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刑法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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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中国刑法

古代中国刑法

古代中国刑法古代中国刑法是中国历史上的一部重要法律制度,根据历史记载和研究成果,可以对其相关内容进行参考描述。

古代中国刑法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古代中国刑法体现了严明的法律规范和秩序。

中国古代刑法根据孔子提出的“有教无类”思想,强调治罪与修身的关系。

根据《周礼》记载的司法制度,包括宗庙刑律、主要刑律、刑律执行程序等等。

这些刑律规定了各种罪行的名目、刑法的适用以及刑讯逼供的禁止等等。

其次,古代中国刑法注重以德治国,倡导仁爱思想。

儒家思想对于古代中国刑法产生了重要影响,强调“仁者爱人”、“君子爱贤”等思想成为整个刑法制度的基础。

刑罚的执行注重以德化人,对犯人采取“为秀才剽”、“为庶人赦”等方式,倡导犯人的道德教化和改造。

第三,古代中国刑法注重刑罚与情理之间的协调。

古代中国刑法在确定刑罚的时候,通常根据犯罪人的人品、动机、时间、地点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以求刑罚与犯罪的情理相符。

在《刑法正义论》中,明确提出刑事判决应该“合于义理”,不断强调法官的主观能动性和法律裁判的公正性。

最后,古代中国刑法强调审慎定罪和避免滥用刑权。

在古代中国刑法的执行过程中,对刑事案件的审理采用了相对严谨的程序,并注重听证、质证、辨认等环节,以保证案件得到公正和合法的处理。

对于死刑的判决,更加谨慎,通常要经过多次审理和最高统治者的批准。

总之,古代中国刑法是一个相对完备的法律体系,注重法律规范、道德教化和审慎定罪等原则。

这些刑法体现了古代中国社会的法治理念和价值观念,对后来的法制建设产生了重要影响。

虽然古代中国刑法与现代法治思想存在差异,但其包含的某些原则和经验仍然具有借鉴意义。

古代中国刑法

古代中国刑法

古代中国刑法古代中国刑法是指中国古代社会中用于对犯罪行为进行惩处的法律制度。

古代中国刑法的形成与发展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过程,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社会安宁起到了重要作用。

古代中国刑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早期朝代,如夏、商、周等时期。

在这些朝代中,刑法主要总结为“五刑”,包括鞭刑、杖刑、剐刑、凌迟和死刑。

这些刑罚主要以肉刑为主,用以惩罚各种犯罪行为,如盗窃、谋杀、叛乱等。

然而,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文明的发展,古代中国刑法也逐渐完善和改进。

在春秋战国时期,诸侯国开始实行相对较为公正的刑法制度。

这一时期的刑法注重公正和公平,采用各种刑罚形式,如流放、徒刑、罚金等,以适应不同的犯罪行为。

到了秦朝,秦始皇实行了一系列改革,包括统一法律制度。

在秦朝,刑法主要依据《秦律》来实施,对犯罪分级进行了细致的规定。

根据犯罪性质和程度的不同,采用不同的刑罚形式,如杖刑、剐刑、凌迟、斩首等。

同时,秦律还对司法程序进行了规定,确保了刑罚的公正和合法。

随着汉朝的兴起,古代中国刑法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汉朝时期,刑法主要依据《汉律》进行实施。

相较于秦朝的严苛,汉朝的刑法更加温和,强调以德治国。

此外,汉朝还加强了刑罚执行的监督,确保了刑罚的公正和合理。

随着时间的推移,古代中国刑法在不同朝代中出现了一些变化和调整。

例如唐朝时期,刑法开始逐渐注重恢复犯人的改造,采用一些温和的刑罚形式,如徒刑、流放等。

而宋朝时期,则进一步强调了审判的程序公正性和人权保障。

总体而言,古代中国刑法在漫长的历史过程中经历了多次变革和改进。

从最初的采用肉刑的刑罚方式,到后来的注重公正和人权的刑法制度,古代中国刑法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同时也为后世的刑法制度提供了重要的借鉴。

