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商银行银行承兑汇票操作规程
银行承兑汇票柜台操作流程

银行承兑汇票柜台操作流程
银行承兑汇票柜台操作流程通常有以下几个步骤:
1. 认证汇票真伪:首先,柜台工作人员会核对汇票上的基本信息,如汇票号码、金额、付款人、收款人等,并使用光线和专业设备检查汇票的防伪特征,确保汇票无伪造和篡改的嫌疑。
2. 核对付款人资格:柜台工作人员会核对付款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并确认其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余额是否足够支付汇票金额。
3. 确认收款人账户信息:柜台工作人员会核对收款人的银行账户信息,如账户名称、账号等,并确保信息无误。
4. 填写汇票承兑申请:柜台工作人员会填写并签署汇票承兑申请书,申请将汇票承兑入收款人的账户。
5. 执行汇票承兑:经过以上步骤确认无误后,柜台工作人员会将付款人账户上的相应金额冻结,并将汇票承兑入收款人的账户。
同时,柜台工作人员会盖上银行的承兑印章和去背书印章,确保汇票的有效性。
6. 发放回单:柜台工作人员会打印并交付给持票人承兑回单,作为证明汇票承兑成功的凭证。
总的来说,银行承兑汇票的柜台操作流程主要包括认证汇票真伪、核对付款人资格、确认收款人账户信息、填写汇票承兑申请、执行汇票承兑和发放回单等步骤。
XX农商银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附件1:XX农商银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三章申请人对象和条件第四章业务操作流程第五章风险管理第六章罚则第七章其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行授信业务发展,强化风险管理,规范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操作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贷款通则》及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银行承兑汇票是指由出票人(以下称承兑申请人)向开户行(部)申请,经承兑人审批同意承兑,保证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如无特别说明,本办法所指银行承兑汇票包括纸质银行承兑汇票和电子银行承兑汇票)。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承兑人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本行各经营机构。
第四条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纳入公司授信业务统一管理,业务审批要求按总行当年授信授权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制定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及风险管理政策;管理该项业务操作表单、协议和合同文本;负责CMIS系统的维护及管理,以及对经营机构CMIS系统操作的指导。
第六条总行公司金融部负责全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组织推动和营销管理;根据业务需求,协助经营机构对本行重点支持的客户进行协同营销。
第七条总行授信审批部负责权限内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审查、审批。
第八条总行资产监控部负责组织、推动、实施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贷后检查、风险监测和不良贷款管理等事宜。
第九条总行计划财务部负责统一制定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手续费定价指导原则。
第十条总行会计结算部负责制定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会计核算规程和营运管理。
第十一条总行合规部负责对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法律性文件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经营机构负责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受理、调查、权限内审查审批或上报有权审批人审批、合同签订、承兑、贷后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申请人对象和条件第十三条申请银行承兑汇票的对象和条件(一)申请银行承兑汇票的对象经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有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独立核算的各类企业法人或经济组织。
农商银行银行承兑汇票操作规程资料

农商银行银行承兑汇票操作规程资料一、引言农商银行是中国的大型银行机构之一,提供各种金融服务,包括承兑汇票。
本文将介绍农商银行银行承兑汇票的操作规程,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应用该项服务。
二、定义与概述银行承兑汇票是指农商银行作为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按照汇票上载明的金额支付给持票人的付款方式。
承兑汇票是一种可信度高、安全可靠的付款方式,广泛应用于商业交易中。
三、申请与受理流程1. 持票人向农商银行提交承兑汇票申请,提供有效的开票依据和身份证明文件。
2. 农商银行对申请进行审核,核实汇票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3. 如审核通过,农商银行将向持票人收取一定的承兑手续费,并在汇票上签署承兑字样。
4. 持票人可将承兑汇票用于支付交易款项。
四、汇票到期与支付1. 汇票到期日是指农商银行在汇票上承诺支付款项的截止日期。
2. 持票人在汇票到期前可向农商银行提出申请,要求提前支付或续期。
3. 农商银行在收到申请后,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同意提前支付或续期。
4. 如批准提前支付,农商银行将按照申请人要求的时间和方式支付款项。
五、违约与追索1. 如持票人在汇票到期后未能按时兑付,将被视为违约。
2. 农商银行将启动追索程序,向持票人采取法律手段追索未付款项。
3. 如追索程序成功,农商银行将通过法律途径追回欠款,并会对持票人进行信用评级等相应处罚。
六、其他注意事项1. 农商银行承兑汇票只能在农商银行进行兑现,不得委托其他银行进行支付。
2. 农商银行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承兑汇票,并可根据相关政策对承兑条件进行调整。
3. 持票人需保管好承兑汇票,并在到期日前提醒农商银行进行支付,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
七、结论农商银行银行承兑汇票操作规程是保障交易安全和确保资金支付的重要指南。
持票人和农商银行在使用承兑汇票时需严格按照规程操作,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
希望本文对您有所帮助。
