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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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相关的法律案例(3篇)

合伙企业相关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乙、丙三人于2015年共同出资设立了一家合伙企业,主要从事餐饮业务。

甲、乙、丙三人在合伙协议中约定,甲、乙、丙三人为普通合伙人,合伙企业对外债务由三人共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运营期间,甲、乙、丙三人共同承担了企业的经营管理,并按约定比例分配了利润。

然而,在2019年,甲、乙、丙三人因经营理念分歧,导致合伙企业无法正常运营。

随后,甲、乙、丙三人决定解散合伙企业,并就解散过程中产生的财产分配、债务承担等问题产生纠纷。

二、争议焦点1. 合伙企业解散时,甲、乙、丙三人应如何分配合伙企业的财产?2. 合伙企业解散时,甲、乙、丙三人应如何承担合伙企业的债务?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四、判决结果1. 合伙企业解散时,甲、乙、丙三人应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合伙企业的财产。

具体分配方案为:甲占30%,乙占40%,丙占30%。

2. 合伙企业解散时,甲、乙、丙三人应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承担合伙企业的债务。

具体承担方案为:甲承担30%,乙承担40%,丙承担30%。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合伙企业解散过程中财产分配和债务承担的问题,以下是具体分析:1. 合伙企业解散时财产分配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合伙企业解散时,合伙财产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进行分配;合伙协议未约定的,按照合伙人实际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本案中,甲、乙、丙三人在合伙协议中约定了财产分配比例,故应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进行分配。

2. 合伙企业解散时债务承担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合伙企业解散时,合伙企业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承担;合伙协议未约定的,按照合伙人实际出资比例承担。

”本案中,甲、乙、丙三人在合伙协议中约定了债务承担比例,故应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承担债务。

本案的判决结果体现了我国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解散过程中财产分配和债务承担的规定,保障了合伙人的合法权益。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案例(3篇)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合伙企业成立于2010年,由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为100万元。

甲、乙、丙三人按照出资比例享有合伙企业的收益分配权,同时承担相应的风险和责任。

合伙企业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在合伙企业成立初期,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企业运营状况良好,收益逐年增加。

然而,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甲、乙、丙三人在经营管理、利润分配等方面产生分歧,导致合作关系紧张。

2016年,甲、乙、丙三人因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适用问题甲、乙、丙三人在诉讼中就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适用产生争议。

甲认为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乙、丙则认为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2. 合伙企业利润分配问题甲、乙、丙三人在利润分配方面存在分歧。

甲认为应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乙、丙则认为应根据各自的贡献分配利润。

3. 合伙企业经营管理问题甲、乙、丙三人在经营管理方面存在分歧。

甲认为应由自己负责经营管理,乙、丙则认为应由乙负责经营管理。

三、法院审理过程1. 法院审查法律适用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设立的,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企业。

”本案中,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设立合伙企业,符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因此应适用《合伙企业法》。

2. 法院审理利润分配问题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本案中,甲、乙、丙三人在合伙协议中未约定利润分配方式,故应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

3. 法院审理经营管理问题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按照出资比例决定。

法律案例合伙生意纠纷(3篇)

法律案例合伙生意纠纷(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乙、丙三人共同投资成立了一家名为“ABC公司”的有限责任公司,甲出资30%,乙出资40%,丙出资30%。

公司成立后,三人共同经营管理。

但在经营过程中,甲、乙、丙三人对公司的经营理念、发展方向等问题产生了分歧,导致合作关系紧张。

经过多次协商无果后,甲、乙、丙三人决定解除合作关系,并就合伙生意纠纷问题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 甲、乙、丙三人之间的合伙协议是否有效?2. 甲、乙、丙三人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3. 如何分配合伙生意中的财产?三、法院判决1. 关于合伙协议的效力法院认为,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并签订合伙协议,明确了各方的出资比例、经营管理权限等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故合伙协议有效。

