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管理)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防火阻燃材料产品最全版
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

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1、总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制定本实施规则。
本实施规则适用于除列入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以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的所有消防产品。
本实施规则是消防产品型式认可的通则,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以下称评定中心)应按照各类产品的特点,分别制定相应特则,明确本规则未尽事宜。
2、型式认可的申请与受理申请方向评定中心申请消防产品型式认可,需将下述申请资料(一式二份)提交评定中心。
1.《消防产品型式认可申请书》;2.申请方注册证明(1∶1复印件,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申请方的印章);3.产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对申请资料经审核符合要求的,评定中心与申请方签定受理合同。
对不符合要求的,通知申请方。
3、工厂条件检查对受理后的申请方,评定中心组织安排工厂条件检查组。
检查组的人员由具有规定资质的人员组成。
工厂条件应满足《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工厂基本条件》(见附件一)的要求。
工厂条件检查的方式、方法,按照评定中心的有关规定执行。
工厂条件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填写《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工厂条件检查报告》,由检查组的组长、检查员和受检查方领导签字确认。
组长应将该报告提交评定中心。
工厂条件检查结论为推荐通过的申请方,检查组应按照本规则条的规定进行抽封样品。
工厂条件检查结论为不推荐通过的申请方,组长也应及时报评定中心。
工厂条件检查结束后,申请方视检查工作情况,自愿填写《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工厂条件检查工作意见反馈表》寄送评定中心。
检查结论为推荐通过的申请方,应对存在的问题认真整改,并将整改报告寄送评定中心。
工厂条件检查结论为不推荐通过的申请方应尽快整改,整改完毕应向评定中心提交《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工厂条件重新检查申请书》和整改报告(并附不合格整改记录)。
评定中心对申请方提交的《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工厂条件重新检查申请书》及不合格整改记录进行审核,受理后将再次派检查组进行重新检查。
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实施细则范本

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实施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消防产品的监督管理,确保消防产品的安全性能和适用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国内生产、进口和销售的各类消防产品的型式认可工作。
第三条型式认可是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对消防产品的设计和型号进行测试和评估,确定其是否符合相应的安全性能和适用性要求的过程。
第四条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应遵循公平、公正、透明、科学的原则,确保消防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能。
第二章型式认可机构第五条型式认可机构是指依法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从事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工作的机构或组织。
第六条型式认可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相应的测试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能够进行消防产品的测试和评估工作;(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保证测试过程的公正、公平;(三)有健全的管理体系和质量控制体系,确保型式认可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七条型式认可机构应定期进行质量评审和监督检查,确保自身的能力和资质符合要求。
第三章型式认可程序第八条消防产品的型式认可程序应包括申请、测试评估、审核和认可决定等步骤。
第九条申请人应向型式认可机构提交相应材料和费用,并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测试评估。
第十条型式认可机构应根据提交的材料和测试评估结果,对消防产品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型式认可决定应由型式认可机构依据审核结果进行,并向申请人出具相应的认可证书或认可文件。
第四章监督管理和处罚第十二条对于已经获得型式认可的消防产品,型式认可机构应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其生产和销售的产品符合型式认可要求。
第十三条对于未经型式认可或不符合型式认可要求的消防产品,型式认可机构应依法进行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撤销认可等。
第十四条消防产品型式认可机构应定期向上级管理部门报告有关型式认可工作的情况,接受监督和检查。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今后对本实施细则的修改、解释和补充,由国家相关部门负责。
(产品管理)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