中国古代刑法的德治思想

中国古代刑法的德治思想
事人 的期 望 是否 公平 合理 , 进 而确定 仲裁 协议 效 力是 否扩 将 它形 象地 称 为“ 长臂 效力 ” 。因此 , 在第 三人 利 益合 同 中 , 张。 讨论 仲 裁条 款 的扩 张 问题 , 成 为解 决 仲裁 条款 对第 三 人 的 2 . 4 权 利 义务 转让 ( T r a n s f e r ) 效力 问题 的重 要途 径 , 笔者 认 为 , 对仲 裁 条 款 的 效力 扩 张 在 当前理 论 界 , 当事 人 之 间的仲 裁 协议 约 束 未签 字人 的 问题依 然有 待 我 国法律界 继续 深 入探讨 。 的最 为普 遍 亦 是 最 容 易被 人 接 受 的理 论 应 该 就 是权 利 义 参考文献 : 务 概 括 转让 ( T r a n s f e r ) 。 然而 这种理 论 在 国外并 没 有被 完全 【 1 】 韩德培主编. 国 际私 法 【 M】 . 高等教育出版社 , 2 0 0 0年 版 . 【 2 】 周子 琦. 从 仲 裁 协 议 的性 质 看 仲 裁 法 与 合 同 法l 的衔 接 . 中 国 民 接受 , 它指 的是 签 订 了仲 裁协 议 的一 方或双 方当事 人依 据 约定 或 法律 的规 定 将含 有该 仲 裁 协 议 的合 同项 下 的全 部 商 事 法律 网 . 【 3 】 石育斌. 国际商 事仲裁第 三人制度 比较研 究【 M】 . 上 海 世 纪 出 或部 分权 利 或 义务 转 让给 了第三 人 , 该第 三人 由此 概 括 承
发展 、 完 善 以 及 近现 代 化 四个 重 要 时期 。其 中 , 刑 罚 的起 定 了相 关 的律 例和 法 律 , 但是 对于 律 例和 法 律 的执 行者 来 源— — 夏 、 商、 周 时期 : 刑罚 制 度 的发展 时期— — 战 国至魏 说 留有 回旋 的余地 ,“ 以深 文巧诋 为能 , 以哀 矜 勿喜 为拙 。 晋 南 北 朝 时期 : 刑 罚 制 度 逐 步完 善 阶段— — 隋唐 时期 ( 刑 故 人 夫 罪 则旋 添 情 节 以合 律 妄 ,引夫 例 则 摘 去 字 句 以 从

