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年律师培养工作的指导意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关于扶持青年律师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关于扶持青年律师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18.11.07•【文号】律发通〔2018〕51号•【施行日期】2018.11.07•【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关于印发《关于扶持青年律师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律发通〔2018〕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律师协会:《关于扶持青年律师发展的指导意见》已经第九届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2018年11月7日关于扶持青年律师发展的指导意见青年律师是律师队伍的未来。
扶持青年律师成长发展关系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也关系律师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近年来,我国青年律师队伍数量快速增长,但青年律师培养和发展工作还存在着关心重视不够、教育培训不足,激励保障不到位等问题,青年律师政治素质、业务能力还需要提高,生存和发展面临不少困难,缺乏有效保障。
为进一步加强对青年律师的教育培养工作,扶持青年律师健康成长,促进律师事业均衡发展,制定如下意见。
本意见所指青年律师,是指执业年限不满3年且年龄在40周岁(含40周岁)以内的专职律师。
对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可参照本意见实施。
一、加强对青年律师的政治引领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要健全完善青年律师教育培养工作机制,采取集中培训等方式,加强青年律师思想政治教育,教育引导青年律师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守“忠诚、为民、法治、正义、诚信、敬业”的律师职业道德,切实增强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律师行业各级党组织要关心青年律师政治进步,积极培养和发展青年律师入党积极分子,有计划地吸收优秀青年律师加入党组织,为基层党组织注入生机和活力。
律师行业各级党组织、律师协会要以党建带团建,建立兴趣小组、业务沙龙、工作微信群等,密切与青年律师的联系,及时掌握思想动态,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增强青年律师队伍凝聚力、向心力。
司法部关于加强律师培训工作的意见

司法部关于加强律师培训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07.09.05•【文号】司发[2007]11号•【施行日期】2007.09.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司法部关于加强律师培训工作的意见(2007年9月5日司发[2007]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为进一步加强律师培训工作,培养和造就高素质律师队伍,促进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律师培训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改革开放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我国律师事业迅速发展,律师工作在依法促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在推进律师事业发展中,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重视加强律师培训工作,不断推进培训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促进了律师队伍素质的进一步提高。
但是律师培训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律师培训内容的计划性、系统性不够,培训的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律师培训工作管理意识需要加强等。
这些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切实采取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我国已经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发展阶段,新的形势对律师培训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加强律师培训工作,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提高律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服务能力,保障和促进律师事业健康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的迫切需要。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要从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出发,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出发,从新形势下实现我国律师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的全局出发,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律师培训工作,确保我国律师事业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
二、加强律师培训工作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一)加强律师培训工作的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紧紧围绕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全面加强律师的思想政治、执业能力和职业道德培训工作,切实加强律师培训工作的管理,不断提高律师队伍整体素质,努力培养和造就一支坚持信念、精通法律、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律师队伍,为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思想政治保证、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协会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协会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16.11.29•【文号】•【施行日期】2016.11.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协会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协会建设的意见》已经司法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司法部2016年11月29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协会建设的意见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律师协会职能作用,促进律师事业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律师协会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律师协会建设的重要性律师协会是法定的律师行业自律性组织,是承担特殊职能的行业协会,发挥着党和政府联系广大律师的桥梁纽带作用。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发挥律师协会自律作用,为加强律师协会建设指明了方向。
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律师协会建设,是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是深化律师制度改革、推进律师队伍建设和律师工作发展的重要举措。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律师协会和各地律师协会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进国家法治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但是,与新形势新要求相比,当前律师协会建设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律师协会组织机构还不够健全,行业规范和惩戒规则还不够完善,自律管理能力需要进一步提升,职能作用有待进一步发挥。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和各律师协会一定要从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律师协会建设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律师协会工作,促进律师工作改革发展。
二、进一步加强律师协会建设的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对律师工作的重要指示,坚持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进一步加强律师协会思想政治建设、组织建设、制度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党的建设,充分发挥律师协会职能作用,团结和带领广大律师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建设的意见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14.05.23•【文号】司发〔2014〕8号•【施行日期】2014.05.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建设的意见司发〔201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提高律师职业道德水平,保障律师事业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职业道德建设是律师队伍建设的重大问题,关系到律师工作的质量和生命。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各地律师协会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增强抓好律师队伍建设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
(一)进一步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建设,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重要措施。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律师工作和律师队伍建设。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做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建设。
我国律师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律师必须切实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到讲道德、重品行、守规则。
只有进一步加强职业道德建设,才能促使律师以良好的职业素养服务国家、社会和人民,充分发挥律师工作的职能作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二)进一步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建设,是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的必然要求。
推进平安中国建设、法治中国建设,是党中央着眼于实现“两个一百年”的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出的重要战略任务。
其中,律师工作肩负着重要责任。
要胜任地履行这一职责,必须以良好的职业道德为基本保证,切实承担起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三大职责,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执业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执业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03.05.30•【文号】•【施行日期】2003.05.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执业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提出的“拓展和规范法律服务”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律师执业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掌握申领律师执业证书的条件各地对取得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律师执业的,要根据《律师法》和部颁规章,严格审查把关。
注意审查申请人参加实习、培训,完成律师事务所指派的业务辅助工作情况,及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
审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收集公安、教育、人事等有关主管部门的政策与信息,利用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查询系统等信息资源,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和协助,努力创造条件,实行律师执业申请的电子化审查,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
二、加强对律师调动和异地执业的管理要坚持保障人才合理流动和促进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相对稳定的原则,制定合理的律师调动和异地执业管理规定,加强对调动律师的执业情况和职业操守的审查,简化办事程序,加快文件流转。
同时,通过实行律师事务所聘用合同必备条款等制度,指导、督促律师事务所与律师订立公平、完备的劳动合同,依照合同条款妥善解决律师事务所与律师之间的劳动争议。
三、建立健全律师执业档案管理制度律师执业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以下材料:(1)《律师执业登记表》及其他申请材料;(2)参加年检注册和律师培训情况;(3)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况;(4)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情况等。
律师调动时要及时调转执业档案,并做到材料完整。
四、加强对律师执业证书收回和吊销的动态化管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律师法》、《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及时收回律师执业证书:(1)专职律师调出律师事务所,担任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2)兼职律师调出法学院校(系)、法学研究单位,或担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3)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不在原试点单位从事法律事务的;(4)律师暂缓注册的;(5)从事经营性活动或在各类企业担任管理类职务的;(6)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7)受到停止执业处罚的;(8)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9)提交虚假材料或故意隐瞒违法行为,骗取律师执业证书的。
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惩戒工作的通知