(产品管理)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编号:CCCF-XSRK-OO9:2011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防火阻燃材料产品2001-06-29发布2011-04-15修订2011-05-01实施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发布目录1.总则32.认证模式33.认证的基本环节3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34.1 认证的申请34.2 型式试验34.3 初始工厂检查44.4 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54.5 获证后的监督55.认证的保持、变更、扩大、暂停、撤销和注销6 5.1 认证证书的保持65.2 认证证书的变更65.3 认证范围的扩大75.4 认证证书的暂停、撤销和注销76.认证证书的有效期87.认证标志88.申诉和投诉99.收费9附件壹防火阻燃材料产品认证申请资料10附件二防火阻燃材料产品型式认可补充细则11附件三防火阻燃材料产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611.总则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制定本实施规则。
1.2本实施规则适用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厂、销售、进口或者于其他运营活动中使用的防火阻燃材料产品认证。
1.3本实施规则由通则及附件组成。
1.4按本实施规则认证的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行业标准的关联规定。
2.认证模式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监督3.认证的基本环节认证申请型式试验工厂检查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获证后的监督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4.1认证的申请4.1.1认证单元划分防火阻燃材料产品认证单元划分原则为每壹个规格型号为壹个单元。
同壹制造商、同壹产品型号,不同工厂的产品为不同认证单元。
4.1.2申请文件认证申请所需要提交的资料见附件壹。
4.2型式试验4.2.1型式试验的送样4.2.1.1送样原则原则上每个申请认证单元作为壹个送样单元。
单元内主型样品应从中选取有代表性的样品。
4.2.1.2送样数量型式试验的样品由委托人按指定认证机构的要求选送,且对选送样品负责,送样数量及要求见附件二。
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实施细则范本

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实施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消防产品的管理和认可,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根据消防法实施消防产品型式认可的相关业务。
第三条消防产品型式认可是指通过对消防产品进行一系列的检验、验证和评估,确保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可以安全有效地用于消防事故防控和灭火救援工作。
第四条消防产品型式认可的目的是推动消防产品质量的提升,保证消防产品的安全可靠性,促进消防事业的发展。
第五条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正的原则,符合科学、规范、高效的要求。
第六条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工作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具体操作。
第七条消防产品型式认可的具体内容、程序、要求等,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制定,并报经公安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后执行。
第二章认可范围与认可条件第八条消防产品型式认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消防产品:1. 火灾报警设备与系统;2. 灭火设备与系统;3. 防排烟设备与系统;4. 消防逃生设备与系统;5. 消防救援设备;6. 其他与消防安全相关的产品。
第九条申请消防产品型式认可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合法的市场主体资格;2. 拥有相应的生产能力和质量管理体系;3. 具备相关技术人员和测试设备;4. 具备消防产品型式认可所需的材料和文件。
第十条消防产品型式认可的申请人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消防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并按照相关要求支付认可费用。
第十一条本级人民政府消防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和评估,确定是否符合消防产品型式认可的条件。
第十二条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进行受理后,本级人民政府消防部门应当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消防产品型式认可的检验、验证和评估。
第十三条消防产品型式认可的检验、验证和评估应当参照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确保其符合安全、可靠、经济、环保和适用于消防工作的要求。
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

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一、认可的意义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是一个制度工程,是对消防产品质量和技术的审定,是一种有组织、有计划和有纪律的活动,能够为产品提供方向、目标和导则,也能够为消防产品使用者选择提供参考。
对消防产品进行型式认可,有如下几个重要意义:1.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性:通过对产品的设计、材料、工艺和使用范围等方面的审查,可以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提高产品的可靠性和稳定性,减少事故的发生。
2.提高竞争力:通过认可,产品可以获得认可标志,增加产品的竞争力和市场份额,提高产品的知名度和信誉度。
同时,认可可以为企业提供技术指导和进一步发展的方向,加强技术创新和研发能力。
3.促进消防行业的发展:通过对消防产品的型式认可,可以推动整个消防行业的发展。
对于合格的产品,可以鼓励和推广;对于不符合要求的产品,可以制定相关措施进行整治,推动行业的健康发展。
4.提高社会安全水平:通过认可合格的消防类产品,可以为各个领域的消防工作提供可靠的保障。
无论是商业建筑、住宅小区还是公共场所,都离不开消防产品的使用。
