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的成功与不足之1
侵权责任法_功能之不足及其完善

〔5 〕 参见王胜明主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解读》,中国法制出版社 2010 年版,第 7 ~ 10 页。 〔6 〕 杨立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精解》,知识产权出版社 2010 年版,第 31 页。
[关键词] 功能贯彻 填补损害 预防损害 侵权责任法
2009 年 12 月 26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 任法》( 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 ,是一部有着鲜明特色的单行法律,是世界范围内将侵权责任单独 立法的先驱。从文化价值系统的视角来看,《侵权责任法》是一部与传统侵权责任立法明显不同的具 有“现代性”的法律。〔1 〕 现代社会,工具理性贯穿于一切社会行动,它构成了社会制度正当性的基础 之一; 而个人权利不仅是社会制度的正当性基础,也是其最终根据。因此,一项社会的、现代的、正当 的社会制度设计必须具备这两个核心要素。“民法法系的形成过程,也是法律理性化的过程。理性化 的结果,使传统民法具备两种品格: 一谓形式理性,即法典; 二谓价值理性,即对人的终极关怀。”〔2 〕 《侵权责任法》正是这样一部既具备形式理性,又体现对人的终极关怀的法律。该法以对人的救济为 价值定位,以充分发挥填补损害和预防功能为目的,尽管仍有不足,但其光辉不可就此被抹杀。对此, 王利明教授给予了高度评价:
〔4 〕 张新宝: 《侵权责任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10 年版,第 1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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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法学
第 27 卷第 6 期
被保留下来。原因是多方面的: 有可能是立法者本身对侵权法基本功能的不同理解,造成立法者将制 裁( 惩罚) 功能视为侵权法应有的功能之一; 也有可能是由于分则中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因此在总 则中设定一个前提依据; 还有可能是使用“制裁”二字的警示性作用更强,使老百姓更加容易理解,以 达到更好的规范行为之目的等等。但无论如何,第 1 条中的“制裁”不是《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功能。
论《侵权责任法》的不足及完善

论《侵权责任法》的不足及完善【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的通过标志着中国民法典主体部分已经完成,该部法律的出台,对于完善我国现有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的承担与分配、预防和减少侵权民事纠纷构建和谐社会关系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但在某些方面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本文主要以《侵权责任法》第49条为例进行评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建议。
【关键词】侵权责任法;不足;完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部分规定内容有错误《侵权责任法》第19条规定“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计算或者其他方法计算”,按立法者意思,如果财产有市场价格,就应当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算,没有市场价格才用其他方法计算。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财产的市场价格是浮动的,有的财产如汽车买到手就贬值,有的财产如不动产则不断升值。
如房屋毁损,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是每平方米两千元或者三千元,但到法庭审理案件的时候同样的房屋价格已经涨到了每平方米八千元或者一万元。
按照损害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每平方米两千元来计算合适否?我建议通过解释方法来弥补其失误。
我们可以把按照市场价格和采用其它计算方法,解释为供法庭选择的两种方法,可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算,也可以采用其他方法计算。
①二、概念用词不准确比如,第37条中的“公共场所”概念就不妥当。
本条适用范围“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根本不是“公共场所”,而是向公众提供服务的“经营场所”。
再比如,采用“侵权人”、“被侵权人”这对概念,取代侵权法专用的“加害人”、“受害人”概念,也不见得科学。
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中的规定有漏洞(一)已有的规定责任不明确《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机动车的所有人对损害发生有过错,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相应的赔偿责任”是连带责任还是补充责任?不得而知。
1.出租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认定第一种观点认为,机动车出租人与承租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侵权责任法学习心得

侵权责任法学习心得《侵权责任法》是我国民事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对于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个人权益以及社会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学习《侵权责任法》,我深刻了解了侵权责任的基本概念、构成要件、责任范围等内容,对于我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的权益保护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
下面是我在学习《侵权责任法》中的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学习《侵权责任法》让我明白了侵权责任的基本概念。
侵权行为指的是一方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而侵权责任则是指行为人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损害赔偿责任和其他相关责任。
通过学习,我深刻理解了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规定,有助于我在实际生活中判断和处理侵权行为。
其次,学习《侵权责任法》使我了解了构成侵权责任的要件。
构成侵权责任的要件主要包括侵权行为、主体、客体、因果关系和过错。
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构成侵权行为的条件,包括侵权行为的内容、方式和目的等。
主体是指侵权行为的实施者,可以是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客体是指受到侵权行为损害的合法权益,包括人身权益、财产权益和其他权益。
因果关系是指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也就是说,损害结果是由侵权行为直接引起的。
过错是指侵权行为实施者在实施侵权行为时存在的过错,包括故意过错和过失过错。
了解了构成侵权责任的要件,我在实际生活中能更准确地判断是否构成了侵权行为及其责任。
再次,在学习《侵权责任法》过程中,我了解了侵权责任的责任范围。
侵权责任的责任范围主要包括民事赔偿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民事赔偿责任是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包括损失赔偿、精神损害赔偿和抚慰金等。
行政责任是指在侵权行为人违反行政法规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根据法定权限对侵权行为人采取的行政处罚措施。
刑事责任是指在侵权行为人的行为触犯刑法的情况下,依法对侵权行为人进行刑事追究和判决。
最后,在学习《侵权责任法》中,我进一步了解了如何维护个人权益。
浅议我国侵权责任法立法之不足