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进⼀步加强律师惩戒⼯作的通知各省、⾃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律师协会,新疆⽣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律师协会:近年来,我国律师事业快速发展,⼴⼤律师认真履⾏社会主义法治⼯作者职责使命,充分发挥职能作⽤,为全⾯依法治国、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但是极个别律师执业不诚信、不规范,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问题时有发⽣,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严重损害了律师⾏业形象。
因此,有必要在加强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的同时,严格规范律师执业⾏为。
为进⼀步加强律师惩戒⼯作,促进律师事业顺利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律师协会切实履⾏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实施惩戒的职责。
对律师违法违规⾏为原则上先由律师协会作出⾏业惩戒,再由司法⾏政机关依法依规给予相应⾏政处罚。
各律师协会要切实加强⾏业⾃律管理,加⼤律师⾏业监督⼒度,主动调查处理通过⽹络等渠道发现的律师违规执业线索,及时受理查处对律师违规执业的投诉,严格依据⾏业规范开展惩戒⼯作。
各级司法⾏政机关要监督指导律师协会对律师违规⾏为实施⾏业惩戒,督促各律师协会切实履⾏好惩戒职责。
⼆、完善司法⾏政机关和律师协会惩戒⼯作衔接机制。
律师协会对律师作出⾏业惩戒的,应当⾃⾏业惩戒⽣效之⽇起5个⼯作⽇内向司法⾏政机关报告。
律师协会认为律师违规执业⾏为依法应当给予⾏政处罚的,应当书⾯建议司法⾏政机关作出相应⾏政处罚,并移交相关证据材料。
司法⾏政机关收到律师协会意见建议后,应当及时⽴案调查,⼀般于60⽇内作出⾏政处罚,原则上最长不得超过3个⽉。
经司法⾏政机关调查核实,认为依法不能作出⾏政处罚或者不能作出相应⾏政处罚的,应报上⼀级司法⾏政机关审核。
上⼀级司法⾏政机关应当对司法⾏政机关、律师协会处理意见和相关证据材料进⾏审查,于30⽇内提出处理意见。
三、完善直接依据法院⽣效判决裁定作出处罚的措施。
法院⽣效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已经过严格的举证、质证等诉讼程序,司法⾏政机关、律师协会可以直接根据法院⽣效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作出处罚、⾏业惩戒决定。
青年律师委员会工作计划(精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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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的意见

司法部、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国家信访局•【公布日期】2004.10.09•【文号】司发通[2004]151号•【施行日期】2004.10.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访正文司法部、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的意见(2004年10月9日司发通[2004]1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信访局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信访局:为落实中央关于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的工作部署,进一步适应新形势下信访工作尤其是涉法信访工作的需要,充分发挥律师在信访工作中的积极作用,保障信访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的重要意义(一)律师参与信访接待工作,有利于正确引导信访群众依法反映问题,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直接为群众释疑解惑,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促进司法和执法部门依法处理信访问题,提高信访法制化水平和工作效率;有利于增强律师的群众意识、服务意识和大局意识,提高律师职业道德水平,树立律师良好形象,提升律师社会地位。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政府信访部门,要从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大局意识,扎扎实实地推动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明确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二)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律师法》、《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充分发挥律师在信访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对信访工作中涉法问题提供法律咨询,畅通信访渠道,引导信访群众依法解决矛盾和纠纷,进一步密切党群、政群关系,维护信访群众合法权益,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三)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坚持化解纠纷,防止矛盾激化,维护稳定的原则;坚持依法维护信访群众合法权益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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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年律师培养工作
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律师综合规定与机构
【发文字号】淄司[2013]3号
【发布部门】淄博市司法局
【发布日期】2013.05.15
【实施日期】2013.05.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淄博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年律师培养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淄司〔2013〕3号2013年5月15日)
各区县司法局,各律师事务所:
培养造就一支政治坚定、法律精通、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青年律师队伍,是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和律师事务所的职责使命所在,为进一步加强青年律师的培养工作,促进律师事业健康和持续发展,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年律师培养工作的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制定贯彻落实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年律师培养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对青年律师的培养,促进律师队伍建设,推动全市律师行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经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青年律师培养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年律师培养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山东省司法厅〈关于贯彻中办发(2010)30号文件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的精神,以全面提高青年律师的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素养和服务能力为根本目标,优化青年律师的成长环境,拓宽青年律师的培养渠道,培养和造就一支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需求相适应的高素质青年律师人才队伍。
二、培养内容
青年律师,是指全市律师事务所中,年龄在35岁以下,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和首次取得律师执业证不满3年的专职律师。
青年律师培养的主要内容是:(一)思想政治教育。
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理想信念教育,教育广大青年律师牢固树立并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职责使命,把执业活动与国家的发展、民族的命运和人民幸福紧密结合在一起,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二)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