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计量法实施细则

计量法实施细则
是制定和落实计量法相关条文的具体规定和操作细节。
计量法实施细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计量单位的规定:规定国家统一的计量单位制度,明确不同物理量的计量单位和符号。
2. 计量器具的管理:规定计量器具的购置、检定、使用、维修和报废等管理要求,确保计量器具的准确性和稳定性。
3. 计量标准的建立和维护:规定计量标准的建立、校准、鉴定和监督检查等程序和要求,保证计量标准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4. 计量检定和认证:规定计量检定和认证的程序、技术要求和监督管理措施,确保计量结果的可靠性和公正性。
5. 计量器具使用者的责任和义务:规定计量器具使用者对计量器具的保管、使用和检定等事项的责任和义务。
6. 计量行政管理:规定计量行政管理的具体措施和程序,包括计量标志的使用、计量检定机构的监督和管理等。
7. 违法行为的处理和处罚:规定违反计量法的行为的处理和处罚措施,维护计量秩序和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通过制定和实施计量法实施细则,可以使计量工作更加规范和科学,保障计量结果的准确和公正,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消费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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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法实施细则范本(2篇)

计量法实施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以下简称《计量法》)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旨在规范计量活动,保障计量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计量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计量活动应当依法进行,遵循准确、可靠、公正和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计量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确保计量活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第五条计量器具的制造、销售、使用等活动应当符合相关计量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计量器具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二章计量器具管理第六条计量器具的管理应当符合《计量法》的规定,并按照相关标准执行。
第七条计量器具的使用单位应当保证计量器具的准确性、完好性,定期进行检验和校准。
计量器具发生故障时,应及时维修或更换。
第八条计量器具的检验和校准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计量实验室进行,确保结果的准确和可靠。
第九条计量器具的销售单位应当提供准确、可靠的计量器具,并确保计量器具具备合格证书、计量标志等。
第十条计量器具的制造单位应当符合计量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计量器具的生产过程和质量等符合标准要求。
第三章计量结果的认证第十一条计量结果的认证应当依据《计量法》的规定进行,确保计量结果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第十二条计量结果的认证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计量认证机构进行,确保认证过程的公正和透明。
第十三条计量结果的认证应当依据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确保认证过程的可靠和规范。
第十四条计量结果的认证应当进行记录和归档,确保结果的可追溯和备查。
第四章违法行为和处罚第十五条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计量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故意篡改、伪造计量数据或者提供虚假计量结果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受到相应的处罚。
第十七条违反计量法律法规和本实施细则的其他行为,将依法受到相应的处理和处罚。
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由国家计量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18修正)【法规类别】计量综合规定【发布部门】国务院【发布日期】2018.03.19【实施日期】2018.03.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国家实行法定计量单位制度。
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按照国务院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国家有计划地发展计量事业,用现代计量技术装备各级计量检定机构,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工农业生产、国防建设、科学实验、国内外贸易以及人民的健康、安全提供计量保证,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第二章计量基准器具和计量标准器具第四条计量基准器具(简称计量基准,下同)的使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经国家鉴定合格;(二)具有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环境条件;(三)具有称职的保存、维护、使用人员;(四)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符合上述条件的,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审批并颁发计量基准证书后,方可使用。
第五条非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拆卸、改装计量基准,或者自行中断其计量检定工作。
第六条计量基准的量值应当与国际上的量值保持一致。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有权废除技术水平落后或者工作状况不适应需要的计量基准。
第七条计量标准器具(简称计量标准,下同)的使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经计量检定合格;(二)具有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环境条件;(三)具有称职的保存、维护、使用人员;(四)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八条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对社会上实施计量监督具有公证作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建立的本行政区域内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须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其他等级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
2024年计量法实施细则(两篇)

引言概述:随着数字化时代的到来,计量法在各个行业中的作用日益凸显。
为了确保计量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我国将于2024年开始实施新的计量法实施细则。
本文将详细介绍2024年计量法实施细则的内容,旨在帮助人们更好地理解和适应新的计量法要求。
正文内容:1.新的计量法实施细则的背景和重要性1.1数字化时代下计量法的重要作用在数字化时代,计量法的作用不仅限于传统的物理量测量,还涵盖了信息技术领域中的电子测量、数据测量等。
新的计量法实施细则的出台,是为了适应数字化时代的发展需求。
1.2引入国际标准的必要性新的计量法实施细则将更加注重与国际标准接轨,从而增加我国在国际贸易中的竞争力。
1.3保障公众利益的要求新的计量法实施细则旨在保障公众利益,确保计量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以促进社会公平和经济发展。
2.新的计量法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2.1计量法的适用范围新的计量法实施细则将适用于所有涉及计量的行业和领域,包括工业生产、贸易、环境保护、能源等。
2.2计量单位和符号的使用新的计量法实施细则明确规定了计量单位和符号的使用方法和规范,以确保计量结果的统一和准确。
2.3计量器具的管理新的计量法实施细则将加强对计量器具的管理,包括强制性的检定和检验程序,以及追溯性和纠偏性要求的引入。
2.4计量认证和检定机构的监管新的计量法实施细则将加强对计量认证和检定机构的监管,确保其独立、公正和权威的地位,以保证计量结果的可信度和有效性。
2.5新的计量技术和方法的应用新的计量法实施细则将促进新的计量技术和方法的应用,包括物联网、人工智能等,以提高计量的效率和精确度。
