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演变
试论中国古代五刑制度的演变

中国古代五刑制度是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演变历程漫长而复杂。
以下是对中国古代五刑制度演变的简要论述:一、奴隶制五刑在夏、商两代,奴隶制五刑是主要的刑罚方式。
这五刑包括墨、劓、剕、宫、大辟,即肉刑。
墨刑是在犯人面部或身体其他部位刺字并涂墨,劓刑是割去犯人鼻子,剕刑是砍去犯人脚趾,宫刑是破坏犯人生殖器官,大辟则是死刑。
这些肉刑具有残忍和羞辱性质,反映了当时社会的野蛮和落后。
二、封建制五刑随着封建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奴隶制五刑逐渐被封建制五刑所取代。
从汉文帝开始,肉刑逐渐被废除,代之以笞、杖、徒、流、死这五种新的体系。
其中,笞刑是鞭打犯人,杖刑是杖责犯人,徒刑是限制犯人自由并强制劳动,流刑是将犯人流放到边远地区,死罪则是死刑。
这些刑罚方式体现了封建社会的进步和人道主义精神。
三、隋唐以来的刑罚制度隋唐时期是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重要转折点。
在这一时期,刑罚制度逐渐完善和规范化。
死刑以斩、绞为正刑,斩者身首异处,绞者留口气不绝。
流刑被废除,代之以徒刑和流放。
同时,出现了赎刑和加役流等新的刑罚方式。
赎刑允许犯人以财物或劳役抵罪,加役流则是将犯人流放到边远地区并强制劳动。
这些刑罚方式体现了隋唐时期刑罚制度的宽仁和人道主义精神。
四、明清时期的刑罚制度明清时期是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最后阶段。
在这一时期,刑罚制度逐渐走向衰落和灭亡。
死刑的执行方式更加残酷和残忍,如凌迟等酷刑的使用。
同时,监候制度也逐渐废除,犯人被判处死刑后往往立即执行。
这些变化反映了明清时期社会动荡和政治腐败的现实。
总之,中国古代五刑制度的演变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过程。
从奴隶制五刑到封建制五刑再到隋唐以来的刑罚制度,这一演变过程反映了社会制度的进步和人道主义精神的发展。
然而,在明清时期,随着社会动荡和政治腐败的加剧,刑罚制度逐渐走向衰落和灭亡。
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演变

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演变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演变是一个历史悠久且复杂的过程。
从古代至今,中国的刑罚制度经历了许多变革和演变,反映了中国社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发展。
在中国古代,刑罚制度主要分为私刑和官刑两种形式。
私刑是指个人或家族对犯罪者进行的刑罚,而官刑则是由政府机构执行的刑罚。
在战国时期,私刑占主导地位。
个人或家族可根据犯罪的严重程度决定刑罚,例如杀人者会被家族放逐或处以死刑。
然而,随着中央政府的建立和统一,中国的刑罚制度经历了重大变革。
在秦朝时期(公元前221-206年),实施了一系列严酷的法律制度。
秦始皇统一的刑罚制度称为“五刑”,包括:宫刑、腰斩、车裂、烹煮和流放。
这些刑罚的残酷性引起了广泛的抵制和反对声音,被认为是非人道和过度的。
汉朝时期(公元前202年-公元220年),刑法逐渐从秦朝模式中演变出来。
汉朝通过《《硃球仪刑书》》等法律文书,确立了一系列刑法规定。
汉朝的刑罚更加注重公平和正义,开始有了审判程序和证据的要求。
在汉朝,重刑的执行需要经过朝廷的批准,这种控制力度得到了进一步加强。
随着时间的推移,中国的刑罚制度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隋唐时期(公元581-907年),刑罚制度经历了一系列变革,律令体系的建立和发展成为当时的重要成果。
