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与人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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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法理与人情的发言稿

有关法理与人情的发言稿

有关法理与人情的发言稿尊敬的各位领导、教师和亲爱的同学们:大家好!今天我来谈一谈关于法理与人情的话题。

首先,我想解释一下法理和人情的概念。

法理是指法律的理论基础和原则,是通过立法和司法实践形成的。

它是社会公认的权威,具有普遍适用性和明确性。

人情则是指基于人类情感和关系的考量,强调人与人之间的和谐、互助和宽容。

人情更加注重个体的感受和情感,具有灵活性和变化性。

法律在社会中起着维护秩序、保护个人权益和维护公平正义的作用。

它是社会公器,所有人都要遵守和尊重法律。

法律的公平性和正义性是它最重要的特点,法律关系到每一个人的权益和社会的稳定。

法律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个人权益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如果人们只以个人的感受和情感去看待问题,无视了法律的规定和原则,那么社会就会陷入混乱和不公。

因此,我们必须坚守法律底线,遵守法律规定,不以自我为中心,不能为了个人或部分人的私利而违背法律。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法律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

法律是普遍适用的,而人情是温暖和谐的。

法律有时可能显得冷漠和理性,不能满足人们特殊情感需求,这时候人情的力量就显得尤为重要。

人情可以调和和解决法律无法解决的矛盾,缓解社会紧张局势。

在有些时候,人情反而能够追求更高的公正和公平。

法律应当顺应共情、友情、亲情和爱情的理念,使得法治社会更加具有温情和人性化。

同时,我们也要清楚地认识到,法理和人情并不是完全独立的,而是相互作用、相互补充的关系。

在法律的制定过程中,也要注入人情因素。

法律要贴近人民的实际需求,尊重人民的风俗习惯和传统文化。

只有这样,法律才能获得广泛的接受和有效的执行。

一些过度冷漠和僵硬的法规,可能会导致社会抵触情绪和不满情绪的产生。

因此,法律和人情之间还需要找到一个平衡点,使得法律既能维护公平正义,又能满足社会的需求。

在我们的生活中,我们经常面临法理与人情的选择。

有时候,我们可能会面对道德和法律两难的境地。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该坚持法制的原则,不能以情感为依归来违背法律。

法理与人情的发言稿800字 法理与人情的发言稿作文(范文6篇)

法理与人情的发言稿800字 法理与人情的发言稿作文(范文6篇)

法理与人情的发言稿800字法理与人情的发言稿作文(范文6篇)张女士无偿给邻居杜某接送孩子2年半,但因为一次意外,杜某的小孩掉下电动车挫伤。

杜某以张某载行两个孩子,违反交规,致自己孩子受伤为由,将张某告上法庭,索要六千元赔偿。

最新《民法典》判定张某虽存在违规行为,但不存在故意和重大过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人情社会是人与人之间在感情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关系社会。

大家知礼敬,懂感恩,互相照顾彼此的利益、情感。

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法理与人情的发言稿800字法理与人情的发言稿作文(范文6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法理与人情的发言稿800字1做好事不留名,是人之常情。

这是《爱,与死神赛跑》中毛陈冰说的最动人的话。

我被毛陈冰感动着,感动于她这么一个身高155厘米、体重只有88斤的纤弱女孩却能千里走单骑,把热血献给一个素不相识的陌生人;感动于她家里不富裕,却能四处凑足1500元,瞒着父母去贵州献血;更感动于她献血之后始终不肯与外人见面,更不肯透露姓名。

献血已经感人,而默默无闻的鲜血更感人。

在5·12汶川大地震中,我也看到了许多像毛陈冰那样做好事不留名的好人。

可爱的解放军叔叔日夜兼程奔赴灾区,夜以继日地在废墟里寻找幸存者,不知疲倦地为灾区人民搭帐篷、建临时居住所,我只从电视上看到他们忙碌的身影,却不曾知道他们姓啥名什么。

那些白衣天使,他们马不停蹄地给伤员们检查、输液,带着微笑去安慰受了惊吓的孩子们,我看到了一颗颗救死扶伤的爱心,却不知道他们是谁。

还有那些从四面八方赶来的志愿者,他们默默无闻地忙碌在灾区的每个角落。

而没有奔赴灾区却时刻心系灾区的全国各地的好心人,纷纷伸出援助之手,义无反顾地捐钱、捐物。

想想我自己,我也曾做过好事,觉得最有意义的便是5·12大地震后,我们班20多个同学组织了捐款小队,来到城市广场进行募捐。

来捐款的人很多,签字的名单满满的一大张。

可在这中间,我看到了一些年轻的小伙子也像毛陈冰一样捐了钱以后默默地走开了,我心中非常敬佩这些人。

司法如何平衡法治与人情?

