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同审核的注意事项
政府采购合同的审核注意事项

政府采购合同的审核注意事项
以下是 9 条关于政府采购合同审核注意事项:
1. 合同条款得仔细看呀!就好比你去买东西,不得看清价格、质量啥的呀。
比如审核付款方式,这可关乎咱的钱包呀,万一不合理咋办?
2. 对方的资质能不重要吗?这就像找合作伙伴,不靠谱的咱能要嘛!像曾经有个供应商资质不全,最后出问题了不就麻烦大了。
3. 货物或服务的标准得明确到不能再明确呀!不然到时候拿到手的不是想要的咋办?比如说要一批高质量的桌椅,那质量标准就得写得明明白白的。
4. 期限时间可得掐准咯!这和赶火车一样,错过了可就麻烦啦!比如交货时间必须清清楚楚,不然耽误事儿呀。
5. 违约责任可千万不能马虎呀!想想如果对方违约了,咱没个保障不就傻眼了?之前就有因为违约责任不明确导致纠纷的例子呢。
6. 争议解决方式要选好呀!这就像走哪条路一样,得选对呀!难道不是吗?比如是仲裁还是诉讼,选错了多闹心。
7. 变更和终止条款可别忽略啦!好比计划赶不上变化,万一有变动咋整?记得有次合同变更没搞清楚,最后弄出一堆麻烦事。
8. 保修和售后服务得重视呀!就像买个电子产品还得有售后保障呢。
要是设备出问题没售后,那不就悲催了?
9. 合同整体的合法性不可置疑呀!这可是根基呀!就像盖房子根基不稳能行嘛!一旦有不合法的地方,后面全是问题呀!
我觉得政府采购合同审核真的特别重要,每一个细节都不能马虎,一定要严格把关,这样才能保障各方的权益呀!。
家政服务合同审核要点及注意事项

家政服务合同审核要点及注意事项以下是 7 条关于家政服务合同审核要点及注意事项:1. “服务内容可得看仔细喽!你想想,要是合同里没写清楚能做哪些家务,像打扫卫生包括不包括擦窗户之类的,那到时候不就扯皮啦!就好比你去餐馆吃饭,点了个套餐,但不知道具体有哪些菜一样,能不闹心嘛!所以一定要看清服务内容的详细规定呀!”2. “服务时间也很重要呀!咱不能稀里糊涂的嘛。
比如说,合同写着每天来几个小时,可没具体说啥时候来,那是不是有可能早上很早来打扰你休息呀!这就好比你约朋友出去玩,不说清楚几点,那朋友突然大早上找你,你能乐意不?所以服务时间得明确好!”3. “收费标准可得弄明白哟!别到时候交了钱又冒出一堆杂七杂八的费用,你说冤不冤!这就跟你买东西一样,标价是一百,结果结账的时候说还有什么包装费、运费,你会不会生气呀!所以收费得明明白白的呀!”4. “服务质量要求也不能马虎呀!总不能随随便便做一下就完事了吧。
要是说好了要把地板擦得亮晶晶的,结果还是灰蒙蒙的,那能行吗?这不就像你买了个新手机,结果屏幕有划痕一样让人不爽呀!所以质量要求得在合同里讲清楚!”5. “违约责任一定要清楚呀!万一家政人员出了啥问题,没有明确责任可咋办!就好比开车不遵守交通规则,总得有个处罚一样吧!不然不就乱套啦!所以违约责任得白纸黑字写上!”6. “保险问题也得考虑呀!要是干活的时候不小心打碎了贵重物品,这得谁赔呢?如果合同里没有这方面的保障,那可就麻烦了哟!就像你出门没带伞,突然下雨了你咋办呀!所以保险这点要注意啦!”7.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都得搞清楚哇!咱不能只让人家干活,自己啥也不管不顾呀!也得给人家应有的尊重和保障嘛。
这不就像朋友相处一样,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呀!所以这些都要仔细看,一个都不能漏!”我的观点结论就是:家政服务合同审核可不能马虎,每一个要点和注意事项都得认真对待,只有这样才能保障自己的权益,避免日后出现不必要的麻烦!。
代销合同审核要点

审核代销合同时,以下是一些重要的要点和注意事项:
1. 合同主体:确认合同中涉及的双方或多方主体的身份资料和合法代表权,确保他们有权签署合同。
2. 商品/服务描述:仔细审查合同中对代销商品或服务的清晰和准确描述,包括数量、规格、质量标准和要求等。
3. 价格和付款条款:核对合同中的价格、费用、折扣和支付方式等细节,确保清楚明确并符合双方的商业约定。
4. 代销范围和地域限制:了解合同对代销商在某个地区或特定市场的独家代理权限制和限制,确保代销商能够履行其责任和义务。
5. 销售目标和义务:确认合同中对代销商的销售目标、义务和责任的规定,包括销售额、市场推广、售后服务和销售报告等方面。