中国古代刑法思想

中国古代刑法思想

中国先秦刑法思想从历史的进程看,可以这样说:中国古代刑法思想是“源远三代,盛于战国,丰在汉魏,衰自东晋,变起清末”。

西周以前,律学比较零散,没有形成体系,但《尚书》等古籍中有相当丰富的刑法思想,尚待整理。

战国时期,百家争鸣,各种学派相互辩驳诘难,学术思想空前活跃,特别是法家异军突起,独树一帜,排儒诋道,倡言法治,在法律理论上有很高的成就。

秦汉两代,律学昌盛,尤重对法律条文的注释、阐发,传布即广,著述亦丰,名家辈出,世代相继,形成一种世代特点。

魏晋时期,崇尚空谈,“言不及义”,律学不振。

隋唐盛世,律学发扬光大,《唐律疏议》为其代表。

宋元以后,视律学为小道,其势遂衰。

清末变法,引进西方新思想,刑法思想开始向近代化转轨。

一、西周及其以前的刑法思想(一)恭行天罚,主张刑法代表天意西周及其以前的漫长时代里,中国法律中有着浓厚的自然法理论的成分。

即认为冥冥之中有一种主宰自然、主宰社会的力量,这就是“天”,或者说“上帝”。

但这个东方的上帝,不同于西方的上帝,不是带有人格意志或宗教色彩的神,而是一种人们虽然说不清,道不明,但必须顶礼膜拜,敬畏服从的无所不能的最高权威。

人间的一切,包括王位的更替,朝政的建立,法律的制定,国家的治理,都必须服从天命,尊重天意,因为上帝既洞察一切,又赏罚分明,法律就是天意的反映。

这种思想的哲学基础就是天人感应的天道观。

先秦时期的天道观,实际上是人们对自然与社会二者关系的一种认识。

由于生产力水平低下,大自然在人们面前是一个神奇难解的谜。

人们对大自然既敬且畏,只好顶礼膜拜;而且统治者也认识到假借天威,管理国家比仅以自己的本来面目统驭百姓更为有效。

凡是帝王的一举一动,都是天的意志的体现,因而也就当然合理;一切政事举措、规章制度都是上帝的赐予,百姓更必须无条件的接受。

(二)礼刑并用,强调刑法的辅助作用礼在中国有着非常特殊的地位和作用。

在西方,礼一般限于社会交往、日常生活和个人修养;在中国,礼是治国安邦的大法。

古代刑法大全

古代刑法大全

古代刑法大全古代刑法是指古代社会中对犯罪行为进行制裁和惩罚的法律体系。

古代刑法的制定和执行,基于当时社会的价值观念、道德标准和政治需要,因此在不同的国家和时期,其内容和条文各有差异。

下面将从中国古代刑法、古希腊罗马刑法和古印度刑法三个方面进行介绍。

中国古代刑法的主要特点是以儒家思想为基础,强调道德教化和社会秩序的维护。

《周礼》中规定的罪刑体系为后世刑统的基础,主要包括五刑和九刑。

五刑指的是笞、剐、宫刑、流刑和死刑,根据罪行轻重进行施刑;九刑是指加重的五刑,如凌迟、焚烧等,用以对付特别严重的罪犯。

此外,《鞠婧祎大全》还详细规定了各种罪行的具体制裁方式,如盗窃、通奸、谋反等。

古希腊罗马刑法主要受到德谟克利特学派和斯多葛学派的影响,强调理性和自然法则的思想。

斯多葛学派认为刑罚应该符合理性和自然法则,以达到教化和惩罚的目的。

《罗马法大全》中规定了各种罪行的刑罚,如偷窃、故意杀人、叛乱等。

此外,古罗马还实行了竞技场刑罚,如将犯人投放到竞技场上与野兽搏斗或执行死刑。

另外,《斗罗大陆大全》还规定了法庭程序和证据的收集方法,确保公正审判。

古印度的刑法体系受到婆罗门教和佛教的影响,强调宗教信仰和道德准则。

《摩诃婆罗多》和《阿奴普一卡道大全》等文献中记载了古印度的刑法制度。

古印度的刑法主要有笞刑、剐刑、流刑和死刑等,根据罪行的严重程度进行刑罚的施行。

古印度的刑法还注重教化和挽救罪犯,以期让他们改过自新。

此外,古印度的刑罚还涉及社会等级制度,如对不同社会阶层的人进行不同的制裁。

综上所述,古代刑法是各个古代社会中对犯罪行为进行制裁和惩罚的法律体系。

不同国家和时期的古代刑法在内容和条文上各有差异,但都强调了罪犯的教化和惩罚,为维护社会秩序和道德准则做出了努力。

古代刑法大全

古代刑法大全

古代刑法大全在古代,刑法是国家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

各个朝代都有不同的刑法规定和执行方式,以制约犯罪行为、保护社会稳定。

本文将为大家梳理古代中国的刑法制度,包括主要的刑罚和执行方式。

古代中国的刑法制度主要以律法为基础,不同朝代根据社会情况和统治者的喜好和政策制定了不同的刑法律令。

在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六国后,颁布了《秦律》并贯彻了饱受争议的“法家”思想,此后的汉朝、唐朝等朝代皆有相应的刑法出台。

