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第三节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解析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法旨在规定行政许可活动的基本原则和制度,保障行政许可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并维护行政许可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定权限,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实施的特定行为进行批准、许可、登记或者认可的行为。
第三条行政许可活动应当依法实施。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许可活动中应当维护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统一性和稳定性,不得擅自增设条件、限制范围,不得阻挠、拖延行政许可申请。
第四条行政许可活动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依法作出,并向申请人通知,明确理由、依据和相关法律适用情况。
第六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许可活动中不得强制申请人接受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承诺,不得以不属于权限范围的事项作为处理许可申请的条件。
第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许可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作出决定,不得拖延行政许可的办理时间。
第八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行政许可申请事项的清单,向社会公示。
第二章申请与办理第一节申请第九条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申请人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第十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提供真实、完整的申请材料,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第十一条行政机关接收申请后,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受理情况和办理程序。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第十三条行政机关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调整的形式。
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规定的时期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第二节审查与决定第十五条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进行审查。
第十六条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的决定前,应当依法听取申请人的意见,尊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应当在作出行政许可的决定后规定的时期内发出许可证、登记证等相关证件。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许可,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非歧视和便民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
第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公示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实施主体、程序、期限(包括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期限)、收费依据(包括收费项目及标准)以及申请书示范文本、申请材料目录等内容。
第五条符合法定要求的电子申请材料、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电子档案与纸质申请材料、纸质证照、实物印章、手写签名或者盖章、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章实施机关第六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许可。
第七条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将其法定职权范围内的行政许可,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委托机关对受委托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机关应当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
第八条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委托机关可以将行政许可的受理、审查、决定、变更、延续、撤回、撤销、注销等权限全部或者部分委托给受委托机关。
委托实施行政许可,委托机关和受委托机关应当签订委托书。
委托书应当包含以下内容:(一)委托机关名称;(二)受委托机关名称;(三)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事项以及委托权限;(四)委托机关与受委托机关的权利和义务;(五)委托期限。
需要延续委托期限的,委托机关应当在委托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与受委托机关重新签订委托书。
不再延续委托期限的,期限届满前已经受理或者启动撤回、撤销程序的行政许可,按照原委托权限实施。
第九条委托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受委托机关和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事项、委托依据、委托权限、委托期限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释义人大法工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释义主编:张春生(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 李 飞(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副主编:李 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主任) 许安标(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处长)撰稿人:许安标刘松山陈希文武 增 童卫东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许可的设定第三章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第四章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第一节 申请与受理 第二节 审查与决定 第三节 期限 第四节 听证 第五节 变更与延续 第六节 特别规定第五章行政许可的费用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第一章总则总则一般对立法目的、依据、调整范围、基本原则以及其他一些重要问题作出规定,对全法起统领和指导作用,总则中的有关原则和制度,在其后的法律条文中一般都有具体体现和明确规定。