农村商业银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商业汇票银行承兑管理,促进票据业务发展,保障信贷资金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及本行信贷管理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承兑汇票是指由承兑汇票申请人向支行申请,经支行、总行有权人审查、审批,总行授权支行签发并承诺到期对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汇票金额的商业汇票。
第三条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必须以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严禁签发无真实商品交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严禁利用银行承兑汇票拆借资金和套取银行贴现资金。
第四条本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实行总量控制,比例管理。
根据保证金比例的不同,银行承兑汇票分为全额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和非全额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
第五条本行银行承兑汇票签发审批权限集中在总行,各支行在总行授权范围内办理承兑业务,并纳入客户统一授信管理,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六条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会计处理,按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会计核算流程》的规定办理。
第七条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具体操作步骤按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操作流程》的规定。
第二章承兑申请与受理第八条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申请人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经县(区)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2.具有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或劳务关系;3.贷款卡经年审合格,并具备贷款资格;4.合法经营,资信良好,无不良资信记录;5.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6.在本行开立资金结算账户。
第九条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申请人向经办支行提出承兑申请,支行受理后应指定客户经理按照本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操作流程》进行调查,并要求申请人提供下列资料:1.银行承兑汇票承兑申请书;2.申请人及担保人的经年审或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或有效证件)、企业法人代码证、贷款卡、税务登记证、验资报告、公司章程等已核原件的复印件;3.法定代表人证明书;4.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如需要);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和授权经办人身份证已核原件的复印件;6.申请人和担保人上年末和近期的财务报表;7.已核原件的商品贸易合同复印件;8.用财产抵押的应提供产权证已核原件的复印件和评估报告书(原始发票);9.保证金存入凭证原件;10.本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XX农村商业银行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操作规程

XX农村商业银行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管理,规范业务操作,提高管理水平,切实防范风险,积极促进我行票据业务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及我行制订的《XX农村商业银行票据业务管理办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主要包括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查、审批、签发、解付、贷后管理等业务流程和管理要求。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我行辖内所有分支机构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的操作和管理。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四条二级支行客户经理工作职责(一)负责受理承兑申请(含代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审查相关资料、进行贷前调查,填制相关票据业务资料,审核承兑申请人的经办人员是否为经授权的代理人;(二)负责调查承兑保证金是否足额缴存、调查承兑申请人保证金及到期承付资金来源是否合法合规;(三)负责完善审批同意的差额授信业务相关担保手续,按总行授信出账的相关规定将相关授信资料报一级支行风险管理部及有权审批人审批,并在票据系统录入用信信息;(四)负责在票据系统中录入代理人信息、收款人信息、承兑申请、未用退回申请和追加保证金申请等,并对录入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五)负责建立并登记《银行承兑汇票电子台账》(附件1),实时登记出票人出票信息及剩余差额授信敞口余额,并与票据系统敞口余额进行核对;(六)负责对出票人进行贷后检查,如交易情况、经营情况、资金回笼情况、抵(质)押物情况,按规定及时收集证明其贸易背景真实性的增值税发票或普通发票;(七)负责每日出票完成后在票据系统导出本行和委托他行出票台账及解付通知书交对公柜进行账务处理;(八)负责票据业务数据的统计、查询和核对;(九)负责按月在票据系统中导出票据下月到期清单打印后交对公柜作账务处理和对账依据;(十)负责按时将承兑业务、贴现业务信息录入风险监测分析系统并与票据系统数据核对一致;(十一)负责督促出票人及时存足保证金和缴纳承兑手续费,汇票到期前督促出票人及时足额交存到期票款;(十二)银行承兑汇票发生垫款形成不良的,做好不良贷款的催收及资产保全工作;(十三)负责按规定做好票据业务档案管理工作。
银行承兑汇票操作规程(原稿)

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银行承兑汇票操作规程(试行)为依法、合规地开展银行汇票承兑业务,规范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操作,有效防范银行汇票承兑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省联社信贷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一章申请与受理第一节承兑申请承兑业务由出票人向基层社信贷人员提出承兑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
