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房屋面积测算技术规范》(津国土房测〔2014〕1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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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土地房屋测绘成果样式汇编》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土地房屋测绘成果样式汇编》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土地房屋测绘成果样式汇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05.31•【字号】津国土房测[2011]216号•【施行日期】2011.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测绘正文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土地房屋测绘成果样式汇编》的通知(津国土房测〔2011〕216号)各区、县国土分局,各区、县房管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相关测绘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土地、房屋测绘工作,统一测绘成果样式,更好的服务于城市发展和经济建设,现将根据《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规范》(GB/T18314-2001)、《城市测量规范》(CJJ8-99)、《土地勘测定界规程》(TD/T1008-2007)、《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等相关技术规范制定的《土地、房屋测绘成果样式汇编》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增强《土地、房屋测绘成果样式汇编》的可操作性,明确衔接事项如下:一、土地征转测绘中《土地分类面积表》及《勘测定界图》中土地权属、地类的确定,由测绘单位将确定的用地范围提供给用地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分局按照《关于在一张图工程系统中土地权属地类信息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国土房地权〔2010〕286号)要求,提供权属地类信息,测绘单位按照分局提供的权属、地类信息,在测绘成果成图中进行记载。

二、划拨项目的划拨宗地平面界限图中,土地供应前已取得《房地产权证》的,界限图中填写宗地编号,未取得《房地产权证》的,不需填写。

本文件下发前的有关文件,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二〇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房屋面积测绘规范

房屋面积测绘规范

房屋面积测绘规范篇一:房产测绘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建筑面积计算规则一般规定1.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按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米(含2.20 米,下同)以上的永久性建筑。

2.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系指各产权人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3.房屋使用面积系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面积计算。

4.房屋层数是指房屋的自然层数,一般按室内地坪±0.00m以上计算。

假层、附层(夹层)、插层、阁楼(暗楼)、装饰性塔楼,以及突出屋面的楼梯间、水箱间不计层数。

5.房屋所在层次是指本权属单元的房屋在该幢楼房中的第几层。

地下层次以负数表示。

6.房屋结构(如墙、柱)占用的面积,包括地下室所占用的面积,但不包括天井、墙外阳台、客观存在外[1]楼梯等占用的面积。

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1.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

单层房屋内如带有部分楼层者,符合规则一般规定的亦应计算建筑面积。

2.多层和高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

3.房屋内的技术层(管道层、附层、夹层等)层高在2.20 米以上的按其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4.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厅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

门厅、大厅内的回廊部分,层高在2.20 米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5.楼梯、楼梯间、电梯(观光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房屋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6.属永久性结构有上盖的室外楼梯,按各楼层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7.房屋屋面上属永久性建筑,层高在2.20 米以上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按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8.原始设计斜面结构屋顶下加以利用的空间,高度在2.20 米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9.挑楼、全封闭的阳台接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0.与房屋相连的有柱走廊、两房屋间有上盖和柱的走廊,均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天津市房屋面积测算技术规范》补充规定

天津市房屋面积测算技术规范》补充规定

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屋面积测算技术规范》补充规定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维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房屋面积测算工作,统一房屋面积测算的依据,结合《房产测量规范》(GB/T 17986-2000)、《天津市房屋面积测算技术规范》、相关技术文件和实际情况,经研究,对《天津市房屋面积测算技术规范》进行补充。

一、房屋建筑面积测算(一)《天津市房屋面积测算技术规范》(以下简称《规范》)3.0.6.4条规定“地下相通、地上不相连,或以过道、通廊相连的若干房屋,各自为一幢。

”通常情况下,不论是通过开门还是走廊方式连通或以共用墙相连,地下相通部分指定为一幢。

(二)《规范》4.1.12 条规定“门斗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凹进建筑物主体的入口视为门斗,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所述凹进建筑物主体的入口指全部凹进建筑物主体且前方无任何柱、墙等围护结构,其上盖应为建筑物主体结构且不超过两层层高,则凹进部分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三)《规范》4.2.3 条规定“未封闭阳台,上盖水平投影范围大于等于未封闭阳台外围,按阳台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二层阳台下方,与一层室内相通有围护结构不封闭的部分,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所述二层阳台下方中“与室内相通”指“与成套房屋套内相通”。

“一层有围护结构”指围护结构必须满足不封闭阳台的条件(即三面由坎墙、栏杆完全包围)。

露台下方或平台下方参照二层阳台下方的规定执行(四)《规范》4.3.2条规定“突出房屋墙面的构件、配件、装饰柱、装饰性的玻璃幕墙、飘窗、垛、勒脚、台阶、无柱雨篷、烟道、壁炉等不计算建筑面积。

