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中国历史上刑罚体系的演变
试论中国古代五刑制度的演变

中国古代五刑制度是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演变历程漫长而复杂。
以下是对中国古代五刑制度演变的简要论述:一、奴隶制五刑在夏、商两代,奴隶制五刑是主要的刑罚方式。
这五刑包括墨、劓、剕、宫、大辟,即肉刑。
墨刑是在犯人面部或身体其他部位刺字并涂墨,劓刑是割去犯人鼻子,剕刑是砍去犯人脚趾,宫刑是破坏犯人生殖器官,大辟则是死刑。
这些肉刑具有残忍和羞辱性质,反映了当时社会的野蛮和落后。
二、封建制五刑随着封建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奴隶制五刑逐渐被封建制五刑所取代。
从汉文帝开始,肉刑逐渐被废除,代之以笞、杖、徒、流、死这五种新的体系。
其中,笞刑是鞭打犯人,杖刑是杖责犯人,徒刑是限制犯人自由并强制劳动,流刑是将犯人流放到边远地区,死罪则是死刑。
这些刑罚方式体现了封建社会的进步和人道主义精神。
三、隋唐以来的刑罚制度隋唐时期是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重要转折点。
在这一时期,刑罚制度逐渐完善和规范化。
死刑以斩、绞为正刑,斩者身首异处,绞者留口气不绝。
流刑被废除,代之以徒刑和流放。
同时,出现了赎刑和加役流等新的刑罚方式。
赎刑允许犯人以财物或劳役抵罪,加役流则是将犯人流放到边远地区并强制劳动。
这些刑罚方式体现了隋唐时期刑罚制度的宽仁和人道主义精神。
四、明清时期的刑罚制度明清时期是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最后阶段。
在这一时期,刑罚制度逐渐走向衰落和灭亡。
死刑的执行方式更加残酷和残忍,如凌迟等酷刑的使用。
同时,监候制度也逐渐废除,犯人被判处死刑后往往立即执行。
这些变化反映了明清时期社会动荡和政治腐败的现实。
总之,中国古代五刑制度的演变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过程。
从奴隶制五刑到封建制五刑再到隋唐以来的刑罚制度,这一演变过程反映了社会制度的进步和人道主义精神的发展。
然而,在明清时期,随着社会动荡和政治腐败的加剧,刑罚制度逐渐走向衰落和灭亡。
我国刑罚体系的历史演进、反思及改革方向

我国刑罚体系的历史演进、反思及改革方向相对于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而言,刑罚是最为严厉的一项法律制裁手段。
纵观整个刑罚制度的发展过程,其总体轻缓化特征比较明显。
然而,与其他先进国家相比,当前我国刑罚制度仍表现出了一定的重刑化色彩。
深入分析我国刑罚发展历史,借鉴国外刑罚制度的先进之处,对于完善我国现行刑罚体系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刑罚体系的历史演进在原始社会时期,没有法律的存在,也没有司法的需要,更无所谓刑罚。
中国的刑罚体系产生于奴隶制社会,并经历了封建制社会、近代社会,从而发展至今。
虽然每个时代的刑罚都有着各自不同的表现形式,但在总体上,我国的刑罚仍呈现出由残暴、落后朝着慎刑、文明的轻刑化方向发展。
(一)我国奴隶制刑罚体系我国古代奴隶制法律最初主要以“刑”的形式表现出来,此时的刑即是法,法即是刑。
刑法起源于原始社会后期的氏族征服战争,胜利者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被征服着。
奴隶主贵族正是依靠“刑”来实现对奴隶和平民的压迫和剥削,其中,《禹刑》、《汤刑》、《九刑》、《吕刑》正是奴隶主阶级统治人民、治理国家的重要法律工具。
