至第十类的建设项目或者采用所列工艺技术、装备的建设项目,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投资管理部门一律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凡列入《限制目录》第十一至第十四类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目录规定条件,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投资管理部门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二)凡列入《禁止目录》的建设项目或者采用所列工艺技术、装备的建设项目,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投资管理部门一律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三)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凡采用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或者生产明令淘汰产品的建设项目,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投资管理部门一律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二、供地政策的主要内容 针对钢铁、电解铝、水泥、电石、铁合金、焦炭等行业盲目投资、低水平重复建设和违法生产等问题。国务院办公厅批转了《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制止钢铁、电解铝水泥行业盲目投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03号)、(国办明电[2004]20号)明确规定:对新建钢铁联合企业、独立炼钢、炼铁厂、电解铝项目的建设用地,除国务院批准立项建设项目外,一律停止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对新建、扩建水泥项目的建设用地,要严格控制用地规模,要以行业准入条件为依据,其建设规模必须达到日产4000吨及新型干法熟料生产技术。 为进一步完善符合我国国情的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国务院出台了《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决定》(国发[2004]28号);建设部出台的《关于清理和控制城市建设中脱离实际的宽马路、大广场建设的通知》(建规[2004]29号)等相关政策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1)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新建办公楼建设项目须经国务院审批;省级以下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新建办公楼须经省级人民政府审批。 (2)城市主干道路、宽度规定不得超过下列标准:小城市和建制镇40米,

土地相关法律法规

土地相关法律法规 一、综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9年8月27日) 土地调查条例(2008年2月7日) 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2009年6月17日)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2004年10月21日) 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2002年4月30日) 二、土地承包与宅基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9年8月27日)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2005年1月1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2003年11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2009年6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 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5年7月29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2004年11月2日) 三、土地取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19日)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3月8日) 划拨用地目录(2001年10月22日)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2007年9月28日)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2006年5月31日)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2003年6月11日)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2006年5月31日)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08年11月29日)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1999年3月2日) 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办法(1999年10月28日) 报国务院批准的土地开发用地审查办法(2001年12月31日) 四、土地权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节录)(2007年3月16日)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年3月11日) 土地登记办法(2007年12月30日) 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2000年10月23日)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变更土地登记的若干规定(1993年2月23日)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1997年1月3日) 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2002年]2月4日) 五、土地征用与安置、补偿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1年6月13日)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2006年7月7日)

(法律法规)建筑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

《建筑工程相关法律法规选编》复习题 第一章法律 一、单选题 1、(P1)我国《建筑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D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法律法规)建筑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 2、(P2)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C 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检验施工许可证。1、 2、3 3、(P3)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A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4、(P10)节约资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国家实施节约和开发并举,把(C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略。 5、(P10)《节约能源法》的目的是为了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A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6、(P19)安全生产管理,坚持(D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1、3 7、(P21)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D淘汰)制度。 8、(P2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C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 9、(P30)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B三个)以上具备承担

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1 0、(P32)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A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11、(P3 6)消防工作贯彻(B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法律法规)建筑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 12、(P43)谎报火警的,依照(C《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13、(P46)我国《环境保护法》所称环境,是指(D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 ★14、(P47)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C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15、(P49)抗震减灾工作,实行(D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 16、(P53)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的抗震(D设计、施工)的全过程负责。★17、(P62)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B推荐性)标准。 1、2 18、(P65)下列(C保险赔款)个人所得,免缴个人所得税。 19、(P68)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循(B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20、(P68)当事人订立合同,有(D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21、(P101)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

