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修订)(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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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解析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解析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解析
王淑霞;侯锐
【期刊名称】《财会月刊(会计版)》
【年(卷),期】2006(000)006
【摘要】@@ 一、新准则的主要内容rn1.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概念的理解.rn(1)货币性资产与现金等价物是不同的概念.货币性资产以可确定金额为特征,如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可收回的金额是确定的.而现金等价物是指企业持有的期限短、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的现金、价值变动风险较小的投资,如交易性的债券、证券,其交易后能收回的金额是不确定的.
【总页数】2页(P28-29)
【作者】王淑霞;侯锐
【作者单位】厦门财政审核中心;中国电信集团公司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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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浅析《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会计处理方法

自-浅析《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会计处理方法

浅析《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会计处理方法【摘要】本文就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分析。

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发布了重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施行。

新准则与以前发布及修订的准则在定义及判断非货币性交易事项的标准上是一致的,主要的不同在于新准则在一定条件下引入公允价值以及是否同时满足“具有商业实质”和“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而采取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

究竟是采用账面价值还是公允价值计价,关键在于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的判断。

一、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会计处理按照准则规定: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一)不涉及补价情况下的会计处理1.单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核算例1.甲公司以其生产经营用设备与乙公司作为固定资产的货运汽车交换。

甲公司换出设备的账面原价120万元,已计提折旧为20万元,公允价值为110万元。

乙公司换出货运汽车原价140万元,已计提折旧为30万元,公允价值为110万元。

为此项交换,甲、乙公司均以银行存款支付了设备清理费用1万元;假设甲、乙公司换入的货运汽车及设备均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甲公司对设备计提了减值准备2万元,乙公司未对换出的设备计提减值准备。

(不考虑相关税费)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单位:万元)(1)将设备转入清理借:固定资产清理 98固定资产减值准备2累计折旧20贷:固定资产 120(2)支付清理费用借:固定资产清理 1贷:银行存款 1(3)换入的货运汽车入账价值=110+1=111借:固定资产111贷:固定资产清理99营业外收入—非货币资产交换收益12乙公司的账务处理:(单位:万元)(1)将汽车转入清理借:固定资产清理 110累计折旧30贷:固定资产140(2)支付清理费用借:固定资产清理1贷:银行存款1(3)换入的生产经营用设备入账价值=110+1=111借:固定资产111贷:固定资产清理1112.多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核算对于多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按照换入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入资产的成本总额进行分配,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成本。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主要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

该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货币性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货币资金和收取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资金的权利。

非货币性资产,是指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

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所有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但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一)企业以存货换取客户的非货币性资产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涉及企业合并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

(三)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涉及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的金融资产的,金融资产的确认、终止确认和计量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

(四)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涉及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规范的使用权资产或应收融资租赁款等的,相关资产的确认、终止确认和计量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五)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一方直接或间接对另一方持股且以股东身份进行交易的,或者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双方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交易实质是交换的一方向另一方进行了权益性分配或交换的一方接受了另一方权益性投入的,适用权益性交易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第二章确认第四条企业应当分别按照下列原则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的换入资产进行确认,对换出资产终止确认:(一)对于换入资产,企业应当在换入资产符合资产定义并满足资产确认条件时予以确认;(二)对于换出资产,企业应当在换出资产满足资产终止确认条件时终止确认。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用指南及账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用指南及账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用指南及账务处理一、总体要求《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下简称本准则)规范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

企业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对本准则适用范围内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进行会计姐里。

本准则明确了非货币性资产速的定义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主要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

该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I本准则明确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换入资产的确认时点和换出资产的终止确认时点,即换入资产应当在换入资产符合资产定义并满足资产确认条件时予以确认换出资产应当在换出资产满足资产终止确认条件时终止确认。

本准则规定酢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满足具有商峥质、且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这两个条件的,应当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计量,否则应当以账面价值为基础计量。

其中,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计量时,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均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计量,但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的除外。