奴隶社会的刑罚体系十分残暴,这一时期的主要刑名包括墨刑、劓刑、剕刑、宫刑、大辟刑,被称为奴隶制五刑。
墨刑在五刑中属于最轻的刑罚,主要是对异族俘虏或罪人黥其额并使之为奴;劓刑是一种用刀割鼻子的刑罚,主要适用于奸宄盗攘伤人等罪;剕刑又称为刖刑或膑刑,主要适用于“决关梁、踰城郭而略盗者”;宫刑主要是“男子割势,女子幽闭”,适用于发生不正当男女两性关系的罪犯;大辟刑是隋朝以前死刑的通称,主要适用于降叛、贼寇、劫掠、夺攘、群饮、惯犯和杀亲、弑君、杀王之亲等严重犯罪,在执行时表现为大夫于朝、庶人于市,并陈尸示众三日,但王族、公族的死刑执行不公开。
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演变

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演变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演变是一个历史悠久且复杂的过程。
从古代至今,中国的刑罚制度经历了许多变革和演变,反映了中国社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发展。
在中国古代,刑罚制度主要分为私刑和官刑两种形式。
私刑是指个人或家族对犯罪者进行的刑罚,而官刑则是由政府机构执行的刑罚。
在战国时期,私刑占主导地位。
个人或家族可根据犯罪的严重程度决定刑罚,例如杀人者会被家族放逐或处以死刑。
然而,随着中央政府的建立和统一,中国的刑罚制度经历了重大变革。
在秦朝时期(公元前221-206年),实施了一系列严酷的法律制度。
秦始皇统一的刑罚制度称为“五刑”,包括:宫刑、腰斩、车裂、烹煮和流放。
这些刑罚的残酷性引起了广泛的抵制和反对声音,被认为是非人道和过度的。
汉朝时期(公元前202年-公元220年),刑法逐渐从秦朝模式中演变出来。
汉朝通过《《硃球仪刑书》》等法律文书,确立了一系列刑法规定。
汉朝的刑罚更加注重公平和正义,开始有了审判程序和证据的要求。
在汉朝,重刑的执行需要经过朝廷的批准,这种控制力度得到了进一步加强。
随着时间的推移,中国的刑罚制度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隋唐时期(公元581-907年),刑罚制度经历了一系列变革,律令体系的建立和发展成为当时的重要成果。
《隋律》和《唐律》,这两部法典赋予了官府更大的权力,加强了刑罚的执行和惩治力度。
此外,刑法规定逐渐细化,区分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并制定了对应的刑罚。
宋代以后,官署设立和审判程序的完善成为了刑罚制度的重要改革方向。
通过建立审判机构和设立司法机关,加强了法律的制定和执行。
明清时期(公元1368-1912年)的中国刑罚制度进一步发展,采用了更加细化的刑法规定和审判程序。
刑罚制度有了更加系统和明确的规定,包括刑种的区分、犯罪行为的认定和刑罚的量刑等方面。
然而,尽管刑罚制度在中国古代经历了多次变革和发展,但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刑罚的过度和滥用、监狱制度的不健全等问题一直存在,并成为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突出问题。
中国古代刑罚的发展演变

1、试述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发展演变?1、原始社会的舜禹统治的时期已经有处罚的习惯。
将贪赃(墨)行为与劫掠(昏)杀人行为并列,一并处罚;2、夏代逐步确立了墨、劓、剕、宫、大辟的五刑制度。
3、商代刑法严酷。