6. 终止和解除合同:审查合同中的终止和解除条款,包括违约责任、期限和通知要求等,以及相关违约的后果和补偿。
7. 保密和知识产权:审查合同中关于保密信息、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的保护规定,确保双方权益得到适当保护。
8. 不可抗力和争议解决:了解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和争议解决方式,包括仲裁、法律管辖和争议解决机构等。
9. 法律合规性:确保合同的内容符合适用的法律和法规,包括违反竞争法、反垄断法等的条款。
10. 其他补充条款:细致审查合同中的其他条款,如通知方式、生效日期、修改和补充协议等。
建议在审核代销合同时,要与法律和商务团队密切合作,确保合同条款合法有效、符合双方意愿,并考虑到公司的商业风险和权益保护。
如有需要,请咨询专业法律顾问或律师进行法律意见和审核。
买卖合同审核的重点及注意事项

买卖合同审核的重点及注意事项买卖合同审核是交易双方在签订合同之前,对合同条款进行仔细审查和评估的过程。
以下是买卖合同审核的重点及注意事项:一、审核合同主体资格在签订合同之前,需要确保卖方具有签订合同的合法资格,包括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件是否齐全。
同时,要核实卖方的资质和信誉,以避免与不良商家签订合同。
二、明确商品或服务的描述在合同中,需要明确商品或服务的名称、规格、型号、质量标准、数量、价格等详细信息。
确保这些描述准确无误,以避免后期出现歧义或误解。
三、约定付款方式和时间在合同中,需要明确约定付款方式和时间,例如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等。
同时,要确保付款方式的合理性和可行性,以避免卖方在收款方面出现问题。
四、约定交货方式和时间在合同中,需要明确约定交货方式和时间,例如自提或送货上门等。
同时,要确保交货时间的合理性和可行性,以避免出现逾期交货或无法交货的情况。
五、约定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式在合同中,需要明确约定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式,例如违约金、仲裁或诉讼等。
这些条款是保障双方权益的重要内容,需要仔细审查和评估。
六、审查合同条款的完整性和合法性在审核合同时,需要仔细审查合同条款的完整性和合法性。
例如,要确保合同中包含双方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要确保合同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避免出现格式条款等不公平条款。
七、注意合同中的保密条款在某些交易中,涉及到商业机密或个人隐私等敏感信息。
在这种情况下,需要特别注意合同中的保密条款,以确保这些信息不会被泄露给第三方。
八、审查合同的执行能力在签订合同之前,需要评估合同的执行能力。
例如,要确保卖方有足够的库存和物流能力来履行合同;要确保买方有足够的支付能力和收货能力。
九、注意合同的管辖权问题在某些跨国交易中,需要注意合同的管辖权问题。
要确保合同中约定的管辖权合法有效,以避免出现法律纠纷时无法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
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签订和履行合同时,需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总承包合同审核的重点及注意事项

总承包合同审核的重点及注意事项
1. 一定要仔细看合同金额啊!比如说,你买个东西都得看清价格吧,这总承包合同的金额那可比买个东西重要多了呀!要是没看清楚,后面出了问题咋办呢!
2. 条款是否明确可不能马虎!就好比你要去个地方,路线得清晰吧,合同里的各项条款就得像清晰的路线一样,含糊不得呀!如果不明确,那不就像在迷雾中走路,容易栽跟头啊!
3. 双方的权利义务可得搞清楚啊!这就像是一场游戏,你得知道自己和对方分别能做什么、该做什么,不然怎么玩得转呢!不弄明白这个,到时候出了纠纷,想哭都没地哭去!