承兑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资料由基础资料和其他资料组成。
一、基础资料(一)银行承兑汇票承兑申请书(附件一);(二)承兑申请人资格证明文件及有关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经年审合格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不需授权的则不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公司章程;承兑申请人就申请办理的承兑业务已经按照其章程或者其它内部管理文件的要求进行有效决策的相关文件(如承兑申请人为公司的,应按照其公司章程规定提交董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等有效决策性文件)。
经年检合格的贷款卡和密码。
(三)与承兑汇票内容相符的购销合同原件与复印件;(四)承兑申请人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原件与复印件;(五)原则上需提供近三年及近期的财务报表(年度报表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和审计意见;(六)担保人的基本情况;(七)担保人近三年的财务报表(年度报表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和审计意见;(八)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证明担保人提供担保已进行有效决策的相关文件材料(如担保人为公司的,就担保事项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提交有效的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
(九)抵、质押物有关资料(清单、权属证明和评估报告等);(十)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二、其他资料(一)保证担保。
保证人资格必须符合省联社信贷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提供身份证明、收入证明等资料。
银行承兑汇票的一般流程

银行承兑汇票的一般流程
银行承兑汇票的一般流程包括以下步骤:
1.提出申请:客户因资金存在短缺且在约定时间内需支付商品交易款项时,向开户银行提出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申请。
2.银行受理:银行承兑银行受理同意承兑后,与客户签订承兑协议,向客户出售银行承兑汇票。
3.出票客户签发:客户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并加盖预留银行印章。
4.交纳手续费:客户应向承兑银行交纳承兑金额0.5‰的手续费。
5.请求付款:在付款期内,收款人持银行承兑汇票向开户银行办理委托付款,向承兑银行收取票款。
超过付款期的,收款人开户行不再受理银行承兑汇票的委托收款,但收款人可持有关证明文件直接向承兑银行提示付款。
6.领取汇票:客户将汇票交开户银行由其加盖印章后,领取已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
7.流通使用:客户持银行承兑汇票与收款人办理款项结算,交付汇票给收款人。
请注意,实际业务中可能因不同客户具体需求和操作流程而有所不同,以上信息仅供参考。
如有疑问或需求,建议咨询相关银行或专业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
银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操作规程

江苏**农村合作银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操作规程为规范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操作,防范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江苏**农村合作银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制定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操作规程。
一、承兑申请第一条申请办理承兑汇票业务的客户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依法登记注册,并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2、在营业机构开立存款账户;3、资信状况良好,近两年在我行(部)无不良贷款、欠息及其他不良信用记录。
4、承兑申请人与我行必须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5、以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有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合同,并在购销合同中注明以银行承兑汇票作为结算方式。
第二条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申请人首先向其开户营业机构申请承兑。
第三条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时,承兑申请人应向开户营业机构提交下列资料:1、银行承兑汇票申请书,主要包括汇票金额、期限和用途等内容;(一式三份)2、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贷款卡、开户核准通知书等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3、承兑申请人在总行清算中心存入保证金凭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4、承兑申请人承诺汇票到期无条件兑付票款的承诺书;(一式三份)5、当期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一式三份)6、商品交易合同复印件;(一式三份)7、营业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一式三份)二、审查、审批和承兑第四条承兑申请人开户营业机构信贷人员负责受理客户申请,并对承兑申请人的有关情况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1、承兑申请人的合法资格;2、该笔业务是否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背景;3、承兑申请人的资信状况,近两年是否有不良记录;4、承兑申请人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及现金流量;5、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第五条信贷人员对承兑申请人财务数据和承兑风险进行分析,审查同意后,填制好各种表格,在银行承兑汇票申请书上签署调查意见,报本营业机构贷款审查委员会会办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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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承兑汇票操作规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承兑汇票的业务操作,确保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稳步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和《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承兑汇票管理办法》等有关的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银行承兑汇票是指由承兑申请人签发,并向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申请,经本行审查同意承兑的商业汇票。