盘庚规定“乃有不吉不迪,颠越不恭,暂遇奸宄,我乃劓、殄灭之无遗育”.死刑除去斩刑外,还有醢、脯、焚、剖心、刳、剔等刑杀手段。
4、西周形成以圜土之制、嘉石之制为名的徒刑、拘役等刑罚,以及赎刑、流刑等制度作为五刑的补充,这一时期为奴隶制刑罚的成熟阶段。
5、春秋战国时期仍然以五刑为主,残酷性并没有改变、商鞅被处死时,即用车裂之刑,这一时期为奴隶制刑罚向封建制刑罚过渡的阶段。
6、秦刑罚出现了新的变化,主要有笞、杖、徒、流放、肉、死、羞辱、经济、株连八大类。
其中前五类相当于现代的主刑,后三类相当于现代的附加刑。
秦法尚未形成完整的体系,有明显的过渡的特征。
7、汉代对刑罚进行了改革,汉文帝十三年,下诏废除肉刑,着手改革刑制。
改革之后,除死刑以外,还有笞刑,而宫刑未改。
到东汉初,明帝诏中又提到斩右趾,说明又以此刑代替弃市,把文帝时由轻入重的一项又回来,至此,两汉肉刑有宫和斩右趾。
8、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刑罚体系较前朝有了很大的变化,刑罚的总的变化的特点是逐渐宽缓。
“割裂肌肤,残害肢体”的刑罚手段逐渐减少,向新的封建制五刑过渡。
9、隋《开皇律》删除不少苛酷的刑罚内容。
废除不少残酷的生命刑,把死刑法定为绞、斩两种。
对流刑、鞭刑均作修改。
10、唐刑罚比以前各代均为轻,死刑、流刑大为减少。
死刑只有绞斩两种;徒刑仅一年至三年;笞杖数目也大为减少。
更重要的是,其适用刑罚以从轻为度;唐律被认为是我国古代社会“得古今之平”的刑罚中的典范。
11、宋创设了一些新的刑罚制度,例如:刺配刑、凌迟刑、折杖法。
12、元法初为习惯法,成吉思汗时有斩决、流放、责打条子等刑罚,后逐渐向汉代的五刑体制过渡,并最终实行。
但其死刑中无绞刑,凌迟为法定死刑;13、明清刑罚有新的发展变化,其特点是刑罚更加残酷化,并大量复活了肉刑。
五刑制度的演变与发展

五刑制度的演变与发展
五刑制度是古代中国的刑律制度,包括笞、杖、徒、罚、死五种刑罚。
其演变与发展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 早期的五刑制度基本形成:早期的五刑制度,最早见于西周的《周礼》和春秋时期的《左传》。
当时的五刑制度还不够完备,只有笞、杖、徒和死刑。
2. 秦汉时期的五刑制度统一:秦始皇实现天下统一后,对法律制度进行了大量的改革和统一。
对于五刑制度,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像罪恶较轻的罪犯还可免于一部分的刑罚,六七岁以下的儿童则不受惩罚。
3. 隋唐时期的五刑制度进一步丰富:隋唐时期,五刑制度更为丰富,加强了刑罚的针对性和惩罚力度。
同时,律令制度也有了长足的进步,在审判、裁判程序和证据认定等方面都有了明确的规定和指导。
4. 宋元明清时期的五刑制度法律文件大量涌现:宋、元、明、清时期,五刑制度影响更广泛,法律文件也越来越多,对五刑制度进行了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如增加了新刑、罚款等,同时在法律程序、有关制度等方面也有了长足的进步。
总的来说,五刑制度的演变与发展,是与社会制度、政治形势、文化思潮等多方面因素密不可分。
近代以来,随着文化博大精深的传统文化得到重视,五刑制度也在逐渐回归到人本主义、法治主义的基础上,更趋人性化、公平化。
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演变

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演变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演变可以追溯到3000多年前的商代,经历了大约3000年的演变和发展,至清朝结束时逐渐走向现代刑罚制度。