浅议我国侵权责任法立法之不足—以缺乏因果关系判断规则为视角刘信平一、引言由于侵权责任法中的因果关系问题异常复杂,因此在我国侵权法的制定中,大多数学者主张不在立法中对因果关系作明确规定。
比如王利明教授认为:立法中不宜对因果关系作刚性规定。
毕竟因果关系更多的是司法中的实际操作技巧。
当然,为了便于法官认定因果关系,更好地为当事人提供救济,应当通过类型化的方法对因果关系的具体规则加以整理。
[1]杨立新教授则认为:中国并不是不重视因果关系,只是不在条文中讲,而在理论和实务中强调,对因果关系的确定在理论上有一些规则去指导判断,比如说必然因果关系、推定因果关系等。
我们在立法上不会规定因果关系采用什么方法来证明,我们也不建议这样去做,认为这是理论研究和实务操作的问题。
至于因果关系的证明方法则不明说。
在司法实践中,对因果关系判断上可以考虑借鉴美国的事实因果关系、法律因果关系的观点。
可以考虑采用美国的事实原因和法律原因说的规则去解决。
[2]诚然,由于因果关系问题博大精深,大陆法系多数国家在立法中未予明确规定(主流的理论仍是相当因果关系理论),但美国《侵权法重述》(对美国有关判例法的实证性研究和阐释,代表美国法律界对相关法律的主流、集体见解)对因果关系问题(近因理论:称之为“proximate cause”,或称之为“legal cause”)做出了相当精细具体的规定。
实践中对案件的审理、判决起了指导和参考的作用。
[3]因此美国《侵权法重述》有关因果关系的认定规则的确有值得我们借鉴的价值。
我国侵权责任法出台后,好评如潮,但也听到不少中肯的批评的声音。
比较法学者朱岩副教授认为:我国侵权责任法主要是总结过去,较少面向将来;缺乏对世界各国最新侵权法理论的吸收。
比如在归责的因果关系问题上,《侵权责任法》没有规定因果关系认定的条件理论是一种缺漏。
我国侵权法因果关系最大的问题是避重就轻,即使这样我们的规定还存在很大的遗漏。
[4]笔者赞成上述观点,确实无论在在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关于因果关系认定理论还存在认识上的重大分歧,我国侵权责任法并没有规定因果关系认定的条件理论(其中包括缺乏介入原因归责的认定规则),这样法官在案件审理中必然无所适从。
我国侵权责任法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我国侵权责任法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摘要】侵权责任法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律制度,与民法中的其他法律制度相比具有概括性、复杂性、不平等性等特点。
目前,侵权责任法的适用已成为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在分析我国侵权责任法现状的基础上,对适用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将诚实信用原则具体适用于其中的建议及对策。
【关键词】侵权责任法;适用问题;诚实信用原则一、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现状《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12月26日通过,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我国侵权责任法的主要法律渊源是成文法,大量有针对性的司法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例完善并补充了成文法所确立的归责原则、举证方式、赔偿范围以及责任竞合的处理方法,但是仍然难以改变成文法呆板与滞后的现状。
侵权责任法涉及的范围很广,因为侵权责任不仅发生在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领域,而且广泛发生在劳动关系、环境保护关系、自然资源管理关系等领域。
侵权责任法无论从规范对象还是从调整范围上来说都有着扩大的趋势,而且情形越来越复杂。
我国侵权责任法包含的内容还不够全面,并且只对侵权行为作出原则性、概括性的规定,不能够涵盖生活中的大量问题,适用中有一定的难度。
我国侵权责任法以填补损害为主,注重事后的补偿,不重视对其行为的事先约束,难于控制强势主体非法行为的扩张。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侵权责任法有明显的保护加害人的色彩。
为了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维护企业利益,立法带有明显的功利性,加上普通大众的维权意识差,很少有人知道合法权益被侵害之后应该如何去做,要么通过上访,要么通过私了获得较少的利益来解决问题,更少不了有些人盲目主张权利,扩大额外支出,造成损失的不合理扩大。
二、我国侵权责任法在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分析1、对公民权利保护不足现代社会是一个物欲横流的年代,尽管法律明确了各类社会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但从根本上说不足以使这个社会从根本上减少侵权责任的发生。
侵权责任法学习心得标准(3篇)