而这些消防产品如果通过认可,能够有效增加灭火和疏散的效率,提高整体的社会安全水平。
二、实施规则的主要内容1.认可程序和流程:规定了产品型式认可的具体步骤和操作流程。
主要包括申请、初审、评审、测试、认证、发布认证文件等环节,并明确了每个环节的具体要求和时间节点。
2.认可标准和要求:明确了产品型式认可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主要包括产品的设计、材料、制造工艺、安全性能、环境适应性等方面的要求,并指定了相应的测试方法和参数。
3.认可机构的要求:规定了认可机构的组织架构、人员配备、工作程序等要求。
要求认可机构具备一定的技术实力和专业能力,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并保证认可结果的可靠性和公信力。
4.认可结果的有效期和监督管理:规定了认可结果的有效期和监督管理机制。
认可结果在有效期内可用于产品质量认证、宣传推广等方面,并进行定期复核和监督检查,确保产品的持续符合认可要求。
2024年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实施细则范文(二篇)

2024年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实施细则范文通则部分____-06-29发布____-06-20第二次修订____-07-01实施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目录1总则.....................................................................(1)2型式认可的申请与受理................................................(1)3工厂条件检查.........................................................(1)4型式认可发证检验...................................................(3)5审核发证...............................................................(4)6证后监督和换证......................................................(4)7证书和标志的管理......................................................(7)8投诉和申诉.........................................................(10)9收费.....................................................................(10)10附则 (10)2024年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实施细则范文(二)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实施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工作,提升消防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消防产品型式认可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制定本细则。
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防火门产品

编号:CCCF-XSRK-OO2:2008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防火门产品2001-06-29发布 2008-06-20第二次修订 2008-07-01实施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目录1 总则 (1)2 型式认可的申请与受理 (1)3 工厂条件检查 (1)4 型式认可发证检验 (3)5 审核发证 (4)6 证后监督和换证 (4)7 证书和标志的管理 (7)8 投诉和申诉 (10)9 收费 (10)10 附则 (10)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1 总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本规则适用于除列入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目录以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的所有消防产品.本规则是消防产品型式认可的通则,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以下称评定中心应按照各类产品的特点,分别制定相应补充细则,明确本规则未尽事宜.2 型式认可的申请与受理申请方向评定中心申请消防产品型式认可,需将下述申请资料一式二份提交评定中心.1.消防产品型式认可申请书;2.申请方资质证明1∶1复印件,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申请方的印章;3.产品生产工艺流程图;4.产品关键件特性描述填报表;5.生产设备及检验设备清单;6.其它需要提供的文件.对申请资料经审核符合要求的,评定中心与申请方签订受理合同.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通知申请方修改后重新办理.3 工厂条件检查对受理后的申请方,评定中心组织安排工厂条件检查组.检查组的人员由具有规定资质的人员组成.工厂条件应满足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工厂基本条件见附件一的要求.工厂条件检查的方式、方法,按照评定中心的有关规定执行.工厂条件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填写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工厂条件检查报告,由检查组组长、检查员和受检查方领导签字确认.组长应在规定时限内将该报告提交评定中心.工厂条件检查结论为推荐通过的申请方,检查组应按照本规则条的规定进行抽封样品.工厂条件检查结论为不推荐通过的申请方,组长也应及时报评定中心.工厂条件检查结束后,申请方视检查工作情况,自愿填写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工厂条件检查工作意见反馈表寄送评定中心.检查结论为推荐通过的申请方,应对存在的问题认真整改,并按规定提交整改报告.工厂条件检查结论为不推荐通过的申请方应尽快整改,整改完毕应向评定中心提交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工厂条件重新检查申请书和整改报告并附不合格整改记录.评定中心对申请方提交的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工厂条件重新检查申请书及不合格整改记录进行审核,受理后将再次派检查组进行重新检查.