2. 关于违约责任法院认为,甲、乙、丙三人在合伙过程中,因经营理念、发展方向等问题产生分歧,导致合作关系紧张。

在此过程中,甲、乙、丙三人未能充分履行沟通、协商义务,存在一定的违约行为。

但考虑到三人已就解除合作关系达成一致,且在合伙期间,公司取得了一定的经营成果,故法院酌情减轻各方的违约责任。

3. 关于财产分配法院认为,甲、乙、丙三人在合伙期间,共同投资、经营,应按照出资比例分配财产。

经核算,ABC公司现有资产为100万元,甲应得30万元,乙应得40万元,丙应得30万元。

同时,甲、乙、丙三人还应承担合伙期间的债务,经核算,ABC公司现有债务为50万元,甲应承担15万元,乙应承担20万元,丙应承担15万元。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合伙生意纠纷,主要争议焦点在于合伙协议的效力、违约责任以及财产分配。

以下是针对本案的分析:1. 合伙协议的效力合伙协议是合伙关系的基石,其效力直接关系到合伙各方的权益。

本案中,甲、乙、丙三人签订的合伙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明确了各方的出资比例、经营管理权限等事项,故合伙协议有效。

2. 违约责任合伙关系中的违约责任主要包括违约金的支付、赔偿损失等。

合伙人法律案例(3篇)

合伙人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三被告:李四、王五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王五共同投资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张三、李四、王五三人分别持有公司30%、40%、30%的股份,三人共同担任公司合伙人。

在公司成立初期,三人合作愉快,公司经营状况良好。

然而,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张三与李四、王五在经营理念、管理方式等方面产生了分歧,导致合作关系破裂。

张三认为李四、王五违反了公司章程和合作协议,损害了其合法权益,遂将李四、王五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张三与李四、王五之间是否存在有效的合伙协议?2. 李四、王五是否违反了公司章程和合作协议?3. 张三的损失是否由李四、王五承担?三、案件事实1. 2008年,张三、李四、王五共同出资100万元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主要从事某项业务。

三人签订了《合伙协议》,约定各自持有公司30%、40%、30%的股份,共同担任公司合伙人。

2. 公司成立初期,三人共同制定了公司章程,明确了公司治理结构和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3. 随着公司业务的拓展,张三认为公司应扩大业务范围,增加研发投入,而李四、王五则认为公司应保持现有业务,将利润用于分红。

4. 2012年,张三提出辞职,但李四、王五不同意,认为张三的行为违反了公司章程。

5. 2013年,张三将李四、王五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伙关系,并要求李四、王五赔偿其经济损失。

四、法院判决1.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三、李四、王三之间签订了《合伙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义务,该协议合法有效。

2. 关于李四、王五是否违反了公司章程和合作协议的问题,法院认为,公司章程和合作协议是合伙人之间共同遵守的规则,李四、王五在执行公司决策时,应充分尊重其他合伙人的意见。

在本案中,李四、王五未充分尊重张三的意见,导致公司决策失误,侵犯了张三的合法权益。

3. 关于张三的损失问题,法院认为,张三在离职后,因公司经营不善,导致其投资收益受损。

李四、王五作为公司合伙人,对公司的经营状况负有责任,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合伙企业法重要案例

合伙企业法重要案例

合伙企业法重要案例
哇塞,今天咱就来聊聊这合伙企业法重要案例!你知道吗,就好比一场刺激的冒险之旅!想想看,有这么一个例子,小王和小张决定一起合伙开个餐厅。

他们满怀激情,梦想着打造一个美食天堂。

这像不像是两个勇敢的探险家踏上未知的征程啊?
在合作过程中,他们遇到了各种问题。

比如在采购食材时,小王觉得要选贵的高品质食材,可小张却觉得应该节省成本!“哎呀,这可咋整啊!”两人争得不可开交,就像海上的船只遭遇了暴风雨一样摇晃不定。

这时候,合伙企业法就像那指引方向的灯塔!它规定了合伙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该怎么决策,怎么分利润等等。

这不,要是没有这个法,那他们俩不得乱套了啊?
还有呢,后来餐厅生意越来越好,有人想来入伙投资。

这时候又得按照合伙企业法来处理啦,总不能随便让人就进来吧!就好像你家的大门,也不是谁想进就能进的呀,对吧!
你看,合伙企业法在这些关键时刻起到了多大的作用啊!它保障了合伙人的权益,避免了混乱和纠纷。