侵权责任法学习心得标准《侵权责任法》是我国民事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用于规范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与他人进行各种关系中产生的侵权行为。
在学习《侵权责任法》的过程中,我深刻体会到了其重要性和实用性,下面将就学习过程中的心得体会进行阐述。
首先,在学习《侵权责任法》的过程中,我发现了该法律的法定特征。
侵权行为的法定性体现在法律对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赔偿范围等方面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使得当事人在确定自己的权利义务时可以具有明确的依据。
同时,法律对一些侵权行为还进行了特别的规定,如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环境污染等领域。
其次,我深刻认识到《侵权责任法》是一部保护法律。
侵权行为给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而《侵权责任法》通过规定相应的责任和赔偿方式,以保护受害人的合法利益。
在学习过程中,我看到了很多实际的案例,这些案例让我更加清楚地认识到侵权行为对个人和社会的影响。
只有侵权责任得到明确的界定和严格的执行,才能真正实现对受害人的保护,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再次,我了解到《侵权责任法》是一部平衡权益的法律。
在侵权行为中,既要保护受害人的权益,又要考虑到侵权人的合法权益。
《侵权责任法》通过规定相应的侵权责任和赔偿范围,既保障了受害人的利益,又同时防止了过度索赔和侵害侵权人的利益。
学习《侵权责任法》让我认识到要在判断和处理侵权行为中保持公正和平衡,不能偏袒某一方。
同时,我明白了《侵权责任法》的适用原则。
在学习过程中,我注意到《侵权责任法》适用于民事纠纷,但其主要适用于民事侵权纠纷。
法律规定了一般的侵权行为和特殊领域中的侵权行为责任,例如涉及环境污染的侵权行为、经济损失的赔偿等。
同时,在适用《侵权责任法》时,要考虑多种因素,如侵权行为的主体、客体、责任形式、法律关系等。
最后,我认识到学习《侵权责任法》对提高自身法律素养的重要性。
《侵权责任法》不仅仅是法律从业人员需要学习的内容,对于每个人来说,都涉及到自己的合法权益和利益保护。
《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改革的成功与不足(一)

《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改革的成功与不足(一)关键词:医疗损害责任;改革;成功;不足;完善内容提要:《侵权责任法》对医疗损害责任制度进行了成功的改革,主要表现在统一适用医疗损害责任的案由、对医疗损害责任进行科学分类、确定适合国情的归责原则体系、统一适用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等方面,正确地处理了受害患者、医疗机构和全体患者的利益关系平衡,但也存在一些不足,应当通过司法解释等方法予以补充完善,以协调好上述三者利益关系,保护好各方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章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的规定,共有十一个条文,全面规定了新的医疗损害责任的救济规则,对由“医疗事故责任”与“医疗过错责任”等三个双轨制构成的二元化的医疗损害救济制度1]进行了根本性的改革,建立了一元化的医疗损害救济制度,取得了相当的成功。
但是,认真审视《侵权责任法》第七章的全部规定,可以发现这些规则仍然存在一定的不足,在司法实践中适用这些法律规定,对于保护受害患者的合法权益可能出现不利的后果,应当正视和解决这些问题,更好地协调受害患者、医疗机构和全体患者的利益关系。
一、《侵权责任法》进行医疗损害责任改革的成功之处《侵权责任法》改革医疗损害责任制度取得的成功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创造性地采用了统一的医疗损害责任概念《侵权责任法》面对司法实践中医疗事故责任和医疗过错责任双轨制的现实问题,2]断然采用统一的“医疗损害责任”概念。
3]在我看来,《侵权责任法》使用这个概念有以下三点重要的含义:第一,这个概念比较中性,比较容易被社会各方所接受;第二,这个概念与《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其他特殊侵权责任的概念例如物件损害责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等比较协调;第三,最为重要的是,使用这个概念,就切割了医疗损害责任与医疗事故责任的关系,切割了《侵权责任法》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之间的联系,使存在较多争议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不再与《侵权责任法》尤其是医疗损害责任发生关系,不再将其作为侵权法的特别法对待。
浅谈《侵权责任法》的亮点与不足