本规程所称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即本行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第三条银行承兑汇票的签发应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并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
第四条为防范资金风险,本行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应遵循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原则。
第二章承兑第五条业务开办申请。
本行在具备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条件后向省联社提出开办银行承兑汇票申请,同时上报以下资料:(一)本行开办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申请;(二)本行上季度资本充足率测算表;(三)本行上年末及申请当期的业务状况表和资产负债表;(四)本行银行承兑汇票实施细则;(五)本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操作流程。
第六条承兑申请。
出票人向本行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时,必须先向本行业务部门提交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书面申请书。
内容应包括:(一)申请人简介及基本经营情况;(二)申请汇票的金额、期限和用途;(三)承兑申请人承诺汇票到期日无条件兑付票款等内容;(四)本行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资格审查。
业务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在符合贷款管理办法要求的前提下,按以下条件对出票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一)在本行开立存款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并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二)具有到期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三)近三年在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无不良贷款、欠息及其他不良纪录等;(四)本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提交资料。
在业务部门对申请人资格审查合格后,承兑申请人应向本行提交以下资料:(一)通过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企业法人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董事会(股东会)关于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决议;(二)购销双方签订的合法、有效的商品购销合同或其他足以证明交易合法性、真实性的文件;(三)上年度和当期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有关财务报表;(四)按规定需要提供担保的,提交保证人有关资料(包括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当期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或抵(质)押物有关证明(包括权属证明、评估报告等);(五)本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承兑调查。
本行受理申请后,业务部门按照信贷管理要求,对承兑申请人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重点调查以下方面:(一)承兑申请人的合法资格;(二)该笔业务是否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三)该笔业务是否控制在授信额度内;(四)承兑申请人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现金流量;(五)承兑申请人的信誉状况,近三年是否有不良记录;(六)对按规定需要提供担保的,审查承兑申请人能否提供足值、有效的担保;(七)其他需要调查的事项。
第十条客户按规定比例缴存保证金以后的差额部分,应提供足额担保(抵押、质押或保证)。
抵押物应具有稳定的价值和较强的变现能力;保证人的资信状况良好,且无不良记录。
第十一条对经常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客户,可根据需要核定一定期限内的最高承兑限额,并办理最高额担保。
在限额内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可不再逐笔办理担保,保证金可按规定比例一次性收取,也可逐笔收取。
第十二条经业务人员调查合格后,填写《银行承兑汇票审查审批表》,根据调查情况,业务部门要在《银行承兑汇票申请审批表》调查意见栏中签署调查结论和意见,交风险部门审查。
第十三条承兑审查。
风险部门对出票人提供的资料做进一步的审查、核实、评估,认为有必要的可派员到企业进行二次调查,复查无误后,在《银行承兑汇票申请审批表》审查意见栏中签署意见后,提交贷款审批委员会。
第十四条承兑评审。
本行贷款审批委员会根据提交的材料,评审承兑材料的合法、合规性、是否有第一责任人承诺、保证金是否按规定比例收取等内容,并根据评审情况签署评审意见,报决策人决策。
第十五条承兑审批。
承兑金额在本行审批权限内的,决策人根据提交的材料直接决策。
超过本行审批权限的上报省联社审查。
第十六条签订承兑协议。
业务部门接到最终批准意见后,要及时通知承兑申请人。
同意承兑的,业务部门根据审批情况和保证金进账单,按贷款操作规程办理相关手续,并与出票人签订《银行承兑汇票兑承兑协议》与担保人签订担保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对需要办理登记、转移占有或设定背书转让的,应及时办妥有关手续,同时书面通知会计部门,并转交相关材料及清单。
第十七条银行承兑汇票出票的处理。
