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人情并不相悖立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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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无情的反方辩论案例(3篇)

法律无情的反方辩论案例(3篇)

第1篇正方立场:法律无情反方立场:法律并非无情,人情可依一、引言在现代社会,法律作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工具,其严肃性和权威性不容置疑。

然而,正方认为法律无情,强调法律的刚性和不可动摇性。

反方则认为法律并非无情,人情可以成为法律的补充和延伸。

以下将从多个角度展开辩论,阐述反方观点。

二、法律的人情温度1. 法律的普遍性与公平性:法律的确具有普遍性和公平性,但这也意味着法律在处理问题时,往往不会考虑到个体的特殊情况。

然而,法律并非无情,它的人情温度体现在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上。

例如,我国《劳动法》对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体现了法律对人的关怀。

2. 法律的人性化调整: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也在不断进行人性化调整。

以我国《婚姻法》为例,近年来对离婚冷静期的规定,既考虑了夫妻双方的感情,又保障了妇女儿童的权益,体现了法律的人情温度。

3. 法律的宽容与人性化执法:在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往往会根据具体情况,对违法行为进行宽容处理,以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例如,在处理交通违法行为时,执法人员会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当事人的态度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

三、人情与法律的平衡1. 人情与法律的相互制约:人情与法律并非水火不容,而是相互制约、相互补充的关系。

在处理问题时,既要考虑法律的规定,也要考虑人情因素。

例如,在处理家庭纠纷时,既要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要尊重当事人的感情。

2. 人情与法律的辩证统一:在现实生活中,许多法律问题都涉及人情因素。

法律在处理这些问题时,需要辩证地看待人情与法律的关系,既不能完全忽视人情,也不能让法律失去严肃性。

3. 法律与情理的结合:在我国,法律与情理的结合尤为明显。

法律在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充分考虑了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和道德观念。

例如,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宽大处理,体现了法律与情理的结合。

四、结论综上所述,法律并非无情,人情可以成为法律的补充和延伸。

在处理法律问题时,既要坚持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又要充分考虑人情因素,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法律无情辩论赛发言

法律无情辩论赛发言

法律无情辩论赛发言法律无情人们常说法律无情,有道理。

法与情仿佛是一对天敌,有法就没有情,有情就不能有法。

法、情不能两全。

两者是相对的。

法是严肃的,情是温和的;法是不讲情面的,情是善解人意的。

人们在形容法律,形容法官执法时,也总是沿用法的无情,说法院执法铁面无情,说法官在情与法之间,选择的是法,而不是情。

的确如此,法是无情的,这个情是私情,是不能徇私舞弊,不能讲个人情面,不能随心所欲,要严格按照法律办案。

曾有这样一幅漫画在我的记忆中留下了不可磨灭的印象:一个年幼的孩子身着绿色军装,一只手将比自己魁梧数倍的父亲投进了囚车,然后在父亲豪华产业的大门口贴上了两道雪白的封条。

虽然那只是一幅漫画,却是那样地耐人寻味:在法律面前再柔弱的好人都具有强大的力量,再壮实的坏人其实却都是最弱小的。

它还喻示了法的无情,因为在正义面前任何自私的感情都无法掩饰罪恶的黑暗,只能受到法律的宣判。

这不由得让我想起了另外一个同样耐人寻味的故事:哈佛大学是举世闻名的高等学府,他的校名来源于一位名叫哈佛的人。

在哈佛大学还只是一个小学校时,他曾捐助了一座修道院和200册图书,所以这座小小的图书馆成了哈佛大学最值得珍惜的一部分。

在这座图书馆的大门上方挂有一块牌子,上面写着“只准内阅、严禁外借”,有一个男孩看中了一本小说,爱不释手,于是就“借”走了。

后来一次意外的失火使图书馆和书籍全部化为灰烬,因此男孩的那本书成了哈佛唯一的“历史”。

经过无数次激烈的思想斗争,男孩把那本书亲自交到校长办公室,校长感动至极,但最后还是开除了他。

这就是规定大于情感的哈佛!哈佛固然以其雄厚的教学和科研实力闻名于世,但拥有这种实力的根源恐怕还在于其极其严格甚至谈得上残酷的校规吧。

一所大学的校规都如此,何况是一个国家的法律!一所大学的实力来源于其校规的严格,那么谁又能说法律的力量不正是来自于它的无情呢?!在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实施过程中,就其法的适用方面来看,对“法不容情”这句人间广为流传的颜语体现得更为明显。

