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案例分析
中国法律史案例分析例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唐律疏议》是我国古代一部具有代表性的法典,成书于唐太宗贞观年间,由长孙无忌等人编纂。
它不仅是中国封建社会法律制度的集大成者,也是世界法律史上具有重要地位的法典之一。
在《唐律疏议》中,有一项被称为“十恶”的制度,本文将对此进行分析。
二、案例分析1. “十恶”制度的定义“十恶”是指古代中国封建社会认为最严重的十种犯罪行为,包括: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这些犯罪行为在当时被视为对社会秩序和道德伦理的严重破坏,因此受到严厉的惩罚。
2. “十恶”制度的成因(1)儒家思想的影响。
儒家思想强调“礼治”,主张维护社会等级秩序和道德伦理。
在封建社会中,统治者为了巩固统治地位,将儒家思想作为治国理念,将“十恶”制度作为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
(2)历史传承。
在秦汉时期,法律制度较为严苛,对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唐律在继承前代法律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了对“十恶”的打击力度。
(3)社会现实需求。
唐朝时期,国家统一、社会繁荣,但同时也存在着各种社会矛盾和问题。
为了维护社会稳定,统治者需要加强对“十恶”的打击。
3. “十恶”制度的内容(1)谋反、谋大逆、谋叛。
这三种犯罪行为涉及对国家政权和封建统治的威胁,是“十恶”中的首要之恶。
(2)恶逆。
指杀害尊亲属、杀害官长、杀害丈夫等犯罪行为。
(3)不道。
指杀害无辜、伤害孕妇、杀害奴隶等犯罪行为。
(4)大不敬。
指对皇帝、皇后、宗室、大臣等尊贵人物的不敬行为。
(5)不孝。
指不敬父母、不赡养父母、不告父母出嫁等犯罪行为。
(6)不睦。
指杀害同族、杀害同乡、杀害同党等犯罪行为。
(7)不义。
指杀害上司、杀害朋友、杀害妻子等犯罪行为。
(8)内乱。
指奸淫亲属、强奸妇女、通奸等犯罪行为。
4. “十恶”制度的评价(1)积极方面。
首先,“十恶”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封建社会的秩序和稳定。
其次,对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道德伦理的犯罪行为,给予严厉的打击,有利于震慑犯罪分子,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中国法律史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益的重要工具。
中国法律史源远流长,从古代的礼法到现代的法治,经历了无数次的变革与发展。
本文以《唐律疏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为切入点,分析中国法律史的发展演变,探讨法律在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人民权益方面的作用。
二、《唐律疏议》的背景与特点1. 背景《唐律疏议》是唐朝时期的一部法典,成书于公元653年。
唐朝是中国封建社会的鼎盛时期,政治稳定,经济繁荣,文化发达。
在这样的背景下,制定一部全面、系统、严谨的法典成为当务之急。
2. 特点(1)以儒家思想为指导。
《唐律疏议》深受儒家思想的影响,强调礼法并重,以德治为主,刑罚为辅。
(2)注重法律的统一性。
《唐律疏议》将全国各地的法律规范进行整合,形成了一套统一的法律体系。
(3)注重法律的适用性。
《唐律疏议》针对不同社会阶层和不同案件,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条款,体现了法律的适用性。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背景与特点1. 背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部刑法典,于1979年颁布。
这一时期,我国正处于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初期,社会矛盾日益突出,犯罪现象日益严重。
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益,制定一部新的刑法成为当务之急。
2. 特点(1)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强调依法治国,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2)注重刑罚的适用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根据犯罪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对刑罚进行了明确规定,体现了刑罚的适用性。
(3)注重刑罚的公正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刑罚的种类、幅度进行了明确规定,力求做到公正、合理。