反正我就觉得,这合伙企业法真是太重要啦,就像我们生活中离不开的阳光和空气一样!没有它,那合伙企业还不得乱成一锅粥啊!所以啊,我们可得好好重视它,让它为我们的合伙企业保驾护航!。

合伙企业法律案例分析(3篇)

合伙企业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案情简介:某市合伙企业“X创新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由张三、李四、王五三人共同出资成立,其中张三出资40%,李四出资30%,王五出资30%。

三人签订的合伙协议约定,张三为执行合伙人,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李四和王五为监督合伙人,对公司的重大决策进行监督。

公司成立初期,业务发展迅速,但到了2015年,由于市场环境变化和内部管理问题,公司经营陷入困境。

2016年,张三提出公司需要增资扩股以应对市场压力,并计划引入新股东。

李四和王五对此表示反对,认为张三的增资方案不合理,可能会损害现有合伙人的利益。

经过多次协商无果,张三决定单方面实施增资计划,并引入了新的股东赵六。

新股东赵六的加入,使得张三的持股比例降至35%,李四和王五的持股比例分别降至30%,赵六持股35%。

增资后,张三作为执行合伙人,开始实施新的经营策略,但李四和王五认为张三的经营策略与公司发展方向不符,多次提出反对意见。

张三则认为李四和王五的监督过于干涉,影响了公司的正常运营。

双方矛盾日益激化,最终导致了合伙企业的解散。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包括合伙企业的设立、合伙协议的效力、合伙人的权利义务、合伙企业的解散以及合伙人之间的纠纷解决等。

一、合伙企业的设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是指由两个以上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企业组织形式。

本案中,张三、李四、王五三人共同出资成立“X创新科技有限公司”,符合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二、合伙协议的效力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设立的基础性文件,对合伙人的权利义务具有约束力。

本案中,张三、李四、王五三人签订的合伙协议合法有效,对三人的权利义务具有约束力。

三、合伙人的权利义务1. 张三的权利义务:作为执行合伙人,张三有权代表合伙企业进行经营活动,但同时也负有保护合伙企业利益、合理使用合伙企业财产的义务。

2. 李四和王五的权利义务:作为监督合伙人,李四和王五有权对公司的重大决策进行监督,但不得干涉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

《合伙企业法》案例、思考与讨论及答案

《合伙企业法》案例、思考与讨论及答案

《合伙企业法》案例、思考与讨论一、甲、乙、丙三人合伙开办了一个皮革厂,登记为普通合伙企业命名为“某某有限责任公司”。

开业之初,皮革厂因为机器故障,使得新进的一批生皮未能及时得到加工,导致亏损累计达10万元。

由此三人发生矛盾,甲要求退伙,乙、丙同意,但要求甲承担3万元亏损,并且当初的投资额不能退还,等以后再说,甲同意了这些条件。

甲退伙后不久,乙、丙为偿还债务,将工厂的财产全部变卖,尚有3万元债务无法偿还。

在债主的逼迫下,乙、丙找到甲,要求甲承担一部分债务,甲以已退伙为由拒不承担,乙、丙避债他乡,下落不明。

债权人丁遂以甲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甲偿还3万元。

问题:1、甲是否应承担?为什么?甲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应承担责任。

此案涉及到退伙以及退伙后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应否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

首先,本案中张甲的退伙合法成立。

甲要求退伙,得到乙、丙的认可,甲可以退伙,退伙时承担了3万元的亏损。

其次,甲退伙后,仍应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甲退伙时,合伙企业已有债务10万元。

乙、丙为偿还债务变卖工厂全部财产,仍不能偿还债务,此时他们要求甲承担一部分债务是合法的。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54条的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所以甲不能以自己已经退伙为由拒不承担债务。

另外,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9条、第40条的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本案中,债权人赵丁可以向张甲、王乙、李丙中的任何一个人主张债权。

如果张甲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2、此案中如甲是有限合伙人,又该如何处理?为什么?不要3、甲是否存在不承担3万元的可能?分析之。

二、甲、乙、丙、丁四人开办了普通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案例(3篇)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甲、乙、丙三人,均为该市某知名企业的技术骨干。