违章建筑拆除的相关法律法规

违章建筑拆除的相关法律法规 一、违章建筑定义 违章建筑,是指未依法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而占地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物。主要包括:依法征地拆迁后重新选址建房;私自流转土地建房或建经营住房;在原有宅基地上搭建;原址改建、扩建。其违法行为可分为违反规划和违法占地,适用法律对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根据事权划分,雅安市城市规划工作由市建设局负责,雨城区政府不具备城市规划行政职权。因此,若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违章建筑由雨城区负责拆除,应当由市城管执法局、市建设局等部门作为拆除主体,同时完善相关程序授权雨城区实施。 二、违章建筑拆除途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了“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违法建设主要涉及城乡建设、土地管理、环境保护、水资源管理、交通管理、广告管理、民政管理等多个领域。发生案件较多的集中在城乡建设规划领域的违法建设和土地管理领域的非法占地行为的强制执行。 (一)由国土部门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第八十三条规定:“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这类主要是针对未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或未按照土地利用性质而进行建设的建筑,在区国土分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土地或限期拆除等措施无效后,既不提出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按照法律规定,区国土分局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由县级政府责令相关部门组织进行拆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根据该条规定区建设局是作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等行政决定的主体,而对于直接实施强制拆除活动的主体,须由雨城区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按照法律规定,规划部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后,只有在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逾期不拆除的,雨城区人民政府可以责成区城管执法分局、区规建局等相关部门组织实施行政强制。 (三)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拆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在乡、村庄规划区内的违章建

2021年现代产权法律制度复习资料参考

《当代产权法律制度专项》期末复习资料参照 复习前请认真读一读此专项课程阐明: 当代产权制度、当代公司制度像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这些概念同样,只是一种普通性不带有特定社会属性概念。它们是从在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中发展起来股份制经济中抽象出来普通特性。这种普通特性,是对当代资本主义股份制经济一种抽象。 这种抽象具备非常重要意义。正是由于这种抽象,才得出了老式非市场型公有制转型条件,找到了社会主义公有制适应市场经济规定新实现形式。这对于老式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是至关重要,它打破了公有制经济不也许与市场经济结合顽固观念。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仍要以公有制为基本制度前提,但与市场兼容只能是通过深刻改造,或者说是在当代市场经济、当代产权制度基本上重塑市场型公有制。咱们要进行公有制经济产权改革和公司制度改革,必要要搞当代产权制度和当代公司制度,既分化型、制约型产权制度。 从内涵丰富股份制中抽象出来当代产权制度、当代公司制度并不直接等于公有制。要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实现形式,还需要把公有制内涵与股份制这种形式结合起来。这正是改革真正具备制度创新意义历史性摸索。 第一讲公司制改组法律问题 一、当代公司制度: 是指以完善法人财产权为基本,以有限责任为特性,以公司形态为代表,专门由一组支薪经理管理公司制度。普通而言,当代公司制度由如下几某些构成:社会化公司出资人制度、企事业法人财产制度、公司法人治理构造、有限责任制度、职业经理制度。 二、当代产权制度:

当代产权制度体现为产权明晰化、产权多元化。是以产权界定,即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为特性和内容产权制度。(广义理解还应是一切公司发展所需供应重要制度,如破产制度、社会保障制度、技术改造制度等等。)国有资产界定与重组,已成为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经济体制核心问题。产权界定与重组过程,涉及市场调节和法律制度再调节过程,也是国家作为所有者不断行使所有权来保护自己利益过程。 三、国有公司: 所谓国有公司,普通是指中央或者地方政府经由投资暨资本联系所控制,对其所有或者某些拥有所有者权益公司。在国内,国有公司以有其特定含义,即指由中央或者地方一种财政主体或者一种国有公司事业单位所设立,从属于某主管部门或者主管单位,并合用公司法公司。因素在于:这种公司生产资料归属全体劳动人民共同所有,但是事实上不也许每一种公民都来详细地行使其作为这种公司财产主体所有权,因此由国家作为一种统一权利主体代表全体公民来行使这种权力。在实践中,为了以便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中央政府有也许将这种权利下放给某一种部门或者某些地方政府。基于这些因素,又有学者称,在国内,“国有企事业即全民所有制公司”。 四、国有公司当代公司制度基本特性: 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这一基本特性是总结国有公司改革经验教训基本上得出科学结论。党十六大报告指出:“坚持政企分开,实行所有权和经济权分享,使公司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五、国有公司和普通公司向当代公司改制选取五种公司形态或模式: 第一种模式: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种模式:不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种模式: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种模式:国有独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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