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法案情简介1
合伙企业相关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乙、丙三人于2015年共同出资设立了一家合伙企业,主要从事餐饮业务。
甲、乙、丙三人在合伙协议中约定,甲、乙、丙三人为普通合伙人,合伙企业对外债务由三人共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运营期间,甲、乙、丙三人共同承担了企业的经营管理,并按约定比例分配了利润。
然而,在2019年,甲、乙、丙三人因经营理念分歧,导致合伙企业无法正常运营。
随后,甲、乙、丙三人决定解散合伙企业,并就解散过程中产生的财产分配、债务承担等问题产生纠纷。
二、争议焦点1. 合伙企业解散时,甲、乙、丙三人应如何分配合伙企业的财产?2. 合伙企业解散时,甲、乙、丙三人应如何承担合伙企业的债务?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四、判决结果1. 合伙企业解散时,甲、乙、丙三人应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合伙企业的财产。
具体分配方案为:甲占30%,乙占40%,丙占30%。
2. 合伙企业解散时,甲、乙、丙三人应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承担合伙企业的债务。
具体承担方案为:甲承担30%,乙承担40%,丙承担30%。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合伙企业解散过程中财产分配和债务承担的问题,以下是具体分析:1. 合伙企业解散时财产分配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合伙企业解散时,合伙财产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进行分配;合伙协议未约定的,按照合伙人实际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本案中,甲、乙、丙三人在合伙协议中约定了财产分配比例,故应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进行分配。
2. 合伙企业解散时债务承担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合伙企业解散时,合伙企业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承担;合伙协议未约定的,按照合伙人实际出资比例承担。
”本案中,甲、乙、丙三人在合伙协议中约定了债务承担比例,故应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承担债务。
本案的判决结果体现了我国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解散过程中财产分配和债务承担的规定,保障了合伙人的合法权益。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合伙企业成立于2010年,由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为100万元。
甲、乙、丙三人按照出资比例享有合伙企业的收益分配权,同时承担相应的风险和责任。
合伙企业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在合伙企业成立初期,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企业运营状况良好,收益逐年增加。
然而,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甲、乙、丙三人在经营管理、利润分配等方面产生分歧,导致合作关系紧张。
2016年,甲、乙、丙三人因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适用问题甲、乙、丙三人在诉讼中就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适用产生争议。
甲认为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乙、丙则认为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2. 合伙企业利润分配问题甲、乙、丙三人在利润分配方面存在分歧。
甲认为应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乙、丙则认为应根据各自的贡献分配利润。
3. 合伙企业经营管理问题甲、乙、丙三人在经营管理方面存在分歧。
甲认为应由自己负责经营管理,乙、丙则认为应由乙负责经营管理。
三、法院审理过程1. 法院审查法律适用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设立的,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企业。
”本案中,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设立合伙企业,符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因此应适用《合伙企业法》。
2. 法院审理利润分配问题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本案中,甲、乙、丙三人在合伙协议中未约定利润分配方式,故应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