”对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图纸中,明确为飘窗用途的房屋部位,不计算建筑面积。

对于未明确为飘窗用途的类似建筑形式,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房屋中类似飘窗的建筑部位,当窗台面与室内地面的高差大于或者等于0.3米,自外墙墙体外边线至飘窗外边线距离小于或者等于0.6米,窗台面至飘窗顶板底高度小于2.2米时,按飘窗对待,不计算建筑面积。

《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

《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津价管〔2010〕144号关于印发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建委,各有关单位:现将〘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O年八月二十六日主题词:经济适用住房价格通知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促进经济适用住房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2002]2503号)和〘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津政发[2008]4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我市面向低收入家庭销售,享受政府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包括面向普通拆迁家庭的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拆迁、分散平房拆迁建设的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以及其他面向非拆迁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等。

第四条市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本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

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基准价格及最高销售价格,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主管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销售基准价格是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定价项目制定的平均每建筑平方米的销售价格。

第六条制定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应以保本微利为原则,严格落实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管理费率、利润率及相关费率,与同一区域内普通商品房保持合理差价。

第七条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基准价格由开发成本、税金和利润、公共部位维修基金四部分构成。

(一)开发成本1、征地费和拆迁安置补偿费,指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用于征用土地和拆迁补偿等所支付的费用。

2、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指开发项目前期工作所发生的工程勘察、规划及建筑设计、施工通水、通电、通气、通路及平整场地等费用。

天津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定

天津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定

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地产管理,适应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根据国家经委《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和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城镇区域的房产登记、交易、评估、抵押、仲裁的面积测量计算。

第二章房屋市及其附属建筑面积计算第一节计算建筑面积围第三条单层建筑物不论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

其建筑面积按建筑物外墙勒脚以上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单层建筑物设有部分楼层者,亦应计算建筑面积。

第四条多层建筑物面积,按各层建筑面积之和计算,其首层建筑面积按外墙勒脚以上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二层以上按外墙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第五条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其相应的出入口的建筑面积,按其上口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其保护墙)外围的水平面积计算。

第六条建于坡地的建筑物利用吊脚空间设置架空层和深基础地下架空层加以利用时,其层高超过2.2M,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第七条穿过建筑物的通道、建筑物的门厅、大厅,不论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层建筑面积计算、门厅、大厅设有回廊时,按其自然层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第八条电梯井、提物井、管道井、垃圾道等均按建筑物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第九条舞台灯光控制室,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乘以实际层数计算建筑面积。

第十条建筑物设备管道层,其层高超过2.2M时,应计算建筑面积。

第十一条有柱的雨棚、车棚、货棚、站台等,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独立柱的雨蓬、单排柱的车棚、货棚、站台等,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第十二条突出屋面的有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按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第十三条建筑物外有维护结构的门斗、眺望间、观望电梯间、阳台、挑廊、走廊等,按其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第十四条建筑物外有柱和顶盖走廊、檐廊、按柱外围水平计算建筑面积,无柱的走廊、檐廊,按其投影面积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2014新版《天津市房屋面积测算技术规范》(津国土房测〔2014〕142号)

2014新版《天津市房屋面积测算技术规范》(津国土房测〔2014〕142号)

2014新版《天津市房屋面积测算技术规范》(津国土房测〔2014〕142号)天津市房屋面积测算技术规范1总则1.0.1 为规范房屋面积测算工作,统一房屋面积测算标准,根据《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和《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2〕74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销售、权属登记、租赁等房屋的面积测算,不适用构筑物的面积测算。

2 术语2.0.1 幢:房屋面积测算和共用面积分摊的单元,包括不同结构和不同层次的房屋整体。

2.0.2 围护结构:将空间竖向分割成相对独立,不易通行的两个或多个部分的实体,如墙、柱、门、窗、栏杆等。

2.0.3 自然层: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

2.0.4 夹层:位于两自然层之间的楼层,一般指房屋内部空间的局部层次。

2.0.5 技术层:指用作水、电、暖通等设备安装的楼层。

2.0.6 避难层:是指高层建筑中,用作消防、避难的楼层。

2.0.7 层高: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斜面结构屋顶高度指由本层地面板上皮到斜屋面板上皮的垂直高度。