3.新的计量法实施细则的实施计划和措施3.1实施时间和过渡期新的计量法实施细则将于2024年开始实施,为行业和企业提供过渡期以适应新的要求。
3.2培训和教育措施为了帮助行业和企业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新的计量法实施细则,相关部门将组织培训和教育活动,提高计量人员的专业水平。
3.3监督和执法措施新的计量法实施细则将加强监督和执法力度,对违反计量法的行为进行处罚和纠正,以确保法规的有效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22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22修订)【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2号【发布部门】国务院【公布日期】2022.03.29【实施日期】2022.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国家实行法定计量单位制度。
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按照国务院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国家有计划地发展计量事业,用现代计量技术装备各级计量检定机构,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工农业生产、国防建设、科学实验、国内外贸易以及人民的健康、安全提供计量保证,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第二章计量基准器具和计量标准器具第四条计量基准器具(简称计量基准,下同)的使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经国家鉴定合格;(二)具有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环境条件;(三)具有称职的保存、维护、使用人员;(四)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符合上述条件的,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审批并颁发计量基准证书后,方可使用。
第五条非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拆卸、改装计量基准,或者自行中断其计量检定工作。
第六条计量基准的量值应当与国际上的量值保持一致。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有权废除技术水平落后或者工作状况不适应需要的计量基准。
第七条计量标准器具(简称计量标准,下同)的使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经计量检定合格;(二)具有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环境条件;(三)具有称职的保存、维护、使用人员;(四)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计量法实施细则

计量法实施细则一、总则1. 本细则是为了确保计量工作的准确性、可靠性和公正性而制定的,适用于所有计量活动和计量机构。
2. 计量工作必须依法依规进行,并严格遵守计量法律法规和计量技术规范。
3. 计量工作的质量控制必须有明确的管理责任和控制措施,确保计量结果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二、计量标准1. 计量标准必须符合国家计量法规定,并具备法定的计量能力和资质。
2. 计量标准的选择应根据被测量的特点和要求进行,确保计量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 计量标准的使用必须进行周期性的检定和校准,确保其准确度的长期维持。
三、计量器具1. 计量器具必须具备相应的计量性能和技术规格,并符合国家计量法规定的计量器具类别和等级。
2. 计量器具必须经过合法的检定和核准程序,并得到相应的计量合格证书。
3. 计量器具的管理包括采购、使用、检定和校准等方面,必须有明确的责任和管理措施。
四、计量程序1. 计量工作必须按照法定的计量程序进行,包括测量,检定,校准,认证和检验等环节。
2. 计量程序的执行必须符合计量要求和技术规范,确保计量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 计量程序的记录必须详细、真实和准确,确保计量过程的可追溯性和可验证性。
五、质量控制1. 计量工作必须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组织架构、管理控制和工作流程等方面。
2. 质量控制必须有明确的管理责任和控制措施,包括计量器具的管理、人员的培训和授权等方面。
3. 质量控制必须按照国家计量法和计量技术规范进行,确保计量结果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六、监督检查1. 计量工作必须接受国家计量监督检查,确保计量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2. 监督检查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确保其独立性和公正性。
3. 监督检查的结果必须及时、准确地通报,并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和改进。
七、法律责任1. 违反计量法律法规和计量技术规范的行为将受到法律追究和行政处罚。
2. 对于计量工作中的错误和瑕疵,必须及时纠正和整改,并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进行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文档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计量行为,保护计量活动的公平、公正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以下简称《计量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计量行为应当符合计量法的规定,遵循科学、公正、准确、可追溯和合理经济的原则。
第三条计量单位应当依法设置,每一计量单位都应当有一个符号或名称来代表它。
第二章计量单位第四条计量单位的设置应当依据国际计量单位制和我国实际情况,确保计量单位的科学性、统一性、规范性和便利性。
第三章计量器具第五条计量器具应当符合计量法的规定和国家的计量技术规范,具备计量特性,能够保证测量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六条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具,须依法取得相应的计量器具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许可或者备案。
第四章计量检定第七条计量检定是指对计量器具进行检验、核准和检定合格等活动,以确保计量器具符合计量技术规范的要求,并可以在计量活动中使用。
第八条计量检定应当依法进行,检定结果应当真实、准确、可靠,保证计量结果的可追溯性。
第五章计量认证第九条计量认证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有关机构对计量能力进行的评定和认定活动。
第十条通过计量认证的计量机构才能够提供有关计量方面的证书和服务。
附件:1.计量单位国际计量单位制(简称国际单位制)2.计量技术规范3.计量器具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许可或者备案的申请表格法律名词及注释:1.计量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文件,用于规范计量行为和计量活动。
2.计量单位:指用于计量的标准,是计量的基本要素之一,能够量度世界上各种物质和现象,并可对其进行互相比较和变换。
3.计量器具:指用于测量物理量的工具、装置或仪器,根据计量原理和方法,将被测量的物理量转变为容易测量的形式。
【文档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计量行为的管理,促进计量技术的发展和应用,维护计量活动的公正、公平和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以下简称《计量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计量法实施细则(3篇)

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计量法,规范计量工作的组织管理,保证计量结果的准确可靠,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计量法实施细则是计量法的配套性法规,必须与计量法保持一致,相互补充。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计量工作。
第四条计量工作由国家计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各级政府应当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合理布局和配置计量资源,支持并推动计量技术的发展和应用。
第六条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计量义务,确保计量结果的准确可靠。
第七条国家计量监督管理部门对计量结果的准确可靠性负有监督责任,对违法行为予以查处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八条计量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公正、透明、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计量单位第九条计量单位是指用于计算、衡量物理量的基本单位。
