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法中约定与法定情形对比 (1)
合伙企业法全文最新(有限合伙企业法法条解读)

合伙企业法全文最新(有限合伙企业法法条解读)在投资人的投资过程中,以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的情况越来越多,虽然搭建持股平台持股的方式具有很多优点。
但是因为我国的《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并不完善,所以在实践中不免会产生较多的纠纷,本文仅针对《合伙企业法》中有关退伙的规定进行罗列并简析,向读者提供参考。
1、《合伙企业法》四十五条: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合伙企业法全文最新(有限合伙企业法法条解读)合伙企业法全文最新(有限合伙企业法法条解读)(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该条规定的是合伙协议中约定了合伙期限的情况,在此情况下,如果出现合伙协议中约定了退伙事由,则可以退伙。
此时,合伙企业中的约定就至关重要,约定合理合法的退出事由,可以保护合伙人的投资权益,在实践过程中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请法律专业人员进行草拟。
如果没有约定退伙事由,经过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也可以退伙。
很显然此种情况下实际上就是对合伙达成的一个新的协议。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发生了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对于什么叫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则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是要提出退伙的当事人提供证据足以说明合伙不能再继续了,相信法官会予以采纳,这类事由包括但不限于合伙人自身的事由以及合伙企业经营过程中发生的重大变化等情况。
最后一种退伙事由就是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情况,该情况的出现有赖于在合伙协议中明确约定各个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所以,在最初进行谈判时以及草拟合伙协议时要对各合伙人的权利义务进行明确且全面的约定。
2、《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六条: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普通合伙企业法(1)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 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 让给他人的,应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 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总结】
合伙人对企业债务的承担:
对外—连带责任(合伙人不能用合伙之间按份 性对抗其对外所承担的连带责任)
2.合伙企业财产的继承
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其在合伙企业中 的财产份额由其具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依照合伙 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 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下列情形,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 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1.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 2.法律规定或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 但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 3.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特殊: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经 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 伙企业转为有限合伙。如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则应将 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继承人。
对内—按份责任(合伙人之间也不能用合伙人 已承担了连带责任对抗内部的按份责任)
A、B、C、D四个合伙人共同出资100万组成合伙企业, 该合伙企业的协议约定,合伙人分担亏损的比例为: 1:2:3:4。 假设现在企业欠工资:30万; 欠交税款:10万; 欠甲:180万 欠乙:120万。 该企业先用出资的100万清偿完工资和税款,剩余 60万,四个合伙人每个人出资15万清偿了乙的120万。 欠甲的180万则由B一个人承担了。
根据上述情况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相关规定,回 答下列问题:
(1)合伙协议中关于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约定是否 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2)甲聘请王某担任经营管理人员是否符合法律规 定?简要说明理由。
合伙企业法 第八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二、主旨:本条是对合伙企业解散情形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合伙企业解散是指由于法律规定的原因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原因,而使合伙人之间的合伙协议终止,合伙企业的事业终结,全体合伙人的合伙关系归于消灭。
合伙企业从宣布解散到最终消灭是一个过程,在合伙企业清算期间,合伙企业的性质、职能发生一定的变化。
此时合伙企业的法律地位,本法采用人格存续说,即合伙企业虽已宣布解散,但其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至清算结束前依然存在;只是合伙企业的权利能力受到一定的限制,合伙企业的活动范围限于与清算有关的事务,不得从事积极营业活动。
合伙企业解散的事由,是指致使合伙企业解散的法律事实。
合伙企业的解散事由分为两类:一类是任意解散事由,即合伙企业基基于合伙人的自愿而解散,本条前三项属于此类;另一类是强制解散事由,即合伙企业基于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而被迫解散,本条后四项属于此类。
根据本条的规定,合伙企业的解散事由主要包括以下七种:(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合伙人在订立合伙协议时约定了经营期限,且该期限已经届满时,合伙人有权决定是否继续经营。
如果合伙人不愿意继续经营,合伙企业存续的基础已不复存在,合伙企业应当按照合伙人的意思表示解散。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合伙协议是全体合伙人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合伙人有权在合伙协议中自由约定合伙企业的解散事由。
当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时,合伙企业应当解散。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全体合伙人可以基于合意成立合伙企业,自然也就可以基于合意解散它。
合伙企业法

第二章 合伙企业法第一节 合伙制度概述 一、合伙的概念 合伙企业是指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立的组织体,包括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两种类型。
