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刑罚的发展与变化
试论中国古代五刑制度的演变

中国古代五刑制度是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演变历程漫长而复杂。
以下是对中国古代五刑制度演变的简要论述:一、奴隶制五刑在夏、商两代,奴隶制五刑是主要的刑罚方式。
这五刑包括墨、劓、剕、宫、大辟,即肉刑。
墨刑是在犯人面部或身体其他部位刺字并涂墨,劓刑是割去犯人鼻子,剕刑是砍去犯人脚趾,宫刑是破坏犯人生殖器官,大辟则是死刑。
这些肉刑具有残忍和羞辱性质,反映了当时社会的野蛮和落后。
二、封建制五刑随着封建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奴隶制五刑逐渐被封建制五刑所取代。
从汉文帝开始,肉刑逐渐被废除,代之以笞、杖、徒、流、死这五种新的体系。
其中,笞刑是鞭打犯人,杖刑是杖责犯人,徒刑是限制犯人自由并强制劳动,流刑是将犯人流放到边远地区,死罪则是死刑。
这些刑罚方式体现了封建社会的进步和人道主义精神。
三、隋唐以来的刑罚制度隋唐时期是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重要转折点。
在这一时期,刑罚制度逐渐完善和规范化。
死刑以斩、绞为正刑,斩者身首异处,绞者留口气不绝。
流刑被废除,代之以徒刑和流放。
同时,出现了赎刑和加役流等新的刑罚方式。
赎刑允许犯人以财物或劳役抵罪,加役流则是将犯人流放到边远地区并强制劳动。
这些刑罚方式体现了隋唐时期刑罚制度的宽仁和人道主义精神。
四、明清时期的刑罚制度明清时期是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最后阶段。
在这一时期,刑罚制度逐渐走向衰落和灭亡。
死刑的执行方式更加残酷和残忍,如凌迟等酷刑的使用。
同时,监候制度也逐渐废除,犯人被判处死刑后往往立即执行。
这些变化反映了明清时期社会动荡和政治腐败的现实。
总之,中国古代五刑制度的演变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过程。
从奴隶制五刑到封建制五刑再到隋唐以来的刑罚制度,这一演变过程反映了社会制度的进步和人道主义精神的发展。
然而,在明清时期,随着社会动荡和政治腐败的加剧,刑罚制度逐渐走向衰落和灭亡。
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演变

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演变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演变是一个历史悠久且复杂的过程。
从古代至今,中国的刑罚制度经历了许多变革和演变,反映了中国社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发展。
在中国古代,刑罚制度主要分为私刑和官刑两种形式。
私刑是指个人或家族对犯罪者进行的刑罚,而官刑则是由政府机构执行的刑罚。
在战国时期,私刑占主导地位。
个人或家族可根据犯罪的严重程度决定刑罚,例如杀人者会被家族放逐或处以死刑。
然而,随着中央政府的建立和统一,中国的刑罚制度经历了重大变革。
在秦朝时期(公元前221-206年),实施了一系列严酷的法律制度。
秦始皇统一的刑罚制度称为“五刑”,包括:宫刑、腰斩、车裂、烹煮和流放。
这些刑罚的残酷性引起了广泛的抵制和反对声音,被认为是非人道和过度的。
汉朝时期(公元前202年-公元220年),刑法逐渐从秦朝模式中演变出来。
汉朝通过《《硃球仪刑书》》等法律文书,确立了一系列刑法规定。
汉朝的刑罚更加注重公平和正义,开始有了审判程序和证据的要求。
在汉朝,重刑的执行需要经过朝廷的批准,这种控制力度得到了进一步加强。
