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定额建筑面积计算规格
天津08定额说明及计算规则(土建)

土建工程总说明一、天津市建筑工程预算基价DBD29-101-2008(以下简称“本基价”)是根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规定要求,以《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土建工程)、《天津市建筑工程预算基价》(2004年)为基础,结合本市实际编制的。
二、本基价是编制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编审工程量清单和确定招标控制价的依据;是编制概算定额、估算指标的基础;是计算投标报价的参考;是核定投标报价与成本价对比的基础。
三、本基价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工业与民用的新建与扩建工程。
四、本基价是按照现行的施工及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安全及技术操作规程制定的,是在合理工期内、正常条件下、采用常规的施工方法和施工工艺以及合理的施工组织和机械配置,完成单位合格产品所需要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及相应管理费用的消耗量标准,它反映了本市社会平均消耗量水平。
五、本基价中的工作内容仅说明了主要施工工序,次要工序虽未说明但基价中已考虑。
六、本基价中各子目的预算基价由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和企业管理费(以下简称“管理费”)组成。
七、本基价中人工费的说明和规定:1.本基价的人工消耗量是以现行《全国建筑安装工程统一劳动定额》和《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土建工程)为基础,并结合本市实际编制的,已考虑了各项目施工操作的基本用工、辅助用工、材料超运距用工及人工幅度差。
2.人工效率按八小时工作制计算。
3.人工单价按工种技术含量不同分为三类:一类工每工日59.20元;二类工每工日47.20元;三类工每工日37.70元。
4.人工单价中包括基本工资、工资性质补贴、职工福利费、生产工人的辅助工资和劳动保护费等。
5.人工费中包含其他人工费,内容包括:(1)工程定位、复测、点交、清理中的人工费。
(2)生产工具用具使用费。
6.工日消耗量带有括号者表示该工日不作为计算垂直运输的基数。
八、本基价中材料费的说明和规定:1.材料费包括主要材料、零星材料费、其他材料费等。
最新天津市最新面积计算规范

最新天津市最新面积计算规范1. 前言为了统一和规范天津市面积计算的方法和标准,提高精确度和一致性,特制定此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天津市各类建设项目的面积计算。
2. 术语定义- 建筑面积(Building Area,简称BA):指建筑物外轮廓线一切外延点围成区域各面积之和。
- 建筑的占地面积(Building Plot Area,简称BPA):指建筑物与地面之间的面积,即建筑物在地面上投影的面积。
- 室内净面积(Net Interior Area,简称NIA):指建筑物内部经围护结构包围的各层之间皆有的室内使用面积。
- 所有权面积(Ownership Area,简称OA):指在一个建筑物内部归某一特定业主独有的面积总和。
- 公摊面积(Shared Area,简称SA):指建筑物内部用于公共设施、通道、楼梯、电梯间等共用而不归特定业主所有的面积。
3. 面积计算方法3.1 建筑面积计算方法建筑面积(BA)的计算按照下述方法进行:1. 采用最小外形法计算建筑物外轮廓线一切外延点围成的区域面积。
2. 对于复杂形状的建筑物,可采用CAD软件或其他专业软件进行辅助计算。
3.2 建筑的占地面积计算方法建筑的占地面积(BPA)的计算依据建筑物平面布置图,将建筑物的平面投影到水平面上,计算其所围成的区域面积。
3.3 室内净面积计算方法室内净面积(NIA)的计算采用如下的步骤:1. 计算各层的总建筑面积(BA)。
2. 去除每层的共用面积,得到每层的净面积。
3. 对于非正常形状的室内空间,可采用CAD软件或其他专业软件进行辅助计算。
3.4 所有权面积计算方法所有权面积(OA)的计算采用如下的步骤:1. 计算各层的室内净面积(NIA)。
2. 对于某一业主的所有权面积,将该楼层该业主的室内净面积相加。
3.5 公摊面积计算方法公摊面积(SA)的计算采用如下的步骤:1. 计算各层的总建筑面积(BA)和室内净面积(NIA)。
2. 公摊面积为总建筑面积减去室内净面积。
天津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定

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地产管理,适应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根据国家经委《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和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城镇区域的房产登记、交易、评估、抵押、仲裁的面积测量计算。