司法如何平衡法治与人情?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法治与人情之间的关系变得越来越复杂。

法治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基石,它通过明确法律、执行法律和制裁违法行为来保护社会利益。

然而,社会上的人情因素又常常影响着司法实践,有时候甚至在特定情况下,法治与人情似乎存在一种矛盾。

司法如何平衡法治与人情?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理解法治和人情的定义与内涵。

法治是基于法律的权威和普遍适用性,它强调公正、公平和法律的约束力。

人情则是指个人和群体之间的感情纽带和情感关系。

人情在很多情况下可以维护社会稳定和和谐,然而当人情因素介入司法决策时,就有可能对法律的公正和正义产生负面影响。

为了平衡法治与人情,首要的是建立一个稳固的法治基础,确保法律的权威和适用性。

只有当法律清晰明确,能够准确地规范社会行为时,司法才能有坚实的依据来判断和裁决案件。

这就需要立法机关充分考虑社会现实和人情因素的同时,保证法律的公平性和正义性。

其次,司法机关应该在具体案件中更加注重客观公正地评估证据和事实。

尽管人情因素可能引起司法工作者的同情和偏袒,但是司法判断不能仅仅基于个人的情感和主观喜好,而应该以法律为准绳。

法官和法庭人员要对所有涉案方进行平等对待,不偏袒任何一方,确保司法决策的公正性。

此外,司法机关应该加强对人情因素的理解和处理。

人情虽然在某些情况下可以考虑,但必须在法律框架内合理运用。

司法工作者应该具备较高的法律素养和道德修养,能够判断何时适当考虑人情,何时应该坚守法律原则。

这需要通过培训和教育来提高司法工作者的专业水平和成熟度。

最后,司法机关还可以积极倡导社会伦理与道德,加强社会道德规范的普及和执行。

当社会伦理道德观念得到广泛认同和遵守时,人情因素可能对司法的干扰就会大大减少。

在这个过程中,司法机关可以与教育机构、媒体和社会团体合作,共同推动社会道德的进步。

在实践中,司法平衡法治与人情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任务,需要不断地探索和完善。

只有在法治的基础上,兼顾人情因素,并通过客观公正的判断和现代化的司法制度,才能有效平衡法治与人情,为社会带来更多的公平正义。

人情与法的辩论

人情与法的辩论

人情与法的辩论人都是有情感的,不可避免要面对人情问题。

一方面,如果注重人情味,就会暖人心、动人心、感人心;另一方面,如果越过了人情味,就变成人情礼、人情关,就会丧失原则。

因此,法律面前究竟该不该讲人情,我们必须区分人情味与人情关的区别,人情味基于人性,只关“心慈”,人情关意味着原则性考验,涉及是否“手软”的问题。

法律面前究竟该不该讲人情,还需要厘清法律惩戒的本质。

在人们的传统观念里,法律惩戒的本质就是“善有善报、恶有恶报”,是一种报复。

然而,在现代法学理念里,“冤冤相报何时了”是一个沉重的现实社会问题,法律尽管与惩戒密切关联,但法律惩戒的本质,不应该是报复,而是一种教育、一种帮助、一种改造,体现的是责任担当,追求的是社会利益最大化。

如果基于对“人情味”的科学理解,基于对法律惩戒本质的现代认识,法律面前究竟该不该讲人情味,答案是不言而明的:不仅要讲,而且要更加注重讲。

对违法者讲“人情味”,不仅有利于感化违法者,让其知错、认错、改错,而且有利于取得家人、亲戚、朋友对法律惩戒的理解、支持和对违法者的帮助。

如果不讲“人情味”,违法者本人可能会“死猪不怕开水烫”、顽固到底,违法者的家人、亲戚、朋友也可能滋生对社会的抵制、甚至是仇恨和报复。

现实中,以人性化执法感动违法当事人的例子并不少。

然而,如何真正划清“人情味”与“人情关”的界限,这依然是个难题。

即使在西方法治发达国家,法律也只是明文规定“血缘关系或者从事特定职业的人可以拒绝作证”,不强迫“大义灭亲”,至于是否会“在女儿婚礼现场带走贪官”,也完全取决于执法者即时的自由裁量。

