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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6.08.27•【文号】主席令第55号•【施行日期】2007.06.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8月27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6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2月2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普通合伙企业第一节合伙企业设立第二节合伙企业财产第三节合伙事务执行第四节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第五节入伙、退伙第六节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第三章有限合伙企业第四章合伙企业解散、清算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合伙企业的行为,保护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条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第四条合伙协议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
第五条订立合伙协议、设立合伙企业,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条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合伙企业法律规章制度

合伙企业法律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合伙企业的经营活动,保障合伙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合伙企业是指合伙人依法出资,共同经营,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组织形式。
第三条合伙企业应当依法注册,取得法人资格,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第四条合伙企业的出资比例、权利义务,应当依据出资协议和相关法律规定确定。
第五条合伙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商业道德,恪守承诺,增强合作意识,共同发展。
第六条合伙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机制,确保决策科学、机制合理、效率高效。
第七条合伙企业应当依法纳税,履行社会责任,维护员工合法权益。
第八条合伙企业应当自觉接受监督,定期公布财务报表和经营情况,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出资管理第九条合伙企业的出资应当按照出资协议确定的比例缴纳,并记录在册。
第十条出资方式可以是货币出资、实物出资等,但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法违规。
第十一条出资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出资,不能拖延或减少出资。
第十二条出资人不得将应当出资的资金挪为他用,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合伙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出资管理制度,确保出资的合法合规性和完整性。
第三章经营管理第十四条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应当遵循民主、科学、规范的原则。
第十五条合伙企业应当明确各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建立合理的决策机制。
第十六条合伙企业应当明确经营计划、预算,制定合理的经营策略,并按照法律规定公示。
第十七条合伙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确保财务、人事、营销等方面的有效管理。
第十八条合伙企业应当对经营活动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及时调整经营策略。
第四章分配与转让第十九条合伙企业利润的分配应当按照出资比例和协议约定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条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可以根据出资协议的约定自由转让其份额,但必须经过其他合伙人同意。
第二十一条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情形,其份额可以通过继承或法院裁定等方式进行转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伙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伙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发文日期2001-03-15生效日期2001-03-15失效日期发布说明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依照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伙经营企业法>的决定》修正依照2001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伙经营企业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了扩大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许诺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合营者),依照平等互利的原那么,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合营者)一起举行合营企业。
第二条中国政府依法爱惜外国合营者依照经中国政府批准的协议、合同、章程在合营企业的投资、应分得的利润和其它合法权益。
合营企业的一切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津、法规的规定。
国家对合营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形下,依照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合营企业能够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三条合营各方签定的合营协议、合同、章程,应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称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
审查批准机关应在三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合营企业经批准后,向国家工商行政治理主管部门记录,领取营业执照,开始营业。
第四条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样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合营各方按注册资本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合营者的注册资本若是转让必需经合营各方同意。
第五条合营企业各方能够现金、实物、工业产权等进行投资。
外国合营者作为投资的技术和设备,必需确实是适合我国需要的先进技术和设备。
若是成心以掉队的技术和设备进行欺骗,造成损失的,应补偿损失。
中国合营者的投资可包括为合营企业经营期间提供的场地利用权。
(法律法规)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法律法规)合伙企业法律制度【正文】合伙企业法律制度一、合伙企业的定义及分类1.1合伙企业的概念合伙企业是指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合同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盈亏的经济组织形式。
1.2合伙企业的分类根据合伙企业的不同特征和经济实体形式,合伙企业可分为以下几类:-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特殊法律规定的其他合伙企业形式二、合伙企业的组织形式及注册程序2.1合伙企业的组织形式合伙企业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以下儿种:-非注册合伙企业-特殊法律规定的其他合伙企业形式2.2合伙企业的注册程序合伙企业的注册程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步骤:-提交注册申请-提交身份证明及经营者资格证明-缴纳注册费用-领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三、合伙企业的权利与义务3.1合伙企业的权利合伙企业享有以下权利:-共同决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方针和重大事项-共享合伙企业的盈利-共同决定合伙企业的财务分配方式-共同享有合伙企业的财产权益3.2合伙企业的义务合伙企业需要履行以下义务:-相互信任、诚实守信-充分发挥各合伙人的专长,共同经营合伙企业-共同承担合伙企业的债务和风险-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合伙企业的形象和利益附件:1.合伙企业合同范本2.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申请表格3.合伙企业财务分配方案模板法律名词及注释:-合伙企业: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合同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盈亏的经济组织形式。
-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的责任是无限制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企业中,设置有限合伙人,其责任仅限于其出资额,不承担对合伙企业债务的连带责任。
-注册合伙企业:按照规定程序,向相关部门报备并领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形式。
-非注册合伙企业:不需要向相关部门注册的合伙企业形式。
-经营方针:合伙企业经营活动的基本方向和原则。
-财务分配方式:合伙企业盈利后,按照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进行合理分配的方式。
合伙企业法讲义