四、案例分析1. 社会背景的差异从《唐律疏议》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国法律史的发展演变与社会背景密切相关。
唐朝时期,我国封建社会进入鼎盛阶段,政治、经济、文化均取得了辉煌的成就。
而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正处于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初期,社会矛盾日益突出,犯罪现象日益严重。
法律硕士法制史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明代是我国封建社会的一个重要阶段,明律作为我国封建社会后期的一部重要法典,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明律在继承唐宋法律传统的基础上,对刑罚制度进行了改革,体现了儒家思想在法制史上的重要地位。
本文将以一个具体案例,探讨明律中的刑罚制度与儒家思想的融合。
二、案例介绍案例:某甲因贪污公款被逮捕,经审理查明,贪污金额为1000两银子。
根据明律规定,贪污公款1000两银子属于“贪赃”行为,应当受到严厉的惩罚。
三、案例分析1. 明律中的刑罚制度明律对刑罚制度进行了改革,将刑罚分为五刑,即死刑、流刑、徒刑、杖刑和罚金。
其中,死刑是最为严厉的刑罚,适用于重大犯罪;流刑是指将罪犯流放到边疆地区,适用于较重的犯罪;徒刑是指剥夺罪犯一定期限的自由,适用于较轻的犯罪;杖刑是指用杖责打罪犯,适用于轻微的犯罪;罚金是指对罪犯进行罚款,适用于轻微的犯罪。
2. 儒家思想在刑罚制度中的体现(1)仁政思想儒家思想强调仁政,主张以德治国。
在刑罚制度中,明律注重对罪犯的教化,强调刑罚的目的是为了改造罪犯,使其改过自新。
如明律规定,对于初次犯罪的罪犯,应当先给予杖刑,使其认识到错误,然后进行教化,使其悔过自新。
(2)礼治思想儒家思想强调礼治,主张通过法律规范人们的行为,维护社会秩序。
在刑罚制度中,明律强调刑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要求官员在审理案件时要依法办事,不得徇私舞弊。
如明律规定,官员在审理贪污案件时,必须查明事实,不得冤枉无辜。
(3)慎刑思想儒家思想主张慎刑,强调刑罚的适度。
在刑罚制度中,明律对刑罚的种类和程度进行了明确规定,以防止官员滥用刑罚。
如明律规定,贪污公款1000两银子属于“贪赃”行为,应当受到杖刑,但具体杖数由官员根据罪犯的情节和态度进行决定。
四、结论明律中的刑罚制度与儒家思想的融合,体现了我国封建社会法制史上的重要特点。
在刑罚制度中,明律注重对罪犯的教化,强调刑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体现了儒家仁政、礼治和慎刑的思想。
中国历史上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明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朝代,其法律体系较为完善,具有很高的历史研究价值。
明朝的法律体系以《大明律》为代表,是我国封建社会后期的一部代表性法典。
在《大明律》中,有一项名为“奸党罪”的罪名,本文将以此为例,分析中国历史上法律案例。
二、案例概述某年,明朝某地发生一起贪污案,涉案官员涉嫌结党营私,以权谋私。
经调查,发现该官员与同僚相互勾结,形成了一个庞大的利益集团,严重破坏了地方政治生态。
根据《大明律》的相关规定,该官员被判处“奸党罪”。
三、案例分析1. 奸党罪的定义根据《大明律》的规定,奸党罪是指官员结党营私,破坏国家政治秩序的行为。
具体表现为:官员之间相互勾结,结成党派,滥用职权,谋取私利,损害国家利益。
2. 奸党罪的构成要件(1)主体:犯奸党罪的必须是官员,包括各级官员、地方官员等。
(2)主观方面:犯奸党罪的行为人必须具有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破坏国家政治秩序,仍然故意为之。
(3)客观方面:犯奸党罪的行为人必须实施了结党营私、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等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
3. 奸党罪的处罚根据《大明律》的规定,犯奸党罪的官员,视情节轻重,分别处以杖刑、流刑、死刑等刑罚。
在本案中,涉案官员因犯奸党罪,被判处死刑。
四、案例分析总结1. 奸党罪在《大明律》中的重要性奸党罪作为《大明律》中的一项罪名,体现了明朝对官员结党营私、滥用职权等行为的严厉打击。
这一罪名对于维护国家政治秩序、保障百姓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2. 奸党罪的现实意义虽然《大明律》已经退出历史舞台,但奸党罪这一罪名所蕴含的法律精神仍然具有现实意义。
在现代社会,我们仍然需要警惕官员结党营私、滥用职权等行为,以确保国家政治生态的健康。
3. 对奸党罪的反思通过对奸党罪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在封建社会,官员结党营私、滥用职权等行为对国家政治生态造成了严重破坏。
因此,在现代社会,我们应当加强制度建设,加强对官员的监督,防止类似行为的发生。
历史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工具。