第二章房屋市及其附属建筑面积计算第一节计算建筑面积围第三条单层建筑物不论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
其建筑面积按建筑物外墙勒脚以上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单层建筑物设有部分楼层者,亦应计算建筑面积。
第四条多层建筑物面积,按各层建筑面积之和计算,其首层建筑面积按外墙勒脚以上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二层以上按外墙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第五条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其相应的出入口的建筑面积,按其上口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其保护墙)外围的水平面积计算。
第六条建于坡地的建筑物利用吊脚空间设置架空层和深基础地下架空层加以利用时,其层高超过2.2M,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第七条穿过建筑物的通道、建筑物的门厅、大厅,不论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层建筑面积计算、门厅、大厅设有回廊时,按其自然层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第八条电梯井、提物井、管道井、垃圾道等均按建筑物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第九条舞台灯光控制室,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乘以实际层数计算建筑面积。
第十条建筑物设备管道层,其层高超过2.2M时,应计算建筑面积。
第十一条有柱的雨棚、车棚、货棚、站台等,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独立柱的雨蓬、单排柱的车棚、货棚、站台等,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第十二条突出屋面的有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按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第十三条建筑物外有维护结构的门斗、眺望间、观望电梯间、阳台、挑廊、走廊等,按其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第十四条建筑物外有柱和顶盖走廊、檐廊、按柱外围水平计算建筑面积,无柱的走廊、檐廊,按其投影面积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天津市建筑工程预算定额计算规则(5--10章)

第五章厂库房大门、特种门、木结构工程说明一、本章包括厂库房大门,特种门,围墙铁丝门,铁窗栅,成品钢门、窗安装,门窗钉防寒条、木材面包镀锌薄钢板、门窗场外运费,屋架,屋面木基层,木构件等9节;共153条基价子目。
二、本章项目中凡综合刷油者,除已注明者外,均为底油一遍,调和漆二遍。
如设计做法与基价不同时,允许换算。
三、木种分类:一类木种:红木、杉木;二类木种:白松、杉松、杨柳木、椴木、樟子松、云杉;三类木种:榆木、柏木、樟木、苦栋木、梓木、黄菠萝、青松、水曲柳、黄花松、秋子松、马尾松、槐木、椿木、楠木、美国松;四类木种:柞木、檀木、色木、红木、荔木、柚木、麻栗木、桦木。
四、基价中的木料断面或厚度均以毛料为准,如设计要求刨光时,板、方材一面刨光加3mm;两面刨光加mm。
五、民用木门窗按装饰装修工程预算基价第四章门窗工程中的相应项目列项。
六、本章中凡包括玻璃安装的项目,基价中的玻璃品种及厚度如与设计要求不同时允许换算。
七、本章中钢骨架用量如与设计不同时,应按施工图调整,钢材损耗率为6%。
八、本章项目中木材种类均以一、二类木种为准,如采用三、四类木种时,分别乘以下列系数:木门窗制作的人工费、机械费和管理费均乘以1.3;木门窗安装的人工费和管理费均乘以1.16;其他项目的人工费、机械费和管理费均乘以1.35。
九、细木工程的木材烘干费(包括烘干损耗在内),已综合考虑在木料单价中。
十、冷藏门未包括五金零件,五金零件按实计算。
十一、凡采用成品门窗者,另加采购保管费列入基价,现场安装可套用相应项目中安装基价合计计算:门窗采购保管费=商品门窗基价×2.1%。
十二、凡由现场以外的加工厂制作的钢门窗,应另增加场外运输费,均按本章门窗场外运费基价执行。
十三、屋架项目适用于带气楼和不带气楼的方木屋架及钢木屋架。
十四、方木屋架的铁件,基价中已综合考虑。
木材系按下表所列断面计算的,如设计不同时,可按比例换算木材用量,基价的其他用量不变。
新版《天津市房屋面积测算技术规范》津国土房测〔〕号

2014新版《天津市房屋面积测算技术规范》(津国土房测〔2014〕142号)天津市房屋面积测算技术规范1总则为规范房屋面积测算工作,统一房屋面积测算标准,根据《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和《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2〕74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销售、权属登记、租赁等房屋的面积测算,不适用构筑物的面积测算。