本法总则的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立法目的和依据;二是适用范围;三是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
其中第一条是关于立法目的和依据的规定,第二条至第三条是关于适用范围的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是关于行政许可基本原则的规定,第九条和第十条是有关行政许可的转让、建立、健全监督制度的规定。
这些内容的确定与规范,为以后各章节具体条文的设计确定了指导原则和理论基础。
对总则的学习和理解,要注意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方面要和以后各章节的具体内容结合起来进行学习研究,不能孤立地学习研究总则,否则会感到空洞、空泛;另一方面也不能认为总则抽象,不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而忽视对总则内容的学习研究。
总则之后各章具体内容的理解和把握,要结合总则所确定的精神和指导原则来掌握,特别是在遇有不同理解时,要结合总则所确定的原则来进行判断。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立法指导思想、立法宗旨和立法依据的规定。
一、行政许可法的制定过程行政许可法是继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之后的又一部对行政机关的工作产生重要影响的法律。
《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3年5月26日科学技术部令第21号公布, 自2023年7月1 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我国人类遗传资源,维护公众健康、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以下称《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采集、保藏、利用、对外提供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条例》第二条所称人类遗传资源信息包括利用人类遗传资源材料产生的人类基因、基因组数据等信息资料。
前款所称人类遗传资源信息不包括临床数据、影像数据、蛋白质数据和代谢数据。
第三条科学技术部(以下称科技部)负责全国人类遗传资源调查、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管理工作。
科技部根据需要依法委托相关组织,开展人类遗传资源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的形式审查、技术评审,以及人类遗传资源备案、事先报告、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工作。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学技术局(以下称省级科技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域下列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工作:(一)人类遗传资源监督检查与日常管理;(二)职权范围内的人类遗传资源违法案件调查处理;(三)根据科技部委托,开展本区域人类遗传资源调查、人类遗传资源行政许可、人类遗传资源违法案件调查处理等工作。
第五条科技部和省级科技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人类遗传资源监管力量,配备行政执法人员,依职权对人类遗传资源活动开展监督检查等工作,依法履行人类遗传资源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科技部聘请生命科学与技术、医药、卫生、伦理、法律、信息安全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人类遗传资源管理专家咨询委员会,为全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撑。
第七条科技部支持合理利用人类遗传资源开展科学研究、发展生物医药产业、提高诊疗技术,加强人类遗传资源管理与监督,优化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效率,推进审批规范化和信息公开,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
门头招牌、门面装饰(五华区城市管理局)

门头招牌、门面装饰(五华区城市管理局)行政许可事项一、行政许可内容五华区辖区内的门头招牌、门面装饰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1、《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十三条、2、《关于实施店招店牌设置准则的通知》第五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
行政许可方式如下:1、城市临街建筑的门头门面装饰、装修、应当经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2、临街店铺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四、行政许可条件城市临街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五、申请材料:a)、书面申请一份;b)、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c)、房屋租赁协议或自有产权的产权证明复印件一份;d)、门头现状图一份;e)、效果图一份;f)、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g)、位置图一份;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申请人需写出书面申请,到五华区便民服务中心城市管理局受理窗口递交申请并领取《五华区户外门头招牌设置审批呈报表》(附后)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五华区便民服务中心城市管理局受理窗口。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五华区城市管理局审批。
九、行政许可程序:a)、持申请到五华区便民服务中心填表初审;b)、根据申报材料,由城管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勘察,符合条件的填写经办意见,不符合的应当说明理由并退件。
c)、根据经办意见,由城管部门领导审批,不符合的应当说明理由并退件;d)、对城市景观或其它方面有较大影响的门头招牌、门面装饰,局领导现场勘察后提出审批意见并报区领导批准。
e)、将审批材料返回便民中心并通知申请人到中心领取《设置许可证》副本。
