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的区别及新公司法
经济法概论(财经类)知识点总结

经济法概论第一章企业法 (5)1、企业: (5)2、企业的分类: (5)3、企业法的概念: (5)4、我国企业法的主要渊源: (5)*5、个人独资企业法: (6)吊销营业执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6)*6、合伙企业法: (6)一)普通合伙企业: (6)3、普通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 (7)4、普通合伙企业的外部关系: (7)5、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8)二)有限合伙企业: (8)7、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8)*8、外商投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
(9)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9)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1、特征:合作企业是一种契约式合作经营企业。
(9)三)外资企业法: (10)第二章公司法 (10)第一节公司法概述 (10)1、公司: (10)2、公司的种类: (10)*3、公司法: (10)6、公司的合并: (11)公司的分立: (11)7、公司资产: (11)8、公司债: (12)9、公司董事、监事、高管的任职资格: (12)公司董事、监事、高管的义务: (12)10、公司职工权益保障及其参与民主管理的规定: (12)11、公司的解散: (12)第二节有限责任公司 (13)1、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13)**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最低资产限额: (13)二)设立程序: (13)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及其权利义务: (13)3)股东的义务: (14)3、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
(14)股东会决议分为: (14)2)董事会: (14)3)监事会: (14)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15)5、国有独资公司: (15)**6、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15)第三节股份有限公司 (15)1)**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条件: (15)2)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 (16)2、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和股票: (16)4)股份的转让: (17)1)股东大会: (17)2)董事会: (17)3)监事会: (17)4、上市公司的特别规定: (17)第三章破产法 (18)第一节破产法概述 (18)破产: (18)2、破产法: (18)第二节破产申请和案件受理 (18)2、破产案件的管辖和受理: (18)3)**受理的法律效果: (19)4)管理人: (19)5)债务人的财产: (19)6)破产费用、共益债务: (20)7)债权申报: (20)第三节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 (20)1、债权人会议: (20)4)**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20)5)债权人会议的决议: (21)2、债权人委员会: (21)第四节重整与和解 (21)1、重整: (21)3)重整计划: (21)2、和解: (21)第五节破产清算 (22)2、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 (22)第四章合同法 (22)第一节合同法概述 (22)1、合同: (23)2、合同的分类: (23)3、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23)第二节合同的订立分两个阶段:要约、承诺: (23)2、要约的有效要件: (24)3、要约的法律效力: (24)4、要约邀请: (24)二、承诺 (24)第三节合同的效力 (25)2、合同的生效要件: (25)3、附条件的合同: (26)4、无效合同: (26)**5、可撤销合同: (26)6、合同被确认无效或撤销的法律后果: (26)**7、效力待定的合同: (26)第四节合同的履行 (27)2、合同履行的规则: (27)4、合同履行中的保全措施: (27)债权人的代位权: (28)*代位权行使的要件: (28)*撤销权行使的要件: (28)第五节合同的变更、解除与转让 (28)一、合同的变更 (28)二、合同的解除 (28)2、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29)三、合同的转让 (29)3、合同义务的转让: (29)4、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 (29)第六节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30)第七节合同责任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 (30)一、缔约过失责任 (30)**2、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的区别: (31)3、缔约过失责任的成立要件: (31)4、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 (31)二、违约责任 (31)2、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31)5、违约责任的形式: (32)6、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32)第八节合同法分则规定的主要有 (32)**5、承揽合同: (33)6、运输合同:(客运+货运) (33)第六章工业产权法 (34)第一节工业产权法概述 (34)3、工业产权的国际保护:主要解决两个问题, (34)第二节专利法 (34)2)专利权的归属: (35)**4、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35)5、专利的申请: (36)6、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 (36)**8、专利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37)9、专利权的限制: (37)第三节商标法 (38)2、商标的分类: (38)**3、商标的构成条件: (38)4、商标注册的申请: (39)5、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与核准: (40)7、注册标商的期限、续展、终止: (40)8、商标权的保护: (40)9、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 (41)第七章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 (41)第一节反垄断法 (41)1、垄断:垄断主体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进行的排他性控制或对市场竞争进行实质性限制、妨碍公平竞争秩序的行为或状态。
企业性质分类