人情不应该凌于法律之上

人情不应该凌于法律之上

人情不应该凌于法律之上法国思想家卢梭说过:“人生而自由,但无往不在枷锁之中。

”而这坚不可摧的枷锁,便是法律。

正是有了这副枷锁的制约,才使得人们的生活井然有序,精神和身体上都可得到有力的保障,也使得那些内心黑暗,欲做出不利于社会和人民偏激行为的人不敢再肆意妄为。

但若是一味以讲人情来替犯错的人开脱,法律就会失去它原有的作用与效应。

故,人情不应该凌于法律之上。

大学生小闫掏鸟窝从中获利,却因此惹了牢狱之祸。

他的父亲和部分网友一致认为,这本是一件小事,量刑过重。

可是,法律专家给出的解释是:“他们捕猎的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并从中获利,已经触犯了刑法。

他们这是法律意识不健全,不应给予免责。

”年龄尚浅,法律意识淡薄,就可以推卸责任,免去刑罚么?不!无论如何,人情都不应凌于法律之上。

波洛克曾经说过:“法律不能使人人平等,但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在我们的生活中,仿佛走到哪里都有靠人情、攀关系图得便利的。

在医院里排队挂号肆意插队的,……法律有规定,公共场合要遵守规则,保持秩序,可是,这种行为不就是一种违反法律的行为吗?排队是我们应该履行的义务,不履行义务就会受到法律的惩罚。

法律就像一条河流的堤坝,而借人情找关系的行为便是那一股股不听话的水流。

大学生小闫和插队者就像这股水流侥幸逃脱了堤坝的束缚,但是最终逃不过被太阳蒸干的命运。

人情本是人与人联系的纽带,而如今却成了逃脱法律裁决的工具。

所以,我们决不能让人情越过法律,凌于法律之上。

让我们值得欣慰的是,法律的壁垒仍是坚固的。

幸好,大学生小闫得到了应有的惩罚,不然会有更多的盗猎者借此为由大肆捕杀;幸好,路上碰瓷的老人得到了法律的严惩,不然会有更多的人借此获取不义之财;幸好,那些贪婪成性的官员一一落马,不然会有更多人靠着手中的权利牟取私利……有些人借着年轻,借着无知,甚至借着关系企图摆脱法律的束缚,但一切挣扎都是徒劳的,法律是公正无私的,所有以身试法的人都会领受到法律的威严,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都会付出应有的代价。

开篇立论

开篇立论

大家好,今天的辩题是法律和人情是否相悖,我方的观点是二者相悖。

开宗明义,概念先行。

何为法律?法律由立法机关制定,国家政权保证执行的行为规则。

那么何为人情呢?人情有以下四种含义:①人之通常的心情事理②交情;情面③人际往来应酬的礼节习俗④礼物。

如果把人情理解为约定俗成的惯例,其实早有课本解释到成文法源于人们的习惯,从习惯法到成文法的过程中保留了诸多如欠债还钱等人之常情的内容,这对于我方而言,要想从渊源上剥离开法律和人情并证明二者相悖,这基本是不可能的任务,这也显然不是我们今天辩论的重点。

回归辩题,总所周知,依法治国是我国的治国方略,而人情是以人的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的一种社会交往行为和交往规则。

人情与法律在价值取向上存在着根本对立,人情一旦进入法律的实施领域,将从原则上对法治的要求产生干扰和破坏,阻碍法治国家的建设步伐。

接下来,我方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1、公开与隐秘的对立。

法的公开性指法律必须公布以便让人知道服从的规则是什么,人情是指人的各种心理或生理的需求及相关心理活动,因而人情是隐秘的。

作为人情来往的资源是当事人之间心知肚明的秘密,因此人情与法律公开的价值取向是背道而驰的。

2、明晰与模糊的对立。

法律的明晰性不容许制定出来的法律模棱两可,法律具备清晰的品质。

人情则是模糊的,首先人情的表达是模糊的,其次,作为交往规则是民俗性的,缺乏清晰的文字载体与表达,存在于内心和经验之中,很难有清晰明确的度量,只能凭借个人的生活经验和内心“推己及人”的体悟来把握。

3、相对稳定与变化不定的对立。

为了保证人们能服从和遵守法律,法律就必须保持相对的稳定,而人情会随着人们面对情境的变化而变化,随着时间、地点、人物、事情的不同发生相应的变化。

综上所述,我方坚持认为人情与法律相悖。

法律与人情并不相悖 立论稿

法律与人情并不相悖 立论稿

“法律与人情并不相悖”一辩稿法律与人情的关系,历来就有“法律不外乎人情”的说法。

今天我们的辩题是法律与人情并不相悖。

法律是指,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具有一定文字形式,由国家政权保证执行,公民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