普通合伙企业的所有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都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包括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前者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后者则只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概念对比:个人合伙和合伙企业个人合伙合伙企业松散、临时、不稳定、非企业紧密、稳定的企业可以口头协议必须书面协议可以工商登记必须工商登记合伙人并行连带,合伙人没有先诉抗辩权补充性连带,合伙人有先诉抗辩权没有独立诉讼地位,以全体合伙人为共同原被告有独立诉讼地位财产可以随时分割财产在企业存继期间内禁止分割是民事主体是商事主体均是纳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与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共同点1、民事责任的承担都是无限责任;2、都有个人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与家庭财产承担民事责任的区别;3、都是一个自然人名义投资成立的,该自然人是完全民事责任能力人。
不同点个体工商户可以不起字号名称,也可以没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可以进行流动经营。
个人独资企业必须要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合法的企业名称。
个体工商户的投资者与经营者必须为同一人。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可以委托或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即所有权与经营权可以分离。
个体工商户不能设立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也可以委派他人作为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负责人,但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责任。
个体工商户一般只能以个人投资者身份成为公司股东。
个人独资企业可以成为公司的股东,从而以企业名义享有公司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个体工商户可不建立账簿,综合带征个人所得税。
必须建立账簿,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合伙的特征 (一)合伙协议是合伙得以成立的法律基础 (二)合伙须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 合伙人之间是风雨同舟、荣辱与共的关系,合伙的一些具体制度如竞业禁止等即是基于此而产生的。
合伙企业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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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法第一节普通合伙企业一.普通合伙企业设立有二个以上合伙人。
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公益性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不可以为普通合伙人(可以为有限合伙人);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经营的人如国家公务员、法官、检察官、警察不能成为合伙人。
法律依据:《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14)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官商)二.合伙企业财产相对独立性(1)合伙企业债务抵消禁止以及代位权行使限制。
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债权人可以执行合伙人的收益和经由法院执行合伙人的出资份额。
总结:合伙人的出资仍归合伙人们共有,并没有转移所有权给企业。
(2)合伙财产份额质押限制。
非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不得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否则无效,行为人对第三人进行赔偿,性质为缔约过失责任。
总结:出质份额实质掩盖的可能是撤资行为。
三、合伙事务执行及合伙人的相关权利(一)合伙企业事务执行(谐音口诀:名饭外不知增减蛋)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相对一致,人头主义):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7.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
思考:上述事项可否对抗第三人?总结:不能。
因为上述事项可以约定表决方式。
而第三人从外部无从知晓。
(二)竞业的绝对禁止和自我交易的相对禁止等:第一,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第二,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经济法概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案例 (1)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一)2000年3月,公民殷某独自出资4万元设立了一家面制品加工厂,生产面条、饺子皮、馄饨皮等。
他注册的营业执照上注明的企业名称为某市惠康面制品加工厂;住所为某市某路某号的一间16平方米的房屋。
实际上,这间房屋只是殷某暂时借来应付登记的,真正的营业场所在一间简易房内,该房屋是某公交公司将一汽车终点站的候车室改建而成的,没有路名和门牌号码。
而且,在正式开张时,殷某挂出的厂牌是“中国惠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殷某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惠康”商标用于其生产的面制品,获得了核准。
殷某雇了四名工人为其工作,规定他们每天工作10小时,每周工作六天。
因为是私营企业、规模小,殷某认为没有必要为四人缴付养老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等。
工人中有一个黎某,头脑灵活、活动能力较强,殷某让他负责销售和收货款。
一日,黎某的母亲突发急病送医院救治,黎某手头缺钱,便瞒着殷某将刚收来的货款1000元垫付了医药费。
然而钱还是不够,黎某找到其朋友王某,慌称面制品加工厂是自己所开,以加工设备为抵押,又借得1500元,并立下了字据。
两个月后,殷某在核帐时发现黎某有货款未及时入帐,便要求他三日内交出。
黎某无钱可交,就到乡下躲了起来。
没几天,王某来到惠康面制品加工厂讨债。
殷某和王某这才发现他们都被骗了。
王某坚持殷某先替黎某还债,然后再向黎某追偿。
殷某断然拒绝,表示这是黎某的个人债务,应由黎某自己清偿。
因此两人争执不下。
问:1、殷某的独资企业在设立和经营的过程中有哪些违法行为?为什么?2、黎某的行为违反了那些法律规定?3、王某的抵押权能否实现?为什么?答案:1、企业不符合法律规定。
企业的名称是企业区别于其他同行业企业的识别标志,不能任意确定,工商登记后也不能自行变更。
(1)凡使用“中国”、“中华”,冠以“国际”、“全国”、“国家”,或者冠以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需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或核定。
殷某自行将企业名称变更为“中国惠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违反了我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
合伙纠纷裁判案例: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合伙人仅能依法要求合伙清算(结算)并按份额返还资产

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合伙人仅能依法要求合伙清算(结算)并按份额返还资产阅读提示合伙企业是一种常见的投融资结构,区别于公司,立法对合伙企业投资者给予了更多的自主空间进行利益安排,并在企业设立、税收缴纳等方面有着更加优惠的政策。
但权利和义务是相对应的,合伙人要对合伙企业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权利和义务的双向作用似乎造就了一种错觉:合伙就是合伙人,合伙人就是合伙。
这种认知是正确的吗?本节通过最高法院的一则经典案例分享合伙的正确认识方式。
裁判要旨合伙人意图就返还出资主张权利,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其无权要求其他合伙人对其承担责任;在没有退伙结算或合伙解散清算的情况下,其无权要求合伙企业向其返还出资;同时,其不是合伙债务人的债权人,亦无权要求债务人直接对其承担责任。
案情简介1. 2013年7月,A公司和B基金签订《合伙协议》,成立C投资基金有限合伙,B基金为普通合伙人,A公司为有限合伙人,合伙通过某银行以委托贷款的方式投资于D公司,用于某华寺项目。