第十条计量单位分为基本单位和衍生单位。
第十一条基本单位是指计量单位体系中的基础单位,包括长度、质量、时间、电流、温度、物质的量和光强等。
第十二条衍生单位是通过基本单位和衍生单位之间的转换关系来表示的单位,如速度、加速度、力量、功率等。
第十三条计量单位的使用应当遵循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并且应当将计量结果以计量单位的形式进行表示。
第十四条计量单位的转换关系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十五条计量单位的使用应当具有可比性和可追溯性,确保计量结果的准确可靠。
第三章计量资格认定第十六条计量资格认定是对计量机构的能力、设备、条件和技术水平进行评估和认定。
第十七条计量资格认定机构应当具备法定资格,经国家计量监督管理部门认可。
第十八条计量资格认定机构应当遵循科学、公正、透明、高效的原则进行认定工作。
第十九条计量资格认定应当根据计量机构的实际需求和发展水平进行,包括初次认定、续审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计量机构应当按照认定结果的要求,保持设备的正常运行和维护,并及时更新和完善技术水平。
第二十一条计量机构应当按照计量法和相关标准的要求,完成所承接的计量任务,并及时提供计量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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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实验室和计量检定机构第十一条计量检定实验室(以下简称检定实验室)是指从事计量检定工作的专门机构。
检定实验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国家计量行政部门批准设立;二)具有正常工作所需的环境条件;三)具有称职的检定人员;四)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检定实验室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进行检定工作,并对检定结果负责。
第十二条计量检定机构(以下简称检定机构)是指从事计量检定工作的机构。
检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国家计量行政部门批准设立;二)具有正常工作所需的环境条件;三)具有称职的检定人员;四)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检定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进行检定工作,并对检定结果负责。
第十三条检定实验室和检定机构应当建立计量检定质量保证体系,保证检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检定实验室和检定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检定结果的公证和认定。
第四章计量认证和计量监督第十四条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计量认证工作,认证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的计量标准器具、计量检定实验室和检定机构,并颁发计量认证证书。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计量监督工作,对计量标准器具、计量检定实验室和检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确保计量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违反本细则规定,擅自拆卸、改装计量基准,或者自行中断计量检定工作的,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违反本细则规定,使用未经计量检定合格的计量标准器具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吊销其计量标准器具的使用许可证,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违反本细则规定,未经计量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设立计量检定实验室或者检定机构的,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违反本细则规定,使用未经计量认证的计量标准器具、计量检定实验室或者检定机构的,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对于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依法可以吊销其计量标准器具的使用许可证,并可以吊销其计量认证证书或者计量检定合格证书。
第十一条规定了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向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周期检定的要求。
对于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则需要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如果当地无法提供检定机构,则需要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第十二条要求企业和事业单位配备适应生产、科研和经营管理的计量检测设备,并制定具体的检定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明确计量器具的清单和相应的检定周期,以保证使用的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能够定期检定。
第十三条规定计量检定工作应当遵循经济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则,不受行政区划和部门管辖的限制。
第十四条要求企业和事业单位在申请办理《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时,需要接受与其主管部门同级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考核。
对于乡镇企业,则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进行考核。
只有经过考核合格并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企业,才能够使用统一规定的标志并获得主管部门的批准生产。
第十五条规定对于从事计量器具的经营修理的企业和事业单位,需要申请《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并直接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
如果当地无法进行考核,则可以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
只有经过考核合格并取得《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的企业,才能够使用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志并获得批准营业。
第十六条要求制造和修理计量器具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在固定的场所从事经营,并按照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如果需要在其他地方经营,则需要经过所到地方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验证核准后方可申请办理营业执照。
第十七条明确了对申请《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和《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进行考核的内容,包括生产设施、出厂检定条件、人员的技术状况以及有关技术文件和计量规章制度。
第十八条规定凡制造全国范围内从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经过定型鉴定,并履行型式批准手续,颁发证书。
如果全国范围内已经定型但本单位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则需要进行样机试验,并发放合格证书。
未经型式批准或者未取得样机试验合格证书的计量器具不得生产。
第十九条规定,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定型鉴定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授权的技术机构进行,而样机试验则由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的技术机构进行。
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型式需要由当地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进行批准。
