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完善的物流责任保险制度_吕姝洁
通过一则案例看国际货运保险

通过一则案例看国际货运保险
孙小桥
【期刊名称】《高等财经教育研究》
【年(卷),期】2007(000)0S2
【摘要】文章通过对一则国际贸易案例的分析,认为在国际贸易中办理货运保险应对于可保利益原则等多种情况给予足够的重视,以便使保险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使买卖双方减免损失。
【总页数】1页(P27-27)
【作者】孙小桥
【作者单位】山西财经大学研究生学院;山西太原03001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0.5
【相关文献】
1.从《保险法》的修改看保险表见代理制度的完善——基于一个案例的分析 [J], 吴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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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从一则出险案例谈拼箱国际货运保险问题 [J], 翟宇环;于世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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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9民终4156号

(2020)苏09民终4156号【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11【案件字号】(2020)苏09民终415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孙建华陈凤泰赵亮【审理法官】孙建华陈凤泰赵亮【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中心支公司;项雨;祁亚洲;亳州市万祥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中心支公司项雨祁亚洲亳州市万祥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个人】项雨祁亚洲【当事人-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中心支公司亳州市万祥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中心支公司【被告】项雨;祁亚洲;亳州市万祥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中心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3 04:03:224156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中心支公司与项雨、祁亚洲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苏09民终4156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亳州市希夷大道与杜仲路交叉口西南侧某某。
负责人李振,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项雨。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祁亚洲。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亳州市万祥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亳州市谯城区交通路某某。
法定代表人屠广银,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项雨、祁亚洲、亳州市万祥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建湖县人民法院(2019)苏0925民初50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降低我国农产品物流成本的现实困境与实现路径

降低我国农产品物流成本的现实困境与实现路径目录一、内容概要 (2)1.1 背景介绍 (2)1.2 研究意义 (3)二、我国农产品物流成本现状分析 (4)2.1 农产品物流成本构成 (5)2.2 农产品物流成本特点 (6)2.3 农产品物流成本影响因素 (8)三、降低农产品物流成本的现实困境 (9)3.1 技术水平限制 (10)3.2 标准化程度低 (12)3.3 信息化水平不高 (12)3.4 运输成本高 (14)3.5 仓储设施落后 (14)四、降低农产品物流成本的实现路径 (15)4.1 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17)4.2 提升信息化水平 (18)4.3 推广标准化作业 (19)4.4 优化运输方式 (20)4.5 改善仓储设施 (21)五、政策建议 (22)5.1 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24)5.2 完善法律法规 (25)5.3 加强人才培养 (26)六、结论 (27)6.1 研究成果总结 (29)6.2 对未来研究的展望 (29)一、内容概要本文深入剖析了我国农产品物流成本居高不下的现实困境,指出这不仅影响了农产品的流通效率,也制约了农业产业的健康发展。