3. 法院审理经营管理问题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按照出资比例决定。
合伙企业法律案例讲解(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XX合伙企业成立于2010年,由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设立,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甲、乙、丙三人按照出资比例分别担任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财务合伙人和管理合伙人。
合伙企业成立初期,经营状况良好,但在2015年,由于市场环境变化和内部管理问题,合伙企业陷入经营困境,导致甲、乙、丙三人之间产生矛盾,进而引发了一系列法律纠纷。
二、案情概述1. 甲、乙、丙三人因经营管理分歧产生矛盾。
甲认为乙在财务管理上存在问题,导致企业资金链紧张;乙则认为甲在经营管理上过于保守,错失了市场机遇。
双方矛盾日益激化,导致合伙企业无法正常运营。
2. 丙在2015年年底提出退伙,要求按照合伙协议约定分配合伙企业的财产。
甲、乙对此表示反对,认为丙的退伙违反了合伙协议,要求丙承担违约责任。
3. 由于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甲、乙、丙三人将纠纷诉至法院。
三、法院审理过程1. 法院审理期间,甲、乙、丙三方分别提交了相关证据,包括合伙协议、财务报表、会议记录等。
2.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乙、丙三人之间的矛盾主要源于经营管理分歧,但并未违反合伙协议的约定。
关于丙的退伙问题,法院认为,根据合伙协议,合伙人退伙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丙单方面提出退伙,违反了合伙协议的约定。
3. 针对甲、乙、丙三人之间的经营管理分歧,法院认为,应根据《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调整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机制,明确各合伙人的职责和权利,以解决经营管理分歧。
四、法院判决结果1. 法院判决丙承担违约责任,退还合伙企业的财产。
2. 法院要求甲、乙、丙三方共同调整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机制,明确各合伙人的职责和权利,以解决经营管理分歧。
3. 法院支持甲、乙、丙三方继续合作,共同经营合伙企业。
1. 合伙企业经营管理分歧的处理。
本案中,甲、乙、丙三人因经营管理分歧产生矛盾,导致合伙企业陷入困境。
这提示我们在设立合伙企业时,应明确各合伙人的职责和权利,制定完善的经营管理机制,以避免类似纠纷的发生。
合伙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甲、乙、丙三人于2018年共同投资成立了一家名为“XX科技有限公司”的有限责任公司。
甲、乙、丙三人约定,甲出资50万元,乙出资30万元,丙出资20万元,共同经营该公司。
公司成立后,三人共同担任公司董事,甲担任法定代表人。
在经营过程中,由于市场环境变化和公司管理不善,公司陷入困境。
甲认为乙、丙两人对公司经营不善负有责任,要求乙、丙两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乙、丙两人则认为甲作为法定代表人,对公司经营不善负有主要责任,拒绝承担责任。
甲、乙、丙三人因此产生纠纷,遂诉至法院。
二、案件争议焦点1. 甲、乙、丙三人之间的合伙关系是否成立?2. 甲、乙、丙三人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3. 甲、乙、丙三人之间的出资比例是否合理?三、案件分析(一)甲、乙、丙三人之间的合伙关系是否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的规定:“合伙企业是指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企业。
”本案中,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符合合伙企业的定义。
因此,甲、乙、丙三人之间的合伙关系成立。
(二)甲、乙、丙三人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甲、乙、丙三人作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应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由于公司陷入困境,法院判定甲、乙、丙三人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甲、乙、丙三人之间的出资比例是否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合伙人之间的出资比例,按照合伙协议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出资比例确定。
”本案中,甲、乙、丙三人在合伙协议中约定了出资比例,甲出资50万元,乙出资30万元,丙出资20万元。
因此,甲、乙、丙三人之间的出资比例是合理的。
四、法院判决1. 甲、乙、丙三人之间的合伙关系成立。
2. 甲、乙、丙三人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合伙人的法律案例(3篇)