2010年,三人共同商量成立一家专注于研发新型环保技术的合伙企业,以拓展市场,实现经济效益。

经过多次讨论,三人达成一致意见,决定共同出资成立一家合伙企业,甲负责技术攻关,乙负责市场拓展,丙负责企业运营管理。

2011年,甲、乙、丙三人正式成立了一家名为“绿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合伙企业。

二、合伙企业设立1. 合伙协议的签订甲、乙、丙三人根据《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签订了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中明确了各合伙人的出资额、利润分配、亏损分担、合伙事务执行、入伙、退伙、争议解决等内容。

合伙协议内容如下:(1)出资额:甲出资50万元,乙出资30万元,丙出资20万元。

(2)利润分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即甲得50%,乙得30%,丙得20%。

(3)亏损分担:按照出资比例分担,即甲得50%,乙得30%,丙得20%。

(4)合伙事务执行:由甲、乙、丙共同协商决定。

(5)入伙:新合伙人加入时,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签订补充协议。

(6)退伙:合伙人可以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退伙,退伙后,退还其出资份额。

(7)争议解决:如发生争议,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 办理工商登记甲、乙、丙三人根据合伙协议,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了合伙企业设立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交了相关材料。

经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核发了《合伙企业营业执照》。

三、合伙企业运营1. 技术研发甲充分发挥自身技术优势,带领团队进行环保技术研发。

经过两年努力,成功研发出一种新型环保技术,并申请了专利。

2. 市场拓展乙凭借丰富的市场经验,积极拓展市场,与多家企业建立了合作关系,为企业带来了稳定的订单。

3. 企业运营管理丙负责企业日常运营管理,确保企业正常运转。

在丙的带领下,企业财务状况良好,员工队伍稳定。

四、法律纠纷2015年,乙因个人原因欲退出合伙企业。

然而,甲、丙二人认为乙在市场拓展过程中存在过错,要求乙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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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法案例
案例 1
王某、 周某和李某决定合伙做生意, 于是登记成立大鹏汽车修理部这一无限合伙企业 (普通 合伙企业)。

王某出资 10 万元,周某用店面出资折算为
5 万元,李某则负责经营,其劳务折算
出资 5 万元。

请问: (1) 李某以劳务出资是否合法 ?应经过什么程序 ?
(2) 若李某以自己的修车技术出资是否合法 ?
(3) 若李某以自己注册的 "大鹏 "商标出资是否合法 ?如何操作 ?
(4) 三人约定,若有盈利,则大家平分,若有亏损,则与李某无关,其余二人平摊,是否合 法?为什么 ?
(5) 在合伙成立当年,王某因为生病欠下巨债,要求分割合伙企业财产,其要求是否合法 什么?
(6) 若王某未与周某和李某商量,将大鹏商标私自转让给姚某,后被周某和李某发现并主张 无
效。

在何种情况下该商标转让有效,何种情况下无效 ?
(7)
王某以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活动获得利润,王某说这都是自己劳动所得,周某和李某没 有投入,应由其独得。

如何处理 ?若王某以合伙名义进行该项商业行为亏损,周
某和李某认为是 王某未经其同意独自活动,不愿承担损失,应如何处理 ?
(8) 王某见生意不错,和另一个朋友范某在不远处又合伙开了一个汽车修理部,是否合法
何处理 ? (9) 未经王某和周某同意,李某将自己的千斤顶以市场价卖给了本合伙企业,效力如何
样的条件下,李某本人可与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
(10) 因经营不善面临亏损, 王某和李某想退出合伙, 若没有新的合伙人加入, 应该如何处理 ? 若只有王某想退出, 而又有唐某想接替王某的份额, 李某也想以同样价格接替王某的份额, 该如 何处理 ?若唐某出的价格比李某高,又如何处理 ?
(11) 唐某入伙后,发现他入伙之前的原合伙企业资不抵债,债权人孟某向法院起诉,哪些人 可以成为合格被告,为什么 ?
(12) 若唐某入伙以后,合伙企业新欠张某债务,已退伙的王某应否对此负责 ?
(13) 唐某个人欠张某 10 万元,无力偿还,张某主张代位行使唐某在合伙中的利润分配权, 如
何处理 ?若唐某从合伙分得 10 万元利润,张某向唐某主张用利润偿还,应否支持
?唐某个人资 产无力偿还,张某向法院主张强制执行唐某的合伙份额,应否支持
?若李某愿意以同样的价格承
受唐某的份额,该份额应归李某还是归张某承受 ? (14) 唐某个人欠张某 10 万元,张某又欠合伙企业 10万元,张某主张抵销,效力如何 ?
(15) 若合伙企业解散时,合伙人有李某和周某,债权人为孟某,合伙企业有 20 万资产,欠 债 30 万,李某有个人资产 100 万,周某只有个人资产 5 万。

