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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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学校组织的校本培训和学校认可的教师自主研习活动学分,五年周期内累计登记不超过120学分, 具体计算办法由中小学校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
政策保障
第二十四条举办教师培训的机构和中小学校要加强继续教育过程性记录和档案管理,作为登记和审核继续教 育学分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继续教育学分是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职务(职称)评聘及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继续教育 学分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暂缓教师资格注册,不得参加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 优秀等次。
第二十六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设立教师培训专项资金,并纳入财政预算。同时,各学校依据国务院关于中 小学按照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教师培训经费的规定,足用,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十七条中小学教师参加法律、法规规定的继续教育,其费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解决;参加所在单位安 排的继续教育,其费用由所在单位负担;参加自主选择的继续教育和自主研习活动,其费用按照所在单位的规定解 决。
登记管理
第十二条继续教育实行学分登记,采用证书管理和信息化管理。
第十三条继续教育学分登记范围包括: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举办和认可的各类培训;教师参加的国民教育系列 学历(学位)提升学习;学校根据本校实际组织开展的校本培训和学校认可的教师自主研习活动。
第十四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举办和认可的各类培训,教师完成学习任务,经考核合格,依据课程类型及其重 要性折算学分,原则上1小时为1学时,1学时计算1学分。
谢谢观看
第六条继续教育实行学分管理。原则上每五年为一个周期。每周期内,中小学教师应完成不少于360学分且 每年不少于48学分的继续教育。
中小学教师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省范围内有效。
内容形式

教师继续教育培训管理办法

教师继续教育培训管理办法

教师继续教育培训管理办法继续教育是现代社会中不可忽视的重要一环,尤其是在教育领域。

教师继续教育培训管理办法的制定,对于提高教师教学水平、适应教育改革发展的需要,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教师继续教育培训管理办法。

1. 现状与问题当前,我国的教师继续教育培训管理办法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教师继续教育培训内容单一。

大部分培训只注重教学技能的提升,忽视教师的思想、理论、研究能力的培养。

其次,培训形式单调。

绝大多数的培训采用集中授课的方式,缺少交流、互动和实践环节。

再次,培训机构过多而杂乱,导致教师培训资源的浪费和质量参差不齐。

2. 管理办法改革为解决上述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改革教师继续教育培训管理办法。

首先,培训内容要全面提升。

不仅要注重教学技能的提升,还要加强对教师的思想、理论、研究能力等方面的培养。

其次,培训形式要多样化。

可以通过线上和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多层次、多领域的培训,鼓励教师参加研讨会、论坛等互动交流活动。

再次,建立统一管理机制。

建立教师继续教育培训管理机构,整合培训资源,规范培训内容和形式,提高管理水平。

3. 建立评估机制在教师继续教育培训管理办法中,建立科学的评估机制是非常重要的。

应该对教师参加培训的成果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提供个性化的培训计划。

同时,还要鼓励教师积极参与研究和科研活动,促进教师的专业发展。

4. 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教师继续教育培训管理办法还应该关注教师师资队伍建设。

加强对培训机构的评价和监管,提高培训机构的师资水平。

同时,鼓励学校和教育部门组织教师培训,提供良好的培训环境和资源,吸引更多优秀的教育专家参与教师培训。

5. 推动教育改革教师继续教育培训管理办法应与教育改革相结合,共同推动教育领域的发展。

培训内容要紧密结合当前的教育改革政策,提升教师适应教育改革的能力。

同时,也应鼓励教师参与教育改革的实践,培养教师的创新能力。

6. 建立社会支持机制教师继续教育培训管理办法还需要建立一套完备的社会支持机制。

高中教师继续教育管理规定(5篇)

高中教师继续教育管理规定(5篇)

高中教师继续教育管理规定为了保障我校教师接受继续教育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政治、业务素质,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规定所称教师继续教育是指对在职教师进行提高政治、文化、业务素质的岗位培训。