古代刑法主要分为三大类:死刑、体罚和流刑。

死刑是最严厉的刑罚,包括凌迟、斩首、杖刑等。

凌迟是一种特别残酷的死刑方式,罪犯被活活割去舌头、鼻子、手脚等肢体,最后进行斩首。

斩首是一种快速的死刑方式,通常使用利刃将罪犯的头部砍下。

杖刑是一种用棍棒打击身体的刑罚,根据重罪轻罪的不同,可以击打数十到数百下。

体罚是对罪犯进行身体上的伤害,目的是让罪犯感受到痛苦并警示其他人。

常见的体罚包括打鞭、割鼻、割耳等。

打鞭是一种用长鞭抽打罪犯的刑罚,具体鞭数和力度因罪行不同而异。

割鼻、割耳是对罪犯进行恶明剐,目的是让罪犯丧失一定的社会地位和荣誉感。

流刑是将罪犯流放到边远地区,一方面实现对罪犯的惩罚,另一方面也起到开垦边疆、开辟疆土的作用。

古代的流刑有两种方式:一是流放到边疆地区从事农耕、建设等劳动,例如流放到边疆城市锦州、宁夏等地;二是流放到海外地区,如流放到台湾、南洋等地。

流刑具有较长时间和较大的身体和心理煎熬。

在具体的刑罚执行中,也存在一些特殊的方式。

例如,在一些特别严重的案件中,还会使用军队开展公开处决的方式,以警示全国人民。

此外,在某些朝代,还有一些特定的刑法规定,如唐朝规定,残害皇家兽禽者斩,盗取国家财产者剐。

总的来说,古代中国的刑罚制度严厉,主要以死刑、体罚和流刑为主。

这些刑罚的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惩罚犯罪行为,但也有一些残酷和不人道的地方。

然而,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权观念的普及,现代社会逐渐放弃了这些残酷的刑罚,转向以人为本的法律制度,注重刑罚的教育和改造作用。

中国古代刑法

中国古代刑法

中国古代刑法一、刑事政策中国古代刑事政策主要表现为“刑罚世轻世重”。

“刑罚世轻世重”起源于西周。

周灭商之后,如何统治广大的“殷顽民”及原来臣服于殷商的众多诸侯方国成为棘手问题。

据说,周武王“皇皇若天下之未定”,不惜汙尊降贵,向殷朝元老箕子请教作为治国安邦的大法。

周朝最高统治层内部的观点也不一致,据说当时有三种代表性的意见,一是姜太公主张应“咸刘厥敌,靡使有余”,即将敌人全部杀光,不留残余;二是召公奭主张“有罪者杀之,无罪者活之”,即只杀掉有罪之人,留下无辜的人;三是周公旦主张“各安其宅,各田其田,毋故毋私,惟仁之亲”,即保持原来的社会经济关系不变,利用殷商贵族,以仁为本,进行统治,但如果有谁胆敢作乱,不论商人还是周人,都应镇压。

最后,周公的主张得到了多数的支持,强调应根据具体情形,由朝廷编订“建国之三典”:“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

相传到周穆王时制订《吕刑》,将上述原则概括为“轻重诸罚有权,刑罚世轻世重,惟齐非齐,有伦有要” ,即强调适用刑罚必须懂得轻重权变,根据社会情势确定刑罚的轻与重,既要注意刑罚适用的统一性,又要注重适用刑罚的灵活性,这样做有助于正确处理案件,也有利于制定完备的刑律。