显然在这个辩题中,我们所讨论的范围是现代的中国法律。

而人情则指,通常情况下,人们基于社会民主普遍认同与遵守的是非标准,来看待或处理某件事情所共有的情理或态度。

相悖是指相违背。

我方认为法律与人情并不相悖,是指法律本身条例与人情并不相违背。

原因有两点:第一,在立法规则上,法并非无情之物,它是法律工作者们从人情物理中千锤百炼出来的。

现代的法律,是人们自由意志,活动的产物,它贯彻反映体现的是人们现实的愿望,需求,主张和见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条就有规定: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

主要表现在法律中的法定从轻和免责的规定上,就如刑法上的正当防卫,法律就考虑到其中的情有可缘的情形,难道这不是法律上的人情吗?中国社会是公认的人情社会,毫无人情味的法律行之不远。

由此可见,法律不能逆人情而行,美意良法一定是与人情相协调而非冲突的。

第二,与人情相悖的并非法律本身,而是法律工作者对于法律精髓的理解。

法律并非为某一个案件所量身定做,就拿以170元的代价从ATM机中取出17.5万多元的“许霆案”来说,对于许霆是否构成盗窃罪,法律上对许霆这一行为的定性本身就很模糊。

法律给了执法者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法律是高度精炼与抽象的语言,法律工作者基于知识结构、个人立场的不同在某个具体案例上就可能有不同的评价。

许霆案一审之所以引发大的反响,关键不是因为法律这个条例本身与人情相悖,而是在于执法过程中法律工作者对法律精神意志的理解的不同,而导致与人情相违背。

当然,我们在也此期待进一步制定法的规则是使裁判规范,统一,有效排除主观臆断和感情裁判,但司法人员裁判也应不拘于条纹与字句,心中应当有人情,这才是对于法律精神的最高理解!只有这样,才能发挥法律的最终作用——挽救和教育被告人,修复被破坏的社会秩序,从根本上解决矛盾。

法律与人情并不相悖还是有所相悖?辩论赛 正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法律与人情并不相悖还是有所相悖?辩论赛 正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法律与人情并不相悖还是有所相悖?辩论赛正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正方辩词一辩发言稿:尊敬的评委、各位同学:我们今天要辩论的命题是“法律与人情是否相悖”。

我作为正方一辩,将从两个方面来阐述我们的立场。

首先,法律的存在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法律是通过立法程序由国家制定并实施的,它是社会管理的基础和保障。

法律具有普遍性和时效性,它是根据人类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的,并具有强制力。

我们不能因个人感情而违背法律,违背法律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法律的存在是为了保护每个人的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如果违反法律就是违反社会契约,这是不被允许的。

其次,人情是指人们在社会交往中的关心、理解和照顾。

人情的存在是人际关系和社会和谐发展的基石。

在一些特殊的情境下,人情可以对法律进行调和和缓和。

但是人情并不是无限的,也不能无视法律的严格要求。

如果人情得到不恰当的扩展,可能导致对法律的滥用和优柔寡断,从而破坏社会公平与正义,其后果将无法收拾。

综上所述,法律与人情并不相悖。

法律的存在是为了保护每个人的权益和维护社会秩序,人情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对法律进行调和和缓和,但也不能无视法律的严格要求。

我们应该遵守法律,同时也要在人际交往中保持一定的人情关怀。

谢谢。

正方辩词二辩发言稿:尊敬的评委,各位观众:我是正方辩词二辩,我将进一步阐述我们的立场,证明法律与人情并不相悖,而是可以相互与谐共存。

首先,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保障。

法律以规范行为、保护权益为目的,具有强制力,制定者是对整个社会负有责任的政府机关。

法律是通过经过充分讨论、调查和审议的立法程序制定的,它的目标是要保障每个人的平等权益和公正发展,同时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如果我们为了个人之情随意违背法律,将导致混乱和矛盾,社会正义将无法实现。

其次,人情是由人与人之间的情感和关怀构成的。

人情的存在不仅使人们之间建立亲和力,也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调和和改善人际关系。

法律与人情相悖立论

法律与人情相悖立论

法律与人情相悖立论简介在社会生活中,法律和人情是两个经常被提到的概念。

法律是社会规范和准则的总称,它的主要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而人情则强调人与人之间的情感、关系和互动,注重人情味和情感因素。

在某些情况下,法律与人情之间可能存在矛盾和冲突,这为我们带来了一系列有意思的问题和思考。

法律的意义与限制法律作为社会规范和准则,是一系列法律法规和制度的总称。

它的存在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

法律的制定和执行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权力范围之内,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并不断完善的。