在这漫长的历史过程中,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经历了从私刑、酷刑、宫刑到法律司法等多个阶段的演变。
在中国古代的早期,刑罚主要是私刑,而刑罚的具体执行者则由治理者或村民等普通人行使。
早期的刑罚主要以伤害行为作为依据,如以伤害者的严重程度作为判决的标准。
这种刑罚制度不公平,容易导致私刑和激烈的复仇行为。
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中国后,实行法律统一,创立了法家思想,建立了中国古代第一个统一的刑罚制度,并且提出了“以法治国”的原则。
秦朝的刑罚制度以酷刑为主,以严刑峻法来维护统治。
刑罚的种类非常多样,有宫刑、凌遲、车裂、宫刑等等。
尤其在酷刑方面,最为出名的是“五刑”,即剐、灌铅、抵挡、镬煮、伐,这些刑罚残酷,令人发指。
汉代由于继承了秦朝的体制,所以刑罚制度并没有太大的改变。
直到魏晋南北朝时期的佛教传入中国,刑罚制度才逐渐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影响。
佛教强调了人性的本善和宽恕精神,提出了“因果报应”,渗透到刑罚制度中,对于原先的酷刑采取了一定的限制作用。
随着唐朝的兴起,刑罚制度开始重视人权,强调法律的严谨性和公正性。
唐代的刑罚制度逐渐规范化,确立了刑法的基本原则。
唐代的刑罚主要包括徒刑、赎刑、流刑、杖刑、充军等,其中较轻的刑罚是精神和身体的痛苦,而较重的刑罚则是剥夺自由。
宋代以后,刑罚制度进一步发展,尤其是在宋朝以后,刑罚获得了法理上的合法地位。
宋代制定了《刑统》,确立了审判制度,规定了各种犯罪的量刑标准。
刑罚的种类也更为多样化,包括缴罪、审曹刑、鞭子等。
同时,宋代刑罚开始注意到减轻人身伤害和尊重人权的重要性,逐渐放弃了酷刑。
元代以后,刑罚制度进一步规范和完善。
明朝时期,颁行了《大明律》,确立了折磨和酷刑的废止,强调审判过程的法律程序。
清朝时期,继承了明朝的刑法,加强了刑法的体系化和科学性,进一步提升了刑罚制度的公正性。
试论中国古代五刑制度的演变

二、徒刑徒刑,即在一定时期内剥夺犯人的自由并强制从事劳役的刑罚。
徒刑起源于周朝,在奴隶时代,凡被处以黥、劓、剕、宫等肉刑者,均须从事劳役,如《刑法志》载“墨者使守门,劓者使守关,宫者使守内,刖者受守囿,髡(把头发剃光的刑罚)者使守积”及至秦汉,就有刑徒。
文帝时的劳役刑主要有三种形式:毙钳城旦舂不加笞(当黥者)、髨钳城旦舂加笞三百(当劓者)、髨钳城旦舂加笞五百(当斩左趾者)。
景帝时劳役刑分别更改为髨钳城旦舂不加笞、加笞一百、加笞二百。
彰显劳役刑的作用、提高劳役刑在正刑中的地位,是文景刑制改革的主干,也成为后世历代立法的指导思想。
此外另一进步之处在于“有年而免”的规定,即徒刑的有期化,具体指罪人按罪的轻重服不同期限的劳役,只要不逃亡,期满后即可获释。
较此前徒刑的“不定期”有极大地进步,成为“有期徒刑的开端”,为魏晋南北朝时期劳役刑的进一步规范以及徒刑制度的确立奠定了基础。
魏晋南北朝时期劳役刑开始成为刑罚制度中的主要刑种,徒刑制度进一步发展,曹魏试图将刑名、刑等、刑期相结合,不过当时的徒刑名称仍不统一,刑制中尚有髨刑、完刑、作刑之称,西晋也有髨钳、耐罪之名,刑期为一至五年,南朝宋齐梁陈均沿用不改。
北魏又有“年刑”,北齐则称“刑罪”或“耐罪”,且各加鞭笞配役。
至北周武帝保定三年颁行《大周律》使用“徒刑”之名,徒刑才正式成为一种法定刑的名称。
隋承袭之,但刑期大为缩短,自一年至三年,每等之差为半年,并不附加鞭杖。
后代相沿不改。
三、流刑流刑是将犯人遣送到指定地点强行其劳役而不许擅自迁回原籍的一种刑罚。
流刑重于徒刑,而轻于死刑。
《尚书·舜典》早有“流宥五刑”的记载,谓不忍刑杀而流之于远方。
其实早在原始社会人们对本氏族犯有严重错误的成员可能施以流刑作为处罚。
彼时,人们一旦离开集体就很难存活下来,因此古代流刑也是一种很重的刑罚。
