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主要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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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相关法律法规

计量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实施检定的有关规定(试行)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9月6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有利于生产、贸易和科学技术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维护国家、人民的利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立计量基准器具、计量标准器具,进行计量检定,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具,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国家采用国际单位制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由国务院公布。

非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应当废除。

废除的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四条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对全国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计量基准器具、计量标准器具和计量检定第五条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各种计量基准器具,作为统一全国量值的最高依据。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使用。

第七条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的特殊需要,可以建立本部门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

计量法律、法规

计量法律、法规

计量法律、法规计量法律、法规一、引言计量是指通过对物理量的测量来表达数量关系的一种活动。

在各个领域中,计量都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为了规范计量活动并确保其科学、准确和可靠,各个国家和地区都出台了相应的计量法律、法规。

本文将详细介绍计量法律、法规的相关内容。

二、国际计量法律、法规1. 国际计量条约国际计量条约是国际上对计量活动进行规范的法律文书,目的是促进国际计量交流与合作。

当前最重要的国际计量条约包括《国际度量衡公约》、《国际原子能机构协定》等。

2. 国际计量组织标准国际计量组织(BIPM)是负责全球计量活动协调和推进的组织,其发布的标准对各国计量法规起到了重要的参考作用。

其中一些重要的标准包括《国际单位制(SI)》、《国际量纲运算规则》等。

三、国家计量法律、法规1. 法定计量单位制度国家计量法律、法规中都规定了法定计量单位制度,即规定了各类物理量的计量单位和其换算关系。

这些规定通常会参考国际单位制,并根据国内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2. 质量管理体系规定国家计量法律、法规还要求各类实验室和测试机构必须建立质量管理体系,以确保其计量结果具备科学性、可靠性和准确性。

这些规定通常会参考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的相关标准,如ISO/IEC17025等。

3. 计量器具管理规定国家计量法律、法规对计量器具的管理也进行了详细规定。

其中包括计量器具的检定、核准、使用和维护等方面的要求。

4. 计量标准体系建设国家计量法律、法规还要求建立健全的计量标准体系,以保证计量活动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这些规定通常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

5. 计量监督和执法机构及程序国家计量法律、法规还设立了计量监督和执法机构,负责对计量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同时也规定了相关的监督和执法程序。

四、附件本所涉及的附件如下:1. 《国际度量衡公约》全文2. 《国际原子能机构协定》全文3. 《国际单位制(SI)》全文4. 《国际量纲运算规则》全文5. 国家计量单位表五、法律名词及注释1. 计量:通过对物理量的测量来表达数量关系的一种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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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实施检定的有关规定(试行)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9月6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有利于生产、贸易和科学技术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维护国家、人民的利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立计量基准器具、计量标准器具,进行计量检定,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具,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国家采用国际单位制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由国务院公布。

非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应当废除。

废除的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四条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对全国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计量基准器具、计量标准器具和计量检定第五条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各种计量基准器具,作为统一全国量值的最高依据。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使用。

第七条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的特殊需要,可以建立本部门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一)2024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一)2024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一)引言概述: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作为国家立法的重要法律之一,对于实施和监督计量活动具有重要意义。

该法规定了计量的基本原则、计量制度的组织与管理、计量技术、计量器具的使用与检定等方面内容,旨在确保计量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维护国家计量秩序。

本文将围绕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展开讨论,分为五个大点,分别是计量的基本原则、计量制度的组织与管理、计量技术、计量器具的使用与检定以及法规的实施与监督。

正文内容:1. 计量的基本原则- 公平公正原则:计量活动应依法进行并保证计量结果的公平公正。

- 一次准确原则:计量结果应具备一次准确性,确保计量结果可信。

- 国际接轨原则:我国计量活动应与国际接轨,参与国际比对和标定。

2. 计量制度的组织与管理- 计量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的计量管理机构,加强对计量活动的统一管理与监督。

- 计量标准体系:建立完善的计量标准体系,确保计量单位和规范的统一性。

- 计量法制建设:加强计量法规的制定和完善,确保计量活动的依法进行。

3. 计量技术- 计量技术的发展与应用:加强计量技术的研发和创新,推动科技进步对计量工作的支撑作用。

- 计量技术手段的应用:推广应用先进的计量技术手段,提高计量活动的效率和准确性。

- 计量人才培养:加强计量人才培养,提高计量技术队伍的素质和能力。

4. 计量器具的使用与检定- 计量器具的选用与使用:规范计量器具的选用和使用,确保计量结果的准确性。

- 计量器具的计量检定:建立健全的计量器具检定制度,确保计量器具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 计量器具的维修与维护:加强计量器具的维修与维护工作,延长器具的使用寿命。