《隋律》和《唐律》,这两部法典赋予了官府更大的权力,加强了刑罚的执行和惩治力度。
此外,刑法规定逐渐细化,区分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并制定了对应的刑罚。
宋代以后,官署设立和审判程序的完善成为了刑罚制度的重要改革方向。
通过建立审判机构和设立司法机关,加强了法律的制定和执行。
明清时期(公元1368-1912年)的中国刑罚制度进一步发展,采用了更加细化的刑法规定和审判程序。
刑罚制度有了更加系统和明确的规定,包括刑种的区分、犯罪行为的认定和刑罚的量刑等方面。
然而,尽管刑罚制度在中国古代经历了多次变革和发展,但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刑罚的过度和滥用、监狱制度的不健全等问题一直存在,并成为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突出问题。
中国古代刑罚制度

中国古代刑罚制度中国古代刑罚制度源远流长,经历了漫长的历史发展,并在不同的朝代和社会阶层中展现出不同的特点和形态。
本文将依次介绍古代刑罚制度的由来与发展、主要刑罚种类以及对社会的影响。
一、刑罚制度的由来与发展古代中国的刑罚制度起源于原始社会,原始社会中的刑罚主要以私刑为主,人们主要依靠血缘关系来解决纠纷和制裁罪犯。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统治者的出现,刑罚逐渐从私刑转向公刑,也就是由个人行使刑罚的方式转变为由国家来行使刑罚的方式。
由于中国古代历史悠久,刑罚制度发展经历了多个朝代的更迭和不同统治者的修订。
最早的刑罚制度可以追溯到商代和西周,主要以责罚和致罚为主。
随着中国进入封建社会,刑罚制度进一步完善,形成了成文法律,如《唐律疏议》、《宋律》等,其中包括了详细的刑罚种类和执行方法。
二、主要刑罚种类古代中国的刑罚种类众多,可以大致分为四大类:钳刑、笞刑、剐刑和死刑。
钳刑是古代常见的一种刑罚,主要包括以钳夹手指、拧胳膊等方式来惩罚犯人,旨在让犯人感受到剧痛。
笞刑则是利用鞭子或者棍棒等工具打击犯人的身体,目的是造成疼痛和伤害。
剐刑是指将犯人的脸皮剥下或者将犯人活生生剖开来示众,以震慑其他人。
而死刑则是最严厉的刑罚,包括斩首、绞刑、火刑等方式,旨在对重罪犯予以极刑以示威慑。
此外,中国古代还有一些特殊刑罚,如流放、杖刑、剐鼻、剁手等,这些刑罚通常用于特定的犯罪行为或特定的社会群体。
三、刑罚制度对社会的影响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存在对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首先,刑罚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社会的秩序和稳定,通过对罪犯的惩罚,确保了法律的权威性和公平性。
这种因果关系的建立使得人们更加尊重法律,遵守社会纪律,从而维护社会的和谐与公正。
其次,刑罚制度作为一种公共政策,也有助于对罪犯进行警示和教育。
通过对罪犯的惩罚,向整个社会传递了一个明确的信息,即犯罪行为必将受到严厉的惩罚。
这种固定的刑罚制度可以起到预防犯罪的效果,减少社会的不安定因素。
中国古代刑罚的发展演变

1、试述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发展演变?1、原始社会的舜禹统治的时期已经有处罚的习惯。
将贪赃(墨)行为与劫掠(昏)杀人行为并列,一并处罚;2、夏代逐步确立了墨、劓、剕、宫、大辟的五刑制度。
3、商代刑法严酷。
盘庚规定“乃有不吉不迪,颠越不恭,暂遇奸宄,我乃劓、殄灭之无遗育”.死刑除去斩刑外,还有醢、脯、焚、剖心、刳、剔等刑杀手段。
4、西周形成以圜土之制、嘉石之制为名的徒刑、拘役等刑罚,以及赎刑、流刑等制度作为五刑的补充,这一时期为奴隶制刑罚的成熟阶段。