但“别当着母亲的面逮捕她的儿子,别当着孩子的面逮捕他的父亲”,在西方国家已约定俗成,一般都会遵守。

舆论之所以对“问题官员在女儿婚礼现场被纪委带走”产生热议,实际上既是对依法治国、高压反腐的支持和拥护,同时又是对社会“人情味”的渴望与呼吁。

在强调以人为本、依法治国的今天,舆论热议执法中的“人情味”,实际上也是一道现实课题,需要我们的立法、执法者来理性面对。

论人情与法制的关系

论人情与法制的关系

论⼈情与法制的关系法制是⼀个现代⽂明社会普遍认可的概念,与之相对应的则是⼈情。

⽽在中国,⼈们⼀⽅⾯认可法制,但在遇到现实问题时,脑⼦⾥第⼀反映确是⼈情。

举两个典型的例⼦。

当⼈们遇到官司时,⽆论作为原告还是被告,最先去做的事通常不会是去找律师或⾃⼰去寻找法律依据为⾃⼰辩解,⽽是在费尽⼼思去思索⾃⼰的关系⽹络,看看⾃⼰法院有没有熟⼈,即使没有直接的熟⼈也要找间接的熟⼈。

总之,找到熟⼈好像这场官司就有把握了,就不怕吃亏了,可见熟⼈,即所谓的⼈情就是他们靠⼭和定⼼丸。

另⼀个例⼦是当两个⼈同时竞标⼀块⼟地时,在竞标双⽅条件和出价⼀致,⽽且两⼈都没有去汇⼊那位国⼟局的官员的前提下,那么这位官员在作出决策时⾸先考虑的是那两个⼈和⾃⼰是否有直接或间接的亲属或朋友关系、或者是否和⾃⼰有着直接抑或间接的利益关系。

从这两个例⼦可以鲜明的反映出中国是⼀个典型的⼈情社会,凡是讲究⼀个⼈情,在实际问题的解决中,⽆论是中上层社会还是下层社会。

⽆论是官员还是平民秉持的都是⼈情本位理念,绝⾮法制本位理念,即⼈们通常所说的“有关系好办事”。

那么为什么法制的⼒量如此苍⽩⽽软弱?为什么⼈情在中国⼈眼中永远是⾄上的?在下觉得有以下四点。

⼀.中国农业⽂明历史悠久,农业社会⽣产⼒低下,因此依赖⼤量劳动⼒的投⼊。

于是⼀夫多妻制普遍盛⾏,⼥⼈作为⼀个⽣育⼯具,其存在的最⼤价值就是繁衍最多的⼦⼥以提供尽可能多的农业劳动⼒。

同时,其客观积极作⽤是壮⼤了家族势⼒,在此基础上产⽣了家族⽂化,形成了尊卑有序的伦理传统。

⼈们在⽣产时往往是家族内部联合劳动,从⽽形成了利益同盟,再加上其原本存在的⾎缘关系,其之间的⼈情⾃然⾮⽐寻常。

随着家族内部成员的纵向繁衍,其⾎缘关系逐渐淡化,旧的家族⽡解,新的家族诞⽣,但由于新的家族之间⼜同宗渊源,彼此居住地域和居住结构,使得他们彼此互动很频繁,⽽且平时的⽣产互助更加巩固了邻⾥关系和村民之间的关系。

因此⽆论对内还是对外,这种千丝万缕的⼈情都是缠绵不断的。

关于法理与人情的作文

关于法理与人情的作文

关于法理与人情的作文古人道:“没有规矩,不成方圆。

”法律是我们生活中的行为规范,它约束着人们的行为,调整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

众所周知,我国是一个法治社会,要求每一个公民都要知法、懂法、守法。

但许多同学都会认为,法制离我们还很远。

其实,法制已经深深地陷入我们的生活之中,就像我们呼吸的空气一样,无处不在,我们不能一无所知。

作为当代社会中朝气蓬勃的青少年,我们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

学习法治知识,将会受益终身。

我们法制素质的高低,也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未来社会的稳定程度。

我们就更应该加强自身法律意识,积极学习法律知识。

学校一向重视对我们的法制宣传教育,为我们营造了安全,和谐的校园环境。

但我们也清醒地看到,近年来由于各种消极因素和不良环境的影响,我国青少年犯罪率日渐突出,给社会、家庭和个人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和巨大的不幸,也对实现依法治国的目标做出了严峻的挑战。