第二条培训的内容和类型教师继续教育根据不同对象确定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业道德修养、教育法规、现代教育理论、学科教育学和教育学技能训练、专业知识更新、现代教育技术、教育教学理论与实践研究等。

教师培训可以分为以下种类:(一)新教师培训:为新任教师在试用期内适应教育教学工作需要而设置的培训;(二)教师岗位培训:为教师适应岗位要求而设置的培训;(三)骨干教师培训:对有培养前途的中青年教师按教育教学骨干的要求和对现有骨干教师按更高标准进行的培训。

(四)其他形式的培训,包括校长岗位培训、计算机培训、普通话培训等。

第三条组织和管理教务处主要职责为:(一)监督、检查、评估本校教师的培训质量。

(二)实施上级部门对教师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负责选送人员参加上级部门举办的必须参加的继续教育学习班;(三)负责实施教师继续教育证书登记制度;(四)负责本校举行教师继续教育活动的审批,验审教师的继续教育学时;教务处在校长室的领导下,制定我校教师培训计划,具体实施教师继续教育的培训工作。

学校在教育局的统一安排下,承担部分教师继续教育任务。

原则上学校应在学年初做好全年教师开展继续教育活动的计划,并上报教育局审批,然后组织开展校内多种形式的培训。

教师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参加继续教育。

第四条教师继续教育实行继续教育证书登记制度。

参加继续教育的教师经考试合格后,由教育局统一颁发继续教育证书。

按区教育局有关规定,参加培训的教师培训期满后,应当向学校交验培训证书,进行继续教育学分登记。

第五条培训证书作为教师晋级的必备凭证。

第六条学时对照表:序号细则学时1主持省级以上科研项目602主持市级科研项目403主持区级科研项目284主持校级科研项目205课题组成员126获市级以上优质课奖或承担省级以上公开课207获区级优质课奖或承担市级公开课168获校级优质课奖或承担区级公开课129承担区级以上公开课评课810承担校级以上公开课211参与校级以上公开课评课212辅导学生获省级以上奖1613辅导学生获市级以上奖1214辅导学生获区级以上奖615论文获省级一等奖及以上6016论文获省级二等奖或市级一等奖4017论文获省级三等奖或市级二等奖或区一等奖2818市级三等奖或区二等奖或校一等奖2019市级以上交流论文或区三等奖或校二等奖1220区级交流论文或校三等奖621校级交流论文222国家级刊物公开发表论文6023省级刊物公开发表论文4024市级刊物公开发表论文2025区级刊物公开发表论文1226定向帮带青年教师4027承担区级培训课程2028承担校级培训课程1529业务学习1第七条其它情况由教师提供材料,教务处视情况审定课时。

南通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

南通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

南通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教师终身教育的需要,促进教师专业化发展,提高我市中小学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全面推进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育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的意见》和《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意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中小学教师为全市中小学(包括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成人中等教育机构、职业中学)及其他教育科研机构中的在职教师(以下统称中小学教师)。

第三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是指对已取得教师资格的中小学在职教师提高思想政治和业务素质所进行的教育。

第四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周期为5年.在1个继续教育周期内,初级职称教师最低应取得125学分,平均每年不少于25学分;中、高级职称教师(含县级及以上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教坛新秀等)最低应取得200学分,平均每年不少于40学分。

试用期内新教师的继续教育学分不得少于60学分。

在1个继续教育周期内,每个教师参加县级及以上培训基地的集中培训所得学分,不得少于40学分。

第五条参加继续教育是中小学教师专业素质提升的重要途径,是中小学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继续教育结果作为中小学教师考核的重要内容和职务评聘,遴选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评选模范教师、特级教师和名教师的必备条件。

第二章内容、类别与形式第六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要以提高教师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为重点,内容主要包括:教师职业道德和专业伦理、教师及学生心理健康、现代教育理论与实践、教育科学研究、教育教学技能训练、现代教育技术与网络学习、学科专业知识更新与扩展、现代科技与人文社会科学知识等。

第七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分为新任教师培训、教师岗位培训、骨干教师培训、学历提高教育、人事公共培训和其它教育活动六大类。