同时,本准则明确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需要满足的条件。

本准则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换入资巧口换出资产的会计处理原则作出了规定还对涉及补价、同时换入或换出多项资产等蹴的会计处理作出规定。

二、关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定义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主要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

该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未M介\ 非货币性资产是相对于货币性资产而言的。

货币性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货币资金和收取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资金的权利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等。

非货币性资产,是指货币性资产以舶勺资产,如存货(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库存商品等1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长期股权投资等。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会计处理

【摘要】《企业会计准则第七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再一次引入了公允价值的计量标准,但增加了“商业实质”等相应的限制条件。

企业会计人员如何准确领会新准则的精神实质,规范进行相关会计处理,对企业、国家及会计信息的使用者,都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有助于新会计准则顺利实施。

【关键词】会计准则;商业实质;非货币性资产新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的前身是1999年发布,2000年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

1999年首次公布的非货币性交易准则,将非货币性交易划分为同类非货币性交易和不同类非货币性交易。

在不涉及补价的情况下,对于同类非货币性交易一般以投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不确认交易损益;对于不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易,一般以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其入账价值,换入资产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益。

该项准则实施后不久,一些上市公司利用换入资产公允价值确定的会计弹性操纵非货币性交易利润而被修订。

2001年修订后的非货币性交易准则,取消了以公允价值计量,要求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在不涉及补价的情况下,非货币性交易不确认损益,涉及补价的非货币性交易,收到补价的一方确认损益,且仅以收到补价所含的损益为限。

新准则与原有准则在定义及判断非货币性交易事项的标准上基本一致,主要不同在于新准则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改进国际会计准则》的内容,规定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才能以公允价值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也即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再次运用了公允价值计量。

但增加了限定条件以防止企业利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调节利润。

一、“商业实质”的引入“商业实质”的概念,2003年首次出现在国际会计准则中,2004年12月,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发布了第153号公告――《非货币性资产交换》(fas153),对1973年第29号《非货币性交易》进行了修订,采纳了《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不动产、厂房和设备》和《国际会计准则第38号―无形资产》的做法。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解释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解释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解释《企业会计准则第7 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解释为了便于本准则的应用和操作,现就以下问题作出解释:(1)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认定;(2)商业实质的判断;(3)公允价值的可靠计量;(4)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会计处理。

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认定(一)本准则第二条对非货币性资产及其交换行为作了规定。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交易双方通过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交换,以满足各自生产经营的需要,同时减少货币性资产的流入和流出。

例如,某企业需要另一个企业拥有的设备,另一个企业需要上述企业生产的产品,双方在货币性资金短缺的情况下,可能会出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交易行为。

(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一般只涉及少量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认定涉及少量货币性资产的交换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通常以补价占整个资产交换金额的比例低于25%作为参考。

支付的货币性资产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或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支付的货币性资产之和)的比例、或者收到的货币性资产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或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和收到的非货币性资产之和)的比例低于25%的,视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适用本准则;高于25%(含25%)的,视为以货币性资产取得非货币性资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4 号——收入》等相关准则。

二、商业实质的判断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当具有商业实质,判断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应当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根据换入资产的性质和换入企业经营活动的特征等因素,换入资产与换入企业其他现有资产相结合能够产生更大的作用,使换入企业受该换入资产影响产生的现金流量与换出资产明显不同,表明该两项资产的交换具有商业实质。

根据本准则第二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视为具有商业实质:(一)换入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在风险、时间和金额方面与换出资产显著不同。

1.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金额相同,时间不同。

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产生的未来现金流量总额相同,获得这些现金流量的风险相同,但现金流量流入企业的时间不同。

浅析《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_0

浅析《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_0

浅析《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本次企业会计准则的修订,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变动较大,特别是换入资产入账价值的确定,在新准则第三条中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一)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二)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六条规定:“未同时满足本准则第三条规定条件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

第七条规定:“企业在按照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成本的情况下,发生补价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一)支付补价的,换入资产成本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加支付的补价、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二)收到补价的,换入资产成本加收到的补价之和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加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第八条:“企业在按照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成本的情况下,发生补价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一)支付补价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