重新检查应按照本章有关条款的规定进行.重新检查结论为不推荐通过的申请方,从确认检查结论之日起,6个月后方可再次申请该类产品的型式认可.对己获得型式认可的产品,申请同一类别的其它产品型式认可,应按本规则对有关条款进行工厂条件检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也可与证后监督一并进行;申请新的类别产品型式认可,应按本章规定进行工厂条件检查.在型式认可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持证人须自行向评定中心提出申请,重新进行工厂条件检查:1.正常生产周期内停产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包括三个月;2.生产条件场地、人员、关键设施、关键设备、关键工艺等变更;工厂检查通过的,保持证书;工厂检查不通过的,暂停证书;持证人未向评定中心申请的,经核实暂停证书.在型式认可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由评定中心组织重新进行工厂条件检查:1.产品标准更改,条件发生重大变化;2.产品型式认可所要求的工厂条件发生变化;3.有关法律、法规等要求的;4.评定中心认为相关因素的存在足以影响证书有效性,须现场检查的.工厂检查通过的,保持证书;工厂检查不通过的,暂停证书.实施工厂条件检查前,申请方应向评定中心缴纳费用.检查人员的差旅费由申请方支付.4 型式认可发证检验型式认可发证检验应按照标准规定的要求进行.其检验样品由工厂条件检查组在现场检查结束后抽封,并应满足以下条件:1.工厂条件检查结论为推荐通过;2.样品基数应满足规定的要求;3.样品必须是本年度或近10个月生产的产品,并且应在产品保质期内;4.须由二名或二名以上检查员抽封样品并在抽样单上签名确认;5.抽样单上须由被抽样单位负责人签名或加盖单位印章确认.申请方将抽封的样品寄送选定的检验机构,填写消防产品检验申请书,并提供相关技术文件.检验机构按照标准规定的项目进行型式认可发证检验,并按规定的标准收取检验费.检验机构应按照规定的检验周期完成产品型式认可发证检验.检验结束后,检验机构向评定中心提交型式认可发证检验报告,并由评定中心将型式认可发证检验结果通知申请方.对型式认可发证检验合格的产品,按照本规则第5章规定的程序核发证书.对型式认可发证检验不合格的产品,申请方应在完成全部不合格整改之后,向评定中心申请重新抽样补检,超过6个月不申请重新补检的,则作为自动退出型式认可处理.型式认可发证补检应由原检验机构实施检验.型式认可发证补检仍不合格的产品,从补检报告签发之日起,6个月后方可再次申请该产品型式认可.5 审核发证评定中心负责对产品型式认可的全部资料进行汇总、审核,对符合要求的,签发证书,并将审核结果通知申请方,同时通知申请方按要求向评定中心缴纳批准费含证书费;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和人员.对获准型式认可的产品,评定中心颁发消防产品型式认可证书.持证人凭消防产品型式认可证书向评定中心购买标志.评定中心及时发布型式认可证书信息.6 证后监督和换证对己获型式认可证书的产品,从证书批准之日起,评定中心应安排证后监督,每年不少于一次.遇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时,经企业申请,评定中心可将年度监督检查时间推迟三至六个月具体情况由评定中心确认,推迟检查期间保持证书有效状态.证后监督采用下列之一方式进行:1. 工厂监督检查和产品监督检验;2. 工厂监督检查;3. 产品监督检验.证后监督方式及内容,由评定中心监督计划中具体规定.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1. 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对产品有投诉并经查实;2. 评定中心有足够理由对产品与标准安全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3. 对监督检查、监督检验不合格项较多的持证人或对持证人有投诉时;4. 有足够信息表明持证人、制造商、生产厂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体系等,从而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产品一致性时;5. 有足够信息表明产品设计、关键原材料、关键原器件等涉及产品一致性的因素发生变化,持证人、制造商、生产厂未申报变更或变更未经确认时;6. 证书或标志使用中发现问题.持证人应在每年的1月20日前向评定中心提交上一年度产品的情况汇总表.监督检查组由评定中心组织安排.检查组的人员由具有规定资质的人员组成.监督检查人员的差旅费由持证人支付.监督检查不能满足规定要求,检查组收回证书转交评定中心.持证人应在3个月内完成整改并向评定中心提交整改报告和重新监督检查申请,评定中心重新派监督检查组实施检查.重新监督检查仍不满足规定要求,评定中心撤销型式认可证书.监督检查结论为推荐通过,由检查组根据监督计划的规定抽取监督检验样品.监督检验样品应满足以下要求:1. 样品必须是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2. 样品数量应满足监督检验的要求;3. 样品必须是本年度或近10个月内生产的产品,并且应在产品保质期内;4. 实施检验的样品应由持证人和监督检查组双方签字确认.产品监督检验合格的按进行.产品监督检验不合格的,自检验报告签发之日起3个月后,持证人可向评定中心提出监督检验补检申请.监督检验补检仍不合格的,评定中心撤销其型式认可证书.通过监督的产品,由评定中心对证书进行确认.不能按规定要求接受监督的持证人,评定中心收回该持证人全部型式认可证书.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持证人将被抽封样品寄送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监督检验:1. 上一年度未接受监督检验;2. 监督检验不合格,再次监督检验;3. 生产条件变更,生产线重新布置.评定中心及时发布年度监督信息.持证人在发生下列情况时,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评定中心:1. 持证人、制造商、生产厂搬迁、联系方式变更等;2. 法定代表人以及对产品设计、生产、质量管理等有重大影响的人员变更;3. 产品一致性变更或产品设计、生产工艺、生产设备、检验设备等发生显着变化;4. 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产品型式认可证书有效期一般为三年.特殊产品证书有效期按特则规定.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持证人应按本规则第条的规定向评定中心提交换证申请.评定中心接到持证人的申请资料后,对符合要求的,派检查组进行工厂条件检查并抽封样品进行换证检验;对不符合要求的,通知持证人.换证工厂条件检查、换证检验和审核发证按本规则第3章、第4章、第5章的规定执行.在证书有效期内,如产品标准变更如修订换版等,应按相应规则执行.7 证书和标志的管理评定中心负责产品型式认可证书和标志的监制、管理.在证书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暂停使用证书和标志,证书由评定中心保存:1. 