2 术语幢:房屋面积测算和共用面积分摊的单元,包括不同结构和不同层次的房屋整体。
围护结构:将空间竖向分割成相对独立,不易通行的两个或多个部分的实体,如墙、柱、门、窗、栏杆等。
自然层: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
夹层:位于两自然层之间的楼层,一般指房屋内部空间的局部层次。
技术层:指用作水、电、暖通等设备安装的楼层。
门廊、门斗:房屋的出入口设置的起分隔、挡风、御寒作用的建筑过渡空间。
飘窗:为房间采光和美化造型而设置的突出外墙的窗。
3 一般规定房屋面积测算包括整幢房屋的建筑面积、共用建筑面积和成套房屋的建筑面积、使用面积等测算。
整幢房屋的建筑面积,是指整幢房屋外墙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之和,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层高2.20米以上(含2.20米,以下同)的永久性建筑。
房屋共用建筑面积,是指业主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成套房屋的建筑面积,是指套内建筑面积与分摊的共用建筑面积之和。
房屋使用面积,是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投影计算。
房屋面积测算以“幢”为单位。
1 独立的房屋为一幢。
2 多功能综合楼,其主楼、裙楼及仅与裙楼相连的地下部分为一幢。
3 仅以架空层相连接的若干房屋,各自为一幢。
架空层单独定幢。
4 地下相通、地上不相连,或地上以架空层、过道、通廊相连的若干房屋,按多幢对待,地下部分、架空层、地上其他部分各自定幢。
5 由裙房连接的有独立出入口的若干房屋,若裙房与毗邻连接的房屋由不相通的变形缝分开,各自定幢。
新天津市房屋面积测算技术规范(津国土房测〔〕号)

天津市房屋面积测算技术规范1总则1.0.1 为规范房屋面积测算工作,统一房屋面积测算标准,根据《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和《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2〕74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销售、权属登记、租赁等房屋的面积测算,不适用构筑物的面积测算。
2 术语2.0.1 幢:房屋面积测算和共用面积分摊的单元,包括不同结构和不同层次的房屋整体。
2.0.2 围护结构:将空间竖向分割成相对独立,不易通行的两个或多个部分的实体,如墙、柱、门、窗、栏杆等。
2.0.3 自然层: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
2.0.4 夹层:位于两自然层之间的楼层,一般指房屋内部空间的局部层次。
2.0.5 技术层:指用作水、电、暖通等设备安装的楼层。
2.0.6 避难层:是指高层建筑中,用作消防、避难的楼层。
2.0.7 层高: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斜面结构屋顶高度指由本层地面板上皮到斜屋面板上皮的垂直高度。
2.0.8 过街楼:是指跨越道路(含小区道路),连接道路两侧建筑物的房屋。
1页2.0.9 骑楼:是指建在道路(含小区道路)旁,底层用做道路通行的房屋。
走廊:建筑物的水平交通空间。
包括挑廊、檐廊、与房屋相连有上盖的室外通道等。
门廊、门斗:房屋的出入口设置的起分隔、挡风、御寒作用的建筑过渡空间。
飘窗:为房间采光和美化造型而设置的突出外墙的窗。
3 一般规定3.0.1 房屋面积测算包括整幢房屋的建筑面积、共用建筑面积和成套房屋的建筑面积、使用面积等测算。
3.0.2 整幢房屋的建筑面积,是指整幢房屋外墙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之和,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层高2.20米以上(含2.20米,以下同)的永久性建筑。
3.0.3 房屋共用建筑面积,是指业主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3.0.4 成套房屋的建筑面积,是指套内建筑面积与分摊的共用建筑面积之和。
天津定额说明及计算规则

土建工程总阐明一、天津市建筑工程预算基价DBD29-101-2023(如下简称“本基价”)是根据国标《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23规定规定,以《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土建工程)、《天津市建筑工程预算基价》(2023年)为基础,结合本市实际编制旳。
二、本基价是编制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编审工程量清单和确定招标控制价旳根据;是编制概算定额、估算指标旳基础;是计算投标报价旳参照;是核定投标报价与成本价对比旳基础。
三、本基价合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工业与民用旳新建与扩建工程。
四、本基价是按照现行旳施工及验收规范、质量评估原则、安全及技术操作规程制定旳,是在合理工期内、正常条件下、采用常规旳施工措施和施工工艺以及合理旳施工组织和机械配置,完毕单位合格产品所需要旳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及对应管理费用旳消耗量原则,它反应了本市社会平均消耗量水平。