身为中学生,我们应从身边小事规范自己的言行。

有几点应该引起我们注意:一、不顶撞师长,不无视校纪班规。

二、尊重理解他人,不说脏话,不给同学起绰号。

三、诚实守信,不欺瞒同学师长。

四、健康绿色上网,不进营业性网吧、舞厅。

同时我们也应该树立的正确的法治意识。

对此,我向大家提出几点建议:首先我们应加强自我防范意识,自觉抵制网络上的不健康信息,合理利用网络。

面对陌生人提出的过分要求,应学会拒绝。

遇到违法的事应在安全的情况下向警察等人求助。

其次,我们必须学会自我保护,树立防范意识,知道防范的方法,逐步培养在我防范能力。

我们也应积极的参加学校、社区组织的法制教育活动。

通过活动我们能够得到更专业的法律知识,同时也大大的推动了法制教育工作的开展和深化。

亲爱的同学们,我们是七月的朝阳,是祖国的未来。

要想建设和谐社会,就必须以法治为保证。

我们任重道远。

所以要从我做起,现在做起,树立法制观念,强化法律意识。

人人做到知法、懂法、守法。

与法同行,共创和谐美好社会。

中国人情与法律的博弈

中国人情与法律的博弈

中国社会“人情”与“法治”的博弈——小谈“亲亲相隐”内容摘要:1.法治与人情的冲突——“亲亲相隐”为典型代表2.儒家文化中亲亲相隐的历史渊源3.“亲亲相隐”现代化延伸“熟人圈子”4.“亲亲相隐”的去与留——西法东渐后两千多年的传统文化中的人性光辉不可磨灭关键词:人情法治儒家亲亲相隐熟人社会封建社会伦理文化刑法人性人治道德价值正文➢文献综述在儒家文化中,一直被人们诟病的“亲亲相隐”制度从汉代的刑法中首次登上历史舞台,就成为中国历史中不可动摇的传统,被各朝代沿袭。

当西法东渐以后,人们立刻把“亲亲相隐”这一封建社会的残留下来的人治思想被迅速剔除,而其现代化的延伸“熟人社会”却愈演愈烈。

那么这一在我国封建社会存在两千多年的的制度,难道真的没有文化价值吗?答案是否定的,亲情、家庭是人类感情的皈依和社会关系的基础。

如果法律为了实现个别正义而不惜伤害亲属之间至真的感情,甚至制裁这种感情,则有违法律保护社会的本意。

如果“亲亲相隐”的思想应该被我们的刑法取其精华,那法律对人性的关怀将更上一个台阶。

➢法制与人情为了弄清楚这个一直潜伏在中国文化里的问题,首先,我们必须了解一下“人情”和“法制”的定义:人情:人之通常的心情事理;交情,情面;人际往来应酬的理解习俗;礼物。

①法治:由统治者通过强制性的法律来治理国家,管理社会。

法律由人民制定,统治者严格依据法律进行统治,形式上统治者只对法律负责,统治者通过对法律负责来间接对人民负责。

本人的理解:人情是人们在成长过程中接受的一定传统教育潜移默化的影响而产生的特有伦理界限或者仅仅出于本能的价值判断。

而”法治”是带有强制性的约束人们的行为的成文的规范手段,一旦成立,就不容许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

法律的建立是以维护大多数人利益为基础的,那么当法律的裁决与个人利益相悖,而这又牵涉到人伦与法律的不和谐时,即当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人情”与“法治”必须选择其一时,它们就发生了博弈,那么谁胜谁负,这就决定于人们对自己潜意识里的根深蒂固的文化烙印抑或是本能判断的影响与现实中原则性法律的抉择。

从《乡土中国》看中国的人情与法治

从《乡土中国》看中国的人情与法治

从《乡土中国》看中国的人情与法治在中国历史上,人情曾是中国伦理特殊的人际互动与社会交换形式,既具有深刻的民族性,又在某种程度上具有普遍的社会性。

正如俞荣根[1]所说,在中国传统文化中,“人情”,有时说的是私情,这时候说“人情大于王法”是贬义的;但在“天理”、“国法”、“人情”这一序列关系中的“人情”,更主要的含义是“民情”、“民心”,是“民”的对应概念。

这种情况下说“法顺人情”,又是褒义的。

而在当代社会,人情是一个应用广泛且涵义十分复杂的概念,它既可以指人的感情,也可以指人们之间的情谊,在社会生活中还可以指“面子”、“尊严”等。

中国人普遍遵循的人情是以人的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的一种社会交往行为和交往规则。