会计部门收到业务部门书面通知和相关材料后,对《银行承兑协议》、商品交易合同复印件、保证金进账单和汇票中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出票人的签章是否符合规定以及出票人是否在本社开立存款账户等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向承兑申请人收取保证金和承兑手续费,无误后将空白银行承兑汇票交出票人当面依照承兑汇票内容填写。
待出票人填写银行承兑汇票后,审查汇票填写的内容是否完整、准确,出票人的签章是否与存款账户预留的签章一致,汇票的日期、金额和收款人名称是否有涂改。
第十八条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时,要根据出票人的资信及风险状况确定和收取保证金。
保证金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0%。
第十九条保证金管理。
保证金专户必须实行封闭管理,用于支付对应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严禁发生保证金专户和客户结算户串用、各子账户之间相互挪用等行为;不得提前支取保证金。
第二十条银行承兑汇票按重要空白凭证进行管理,出票人领用时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领用单”并签章。
汇票上如缺少下列内容之一者,汇票无效。
(一)表明“银行承兑汇票”字样;(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三)确定的金额;(四)付款人的名称;(五)收款人的名称;(六)出票日期;(七)出票人签章。
审查无误后,在汇票第一、二联上注明承兑协议编号,在第二联“承兑人签章”处加盖汇票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名章交复核员核对,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账务手续。
办妥后,经办人将汇票第一联(卡片联)和承兑协议副本专夹保管并登记登记簿;将承兑汇票第二、三联连同一联承兑协议交出票人。
第二十一条承兑机构支付到期承兑汇票款项的处理。
各支行及分理处应每天查看承兑汇票的到期情况,并于汇票到期日前10天向出票人发出《银行承兑汇票备付款通知书》,通知客户将票款足额存入其账户用于付款。
对到期的承兑汇票,应于到期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向出票人收取票款。
在接到持票人开户(行)社寄来的委托收款凭证及汇票后,抽出专夹保管的汇票卡片和承兑协议副本,并认真审查下列内容:(一)汇票是否为本社承兑,与汇票卡片的号码和记载事项是否相符;(二)是否做成委托收款背书,背书转让的汇票其背书是否连续,签章是否符合规定,背书使用粘单的是否按规定在粘接处签章;(三)委托收款凭证的记载事项是否与汇票记载的事项相符。
经审查无误后,按照委托收款付款的手续处理。
票款支付后,销记承兑汇票登记簿。
第二十二条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客户未足额交存票款的,各支行及分理处收到持票人开户行寄来的委托收款凭证和汇票,经审核无误后,应无条件向持票人付款,并根据承兑协议的约定,从承兑申请人保证金专户和其他存款账户扣款,不足部分由受理支行或分理处垫付。
同时采取以下措施:(一)将垫付款项转入“银行承兑汇票垫款”科目,按照有关规定计收利息;(二)就垫付款金额向承兑申请人进行催收;(三)及时处置抵、质押物或要求保证人履行担保义务,尽量减少垫款损失;第二十三条发生银行承兑汇票垫款后,业务部门必须将其纳入不良贷款考核范围,制定清收计划,落实清收责任,严禁滚动签发银行承兑汇票或发放贷款置换银行承兑汇票垫款。
同时业务部门填制《银行承兑汇票逾期票款催收通知书》,通知出票人和担保人限期清偿。
若到时仍不能清偿的,按照《银行承兑汇票协议书》有关条款处理。
第二十四条已承兑的银行汇票未使用注销的处理。
出票人对未使用已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申请注销,交回第二、三联汇票时,承兑机构从专夹中抽出第一联汇票和承兑协议副本核对相符后,在第一、三联汇票备注栏和承兑协议副本上注明“未用注销”,将第三联汇票加盖业务公章退交出票人。
同时销记汇票登记簿。
第二十五条银行承兑汇票挂失的处理。
已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遗失,失票人到承兑机构挂失时,应当提交三联挂失止付通知书。
承兑机构接到挂失止付通知书,应从专夹中抽出第一联汇票卡片和承兑协议副本,核对相符确未付款的,方可受理。
在第一联挂失止付通知书上加盖业务公章作为受理回单,第二、三联附在登记汇票挂失登记簿后,与第一联汇票卡片一并保管,凭此控制付款。
承兑机构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
第二十六条丧失银行承兑汇票付款的处理。
已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丧失,失票人在承兑机构所在法院办理公示催告到期后,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向承兑机构请求付款时,经审查确未支付的,应根据人民法院出具的证明,抽出专夹保管的第一联汇票卡片,核对无误后,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后将款项付给失票人。
第二十七条银行承兑汇票逾期付款的处理。
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在票据权利时效内请求付款时,应备函向承兑机构说明原因,并提交汇票。
承兑机构从专夹中抽出该份第一联汇票和承兑协议副本核对,并认真审查汇票的真伪,无误后,在汇票备注栏注明“逾期付款”字样,由持票人按规定在汇票的正面签章后,由持票人填制付款或汇兑凭证办理转汇或付款手续。
第二十八条拒付。
承兑机构存在合法抗辩事由拒绝支付票款的,应自接到银行承兑汇票的次日起3日内,做出拒绝付款证明,连同承兑汇票邮寄持票人开户社转交持票人。
依据《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承兑机构对下列持票人可以拒绝付款。
(一)对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且不履行约定义务的持票人;(二)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三)对明知有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持票人;(四)明知债务人与出票人或者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五)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持票人;(六)对取得背书不连续票据的持票人;(七)符合《票据法》规定的其他抗辩事由。
第三章事后检查第二十九条业务人员应在银行承兑汇票签开后每月进行一次跟踪检查。
第三十条银行承兑汇票签发后,业务部门应加强跟踪检查,主要检查可能影响到客户到期兑付能力的事项:(一)是否按申请用途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款项;(二)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正常;(三)资金流向和销货款归社情况是否正常。
(四)保证人保证资格和保证能力、抵(质)押物权属和价值等有无重大变化;(五)其他可能影响承兑申请人到期兑付能力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