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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的处罚标准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的处罚标准

损害公司利益是一种严重的行为,不仅会对公司的正常运营造成损失,还会对公司的声誉和形象造成不利影响。

在法律上,对于损害公司利益的责任纠纷,相关法律法规有着明确的规定,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也有相应的处罚标准。

下面将针对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的处罚标准进行详细阐述。

一、侵占公司财产侵占公司财产是指员工或其他相关人员占有公司财产而不归还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侵占公司财产金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除刑事处罚以外,对侵占公司财产的责任人还需要赔偿公司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不仅会给公司带来经济损失,还会对公司的竞争优势造成严重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依法批准,出卖、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泄露国家秘密的,以出卖国家秘密罪定罪处罚。

而对于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的责任人,除了要承担刑事责任外,还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可能会受到公司内部纪律处分。

三、违反商业合同违反商业合同是指在商业交易过程中,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于违反商业合同的责任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包括,履行合同、承担违约金、承担赔偿责任等。

根据合同约定或者相关法律法规,违反商业合同可能会导致责任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给责任人的信用记录带来不良影响。

四、盗用公司资金盗用公司资金是一种涉嫌贪污行为,不仅会给公司带来经济损失,还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活动造成严重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挪用公款、放贷、出资、发放贷款损害国家利益的,已经变相挪用公款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十五日以下拘役或者500元以下罚金。

对于盗用公司资金的责任人还需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承担公司的赔偿责任。

最新整理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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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陈某芬。
上述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某军,xxx九州通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某萍,xxx九州通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东。
委托代理人廖某。
被告汤某良。
委托代理人肖光明,xxx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x锦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xxx市xxx白鹤镇赵江路9XX弄63号E-2XX室。
原告xxx某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称,被告张某熙于 至 担任原告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李某东于 至 任原告公司董事长,被告汤某良于 至 任原告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六被告于 11月共同发起设立xxx尚盈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盈公司)。 由被告李某东以原告公司名义与尚盈公司签署买断经营权协议书,约定将原告经营管理的新华路某号经营权以2,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同)总价交由尚盈公司管理,为期18年。协议订立后,被告李某东于 8月因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 8月尚盈公司对原告提出仲裁,要求原告支付违约金。xxx仲裁委员会于 11月作出0716号裁决书,裁决由原告向尚盈公司支付违约金400万元,承担仲裁费64,300元。该案现在执行程序中。原告认为,被告张某熙、李某东、汤某良作为原告公司高管、董事,理应对原告尽到忠实、勤勉义务,但三被告成立尚盈公司并以该公司为主体牟取属于原告公司的商业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对原告公司的侵权,现损失已形成,理应由三被告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丁某满、陈某芬、锦某公司与被告张某熙、李某东、汤某良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赔偿责任。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六被告共同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4,064,300元。
被告李某东辩称,当时将公司经营权卖掉是为了公司利益, 后我失去人身自由,原告公司的后续操作与我无关。
被告汤某良辩称,组成尚盈公司是为了加强对原告控制,我方并未为自己谋利。对于原告主张的损失是原告过错造成的,与我方无关,我方不应承担责任。

公司高管、股东、实际控制人损害公司利益案件的方向把握

公司高管、股东、实际控制人损害公司利益案件的方向把握
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原告公司依据民法典第八十四条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请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赔偿所造成的损失被告仅以该交易已经履行了信息披露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高管、股东、实际控制人损害公司利益案件的方 向把握
一、谁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
(一)原告——公司or股东?
1. 公司作为权利主体提起诉讼
根据前述规定,公司作为直接的权利被侵犯者,其当然有权向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主体行使请求权。
2. 股东提起代表诉讼
按常理而言,公司应当是提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之诉的第一顺位主体,但问题在于,公司作为法律上拟制的“人”,其 本身并不具有生命,亦无法如普通自然人一般“能说会道”,特别是当公司内部董事等侵害其利益,而公司又被董事所 操控怠于行使救济时,又应当由谁来为公司声张正义呢?
2. 高级管理人员
实践中,法院在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身份进行认定时,多采用“实质审查标准”,即虽然相关主体并未与公司签订正式 劳动合同,但若能根据其他证据证明其在公司日常运营管理中实际承担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则仍应认定其为 适格被告【见(2019)鲁民再81号案】。具体而言,法院一般按照以下顺序确认高级管理人员身份:
2. 公司是否遭受实际财产损失;
3. 被告行为与公司财产受损之间是否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4. 公司所受财产损失的具体范围。
【特别提示】
原告应提出足够证据证明公司所受损失的具体范围,否则即使法院最终认定公司利益受损,亦极有可能因证据不足而 驳回原告所提出的具体赔偿请求。
(二)不当关联交易
所谓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 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1]。基于上述关系的相关交易,即关联交易作为实践中较为常见的情形, 《公司法》第21条并未对其明令禁止,而是仅针对损害公司利益的不当关联交易进行了规制。据此,原告在进行此类 诉讼时,应主要着眼于证明涉诉关联交易确实导致了公司利益受到损害,其中关键点为:

对造成公司经济损失事件的处理办法

对造成公司经济损失事件的处理办法

对造成公司经济损失事件的处理办法对造成公司经济损失事件的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维护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加强员工的工作责任心,提高工作质量,最大限度减少因人为因素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二条适用范围因员工过错引起的质量、安全、铂金损失、人伤、设备、治安、消防、泄密、物资采购等事故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事件。

公司与员工另有协议约定的,按其约定执行。

经营决策失误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事件由上级主管部门调查追究,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章经济损失事件的认定第三条公司成立事故调查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牵头,综合管理部、财务部、生产制造部、品质技术部部门组成。

第四条事故调查委员会主要负责对造成公司经济损失事件直接责任人、相关责任人以及相关责任部门进行界定和责任划分;确定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范围和价值;提出处理意见和整改要求。

其中,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和分工如下:(一)综合管理部负责对公司泄密事件所造成损失的调查和分析;负责执行对事故的处理决定,并对事故调查分析及处理结果进行备案。

(二)生产制造部负责对公司生产安全、消防事故、环境污染、铂金损失、设备损坏、物资采购事故、工程建设事故造成损失的调查和分析。

(三)品质技术部负责对公司质量事故、工艺和技术事故所造成损失的调查和分析。

(四)财务部负责对公司事故造成的物资、能源、人工、制造费用等损失金额的认定。

第三章经济损失事件的处理第五条发生事故的部门和责任人,应立即采取措施减小损失或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并在24小时内报相关部门和领导,积极协助和配合事故调查委员会开展事故调查和责任认定工作。

第六条经公司事故调查委员会认定,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相关责任人赔偿。

除赔偿外,对故意制造损失或在事故中有重大过失的员工,公司还要给予相应的惩罚。

(一)对事故直接责任人的处理:损失金额≤2000元,直接责任人赔偿90%~80%,并免当月奖金;2000元<损失金额≤10000元,直接责任人赔偿80%~60%,并免2个月奖金;10000元<损失金额≤50000元,直接责任人赔偿60%~40%,并免3个月奖金;50000元<损失金额≤100000元,直接责任人赔偿40%~20%,并在本部门内部待岗3~6月;100000元<损失金额≤500000元,直接责任人赔偿20%~10%,交公司综合管理部待岗6~12个月;500000元<损失金额≤1000000元,直接责任人赔偿损失金额10%~5%,交公司综合管理部待岗12个月以上;损失金额>1000000元,直接责任人赔偿损失金额5%,并解除其劳动合同。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一、典型案例案例一:涉及责任主体身份的认定马某原系A公司股东会任命的海外代表处总代表,其职责为负责海外合作项目,但并非A公司章程规定的董监高。

马某从A公司离职后成立B公司,并促成B公司与A公司的前磋商对象达成买卖合同。

A公司起诉认为,马某的行为导致A公司与案外公司合作失败,违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义务,故要求马某赔偿A公司损失。

案例二:涉及因果关系的认定张某系C公司股东兼总经理,同时担任D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

王某系C公司法定代表人。

C公司与D公司签署《物业管理委托协议》,C公司的合同签字人为王某而非张某。

C公司起诉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关联交易,违反忠实义务,故要求张某赔偿C公司损失。

案例三:涉及损害行为的认定李某系E公司股东兼总经理,其另成立F公司。

F公司与E公司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相同,且部分客户存在重合。

F公司在开展业务过程中使用E公司办公地址和电话,在宣传册中使用E公司项目作为其业绩进行宣传。

E公司起诉认为,李某及F公司存在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行为,故要求李某赔偿E公司损失。

案例四:涉及损害范围的认定何某在担任G公司总经理及董事期间,同时担任H公司董事及监事。

根据工商登记,G公司与H公司在经营范围上存在一定重合。

G 公司认为H公司的营业收入系何某在G公司任职期间利用或谋取G公司商业机会所得,故请求确认何某损害公司利益并赔偿损失,赔偿额为G公司与上一年度相比减少的营业收入。

二、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件的审理难点(一)责任主体认定难在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件中,被告主要包括公司股东以及董监高。

实践中往往存在公司章程约定不明、公司运营不规范、公司人员职权与职务不相符合等情形。

如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职权范围包含多项公司管理职责,但在公司章程未将其列为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下,该类人员能否作为损害公司利益的责任主体,实践中对此尚存分歧。

(二)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界定难实践中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多种多样,且因损害行为人多为公司股东以及董监高等实际控制人,损害行为可能具有合法形式导致难以识别。