文章首先概述了农产品物流成本的重要性及其构成因素,随后详细分析了当前我国农产品物流成本面临的诸如物流体系不完善、信息化水平低、运输成本高企等问题。
在此基础上,文章提出了一系列切实可行的实现路径,包括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升信息化应用能力、优化物流运作模式等,以期为降低我国农产品物流成本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1.1 背景介绍农产品物流成本是指在农产品从产地到消费地过程中所产生的所有成本,包括运输、仓储、装卸、包装、流通加工、配送等环节的费用。
农产品物流成本一直居高不下,这不仅影响了农民的收入,也制约了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降低农产品物流成本对于提高农业效益、促进农民增收、保障农产品有效供给具有重要意义。
国家政府高度重视农产品物流体系建设,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法规,推动农产品物流行业的发展。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_人员_基金支持热词逐年推荐_【万方软件创新助手】_20140806

科研热词 立法后评估 社会工作 信息共享空间 设计 网络信息资源 目录学 现状 特征 期刊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对策 定性研究 大学图书馆 信息计量学 信息经济学 交流 专利保护 jcr 香港 边境旅游 评价体系 计算机仿真 行政人格 蒙特卡罗方法 职业倦怠 缴费模式 精品旅游线路 社会保障 研究综述 目录服务 流动就业人员 构建模式 政策启示 收入 工业行业 州县官任职制度 就业观念 就业援助制度 实施策略 学科 学术期刊 外部动因 基本特征 地缘通道优势 图书馆 因子分析 启示 农民工 农村 内部动因 内容体系 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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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银保监罚决字〔2022〕10号)

临沂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银保监罚决字〔2022〕10号)【主题分类】银行【发文案号】临银保监罚决字〔2022〕10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00000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15修订)260969530000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15修订)26096969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252626860200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2526261710000【处罚日期】2022.06.29【处罚机关】临沂银保监分局【处罚机关类型】银保监会/局/分局【处罚机关】临沂银保监分局【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市级【执法地域】临沂市【处罚对象】季卉青【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7.26 11:00:49临银保监罚决字〔2022〕10号当事人:季卉青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居民身份证37130219790301XXXX职务:时任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人寿临沂中支)副总经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就当事人对平安人寿临沂中支唆使、诱导保险代理人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和虚列费用直接负责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季卉青作为平安人寿临沂中支副总经理(分管前线营销部门),对平安人寿临沂中支以下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一、唆使、诱导保险代理人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经查实,平安人寿临沂中支对保险代理人进行培训使用的3个课件和5份产品说明会材料存在误导性内容。
上述事实,有平安人寿临沂中支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季卉青身份证复印件,任职、职责分工文件复印件,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相关培训课件、产品说明会材料,相关人员谈话笔录等证据证明。
涉险知险 知险避险 枣化公司给运危车辆加“保险”