浅谈《侵权责任法》的亮点与不足作者:田浩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24期摘要本文对《侵权责任法》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网络侵权、产品缺陷致人损害、医疗损害责任等规定的亮点与不足进行了探讨,并且给出了一些完善建议,对于初步了解《侵权责任法》内涵与影响具有一定意义。
关键词侵权责任法精神损害赔偿网络侵权产品缺陷致人损害医疗损害责任作者简介:田浩,淮沪煤电有限公司丁集煤矿。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8-169-02近年来,我国新的社会矛盾和法律纠纷不断出现,侵权之诉占了其中的一大部分,而处理这些侵权之诉却要依据近40部法律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制定一部较为统一的侵权责任法势在必行。
《侵权责任法》的审议出台,对于明确侵权责任承担与分配、化解社会矛盾、预防和减少侵权民事纠纷、统一民事案件的裁审标准及法律适用、构建和谐社会关系等方面,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作为一部酝酿多时的新法,它有着诸多亮点,但也有一些不足之处。
《侵权责任法》的诸多亮点:一、关于精神损害赔偿规定的亮点《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至此,我国民事法律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第一次有了明确规定,该规定使得精神损害索赔有了法律依据。
以往,我国对于精神损害赔偿没有明确规定,民事案件中的精神损害赔偿依据仅有的两个位阶不高的司法解释,而且解释模糊、难以操作。
法官办案中,只能在主观分析和自由裁量中求证精神损害赔偿的是否合理。
而《侵权责任法》首次以法律法规形式明确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
该规定包含了以下两个层面的涵义:第一,精神损害赔偿只限于侵害人身权益,包括侵害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等,绝对不包含财产权。
第二,在什么情况下才能构成精神损害。
法条用了“严重精神损害”这个词,突出了严重损害才能进行精神损害索赔。
二、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互联网用户侵权的规定随着计算机网络、移动通信网络等在我们日常生活中的普及,近年来互联网用户非法使用网络服务进行侵权行为的案件激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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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的成功与不足之处2009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提交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三审。
草案拟进一步对侵害人身权如何赔偿作出规定。
于2009年12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侵权责任法》,本法明确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侵权责任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这是一部对私权进行全面保护的法律,标志着我国在民法典的制定中又迈出了重要和坚实的一步,展示了我国法制建设取得的巨大成就。
综观《侵权责任法》,可见其适应了社会发展的新需求,继承并且发展了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扬弃了部分陈旧观念,总结了我国司法实践经验,同时,成功地借鉴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侵权法的立法经验,适当融合两大法系侵权法的立法优势,彰显了其成功之处。
一、《侵权责任法》继承和发展了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扬弃了部分旧观念并且总结了我国司法实践经验。
立法者在起草《侵权责任法》过程中,对中国目前的现实进行深入调查研究,提出方案,着重解决实际生活急需,同时,将侵权普通法和特别法进行整合使之相互衔接构成一体,将不完善的侵权行为类型化。
主要体现在“医疗损害责任”、“产品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和“环境污染责任”等方面的相关规定。
二、《侵权责任法》从立法形式、立法模式、立法结构、立法内容四个方面借鉴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在立法形式上,《侵权责任法》是成文法,保持大陆法系侵权法的传统。
同时,《侵权责任法》是一部独立的法律,这借鉴了英美侵权法的立法特点。
可见,《侵权责任法》既有大陆法系侵权法的成文法特点,又有英美法系侵权法相对独立性的特点,是一个具有相对独立性的成文侵权法。
在立法模式上,大陆法系侵权法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有两种方式。
第一种是只概括一般侵权行为,而不概括全部侵权行为;第二种是概括全部侵权行为,而不是一般侵权行为。
大陆法系侵权法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通常叫做大的一般条款,是能够概括全部侵权行为的一般条款。
英美侵权法的立法模式是类型化方法。
在英美侵权法中,对侵权行为的规定都是类型化的规定,没有抽象规定,更没有
一般化的规定。
我国《侵权责任法》采取了大小搭配的双重侵权责任一般条款的立法模式,把两大法系侵权法的立法模式结合起来,既有一般性规定即侵权责任一般条款的规定,又有具体规定即侵权行为类型化的规定,融汇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立法模式的特点,形成一部新型的侵权法。
在立法结构上,大陆法系侵权法只有总则没有分则,相较之下,英美侵权法则是只有分则没有总则的侵权法。
我国《侵权责任法》在结构体例上,对两大法系侵权法的立法结构都有借鉴,采用的是比较新型的方法,大体上为总则、分则的结构,总则采用大陆法系侵权法的一般性规定,分则采用英美侵权法的类型化规定。
在立法内容上,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具体内容既有一般性的规定,也有具体的规定。
在这些规定中,既有大陆法系侵权法的内容,又有英美法系侵权法的内容,具有鲜明特色。
然而,《侵权责任法》也存在着一定的不足之处。
其在很多细节方面仍然需要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使侵权责任法在适用范围的划分和认定上更加清晰明确。
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没有采纳已经成熟的司法解释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制定了较多的侵权法司法解释,发展了《民法通则》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但《侵权责任法》并没有将它们全部吸纳成为法律规范。
二、在赔偿责任的规定上可操作性不强
《侵权责任法》第三章规定了侵权损害赔偿的基本规则,但都缺乏可操作性。
虽然《侵权责任法》存在着不足之处,但就整体而言,我们不可否认,其在保护民事权利、制裁侵权行为、保障社会和谐稳定中,发挥着无可替代的法律调整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