f)、对验收合格的门头招牌由申请人持副本到便民中心换发《设置许可证》正本,作为延期凭证。
十、行政许可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节、第四十二条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昆明市户外门头招牌设置许可证》有效期是一年。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取得《昆明市户外门头招牌设置许可证》。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无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根据《昆明市户外门头招牌设置许可证》进行年检、换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8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3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许可的设定第三章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第四章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第一节申请与受理第二节审查与决定第三节期限第四节听证第五节变更与延续第六节特别规定第五章行政许可的费用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适用本法。
第四条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
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第六条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设区的市级权限)(延续)实施要素
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设区的市级权限)(延续)【00011714000202】一、基本要素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00011714000Y】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设区的市级权限)【000117140002】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设区的市级权限)(延续)(00011714000202)(审核通过)4.设定依据(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5.实施依据(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2)《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6.监管依据(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7.实施机关:设区的市级政府市容环境卫生部门8.审批层级:设区的市级9.行使层级:市级/隶属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11.受理层级:设区的市级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13.初审层级:无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条件型三、行政许可条件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符合《城市容貌标准》4.0.2条,城市道路在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养护、维修等施工作业时,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施工完毕后及时平整现场,恢复路面、拆除防围措施,保持周围市容环境卫生、整洁,不存在安全隐患;不得影响市政道路、城市桥梁、城市照明、供排水、燃气等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日常维护工作;不得损坏上述市政道路、城市桥梁以及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符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城市的工程施工现场的材料、机具应当堆放整齐,渣土应当及时清运;临街工地应当设置护栏或者围布遮挡;停工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行政许可法》学习培训课件
《行政许可法》学习培训课件行政许可的基本理论一、行政许可的基本含义1、从内容上看,行政许可是依法准予相对人从事特定活动的一种授益行政行为。
2、从程序上讲,行政许可是一种应申请的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的实质就在于审查申请人是否具备从事某种特定活动的法定条件。
3、从形式上看,行政许可还必须采用书面许可证件或其他特定的形式,即为一种要式行政行为。
4、从适用范围上看,行政许可并不包括内部行政审批行为,而是一种外部行政行为。
二、行政许可的种类1、普通许可,指行政机关准予符合条件的当事人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2、特许,指行政机关代表国家依法转让特定权利给当事人行使的行为。
用于资源开发,资源配置,垄断行业市场准入。
3、认可,指行政机关对当事人是否具备特定技能的认定。
4、核准,行政机关对管理事项是否达到标准、技术规范的判定、确定活动。
5、登记,指行政机关确立相对人的特定主体资格的行为。
用于向公众提供当事人具备某种能力的证明、信誉及信息。
三、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1、许可法定原则。
具体要求:许可的设定必须法定;许可的实施必须法定。
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3、便民、效率原则。
4、权利救济原则。
5、信赖保护原则。
6、不得转让原则。
7、监督检查原则。
包括两个方面的监督:一是对许可机关实施许可的监督(执法监督);二是对被许可人从事被许可活动的监督。
第二节行政许可的设定一、关于行政许可的设定行政许可的设定,是指国家机关在其制定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自行创设或第一次规定需要经过行政许可的事项。
1、设定范围。
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是指哪些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哪些事项不能纳入行政许可的范围。
(1)可以设定许可的事项。
第一,涉及与安全有关,需要一般批准的事项。
第二,涉及稀缺资源分配,需要特许的事项。
第三,涉及确定资格、资质的确定,需要认可的事项。
第四,涉及技术检验、检测、检疫,需要核准的事项。
第五,涉及主体资格的确定,需要登记的事项。
行政法学期末考试复习资料
⾏政法学期末考试复习资料第⼀章⾏政法的概念第⼀节⾏政与⾏政法1.三种最基本的⾏政法上的⼈:⾏政主体(包括⾏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政相对⼈(直接被⾏政机关的活动所约束的⼈)、利害关系⼈(没有被⾏政⾏为直接约束,但明显受到⾏为的波及的⼈)2.⾏政是国家⾏政主体对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以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等特定⼿段发⽣作⽤的活动。