此后,夏、商、周三代及秦、汉虽无“流刑“之刑名,但均有类似流刑的放、流、迁徙刑(徙迁刑)。
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演变

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演变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演变可以追溯到上古时代。
在古代,中国的刑罚制度经历了多次变革和发展,形成了一套复杂而独特的体系。
本文将从上古时代开始,简要介绍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演变过程。
上古时代的刑罚制度主要依赖于宗法制度。
在这个时期,法律的执行者主要是族长和家长,刑罚形式主要是私刑和血亲复仇。
这意味着个人可以通过暴力来解决纠纷和矛盾,法律还未完全建立起来。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国家的建立,刑罚制度开始逐渐规范化。
在夏、商、周等朝代,人们开始使用石碑、铜器等记录法律文书,并开始明确规定刑罚的类型和适用范围。
此时的刑罚主要包括楚义、木石之辟、鞭刑、徒刑、杖刑、吊刑等。
刑罚的轻重往往取决于犯罪的性质和社会地位。
秦汉时期是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一个重要阶段。
秦始皇统一六国之后,他采用严苛的法律制度来加强统治。
他颁布了《秦律》和《秦令》,将罪行分为醢、禄、徒、杖、剐、铐、抵、灸等,并明确规定了各种罪刑的适用范围。
此时的刑罚体系已经比较完善,但仍然偏向于残酷和刑杀。
随着汉朝的兴起,刑罚制度开始朝着温和和人道的方向发展。
汉朝采用了许多姑息政策,例如宽恕、流放和徒刑等,以替代原先的残酷刑罚。
尤其是刘邦的“赦免三千石以下”政策,使得许多罪犯得以得到宽大处理。
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刑罚制度再次变得严苛起来。
在西晋和南北朝时期,战乱频繁,社会秩序混乱,刑罚制度变得更加残酷和苛刻。
此时的刑罚主要包括斩、剁、剐、烧、打、拷打等。
隋唐时期是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又一个转折点。
隋文帝推行了一系列变法措施,包括修订法律,简化刑罚等,以加强国家权威。
唐太宗则大力发展了赦免制度,减轻了刑罚的严重性。
刑罚的种类比较丰富,包括徒刑、杖刑、鞭刑、褫夺衣物等。
宋代是中国古代刑罚制度演变的又一个重要时期。
宋徽宗下令停止斩刑,并提倡温柔的刑事执行,以及刑罚与教育相结合。
由于朝廷的政策,刑罚制度相对温和,更加注重感化和教育,法律的意义逐渐被重视。
明清时期,刑罚制度进一步细化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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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中国历史上刑罚体系的演变引言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发展经历原始社会,奴隶社会以及封建社会长达几千年的漫长发展。
主要刑种大致可归类为肉刑,流刑、徒刑、死刑四种。
随着时代演进,法律儒家化程度的不断加深,刑罚制度逐渐摆脱野蛮残酷的外衣,开始向更具人道精神、更加文明的近现代刑罚制度变革。
中国古代刑罚制度起源于原始社会末期,发端于夏、商两代,于西周时期实现了奴隶制五刑的完善和制度化。