无法接受监督;2. 监督检查未通过;3. 监督检验不合格;4. 国家、行业、地方监督抽查不合格;5. 持证人未按规则使用证书、标志,或未执行证书、标志管理要求;6. 正常生产周期内停产三个月以上;7. 出现条1款所述情况,持证人未申请重新进行工厂条件检查;8. 持证人自愿申请;9. 其他违反本规则规定的行为.发生上述第1条款的行为,持证人应将证书交监督检查组,监督检查组封存其标志,并将证书转交评定中心.发生上述第2、3、4、5、6、7、8、9条款的行为,持证人应在接到评定中心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证书交回评定中心,并封存标志.证书暂停使用期间,持证人必须停止生产、销售和安装产品.持证人恢复使用证书前需向评定中心提出恢复申请,待按规定检查和/或检验合格后,评定中心同意持证人恢复使用证书和标志.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评定中心撤销持证人持有的型式认可证书:1.产品标准或型式认可规则发生变化,持证人不能保证符合新的要求;2. 拒绝接受监督;3. 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4. 连续两次未能通过监督检查或监督检验;5. 依靠不正当手段获得证书;6. 滥用证书和/或检验报告,如转让、转借等;7. 涂改、伪造检验报告、证书、标志;8. 证书暂停期间,持证人仍生产、销售、安装被暂停证书的产品;9. 滥用标志,如转让、倒卖或用于未经型式认可的产品等;10.变更生产场所且未经确认的;11.未按规定交纳费用;12.经确认,存在可能引起严重质量问题或造成严重危害性后果的因素等.原持证人应在撤销证书通知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证书交回评定中心,标志封存.证书撤销后,原持证人必须停止该产品的生产、销售、安装,应对所有库存产品和己售出的产品采取处理措施.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评定中心注销其证书:1. 持证人自愿申请;2. 持证人已注销;3. 产品标准作废等;4. 其他应注销证书的情况如法律法规规定等.证书注销后,原持证人应在注销通知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证书交回评定中心,封存标志.在证书有效期内,持证人提出变更时,应向评定中心提交下述资料:1. 持证人变更申请;2. 变更说明;3. 与变更说明内容相关的证明文件;4. 评定中心要求的其他文件等.资料符合要求的,评定中心受理变更申请.评定中心及时发布证书保持、变更、暂停、撤销、注销、恢复等信息.评定中心按相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获得型式认可产品的生产、流向等信息.持证人必须正确使用与证书内容相一致的标志,每个产品或最小包装单位一枚.标志不得他用,评定中心不定期地对标志的使用情况进行抽查核实.持证人使用标志的具体要求由相关产品的型式认可补充细则规定.8 投诉和申诉评定中心应制定投诉、申诉程序,并应建立专门部门负责受理来自各方的投诉、申诉,经调查核实批准后,采取处理措施.评定中心保存所有产品型式认可投诉、申诉的处理结果记录.9 收费型式认可收费由评定中心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收取.10 附则本规则由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负责解释.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附件一: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工厂基本条件为确保获准型式认可证书的消防产品质量,规范生产申请方的质量管理,对实施型式认可的消防产品生产申请方生产环境、检验和设备管理提出基本要求,促进申请方不断改进基本生产条件和质量管理水平,鼓励申请方建立和有效运行完善的质量体系,并持续改进,特制定本基本条件.一、申请方应制定质量方针和可测量的质量目标,配备足够的资源,明确质量管理、产品检验、生产管理和技术服务人员的职责和权限,确保其方针和目标的实现.二、生产场地、环境必须满足生产工艺及有关环境保护、卫生和劳动安全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生产布局和工艺流程合理.三、生产、检验设备必须满足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规定的生产、检验设备最低配置要求,且其设备的技术指标、性能、数量等应满足生产工艺要求和生产过程质量控制及检验工作要求.四、建有生产、检验设备及工艺装备档案,其使用说明书或操作规程等技术资料齐全,有设备管理和维护保养制度,并能贯彻执行.五、应编制和有效实施质量和技术文件管理程序,以规定以下方面所需的控制:a文件发布前得到审批,以确保文件是充分与适宜的;b对文件的制定、发放、修改和标识做出规定;c确保在使用处可获得适用文件的有效版本;d确保外来文件得到识别,并控制其分发;e产品标准、主要原材料标准及相关标准齐全.f产品设计文件和工艺图纸等技术资料齐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产品一致性有关文件符合型式认可规则要求,并可有效地用于指导生产、检验工作.六、应编制质量记录管理程序,对产品检验、检验设备计量校准、设备维护和顾客服务等记录进行有效管理,达到下述要求:a提供符合要求的证据;b记录应保持清晰、易于识别和检索;c对规定记录的标识、贮存、保护、检索、保存期限和处置实施有效的管理和控制.七、应编制采购文件,内容应包括产品类别、形式、等级或其他标识方法;质量要求、验收依据;应对关键元器件、外购外协件的供货方的质量保证能力进行评定.八、应策划并在受控条件下进行生产和服务,包括:a获得作业指导书;b使用适宜的设备;c获得和使用监视和测量装置;d对生产和服务过程实施有效的、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监视和测量;e对关键过程和特殊过程进行有效控制.九、应确定需实施的监视和测量以及所需的监视和测量装置,为生产符合确定的要求提供证据.测量设备应:a按照规定时间间隔或在使用前进行校准或检定;b校准状态得到识别;c对设备状态进行有效监测和管理,保证检验结果的准确.十、应建立并有效实施完善的质量检验规程,进货检验验证、过程检验、出厂检验项目明确,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包括:a申请方应对产品质量形成有重要影响的原材料进行检验.b出厂检验的项目应不少于有关产品标准和有关规定的要求,尤其是产品一致性的保持要求.c按规定做好检验记录,并收集、归档、保存,便于查阅.十一、有完善的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并严格执行.十二、产品包装技术文件齐全,使用说明书内容正确,产品标识和质量标识符合要求.十三、从事生产、检验等人员应进行必要的培训并保存培训记录.特殊岗位人员必须具备规定的资质.十四、应编制并有效实施产品售后服务程序,不断提高顾客满意度.十五、定期对满足型式认可要求的状态进行自查,持续改进质量管理体系,提高管理水平,保证产品质量.