5. 法规的实施与监督- 法规的执行机构:明确计量法规的执行机构,划定各级计量监督管理职责。

- 法规的执行与监督:加强对计量法规的执行与监督,确保法规有效实施。

- 违法行为的处理:规范对违法计量行为的处罚力度,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总结: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对于保障计量活动的准确性和公正性,维护国家计量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计量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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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的法律法规计量的法律法规一、计量基本法律法规1.1计量法1.1.1计量法的基本原则计量法是指用于统一和规范计量活动的基本法律规定。

计量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公平公正原则、科学技术发展原则、全面规划原则等。

1.1.2计量法的范围和适合对象计量法的适合范围主要包括计量单位、计量器具和计量活动等。

1.1.3计量法的实施和监督计量法的实施主要由国家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计量法的监督由计量监督机构负责。

1.2计量管理条例1.2.1计量器具管理条例计量器具管理条例主要规定了计量器具的管理、检定、使用和维修等事项。

1.2.2计量标准管理条例计量标准管理条例主要规定了计量标准的制定、保管和使用等事项。

1.2.3计量认证管理条例计量认证管理条例主要规定了计量认证的申请、审批和监督等事项。

二、计量单位的规定2.1国际单位制及其衍生单位国际单位制是国际公用计量单位的基础,主要包括7个基本单位和16个衍生单位。

2.2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主要包括长度、质量、时间、电流、热力学温度和发光强度等单位。

三、计量器具的管理3.1计量器具的分类和用途计量器具按照其测量原理和用途的不同可分为长度计量器具、质量计量器具、温度计量器具等。

3.2计量器具的检定和检验计量器具的检定是指对计量器具的准确性和可靠性进行审查和确认,检验是指对计量器具的性能和规格进行测试。

四、计量活动的管理4.1计量检定和计量认证计量检定是指对特定类型的计量器具和计量装置进行准确性检定和核实,计量认证是指对计量能力进行评定和证明。

4.2计量技术服务计量技术服务是指通过仪器仪表校准、技术咨询和培训等方式,为提供计量技术支持和服务。

五、计量的法律责任5.1计量违法行为的处罚对于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行为,相关部门将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5.2计量纠纷的解决计量纠纷的解决可以通过行政诉讼、仲裁和调解等方式进行。

5.3计量的法律责任计量活动中存在失职行为、犯罪行为等,相关责任将依法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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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主要法律法规计量主要法律法规1. 计量法计量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法规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目的是确保计量工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计量法于1985年通过,1993年经修订,至今仍然有效。

计量法的执行机关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根据计量法,计量是指通过比较、检定、检验、校准、量值传递和计量认证等活动,以确定物质和能量等量值的过程。

计量工作的目标是保护人民的生命、健康、财产和环境,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2. 计量器具管理条例计量器具管理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法规,涉及计量器具的购置、使用、维修和报废等方面的具体管理细则。

根据计量器具管理条例,计量器具是指用于进行计量的设备、工具和系统。

计量器具管理条例规定了计量器具的型式审查和定型检验,以及计量器具的购置、使用、检定和检验等管理步骤,旨在保障计量器具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3. 计量认证管理办法计量认证管理办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认证认可体系中的一项重要法规。

根据计量认证管理办法,计量认证是指国家对实施计量活动的组织、机构、人员和计量器具等相关事项进行核准和认定的行为。

计量认证管理办法规定了计量认证的申请条件、程序和评价标准,以及认证机构的管理要求。

通过计量认证,可以增加计量活动的可信度和公信力,促进计量领域的质量改进和技术创新。

4. 《计量检定法》《计量检定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法律法规,于2019年通过。

《计量检定法》的实施目的是规范计量检定工作,确保计量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根据《计量检定法》,计量检定是指对计量器具、刻度和计量生产过程等进行检验、检定和测试的活动。

计量检定的结果可以作为法定计量值,为法律规定的计量活动提供基础。

《计量检定法》规定了计量检定的组织机构、检定程序和结果评定等方面的具体要求,为计量检定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5. 计量单位条例计量单位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项法规,用于规定和统一计量单位的使用。