4. 违约责任的规定得重视啊!这就好像是给双方都上了一道保险,一旦出问题,有个依据来处理呀!如果忽视了,等真有麻烦了,那就傻眼啦!
5. 争议解决方式也很关键呀!好比两个人吵架得有个公正的评判方法吧,合同里的争议解决方式就是那个评判的规则呀!不选好,以后怎么解决矛盾呢!
6. 审查合同的时效性也别忽略啊!时间可是不等人的哟,过了这个村可没这个店啦!要是没及时审查,等过期了再后悔就来不及啦!
我觉得总承包合同审核真的太重要啦,每一个点都得认真对待,不能有丝毫马虎呀!。
合同审查的要点及其注意事项

合同审查的要点及其注意事项合同审查是指对合同进行全面、系统的审核、审查的过程。
合同审查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它涉及到合同的合法性、合同条款的合理性、合同实施的可行性等方面。
为了确保合同的合法有效性及避免风险,进行合同审查是非常必要的。
接下来,我们将分别从合同审查的要点与注意事项两方面进行说明。
1.合同的基本信息审查合同的基本信息是合同审查的第一步。
包括合同名称、签约双方、签订日期、签订地点、生效时间、合同期限、合同编号等基本信息是否齐全、正确、清晰。
2.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审查合同的合法性是合同审查的重要环节。
审查双方签订合同所涉及的法律规定和约定,以及信用和商业道德等方面的问题。
首先需要检查合同是否依法成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其次,需要审查合同条款是否明确、一致、合理、完善,是否违反法律规定或基本原则。
3.合同的约定内容审查合同内容是合同审查的重要环节。
审查合同条款是否明确、一致、合理、完善。
包括质量、数量、价格、付款条件、交货方式、保修、退换货、违约责任等内容是否明确、清晰、符合法律规定。
4.合同实施的可行性审查合同实施的可行性是合同审查的重要环节。
审查合同的执行是否可行,并确定其完成的条件和时间,以及各方义务和责任的明确性。
5.合同的风险控制审查合同的风险控制是合同审查的重要保障措施。
审查合同是否存在潜在风险,审查双方的履约能力、信用记录等方面,以及合同中的保障措施是否合理、有效。
1.审查合同的时间要充足合同审查需要时间,审查人员需要对合同逐条审查、分析、归纳、整理,以确保审查的全面、准确、详细。
因此,审查合同需要充足的时间。
2.审查人员要专业、细心、认真合同审查需要专业技能和高度的细心。
审查人员需要具备相关的法律、商务、财务等方面的知识,并且要有责任心和细心,仔细审核每个细节。
3.注意合同的书面形式和签字盖章合同需要有书面形式,并且需要双方签字、盖章等形式才能生效,否则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知识产权合同审核注意事项8篇

知识产权合同审核注意事项8篇篇1一、导言知识产权是当代社会重要的资产之一,涉及专利、商标、著作权等多个领域。
在知识产权交易中,合同是保障各方权益的关键。
本文旨在提供知识产权合同审核的注意事项,确保合同内容严谨、完整、美观且清晰。
二、合同审核的基本原则1. 遵守法律法规:合同内容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 尊重知识产权:确保合同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
3. 公平合理:合同条款应公平合理,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1. 合同主体的识别与审查(1)确认合同主体的身份,包括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审查主体的资质和信誉,确保其具备履行合同的资格和能力。
2. 知识产权的权属与保证(1)明确知识产权的权属,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等。
(2)确保出让方对知识产权拥有完整的权利,并承诺无任何形式的权利瑕疵。
3. 知识产权的使用与许可范围(1)明确知识产权的使用范围,包括地域、行业等限制。
(2)确定许可类型,如独占许可、排他许可或普通许可。
(3)约定许可期限及续展条件。
4. 保密条款与知识产权侵权责任(1)设定保密条款,要求合同主体对涉及的知识产权信息予以保密。
(2)明确知识产权侵权责任,包括侵权行为的认定、赔偿标准等。
5. 合同履行与争议解决方式(1)明确合同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2)约定争议解决方式,包括诉讼和仲裁等。
(3)约定违约金、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四、合同格式的完整性和美观性要求1. 合同格式要求清晰明了,遵循标准的合同结构,包括标题、正文、签署等部分。
2. 合同中的条款应有序排列,逻辑清晰,易于理解。
3. 合同语言应准确、规范,避免使用模糊或容易产生歧义的措辞。
4. 合同打印要求清晰,字体、字号统一,页面整洁。