企业性质分类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2、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3、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4、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5、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6、个体工商户:是指生产资料属于私人所有,主要以个人劳动为基础,劳动所得归个体劳动者自已支配的一种经济形式。
个体工商户有个人经营、家庭经营与个人合伙经营三种组织形式。
由于个体工商户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所以个体工商户不具备法人资格。
7、外商投资企业:是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各种方式在中国境内投资,并依法律设立的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
分为: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中外合资企业。
8、私营企业:是指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用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9、另外还有以前登记的企业,现在已不能登记这种性质的企业:全民所有制企业:指生产资料归全体人民所有,由国家作为代表行使所有权,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以营得为目的的企业。
集体所有制企业:指生产资料或财产归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劳动群众共同劳动,实行按劳分配为主、适当分红为辅、提取一定公共各累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个体,合伙;国有企业,民营,合资,外资独资1、国有企业2、三资企业(其中:中外合作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3、集体企业4、私营企业企业性质分类一、企业性质的分类关于公司、企业的种类,我国《公司法》、《合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法律及有关法规有相关规定。
企业法人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即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联营企业、三资企业、私营企业及其他企业。
公司法公司性质都有哪些

Everyone has inertia and negative emotions. Successful people know how to manage their own emotions and overcome their inertia, and illuminate and inspire those around them like the sun.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公司法公司性质都有哪些公司性质是依据公司的组织形式和对外承担责任形式的不同对公司进行的分类,主要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
我国的公司法当中,对我国境内设立的公司进行了不同性质的分类。
公司的性质不一样的话,在我国工商局登记的时候需要提交的资料,还有最重要的一点就是注册资金,包括公司内部管理结构都是不一样的。
如果我普通公民想要了解一下公司法公司性质都有哪些的话,可以结合以下的文章了解一下。
一、公司法公司性质都有哪些?公司的类型包括以下几种:(一)有限责任公司,包括:1、有限责任公司,它可再细分为:自然人独资、法人独资、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国有独资、外商投资、外商独资。
它还可以下设分公司,其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
2、股份有限公司,它可再细分为:上市和非上市两种。
它也可下设分公司,性质为“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
(二)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它下设分支机构性质为“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
(三)合伙企业(合伙人可以是两个以上自然人,也可以是有限公司、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等)。
它分为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
如下设分支机构,性质为“合伙企业分支机构”。
(四)全民所有制企业,“国有”和“全民”统称为全民所有制。
它分为企业法人和营业单位两种。
营业单位也可以由企业法人下设成立。
(五)集体所有制企业。
它也分为企业法人和营业单位两种。
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主办单位一般是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工会、村委会等。
有限责任公司法

第三章市场主体法教学要点:1.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2.合伙企业法3.个人独资企业法4.外商投资企业法5.破产法律制度重点:1.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条件;2.公司的资本及股份制度;3.公司的组织机构制度、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难点:1.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同点与不同点;2.有限合伙与普通合伙的区别;3.三种外商投资企业的相同点与不同点专题一公司法公司法教学要求:1.理解公司的概念、特征与类型2.掌握公司设立和组织机构、程序等法律规定。
3.了解公司债券、股票的发行、公司的解散与清算。
重点和难点:1.股东的出资方式2.公司设立的条件3.公司的对外出资和对外担保4.公司管理者的资格和义务一、公司法概述(一)公司的概念和法律特征所谓公司,是指根据公司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公司的法律特征如下:第一,公司须依公司法设立。
第二,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
第三,公司是企业法人。
(二)公司的种类1.依据股东对公司债务所承担责任的方式,划分为:无限公司:由两个以上股东组成,股东负连带无限责任有限公司: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又可分为上市公司与不上市公司):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两合公司:由有限责任股东和无限责任股东共同组成股份两合公司:由有限股份股东和无限责任股东共同组成公司的种类(2)2.???依据公司对外信用基础,划分为:人合公司,如无限公司资合公司,如股份两合公司人合兼资合公司,如两合公司3.????依据公司内部管辖系统,划分为:总(本)公司,有法人资格分公司,无法人资格,由总公司对其债务负责(不要随便允许他人借用总公司的分公司之名)公司的种类(3)4.???依据公司间的控制与依附关系,划分为:母公司(控股公司:相对控股与绝对控股)子公司(有法人资格)5.??? 依据公司的国籍,划分为:本国公司外国公司多国(跨国)公司:由设在本国的母公司和设在其他国家的一些子公司组成公司的种类(4)划分公司国籍的依据:住所地、登记国、多数股东的国籍等。
关于设立基金公司制和合伙制的比较