合伙企业法讲义篇一:合伙企业法全文合伙企业法全文(2007年6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2月2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普通合伙企业第一节合伙企业设立第二节合伙企业财产第三节合伙事务执行第四节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第五节入伙、退伙第六节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第三章有限合伙企业第四章合伙企业解散、清算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篇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5号)(相关资料: 法律4篇行政法规5篇部门规章46篇司法解释1篇其他规范性文件10篇地方法规122篇最高法公报案例2篇裁判文书416篇修订沿革相关论文181篇修订沿革2篇条文释义1篇英文译本)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8月27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6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2月2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普通合伙企业第一节合伙企业设立第二节合伙企业财产第三节合伙事务执行第四节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第五节入伙、退伙第六节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第三章有限合伙企业第四章合伙企业解散、清算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合伙企业的行为,保护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1篇修订沿革条文释义)第二条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热荐】合伙企业法细则全文

【热荐】合伙企业法细则全文合伙企业是企业的形式之一,以两人以上或者多人合伙为主,出资的方式也比较灵活,技术、资金以及实物,在合伙企业中为使企业得以正常运转,要制定相关的细则,下面网的小编对合伙企业法细则进行了整理,供有需求的朋友参考。
《合伙企业法》第一条为了确认合伙企业的经营资格,规范合伙企业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合伙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合伙企业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
申请办理合伙企业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条合伙企业经依法登记,领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合伙企业登记机关(以下简称企业登记机关)。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工作。
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合伙企业登记。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的登记管辖可以作出特别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合伙企业登记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设立登记第五条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合伙企业的登记事项应当包括:(一)名称;(二)主要经营场所;(三)执行事务合伙人;(四)经营范围;(五)合伙企业类型;(六)合伙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承担责任方式、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出资方式和评估方式。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合伙期限。
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委派的代表(以下简称委派代表)。
第七条合伙企业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后应当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并符合国家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
第八条经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的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只能有一个,并且应当在其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管辖区域内。
第九条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未决定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全体合伙人均为执行事务合伙人。
合伙企业法整理

有限合伙 1.普人执事,有人不执事(因此有人可以为无限人) 2.有人对外不代表有伙 3.表见合伙: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人为普人并与其交易的,该 有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人同样的责任。 (企业先还——普人 和有人连带)
4. 无权代理:有人未经授权以有伙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 伙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还债顺序:企业先还——普人连带——企业和普人向有人追 偿) 有限合伙人参加下列对内管理行为,不视为执事:
营; 2) 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 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 合伙人已具备法定人数满 30 天 5) 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
法实现 6)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
销
清算 (1) 清算人:全体合伙人→合伙人过半同
意,解散事由出现后 15 天内指定 1 个 或数个合伙人,或委托第三人→15 天 内未确定的,合伙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 可以申请法院指定清算人。 (2) 后果:清算人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注销 后,原普伙对合伙企业债务无限连带。
务资料; ⑥ 在有伙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
或者提起诉讼; ⑦ 执行事务合伙人待遇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
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⑧ 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有伙×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 外。(相对禁止)
1.自我交易自由(相对禁止) 2.竞业不禁止(相对不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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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分配 亏损分担
义务 债务
人一致同意 if not 有效,不可以对抗第三人。
①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②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③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④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⑤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⑦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 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 (❀名饭外不知增减蛋) 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 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 分担。 2.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 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绝对禁止) 1.竞业禁止绝对禁止 2.自我交易相对禁止(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 一致同意外)
合伙企业管理条例全文

合伙企业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原则为了规范合伙企业的行为,保护合伙人、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合伙企业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合法经营,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和普通合伙企业。
第三条定义本条例所称合伙企业,是指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设立的,合伙人对其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企业组织形式。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普通合伙人,是指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是指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合伙人。
第二章合伙企业的设立第四条设立条件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其中至少有一个普通合伙人;(二)有书面的合伙协议;(三)有合伙人认缴的出资;(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合伙协议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二)合伙人的姓名、住所和出资;(三)合伙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经营期限;(四)合伙事务的执行方式;(五)合伙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六)合伙事务的决策方式;(七)合伙企业的财务管理;(八)合伙企业的终止和清算;(九)违约责任;(十)合伙企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六条出资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认缴出资。
合伙企业的出资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章合伙企业的经营第七条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由合伙人共同执行。
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可以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忠实于合伙企业,不得利用执行事务的权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