五、本基价中旳工作内容仅阐明了重要施工工序,次要工序虽未阐明但基价中已考虑。
六、本基价中各子目旳预算基价由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和企业管理费(如下简称“管理费”)构成。
七、本基价中人工费旳阐明和规定:1.本基价旳人工消耗量是以现行《全国建筑安装工程统一劳动定额》和《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土建工程)为基础,并结合本市实际编制旳,已考虑了各项目施工操作旳基本用工、辅助用工、材料超运距用工及人工幅度差。
2.人工效率按八小时工作制计算。
3.人工单价按工种技术含量不一样分为三类:一类工每工日59.20元;二类工每工日47.20元;三类工每工日37.70元。
4.人工单价中包括基本工资、工资性质补助、职工福利费、生产工人旳辅助工资和劳动保护费等。
5.人工费中包括其他人工费,内容包括:(1)工程定位、复测、点交、清理中旳人工费。
(2)生产工具用品使用费。
6.工日消耗量带有括号者表达该工日不作为计算垂直运送旳基数。
八、本基价中材料费旳阐明和规定:1.材料费包括重要材料、零星材料费、其他材料费等。
天津市关于建筑面积计算规定

《天津市建筑飘窗、设备平台及阳台建筑面积规划计算规则》,并已于日前实施。
根据该规则,凡不符合标准的建筑飘窗和装饰性阳台将计入建筑面积。
据了解,国内及本市对于建筑飘窗及装饰性阳台的定义不甚明了。
根据新规,建筑飘窗是指为房间采光和美化造型而设置的突出外墙的窗。
根据最新标准,飘窗窗台面与室内地面的高差应大于或者等于0.3米,自外墙墙体外边线至飘窗外边线距离应小于或者等于0.6米,窗台面至飘窗顶板底高度应小于2.2米。
符合以上条件的,飘窗不计算建筑面积;不符合以上条件的,按超出外墙部分的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指标。
装饰性阳台是指设置在建筑外墙外,为美化建筑造型而与建筑内部空间及阳台不相连通,采用阳台形式的装饰性构件。
自外墙墙体外边线至装饰性阳台外边线距离应小于或者等于0.6米。
装饰性阳台符合以上条件的,不计算建筑面积;不符合以上条件的,按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指标。
凸阳台、半凸半凹阳台凸出部分,自外墙墙体外边线至阳台外边线距离应小于或者等于1.5米。
凹阳台、半凸半凹阳台凹进部分,自外墙墙体外边线至阳台外边线距离应小于或者等于2.1米。
凸阳台、凹阳台以及半凸半凹阳台符合以上条件的,按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指标;不符合以上条件超出规定部分的,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指标。
设备平台是指供空调室外机、热水机组等设备搁置、检修且与建筑内部空间及阳台不相连通的对外敞开的室外空间。
户式集中制冷、供热水的设备平台根据安装与使用要求确定,但面积应小于4平方米,分体制冷、供热水的设备平台面积每个应小于1平方米,个数不多于主要建筑空间个数。
符合以上条件的,设备平台不计算建筑面积;不符合以上条件超出规定部分的,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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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天津定额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一、单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层建筑物高度在
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高度不足2.20m 者应计算1/2面积。
2.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净高超过2.10m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净高在1.20m至2.10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净高不足1.20m的部位不应计算面积。
二、单层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者,局部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楼层,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
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三、多层建筑物首层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以上楼层应按其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四、多层建筑坡屋顶内和场馆看台下,当设计加以利用时净高超过