孟某主张李某直接向其偿还 30 万债 务,李某主张应先用合伙企业的 20 万偿还,然后才能向他和周某主张剩余的债权,李某的主张 是否合法 ?若李某向孟某偿还了 10 万元后, 合伙企业债务全部清结, 因李某和周某没有亏损的分 担比例,周某以李某未经其同意独自对外偿还债务为由只愿意承担 2 万元的债务, 周某应如何处 理?
(16) 若该合伙企业解散五年以后,郑某向李某和周某主张该合伙企业曾欠其 应如何处理 ?
案例 1
(1) 合法。

在出资协议里约定即可。

?为 ?如
?在怎 15 万元,经查属实,
( 2 ) ( 3) ( 4 ) 反合伙企
业法第五条、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及权利义务一致基本法律原则。

( 5 ) 不合法,除非合伙人另行协议约定。

但如果未约定合伙期限,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 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的可以退伙, 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 还应当赔偿。

( 6 ) 该商标作为合伙企业出资即属于合伙企业,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以合伙企业名义 转让的有效,以自己名义转让的均无效。

( 7) 仅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活动的,应当具体情况对待。

如果没有损害合伙企业利益和使 用合伙企业资产,盈亏一般由王某享有和承担。

如果王某拒绝承担,周某、李某不予理会相对方 就可以了。

( 8 )
提起诉
讼, ( 9 ) (10) 均要求接替
的,可以由王某选择接替人并通知另一位合伙人,若唐某出价高,仍然由王某选择, 三人也可以约定竞价高者得。

(11 ) 现合伙企业全部合伙人均可以成为被告。

原因是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对外相互承担无 限连带责任。

( 12 ) 不负责。

( 13 ) 可以,但不得代位行使合伙权利。

向人民法院起诉,判决生效后请求人民法院对唐某 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进行执行; 主张唐某合伙份额的, 不应支持; 李某愿意以同样价格继受唐 某份额,该份额归李某。

( 14 ) 无法律效力。

( 15 ) 合伙企业债务应先合伙企业财产清偿,李某的主张合法有效;按照合伙企业法第三十 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平均分担, 周某只愿意承担 2 万元的, 李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向周某追 偿,或者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 16 ) 李某和周某仍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如果郑某的主张超过民法关于诉讼时效的保护 期间, 可以拒绝承担, 对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按照仲裁协议提起仲裁的,
及时主张诉讼时 效保护理由, 不主张的仍然得承担, 因为人民法院及仲裁委员会不得依职权主动诠释诉讼时效期
间。

案例 2 甲、乙、丙、丁四人出资设立 A 有限合伙企业,其中甲、乙为普通合伙人,丙、丁为有限 合伙人。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发生以下事项:
(1)6月,合伙人丙同 A 合伙企业进行了 120 万元的交易,合伙人甲认为,由于合伙协议对此 没有约定,因此,有限合伙人丙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2) 6月,合伙人丁自营同 A 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获利 150万元。

合伙人乙认为,由于合 伙协议对此没有约定, 因此,丁不得自营同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其获利 150 万元应当归 A 合伙企业所有。

合法。

同( 1)。

不合法。

合伙企业可以约定分配比例,但不可以约定一方不分配。

约定与李某
不合法。

违反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二条竞业限制。

责令退出,拒不退出的,向人民法院 因此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还可以要求赔偿。

无效。

有合伙协议约
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王某和李某可以要求解散合伙企业,清算处理债务。

只有王某想退出,其他两
(3)7月,A合伙企业向B银行贷款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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