5、春秋战国时期仍然以五刑为主,残酷性并没有改变、商鞅被处死时,即用车裂之刑,这一时期为奴隶制刑罚向封建制刑罚过渡的阶段。
6、秦刑罚出现了新的变化,主要有笞、杖、徒、流放、肉、死、羞辱、经济、株连八大类。
其中前五类相当于现代的主刑,后三类相当于现代的附加刑。
秦法尚未形成完整的体系,有明显的过渡的特征。
7、汉代对刑罚进行了改革,汉文帝十三年,下诏废除肉刑,着手改革刑制。
改革之后,除死刑以外,还有笞刑,而宫刑未改。
到东汉初,明帝诏中又提到斩右趾,说明又以此刑代替弃市,把文帝时由轻入重的一项又回来,至此,两汉肉刑有宫和斩右趾。
8、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刑罚体系较前朝有了很大的变化,刑罚的总的变化的特点是逐渐宽缓。
“割裂肌肤,残害肢体”的刑罚手段逐渐减少,向新的封建制五刑过渡。
9、隋《开皇律》删除不少苛酷的刑罚内容。
废除不少残酷的生命刑,把死刑法定为绞、斩两种。
对流刑、鞭刑均作修改。
10、唐刑罚比以前各代均为轻,死刑、流刑大为减少。
死刑只有绞斩两种;徒刑仅一年至三年;笞杖数目也大为减少。
更重要的是,其适用刑罚以从轻为度;唐律被认为是我国古代社会“得古今之平”的刑罚中的典范。
11、宋创设了一些新的刑罚制度,例如:刺配刑、凌迟刑、折杖法。
12、元法初为习惯法,成吉思汗时有斩决、流放、责打条子等刑罚,后逐渐向汉代的五刑体制过渡,并最终实行。
但其死刑中无绞刑,凌迟为法定死刑;13、明清刑罚有新的发展变化,其特点是刑罚更加残酷化,并大量复活了肉刑。
五刑制度的演变与发展

五刑制度的演变与发展
五刑制度是古代中国的刑律制度,包括笞、杖、徒、罚、死五种刑罚。
其演变与发展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 早期的五刑制度基本形成:早期的五刑制度,最早见于西周的《周礼》和春秋时期的《左传》。
当时的五刑制度还不够完备,只有笞、杖、徒和死刑。
2. 秦汉时期的五刑制度统一:秦始皇实现天下统一后,对法律制度进行了大量的改革和统一。
对于五刑制度,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像罪恶较轻的罪犯还可免于一部分的刑罚,六七岁以下的儿童则不受惩罚。
3. 隋唐时期的五刑制度进一步丰富:隋唐时期,五刑制度更为丰富,加强了刑罚的针对性和惩罚力度。
同时,律令制度也有了长足的进步,在审判、裁判程序和证据认定等方面都有了明确的规定和指导。
4. 宋元明清时期的五刑制度法律文件大量涌现:宋、元、明、清时期,五刑制度影响更广泛,法律文件也越来越多,对五刑制度进行了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如增加了新刑、罚款等,同时在法律程序、有关制度等方面也有了长足的进步。
总的来说,五刑制度的演变与发展,是与社会制度、政治形势、文化思潮等多方面因素密不可分。
近代以来,随着文化博大精深的传统文化得到重视,五刑制度也在逐渐回归到人本主义、法治主义的基础上,更趋人性化、公平化。
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演变

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演变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演变可以追溯到3000多年前的商代,经历了大约3000年的演变和发展,至清朝结束时逐渐走向现代刑罚制度。
在这漫长的历史过程中,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经历了从私刑、酷刑、宫刑到法律司法等多个阶段的演变。
在中国古代的早期,刑罚主要是私刑,而刑罚的具体执行者则由治理者或村民等普通人行使。
早期的刑罚主要以伤害行为作为依据,如以伤害者的严重程度作为判决的标准。
这种刑罚制度不公平,容易导致私刑和激烈的复仇行为。
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中国后,实行法律统一,创立了法家思想,建立了中国古代第一个统一的刑罚制度,并且提出了“以法治国”的原则。