损害公司利益行为处分办法

损害公司利益行为处分办法

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处分办法1目的为严厉禁止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树立自觉维护公司利益的意识,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害,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2管理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合同制员工、返聘人员、特聘顾问(专家)。

2.1公司利益是公司所有利益的统称。

2.2违反本办法规定,做出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依照本办法进行处理。

2.3下列行为严厉禁止:2.3.1贪污或者以其他方式直接侵占公司利益。

2.3.2利用职权索、拿、卡、要,收受他人现金、非现金财物、有价券(卡)、获得其他非法收入或者其他好处。

2.3.3利用职权拿回扣或者与他人约定按比例分成。

2.3.4利用职务之便,占(挪)用公司资金。

2.3.5未经公司同意,擅自出借公司资金、财物或进行担保,导致公司损失。

2.3.6未经公司同意,擅自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交易,损害公司利益。

2.3.7未经公司同意,谋取公司商业机密(会)造成公司损失。

2.3.8公司财务、营销、设计(产品、工程)技术、采购、招投标管理等关键核心岗位员工及公司副总经理及以上职务人员未履行忠实义务从事竞业禁止业务。

2.3.9擅自披露公司商业机密。

2.3.10越职越权、失职渎职。

2.3.11违反规定,规避程序和审批。

2.3.12违反常规、常理、常识履行职责。

2.3.13其他方式故意损害公司利益。

3 管理职责3.1 损害公司利益行为案件由公司纪检负责查办,一般案件处分决定报公司总经理批准,重大案件报公司董事长批准。

4 管理内容4.1 处分的种类。

4.1.1 本办法设定种处分,由轻到重分别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和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聘用关系)。

降职不限所降等级,降职、撤职同时降薪;解除劳动关系指公司单方面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聘用关系)。

4.2处分期间。

4.2.1处分期间指作出处分决定之日起至处分解除之日止。

4.2.2可以设定期限的 6 种处分的处分期间分别是:警告,6 个月;记过,12 个月;记大过,18 个月;降职,24 个月;撤职,24 个月;月不以自然月份计算,以本月起算日至下月同日的前一日为一个月。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徐民二(商)初字第2012号原告上海某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乳山路XX号。

法定代表人徐某茹,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某刚,上海市海华永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聂某萍,上海市海华永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熙。

被告丁某满。

被告陈某芬。

上述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某军,上海九州通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某萍,上海九州通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东。

委托代理人廖某。

被告汤某良。

委托代理人肖光明,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锦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白鹤镇赵江路9XX弄63号E-2XX室。

法定代表人乔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汪某,上海凯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某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某熙、丁某满、陈某芬、李某东、汤某良、上海锦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XX年12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XX年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代理人聂某萍,被告张某熙、丁某满、陈某芬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某军、张某萍,被告李某东,被告汤某良的委托代理人肖光明以及被告锦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汪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某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称,被告张某熙于XX年至XX年担任原告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李某东于XX年至XX年任原告公司董事长,被告汤某良于XX年至XX年任原告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六被告于XX年11月共同发起设立上海尚盈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盈公司)。

XX年由被告李某东以原告公司名义与尚盈公司签署买断经营权协议书,约定将原告经营管理的新华路某号经营权以2,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同)总价交由尚盈公司管理,为期XX年。

协议订立后,被告李某东于XX年8月因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

XX年8月尚盈公司对原告提出仲裁,要求原告支付违约金。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公司法》是我国制定的规范公司设⽴、经营等各⽅⾯⾏为的根本准则,对我国⼯商业的发展起到了良好的推动作⽤。

可是,⼈们对于公司法中关于损害公司利益的条款不太清楚。

那么,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是什么?为此,店铺⼩编在下⽂中整理了该问题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损害公司利益承担的责任是怎样的损害公司利益纠纷是指公司股东滥⽤股东权利或者董事、监事、⾼级管理⼈员违反法定义务,损害公司利益⽽引发的纠纷。

股东滥⽤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是指因股东滥⽤股东权利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责任的民事纠纷。

公司股东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正当⾏使权利,是股东的基本义务。

实践中,存在⼤量滥⽤股东权利的情形,如股东在涉及公司为其担保事项进⾏表决时,应当回避⽽不回避。

再⽐如,公司章程规定出售重⼤资产需股东⼤会特别决议通过,公司的控股股东⽆视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经法定程序,强令公司出售该资产。

《公司法》规定了禁⽌滥⽤股东权利的原则和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公司股东应当在法律、⾏政法规和规章的框架下⾏使权利,滥⽤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责任。

公司董事、监事、⾼级管理⼈员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是指董事、监事、⾼级管理⼈员执⾏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发⽣的纠纷。