他们首先 对从事危 险化学 品运输 的 人员进行培训 , 经考 核 合格 的 . 可持交通 主管部 门核发 的《 道路 危险货物运 输操作证 》 资格证 书上 岗, 否则一律不准上 岗, 收 回其 资格证 书 。 并 公 司对 所有 的车 辆设 施 、设 备进行 全 面检 查 ,车况 不合 格 ,达 不到 一 级 标准 的货 车 一律 退 出危 险化 学 品 的运 输 领 域 。此 外 , 们还制 定 了外 来车 辆拉 运 液氨 、 他 甲醇 、 甲醛 的管 理规定. 所有 来该 企业 拉运 危 险化学 品的 车辆 必须 先 由销 售 员带 领客 户到 安全 管理 部 门 ,由安全 管理 人员检验 《 瓶检 钢 验证 》 危险 品运 输证 》 《 运证 》 三证 , 《 和 押 等 三证 齐 全者 , 管理
液氨、 甲醇 、 甲醛的车 辆进 行 了一 次全 面 的检查 和整 顿 。
齐鲁 石 化橡胶 厂积 极开 展 H皿 全 员培 训 , 努力 提高 职工
的安全 生产 防护 意识 ,经 常 在职 工 中开展 安全 知识 竞赛 、事 故 预想 等活 动 ,职工 的安 全 防护 意识 普遍 增强 ,实现建 厂投 产 以来 连续 2 年 安全 生 产 的好水 平。20 6 0 2年 , 厂为职 工配 该 备了 2 6台总价值 2 0多万 元 的新 型空气 呼 吸器 。下 图为职工
的局 面 , 资 4 7 元建 设 了 2个 30 0r 投 0万 0 l的污水罐 。 厂还 f 该 成立 了废 气 治理攻 关 小组 , 重点 进行制 硫 尾气 、 油废 水 、 炼 处 理 场 臭气 等 6个影 响较 大 的废气 污染 源整 治 ,取 得 了 良好 的
社 会效果 。
农村商业银行经营风险及防范

农村商业银行经营风险及防范于锦川摘要:本篇文章首先对农村商业银行经营风险类型进行阐述,从风险意识薄弱、风险管理比较局限、管理体系缺失三个方面,对农村商业银行经营风险产生因素进行解析,并以此为依据,提出农村商业银行经营风险防范对策。
关键词:农村商业银行;经营风险;风险防范随着农村商业银行改革不断深化,其市场定位和业务范畴发生了巨大改变。
因此,在农村商业银行经营发展中,需要给予各项风险高度注重,并结合不同风险因素,采取对应防范对策,在保证农村商业银行稳定经营的同时,实现银行行业健康发展。
一、农村商业银行经营风险类型(一)信贷风险信贷风险作为当前农村商业银行面临的主要风险之一,即便农村商业银行近几年不断采取各种防范对策防控信贷风险,不良贷款现象得到控制,贷款率也随之降低,但是不良贷款率依旧在贷款总额中占比比较大。
导致该现象出现的主要因素在于,农村商业银行受到自身政策因素影响,且企业亏损也会在信贷关系下转移给银行,使得银行资金无法实现高效运转,从而引发信贷风险。
除此之外,我国部分农村商业银行存在扭曲经营理念的现象,大部分银行都会利用信贷资金追求更多的贷款,从而让银行陷入超贷状态中,给农村商业银行信贷风险出现提供了条件。
(二)流动性风险农村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具体展现在银行资金链运行难度大,因为诸多小规模农村商业银行受到地区局限性因素影响,再加上农业经济生产具备季节特性,农户将会在某一阶段内进行资金提现或者审贷,在这种状况下,将会加剧农村商业银行资金流动难度。
随着银行改革的深入,农村商业银行掌握了更多扩张动力和自主权,部分农村商业银行为了扩充运营规模,开展房贷业务,甚至也会面对诸多风险降低放贷标准,与客户建立长久合作关系,导致中长期贷款率逐渐提升,存贷比不断减少,引发做起。
首先,由于批发零售公司掌控的现金流巨大,公司必须加强资金运营管理,公司财务部应该将货币资金交由专人管理,集权管理则是对公司包括办公费、差旅费等在内的日常运营资金进行管理的有效方法,另外,包括固定资产大修等在内的重要资金支付应该严格按照公司编制的年度财务计划执行。
物流保险法律制度的完善路径思考

物流保险法律制度的完善路径思考
董巍
【期刊名称】《物流技术(装备版)》
【年(卷),期】2015(034)008
【摘要】基于物流行业在发展及运行过程中风险因素相对较高的问题,整个行业应该逐渐强化物流保险的法律制度形式,通过对物流保险问题的分析,建立系统性的制度内容,从而为物流行业管理制度的完善提供充分的保证.
【总页数】3页(P68-69,86)
【作者】董巍
【作者单位】四川理工学院,四川自贡64300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284
【相关文献】
1.我国生育保险法律制度的演替与完善——从《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到《社会保险法》 [J], 刘海燕;吴海建
2.我国失业保险法律制度的问题及其完善——从《失业保险条例》到《社会保险法(草案)》 [J], 范围
3.现行工伤保险法律制度之完善——兼评最高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J], 章惠琴
4.我国物流法律制度的嬗变与完善——基于传统物流向现代物流转变的视角 [J], 张卉芳
5.物流保险法律制度完善研讨 [J], 张湘兰;张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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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8月(总第177期)法制与经济FAZHIYUJINGJINO.8,2008(Cumulatively,NO.177)一、物流责任保险及可保范围物流责任保险是当前的一个热点,也是物流保险的重点。
我国保险法对第49条、第50条,对责任保险作出了规定。
责任保险的标的限于被保险人对第三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在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可以直接对第三人给付保险赔偿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人的索赔而付出的抗辩与和解费用,原则上由保险人承担。