周代之后,“刑罚世轻世重”成为历代奉行的一项基本原则。

春秋时代,子产有“宽猛相济”的主张,认为“惟有德者能以宽服其民,其次莫如猛” ,表现在刑事政策上,也就是轻重相济,以重为主。

战国时法家大都强调“礼法以时而定,制令各顺其宜” ,当时之世既“争于气力”,故必须“重刑轻罪”。

儒家的荀子则强调“治则刑重,乱则刑轻,犯治之罪固重,犯乱之罪固轻”。

曹操治魏,也强调“治定之化,以礼为首;拨乱之政,以刑为先” ;而明太祖朱元璋更明申此旨,对建文帝称:“吾治乱世,刑不得不重;汝治平世,刑自当轻。

” 可谓深得此中真谛。

附带需要说明的是溯及力问题。

在汉代,采从旧主义,依据犯罪时的法律定罪科刑。

至唐代改采从轻主义,凡犯罪未发、已发未断而逢格改者,若改重则依旧条,减轻则从新法。

中国法制史

中国法制史

一、夏朝法制(一)指导思想:“天罚神判”的思想;受命于天,行天之罚(二)刑法(三)军事法《尚书·甘誓》是中国的第一部军事法。

(四)司法官与监狱司法官:大理监狱:夏台(五)夏朝法律特点1.神权法的因素比较突出2.部门法数量较少2.法律内容比较简单 4.司法制度的内容十分匮乏二、商朝法制(一)指导思想神权法思想(二)主要罪名1.矫诬天命罪2.颠越不恭罪3.不有功于民罪3.弃灰于公道罪5.不孝罪(四)军事法《尚书·汤誓》(五)民法1.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2.土地所有权制度归商王所有。

3.一夫一妻是商朝的基本婚姻形式。

4.从兄终弟及转向父死子继。

(六)司法制度1.司法官(1)中央设司寇。

(2)京城周边地区设有“士”与“蒙士”。

(3)其他地方,司法官为“正”与“史”。

2.关于神判天罚3.监狱商朝的监狱为圜yuán 土,羑[yǒu]里(六)商朝法律特点1.神权法的成分更多2.部门法的数量有所增加2.法律内容开始复杂化4.司法制度的内容逐渐丰富起来三、西周法制(一)指导思想:以德配天,敬天保民,明德慎罚(二)家国一体与宗法原则(三)《九刑》与《吕刑》(四)周礼与礼刑关系核心是“孝”,“尊尊”是政治关系的等级,核心是“忠”。

2.礼刑关系的区别(1)二者的作用不同,礼是用于预防犯罪的积极的手段,而刑是惩治犯罪的消极手段。

(2)二者的适用对象不同。

所谓“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五)西周的刑事法律制度1.主要罪名(1)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2)妨碍社会秩序的犯罪(3)危害人身安全的犯罪(4)危害财产安全的犯罪(5)破坏家庭伦理的犯罪2.刑罚(1)五刑即墨刑、膑刑(肉刑:剔去罪犯的膝盖骨)、宫刑、大辟(九刑加上流(流放),赎,鞭(用荆条抽)、杖)(1)“明德慎罚”法律思想的提出(2)刑罚试用原则的变革①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②不罚无辜,不杀无辜③罪疑从轻,众疑赦之。

④父子兄弟,罪止其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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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先秦刑法思想从历史的进程看,可以这样说:中国古代刑法思想是“源远三代,盛于战国,丰在汉魏,衰自东晋,变起清末”。