2.0.8 过街楼:是指跨越道路(含小区道路),连接道路两侧建筑物的房屋。

2.0.9 骑楼:是指建在道路(含小区道路)旁,底层用做道路通行的房屋。

2.0.10 走廊:建筑物的水平交通空间。

包括挑廊、檐廊、与房屋相连有上盖的室外通道等。

2.0.11 门廊、门斗:房屋的出入口设置的起分隔、挡风、御寒作用的建筑过渡空间。

2.0.12 飘窗:为房间采光和美化造型而设置的突出外墙的窗。

3 一般规定3.0.1 房屋面积测算包括整幢房屋的建筑面积、共用建筑面积和成套房屋的建筑面积、使用面积等测算。

3.0.2 整幢房屋的建筑面积,是指整幢房屋外墙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之和,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层高2.20米以上(含2.20米,以下同)的永久性建筑。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2014年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计划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2014年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计划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2014年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2.25•【字号】津国土房法[2014]44号•【施行日期】2014.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2014年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计划的通知(津国土房法〔2014〕44号)各区、县国土分局,各区、县房管局,滨海新区规划国土局,蓟县地矿局,红桥房产总公司,各处室、各直属单位:为做好2014年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市局制定了《2014年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计划》,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认真执行。

一、各项目承担单位要高度重视后评估工作,按照《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办法的通知》(津国土房法〔2013〕318号)的规定和《国土资源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后评估规范(试行)》(国土资厅发〔2013〕7号)所规定的程序,认真开展后评估工作。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成立后评估小组或确定专人负责,落实工作措施和进度安排;根据后评估工作实际需要,后评估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单位预算,专款专用,保证后评估工作顺利开展。

二、局政策法规处负责对后评估活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及时跟踪、了解后评估工作进展情况。

三、2014年后评估计划分为专项和自评项目两类。

后评估专项实施项目管理,由局政策法规处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处室和单位承担。

承担单位应起草后评估工作实施方案,于3月28日前报局政策法规处。

自评项目按照“谁起草、谁实施、谁负责”的原则,由有关处室或直属单位组织对本部门起草或者主要实施的有关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进行自评,对其政策措施、执行情况、实施效果、存在问题及其原因等进行总结和评价。

根据项目需要也可以委托专门机构完成,所需经费由委托单位承担。

四、各后评估承担单位应于2014年10月31日前完成后评估工作,形成后评估报告,并填写《市国土房管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实施情况表》(见附件),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后送局政策法规处。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建筑面积测算管理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建筑面积测算管理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建筑面积测算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07.05.17•【字号】规建字〔2007〕485号•【施行日期】2007.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正文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建筑面积测算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建字〔2007〕485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规划建设和土地管理工作,提高审批效率,保障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建筑面积测算管理工作有关意见通知如下:一、规划管理部门在办理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验收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控制建筑面积。

国土房管部门办理建设项目的销售许可证和初始登记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及《天津市房屋面积测算技术规范》控制建筑面积。

二、建设工程竣工后,按下列程序办理有关手续:1、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项目规划验收过程中,竣工实测建筑面积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间误差在允许范围之内的项目,规划管理部门按照竣工实测建筑面积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竣工实测建筑面积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间误差超出允许范围的项目,超出部分认定可以保留的,按规定进行处罚,并将处理情况函告国土房管部门。

处罚完毕后,建设单位依法按程序重新申请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变更完成后,规划管理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2、建设单位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存在违法行为的,同时持违法处罚决定通知书),到国土房管部门办理初始登记手续。

登记测量面积超出土地出让合同约定面积的,由国土房管部门按照登记测量面积,根据有关规定收取增加部分的土地出让金,有关部门收取增加部分的配套费等费用后,再办理初始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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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房屋面积测算技术规范1总则1.0.1 为规范房屋面积测算工作,统一房屋面积测算标准,根据《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和《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2〕74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销售、权属登记、租赁等房屋的面积测算,不适用构筑物的面积测算。

2 术语2.0.1 幢:房屋面积测算和共用面积分摊的单元,包括不同结构和不同层次的房屋整体。

2.0.2 围护结构:将空间竖向分割成相对独立,不易通行的两个或多个部分的实体,如墙、柱、门、窗、栏杆等。

2.0.3 自然层: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

2.0.4 夹层:位于两自然层之间的楼层,一般指房屋内部空间的局部层次。

2.0.5 技术层:指用作水、电、暖通等设备安装的楼层。

2.0.6 避难层:是指高层建筑中,用作消防、避难的楼层。

2.0.7 层高: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斜面结构屋顶高度指由本层地面板上皮到斜屋面板上皮的垂直高度。