随着时间的推移,中国的刑罚制度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隋唐时期(公元581-907年),刑罚制度经历了一系列变革,律令体系的建立和发展成为当时的重要成果。
《隋律》和《唐律》,这两部法典赋予了官府更大的权力,加强了刑罚的执行和惩治力度。
此外,刑法规定逐渐细化,区分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并制定了对应的刑罚。
宋代以后,官署设立和审判程序的完善成为了刑罚制度的重要改革方向。
通过建立审判机构和设立司法机关,加强了法律的制定和执行。
明清时期(公元1368-1912年)的中国刑罚制度进一步发展,采用了更加细化的刑法规定和审判程序。
刑罚制度有了更加系统和明确的规定,包括刑种的区分、犯罪行为的认定和刑罚的量刑等方面。
然而,尽管刑罚制度在中国古代经历了多次变革和发展,但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刑罚的过度和滥用、监狱制度的不健全等问题一直存在,并成为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突出问题。
中国古代刑罚的发展演变

1、试述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发展演变?1、原始社会的舜禹统治的时期已经有处罚的习惯。
将贪赃(墨)行为与劫掠(昏)杀人行为并列,一并处罚;2、夏代逐步确立了墨、劓、剕、宫、大辟的五刑制度。
3、商代刑法严酷。
盘庚规定“乃有不吉不迪,颠越不恭,暂遇奸宄,我乃劓、殄灭之无遗育”.死刑除去斩刑外,还有醢、脯、焚、剖心、刳、剔等刑杀手段。
4、西周形成以圜土之制、嘉石之制为名的徒刑、拘役等刑罚,以及赎刑、流刑等制度作为五刑的补充,这一时期为奴隶制刑罚的成熟阶段。
5、春秋战国时期仍然以五刑为主,残酷性并没有改变、商鞅被处死时,即用车裂之刑,这一时期为奴隶制刑罚向封建制刑罚过渡的阶段。
6、秦刑罚出现了新的变化,主要有笞、杖、徒、流放、肉、死、羞辱、经济、株连八大类。
其中前五类相当于现代的主刑,后三类相当于现代的附加刑。
秦法尚未形成完整的体系,有明显的过渡的特征。
7、汉代对刑罚进行了改革,汉文帝十三年,下诏废除肉刑,着手改革刑制。
改革之后,除死刑以外,还有笞刑,而宫刑未改。
到东汉初,明帝诏中又提到斩右趾,说明又以此刑代替弃市,把文帝时由轻入重的一项又回来,至此,两汉肉刑有宫和斩右趾。
8、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刑罚体系较前朝有了很大的变化,刑罚的总的变化的特点是逐渐宽缓。
“割裂肌肤,残害肢体”的刑罚手段逐渐减少,向新的封建制五刑过渡。
9、隋《开皇律》删除不少苛酷的刑罚内容。
废除不少残酷的生命刑,把死刑法定为绞、斩两种。
对流刑、鞭刑均作修改。
10、唐刑罚比以前各代均为轻,死刑、流刑大为减少。
死刑只有绞斩两种;徒刑仅一年至三年;笞杖数目也大为减少。
更重要的是,其适用刑罚以从轻为度;唐律被认为是我国古代社会“得古今之平”的刑罚中的典范。
11、宋创设了一些新的刑罚制度,例如:刺配刑、凌迟刑、折杖法。
12、元法初为习惯法,成吉思汗时有斩决、流放、责打条子等刑罚,后逐渐向汉代的五刑体制过渡,并最终实行。
但其死刑中无绞刑,凌迟为法定死刑;13、明清刑罚有新的发展变化,其特点是刑罚更加残酷化,并大量复活了肉刑。
五刑制度的演变与发展

五刑制度的演变与发展
五刑制度是古代中国的刑律制度,包括笞、杖、徒、罚、死五种刑罚。
其演变与发展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 早期的五刑制度基本形成:早期的五刑制度,最早见于西周的《周礼》和春秋时期的《左传》。
当时的五刑制度还不够完备,只有笞、杖、徒和死刑。
2. 秦汉时期的五刑制度统一:秦始皇实现天下统一后,对法律制度进行了大量的改革和统一。
对于五刑制度,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像罪恶较轻的罪犯还可免于一部分的刑罚,六七岁以下的儿童则不受惩罚。