物流责任保险与物流货物保险不同,其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对于第三人依法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赔偿责任虽然可以具体化为一定数量的财产性利益,但其本身并不是基于货物而产生的。
物流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包括在经营物流业务过程中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物流货物的损失。
它将运输中承运人的责任以及仓储、流通加工过程中保管人及加工人的责任融合在一起,因此物流责任保险的风险大于其他单独的责任保险的风险。
确定物流责任保险的可保范围,先要确定物流责任保险可能面临的风险。
物流企业在运营过程中,会面临很多风险,而这些风险是责任保险之外的其他保险所不能承保的。
此类风险主要有:(一)合同风险。
主要是与客户、分包商、信息系统提供商签订合同时面临的合同责任风险[1];(二)提供物流方案的风险;(三)提供金融服务的风险;(四)责任范围加大的风险;(五)文化冲突的风险;(六)管理人员的原因带来的风险。
基于以上分析,给物流责任保险承保范围以准确的定位,使其能够满足物流企业分散经营风险的需要,促进我国物流行业的健康发展,同时拓展保险业务领域。
因此,物流责任保险的保障范围应当包括在经营物流业务过程中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涵盖运输中承运人责任、仓储中的保管人责任、包装与流通加工中的承揽人责任、报关报验中的受托人责任等。
二、我国物流责任保险的缺陷目前,相对于其他保险业务发展,我国责任保险发展则存在更多的问题,例如责任保险的产品、责任保险的法律基础、责任保险的社会消费意识、责任保险的清算与风险控制等问题。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专门针对第三方物流方式开发了物流责任保险,为专业经营第三方物流业务的物流公司提供全面有效的保障。
2002年3月份,中国人保将向深圳市新科安达后勤保障有限公司提供全面风险管理方案和技术,将专业风险管理技术运用到物流运作的整个过程,从而将物流企业和其服务的所有客户在经营过程中的风险降到最低。
中人保作为一家专门研究经营风险的保险公司与物流企业进行合作,不仅开辟了一个新的险种市场,拓展了业务范围,而且将不定的风险可能,以固定的成本支出模式把经营中的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从而将物流企业和其服务的所有客户在经营过程中的风险降到最低。
为物流产品打造更为优势的品牌,增强物流企业发展的内在动力和外在竞争力。
然而经过一年的合作,由于种种原因,目前这种合作并没有继续下去。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制定的《物流责任保险》第十二条规定:保险人以本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预计发生的物流业务营业收入为基础计收预付保险费。
但由于保险费太高,也没有取得预期的效果。
2006年4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远洋物流有限公司签署了《中远物流综合责任险保险协议》。
中国人保财险将为中远物流全资或控股的165家企业承担货损差责任、第三者责任、额外费用损失、物流费用损失等四项风险。
该协议上的条款基本上脱胎于PICC物流责任保险条款。
可以看出,目前我国的物流责任保险,保险方缺少完整的保险解决方案。
虽说很多保险公司试行供应链上物流各环节中的责任保险等,但这些方案都没有涵盖整个物流运作的过程,没有着眼于物流运作中所面临的物流企业和生产企业各自的义务和分散物流业整体的经营风险和整体风险。
具体表现为:(1)相对于物流企业的责任风险而言,物流责任保险条款的范围显得过小,不能充分满足市场的需求。
(2)保费的计算不够科学合理。
物流责任保险条款并没有依照责任保险的传统做法,按照保险风险的类型与范围、保险人的累计赔偿限额和单次事故赔偿限额等来确定保险费用,而是按照被保险人的营业收入来计收保费。
这种方法不符合责任保险的通常做法,因为物流企业的收与责任风险之间并没有必然的联系,而且这种方式也会阻碍物流企业的投保,因为越是大的、经营得好的物流企业,其保费就越高,而不管其风险控制的好坏。
[4]这会增加物流企业的成本。
三、我国物流责任保险制度的完善物流保险无疑是现人物流企业降低风险的有效途径,但要使物流保险成为物流企业的“护身符”,物流保险必须加大完善和创新力度。
1.物流保险的范围首先,物流保险涉及的物流业务不能仅限于运输、储存、装卸、搬运、配送货物过程,也应包括被保险人在提供包装、流通加工、信息处理服务过程中造成的物流货物损失,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而给第三者造成的人身伤亡或其他财产损失也应包括在内。
其次,目前的物流服务合同中,对时间的要求相当苛刻,如建立完善的物流责任保险制度吕姝洁(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天津300134)[摘要]许多无法预测的风险都有可能造成物流企业的重大损失,因此,现代物流企业的发展迫切需要保险提供支持,把风险转让给保险公司。
一些保险公司也推出了物流责任保险,为物流企业分散经营风险提供了一条途径。
物流责任保险是由保险人承保此物流业务经营过程中的综合责任的保险,但相关条款还不成熟,并没有达到预期的目标,有些方面还有待完善。
本文着重探讨了物流责任保险的有关法律问题。
[关键词]物流责任保险;第三方物流;物流责任保险法律关系87果物流经营人造成货物的迟延交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在目前的保险实践中,对于因为迟延造成的损失是不赔的,因此,在进行物流责任保险时,它势必作为一个新的保险责任内容。