根据计量单位条例,计量单位是指供计量使用的度量单位,用于表示物理量和测量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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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主要法律法规计量主要法律法规1:计量法律法规的概述1.1 《计量法》1.2 《国际计量法》1.3 《计量法实施细则》1.4 《计量技术规定》2:计量法律法规的体系2.1 计量单位制度2.1.1《国际单位制》2.1.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单位法》 2.2 计量标准与计量检定2.2.1《计量标准法》2.2.2《计量标准实施细则》2.3 计量器具管理2.3.1《计量器具管理条例》2.3.2《计量器具管理办法》2.4 计量认证与计量检验2.4.1《计量认证法》2.4.2《计量认证实施办法》2.5 计量监督与计量监测2.5.1《计量监督管理条例》2.5.2《计量监督无线电干扰防治办法》3:计量法规涉及的领域3.1 工业生产领域3.1.1《工业计量器具管理办法》3.1.2《工业计量器具检定规程》3.2 贸易领域3.2.1《商品计量法》3.2.2《商品计量器具使用管理办法》 3.3 医疗卫生领域3.3.1《医疗机构计量器具管理办法》 3.3.2《医疗计量技术规定》3.4 交通运输领域3.4.1《公路计量器具检定规程》3.4.2《船舶计量技术规定》4:本文档涉及附件附件1:《计量法》全文附件2:《国际计量法》全文附件3:《计量法实施细则》全文附件4:《计量技术规定》全文5: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5.1 计量单位制度- 国际单位制:国际通用的计量单位体系,由国际计量大会制定和发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单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计量单位制度。

5.2 计量标准与计量检定- 计量标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了计量标准的制定、应用和保护等方面的内容。

- 计量标准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的针对计量标准的具体实施办法。

5.3 计量器具管理- 计量器具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了计量器具的管理、使用和检定等方面的要求。

- 计量器具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的具体计量器具管理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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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法律法规
(一)计量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二)计量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国务院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
全面推行我国法定计量单位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
国防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关于改革全国土地面积计量单位的通知
(三)计量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条文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计量基准管理办法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
标准物质管理办法
法定计量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
计量检定印、证管理办法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
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办法
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
计量授权管理办法
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实施检定的有关规定(试行)计量监督员管理办法
专业计量站管理办法
社会公正计量行(站)监督管理办法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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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法规体系1、计量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9月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

2、计量法规(8个)《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1984年2月27日国务院发布;《全国推行我国法定计量单位的意见》—1984年1月20日国务院第一次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1987年4月15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1989年10月11日国务院批准;《关于改革全国土地面积计量单位的通知》—1990年12月18日国务院批准;《国防计量监督管理条例》—1990年4月5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量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9月22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3、计量规章(30多个)《计量法条文解释》、《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实施计量检定的有关规定》、《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目录2005年第145号)、《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计量标准考核办法》、《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计量检定印、证管理办法》、《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专业计量站管理办法》、《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办法》、《社会公正计量行(站)管理办法》、《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规定》、《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等30余件计量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计量法》共计六章三十五条(1985年9月6日通过,1986年7月1日起施行)一、计量法的主要内容1、立法宗旨(目的):(第一条)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统一和量值准确可靠。

有利于生产、贸易、科学技术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维护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

2、立法原则统一立法,区别管理。

3、调整范围(第二条)(1)地域调整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2)对象调整范围:计量基准、计量标准、计量检定、计量单位、计量器具制造、修理、销售、进口、使用等单位和个人之间的各种法律关系。

4、法定计量单位(第三条)我国采用国际单位制。

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由国务院公布。

非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应当废除。

废除的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国际单位制的基本单位由组成。

7个SI基本单位:长度米(m)、质量千克(公斤)kg、时间秒s、电流安[培]A、热力学温度开[尔文]K、物质的量摩[尔]mol、发光强度坎[德拉]cd;包括辅助单位在内的具有专门名称的导出单位21个;SI词头20个;国家选定的非SI单位共16个。

法定计量单位使用注意事项:5、计量基准(第五条)作为统一全国量值的最高依据,全国量值都要溯源于基准。

6、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第六条)是统一本地区量值的依据,在社会上实施计量监督具有公证作用,其数据具有权威性和法律效力。

目前全国有43000多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新疆有1000多项。

注:(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建立的本行政区域内的最高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须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其他等级由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

(2)部门、企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建立计量标准,其最高计量标准,由于其主管部门同级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

(无主管部门的企业单位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由该企业工商注册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持考核。

)7、计量检定(第九、十、十一条)(1)强制检定是指计量标准器具或工作计量器具必须定点定周期地由法定的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

包括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企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的列入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目录工作计量器具。

(2)计量器具未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3)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使用者应依法自行进行周期检定,本单位不能检定的,由有权开展计量检定的机构进行检定。

(4)计量检定必须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进行,必须执行检定规程。

(5)计量检定应当按照经济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则进行。

8、计量器具管理(第三章)(1)凡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单位或个人,由县级以上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发“许可证”(二证),工商部门凭“二证”办理营业执照。

(2)制造计量器具新产品,国内未生产过的应进行定型鉴定和型式批准;国内生产过而本单位未生产过,应进行样机试验。

(3)进口计量器具,以销售为目的计量器具向省级以上计量行政部门申请检定。

(4)国防系统计量工作依据《计量法》由国务院中央军委另行制定。

9、计量机构及人员(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执行前款规定的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置的计量技术机构。