3. 隋唐时期的五刑制度进一步丰富:隋唐时期,五刑制度更为丰富,加强了刑罚的针对性和惩罚力度。
同时,律令制度也有了长足的进步,在审判、裁判程序和证据认定等方面都有了明确的规定和指导。
4. 宋元明清时期的五刑制度法律文件大量涌现:宋、元、明、清时期,五刑制度影响更广泛,法律文件也越来越多,对五刑制度进行了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如增加了新刑、罚款等,同时在法律程序、有关制度等方面也有了长足的进步。
总的来说,五刑制度的演变与发展,是与社会制度、政治形势、文化思潮等多方面因素密不可分。
近代以来,随着文化博大精深的传统文化得到重视,五刑制度也在逐渐回归到人本主义、法治主义的基础上,更趋人性化、公平化。
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演变

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演变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演变可以追溯到3000多年前的商代,经历了大约3000年的演变和发展,至清朝结束时逐渐走向现代刑罚制度。
在这漫长的历史过程中,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经历了从私刑、酷刑、宫刑到法律司法等多个阶段的演变。
在中国古代的早期,刑罚主要是私刑,而刑罚的具体执行者则由治理者或村民等普通人行使。
早期的刑罚主要以伤害行为作为依据,如以伤害者的严重程度作为判决的标准。
这种刑罚制度不公平,容易导致私刑和激烈的复仇行为。
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中国后,实行法律统一,创立了法家思想,建立了中国古代第一个统一的刑罚制度,并且提出了“以法治国”的原则。
秦朝的刑罚制度以酷刑为主,以严刑峻法来维护统治。
刑罚的种类非常多样,有宫刑、凌遲、车裂、宫刑等等。
尤其在酷刑方面,最为出名的是“五刑”,即剐、灌铅、抵挡、镬煮、伐,这些刑罚残酷,令人发指。
汉代由于继承了秦朝的体制,所以刑罚制度并没有太大的改变。
直到魏晋南北朝时期的佛教传入中国,刑罚制度才逐渐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影响。
佛教强调了人性的本善和宽恕精神,提出了“因果报应”,渗透到刑罚制度中,对于原先的酷刑采取了一定的限制作用。
随着唐朝的兴起,刑罚制度开始重视人权,强调法律的严谨性和公正性。
唐代的刑罚制度逐渐规范化,确立了刑法的基本原则。
唐代的刑罚主要包括徒刑、赎刑、流刑、杖刑、充军等,其中较轻的刑罚是精神和身体的痛苦,而较重的刑罚则是剥夺自由。
宋代以后,刑罚制度进一步发展,尤其是在宋朝以后,刑罚获得了法理上的合法地位。
宋代制定了《刑统》,确立了审判制度,规定了各种犯罪的量刑标准。
刑罚的种类也更为多样化,包括缴罪、审曹刑、鞭子等。
同时,宋代刑罚开始注意到减轻人身伤害和尊重人权的重要性,逐渐放弃了酷刑。
元代以后,刑罚制度进一步规范和完善。
明朝时期,颁行了《大明律》,确立了折磨和酷刑的废止,强调审判过程的法律程序。
清朝时期,继承了明朝的刑法,加强了刑法的体系化和科学性,进一步提升了刑罚制度的公正性。
刑法的发展历程

刑法的发展历程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发展过程,大致经历了这样几个阶段:一是夏商周刑罚起源阶段;二是战国至魏晋南北朝是刑罚制度的发展阶段;三是隋唐时期刑罚制度全面确立较为完备阶段;四是宋元明清刑罚制度相对稳定并向近现代转化时期。
随着时代演进,法律儒家化程度的不断加深,刑罚制度逐渐摆脱野蛮残酷的外衣,开始向更具人道精神、更加文明的近代刑罚制度变革。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宣告成立。