关于设立引导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组织形式公司制、有限合伙制比较一、法律依据公司制:《公司法》;合伙制:《合伙企业法》。
结论:按公司制、有限合伙制设立与运作引导基金创业投资子基金均符合国家法律。
二、公司制、有限合伙制的本源特点(一)合伙企业典型特征。
一是成立基础的人合性。
合伙企业的本质特点是全体合伙人基于合伙协议而聚合在一起,由于它本身并不是独立的法人,故必须依附于参与合伙的各个合伙人才能存在。
合伙企业的“人合性”特点使得任何一个合伙人的退伙都会导致合伙解散,因此合伙企业的稳定性较差,通常难以长期存续。
此即所谓“人存政举,人亡政息”。
二是共同承担责任与义务所带来的“权利与义务、责任的相对性和模糊性”。
由于合伙企业不是独立的法人,因此,在实际运作中,只能以所有合伙人的名义,共同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这不仅导致每个合伙人都需要承担无限责任以及法律上的复杂性等问题,而且还导致所有合伙人的“吃大锅饭”心态。
一方面,在经营决策上,往往陷入“群龙无首、议而不决”的局面;另一方面,在承担责任上,没有人真正承担责任。
另外,由于合伙企业是各个合伙人的聚合,一旦合伙企业侵害了某个合伙人的利益,该合伙人还无法对合伙企业提起诉讼(否则,就成了自己告自己)。
正是由于合伙企业具有“权利与义务、责任的相对性和模糊性”特点,决定其主要适合于各合伙人之间可以独立作业,且权利、义务与责任比较容易划分的的合作关系(如合作从事法律事务、会计事务)等。
三是管理的人治性。
有限合伙将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分成了两类,一类由于不参与合伙企业的日常管理,故只需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一类由于参与了合伙企业的日常管理,故仍需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有限合伙相对于普通合伙的最大优点,是排除了那些并不参与合伙企业日常管理的合伙人可能需要为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因此,有利于吸引投资人以“有限合伙人”身份对其进行投资。
但是,就典型意义上的有限合伙企业而言,其制度优势仍主要局限于排除“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
探析有限合伙企业形式

Ke od : i tdpr esi;lw fjitetrrer kivs et y w rs l e at rhp a so n nep s; s net n i m n o i i m
有限合伙( idpreh , 1 t anri 简称I ) i e t sp m 是指一名以上普 通合伙人与一名以上有限合伙人组成的合伙 。 其中普通合伙 人执行合伙事务, 对外代表合伙组织, 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 责 有限合伙人不执 任。 行合 伙事 不对外 务, 代表组 以 织, 其出 资 额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在国 外许多国家, 合伙 有限 是被广泛采用的一 种合伙企业组织形式。 《 我国 合伙企业法》 虽没有承认有限合伙,但北京市人大 20 年 1 00 2月通过的 《 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首次在国内立法中确立了风险投资 , 可以采取有限合伙的形式。不久前外经贸部、 国家工商总局 等颁布的《 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办法》 也确认了 有限 合伙的地位。 虽然这只是部门规章, 层次较低 , 却是一个好的 开端。 有限合 伙是区别于公司 和合伙的 新型组织形式, 对于 促进经济发展特别是中 小企业的 发展起到积极作用。因此。 在此笔者就有限合伙的问题谈一下自己的浅见 , 以期能够起 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有限合伙与普通合伙及公司的比较 我们以附表来说明:见第 9页) ( 由附表可以看出, 有限合伙具有以下优势: 1企业有少数普通合伙人经营管理 . 并承 担无限责 可 任。 以 保持合伙组织的结构简单、 管理费 用低、 部关系紧密及 内 决策效率高。 2 . 能够以有限责 任吸引 他人人股, 有利于 广开资金 来源。
一
扩大企业规模 , 是一种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壮大的形式。 二、 有限合伙在国外及在我国的状况 ( 德国的有限合伙 一) 有限合伙作为欧洲大陆比较古老的企业组织形式源于
有限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