经过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批准的型式,需要经过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的审核同意,才能作为全国通用型式。
申请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和样机试验的单位需要提供新产品样机以及相关技术文件和资料。
同时,负责定型鉴定和样机试验的单位需要对申请单位提供的样机和技术文件、资料进行保密。
对于企业和事业单位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质量,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有权进行监督检查,包括抽检和监督试验。
凡是没有产品合格印、证或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都不准出厂。
在计量器具的销售和使用方面,外商在中国销售计量器具需要按照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型式批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需要对当地销售的计量器具实施监督检查。
凡是没有产品合格印、证和《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的计量器具都不得销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销售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不得使用残次零配件组装和修理计量器具。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工作岗位上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或者超过检定周期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但在教学示范中使用计量器具不受此限。
在计量监督方面,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需要监督和贯彻实施计量法律、法规的职责。
这包括贯彻执行国家计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制定和协调计量事业的发展规划,建立计量基准和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组织量值传递;对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具实施监督;进行计量认证,组织仲裁检定,调解计量纠纷;监督检查计量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对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行为,按照本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计量管理人员负责执行计量监督、管理任务。
计量监督员负责在规定的区域、场所巡回检查,并可根据不同情况在规定的权限内对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现场处理,执行行政处罚。
计量监督员必须经过考核合格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任命并颁发监督员证件。
28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为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其职责包括研究建立计量基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起草技术规范,为实施计量监督提供技术保证,并承担有关计量监督工作。
29条规定,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计量检定人员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计量检定证件。
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人员则由其主管部门考核发证。
未取得计量检定证件的人员不得从事计量检定工作。
计量检定人员的技术职务系列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30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在规定范围内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授权形式包括授权专业性或区域性计量检定机构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授权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授权某一部门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对其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以及授权有关技术机构承担法律规定的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31条规定,被授权单位执行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授权单位考核合格,其相应计量标准必须接受计量基准或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检定,承担授权的检定、测试工作须接受授权单位的监督。
如果被授权单位成为计量纠纷中当事人一方,双方协商不能自行解决的情况下,由县级以上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进行调解和仲裁检定。
第七章规定,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计量认证。
计量认证内容包括计量检定、测试设备的工作性能、计量检定测试设备的工作环境和人员的操作技能、保证量值统一、准确的措施及检测数据公正可靠的管理制度。
34条规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提出计量认证申请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指定所属的计量检定机构或被授权的技术机构按照规定的内容进行考核。
考核合格后,由接受申请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发给计量认证合格证书。
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机构不得开展产品质量检验工作。
第三十五条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计量行政部门有权对计量认证合格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如果已经获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需要新增检验项目,应按照本细则的相关规定,申请单项计量认证。
第八章涉及计量调解和仲裁检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计量纠纷的调解和仲裁检定,并可根据司法机关、合同管理机关、涉外仲裁机关或其他单位的委托,指定有关计量检定机构进行仲裁检定。
在调解、仲裁及案件审理过程中,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改变与计量纠纷有关的计量器具的技术状态。
如果计量纠纷当事人对仲裁检定不服,可以在接到仲裁检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诉。
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进行的仲裁检定为终局仲裁检定。
第九章费用规定了建立计量标准申请考核、使用计量器具申请检定、制造计量器具新产品申请定型样机试验、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申请许可证,以及申请计量认证和仲裁检定等需要缴纳费用。
具体收费办法或收费标准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会同国家财政、物价部门统一制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所进行的检定和试验不收费。
被检查的单位有提供样机和检定试验条件的义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的计量检定机构需要为贯彻计量法律、法规,实施计量监督提供技术保证所需要的费用,按照国家财政管理的规定,分别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第十章法律责任规定了违反本细则第二条规定,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责令其改正。
如果属于出版物,责令其停止销售,并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四条规定,制造、销售和进口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和进口,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其违法所得10%至50%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