新中国成立之初,国家根据革命和建设的需要,就制定了一系列单行刑法,如1950年的《关于严禁鸦片烟毒的通令》,1951年的《妨害国家货币治罪暂行条例》《惩治反革命条例》《保守国家机密暂行条例》,1952年的《惩治贪污条例》等等。
这些单行刑法在同反革命和贪污、贩运毒品、伪造国家货币、泄露国家机密等犯罪作斗争中起了重要的作用。
在颁布实施单行刑法的同时,我国也开始了刑法典的起草工作。
刑法典最初的起草准备工作,是由当时的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来进行的。
自1950年至1954年9月,法制委员会写出两个稿本:一是1950年7月25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大纲草案》(共12章157条,其中总则33条,分则124条);二是1954年9月30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指导原则草案(初稿)》(除序言外,共3章76条,其中第一章犯罪7条,第二章刑罚19条,第三章几类犯罪量刑的规定50条)。
这两个稿本没有拿出来征求意见,也未进入立法程序。
实际上,刑法典的正式起草工作,应是1954年宪法颁行之后,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法律室于1954年10月组织起草班子开始的。
这个班子于1957年6月28日写出第22稿,于1963年10月9日写出第33稿,随后因政治运动的冲击而未能公布。
1978年10月,国家组成刑法草案修订班子,对第33稿进行修订,先后写出两个稿本。
其间,中共中央召开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要发扬人民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刑罚制度发展史

刑罚制度发展史
刑罚制度发展史可以追溯到远古时代。
在人类社会的早期,原始部落采用的是私刑或者部落法来处罚罪犯,例如流放、杀戮等方式。
随着古代文明的出现,刑罚制度逐渐发生改变。
中国古代的刑罚制度可以追溯到商周时期,当时采用了徒刑、徭役、罚款等方式。
在秦朝之后,实行严刑峻法,推行应罚即罚、应杀必杀的观念。
唐代时期,刑法逐渐完善,实行了五刑、轻禁重典、异化刑等一系列制度,成为中国古代刑法的巅峰之作。
在欧洲,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采用了斩首、绞刑、拷打等方式处罚罪犯。
中世纪欧洲时期,基督教教义影响下,宽恕和慈悲成为了一种普遍的价值观,刑罚制度也发生了巨大的转变。
18世纪欧洲启蒙运动的影响下,人权思想逐渐兴起,刑罚制度得到了深刻的变革。
法国大革命期间,形成了“人性刑罚”的理念,推行了削弱贵族特权、实施平等法律的目标。
19世纪末,欧洲的刑法学家和社会学家提出了以复治为目的的思想,刑罚制度也更加注重罪犯的教化和改造。
现代刑罚制度注重的是保护社会、教育罪犯和保护罪犯的权利等方面,逐渐变得越来越人性化和科学化。
然而,不同国家之间的刑罚制度仍存在着差别和争议。
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变化与发展

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变化与发展法学院03班09524106 周书祥法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由原始社会的习惯演变而来,当国家产生的时候,它也就同时开始发挥其作用了。
而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中刑法相当发达,民事和行政方面的法律相对刑法稍显滞后。