2.10m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净高在1.20m至2.10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当设计不利用或室内净高不足1.20m时不应计算面积。
五、地下室、半地下室(车间、商店、车站、车库、仓库等),包括相应的有永久性顶盖的出入口,应按其外墙上口(不包括采光井、外墙防潮层及其保护墙)外边线所围水平面积计算。
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六、坡地的建筑物吊脚架空层、深基础架空层,设计加以利用并有围护结构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 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
设计加以利用、无围护结构的建筑吊脚架空层,应按其利用部位水平面积的1/2计算;设计不利用的深基础架空层、坡地吊脚架空层、多层建筑坡屋顶内、场馆看台下的空间不应计算面积。
七、建筑物的门厅、大厅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
门厅、大厅内设有回廊时,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
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八、建筑物间有围护结构的架空走廊,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的1/2计算。
九、立体书库、立体仓库、立体车库,无结构层的应按一层计算,有结构层的应按其结构层面积分别计算。
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十、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十一、建筑物外有围护结构的落地橱窗、门斗、挑廊、走廊、檐廊,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
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的1/2计算。
十二、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场馆看台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十三、建筑物顶部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十四、设有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而超出底板外沿的建筑物,应按其底板面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层高在 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十五、建筑物内的室内楼梯间、电梯井、观光电梯井、提物井、管道井、通风排气竖井、垃圾道、附墙烟囱应按建筑物的自然层计算。
十六、雨篷结构的外边线至外墙结构外边线的宽度超过2.10m者,应按雨篷结构板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十七、有永久性顶盖的室外楼梯,应按建筑物自然层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十八、建筑物的阳台均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十九、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车棚、货棚、站台、加油站、收费站等,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二十、高低联跨的建筑物,应以高跨结构外边线为界分别计算建筑面积;其高低跨内部连通时,其变形缝应计算在低跨面积内。
二十一、以幕墙作为围护结构的建筑物,应按幕墙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
二十二、建筑物外墙外侧有保温隔热层的,应按保温隔热层外边线计
算建筑面积。
二十三、建筑物内的变形缝,应按其自然层合并在建筑物面积内计算。
二十四、下列项目不应计算面积:
1.建筑物通道(骑楼、过街楼的底层)。
2.建筑物内的设备管道夹层。
3.建筑物内分隔的单层房间,舞台及后台悬挂幕布、布景的天桥、挑台等。
4.屋顶水箱、花架、凉棚、露台、露天游泳池。
5.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安装箱和罐体的平台。
6.勒脚、附墙柱、垛、台阶、墙面抹灰、装饰面、镶贴块料面层、装饰性幕墙、空调室外机搁板(箱)、飘窗、构件、配件、宽度在2.10m 及以内的雨篷以及与建筑物内不相连通的装饰性阳台、挑廊。
7.无永久性顶盖的架空走廊、室外楼梯和用于检修、消防等的室外钢楼梯、爬梯。
8.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
9.独立烟囱、烟道、地沟、油(水)罐、气柜、水塔、贮油(水)池、贮仓、栈桥、地下人防通道、地铁隧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