秦朝的刑罚制度以酷刑为主,以严刑峻法来维护统治。
刑罚的种类非常多样,有宫刑、凌遲、车裂、宫刑等等。
尤其在酷刑方面,最为出名的是“五刑”,即剐、灌铅、抵挡、镬煮、伐,这些刑罚残酷,令人发指。
汉代由于继承了秦朝的体制,所以刑罚制度并没有太大的改变。
直到魏晋南北朝时期的佛教传入中国,刑罚制度才逐渐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影响。
佛教强调了人性的本善和宽恕精神,提出了“因果报应”,渗透到刑罚制度中,对于原先的酷刑采取了一定的限制作用。
随着唐朝的兴起,刑罚制度开始重视人权,强调法律的严谨性和公正性。
唐代的刑罚制度逐渐规范化,确立了刑法的基本原则。
唐代的刑罚主要包括徒刑、赎刑、流刑、杖刑、充军等,其中较轻的刑罚是精神和身体的痛苦,而较重的刑罚则是剥夺自由。
宋代以后,刑罚制度进一步发展,尤其是在宋朝以后,刑罚获得了法理上的合法地位。
宋代制定了《刑统》,确立了审判制度,规定了各种犯罪的量刑标准。
刑罚的种类也更为多样化,包括缴罪、审曹刑、鞭子等。
同时,宋代刑罚开始注意到减轻人身伤害和尊重人权的重要性,逐渐放弃了酷刑。
元代以后,刑罚制度进一步规范和完善。
明朝时期,颁行了《大明律》,确立了折磨和酷刑的废止,强调审判过程的法律程序。
清朝时期,继承了明朝的刑法,加强了刑法的体系化和科学性,进一步提升了刑罚制度的公正性。
中国古代的法律与刑罚

中国古代的法律与刑罚一、简介中国古代的法律体系和刑罚制度是中华文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漫长的历史中,中国古代法律几经变迁,形成了独特而复杂的法律体系。
法律与刑罚的实施直接影响着社会秩序和人民生活,值得我们深入了解和思考。
二、法律体系的建立与演变1. 夏商周时期的法律体系夏商周是中国古代历史的三个重要朝代,同时也是中国法律体系的起源时期。
在夏时代,夏王朝建立了最早的"九族惩罚"的刑罚制度,对于违反法律的人进行了严厉的惩罚。
商代的法律体系相对较为完善,成文法的制定也逐渐成为司法实践的基础。
2.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家思想春秋战国时期,法家思想逐渐兴起,对中国古代法律的发展产生了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以韩非子为代表的法家学派,提出了"法治"的思想,强调通过制度和法律来维持社会秩序。
3. 秦汉时期的法律统一秦始皇统一六国后,实施了一系列的法律变革,统一了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
主要法律体系由秦律、汉律和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刑律组成,这一法律体系的特点是刑责重、恩赦少、罪责严重。
4. 唐宋明清时期的法律体系唐代的《唐律疏议》对中国古代法律的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宋代时期,刑罚制度逐渐缓和,出现了一系列刑法改革。
明代传统的刑律体系基本沿袭唐代,但也进行了一些调整和完善。
清代康熙、雍正时期则在维持传统法律体系的基础上进行了一系列刑法改革。
三、刑罚制度的特点与演变1. 重视刑讯逼供的时期在中国古代,特别是秦汉时期,刑罚制度非常严酷,刑讯逼供是常见手段。
以酷刑长流为例,对于重大罪行,采用剥皮、打斩、车裂等残忍的方式进行刑罚,目的是达到示众威慑的效果。
2. 重视仁政思想的时期随着儒家思想的流行,中国古代刑罚制度逐渐趋向温和。
仁政理念提出了审慎处理刑事案件的原则,追求刑罚的威慑和教化效果的平衡。
这一时期刑罚的特点是灵活多样,符合儒家的仁道理念。
3. 重视人权与人道主义的时期近代以来,西方法律制度对中国产生了重要影响。
中国古代刑法制度发展的历程

中国古代刑法制度发展的历程中国历史上,刑法制度的发展可以追溯到古代的商代和西周时期。