再次,现代物流与信息系统关系密切,一但信息系统瘫痪、程序失控、技术出错等,必然会带来营业风险,因此应将此带来的风险纳入到物流保险的范围之内。
最后,增加物流强制险。
我国物流企业入门门槛低,发生事故时的赔付能力也相应的低,为了降低货主损失,可在一定程度上通过物流强制险将风险转移到保险公司。
从保险公司与物流企业双方来看,中小物流公司可以选择标准化的保单产品,大型物流公司则可以要求保险公司为其量身定制一款适合其业务发展模式的协议产品。
总之,针对物流作业中客观和主观风险一体化的特点,保险公司应加大附加险种的开发,通过险种的细分,可以使物流风险的解决方案更完整。
而且结合物流公司自身的特点,它们希望能有一种针对长途、短途、固定区域及短途运输等不同情况的更为细化的保险模式出现。
2.合理恰当的保险费我国物流保险有关条款规定,对物流责任险计收保险费是以被保险人物流业务营业收入为基础。
理论上讲物流业务营业收入越高,说明物流业务越多,由此产生的风险也越大,保险费也越高。
但是我国现阶段,物流行业处于一个起步阶段,物流管理费用可能比较高,物流营业收入并不一定高,如果保险费过高的话,很多物流企业是无力承担的。
因此,于物流立法时,应充分考虑不同类型物流货物的损坏及灭失发生概率的不同,以及物流服务企业运输、储存、配送物流货物种类的不同、物流货物自身价值与物流服务费用无必然比例关系、保险费用与保险人的赔偿责任限额密切相关等实际情况。
按照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期限内的累计赔偿责任限额和单次保险事故赔偿责任限额两个重要指标来确定向被保险人收取的保费,较按照被保险人的营业收入来计收保费更符合我国物流企业的实际情况。
3.明确的权利义务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物流责任条款有关保险人权利义务的规定,一方面赋予保险人过多的权利,另一方面上被保险人承担太多的义务,双方权利义务极不对等。
被保险人履行义务稍有瑕疵,保险人就可以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
该条款第十八条规定,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履行的四项义务,包括立即通知保险人,采权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在诉讼或诉讼可能时立即告知保险人,不得擅自对赔偿请求人作出承诺等,还规定:“被保险人如不履行上述约定,保险人有权不承担赔偿责任,或从解约通知书到达被保险人时解除本保险合同。
”基于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各保险公司推出的物流保险条款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都应以《保险法》为基础,从促进物流保险发展的角度进行规定。
4.对受损方的有效救济应当赋予物流责任保险的第三人直接请求权,有时候物流经营人破产、怠于向保险人行使权利等,如果受害的第三人直接向保险人请示赔偿,保险人往往会以第三人没有诉权为由拒赔,导致第三人不能得到赔偿或者不能得到足额的赔偿,因此,为了保险第三人得到应有的救济,应当赋予第三人直接请求权。
就除外责任而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物流责任条款从第六条到第九条共有二十六项责任免除条款,其中一部分是保险业通例,于物流保险当然不能例外,但加之其他诸多除外责任条款几乎使投保物流责任保险失去意义。
按照有关条款的规定,物流货物遭受盗窃或不明原因地失踪不赔、储存在露天的物流货物的损失或费用不赔、舱面物流货物损失和费用不赔、发生在境外的损失不赔等等。
众所周知,企业选择投保目的就在于转嫁风险,然而过于宽泛的除外责任会使物流企业选择投保的热情大降低。
因此,物流保险的除外责任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规定:第一,物流保险的投保人没有如实告之有关重要事实。
我国《保险法》第17条2、3、4款采取了解约主义的规定:“投保人故意隐匿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之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第二,怠于履行危险增加通知义务。
我国《保险法》第37条第2款规定了怠于履行通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保险人对因该危险增加而导致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违反出险通知义务。
我国《保险法》第22条虽然规定了保险事故发生的通知义务,但该条法律规范却没有规定违反该义务的法律后果及其构成要件。
第四,违反资料提供义务。
我国《保险法》虽无明文规定,依保险赔偿法理其恶性可谓重大,为维护整体保险制度的功能,即使让其丧失保险赔偿请求权也不为过。
最后,根据《海商法》、《铁路法》、《民航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合理恰当的确定保险方的除外责任。
四、结语随着现代物流业务的发展,传统货物财产保险体系与现代物流功能综合一体化的理念己有较大差距,财产保险体系不能保障物流活动的各个环节,物流经营人所面临的风险迫切需要有一种更为细化的、适合物流运作模式的险种将其责任分担或转移。
在实践中委托方并不一定要求第三方物流企业代其投保。
在这种情况下,很多第三方物流企业认为既然委托方已自行投保,便没有必要投保物流责任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