提到刑法就不得不提到刑罚,那么在这个古老的重刑主义的国家,其历朝历代的刑罚制度是如何变化发展的呢?先从奴隶社会下建立的第一个国家——夏朝说起。
中国古代的刑罚是由战争中的军令发展而来的。
为了取得战争的胜利,必须要有严格的军纪,违反军纪者要受到严厉的处罚。
这些在战争中使用的处罚手段逐渐演变成为平时惩治内部平民的刑罚。
夏朝统治者从天命神权思想出发,把法律说成是神的意志的体现,把施刑说成是上帝的意志,是秉承神的命令。
《甘誓》就是个很好的佐证,“有扈氏威侮五行,怠弃三正,天用绞绝其命。
予今惟恭行天之罚。
”夏朝确立了墨刑(在脸上刺字并涂墨)、剕刑(砍掉脚)、劓刑(割鼻)、宫刑(毁坏生殖器)、大辟(死刑)五刑,且规定昏(自己做了坏事而窃取美名)、墨(官吏贪得无厌、败坏官纪)、贼(肆无忌惮地杀人)都要被处死。
商朝取代夏朝后,继承和发展了夏朝的“奉天罚罪”的神权法思想。
在刑罚上保留了夏朝的五刑墨、劓、宫刑和大辟,改剕刑为刖刑(实质一样),另外商纣王还创立了炮烙(令人在烧热的铜柱上行走,掉下即烧死)、醢(把人剁成肉酱)、脯(把人杀死后晒成肉干)、劓殄(即没绝家人)、剖心(比干受此刑)等酷刑。
西周灭掉商朝以后沿用了商朝的五刑,另外增加了圜土之制(将犯人关入监狱强制服劳役的刑罚,刑期为一到三年,是中国有期徒刑的开端)、嘉石之制(对于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者,束缚其手脚,坐在嘉石上令其悔过,然后从事一定时期的劳役,期满释放)的劳役刑,流刑(将犯人流放远地)、鞭刑(用荆条抽打犯人背部)和赎刑(用金钱或者财产来折抵刑罚,但主要适用于疑难案件和贵族犯罪)。
春秋战国时期仍然以五刑为主,残酷性并没有改变、商鞅被处死时,即用车裂之刑,这一时期为奴隶制刑罚向封建制刑罚过渡的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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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刑罚的发展与变化
原始社会的舜禹统治的时期确认不少有关处罚的习惯。
《尚书。
舜典》载有:“象以典刑,流宥五刑。
鞭作官刑,扑作教刑,金作赎刑。
眚灾肆赦,怙终贼刑。
钦哉!钦哉!惟刑之恤哉。
”当时的处罚习惯,将贪赃(墨)行为与劫掠(昏)杀人行为并列,一并处罚,体现了当时的社会已经注重对行政人员的整治和管理,严厉制裁渎职、贪污行为。
《尚书。
吕刑》对原始社会末期的处罚方式作了这样的说明:“苗民弗用灵,制以刑,淮作王虐之刑曰法”,“爰始淫为劓、刵、诼、黥”。
又据《后汉书。
刑法志》说:“(禹)自以德衰而制肉刑”。
夏代逐步确立了墨、劓、剕、宫、大辟的五刑制度。
商代刑法严酷。
盘庚规定“乃有不吉不迪,颠越不恭,暂遇奸宄,我乃劓、殄灭之无遗育” .死刑除去斩刑外,还有醢、脯、焚、剖心、刳、剔等刑杀手段。
西周形成以圜土之制、嘉石之制为名的徒刑、拘役等刑罚,以及赎刑、流刑等制度作为五刑的补充,这一时期为奴隶制刑罚的成熟阶段。
春秋战国时期仍然以五刑为主,残酷性并没有改变、商鞅被处死时,即用车裂之刑,这一时期为奴隶制刑罚向封建制刑罚过渡的阶段。
秦刑罚出现了新的变化,主要有笞、杖、徒、流放、肉、死、羞辱、经济、株连八大类。
其中前五类相当于现代的主刑,后三类相当于现代的附加刑。
秦法尚未形成完整的体系,有明显的过渡的特征。
汉代对刑罚进行了改革,汉文帝十三年,下诏废除肉刑,着手改革刑制。
具体有:凡当完者,完为城旦舂;当黥者,髡钳为城旦舂;当劓者,笞三百;当斩左趾者,笞五百,当斩右趾者,弃市。
这样就改变了原“五刑”制度。
但是也出现问题:1、斩右趾,改为弃市,扩大了死刑范围;第二,以笞代替劓刑、斩左趾,结果受刑者“率多死”。
后,汉景帝又两次下诏减少笞数,第一次是笞五百减为三百,笞三百减为二百。
第二次是笞三百减为二百、笞二百减一百。
改革之后,除死刑以外,还有笞刑,而宫刑未改。
到东汉初,明帝诏中又提到斩右趾,说明又以此刑代替弃市,把文帝时由轻入重的一项又回来,至此,两汉肉刑有宫和斩右趾。