五、审核流程与建议步骤1. 初步审查合同的整体结构和内容。
2. 对合同中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详细审查。
3. 对合同中的风险点进行评估和提示。
4. 与合同双方进行沟通,对合同条款进行修改和完善。
关于合同审核的注意事项

关于合同审核的注意事项图片来源:电影《黑道快餐店》(J'ai toujours rêvé d'être un gangster)关于合同审核的注意事项合同审核是律师的一项常规性的基本业务,但同时也是律师所面临的执业风险很大的一项业务。
无须避讳,客户要求律师提供合同审核服务,虽然有防范风险的考量,但也不排除会有让律师作为保险的意图,经由律师审核的合同发生争议,并不一定是增加律师收入的机会,也有可能是客户要求索赔的导火索。
因此,合同审核的谨慎程度多高都不为过。
合同审核工作具有较强的主观色彩,同一份合同,不同的律师所关注的内容会各有不同。
就个人体会而言,合同审核可能有以下事项需要注意:1、在开展合同审核工作之前,先向客户了解交易的背景情况。
没有调查研究,就没有发言权。
如果律师拿到了客户提供的合同文本就直接修改,很容易就会犯脱离实际的错误。
较为极端的例子是合同文本上没有注明客户是合同当事人中的哪一方,而律师想当然的就站在某一方的角度,甚至站在完全中立的角度去进行合同审核。
南辕北辙的事情是十分常见的,律师审核之后的合同文本如果与客户的需求不一致,审核工作本身是没有任何意义的,并且非常容易给客户造成律师工作不负责任的印象。
因此,律师在正式开展合同审核工作之前,应当先向客户了解基本的交易背景情况以及客户的需求。
深入的交流要远比冷冰冰的文件往来效果要好,有时一两分钟的电话就能解决问题,并不一定会带来工作量的大幅增加。
对此,在客户缺乏专业法务人员与律师对接时尤为重要。
受自身专业知识的限制,客户有时无法准确的用合同的语言对于自身认可的交易条件进行表述,如果律师在进行合同审核时预设客户对于法律有较高认知程度的前提,那么律师对合同所提出的审核意见必然局限于合同字面内容。
即使此类审核意见不能算是错,但至少是缺乏积极意义的。
诸如不可抗力、不弃权之类的条款,律师修改得再漂亮,也不能掩盖合同主要条款所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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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同审核的注意事项关于合同审核的注意事项合同审核是律师的一项常规性的基本业务,但同时也是律师所面临的执业风险很大的一项业务。
无须避讳,客户要求律师提供合同审核服务,虽然有防范风险的考量,但也不排除会有让律师作为保险的意图,经由律师审核的合同发生争议,并不一定是增加律师收入的机会,也有可能是客户要求索赔的导火索。
因此,合同审核的谨慎程度多高都不为过。
合同审核工作具有较强的主观色彩,同一份合同,不同的律师所关注的内容会各有不同。
就个人体会而言,合同审核可能有以下事项需要注意:1、在开展合同审核工作之前,先向客户了解交易的背景情况。
没有调查研究,就没有发言权。
如果律师拿到了客户提供的合同文本就直接修改,很容易就会犯脱离实际的错误。
较为极端的例子是合同文本上没有注明客户是合同当事人中的哪一方,而律师想当然的就站在某一方的角度,甚至站在完全中立的角度去进行合同审核。
南辕北辙的事情是十分常见的,律师审核之后的合同文本如果与客户的需求不一致,审核工作本身是没有任何意义的,并且非常容易给客户造成律师工作不负责任的印象。
因此,律师在正式开展合同审核工作之前,应当先向客户了解基本的交易背景情况以及客户的需求。
深入的交流要远比冷冰冰的文件往来效果要好,有时一两分钟的电话就能解决问题,并不一定会带来工作量的大幅增加。
对此,在客户缺乏专业法务人员与律师对接时尤为重要。
受自身专业知识的限制,客户有时无法准确的用合同的语言对于自身认可的交易条件进行表述,如果律师在进行合同审核时预设客户对于法律有较高认知程度的前提,那么律师对合同所提出的审核意见必然局限于合同字面内容。
即使此类审核意见不能算是错,但至少是缺乏积极意义的。
诸如不可抗力、不弃权之类的条款,律师修改得再漂亮,也不能掩盖合同主要条款所存在的问题。
2、律师应当站在纠纷已经发生的视角去考虑如何对合同内容进行调整。
律师应当有点儿妄想症,在进行合同审核时应当预先设想可能会发生的各种纠纷,宁可自身的考虑最终被证明是杞人忧天,也不应放过任何一个潜在的漏洞。
其实合同中的每一个条款,都可能成为诉讼或仲裁纠纷案件中的一个焦点问题,有时合同中一个很小的疏漏,却会直接影响案件的结果,长期从事诉讼业务的律师对此应当深有体会。
在纠纷案件发生后再去想办法应对和补救,是十分被动的做法,较为主动的做法还是在合同审核时进行事先安排和防范,以实现趋利避害。
概括而言,在合同类纠纷案件发生之后,导致客户面临不利局面的原因主要还是事实和法律两个层面缺乏依据。
从事实的层面而言,很常见的一种不利情况是证据欠缺。
例如合同约定现金方式支付而在纠纷发生后无法证明已经付款。
又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发包方进行变更要向承包方发出书面指令,而在纠纷发生后承包方难以证明工程量的增加是发包方的原因。