在这个时期,刑法制度主要以秦制为基础,而这个时期的刑法主流还是基于迷信和神秘主义的思想。
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变革,刑法制度也得到了不断的改良和完善。
封建时期,刑法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
在魏晋南北朝时期,隋唐时期,以及宋元明清时期,刑法制度都有了巨大的发展。
随着封建主义的发展,中国的刑法制度变得越来越严格,而刑罚的执行也变得更加严厉。
在朝代交替的时期,不少朝代使用的刑律,也都是继承了前朝的基础上进行的修改和改进。
在汉代时期,中国的刑法制度最初出现了初级的分类,此时的刑法制度仍然非常原始和简单。
到了唐代,刑法制度中开始出现了重点惩罚贪污、强盗和谋杀等恶行的条款。
到了明清时期,刑罚执行过程中也开始运用更加科学、规范的程序。
同时,中国的刑法制度还首次对于保护人民权益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此时的刑法制度已经基本成熟了。
从现代角度来看,亦即 20世纪初期,中国的刑法制度还是十
分落后的。
因为在清朝末年和中华民国建立初期,由于国家的社
会政治制度尚未得到完全稳定,刑法制度方面并没有得到有效完善。
直到 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后,中国的刑法制度才得到全面的
改革和完善。
从此以后,中国刑法制度得到了全面的改革和促进,不论是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刑法制度都得
到了充分发展,同时也得到了有效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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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演变
一、早期的五刑
1、五刑的渊源
(1)三苗造刑
(2)象刑
*以特殊的服饰象征刑罚
*刑罚形态的画像展示
*象天道而作刑
2、五刑的内容
(1)墨,或黥:在面部刺字并涂墨;
(2)劓:割鼻;
(3)剕,或刖、膑,秦汉时称斩趾;
(4)宫,或腐、淫、椓:破坏人的生殖机能;
(5)大辟:辟,甲骨文中指灾祸。
大辟是最大的灾祸,即死刑。
3、西周的刑罚
(1)圜土之刑
“以圜土聚教罢民,凡害人者,寘之圜土而施职事焉,以明刑耻之。
”
“司圜掌收教罢民,凡害人者弗使冠饰,而加明刑焉,任之以事而收教之。
能改者,上罪三年而舍,中罪二年而舍,下罪一年而舍。
其不能改而出圜土者,杀。
虽出三年不齿。
凡圜土之刑人也,不亏体;其罚人也,不亏财。
”
(2)嘉石之刑
“以嘉石平罢民,凡万民之有罪过而未丽于法,而害于州里者,桎梏而坐诸嘉石,役诸司空。
重罪,旬有三日坐,期役;其次九日坐,九月役;其次七日坐,七月役;其次五日坐,五月役。
其下罪三日坐,三月役。
使州里任之,则宥而舍之。
”
(3)其他刑罚
“象以典刑,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扑作教刑,金作赎刑。
眚灾肆赦,怙终贼刑。
钦哉,钦哉,惟刑之恤哉!流共工于幽州,放驩兜于崇,窜三苗于三危,殛鳏于羽山,四罪而天下咸服。
”
4、西周刑罚的适用要求
(1)简孚
“两造具备,师听五辞,五辞简孚,正于五刑。
五刑不简,正于五罚。
五罚不服,正于五过。
五过之疵,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
其罪惟均,其审克之。
”
(2)中刑
“士制百姓于刑之中,以教抵德”
“惟良折狱,罔非在中”
“兹式有慎,以列用中罚”
“在今尔安百姓,何择,非人?何敬,非刑?何度,非及。
”
(3)考察主观心理
《尚书·康诰》:“人有小罪,非眚,乃惟终,自作不典,式尔,有厥罪小,乃不可不杀。
乃有大罪,非终,乃惟眚灾,适尔,既道极厥辜,时乃不可杀。