关于徒刑,汉初沿用秦制。
但是汉代已经有了明确的刑期。
如髡钳城旦舂,五岁刑;完城旦舂,四岁刑;鬼薪白粲,三岁刑;司寇和作如司寇,皆二岁刑,男罚作和女复作,皆一岁到三月刑。
此外,汉代另有“顾山”,是只用于女犯的刑罚,因此也称为“女徒顾山”。
此外,两汉还沿用秦代及以前的罚金、徙边等刑罚。
另外有禁锢刑,是汉为禁止官史结党,对有朋党行为的官吏及其亲属,实行终身禁为官的政策。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刑罚体系较前朝有了很大的变化,刑罚的总的变化的特点是逐渐宽缓。
“割裂肌肤,残害肢体”的刑罚手段逐渐减少,向新的
封建制五刑过渡。
主要体现在:1、废除宫刑制度。
北朝西魏在大统十三年(公元547年)下诏禁止宫刑:“自今应宫刑者,直没官,勿刑。
”北齐在天统五年(公元569年)也诏令废止宫刑:“应宫刑者普免为官口”。
2、规定了鞭刑与杖刑。
这一刑罚缘于北魏,并为北齐北周沿用。
3、规定流刑为减死之刑。
南北朝时期,把流行作为死刑的一种宽待措施。
如北周时规定流刑为五等,每等以五百里为差,以据都城二千五百里为第一等,至四千五百里为限,同时附加鞭刑。
4、缘坐范围有所变化,这种变化主要体现在对妇女缘坐的变化上,总的趋势是缩小范围,但司法实践中却多有扩大。
在整个南北朝时期缘坐的范围也有反复。
《梁律》创从坐妇女免处死刑的先例。
隋《开皇律》删除不少苛酷的刑罚内容。
废除不少残酷的生命刑,把死刑法定为绞、斩两种。
对流刑、鞭刑均作修改。
隋文帝明确说明:“绞以致毙、斩则殊形,除恶之体,于斯已极”,所有“枭首轘身”与“残剥肤体”的鞭刑都废除不用,确立了封建制五刑。
唐刑罚比以前各代均为轻,死刑、流刑大为减少。
死刑只有绞斩两种;徒刑仅一年至三年;笞杖数目也大为减少。
更重要的是,其适用刑罚以从轻为度;唐律被认为是我国古代社会“得古今之平”的刑罚中的典范。
宋创设了一些新的刑罚制度。
1、刺配刑。
宋太祖为宽贷杂犯死罪而立刺配之法,刺面、配流且杖脊,是对特予免死人犯的一种代用刑。
但后来则成了常用刑种之一。
2、凌迟刑。
宋时将五代的法外刑凌迟作为法定刑种,初时适用于荆湖之地所谓以妖术杀人祭鬼的犯罪。
但后来适用范围越来越广泛。
3、折杖法。
宋太祖创立折杖法,作为重刑的代用刑。
但因存在不足,即“良民偶有抵冒,致伤肢体,为终身之辱;愚顽之徒,虽一时创痛,而终无愧耻。
”所以,在徽宗时又对徒以下罪的折杖刑数重作调整,减少对轻刑犯的危害。
元法初为习惯法,成吉思汗时有斩决、流放、责打条子等刑罚,后逐渐向汉代的五刑体制过渡,并最终实行。
但其死刑中无绞刑,凌迟为法定死刑。
元朝仍保留许多习惯法,包括不少肉刑。
一般人犯盗窃罪,除断本罪外,“初犯刺左臂,再犯刺右臂,三犯刺项。
”“强盗初犯即须刺项”,只有蒙古人可不受此刑。
为了维护僧侣的特权,元律规定“殴西番僧者截其手,骂之者断其舌”。
元有警迹人制度。
强窃盗犯在服刑完毕后,支付原籍“充警迹人”。
在其家门首立红泥粉壁,上开具姓名,犯事情由,由邻居监督其行止,且每半年同见官府接受督察。
五年不犯者除籍,再犯者终身拘籍。
明清刑罚有新的发展变化,其特点是刑罚更加残酷化,并大量复活了肉刑。
明清时的刑罚变化有:
1、死刑。
明、清两朝在法律上恢复了枭首示众之刑,并且范围逐步扩大。
此外,明清时期的死刑执行方面还有一些更加残酷的方式,如“剥皮实草”、“灭十族”、戮尸等。
清朝针对死刑还有一个独特的制度,即斩立决和监候制度。
2、充军刑。
“充军”创制于明代,但是不以充军为本罪。
清朝的充军则作为流罪的加重刑,并以充军为本罪。
而且充军的条目也较明代增加。
3、发遣刑,这是一种比充军重的刑罚。
明代时只限军官和军人,永不得回原籍。
清时则包括犯徒罪以上的文武官员,还可以有机会放还。
4、枷号,是明朝首创的耻辱刑。
在明代还变成一种致命的酷刑。
清时对一些伦理性和风化犯罪,用此法。
明代还有庭杖制度。
指在殿庭前对违抗皇命的大臣直接施以杖刑的法外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