由2个以上的合伙人出资设立,其中有限合伙企业应由2人以上50人以下的合伙人出资设立。
由50人以下的股东出础
人合性
人合性兼资合性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年修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7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修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05年修订)。
债务责任
承担
1、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内部按出资比例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2、有限合伙人以其出资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自身的债务承担责任。
解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注册资金
《合伙企业法》没有对合伙企业作出注册资金的要求。
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其中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
行为依据
主要受《合伙企业法》和《合伙协议》的约束。
主要受《公司法》和《章程》约束。
成立日期
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成立日期
组织机构
权力机构
《合伙企业法》并未对合伙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予以明确,原则上合伙企业事务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会议)。
最高权力机构是股东会。
决策机构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董事会或执行董事为决策机构。
监督机构
无要求。
设监事会或监事为监督机构。
投资者权利流转
1、原则上,合伙人入伙、退伙及财产份额对外转让均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2、合伙人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可以继承,有限合伙人资格一般可继承,普通合伙人资格一般不能继承;3、合伙人可以在合伙协议中对合伙人的入伙、退伙、财产份额继承及对外转让作出更严格的规定。
企业性质分类

企业性质分类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2、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3、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4、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5、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6、个体工商户:是指生产资料属于私人所有,主要以个人劳动为基础,劳动所得归个体劳动者自已支配的一种经济形式。
个体工商户有个人经营、家庭经营与个人合伙经营三种组织形式。
由于个体工商户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所以个体工商户不具备法人资格。
7、外商投资企业:是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各种方式在中国境内投资,并依法律设立的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
分为: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中外合资企业。
8、私营企业:是指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用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9、另外还有以前登记的企业,现在已不能登记这种性质的企业:全民所有制企业:指生产资料归全体人民所有,由国家作为代表行使所有权,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以营得为目的的企业。
集体所有制企业:指生产资料或财产归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劳动群众共同劳动,实行按劳分配为主、适当分红为辅、提取一定公共各累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个体,合伙;国有企业,民营,合资,外资独资1、国有企业2、三资企业(其中:中外合作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3、集体企业4、私营企业企业性质分类一、企业性质的分类关于公司、企业的种类,我国《公司法》、《合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法律及有关法规有相关规定。
企业法人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即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联营企业、三资企业、私营企业及其他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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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的区别
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
合伙人及人数两个以上普通合伙人至少一个普通合伙人和至少
一个有限合伙人;
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
书面合伙协议内容教材P93 教材P99
合伙人出资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
使用权、其他财产权利、劳务
有限合伙人不能用劳务出资
合伙事务执行1、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
有同等的权利
1、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
务
2、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权利:
事务执行权、事务授权、监督
权、知情权、异议权、撤销权
2、有限合伙人不得对外代表
有限合伙企业
3、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义务:
竟业禁止;交易禁止;其他损
害行为的禁止
3、有限合伙人没有竟业禁止、
交易禁止义务;
4、以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
保,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
意
4、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企
业中的财产份额转让或出质
的,不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
意
对外责任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
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
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
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
额为限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责
任
入伙新合伙人对其入伙前合伙企
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其入
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
限连带责任;
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其入
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
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退伙
1、个人丧失偿债能力的,合
伙人当然退伙
1、有限合伙人不存在因个人
丧失偿债能力而当然退伙
2、合伙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的,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可以
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
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
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
的,该合伙人退伙
2、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
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
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
3、合伙人死亡、被吊销营业
执照等,当然退伙
3、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
死亡、法人终止时,并不必然
导致当然退伙
4、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发生的
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
责任
4、有限合伙人对其退伙前发
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
时从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
承担责任
公司法改革发方案
旧公司法新公司法
修改内容最低注册资本要求取消;一元钱老板
首次出资比例、期限不再规定缴足出资的
期限
实缴登记制认缴登记制,实收资
本不再作登记
企业年检制度企业年度报告制度
验资报告取消;信用信息公示
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