附件二:防火门产品型式认可单元划分原则附件三:防火门产品型式认可补充细则第一条根据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制定本补充细则.本细则仅针对平开式防火门以下简称防火门.涉及其他开启方式的防火门,由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另行制定有关要求.第二条防火门型式认可范围:1.钢质防火门2.木质防火门3.钢木质防火门4.其他材质防火门第三条防火门产品基本生产条件要求详见附录1和附录2的有关要求.第四条申请防火门型式认可时,应提供相应产品规格型号规格型号应符合国家标准GB 12955-2008防火门的有关要求的结构总装图包括门立面图、剖面图横剖、纵剖、结构图和材料清单等.示意图详见附件五防火门产品立面、剖面、结构示意图集.第五条产品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抽样方法和判定准则应满足附件四的要求.第六条防火门产品型式认可证书有效期原则上为三年.特殊情况下,另行规定.第七条获准型式认可的产品必须使用统一的标志,标志样式见下图:标志规格为35mm X 45mmⅡ型,标志应加施在防火门沿开启方向门扇的右上角.应保持标志平整、完好,防止损坏、丢失.产品出厂前,应将产品名称、产品规格型号、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产品流向等有关信息通过互联网及时上传至消防产品跟踪管理系统数据库.第八条认证时限收到申请方提交的全部资料后,资料审查时间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产品检验时间应在公布的检验周期内完成,提交产品检验报告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提交工厂检查报告不超过5个工作日,以检查组完成现场检查,收到工厂递交的不符合项整改资料之日起计算.认证结论评审、技术评定、批准时间以及证书制作时间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第九条本补充细则由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负责解释.第十条本补充细则自2008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附录1:证书转换类防火门产品基本生产条件要求一、生产检验设备与生产工艺的符合性要求防火门产品生产企业应配备满足生产工艺要求的生产和检验设备,表1与表2分别列出了在基本工艺条件下,钢质防火门产品与木质防火门产品的生产和检验设备最低配置要求.钢木质防火门与其他类防火门产品的生产和检验设备最低配置要求可参考表1和表2的相关规定执行.二、防火门产品生产过程的人身健康保障与安全防护要求1、防火门产品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材料,必须对人身和环境无毒无害.严禁在生产过程中使用对人身有毒害作用或进入人体内不能生物降解的物质如含甲醛类粘合材料或其制品,玻璃纤维、岩棉、硅酸铝纤维等材料.2、防火门产品生产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安全生产制度并实施.企业的生产设施、设备的危险部位应有安全防护装置,车间、库房等地应配备消防器材,并应符合建筑防火法规的有关要求.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按规定进行隔离和防护.3、企业应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和劳动防护培训,并为员工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措施.三、防火门产品生产过程的环境保护要求1、涉及采用磷化处理工艺等进行钢材表面处理的防火门产品生产企业,其“三废”处理措施和装置必须通过国家相关环境保护部门的审核.2、防火门产品生产过程中涉及喷漆、集尘等工序时,必须通过国家相关环境保护部门的审核.3、防火门产品生产企业的其他生产过程也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要求.表1钢质防火门产品生产和检验设备最低配置要求表2木质防火门产品生产和检验设备最低配置要求附录2:新上类防火门产品基本生产条件要求一、生产检验设备与生产工艺的符合性要求防火门产品生产企业应配备满足生产工艺要求和节能降耗要求的生产和检验设备,表3与表4分别列出了在基本工艺条件下,钢质防火门产品与木质防火门产品的生产和检验设备最低配置要求.钢木质防火门与其他类防火门产品的生产和检验设备最低配置要求可参考表3和表4的相关规定执行.二、防火门产品生产过程的人身健康保障与安全防护要求1、防火门产品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材料,必须对人身和环境无毒无害.严禁在生产过程中使用对人身有毒害作用或进入人体内不能生物降解的物质如含甲醛类粘合材料或其制品,玻璃纤维、岩棉、硅酸铝纤维等材料.2、防火门产品生产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安全生产制度并实施.企业的生产设施、设备的危险部位应有安全防护装置,车间、库房等地应配备消防器材,并应符合建筑防火法规的有关要求.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按规定进行隔离和防护.3、企业应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和劳动防护培训,并为员工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措施.三、防火门产品生产过程的环境保护要求1、涉及采用磷化处理工艺等进行钢材表面处理的防火门产品生产企业,其“三废”处理措施和装置必须通过国家相关环境。
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实施细则

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实施细则消防产品型式认可是指对消防产品进行鉴定、认可的过程,其目的是确保消防产品的质量和性能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以提高消防设备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为了规范和明确消防产品型式认可的实施细则,以下是一些可能包括的内容。
一、基本原则和基础要求1.法律依据: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要明确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据,确保认可工作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公正性和独立性:要确保认可过程的公正性和独立性,所制定的实施细则应明确认可机构的组织形式和管理架构,以及鉴定人员的资质要求和选拔程序。
二、认可的程序和流程1.认可申请:规定认可申请的要求、流程和所需提交的材料,包括产品技术文件和认证机构的资质文件。