1. 关于甲、乙双方是否应按照《合伙协议》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十三条:“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的《合伙协议》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双方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承担相应责任。因此,甲、乙双方均应按照《合伙协议》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2. 关于餐饮店经营亏损的责任应由谁承担
2. 合伙人之间发生纠纷时,应积极协商解决,避免矛盾升级;
3. 如协商不成,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寻求帮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案中,甲、乙双方因合伙经营纠纷诉至法院,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双方合伙关系,维护了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该案提醒合伙人在合伙经营过程中,应注重法律风险的防范,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3. 合伙企业解散与清算争议
合伙企业解散与清算争议是合伙企业纠纷的另一种常见类型。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合伙人应充分了解解散事由,并在合伙协议中明确约定解散事由,避免因解散与清算问题产生纠纷。
五、结论
本案中,甲、乙、丙三人在合伙企业运营过程中产生了争议,但通过法院判决,各方当事人得以妥善解决纠纷。合伙企业纠纷的处理需要各方当事人遵循法律规定,维护合伙企业合法权益,共同维护和谐稳定的合伙关系。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一条:“合伙企业发生亏损,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甲、乙双方在《合伙协议》中未明确约定亏损责任的承担方式,但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应当按照出资比例承担亏损责任。因此,甲、乙双方应按照出资比例分担餐饮店经营亏损的责任。
3. 关于合伙人之间的纠纷是否可以解除合伙关系
五、启示
本案给合伙企业运营带来以下启示:
法律案例合伙生意纠纷(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乙、丙三人系好友,共同出资创办了一家餐饮公司。
甲负责公司运营管理,乙负责公司财务,丙负责公司采购。
在公司经营过程中,三人因合伙生意产生了纠纷,甲乙二人要求解除与丙的合伙关系,并要求丙退还出资款项。
丙不同意解除合伙关系,双方遂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合伙关系是否有效成立?2. 合伙各方是否履行了出资义务?3. 合伙各方是否按照约定分担了盈亏?4. 合伙关系解除后,丙是否应退还出资款项?三、法院审理过程1. 合伙关系是否有效成立?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创办餐饮公司,并签订了合伙协议,明确了各方出资比例、职责分工等事项,合伙关系成立。
2. 合伙各方是否履行了出资义务?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乙、丙三人按照合伙协议约定,分别出资了人民币10万元、8万元和5万元,履行了出资义务。
3. 合伙各方是否按照约定分担了盈亏?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乙、丙三人按照合伙协议约定,按照出资比例分担盈亏。
但在公司经营过程中,甲乙二人认为丙未履行采购职责,导致公司成本增加,要求丙退还出资款项。
丙则认为,其已按照约定履行了采购职责,且公司亏损并非其个人原因导致。
4. 合伙关系解除后,丙是否应退还出资款项?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乙、丙三人在合伙期间,由于经营不善,导致公司亏损。
在此过程中,丙未违反合伙协议约定,不应承担公司亏损责任。
甲乙二人要求解除与丙的合伙关系,并要求丙退还出资款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因此,法院驳回了甲乙二人的诉讼请求。
四、判决结果法院判决:驳回甲乙二人要求解除与丙的合伙关系,并要求丙退还出资款项的诉讼请求。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合伙生意纠纷,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主要关注以下问题:1. 合伙关系是否有效成立?合伙关系是否有效成立,是解决合伙生意纠纷的前提。
在本案中,甲、乙、丙三人签订了合伙协议,明确了各方出资比例、职责分工等事项,合伙关系成立。
2. 合伙各方是否履行了出资义务?合伙各方是否履行了出资义务,是判断合伙关系是否有效的关键。
合伙公司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三、李四、王五被告:某合伙公司案由:合伙公司纠纷原告张三、李四、王五于2015年共同出资成立某合伙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三人分别出资33万元、33万元和34万元,成为合伙公司的合伙人。
合伙公司成立后,三人共同担任合伙公司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然而,在公司运营过程中,张三、李四、王五因对公司发展方向产生分歧,导致三人关系紧张。