从法律的层面而言,不利情况主要是合同中所体现的意思自治和法律规定之间的冲突。
例如合同中约定违约损害赔偿仅包括直接损失而不包括预期利益,客户可能就难以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对预期利益进行主张。
又如合同中约定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而实际上该合同属于经行政主管机关审批后才生效的情形,结果行政主管机关未审批通过,合同就有可能变成废纸一张。
再如合同中对于争议解决既约定诉讼又约定仲裁,或者关于管辖法院的约定超出《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范围,或者关于仲裁机构的约定不明确,都可能会导致当事人之间的管辖约定无效,而不得不去被告所在地法院进行可能存在地方保护的诉讼。
与之相对应的,律师在进行合同审核工作时,应当提前对于合同履行的证据留存工作进行安排,并关注当事人的约定与法律规定之间的协调问题。
面对客户提供的合同文本,律师应当在头脑中模拟相关合同条款在争议发生之后的影响和效果,如果合同条款在争议发生之后足以发挥效用,对当事人利益提供适当的保障,或者至少不对当事人致害,那么该条款才可以考虑过关,否则律师应当根据自己模拟争议的不利结果而对合同条款提出相应的补充或修改意见。
3、对合同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及相关规定进行系统性理解。
律师进行合同审核工作的基础是对于法律关系的理解以及对相关规定的掌握。
对此,律师的实务经验很重要,但是并非所有领域都是律师所熟知的,即使是律师所熟知的领域,律师也并不一定没有专业上的盲点。
因此在进行合同审核工作之时,有必要对于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系统性的温习。
这与处理诉讼案件时的法律研究有本质上的区别,在诉讼案件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是局部性的,律师对于已经出现的问题进行专项研究即可,但是合同审核之时争议都是潜在的,谁都不能预先精确的判断纠纷到底会在何处发生,因此需要对法律关系进行通盘的审视。
这就好比踩了地雷只需要考虑救人的问题,但在雷区行走则需要事先小心翼翼的排雷。
审核合同时所需要参考的规定,主要是《合同法》总则以及分则所对应的合同关系章节,或者专项的法律规定如《物权法》、《担保法》、《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劳动合同法》、《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公司法》、《票据法》、《海商法》、《保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等,但有时更有用的则可能是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某类纠纷案件所制定的专项司法解释甚至公开的判例(此部分涉及的实务性较强,但容易被长期从事非诉业务的律师所忽略),如果合同涉及到行政监管和审批等事宜,则还需要关注相关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对于合同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既要关注共性,又要关注特性。
但共性有时是容易被忽略掉的,有时某些专项规定更多的是关注法律关系的特性,但并不一定会对所有问题都面面俱到。
《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五条规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对债权转让、股权转让等权利转让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权利转让或者其他有偿合同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首先引用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再引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由此可以看出,律师所审核的合同,最基本的共性就是有偿,因此应当对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予以特别关注,另外,对于其他规定中的“参照”内容也应当类似处理。
关于法律关系的特性规定,往往会对合同的性质以及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产生根本性的影响,律师应当对此有较为清楚的认识。