2.初步评估:对收到的认可申请进行初步评估,确定是否满足相关要求,以决定是否受理。
4.技术评审:组织相关专家进行技术评审,对消防产品的质量和性能进行鉴定和评估,并从中选取适宜的产品进行型式认可。
5.认可决定:认可机构根据审核和评审的结果,做出是否认可的决定,并发放认可证书或拒绝认可并说明理由。
6.证书管理:建立认可证书的管理制度,包括证书的颁发、暂停、撤销和管理等环节的规定,确保证书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7.监督检查:对已经认可的消防产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以确保产品的质量和性能保持在认可标准要求的范围内。
三、认可的相关要求1.技术要求:根据国家相关标准以及行业技术要求,对消防产品的性能和质量进行评估和鉴定。
2.监督管理要求:规定认可机构对已认可产品的监督管理要求和审核检查频率,以确保产品的质量和性能符合要求。
3.认证机构要求:对从事型式认可工作的机构的组织构架、人员配备、技术能力等进行要求,以确保认可工作的可靠性和公正性。
四、认可的范围和适用性1.范围:明确哪些消防产品需要进行型式认可,基于风险评估和消防产品的重要性综合考虑。
2.适用性:对认可的结果和认可证书的适用范围进行规定,包括产品型号、生产厂家、使用地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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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管理)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防火阻燃材料产品编号:CCCF-XSRK-OO9:2003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防火阻燃材料产品2001-06-29发布2004-07-14第二次修订2004-07-22实施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目录1总则 (3)2型式认可的申请与受理 (3)3工厂条件检查 (3)4型式认可发证检验 (5)5审批发证 (6)6证后监督和换证 (6)7证书和标志的管理 (8)8投诉和申诉 (11)9收费 (11)10附则 (11)附件一: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工厂基本条件 (12)附件二:防火阻燃材料产品型式认可补充细则 (15)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防火阻燃材料产品1总则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制定本实施规则。
1.2本实施规则适用于除列入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以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的所有消防产品。
1.3本实施规则是消防产品型式认可的通则,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以下称评定中心)应按照各类产品的特点,分别制定相应特则,明确本规则未尽事宜。
2型式认可的申请与受理2.1申请方向评定中心申请消防产品型式认可,需将下述申请资料(一式二份)提交评定中心。
1.《消防产品型式认可申请书》;2.申请方注册证明(1∶1复印件,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申请方的印章);3.产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2.2对申请资料经审核符合要求的,评定中心与申请方签定受理合同。
对不符合要求的,通知申请方。
3工厂条件检查3.1对受理后的申请方,评定中心组织安排工厂条件检查组。
检查组的人员由具有规定资质的人员组成。
3.2工厂条件应满足《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工厂基本条件》(见附件一)的要求。
工厂条件检查的方式、方法,按照评定中心的有关规定执行。
3.3工厂条件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填写《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工厂条件检查报告》,由检查组的组长、检查员和受检查方领导签字确认。
组长应将该报告提交评定中心。
工厂条件检查结论为推荐通过的申请方,检查组应按照本规则4.1条的规定进行抽封样品。
工厂条件检查结论为不推荐通过的申请方,组长也应及时报评定中心。
3.4工厂条件检查结束后,申请方视检查工作情况,自愿填写《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工厂条件检查工作意见反馈表》寄送评定中心。
3.5检查结论为推荐通过的申请方,应对存在的问题认真整改,并将整改报告寄送评定中心。
工厂条件检查结论为不推荐通过的申请方应尽快整改,整改完毕应向评定中心提交《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工厂条件重新检查申请书》和整改报告(并附不合格整改记录)。
3.6评定中心对申请方提交的《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工厂条件重新检查申请书》及不合格整改记录进行审核,受理后将再次派检查组进行重新检查。
3.7重新检查应按照本章有关条款的规定进行。
重新检查结论为不推荐通过的申请方,从确认检查结论之日起,6个月后方可再次申请该类产品的型式认可。
3.8对己获得型式认可的产品,申请同一类别的其它产品型式认可,应按本规则对有关条款进行工厂条件检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也可与证后监督一并进行;申请新的类别产品型式认可,应按本章规定进行工厂条件检查。
3.9在型式认可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需重新进行工厂条件检查:1.产品停产一年;2.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3.生产条件变更,生产线重新布置;4.产品标准更改,条件发生重大变化;5.产品型式认可所要求的工厂条件发生变化。
3.10实施工厂条件检查前,申请方应向评定中心缴纳费用。
检查人员的差旅费由申请方支付。
4型式认可发证检验4.1型式认可发证检验应按照标准规定的要求进行。
其检验样品由工厂条件检查组在现场检查结束后抽封,并应满足以下条件:1.工厂条件检查结论为推荐通过;2.样品基数应满足规定的要求;3.样品必须是本年度或近10个月生产的产品,并且应在产品保质期内;4.须由二名或二名以上检查员抽封样品并在抽样单上签名确认;5.抽样单上须由被抽样单位负责人签名或加盖单位印章确认。
4.2申请方将抽封的样品寄送选定的质检中心,填写消防产品检验申请书,并提供相关技术文件。
质检中心按照标准规定的项目进行型式认可发证检验,并按规定的标准收取检验费。
4.3质检中心应按照规定的检验周期完成产品型式认可发证检验。