2018年,李四、王五以张三违反合伙协议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三退出合伙公司,并赔偿其损失。
二、争议焦点1. 张三是否违反了合伙协议;2. 李四、王五要求张三退出合伙公司并赔偿损失的主张是否成立。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张三是否违反了合伙协议。
根据《合伙企业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成立的基础性文件,对合伙人的权利义务具有约束力。
本案中,合伙协议对合伙人的权利义务进行了明确约定,张三在履行合伙协议过程中,是否存在违反协议的行为,是本案的关键。
1. 关于张三是否违反了合伙协议的问题。
法院认为,张三在履行合伙协议过程中,存在以下行为:(1)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履行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职责,导致公司运营出现问题;(2)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向李四、王五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导致三人之间产生误会。
根据上述事实,法院认为张三的行为违反了合伙协议的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关于李四、王五要求张三退出合伙公司并赔偿损失的主张是否成立的问题。
法院认为,李四、王五作为合伙公司的合伙人,有权要求张三退出合伙公司。
但关于赔偿损失的主张,法院认为,李四、王五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因张三的行为遭受了实际损失,故对李四、王五要求张三赔偿损失的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1. 张三退出合伙公司,但无需赔偿李四、王五损失;2. 李四、王五向法院支付案件受理费。
四、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合伙公司纠纷案件,涉及合伙协议的履行、合伙人权利义务等问题。
合伙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A、B、C三人于2010年共同出资设立了一家合伙企业,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在合伙协议中,A、B、C三人约定各占合伙企业50%的股权,共同承担合伙企业的风险和收益。
然而,在合伙企业运营过程中,由于经营理念、利益分配等问题,三人产生了严重的分歧,导致合伙企业陷入困境。
以下是具体案例分析。
二、案件事实1. 合伙企业设立2010年,A、B、C三人共同出资设立了一家合伙企业,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合伙协议中约定,A、B、C三人各占合伙企业50%的股权,共同承担合伙企业的风险和收益。
2. 经营理念分歧在合伙企业运营过程中,A、B、C三人在经营理念上产生了严重分歧。
A主张采取保守的经营策略,降低风险;B则认为应大胆拓展业务,追求高收益;C持中立态度,但无法协调A、B两方的意见。
3. 利益分配矛盾由于经营理念分歧,A、B、C三人在利益分配上也产生了矛盾。
A认为应按照出资比例分配收益,B则主张按贡献分配,C认为应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分配比例。
4. 合伙企业陷入困境在A、B、C三人的矛盾激化下,合伙企业陷入了困境。
企业资金链断裂,项目停滞不前,员工人心惶惶。
此时,A、B、C三人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三、案件审理1. 诉讼请求A、B、C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合伙协议,终止合伙企业;同时要求其他合伙人赔偿因其违法行为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2. 法院审理法院受理了该案,并依法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充分考虑了以下因素:(1)合伙协议的约定:根据合伙协议,A、B、C三人各占合伙企业50%的股权,共同承担合伙企业的风险和收益。
(2)经营理念分歧:A、B、C三人在经营理念上的分歧是导致合伙企业陷入困境的主要原因。
(3)利益分配矛盾:A、B、C三人在利益分配上的矛盾加剧了合伙企业的困境。
(4)其他相关证据:法院依法审查了A、B、C三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财务报表等证据。
3. 判决结果法院认为,A、B、C三人在合伙企业运营过程中,未能充分沟通、协调,导致合伙企业陷入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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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12004年4月,我与王紫藤、李靖等3个朋友计划共同出资合伙经营一家酒吧,合伙协议决定使用王紫藤的个体工商营业执照。
并决定:我与王紫藤各出资5000元,李靖1万元。
利润分配为25%比25%比50%。
王紫藤向朋友借款4000元,购买酒吧办公用品。
后王紫藤提出,这4000元债务应该按照25%比25%比50%的利润分配比例承担。
我与李靖都不同意。
发生争议。