是对⾏政职权的⾏使。
(1)⾏政是国家⾏政主体的活动。
法⽆授权,不得为之;⾏政活动只能由⾏政主体本⾝或其他组织或个⼈以⾏政主体的名义作出。
(2)⾏政是⾏政主体的特定活动。
⾏政只是⾏政主体的部分活动;⾏政主体为⾃⾝利益⽽从事的其他活动,如借贷、租赁、买卖等,不属于⾏政。
(3)⾏政是⾏政主体对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进⾏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等活动的总称。
3.公⾏政和私⾏政:公⾏政须通过⾏政⽅式来解决,私⾏政属民法的调整范围。
4.⾏政的特征:(1)⾏政具有国家意志性(2)⾏政具有执⾏性(3)⾏政具有法律性(4)⾏政具有国家强制性5.⾏政法律规范数量繁多,变现形式多样,没有统⼀完整的法典。
第⼆节⾏政法的渊源与分类1.⾏政法的渊源:宪法、法律、⾏政法规、地⽅性法规、⾃治条例和单⾏条例、规章、有权法律解释、条约和协定第三节⾏政法的基本原则1.⾏政合法性原则(依法⾏政原则)基本含义:⾏政主体的设⽴,拥有⾏政职权和⾏使⾏政职权都必须得到法律的授权;法律优先原则:⾏政⾏为不能与上位法律相抵触和违背。
①⾏政主体的设⽴必须合法。
⾏政主体是能以⾃⼰的名义拥有和⾏使⾏政职权,并能以⾃⼰的名义为⾏使⾏政职权的⾏为产⽣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的机关或组织。
②⾏政职权的拥有应当合法。
⼀切⾏政⾏为都以⾏政职权为基础,⽆职权便⽆⾏政。
③⾏政职权的⾏使应当合法。
④违法⾏使⾏政职权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PS:案例“在家看黄⽚违法吗?”2.⾏政合理性原则(⽐例原则是合理性原则的核⼼)含义:是指⾏政⾏为应当具有基本的理性、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及⽴法⽬的。
行政许可1.doc
行政许可------行政许可的概述设定范围----行政许可设定标准的设定设定权限划分实施机关---行政许可的实施实施程序------听证程序------行政许可的撤回、变更、撤销、注销------行政许可的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8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宪法规定制定本法。
全文共八章八十三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许可的设定第三章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第四章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第一节申请与受理第二节审查与决定第三节期限第四节听证第五节变更与延续第六节特别规定第五章行政许可的费用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节行政许可概述一、行政许可的概念和特征概念:《行政许可法》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特征:见课本《行政法学》P179---183应注意问题:(一)行政许可外延界定的三个标准是:(1)区别行政机关对外的审批与对内的审批。
行政许可是对外的审批,对内部事务的审批不是行政许可。
如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审批。
所谓外部行政行为,是指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的管理行为。
(2)基于一般关系的审批与特殊关系的审批。
行政许可是基于一般关系的审批。
行政许可与行政确认。
行政许可是赋权行为,行政机关对法律事实、法律关系是否存在的确认则不属于行政许可。
实例演练:(1)公务员出差、请假、职务的任免、差旅报销等事项的审批属不属于行政许可?(2)上级对下级行政机关请示、公文等的审批属不属于行政许可?(3)婚姻登记、企业登记、税务登记、抵押登记、产权登记、植物新品种权的授予、组织机构代码、商标条码的注册、机动车登记、户籍登记有属于行政许可的吗?(4)行政许可具有哪些特点?A.是行政机关依职权主动为之的行政行为B.是一种赋予行政管理相对方某种权利或者某种资格的行政行为C. 是要式行政行为D. 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管理相对方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行政行为答案及解析:(1)不属于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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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信赖保护原则
《行政许可法》第8条规定:“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 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 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 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 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 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 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 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 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 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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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行政学院应松年教授认为,即便在行政许可法尚未 实施之前,某市也应从保护困难群众的立场出发制定补 偿标准。把未获得经营权的原经营者组织起来进行再就 业培训,才算得上真正的“有情操作”。如果是在行政 许可法实施之后,除了“信赖利益保护”问题,该市在 报亭经营权重新许可的过程中,还存在两项违法之处: 其一,领导小组无权实施行政许可。 其二,领导小组组织拍卖经营权,在行为上代行了土地 局、规划局等部门的职权。因为,这在2004年7月1日之 后属违法操作。领导小组的这种行为在行政法学上被称 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而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批准之后方能实施 相对集中行政许可,由一个行政机关行使相关行政机关 的行政许可权。
“普遍禁止,个别解禁”
5
(三)行政许可的种类(参考:张树义)
1.
2. 3. 4.
一般许可和特别许可 排他性许可和非排他性许可 独立证书许可和附文件许可 权利性行政许可和附义务性许可 许可目的为标准 行政管理内容为标准
6
其他分类方法
1.
2.