1.新任教师培训:为使新任教师在试用期内适应教育教学工作需要而设置的培训。

潍坊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潍坊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潍坊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制管理规定( 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调动广大中小学教师参加继续教育的积极性,全面提高中小学教师队伍整体素质,适应基础教育改革发展和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教育部、教育厅《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制是对取得教师资格的中小学在职教师和试用期内教师为提高思想政治和业务素质、在规定的培训周期内进行的继续教育用学分的形式给予规范和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和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小学在职和试用期内教师的继续教育。

第四条参加继续教育是中小学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采取措施,依法保障中小学教师参加继续教育。

第六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原则上每五年为一个周期。

第二章课程设置第七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课程分必修课和选修课。

必修课是由市教育局确定的教师在继续教育周期内必须接受教育的课程。

选修课是教师本人根据市教育局《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课程指南》所列科目选修的课程和县市区教育局、教师任职学校经批准组织开展的教师教育课程。

第八条各县市区教育局和教师任职学校可结合实际组织开展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

县市区教育局组织开展的教师继续教育,应提前二个月向市教育局写出书面申请;市教育局所属单位组织开展的教师继续教育应提前一个月向市教育局写出书面申请;县市区教育局所属单位和教师任职学校组织开展的教师继续教育,应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县市区教育局写出书面申请,经批准进行的继续教育列入选修课内容。

第三章学分计算第九条继续教育周期内合格学分为36分,其中必修课10学分、选修课26学分。

两类课程的学分独立计算,不能相互补充。

第十条继续教育必修课学分由市教育局根据教师继续教育必修课内容确定。

第十一条继续教育选修课学分是教师通过参加县及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和教科研机构,以及任职学校组织的除必修课以外的继续教育获得的学分。

中学教师继续教育管理制度(三篇)

中学教师继续教育管理制度(三篇)

中学教师继续教育管理制度是指为了提高教师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能力,使其不断成长与发展,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建立的继续教育管理规定和机制。

该制度包括以下内容:1. 继续教育计划: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中学教师的专业需求和学校发展需要,制定全面、多样化的继续教育计划,包括培训课程、学术交流、研究项目等。

2. 继续教育课程:学校可以组织内部培训,也可以引进外部培训机构的课程。

课程内容应紧密结合教师实际工作需求,涵盖教学方法、教育理论、学科知识更新等方面。

3. 继续教育时间:学校应制定继续教育时间安排,确保教师有足够的时间参加培训、学习和研究活动。

可以灵活安排教师空余时间、寒暑假等。

4. 继续教育经费:学校应为继续教育专设经费,用于教师培训、学术交流、研究项目等费用支持。

5. 继续教育评估: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应建立继续教育评估机制,对教师参加培训的成效进行评估,并提供必要的反馈和指导。

6. 继续教育奖励:学校可以设立继续教育奖励制度,对参加继续教育活动积极并取得良好成绩的教师给予奖励和荣誉。

7. 继续教育记录: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应建立完善的继续教育记录系统,记录教师参加的培训、学习、交流、研究等活动,方便查看和评估。

中学教师继续教育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可以促使教师不断提高专业水平,适应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学生提供更好的教育服务。

中学教师继续教育管理制度(二)是指针对中学教师进行专业发展的一套规章制度。

这个制度的目的是提高中学教师的教学水平和专业能力,促进其持续学习和发展。

以下是中学教师继续教育管理制度的一些主要内容:1. 继续教育学时要求:规定教师每年应参加一定数量的继续教育学习活动,并明确不同学科和岗位的学时要求。

2. 继续教育内容:制定教师继续教育的内容和要求,包括学科知识更新、教学方法研究、教育心理学、学科前沿领域等。

3. 继续教育形式:提供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活动,包括集中培训、研讨会、学科团队合作、教学观摩、在线学习等。