(二)收到补价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去收到的补价并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

由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新的准则突出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公允价值计量和收到补价时,不再计算和确认因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已实现的有关收益和损失。

下面通过举例谈一下新旧准则的比较分析。

一、不涉及补价的条件下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举例1】A公司决定以账面价值为80000元、公允价值(计税价格)为100000元的甲产品,换入B公司账面价值为110000元,公允价值(计税价格)为100000元的乙产品。

A、B两公司增值税率均为17%,A、B公司收到后均作为原材料使用,A、B公司均为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简介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简介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简介作者:财政部会计司来源:《财会通讯》2007年第10期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概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交易双方通过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有时也涉及少量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认定涉及少量货币性资产的交换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通常以补价占整个资产交换金额的比例低于25%作为参考。

支付的货币性资产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或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支付的货币性资产之和)的比例,或者收到的货币性资产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或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和收到的货币性资产之和)的比例低于25%的,视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适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高于25%(含25%)的,视为以货币性资产取得非货币性资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等其他相关准则。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共三章十条,规范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着重解决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资产的成本确定和相关损益的确认问题。

二、换入资产成本的计量基础(一)公允价值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一是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二是换人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均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确定换人资产成本的基础,但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的除外。

首先是商业实质的判断。

企业应当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要求判断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

根据换入资产的性质和换入企业经营活动的特征等,换入资产与换入企业其他现有资产相结合能够产生更大的效用,从而导致换入企业受该换人资产影响产生的现金流量与换出资产明显不同,表明该项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规定,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其一,换人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在风险、时间和金额方面与换出资产显著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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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修订)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交易双方主要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

该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货币性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货币资金和收取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资金的权利。

非货币性资产,是指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如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

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所有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但下列各项除外:
(一)企业以存货换取客户的非货币性资产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二)企业合并中涉及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

(三)企业债务重组中涉及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四)交换的资产包括属于非货币性资产的金融资产的,金融资产的确认、终止确认和计量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

第二章确认和计量
第四条企业应当分别按照下列原则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的换入资产进行确认,对换出资产终止确认:
(一)对于换入资产,企业应当在换入资产符合资产定义并满足资产确认条件时予以确认;
(二)对于换出资产,企业应当在换出资产满足资产终止确认条件时终止确认。

第五条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以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处理,除非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
(一)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
(二)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六条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
(一)换入资产与换出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在风险、时间分
布和金额方面显著不同。

(二)换入资产与换出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不同,且其差额与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相比是重大的。

第七条在确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时,企业应当关注交易各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

关联方关系的存在可能导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

第八条满足本准则第五条规定条件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对于换入资产,企业应当以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对于换出资产,企业应当在终止确认时,将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涉及补价、同时换入或换出多项资产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支付补价的,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支付的补价,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收到补价的,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加上收到的补价,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二)对于同时换入的多项资产,应当按照各项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分别作为各项换入资产的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对于同时换出的多项资产,应当按照各项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的相对比例,将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总额分摊至各项换出资产,分摊至各项换出资产的金额与各项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
额,分别在各项换出资产终止确认时计入当期损益。

第九条未满足本准则第五条规定条件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对于换入资产,企业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对于换出资产,终止确认时不确认损益。

涉及补价、同时换入或换出多项资产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支付补价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

收到补价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去收到的补价并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

(二)对于同时换入的多项资产,应当按照各项换入资产的原账面价值或公允价值的相对比例、或其他合理的比例,将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总额分摊至各项换入资产,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分别作为各项换入资产的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对于同时换出的多项资产,各项换出资产终止确认时均不确认损益。

第三章披露
第十条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的原因。

(二)换入资产、换出资产的类别。

(三)换入资产成本的确定方式。

(四)换入资产、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以及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

(五)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确认的损益。

第四章衔接规定
第十一条在本准则施行日之前已经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进行追溯调整。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准则自20××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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