(四)行政许可的作用
1.积极作用
促进宏观调控 保护消费者,制止非法经营 行政许可的界限在哪里?????? 合理分配资源 控制危险
2.行政许可的注销情形:
(1)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2)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 失行为能力;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4)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 法被吊销的; (5)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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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法规定了“信赖保护”原则:行政 机关作出行政许可之后,不得擅自改变或废止已 生效行政许可,如果由于公共利益等原因,确需 改变,也要依法进行,尽可能提前告知被许可人, 并对其因此受到的损失依法给予合理、适当的补 偿。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 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 给予赔偿。 “领导小组”对经营权的拍卖则在行为上否 认了政府先前授予经营者的行政许可,剥夺了原 经营者的经营权。即便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 也应当给予合理适当的补偿,而不仅仅是补偿 1000元了事。
前提条件: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
必须经法律、法规授权(只能是法律、法规,不能是规章) 只能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许可
须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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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受委托组织
条件:
必须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 公告 监督+责任承担 已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思考题:行政处罚与行政许可中,有关委托的 规定是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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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合理裁量原则
《行政许可法》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 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 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 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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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便民、效率原则 (1)“一次性告知制度”——《行政许可法》 第32条规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 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 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 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一个窗口对外制度”——行政许可法第26条 规定:行政许可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 办理的,该行政机关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 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3
张正钊: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 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通过 颁发许可证或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特定的行 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 和资格的行政行为。
4
(二)行政许可的特征
1.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2.行政许可存在的前提是法律的一般禁止; 3.行政许可是授益性行政行为; 4.行政许可的目的在于抑制公益上的危险或影 响秩序的因素; 5.行政许可是要式行政行为
(4)地方性法规的规定权和设定权
(5)规章的规定权和设定权
规章对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的实施可作出具体规定; 注意:部门规章没有行政许可设定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临时性行政 许可。 (6)禁止性、限制性规定——法律、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规章以外 的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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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1.提出申请 2.受理——形式审查
注意:理解“一次性告知制度”
3.审查——内容审查 4.决定 5.听证——听证制度※ ※ ※ ※ ※ 6.变更(在从事许可活动过程中发生 的) 7.延续(主要针对即将超期的许可, 而实施的一种延长许可期限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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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实施行政许可的特别程序(了解)
(五)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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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条 本法第12条所列事项,通过下列方式 能够予以规范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
(二)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三)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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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设定权的分配可参考: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14、15、16、17条的规定,
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 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地方性法规和地方规章可以依
据法定条件设定行政许可,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
得设定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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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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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是指有权实施行 政许可的主体。
行政许可的规定,是指在上位法业已设定的行 政许可事项范围内,一定层级的下位法对实施 该行政许可的有关事项作出进一步具体规定的 活动。——“具体化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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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行政许可设定”与“行政许可规定”? “具体化” 问题:市场经济条件下应该如何设定行政许可? “馒头办”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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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的设定权 《行政许可法》第12、13规定行政许可的设 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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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禁止转让原则
《行政许可法》第9条规定:“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 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 外,不得转让” 。
7.适应形势发展需要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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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文广行政许可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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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行政许可的设定、规定和实施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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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许可的设定和规定
行政许可的设定,是指在其他法规范尚未涉及 某种行政许可,一定层级的规范性文件首次对 该种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对象范围、条件、 程序、期限等作出创设性规定的活动。—— “从无到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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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上述情形,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许可, 不得撤销:
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被许可能既没有以欺诈、胁迫、贿赂手段取得行政许 可,也没有因对申请中的重大事项项行政主体提供虚 假材料而获得行政许可;并且其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
利益明显大于撤销行政许可所要维护的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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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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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政法规的规定权和设定权 行政法规可以对法律设定的行政许的实施可作出具体规定; 有关行政许可尚未有法律规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3)国务院决定的设定权
国务院发布决定设定行政许可——临时性行政许可 非临时性行政许可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法律,或 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地方性法规可以作出具体规定;法律、行政 法规尚未规定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第三节 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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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 7 1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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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许可 (一)行政许可的含义 《行政许可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行政 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它 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 动的行为。” 胡锦光: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 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依法审查,通过 颁发许可证或执照等形式,准予行政相对人从 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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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条 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 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 准的事项; (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 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 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 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 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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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消极作用
1. 2.
限制竞争 滋生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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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行政许可制度的基本原则
1.法定原则
第4条:“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 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行政许可设立时,市场、社会、私人具 有优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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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开、公平、公正、平等、民主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