然而,法律也有其自身的局限性。

首先,法律是一种规则,是普遍适用的,它不能考虑到每个个体的具体情况和特殊需求。

其次,法律是一种硬性规定,它对人们的行为有着明确的界限和限制。

有时候,法律的约束力可能过于强大,不利于人们的发展和自由。

此外,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法律可能会与人情相悖,引发一些矛盾与冲突。

人情的价值与弊端人情是指人与人之间的情感、关系和互动。

人情强调人与人之间的友好、亲密、关怀等,是社会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人情是我们与他人交往的基础,它有助于促进社会和谐和人际关系的发展。

然而,人情也存在一定的弊端。

一方面,人情偏重于主观情感,缺乏客观规范和约束,可能容易导致一些不公平和不公正的行为。

另一方面,人情过于强调情感因素,可能会影响客观公正的判断和决策。

此外,过度的人情往往隐藏着利益关系和私人恩怨,容易导致群体的利益失衡和社会动荡。

法律与人情的冲突与调和法律和人情之间存在冲突是不可避免的。

法律作为一种普遍适用的规范,可能无法顾及每个个体的具体情况和特殊需求。

在一些个案中,法律的强制力和限制性可能与人情相悖,引发矛盾和冲突。

在面对法律与人情的冲突时,我们应该如何处理和解决呢?首先,我们应该尊重和遵守法律,法律是社会的公平和正义的基石。

即使在特殊情况下,也要尽量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问题,避免违法行为。

法律与人情相悖立论

法律与人情相悖立论

法律与人情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它们往往相互矛盾。

法律是社会规范的具体体现,是国家权利的表现,是保障国家权益和公民权利的重要保障。

而人情则是人们之间基于情感和互动的交往方式,是人与人之间信任和感情的体现。

在某些情况下,法律可能会剥夺人们的一些权利和自由,而人情则是人们对别人需求的理解和支持,是人性的一种表现。

在现实生活中,这种矛盾往往表现为法律和人情之间的冲突。

当一些法律规定与人们的实际需求和情感冲突时,人们往往会选择顾及人情而违反法律规定。

例如,一个人因为某种原因需要违反交通规则赶时间,这时候
人情往往会驱使周围的司机选择宽容和理解,但是根据交通法规,这种行为是不被允许的。

然而,作为一个文明社会,我们必须尊重法
律的权威和公正性,不应该随意违反法律规定。

如果每个人都凭自己的感情来决定要不
要遵守法律,那么社会秩序和公平性就会被
破坏,人们的生命财产和社会安全也会受到
威胁。

更重要的是,人情的表现往往存在主
观性和随意性,缺乏普遍的公正性和稳定性,不能作为法律的替代品。

因此,我们必须在遵守法律和顾及人情之间
进行权衡和取舍,通过理性和公正的方式来
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人民的利益。

在一些
特殊的情况下,我们可以通过特殊处理的方式来平衡法律与人情之间的矛盾,在保证公共利益和安全的基础上,尽量考虑到人们的实际需要和情感表达。

只有这样,才能让法律和人情得到更好的统一和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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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人情并不相悖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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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主席,尊敬的评委,对方辩友,晚上好。

今天我方的观点是法律与人情并不相悖。

首先先让我们来明确几个概念:在《法学原理》一书中,法律的定义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人们之间的义务与权利的行为规范。

在第六版现代汉语词典中,人情是指人之常情,就一般人遇到特定事物的惯常反应,也就是普遍存在于公众心中的情感、意愿。

相悖则是指相违背,有所冲突。

由上可以得出,今天我方所要论证的是:法律与公众的情感、意愿是不相违背、不冲突的。

下面我将从以下三个方面论证我方观点。

第一,从立法的方面来看,法律与人情并不相悖。

在我国,立法是由及其常设机关制定和变动法律这种特定的活动。

而作为一名中国公民,相信大家对人民代表大会并不陌生,人民代表大会是按照法律程序,由选民在的基础上产生各级,组成地方各级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也就是说,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是人民的意愿,人民的情感,那试问对方辩友,集中了人民的意愿与情感而被确立的法律如何能与人情相悖呢?
第二,从执法与司法的方面来看,法律与人情同样不相悖。

首先,人情体现在执法过程中,执法过程中要求执法人员必须遵循公正合理的基本原则。

也就是说,行政机关在执法时应当权衡多方面的利益因素和情况因素,在严格执行规则的前提下,做到公平、公正、合理、适度。

再者,人情体现在司法过程中。

刑法修正案八明确规定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对方辩友,这难道还不能论证法律与人情不相悖吗?
第三,在法律的发展过程中,法律与人情并不相悖。

时代在发展,社会在进步,人的认知也在不断的变化。

在这里,我方并不否认法律或许会滞后于社会、人情的发展,但是我们更不能否认的是法律不断的在修改以适应经过验证的符合发展趋势的人情已达到更好的服务人民,规范秩序的作用。

综上,我方坚决认为法律与人情并不相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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