2.0.8 过街楼:是指跨越道路(含小区道路),连接道路两侧建筑物的房屋。

2.0.9 骑楼:是指建在道路(含小区道路)旁,底层用做道路通行的房屋。

2.0.10 走廊:建筑物的水平交通空间。

包括挑廊、檐廊、与房屋相连有上盖的室外通道等。

2.0.11 门廊、门斗:房屋的出入口设置的起分隔、挡风、御寒作用的建筑过渡空间。

2.0.12 飘窗:为房间采光和美化造型而设置的突出外墙的窗。

3 一般规定3.0.1 房屋面积测算包括整幢房屋的建筑面积、共用建筑面积和成套房屋的建筑面积、使用面积等测算。

3.0.2 整幢房屋的建筑面积,是指整幢房屋外墙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之和,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层高2.20米以上(含2.20米,以下同)的永久性建筑。

3.0.3 房屋共用建筑面积,是指业主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3.0.4 成套房屋的建筑面积,是指套内建筑面积与分摊的共用建筑面积之和。

3.0.5 房屋使用面积,是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投影计算。

3.0.6 房屋面积测算以“幢”为单位。

1 独立的房屋为一幢。

2 多功能综合楼,其主楼、裙楼及仅与裙楼相连的地下部分为一幢。

3 仅以架空层相连接的若干房屋,各自为一幢。

架空层单独定幢。

4 地下相通、地上不相连,或地上以架空层、过道、通廊相连的若干房屋,按多幢对待,地下部分、架空层、地上其他部分各自定幢。

5 由裙房连接的有独立出入口的若干房屋,若裙房与毗邻连接的房屋由不相通的变形缝分开,各自定幢。

6 设计为紧密相连、不可分割的房屋为一幢。

7 房屋建成后又扩建、改建并形成整体的,按房屋产权各方达成的协议约定条款定幢。

3.0.7 房屋面积测算要求:1 房屋面积预测算按照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房屋建筑施工图计算。

2 房屋登记测绘按照与房屋现状相符并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房屋建筑施工图、实测尺寸计算。

3 面积测算以平方米为单位,取至0.01;边长以米为单位,取至0.001,量距应使用经检定合格的卷尺或其他能达到相应精度的仪器和工具。

共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取至0.000001。

4 房屋边长测量的精度要求:Δ允≤±(0.028+0.0014D)(3.0.7-1)式中D——房屋的边长,以米为单位。

5 房屋建筑面积测算的精度要求:Δ允≤±(0.04S+0. 002S)(3.0.7-2)式中S——房屋建筑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

6 登记测绘实测边长与图纸标注边长的限差满足表3.0.7-3的规定时,采用图上标注的尺寸。

表3.0.7-3实测边长与图纸标注边长的限差(m)注:D-房屋边长。

7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房屋建筑施工图上独立使用的商业用房之间为虚拟分割,或为实体分隔但现场因故未砌筑实体隔墙时,可按虚拟分割进行测绘,但分割位置应有固定界限或界钉。

商业用房与共用部位之间的分隔墙不适用虚拟分割测绘方法。

4 房屋建筑面积测算4.1 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4.1.1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多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

4.1.2 房屋内的夹层、技术层、避难层,其高度在2.20米以上部位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4.1.3 房屋内部的通道,房屋内的大厅、门厅,均按一层计算面积。

大厅、门厅内的回廊部分,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计算面积。

4.1.4 楼梯间、室内楼梯、电梯(含观光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房屋的自然层计算面积。

夹层内开门的垂直通道按其水平投影计算面积。

对于建筑物主体以内未形成楼梯间的坡道、扶梯、楼梯(套内跃层楼梯除外)下方的空间无论是户室还是共用部位,高度在2.20米以上的部分按照户室或共用部位计算建筑面积,坡道、扶梯、楼梯上方高度在2.20米以上的部分计算建筑面积。

4.1.5 屋面上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及斜面结构屋顶高度在2.20米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4.1.6 封闭阳台,按其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4.1.7 属永久性结构有上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室外楼梯下方的空间参照4.1.4执行。

4.1.8 与房屋相连的有柱走廊,两房屋间有上盖和柱的走廊,均按其柱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4.1.9 房屋间永久性的封闭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4.1.10 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其相应出入口,层高在2.20米以上,按其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电缆防爆波井及保护墙)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4.1.11 有柱(不含独立柱)或有围护结构的门廊、门斗,按其柱或围护结构外围和顶盖水平投影的重合部分计算面积。

4.1.12 有柱的(不含独立柱、单排柱)车棚、货棚等,按其柱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4.1.13 架空层层高大于2.20米的,按墙、柱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依坡地建筑的房屋,利用吊脚做架空层,有围护结构的,按其高度在2.20米以上部位的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4.1.14 有伸缩缝的房屋,若伸缩缝与室内相通且相通部分的长度大于等于3米,相通部分的伸缩缝计算建筑面积。