”
《周礼·秋官·司刺》有“三宥之法”:不识、过失、遗忘
5、早期刑罚的特点
(1)成本低廉
(2)残酷
(3)侮辱性强
(4)惩罚性和身份性并存
(5)施用对象的选择性
6、中国古代的慎刑传统
(1)“《左传·襄公二十六年》引《夏书》:“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
”——舜帝刑官皋陶的司法原则。
(2)西周强调“慎罚”
《尚书·康诰》:“要囚,服念五六日,至于旬时,丕蔽要囚。
”
7、中国古代用刑的重德传统
《周礼·秋官·司刺》有“三赦之法”:幼弱、老耄、蠢愚
二、战国至秦对五刑体系的扩充和刑罚思想的发展——以秦为例
1、秦朝的刑罚体系
(1)死刑
*戮:先刑辱示众,然后再斩杀。
*磔:裂其肢体而杀之。
即车裂
*弃市:当众执行死刑。
*腰斩:拦腰斩断
*枭首:砍头并将首级悬于高竿示众
*定杀:生埋
*具五刑:五刑并用
(2)肉刑
*黥、劓、斩左趾、宫
*笞:秦简常称“治”,即以竹板责打
*髡、耐(髡:剃光头发/耐:剃去鬓须)
(3)徒刑
*城旦舂:城旦,为早起筑城;舂,为舂米。
男犯服筑城等苦役,而女犯服舂米等苦役的一种刑罚。
*鬼薪白粲:鬼薪,为宗庙祭祀所用之薪柴;白粲,为宗庙择米。
男犯为宗庙砍柴,而女犯为宗庙择米的一种刑罚。
*司寇、作如司寇:强迫犯人到边地服劳役,兼作防御。
*候:《说文》:“候,伺望也。
”强迫犯人去边地伺望敌情。
(4)迁、谪:将犯人迁至指定地区,禁止擅自返回原籍的一种刑罚。
多适用于官吏,也适用于百姓。
(5)赀:罚金。
(6)废:限定官吏终生不得再为官的刑罚。
适用于官吏的一种身份刑。
2、刑罚适用通则
(1)刑事责任能力
*秦以身高为刑事责任年龄的标准。
男六尺五寸、女六尺二寸。
(2)以犯罪意识的有无作为定罪与否的标准
*甲盗,脏值千钱,乙知其盗,受分脏不盈一钱。
问乙何论?同论。
*甲盗钱以买丝,寄乙,乙受,弗知盗,乙论何也?毋论。
(3)区分故意和过失
*甲告乙盗牛若贼伤人,今乙不盗牛、不伤人,问甲何论?端为,为诬人;不端,为告不审。
*甲告乙盗牛,今乙盗羊,不盗牛,问何论?为告不审。
(4)数罪合并重论
*诬人盗值廿,未断,又有它盗,值百,乃后觉,当并脏以论。
*当黥城旦而以完城旦诬人,何论?当黥劓。
(5)共同犯罪加重
*五人盗,脏一钱以上,斩左趾,又黥以为城旦。
*士伍甲盗……脏值过六百六十……甲当黥为城旦。
(6)自首减刑
(7)诬告反坐
(8)连坐:亲属连坐、邻伍连坐、职务连坐
三、汉文帝、景帝时期的刑罚改革
汉文帝、景帝时期刑罚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废除肉刑。
这次刑罚改革是汉朝刑事法律的最重要的一次变革,也是整个中国封建法制史上的一次重要的法制变革。
1、改革的过程与内容:
*据《汉书·刑法志》记载,文帝十三年(公元前167年),“齐太仓令淳于公有罪当刑,诏狱逮系长安。
淳于公无男,有五女,当行会逮,骂其女曰:‘生子不生男,缓急非有益!’其少女缇萦,自阿行悲泣,乃随其父至长安,上书曰:‘妾父为吏,齐中皆称其廉平,今坐法当刑。
妾伤夫死者不可复生,刑者不可复属。
虽后欲改过自新,其道亡由矣。
愿没入官婢,以赎父刑罪,使得自新’”。
文帝诏曰:“今人有过,教未施而刑已加焉,或欲改行为善而道无繇至,朕甚怜之!夫刑至断支体,刻肌肤,终身不息,何其刑之痛而不德也!岂为民父母之意哉!其除肉刑,有以易之;及令罪人各以轻重,不亡逃,有年而免。
具为令!”
*核心内容:除肉刑、有年而免
2、改革的特征
*弱化刑罚的残酷野蛮性
*弱化了刑罚的身份性
*有期自由刑成为主要刑种
3、改革的意义
*刑罚宽简之开端
*废旧启新
4、刑制改革后的刑罚体系
*死刑。
执行方法主要有三种:枭首、腰斩和弃市。
*徒刑:一是髡钳城旦舂,去发戴铁钳服苦役五年。
二是完城旦舂,完发服苦役四年。
*三是鬼薪白粲,为神庙打柴择米服役三年。
四是司寇,戍边御寇二年。
五是罚作、复作,或守边或作杂役一年。
*笞刑:两等,即笞一百和笞二百。
*徙边
*禁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