于是,中国的人情就是在熟人社会中一个靠面子办事的“普通原则”。

费孝通先生在《乡土中国》中指出,从基层上看,中国社会是乡土性的。

农村和农民是中国社会的基层,农民离不开土地,即使是现在,农业仍是农村生活的物质基础。

乡土社会是一个生于斯、长于斯、死于斯的社会,常态的生活是终老是乡,非到万不得已,绝不流动。

同时,乡土中国的社会格局和西方国家的团体格局有着很大的不同,费孝通先生称之为“差序格局”。

在差序格局中,社会关系是逐渐从一个一个人推出去的,是一种私人联系的增加。

在这种中国特有的由无数私人关系搭成的网络中,法律和道德都因之所施的对象和“自己”关系而加以一定程度上的伸缩,即以“人情”的好坏来作为处事的判断依据。

乡土社会是一个礼治的社会,它的秩序是一种自动的秩序,是个“无为而治”的社会。

国家权力所维持的法律规则,在乡土社会并不起主导作用,人们在自己的土地上生老病死,千百年来形成了一套自己的传统和习俗,形成了自己的价值评判体系。

漫长的时间积累下来许许多多经验,经过祖祖辈辈传承,人们形成了对事物评判的准则,也约定了共同遵守的行为模式。

乡村的每一个人在相应的位置上,履行相应的职责,乡村社会有自身的公正和道义的秩序,社会权利和被渲染的乡村道德紧密联系在一起,形成了一个保护的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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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改变现在那种事事讲人情,处处找关系的思想观念,提倡法治核心价值
中国的法治道路一直不容易走,原因有很多,有思想层面的,有制度层面的。

制度上的不足在往后的发展中会不断进步。

我认为要实现法治就不能有人情,要实现法治社会的艰巨目标,执法者必须要铁面无私,无视任何求情,应当追求公正。

中国一直以来人情关系思想占据社会的主导,现今社会中,人情关系思想也甚严重。

人们习惯性的将自己放在很浓厚的关系背景之中,如家庭出身,家族地位等等观念更是残留在许多人的头脑中,尤其是在有权势的人之中,这种观念更加普遍。

一直以来,人们把这种关系的不当理解作为社会生活中人际关系的标准和筹码,就不可避免地出现了它的消极影响。

如亲属间的利用职权走后门等等,都与社会法治精神背道而驰,这种行为势必对有法必依,
执法必严的破坏,而且在社会上并不鲜见。

中国人喜欢讲人情,人情是什么?依我的初浅的理解,人情不外乎两种,一种就是刚才所讲的人情关系,一种则是建立在金钱利益关系上的人际关系。

当一种利益直接支配着他们,或者一些世俗的观念支配着他们的时候,往往会让这两种支配超乎法律的界线,对社会的法治道路设下了难以跨越的障碍。

因而,一旦法律参入了人情关系的成分,法治就会受到破坏,人们
的法治观念便会淡泊,渐渐减小对法律的畏惧,甚至不尊重法律,视法如无,法治就会失去它的威严与效力。

就比如甲与乙的违章行为完全一致,而甲因为有权势通过人情关系受到了轻罚,乙因为找不到人情关系受到了重罚,这是完完全全的人治,是一种倒退。

在这种情况下根本不可能谈及法治,法律成了执法者手中的橡皮泥,而执法者背后就是违法者的猖狂,他想怎么捏就怎么捏。

这时法治相对人的行为则处于一种不定状态:轻罚或重罚,取决定因素的是违法者的人情关系的大小,这就可能迫使相关人去跑关系,而最后是否轻罚,就决定于谁的关系好、谁的送礼重,在此没有法律一点事,法律成了一个稻草人,成了一个摆设!在实际生活中,人们常常与特定身份、地位的人建立人情关系网络,从而使人情与经济、政治、权力等交织在一起而更加复杂化。

在诉讼实践中,还存在着许多因为权力关系或人情关系而影响法官公正裁决的“人情案”、“关系案”这严重挑战了法律的权威。

所以,要想尽快实现中国的法治建设,人们思想上的转变势在必行的,只有人们能做到都能以法律为权力和义务的准绳,那法治社会就是水到渠成的事情了。

然法律观念的加强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大力工作,尤其是法律观念和知识的普及工作。

现在很多公民对法律一无所知,认为法律离自己很远。

所以对人们的法律思想工作一定要加大力度。

同时,执法人员务必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一起努力把中国法治道路上的障碍清除,建设一个真正依法治国的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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