4.1.15 玻璃幕墙或其它材料幕墙等直接作为房屋外围护的,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在同一面墙中,既有主墙,又有幕墙的,以主墙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对于玻璃幕墙内设有坎墙的,当坎墙高度小于0.30米或坎墙上表面至顶板底高度大于2.20米时,按玻璃幕墙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否则,按坎墙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4.1.16 对倾斜、弧状等非竖直墙体的房屋,层高(高度)2.20米以上的部分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房屋墙体向外倾斜,超出底板外沿的,以底板投影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4.1.17 立体仓库、立体车库,无结构层的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有结构层的按其结构层分层计算。

4.1.18 房屋外墙外侧的保温隔热层按其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4.1.19 房屋屋顶为斜面结构(坡屋顶)的,层高(高度)2.20米以上设计为可供使用的部位计算建筑面积。

4.1.20 外墙以里的封闭空间、类似飘窗的建筑部位,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外墙以外类似飘窗的建筑部位,若窗台面至飘窗顶板上表面高度不小于2.20米,并且不能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窗台面与室内地面的高差大于或者等于0.30米,自外墙墙体外边线至飘窗外边线距离小于或者等于0.60米,窗台面至飘窗顶板底高度小于2.20米,按其围护结构外围的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4.2 计算一半建筑面积的范围4.2.1 与房屋相连有上盖无柱的走廊,上盖上表面距底板上表面垂直高度不大于2.5倍本层层高,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4.2.2 独立柱、单排柱的雨篷、车棚、货棚等,按其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4.2.3 上盖上表面距底板上表面垂直高度不大于1.5倍层高,且连续上盖水平投影范围与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范围重叠部分不小于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范围的一半的未封闭阳台,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4.2.4 无上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4.2.5 有上盖不封闭的永久性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4.2.6 前方无任何柱、墙等结构的凹进建筑物主体的入口,不超过两层层高时,无论上盖是否为建筑物主体结构,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4.2.7 两面借主体墙的单柱门廊,按其柱外围和顶盖水平投影重合部分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4.3 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4.3.1 房屋层高不足2.20米的部位,不计算建筑面积。

4.3.2 突出房屋墙面的构件、配件、装饰柱、装饰性的玻璃幕墙、飘窗、垛、勒脚、台阶、悬挑式雨篷、壁炉等,不计算建筑面积;突出屋顶的独立管井,不计算建筑面积。

外墙以外类似飘窗的建筑部位,当窗台面与室内地面的高差大于或者等于0.30米,自外墙墙体外边线至飘窗外边线距离小于或者等于0.60米,窗台面至飘窗顶板底高度小于2.20米时,不计算建筑面积。

4.3.3 房屋之间无上盖的架空通廊,不计算建筑面积。

4.3.4 不计算建筑面积的未封闭阳台:1 无上盖;2 上盖上表面距底板上表面垂直高度大于1.5倍本层层高;3 连续上盖水平投影范围与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范围重叠部分小于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范围的一半。

4.3.5 不计算建筑面积的无柱走廊:1 无上盖;2 上盖上表面距底板上表面垂直高度大于2.5倍层高;3 上盖水平投影范围小于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范围;4 无围护结构或两面借墙无其他围护结构。

4.3.6 露台、屋面上的装饰性建筑,不计算建筑面积。

4.3.7 屋顶为斜面结构,起保温隔热作用且设计不利用的建筑部位,不计算建筑面积。

4.3.8 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及利用建筑物的空间安置箱、罐的平台,不计算建筑面积。

4.3.9 骑楼、过街楼的底层,临街楼房挑廊下用作道路街巷通行的部分,不论其是否有柱,是否有围护结构,均不计算建筑面积。

4.3.10 独立烟囱、亭、塔、罐、池、地下人防干、支线,不计算建筑面积。

4.3.11 电梯下方的电梯机坑,不计算建筑面积。

4.3.12 外墙以外与室内不相连通的装饰性阳台,不计算建筑面积。

4.3.13 阳台中由栏板、护栏等分隔的空调机位,突出外墙的空调机位,不计算建筑面积。

4.3.14 楼梯间已按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的,其下方空间不论是否利用均不再计算建筑面积。

室外楼梯已计算建筑面积的,其下方空间不论是否利用均不再计算建筑面积。

未形成楼梯间的坡道、扶梯、楼梯(套内跃层楼梯除外)下方的空间无论是户室还是共用部位,高度在2.20米以下的部分不计算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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