西周以前,律学比较零散,没有形成体系,但《尚书》等古籍中有相当丰富的刑法思想,尚待整理。

战国时期,百家争鸣,各种学派相互辩驳诘难,学术思想空前活跃,特别是法家异军突起,独树一帜,排儒诋道,倡言法治,在法律理论上有很高的成就。

秦汉两代,律学昌盛,尤重对法律条文的注释、阐发,传布即广,著述亦丰,名家辈出,世代相继,形成一种世代特点。

魏晋时期,崇尚空谈,“言不及义”,律学不振。

隋唐盛世,律学发扬光大,《唐律疏议》为其代表。

宋元以后,视律学为小道,其势遂衰。

清末变法,引进西方新思想,刑法思想开始向近代化转轨。

一、西周及其以前的刑法思想(一)恭行天罚,主张刑法代表天意西周及其以前的漫长时代里,中国法律中有着浓厚的自然法理论的成分。

即认为冥冥之中有一种主宰自然、主宰社会的力量,这就是“天”,或者说“上帝”。

但这个东方的上帝,不同于西方的上帝,不是带有人格意志或宗教色彩的神,而是一种人们虽然说不清,道不明,但必须顶礼膜拜,敬畏服从的无所不能的最高权威。

人间的一切,包括王位的更替,朝政的建立,法律的制定,国家的治理,都必须服从天命,尊重天意,因为上帝既洞察一切,又赏罚分明,法律就是天意的反映。

这种思想的哲学基础就是天人感应的天道观。

先秦时期的天道观,实际上是人们对自然与社会二者关系的一种认识。

由于生产力水平低下,大自然在人们面前是一个神奇难解的谜。

人们对大自然既敬且畏,只好顶礼膜拜;而且统治者也认识到假借天威,管理国家比仅以自己的本来面目统驭百姓更为有效。

凡是帝王的一举一动,都是天的意志的体现,因而也就当然合理;一切政事举措、规章制度都是上帝的赐予,百姓更必须无条件的接受。

(二)礼刑并用,强调刑法的辅助作用礼在中国有着非常特殊的地位和作用。

在西方,礼一般限于社会交往、日常生活和个人修养;在中国,礼是治国安邦的大法。

古代学者对礼的推崇,上纲上线,可谓达到了不能再高的地位。

中国称为“礼仪之邦”,其根本原因也在于此。

其实,礼的起源很早,在原始社会末期就是一种祭祀的仪式活动。

由于对神的敬畏,形成对礼的尊重,礼的作用日益扩展,广泛地深入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大至行军打仗、诸侯会盟、春耕秋收;小至婚丧嫁娶,宴饮会友都必须行礼如仪,受到礼的规范约束。

礼与法都是统治者治理国家,管理社会,统驭人民的手段,都是一种行为规范,都有一定的国家强制力作后盾,但两者的作用与功能又有许多不同。

礼的本质是“异”,即强调等级差别,所谓“乐者为同,礼者为异”;①法的本质是“同”,即强调使用的平等,所谓“刑无等级”。

在作用上,刑法与礼,有表里之间、标本之间、辅助之间的关系。

一般而言,礼多规定应为之事,法多规定禁为之事;礼限之于未然,法紧之于已然;礼之不容,多为法之所禁,礼之所容,亦为法所不禁;违背了礼,轻者要遭到道德的谴责,重者必受刑法的制裁。

所谓出于礼则入于刑。

礼法并用的思想对中国封建刑法的影响十分深刻,为历代儒家所宗,并有大量的阐发论述。

(三)以刑弼教,强调刑法的教育作用这一点同出礼入刑的思想有共同之处,但二者的角度不同,出礼入刑,讲的是礼和刑的关系,以刑弼教,讲的是刑法的作用。

一般论者多认为封建刑法只讲惩罚作用,不讲教育作用,这未免失之片面,至少在三代之时不是这样。

据史料记载,《大禹谟》是大禹和皋陶在舜的御前会议上进行讨论的“会议纪要”。

舜提出“明于五刑,弼于五教,期予于治”的要求。

这段话的意思很明白:通过公正严明地执行五刑,促进君臣父子伦常关系的正常化,达到治理国家的要求。

不仅如此,当时的统治者对刑法的目的也有很深刻的认识。

如《尚书·大禹谟》提出了“刑期于无刑”的命题,《尚书·君陈》中,周成王对被任命为京畿东郊成周地方行政长官的周公之子君陈训话时说:“有弗若于汝政,弗化于汝训,辟以止辟,乃辟。