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授权承担计量检定等工作的技术机构;a、授权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b、授权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技术机构;c、授权对内开展强检工作。

D、授权对外开展强检、非强检工作,授权其他技术考核工作等。

计量人员经考核合格10、计量纠纷的处理(第二十一条)因计量器具准确度引起的计量纠纷,以国家基准或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检定的数据为准(计量仲裁检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计量纠纷的调解和仲裁检定,并可根据委托,指定有关计量检定机构进行仲裁检定。

11、法律责任(第五章)有下列违反计量法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1)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制造或者修理计量器具的,责令停止生产、停止营业,没收违法所得;(2)制造、修理、销售不合格的计量器具,责令停止生产、停止营业,没收违法所得;(3)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并处罚款;(4)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未经检定、超检定周期、检定不合格)或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损害国家和消费者利益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并处罚款;(5)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计量器具,没收计量器具,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6)计量监督人员违法失职,情节较轻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形式:1、责令停止生产、制造、销售、进口、使用、停止营业;2、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3、责令赔偿损失;4、并处罚款;5、行政处分。

二、计量法的基本特点我国计量法有三个方面的特点:――统一立法,区别管理的原则;――加强工业计量的法律调整;――适应改革需要的放权、授权。

三、计量法存在的问题计量法制定于20世纪80年代,部分规定已不适应入世和市场经济的需要。

存在的主要问题有:――法制管理的计量器具过宽;――对WTO/TBT协议正当目标原则规定的有关计量工作等缺少法律规范;――量传方式单一,不能满足各领域对量值溯源的需求;――对校准市场缺少统一的规范等。

——缺少对商品量的管理规定。

计量法的修改工作,目前在积极加紧进行。

《计量法实施细则》共计十一章六十五条(1987-1-19批准,1987-2-1发布施行),是对《计量法》的细化。

1、计量基(标)准器:(1)计量基准(基准、副基准、工作基准):统一全国的量值,并与国际量值保持一致。

(2)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最高等级、其它等级):统一当地的量值,对社会上实施计量监督具有公证作用,并与国家计量基准量值保持一致。

(3)计量标准使用条件:a、检定合格;b、具有正常工作所需的条件;c、具有称职的保存、维护、使用人员(即有合格检定人员);d、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e、经建标考核合格,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还需取得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后方可使用。

2、计量检定:(1)强检:a、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和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向主持考核的计量行政部门申请检定;b、强检计量器具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检定;(2)非强检:自行依法经济合理、就地就近申请检定(自检)。

3、计量器具的销售和使用:(1)进口计量器具无型式批准证书不得销售;(2)凡没有产品合格印、证和《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的计量器具不得销售。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销售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不得使用残次零配件组装和修理计量器具。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工作岗位上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或者超过检定周期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在教学示范中使用计量器具不受此限。

4、法定检定机构(1)职责:负责建立基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进行量值传递,执行强检或其他检定、校准、检测任务,起草技术规范,为计量行政部门综合管理和行政执法提供技术保证。

(2)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员:依法取得检定员证件,按检定员证规定的项目从事检定工作。

(3)费用:建标、建标复查、计量器具检定、定型鉴定、样机试验、办理修理或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计量认证、仲裁检定,都应缴费,收费标准由计量行政部门(省级以上)会同国家财政、物价部门统一制定。

(即政府行为收费)5、《计量法实施细则》中使用的专用术语定义:(1)计量器具:用以直接或间接测出被测对象量值的测量设备和统一量值的基准、标准(标物)。

(2)计量检定:是指为评定计量器具的计量性能,确立其是否合格所进行的全部工作。

(3)计量认证: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有关技术机构计量检定测试能力和可靠性进行的考核和证明。

(4)仲裁检定:用基准或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所进行的裁决为目的的计量检定、测试活动。

(5)计量检定机构:承担计量检定工作的技术机构。

(6)定型鉴定:对计量器具新产品的计量性能进行全面审查、考核。

《国家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管理办法》(1987-4-15国务院发布1987-7-1施行)1、调整范围:中国境内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列入《强检工作计量器具目录》(国家、地方)的计量器具实行定点定期检定(强检)。

强制检定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对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并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计量器具实行定点定周期检定。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强制检定工作统一实施监督(1)使用者将其使用的强检工作计量器具登记造册,报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备案;(2)由该机构(或其上级)指定计量检定机构,并由执行强检任务的检定机构依据检定规程确定周期(简称定点、定周期)。

3、?使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规定将其使用的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登记造册,报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备案,并向其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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