西汉文、景二帝对肉刑的改革和武帝时期开始的法律儒家化的进程是中国封建制五刑的发端,使中国古代刑罚制度朝着人性化的方向发展。
这一进程在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进一步加快,最终完成于隋唐。
《唐律疏议》是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律,它也标志着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完善和最终确立。
唐之后的宋、元、明、清历代均对刑罚制度做过修改,但基本维持笞、杖、徒、流、死五刑体系,并在此基础上有所发展。
一、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起源关于中国刑罚制度的起源学界争论颇多,主要有法源于天说、刑起于兵说、法源于苗民说、皋陶造律说、法源于定分止争说和法源于习惯说等。
参照《中国法制史》(马志冰,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2版)所阐述的观点,法律产生于原始社会末期,氏族战争导致“刑始于兵”,依据如下:1、有关文献兵刑同一与“刑始于兵”。
2、上古三代和秦汉的司法官名称也有兵刑同一与“刑始于兵”的痕迹。
3、中国历代正史的体例反映了兵刑同一和“刑始于兵”的事实。
此外,“刑以威四夷”即以重刑对待异族,也是刑罚制度起源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奴隶制五刑在夏、商、西周三代的发展和演化(一)夏、商两代的奴隶制五刑中国奴隶制时代,墨、劓、剕、宫、大辟为五刑,也称为“正刑”,其中既有生命刑,也有身体刑。
奴隶制五刑是夏、商两代的主要刑罚。
《魏书·刑法志》载:“夏有大辟二百,劓辟三百、宫辟五百、髌、墨各千,殷因于夏,盖有损益。
”应该是对夏、商两代奴隶制刑罚残酷性的真实写照。
夏桀、商纣是两代末期有名的暴君,其当政期间还有炮烙之法、脯等酷刑。
夏商时期还出现了后世的赎刑和徒刑的雏形。
(二)西周时期奴隶制五刑的发展1.奴隶制五刑西周延续了前代的奴隶制五刑,据《尚书吕刑》记载:“墨罚之属千,劓罚之属千,剕罚之属五百,宫罚之属三百,大辟之罚其属二百,五刑之属三千。
”可见当时刑罚的处罚范围之广,处罚之严苛。
2.徒刑周朝继承了商的徒刑,并对此进行了发展完善,形成了一套对刑徒的管理制度。
西周将刑徒囚禁在圜土,“以圜土聚教罢民”。
西周的徒刑分三年期、两年期和一年期。
3.拘役拘役是对有罪过但又不够判处徒刑者适用的一种较轻的刑罚,源于“坐嘉石”,即对轻微犯罪者施以刑具,让他坐在嘉石上思过。
根据罪过的大小确定坐嘉石的时间分别为三日、五日、七日、九日、十三日。
坐日满,去其刑具,在司空的监督下分别服三个月、五个月、七个月、九个月、一年不等的劳役。
4.赎刑西周穆王时期吕侯制刑,参考了夏的赎刑制度,所谓“训夏赎刑”。
凡被处五刑,但其罪可疑,可以选择赎刑。
此外,西周还有流刑、没为官奴婢等刑罚。
三、秦朝刑罚制度概述(一)秦朝的刑罚制度秦朝以“缘法而治”、法令由一统、严刑峻法的法家理念为其立法和治国的指导思想。
所以在其刑罚制度上的体现,就特别残酷和严苛。
《睡虎地秦墓竹简》记载的相关秦朝刑罚制度种类繁多,主要分为死刑、肉刑、笞刑、徒刑、羞辱刑、财产刑等数类。
具体细分(1)死刑含:戮刑、磔刑、弃市、腰斩、枭首、定杀、坑、具五刑、族刑、车裂;(2)肉刑含:黥、劓、斩左趾、宫刑;(3)徒刑包括:城旦舂、鬼薪白粲、隶臣隶妾、司寇、候;(4)羞辱刑包括:髡刑和耐刑;(5)财产刑主要指赀刑和赎刑等等不一而足。
(二)秦朝与隋朝刑罚制度之对比考察史学界往往倾向于将秦朝与后世的隋朝相提并论:在于这两个朝代都完成了中国历史上的大一统,在于这两个朝代都制定了为后世所延续的行政制度——秦朝的三公九卿制和隋朝的三省六部制,在于这两个朝代所完成的历史性工程——秦的万里长城和隋的京杭大运河,在于这两个朝代相似的最终结局——二世而亡。