”意为:对那些不遵守法令、不接受教化的顽民,也不能轻易动用刑法,只有当刑罚能够起到防止或消灭犯罪时才使用刑罚。

《尚书·酒诰》提出对聚众饮酒的要处以死刑,而对于殷商的旧臣和工匠沉湎于酒的则应“勿庸杀之,故惟教之”。

在当时,能提出“刑期无刑”、“辟以止辟”,主张刑法的终极追求是“无刑”、“止辟”。

可以说是对刑法目的认识的深化。

(四)刑法宜“中”,追求刑法的平允从《说文解字》对“灋”字的解释“平之如水”到《大禹谟》主张的“临下以简,御众以宽”,“罚弗及嗣”,“罪疑惟轻”,“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从《君陈》提出的“无倚势作威,无倚法以削,宽而有制,从容以和”,到主张执行刑法的标准要“唯厥中”等论述来看,都强调刑法应当平允、宽和。

《吕刑》对“中”有更充分的阐述,如认为刑法的制定要贯彻宽大精神,指责苗民丧国绝祀的原因就在于滥施刑法,只有公平公正地执行刑法才能使百姓崇德向善,在具体的刑法制度上,则实行“五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赦”等。

(五)原心论罪,强调主观罪过西周以其以前的统治者们都主张刑故宥过。

“眚灾肆赦,怙终贼刑”,①“宥过无大,刑故无小”。

②《尚书·康诰》言之甚详“人有小罪,非眚,乃惟终,自作不典。

式尔,有厥罪小,乃不可不杀。

乃有大罪,非终,乃惟眚灾。

适尔,既道极厥辜,时乃不可杀。

”意思是说,故意犯罪、累犯,哪怕是小罪,也要严惩不贷;若是过失犯罪和偶犯,即使是大罪,只要彻底坦白交代,也不能处死。

二、春秋战国时期的刑法思想春秋战国时期是我国学术思想的极盛时期。

在政治领域内,是五霸七雄,纷争滋扰;在意识形态领域内则表现为诸子学说的百家争鸣。

其中最具影响、最有代表性的主要是儒、墨、道、法四家。

他们或倡①《尚书·尧典》仁义,或主兼爱,或言无为,都有自己的法律思想,特别是法家倡言法治,坚决主张以法和刑作为基本的政治手段,在刑法理论上达到了很高的水平。

(一)法家的刑法思想1、主张成文法,认为法律应当公开春秋战国时期,是否制定成文法,是儒、法两家争论的热点问题之一。

管仲认为“号令必著明”,①韩非说:“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

②商鞅不但主张成文法,而且主张“以吏为师”,认为制定法律者应当向百姓宣讲法律。

不仅如此,他甚至强调法律一经制定,任何人不得改动。

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子产铸刑鼎于前,李悝著《法经》于后,都是法家的杰作。

2、主张刑无等级,认为法律应当平等这是法家思想中最具有民主性的一点,也是中国封建主义刑法中最带进步意义的成分。

管仲一方面从正面讲平等执法的重要,“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谓之大治”,③另一方面又从反面指出不平等执法的危害。

法家的集大成者韩非在这方面也有许多精辟的见解,他的名言如“法不阿贵,绳不挠曲。

法之所加,智者弗敢辞,勇者弗敢争”,“刑过不避大夫,赏善不遗匹夫”④常为后世学者所引用。

法家学者们的这些主张与儒家所强调的“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可谓针锋相对。

①《管子·任法》②《韩非子·难三》③《管子·任法》3、主张“法后王”,认为刑法应当随着世代的发展而演变,反对泥古“法先王”与“法后王”也是春秋战国时期,儒、法两家争论的焦点之一。

法家主张“法后王”,认为“法与时转而治,治与时宜则有功”。

①商鞅入秦后与保守派的代表人物甘龙、杜挚就变法与守旧进行过一次有名的辩论。

商鞅将甘龙所说的“圣人不易民而教,知者不变法而治”的陈腐言论斥之为“世俗之见”,指出“三代不同礼而王;五霸不同法而霸”,“治世不一道,变国不法古”,“反古者未必可非,循礼者未足多是也”,“治世不一道,便国不法古”。