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规范我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管理工作,充分调动中小学教师参加继续教育的积极性,达到通过继续教育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目的,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和酒泉市《酒泉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意见》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凡在肃州区任教的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以下简称教师)必须取得每年不少于42个继续教育学分(其中参加区级及以上教师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不得少于24学分、参加校本研训原则不少于16学分), 每年新招聘录用的教师当学年度必须取得不少于120个继续教育学分。

第二条教师继续教育的学分取得的渠道有:①教师培训机构或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②学历提升,③网络远程培训,④参加由区级及以上教科部门组织的培训,⑤校本培训,⑥各种研修提升活动。

第三条学分初始认定登记的单位为基层学校(小学和幼儿园分别在中心小学和中心幼儿园),年度审核认定的机构为区教育局教师继续教育培训领导小组.第四条教师参加教师培训机构或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的学分认定应以学分卡或培训原始名册、考核结果等为依据;参加学历提升的学分认定以实际参加情况(单科合格证或当年的毕业证)为依据;参加校本培训的学分的认定应以原始培训档案和个人校本培训年度考核表为依据;参加网络远程培训的学分认定应以管理机构统一考核结果等相关资料为依据;教师教科研的学分应以相应的教科研成果为依据.第五条参加由区级及以上教科部门组织的培训和区教育局组织的各类进修培训按学时计,按照文件规定的学时数计数。

教师参加经考核合格的才可取得相应的学分。

特殊情况学分规定办法是:对中长期培训的(脱产一个月以上)每年可计42学分;对短期培训、挂职锻炼的,一般每天计6学分。

第六条教师参加校本培训.教师参加学校或学区级研训活动的都作为校本培训。

每位教师每年参加校本培训所取得的学分必须达16分以上。

一般为每个专题培训考核合格可得2学分,须有培训记载、培训笔记。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登记管理办法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登记管理办法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登记管理办法随着时代的发展和教育事业的进步,中小学教师的角色变得越来越重要。

为了提高教师的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促进教育的发展,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已成为教师专业化发展的必要条件之一。

为了规范和管理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过程,教育主管部门出台了《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登记管理办法》。

一、背景和意义继续教育对于教师而言,是不断提升自身教育教学水平和专业素养的重要途径。

它涉及到新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和最新的教育技术等方面的知识更新和技能提升。

中小学教育是培养未来的社会栋梁和素质公民的关键阶段,因此,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登记管理办法的出台,旨在加强对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管理和服务。

通过建立健全的登记管理制度,促进教师的参与度和专业发展,提高教师群体的整体素质,从而推动整个教育系统的发展。

二、登记管理办法的内容1. 登记制度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登记管理办法要求所有中小学教师参加继续教育活动时,需按要求填写相关信息,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登记表交给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

同时,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的教师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及时记录和更新教师的学习情况。

2. 继续教育内容登记管理办法要求中小学教师的继续教育内容应以教师专业素养提升为核心,包括但不限于教育教学理论、教育科学研究、教学方法与技巧、课程设计与评估、教育心理学等方面的知识培训和能力提升。

3. 继续教育形式继续教育形式多样,可以包括研修班、学术交流、专题讲座、互动研讨、在线学习等。

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多样化的培训机会,并鼓励教师参与各类教育教学相关的学术活动和项目。

4. 评估和认定继续教育活动的参与和成果应得到评估和认定。

教师参加继续教育活动后,需要通过相应的考试或评估,获得学分或证书,以便将其纳入工作经验和职称评定体系。

三、推进措施1. 资金支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是一个长期而又持续的过程,需要有足够的资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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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升教师队伍整体素质,适应新形势下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适应对象
本规定适用于本校在职在编教师、临聘教师。

教师继续教育,是指对取得教师资格的在职教师为提高思想政治和业务素质进行的培训。

二、内容与类别
教师继续教育要以提高教师实施职业教育的能力和水平为重点。

教师继续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思想政治教育和师德修养;专业知识及更新与扩展;现代教育理论与实践;教育科学研究;教育教学技能训练和现代教育技术;专业技术技能培训(职业资格证);学历提升等。