请问:1、合伙企业设立条件是什么?2、本案之酒吧设立,符合法律规定么?3、4000元借款如何处理?本案参考结论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设立的条件、程序方面,都有具体规定。
2、合伙企业使用王紫藤的个体工商营业执照代替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是不合法的。
3、由三人共同承担。
应当按照利润分配比承担这笔债务。
案情简介2朱某与甲、乙两人商议合伙开办一小食品加工厂,三人商定各出资2万元,订立了书面协议。
在准备生产过程中,发现资金仍然不够,朱某于是动员胞弟朱丙支持他们2万元。
朱丙表示出资可以,但要参加合伙的盈余分配。
经朱某与甲乙两合伙人商议,对朱丙参加盈余分配表示同意,但约定朱丙不得参与合伙的经营活动,正式写下书面协议。
小食品加工厂成立1年后,朱丙了解到该厂经营情况不景气,就以父亲生病缺钱为由,要求抽回他的2万元。
朱某不答应。
某日,朱某外出,朱丙遂找到甲、乙两位合伙人,以同样理由要求还钱,并声称朱某已经同意,碍于朱某与朱丙的关系,两合伙人便将该小食品加工厂当时仅有的12000元现金交给了朱丙。
朱某回来后对此表示十分不满。
又过了半年,朱某告知朱丙,小食品加工厂现已累计亏损32000元,小食品加工场的债权人正在追讨债务。
朱丙的8 000元应当用来还债,不予归还。
问:1、朱某找其胞弟朱丙支持他们时,该合伙企业是否已经成立?2、朱丙的出资行为能否视为新加入合伙企业?3、对朱丙抽走12000元的行为应如何认定?他是否有权再要求抽回剩下的8000元?4、朱丙对小食品加工厂的债务承担什么责任?为什么?本案参考结论1、朱某找其胞弟朱丙支持他们时,该合伙企业已经成立。
2、朱丙的出资行为可以视为新加入合伙企业。
3、朱丙抽走12000元的行为违法。
他无权再要求抽回剩下的8000元。
4、朱丙对小食品加工厂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责任。
案情简介3张德权欲加入他人的合伙企业。
但是,原合伙人的态度和表示态度的方式不一样:1、李小平对此未置可否;2、贾军山出国未归,但是在电话中表示同意;3、刘名援口头表示同意,但是未签订书面协议;4、霍光来在入伙协议书上签了字;5、霍光来依据单国强从国外发回的委托传真,代为在该协议书上签字。
入伙之事一直不能定下来,张德权想找他们再做一下工作。
请问:你认为,从法律上看,还要再做谁的工作,张德权才能被认为已成为新合伙人?为什么?本案参考结论霍光来和单国强的态度明确,并已经在书面协议上签字。
单国强有正式书面委托,霍光来代为签字。
所以还要再做其他几个人的工作。
案情简介41998年元月我与王某等3个朋友合伙共同出资经营一家酒店。
由于我们注意饭菜质量和服务质量,价格又比较低廉,因而生意非常兴隆,现营业面积明显不足。
为了进一步扩大酒店的营业面积,我们3名合伙人经研究,决定在本市的另一地点开设一间分店。
如果你是一个律师,请问,设立这间分店应当办理哪些登记手续?本案参考结论1、要申请设立登记。
2、注意分支机构的登记事项。
3、准备好须提交的文件。
案情简介6李某与郝某于各出资5万,设立了福顺昌挂面厂。
挂面厂建好后,经营状况相当好,每月利润有2万元。
郝某见有利可图,又与刘某各出资15万元,兴建了瑞芙祥挂面厂,该厂与永兴厂相距一条街。
由于瑞芙祥挂面厂规模大,流水线生产,成本很低,不久就占领了大部分当地市场份额,福顺昌挂面厂几乎处于半停产状态,给李某造成了极大的损失,而纪某却从瑞芙祥挂面厂获得了丰厚的利润。
李某与郝某交涉未果。
请问:1、纪某的做法合法吗?违反了合伙企业法的什么规定?2、对此,依合伙企业法应该任何处理?3、李某该怎么办?本案参考结论1、违反竞业禁止规定。
2、承担赔偿责任。
3、协商解决,或者起诉。
案情简介5康乐民与农效忠签约合伙经营金房子工艺品商店。
合同规定:康乐民出资15万元。
农效忠出资10万元。
利润按6:4分成。
营业期5年。
后,金房子工艺品商店与远洋培训中心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合同价款为5万元。
签约后,远洋培训中将货款汇入金房子工艺品商店账户。
金房子工艺品商店即不能供货,又借口不予退款。
金房子工艺品商店暂时停业。
远洋培训中心要求康乐民退款5万元,遭到拒绝。
远洋培训中心又要求农效忠退款5万元,也遭到拒绝。
远洋培训中心又要求农效忠与康乐民各退款2.5万元,也遭到拒绝。
遂起诉于法院。
问:1、远洋培训中心要求康乐民退款5万元,要求农效忠退款5万元,要求农效忠与康乐民各退款2.5万元,那种要求符合法律规定?2、金房子工艺品商店、康乐民、农效忠如何承担债务责任?为什么?3、金房子工艺品商店属于哪种合伙?4、合伙有哪些形式?本案参考结论1、远洋培训中心可以选择其中任何一种方式,要求退款。
2、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3、金房子工艺品商店属于普通合伙。
4、合伙可分为普通合伙和特殊合伙案情简介7三义和是一家合伙企业,合伙人黎明因家人住院,急需一笔钱,向他人借款,并为此与债权人约定,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份额作为质押。
事后,黎明还征求了其他合伙人的意见。
合伙人张芝仲认为:“合伙出资份额是合伙企业的财产,是大家的财产,为个人借款抵押不妥,该质押约定当然无效。
”合伙人李亚平认为:“我信任借款人,同意这项质押约定。
”合伙人康迎建认为:“既然有合伙人不同意,这项质押就不能生效。
”合伙人朱鹤翔认为:“既然如此,甲可以退伙,但必须对合伙企业以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由于意见不一致,他们请来新世纪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张立权咨询。
问:如果你是律师,应该如何回答?本案参考结论1、该抵押无效。