为了防⽌发⽣董事、监事、⾼级管理⼈员的道德风险,《公司法》规定了董事、监事、⾼级管理⼈员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并规定董事、监事、⾼级管理⼈员执⾏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当公司的股东、董事、监事、⾼级管理⼈员损害公司利益时,可以由公司董事会或执⾏董事、监事会或监事,以公司名义对其提起损害赔偿诉讼,也可以由公司股东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股东派⽣诉讼),即当公司董事会或执⾏董事、监事会或监事未提起损害赔偿诉讼时,由符合⼀定持股条件的股东以⾃⼰的名义,直接向⼈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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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孝忠等28名股东通过提起代表诉讼的方式获得法院支持。
高管责任的抗辩事由
1、身份抗辩
郑振中与广东星光机电有限公司董事损害公司利益纠纷案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郑振中院系星光公司职工董事,辞职后到与星光公司有竞业 关系的科达公司工作。
会计、运营督导、中国区总监是不是高管?
2、商业判断原则
云南鑫和药业有限公司诉周志飞公司经理损害公司利益案(昆 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李江山
涂雅雅
50%
50% 62%
38%
香港新纶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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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新纶公司
700亩土 地使用

股权转让 万和公司 李江山任法人
全泰公司——竞业禁止,商业机会
3、李孝忠等诉金荣中等损害公司利益赔偿纠纷案
重庆市南川区五金交电化工有限公司在董事长金荣忠的操纵 下,为隐瞒利润,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采取账外经营、隐瞒销 售收入等方式偷逃税款494738.52元。构成单位犯罪,被判处罚 金1484215.56元(含行政处罚624095.70元)金荣忠本人犯偷税罪,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494738.52元。
公司法关于高管责任的规定
1、谁是高级管理人员? 立法定义:《公司法》216条第(1)项:公司的经理、副经理、 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2、高管责任的核心是董事责任、其本质是基于管理控制公司而 产生的受信义务(勤勉、忠实)
3、高管责任的适用对象:董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高管、 监事。
(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8)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高管责任的法律后果
1、公司归入权(Article 148.2); 高管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
2、损害赔偿请求权(Article 149 )。
高管责任的追究方式
1、公司直接诉讼; 2、股东代表诉讼(派生诉讼附前置程序); 3、债权人诉讼——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母子公司过度控制, 高管协助抽逃出资)
董事、高管责任的强化
1、公司治理中的三大代理成本中,股东—管理层的代理成本最 为核心;
2、安然丑闻事件后,Sarbans-Oxley 法案
3、董事需要直接对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台湾“公司法”第23条第2款:公司负责人对于公司业务之执行, 如有违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损害时,对他人应与公司负连带赔偿责 任。
(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 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
(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 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5)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 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 公司同类的业务
董事的分类与其负担的受信义务
·普通董事(一般董事、执行董事、经理等) ·职工董事 ·事实董事 ·独立董事——原则上不负忠实义务
·监事原则上不负忠实义务 ·股东原则上不负勤勉忠实义务
高级管理人员责任的具体内容
Article 147.1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公司于当地村民签订大黄藤合作种植合同、林木管护合同、 鲜茎收购合同;后该项目涉嫌非法集资被云南省发改委叫停,公 司以及公司财务总监、董事均被昆明五华分局调查盘问。
3、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
上海康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周光忠等损害公司利益纠纷案 (普陀区人民法院)
康园公司为万千投资集团向上海建行的借款提供最高额担保。 周光忠等四人作为康园公司高管与上海建行签订展期还款协议并 在上海申房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评估确认的基础上向案外人整体 转让被法院查封的49套房屋。
《公司法解释(四)》(征求意见稿)第18条:公司未依法制 作和保存公司法第33条或者第97条规定的公司文件材料,股东起 诉请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
Article 148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挪用公司资金;
(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4、举证责任抗辩 归入权:高管所得收归公司所有。收入为多少? 损害赔偿请求权:损失具体为多少?
第14条第2款: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 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 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 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因账册文件料未按照法定程式置备,需承担赔偿责任
1、苏州财亨利公司诉凌肇法案
仁记公司 (法定代表人)
12.5% 200万元卖出

周安桥
12.5%
12.5%
400万元买入
财亨利公司
枫盛公司
25%
枫桥镇农工商
总公司
受仁记公司委派担任董事、副董事长
格林花园项目
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 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 类的业务。
违反勤勉义务的情形实务: (1)不执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2)不履行召集、主持股东会、董事会职责; (3)违规对外担保; (4)信息披露违规。
(5)未履行催收注册资本的义务
《公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2款: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 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 请求未尽公司法第147条第1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宁波市鄞州区(2007)甬鄞民二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裁判要 旨表明:公司放弃商业机会或者第三人不愿和该公司合作的,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获得商业机会不属于“谋取公司商业机会”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非恶意的,对公司具有损害性的竞业行为,公司无 归入权和请求赔偿权。
2、林承恩与李江山等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
林承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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