教师继续教育分为非学历教育和学历教育。

(一)非学历教育
新任教师培训:为新任教师在试用期内适应教育教学工作需要而设置的培训(由教育体育局统一安排)。

培训时间应不少于120学时。

教师岗位培训:教师适应岗位要求而设置的培训(即学分培训)。

培训时间:每五年累计不少于240学时。

专业技术教育培训:教师要积极参加国培、省培、市培和校本培训;
下企业培训:专业课教师必须下企业培训,下企业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一周。

(专业课教师每五年不少于6个月或每两年不少于2个月)
(二)学历(职业资格)教育
I、未达到职业学校学历要求的教师要求必须通过函授、自考达到学历要求;
2、未取得相应专业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教师必须通过培训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
3、鼓励达到学历要求的教师进行提升学历层次的进修、脱产学习或函授学习。

三、组织实施
1、教师非学历教育继续教育由教务部门组织实施,根据上级要求,制定好教师非学历教育继续教育计划,纳入教师学分统一管理;
2、教师学历教育(职业资格考证)由人事部门和教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四、学历教育(职业资格考证)管理
(一)学历达标教育学习
1、学历达标教育培训对象是指学历层次未达到职业学校要求(本科)的教师,由人事部门予以核实;
2、未达到职业学校学历要求的教师必须通过函授、自考等国家认定的形式提升学历层次(本科)。

3、学历达标教育学习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教师本人负责,取得合格学历证书后,由教务科核实认定。

(二)职业资格证
1、专业教师(实习指导教师)必须取得相应专业的中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人社部门颁发);
2、职业资格证书的层次分为初级、中级、高级、技师、高级技师五个层次,教师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前采用申报制:个人撰写申请报告一一实习科签字一一人事部门签字一一人事分管领导签字;
3、凡教师通过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获得的职业资格证书和特种作业操作证,经人事部门核实确认登记,由学校一次性奖励中级工IOOo元、(500)高级工2000元、(1000)技师3000元、(2000)高级技师5000元(3000)、特种作业操作证1500元。

4、双师型教师,奖IOOO元/人。

(三)学历层次提升(硕士及以上学历)
1、鼓励教师通过函授、脱产学习等国家认定的形式提升学历层次;
2、教师参加硕士研究生层次学习采用申报制:根据专业建设和学校发展需要,个人撰写申请报告一教务科签字一人事部门签字一人事分管领导签字一校长签字;
3、教师在参加硕士(博士)研究生学习前,必须到人事部门签订送培协议,教师取得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后必须在学校工作满五年;
4、教师参加硕士(博士)研究生层次学习的费用报销:
①每年报销4趟往返差旅;
②学费全额报销(凭进修大学开具正规票据);
③取得硕士(博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后一次性奖励硕士5000、博士IoooO元,该项奖励在
教师按照签订的送培协议满五年后发放;
5、教师参加硕士(博土)研究生脱产学习期间享受学校教师平均福利待遇,课时津贴按2节/天计算,年终绩效奖暂发放80%,剩余20%在教师工作满五年后一次性发放;
6、研究生学习硕士时长不得超过4年,博士不得超过5年,自申报日至拿到毕业证;
7、硕士、博士在读期间主持承担的省级及以上课题,学校给予配套经费1:1;
8、因为个人原因服务期未满5年,调离单位,所报销费用(含学费、差旅费)、享受学校自筹福利部分、课时津贴等须无条件全额退返学校。

五、其它规定
1、教务部门建立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考核和成绩登记制度。

考核成绩作为教师职务聘任、晋级的依据之一;
2、教师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培训,其相关费用按差旅制度报销,获得优秀学员证书的一次性奖励200元;
3、教师必须按教务部门继续教育培训计划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含校本培训),凡不服从安排,擅自不参加的取消年度评优选好资格,取消当年度专业技术晋升资格;教师每年继续教育培训学分必须达到上级部门要求,凡当年未取得相应学分的取消当年度评优选好资格;
本规定由人事和教务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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