秦亡于始皇帝、秦二世的横征暴敛、不恤民力、滥施刑罚。
隋亡于炀帝之手,几乎原因如出一辙。
而刑罚苛暴也一直被认为是秦和隋灭亡的共同原因之一。
对比后世的隋朝,虽然文帝在位时颁布了《开皇律》,在北齐律的基础上删繁就简,确立了封建五刑制度。
而炀帝即位之初,一度以“高祖禁网深刻”为名,更定《大业律》。
但炀帝好大喜功,三征高丽、修东都、开运河、修直道、游扬州,滥用民力如此,致使民怨沸腾、盗贼蜂起,于是炀帝又重蹈秦朝旧辙,专任刑罚,恢复了车裂、枭首、株连九族等早已明令废止的刑罚,窃盗罪无轻重,皆斩。
“由是峻法治之,所杀三万余人,皆藉没其家,枉死者大半,流徙者六千余人。
”遂使隋朝转瞬覆亡。
四、两汉刑罚制度的重大发展及其儒家化(一)文帝、景帝废除肉刑随着西汉社会民本观念的加强和统治者缓和社会矛盾的需要,汉文帝在少女缇萦上书的感悟和推动下,终于采取果断措施废除了肉刑,从而使中国古代的刑制由野蛮趋向文明。
此后尽管在司法实践中新的刑制出现了种种问题,一度遭到了“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人”这样的非议,但由于废除肉刑是顺应时代潮流、顺应民心的善政,所以到景帝时期,又对具体刑具进行的改革,直至后世西晋彻底废除了肉刑。
(二)汉代法律和刑罚儒家化的开始汉武帝时期,武帝采纳董仲舒的建议“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直接推动着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开始。
儒家化在律法上的体现首先是以礼入法。
诸如汉律中首创的亲亲得相首匿原则、春秋决狱原则和秋冬行刑原则等都是儒家道德规范的直接体现。
在刑罚方面,法律儒家化使刑罚更加人性化,推动着肉刑等暴刑的改革,推动司法官员守法慎刑,推动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由野蛮走向文明。
五、魏晋南北朝时期刑罚的进一步发展(一)魏晋南北朝时期刑罚的进一步儒家化发展魏晋南北朝时期是中国历史上的大分裂、大变革时期,期间虽有西晋的短暂统一,出现过《泰始律》(或称张杜律)这部总结历代立法、司法经验的统一律法,但总体而言,立法、司法审判、刑罚制度因这一时期中国的特定历史环境呈现出跳跃式前进和间断性、保守性的往复回归和流变相杂糅的特征。
这一时期刑罚的发展总的趋势是逐渐宽缓,并进一步渗入了儒家思想,如“重罪十条”制度、“准五服以制罪”制度、“八议”制度、“存留养亲”制度、官当制度入律。
因儒家思想的影响,在刑罚执行方面也更加人性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1.进一步废肉刑汉文景改革刑罚以后,肉刑废复问题一直持续,至西晋仍在进行:晋惠帝时,廷尉刘颂曾大力倡导恢复肉刑,他在频频上奏的表彰中认为,西晋现实中实行的刑罚多有不宜之处,死刑过重,生刑过轻,这样就造成了“非命者众”及“罪不禁奸”的情况,解决的方法是在死刑和生刑之间设一过渡刑,即肉刑,“今宜取死刑之限轻,及三犯逃亡淫盗,悉以肉刑代之。
”但从刑罚及文明的发展史上来说,刘颂主张恢复肉刑的恐吓主义理论是反动的,是历史的倒退。
也许正因为如此,刘颂频表而未见省,西晋之世,肉刑一直未曾实行。
至北齐天统五年,后主诏:“应宫刑者,普免刑为官口。
”从此肉刑正式退出了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历史舞台。
2.族刑连坐范围缩小魏晋以来株连亲属受刑的范围逐渐缩小,从曹魏律“不及祖父母、孙”和出嫁女“从夫家之罚”到晋律“除谋反适养母出嫁女皆不复还坐父母弃市”再到南梁律中“母妻姊妹及应从坐弃市者,妻子女妾同补奚官为奴婢”,均可见株连范围的限缩。