②最终说服了秦孝公,在秦国实施了商鞅变法。

4、主张重刑主义,认为只有通过严刑峻法才能达到“以刑去刑”的目的法家是有名的重刑主义者,几乎所有的法家流派的人都热衷于与严刑峻法。

重刑主义在哲学上的依据是当时流行的“性恶论”;在刑法作用的理论上则是坚持恐吓主义。

法家讲重刑是是非常绝对的,即不但主张重罪重刑,而且主张轻罪重刑。

理由是“夫以重止者,未必以轻止也;以轻止者,必以重止矣”。

③对重罪处以重刑,固然能制止重罪,但未必能制止轻罪,但如果对轻罪也处以重刑,人们连轻罪都不敢犯,当然更不敢犯重罪了。

这是法家的逻辑。

至于该不该对轻罪处以重罪,他们就不管了。

①《韩非子·心度》②《商君书·更法》法家和儒家及其所著述的三代时期的刑法思想都主张“以刑去刑”、“刑期无刑”。

但二者的办法却大相异趣。

儒家及其所著述的思想认为只有实行以刑弼教,德主刑辅,加强教育,人人改恶向善,遵礼守法,没有人犯罪,才可以不再使用刑法。

法家认为只要严刑峻法,甚至轻罪重罚,就可以使人惧怕,不敢以身试法。

没人敢犯罪,刑法自然也就无须动用了。

二者可谓殊途同归。

(二)儒家的刑法思想儒家的刑法思想源远流长,且一向以正统自居。

1、德主刑辅“德主刑辅”是儒家刑法思想的核心。

认为治理一个国家,根本的方略是推行德治仁政,刑法虽也必不可少,但只能作为辅助手段。

孔子有一段人们很熟悉的高论:“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①德治和仁政又是与统治者个人的道德修养、人格都相联系,因此,几乎所有的儒家学者都主张人治。

孟子强调“君仁,莫不仁,君义,莫不义,一正君而国定矣”。

“上无道揆也,下无法守也……君子犯义,小人犯刑,国之可存者,幸也”。

②儒家的另一大师荀子发展了孔孟的人治思想,主张“以法为末,以人为本”,认为“有乱君,无乱国;有治人,无治法……法不能自立,类不能自行;得其人则存,失其人则亡。

法者,治之端也;君子者,法之原也。

故有君子,则法虽省,足以遍矣;无君子,则法虽具,失①《论语·为政》先后之施,不能应事之变,足以乱矣”。

①2、先礼后刑,重礼轻刑礼和刑都是行为规范,但儒家在对二者的对待上,却明显有先后与重轻之别。

在他们看来,用刑来规范人们的行为,只能时期心存戒惧,而不能使其心悦诚服;只有用礼来规范人们的行为,才能使其主动、自觉地遵守法令。

所以孔子说:“古之刑省,今之刑繁。

其为教,古有礼,然后有刑,是以刑省;今无礼以教,而齐之以刑,是以刑繁”。

②在礼与刑的选择上,儒家继承了三代时期“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的观点,认为礼贵而刑贱,即对社会不同的阶层分别适用礼和刑。

荀子不仅强调“由士以上,则必以礼义节之;众庶百姓,则必以法数制之”,③“刑政平而百姓归之;礼义备而君子归之”,④而且主张治世用礼,乱世用刑。

3、刑宜宽简适中儒家既重德而轻刑,必然要提高道德的地位,扩大道德的作用,而将刑法的作用限制在相对缩小的范围内,这与法家张大其刑形成鲜明的对比。

儒家主张慎刑戒杀,矜老恤幼,强调刑法适中,反对暴政苛刑。

孔子说过:“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⑤“不杀无辜,无释罪人,则民不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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