例如,在某些分销协议中,客户会基于对方当事人“独家总代理”的身份,但是如果按照委托代理来处理,则可能意味着对方当事人只是代理人,其行为的法律后果将有可能直接由客户承担,在此种情况下律师就应当提示客户是否将“独家总代理”调整为“独家总经销”,将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明确为买卖合同关系,以根据合同的相对性阻断第三方越过其合同相对方而直接向客户主张权利的可能。
又例如,对于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的条件下,将会被认定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房屋买卖合同、借款合同或者房屋租赁合同。
在此种情况下,律师也应当向当事人作出提示,并向当事人分析不同的合同关系可能带来的不同后果。
除了要考虑不同法律关系之间的共性和特性问题以外,律师在合同审核时还需要考虑相关合同条款所对应的法律规定是任意性规定还是强制性规定,强制性规定中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还是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相关法律后果会各有不同。
如果合同条款所对应的法律规定是任意性规定,那么当事人意思自治优先,除了约定本身可能造成的利益失衡以外,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不会受到法律规定的干扰。
如果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那么合同条款如果与之相悖,则会直接影响合同部分条款甚至整个合同的效力,对客户的影响将是颠覆性的。
如果是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在合同条款与之不符的情况下,虽然不影响合同条款的有效性,但是客户却有可能要在合同关系之外受到行政主管机关的处罚。
关于合同审核与法律规定之间的关系,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律师要关注合同中所援引的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性。
在合同文首部分经常会注明“根据某某法律法规,双方特订立合同如下……”一类的表述,然而相关法律法规已经失效或者废止的情况是十分常见的,最典型的例子就是《经济合同法》的阴魂不散。
虽然这个问题并不一定会对客户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性影响,但是却也非常体现律师的专业水准和细心程度。
除了法律规定以外,合同所援引文件的有效性问题,还涉及到国家工商总局等部委出台的合同示范文本,以及关系到质量问题的各种国家、地方和行业标准。
如果律师发现客户所使用或援引的内容与当前最新的规范性文件不符,应当向客户予以提示。
4、合同条款是否予以调整,在保证客户利益的前提下,取决于其后果是引发争议还是消除争议。
客户签订合同要考虑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律师对合同进行审核也应当服从该目的。
但是律师审视合同的角度与客户自身是有不同的。
客户对于合同条款的拟定或修改,是与合同相对方进行利益博弈的过程,此时所涉及的合同条款即为通常所说的商务条款,而律师的合同审核工作则是维护客户的利益不丧失,为客户防范相应的法律风险,此时所涉及的合同条款即为法律条款。
商务条款和法律条款并无明确的划分界限,只不过是客户和律师审视的角度不同而已。
对于律师而言,法律条款的审核有时不可避免的会对商务方面的内容进行触动。
对此,律师应当采取谨慎的态度,应当在维护客户利益与促成客户交易之间寻求一种平衡。
除非客户与合同相对方之间做出的交易安排对客户存在重大不利影响,否则律师在审核合同时不应对交易安排提出重大调整的强烈建议,或者在一些重要程度较低或者对客户影响不大的法律条款上做过多纠缠,从而增加无意义的谈判负担和合同双方之间的争议分歧。
例如客户已经与合同相对方约定先付款后发货,而对方也是资信状况很好的大公司,律师就没必要以先付款存在风险为由对此进行否定,如果实在不放心,可以向客户作出提示,由客户自行判断。
又如客户作为委托开发合同的受托人,而合同中又没有明确约定开发成果的归属,在此种情况下律师就可以考虑对此不作补充,因为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技术成果归属于实际研发人,律师要是作了补充,反而容易引发客户与对方之间的就技术成果归属问题的争夺。
客户找律师审核合同,是为自己找个帮手,而不是找个婆婆。
订立合同是对交易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勘界活动,对于客户而言,这方面占了优势,那方面就要做出妥协,便宜占尽是不现实的。
律师审核合同也是一样,合同条款应当保证基本的公平,即使客户在签约双方之间居于强势地位,律师也应当提示客户切勿盛气凌人。
极端不公平的条款一般情况下是难以被法院或仲裁庭支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