2、造成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退伙对合伙企业以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情简介8合宜服务中心是一家合伙企业,合伙企业协议约定,余得利为合伙企业的负责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签约的责任权限是10万元以下的合同。
2004年4月,合伙企业要与天利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一项合同。
由于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合同,同时,合同标的大约70万元。
合伙企业内部规定,余得利须将合同交全体合伙人审查同意后,方可签字。
为了慎重起见,专门出具了一份函件交给天利有限责任公司,声明该合伙人只有在持有全体合伙人签名的授权委托书的情况下才能代表合伙企业在合同上签署。
2004年4月12日,谈判十分顺利,双方对达成的协议非常满意,尤其是对于合伙企业一方,合同结果远远高于预计的最低标准。
余得利认为这个结果是很好的,其他合伙人一定会同意,而且担心夜长梦多,经过与其他个别合伙人电话联系,提议马上签字。
天利有限责任公司见此情况,也认为不会有变,于是,双方在合同上签了字。
2004年4月20日双方开始执行合同。
几乎与此同时,余得利由与利民生电子有限责任公司签定了一份合同,从利民生电子有限责任公司购进一批计算机配件,价值15万元。
2004年10月供货。
后,利民生电子有限责任公司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货物。
合宜服务中心无法支付货款。
利民生电子有限责任公司要求合宜服务中心的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支付货款。
合宜服务中心的合伙人认为,在合伙协议中已经明确约定,余得利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签约的责任权限是10万元以下的合同。
余得利违反合伙企业约定,合同无效,合伙企业不承担责任。
同时决定撤销余得利为合伙企业负责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的约定。
2004年11月时,天利有限责任公司发现市场变化,情况不利。
认为如果能终止执行合同,可以减少部分损失。
有人说,合同签字时,对方没有出具授权委托书,现在我们手中还有天利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函件为证,具此可以证明合同无效,从而达到终止合同的目的。
问:1、余得利违反伙企合业约定,与利民生电子有限责任公司签定的合同是否无效?合伙企业是否应该承担责任?2、天利有限责任公司认为合同没有成立,有理吗?本案参考结论1、合宜服务中心与利民生电子有限责任公司签定的合同是有效的,合伙企业应该承担责任。
2、天利有限责任公司认为合同没有成立,没有道理案情简介9瑞蚨祥是一个合伙企业,在清算时,其企业财产加上各合伙人的可执行财产,共计有50万元现金和价值150万元的实物。
其负债为:职工工资10万元,银行贷款40万元和其他债务160万元,欠缴税款60万元。
问:1、如果你是清算人,该如何清算和清偿?2、全部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时,应该如何处理?本案参考结论一、清算和清偿。
1、首先用现金50万元中的10万元偿还职工工资;2、其次用余下的现金40万元缴税款;以实物变现所得150万元中的20万元缴齐税款,余下130万元;3、再次用余下的130万元偿还银行贷款与其他债务,尚有70万元钱缺口;二、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时,应该:1、合伙企业清算时,其全部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的,用其在合伙企业出资以外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由全体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2、在清算期间,如果全体合伙人以个人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后,仍不足清偿合伙企业的债务,应当结束清算程序。
3、对于未能清偿的债务,由合伙人在今后继续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债权人享有在清算结束后以原合伙人为连带债务人,继续请求清偿的权利。
但是,如果债权人在连续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清偿请求,则债务人的清偿责任归于消灭。
案情简介102002年12月赵乾、孙犁、周悟三人达成协议,赵乾出资10万元,孙犁出资15万元,周悟出资25万元,共筹集资金50万元,共同开设一个饭店。
三人约定按出资比例分享盈利,分摊亏损。
2003年12月,年终结算,略有盈利,三人按协议进行了分配。
2004年4月开始,三人发生了意见分歧。
2004年6月,赵乾个人贷款投资经营的个体小卖部,损失5万元。
赵乾变卖了他的小卖部财产,还清了贷款,但仍欠他人2万元。
2004年9月,赵乾未与孙犁、周悟商量,私自宣布退伙,并取走了自己的出资10万元。
同年年终结算,该合伙饭店共亏损30万元,这时,孙犁也要求退伙,合伙难以维持。
2004年底,饭店散伙。
孙犁、周悟商定分摊饭店的亏损,赵乾以已退伙为由,拒绝分摊。
孙犁周悟商定按进货价格计算,分别分得价值3万元、5万元的商品,但对合伙债务未做处理。
2005年初,与该饭店有业务往来的蔬菜公司获悉饭店散伙以后,即找到周悟,要求周悟清偿该店的陈欠货款9万元。
周悟认为按合伙协议他只承担债务的50%,并且要以实物折价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