尽管连坐之刑并未彻底废除,但连坐范围逐步缩小,这是符合历史发展潮流的。
3.定流刑为减死之刑北魏、北周历代流刑成为法定刑,逐步作为一些犯罪死刑的替代刑。
流刑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为隋以后的封建朝代所沿用。
(二)封建制五刑雏形的形成随着肉刑被废除,和徒刑、流刑等新的刑种的制度化,封建制五刑逐步在魏晋南北朝时期开始形成。
至《北齐律》已确立了死、流、徒、鞭、杖五种刑罚制度,成为后世封建制五刑的鼻祖。
六、隋唐时期封建制五刑的确立和法律儒家化的形成(一)《开皇律》及隋朝刑罚制度概述在中华法制文明史上,隋朝《开皇律》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它承前启后,对唐及唐以后的法制发展有着深远影响。
首先,《开皇律》确立了为后世所沿用的12篇体例;其次,将北齐创立的重罪十条有所损益,是为“十恶”,编入律法;再次,法律扩大了封建特权,通过“议、减、赎、当”制度,减免特权阶层刑罚;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开皇律》确立的封建五刑制度继往开来,趋于定型:法定刑由死、流、徒、杖、笞五种,二十等组成。
死刑分绞、斩两种;流刑分为三等:一千里居作二年、一千五百里居作二年半、二千里居作三年;徒刑分为五等: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杖刑由六十至一百分为五等;笞刑自十至五十,也分为五等。
(二)《永徽律疏》及唐朝刑罚制度概述唐朝立法者因循隋《开皇律》而制定《武德律》、《贞观律》,及至高宗时修编的《永徽律疏》集前代立法之大成,确立了十二篇,五百零二条的结构并且它以“礼”为立法标准,礼与法的结合臻于成熟和定型,“一准乎礼”成为了对唐律的评价。
唐律具有高度的完备性,不仅调整范围广泛,而且内容丰富,逻辑严谨,高度概括,所创设的多项刑罚原则也影响深远。
故为后世延用及日本、朝鲜、越南各国效仿。
《永徽律疏》中所规定的刑罚制度大体与《开皇律》相当,只是局部略有调整:1.笞刑自太宗时,不得拷打背部,从此以后笞刑只以臀部和腿部分受。
2.唐代流刑根据刑罚轻重分为两种:(1)普通流刑,其内容一是从流放二千里始,以五百里为等差,到三千里为止共三等。
二是三等流刑都服苦役一年。
(2)加役流,即流三千里服苦役三年。
七、宋元时期刑罚的嬗变(一)《宋刑统》及宋朝刑罚制度概述《宋刑统》承袭唐律在《名例律》中规定了笞、杖、徒、流、死五种法定的刑罚,但随着形势的变化有做了或多或少的变通。
在此不一一细述,主要就宋朝新出现的刑罚制度作一概括:1.折杖法:宋承唐末五代,因有感于刑罚的苛酷,曾实行折杖法,进行了一次改革刑罚的尝试,总的趋向是从轻的。
具体是将笞、杖、徒、流等刑罚折成杖刑的代用制度。
2.刺配刑:宋真宗时,刺配刑被引入编敕,使之上升为普遍使用的刑罚与法定的刑罚。
这种刑罚甚至比唐朝的加役流还要严酷,即不仅要杖脊、刺面,还要长期乃至终身服苦役。
3.凌迟刑:北宋仁宗时期开始使用凌迟刑,据马端临《文献通考·刑考》载宋朝凌迟刑“先断其支体,次绝其吭,当时之极法也。
”凌迟刑是中国古代最为严酷的生命刑元、明、清三代一直沿用,直至清末变法方告废除。
此外,终两宋之世还存在许多非法定刑罚制度,从中可见宋朝刑罚制度的历史倒退性。
(二)元朝刑罚制度的特色元朝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少数民族入主中原并且实现大一统的王朝,所以其刑罚制度显现出多民族性和包容性以及对前代刑罚制度的继承性。
其刑罚制度的变化主要在于:1.笞、杖刑以“7”为尾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