2. 2013年8月13日至2013年12月13日,A公司向C基金实缴出资49230万元,C基金与某银行深圳上步支行、D公司签订《人民币委托贷款合同》,通过委托贷款的方式,将49230万元转贷给D 公司。
3. D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李某锋在收到上述委托贷款后,将大部分资金用于支付前期经营公司的债务、李某刚(B基金实际控制人)的顾问费等,少部分用于某公园项目和某华寺项目。
4. 之后,A公司以委托贷款纠纷将D公司、C基金等诉至法院,请求判令C基金支付49230万元本金及利息,广东高院作出(2015)粤高法民二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判令D公司向C基金偿还借款本金49230万元及利息。
5. 2017年9月12日,A公司起诉至云南高院,请求:(1)解除《合伙协议》;(2)C基金、B基金和D公司共同返还A公司出资款及损失。
6. 云南高院认为不构成欺诈,并以出资款已成为合伙财产为由驳回A公司诉请。
《合伙企业法》练习试卷(含答案及解析)

合伙企业法练习试卷1(题后含答案及解析)题型有:1单项选择题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本部分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李某、王某、丁某约定成立合伙企业。
协议约定丁某承担有限责任,李某和王某承担无限责任,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合伙协议有效,合伙企业是有限合伙,丁某承担有限责任,李某和王某承担无限责任B.合伙协议无效,合伙企业不得成立C.合伙协议部分无效,李某和王某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丁某不得成为合伙人D.合伙协议部分无效,李某三人均应承担无限责任正确答案:D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第8条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由两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
根据该条规定,我国法律不承认有限合伙,合伙人均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协议中约定丁某承担有限责任的部分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三人共同承担连带无限责任。
知识模块:合伙企业法2.王某是一名16岁的中学生,拥有发明专利一项,王某与20岁的张某约定成立合伙企业,王某提供发明专利作为出资,不参与合伙企业事务的管理和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由张某全权负责,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合伙企业成立B.合伙协议中对合伙事务处理的约定无效,合伙企业不成立C.合伙协议中对合伙事务处理的约定无效,但是合伙企业成立D.合伙人不符合法律规定,合伙企业不成立正确答案:D解析:根据《合伙企业法》第9条规定,合伙人应当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本题中王某只是一名16岁的中学生,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与张某一起设立合伙企业,所以D选项正确。
《合伙企业法》第25条规定,合伙人可以约定由一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所以合伙协议中对合伙企业事务处理的约定符合法律规定,所以BC选项不正确。
知识模块:合伙企业法3.合伙企业的成立日期应该是下列哪一时间?()A.合伙人缴纳出资时B.合伙协议订立时C.合伙人就成立合伙企业达成一致意见时D.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正确答案:D解析:根据《合伙企业法》第17条,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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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法》中约定优先于法定的情形
项目合伙协议有约定合伙协议无约定
1 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可约定不经全体合伙人一
致同意
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
致同意
2 向外转让财产可约定不经其他合伙人一
致同意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
同意
3 向外转让财产可约定其他合伙人无优先
购买权
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
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4 ①改名:改变合伙企业的
名称;
②改范围、改地:改变合
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
经营场所的地点;
③卖房:处分合伙企业的
不动产;
④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
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
利;
⑤卖担保:以合伙企业名
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⑥卖人:聘任合伙人以外
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
管理人员。
可约定不经全体合伙人一
致同意
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
致同意
5 合伙人同本合伙企业进行
交易
①可约定可以自我交易;
②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可进行自我交易
不可以自我交易
项目合伙协议有约定合伙协议无约定
6 新合伙人入伙可约定不经全体合伙人一
致同意
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
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
面入伙协议
7 新入伙人权责可约定新合伙人与原合伙
人权利、责任不一样
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
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
承担同等责任
8 有限合伙利润分配可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
部分合伙人
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
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
合伙人
9 有限合伙自我交易可约定不能进行自我交易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
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
易
10 有限合伙竞业禁止可约定有限合伙人不可以
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
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
的业务
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
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
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
竞争的业务
11 有限合伙出质可约定有限合伙人不可以
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
财产份额出质
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
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
财产份额出质
12 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
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
变为普通合伙人
可约定不经全体合伙人一
致同意
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
致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