检验结束后,质检中心向评定中心提交型式认可发证检验报告,并将型式认可发证检验结果通知申请方。
4.4对型式认可发证检验合格的产品,按照本规则第5章规定的程序核发证书。
4.5对型式认可发证检验不合格的产品,申请方应在完成全部不合格整改之后,向评定中心申请重新抽样补检,超过6个月不申请重新补检的,则作为自动退出型式认可处理。
重新补检应由原检验机构实施检验。
重新补检仍不合格的产品,从重新补检报告签发之日起,6个月后方可再次申请该产品型式认可。
5审批发证5.1评定中心负责对产品型式认可的全部资料进行汇总、审批,对符合要求的,签发证书,并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方,同时通知申请方按要求向评定中心缴纳批准费(含证书费);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和人员。
5.2对获准型式认可的产品,评定中心颁发《消防产品型式认可证书》。
5.3申请方凭《消防产品型式认可证书》向评定中心购买认可标志。
5.4评定中心及时发布型式认可证书颁发情况。
6证后监督和换证6.1对己获型式认可证书的产品,从证书批准之日起,评定中心即可安排证后工厂条件监督检查或/和产品监督检验。
监督检查或/和监督检验是随机性的,每年不少于一次。
6.2申请方应在每年的1月20日前向评定中心提交上一年度获证产品的情况汇总表。
6.3监督检查组由评定中心组织安排。
检查组的人员由具有规定资质的人员组成。
监督检查人员的差旅费由申请方支付。
6.4监督检验样品应满足以下要求:1.样品必须是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2.样品数量应满足监督检验的需要;3.样品必须是本年度或近10个月内生产的产品,并且应在产品保质期内;4.实施检验的样品应由申请方负责人和监督检查组双方签字确认。
6.5监督检查不能满足规定要求,检查组收回证书转交评定中心。
申请方应尽快整改,整改完毕应向评定中心提交整改报告和重新监督检查申请,评定中心重新派监督检查组实施检查。
检查后仍不满足规定要求,申请方在6个月后方可重新申请该类产品型式认可。
6.6监督检查结论为推荐通过,由检查组按规定抽取监督检验样品。
6.7监督检验为合格的产品,由评定中心对证书进行年度确认。
产品监督检验为不合格的,申请方从检验报告签发之日起,3个月后向评定中心提出再次监督检验申请。
评定中心安排监督检验。
监督检验不合格,补检仍不合格的申请方6个月后方可向评定中心重新申请该类产品型式认可。
6.8不能按规定要求接受监督的申请方,评定中心收回该申请方全部型式认可证书。
6.9对获型式认可证书的产品有投诉,或在产品监督检查或/和监督检验中发现问题较多的,评定中心可视情况增加监督频次。
6.10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申请方将被抽封样品寄送选定的质检中心进行全项监督检验:1.上一年度未接受监督检验;2.监督检验不合格,再次监督检验;3.生产条件变更,生产线重新布置。
6.11评定中心公告年度监督的结果。
6.12申请方在发生下述情况时,应在10个有效工作内将有关情况报评定中心:1.申请方搬迁、电话变更;2.法人、总经理(厂长)变更;3.重大设计、工艺更改;4.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
6.13产品型式认可证书有效期一般为三年。
特殊产品证书有效期按特则规定。
6.14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申请方应按本规则第2.1条的规定向评定中心提交换证申请。
申请资料应增加拟换证产品的证书复印件。
6.15评定中心接到申请方的申请资料后,对符合要求的,派检查组到申请方进行工厂条件检查并抽封样品,并做全项换证检验;对不符合要求的,通知申请方。
换证工厂条件检查、换证检验和审批发证按本规则第3章、第4章、第5章的规定执行。
6.16在证书有效期内,如产品标准变更(如修订换版等),应按相应规则执行。
7证书和标志的管理7.1评定中心负责产品型式认可证书和认可标志的监制、管理。
7.2在证书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暂停使用证书和认可标志,证书由评定中心保存:1.不能接受监督检验;2.产品监督检验为不合格;3.省级监督机构日常监督发现的产品不合格;4.证书持有者未按规定使用证书或认可标志。
5.产品停产一年;6.其他违反了本规则规定的行为。
发生上述1条款的行为,申请方应将证书交监督检查组,监督检查组封存其认可标志,并将证书转交评定中心。
发生上述2、3、4、5、6条款的行为,申请方应在接到评定中心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证书交回评定中心,并封存认可标志。
证书暂停使用期间,生产申请方必须停止生产、销售和安装该产品。
7.3申请方恢复使用证书需向评定中心提出申请,待按规定履行监督达到要求后,评定中心通知申请方领回证书并使用证书和认可标志。
7.4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评定中心撤销其型式认可证书:1.产品型式认可发证检验依据的标准或产品型式认可规则发生变化,证书持有者不愿意或不能保证符合新的要求;2.拒绝接受监督;3.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4.产品连续两年未能接受监督;5.产品监督不合格,再次监督仍不合格;6.依靠不正当手段获得证书;6.证书持有者滥用证书,如转让、转借或涂改等;7.在证书暂停使用期间,证书持有者仍生产、销售、安装产品;8.证书持有者滥用认可标志,如转让、倒卖或用于未获证产品等。
7.5原证书持有者应在撤销证书通知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证书和认可标志交回评定中心。
证书撤销后,原证书持有者必须停止该产品的生产、销售、安装,应对所有库存产品和己售出的产品采取处理措施,并应将处理结果报评定中心。
7.6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评定中心注销其证书:1.证书持有者不再生产的产品;2.证书持有者已注销。
3.产品标准作废。
7.7证书注销后,原证书持有者应在注销通知发布之日起10个有效工作日内将证书和认可标志交回评定中心。
7.8在证书有效期内,证书持有者更名,重新换证应向评定中心提交下述资料:1.申请方更名申请;2.申请方注册证明(1∶1复印件,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申请方的印章);3.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更名证明;4.产品型式认可证书原件。
7.9评定中心及时发布证书暂停、撤销、注销和恢复公告。
7.10证书持有者必须正确使用与证书内容相一致的认可标志,每个产品或最小包装单位一枚。
认可标志不得他用,评定中心不定期地对认可标志的使用情况进行抽查核实。
8投诉和申诉8.1评定中心应制定投诉、申诉程序,并应建立专门部门负责受理来自各方的投诉、申诉,经调查核实批准后,采取处理措施。
8.2评定中心保存所有产品型式认可投诉、申诉的处理结果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