在我国历史上,许多法律案例都体现了法律的进步与演变。
本文将以《南京条约》为例,分析这一历史法律案例的背景、内容、影响以及其在我国法律史上的地位。
二、背景19世纪中叶,西方列强凭借工业革命带来的强大实力,纷纷向东方扩张。
1840年,英国发动鸦片战争,以武力侵略我国。
经过两年多的战争,清政府战败,被迫签订《南京条约》。
该条约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不平等条约,标志着我国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
三、内容《南京条约》共13款,主要内容如下:1.割让香港岛给英国;2.赔偿英国军费2100万元;3.开放广州、厦门、福州、宁波、上海五处为通商口岸;4.英商进出口货物所缴纳的关税,中国需同英国商定;5.英国人在中国犯法,中国无权审判,由英国领事处理。
四、影响《南京条约》的签订,对我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1.主权受损:我国领土完整受到破坏,国家主权受到侵犯;2.财政负担加重:巨额赔款加重了我国财政负担,导致民生凋敝;3.通商口岸开放:五口通商使西方列强进一步侵略我国,加剧了我国半殖民地化程度;4.关税自主权丧失:关税协定权的丧失,使我国财政更加困难;5.司法独立受损:领事裁判权的确立,使我国司法独立受到严重挑战。
五、在我国法律史上的地位《南京条约》是我国法律史上一个重要的转折点,具有以下地位:1.标志着我国传统法律体系的瓦解:该条约打破了我国传统的法律体系,使我国法律开始向近代化转变;2.推动了我国法律制度的改革:为了适应新的形势,我国开始进行法律制度的改革,如制定《大清律例》等;3.启示了我国法律体系的完善:通过学习西方的法律制度,我国开始逐步完善自己的法律体系。
六、结论《南京条约》是我国历史上一个具有重要意义的法律案例。
它不仅揭示了西方列强的侵略本质,也反映了我国法律体系的薄弱。
通过对这一案例的分析,我们应深刻认识到法律的重要性,努力推进我国法律体系的完善,以维护国家主权和公民权益。
中国法律史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唐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封建王朝,其法律制度在历史上具有很高的地位。
唐律是唐朝的基本法典,它继承和发展了前代的法律制度,对后世法律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以唐律中的“十恶不赦”为例,探讨唐朝的法律制度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二、案例介绍“十恶不赦”是唐律中规定的一种重罪,指的是十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包括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这些罪行被认为是危害封建统治秩序的最严重的行为,因此被列为“十恶不赦”。
案例一:谋反罪唐朝某年,地方豪强李某某因不满朝廷政策,暗中联络同党,企图推翻朝廷,自立为王。
在策划过程中,李某某被朝廷的情报人员发现,并将其捉拿归案。
经过审判,李某某被判处谋反罪,按照唐律规定,谋反者将被处以极刑。
案例二:不孝罪唐朝某地,张老汉年老体衰,其子张三却因家产继承问题与父亲产生矛盾,竟然将父亲逐出家门。
张老汉在街头流浪,生活困苦。
经过调查,张三被当地官府逮捕,并经过审理,张三被判处不孝罪,按照唐律规定,不孝者将被杖责一百,并流放边疆。
三、案例分析1. 法律制度特点唐律中的“十恶不赦”体现了唐朝法律制度的一些特点:(1)维护封建统治秩序:唐律强调维护封建统治秩序,将那些危害封建统治的犯罪行为列为重罪。
(2)刑罚严厉:对于“十恶不赦”的罪行,唐律规定了极其严厉的刑罚,如极刑、流放等。
(3)法律体系完善:唐律是一部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对各类犯罪行为都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2. 司法实践中的应用在司法实践中,唐律的“十恶不赦”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以下是一些典型案例:(1)维护国家利益:对于谋反、谋叛等危害国家利益的罪行,唐律采取了严厉的打击措施,以维护国家的稳定。
(2)保护社会秩序:对于不孝、不睦等危害家庭、社会秩序的罪行,唐律规定了相应的刑罚,以维护社会和谐。
(3)保障人民权益:唐律对各类犯罪行为都做出了详细的规定,保障了人民的合法权益。
四、结论唐律中的“十恶不赦”是中国法律史上的一个重要案例,它反映了唐朝法律制度的特点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中国经典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南宋时期,奸臣秦桧为了巩固自己的权力,诬陷忠良,制造了“莫须有”案。
该案是中国历史上著名的冤案之一,也是中国法律史上的一次重大悲剧。
二、案件经过1. 事件起因秦桧在南宋朝廷中担任宰相,专权跋扈,排斥异己。
他担心忠臣岳飞等人的势力威胁到自己的地位,于是心生恶念,企图陷害岳飞。
2. 事件经过秦桧利用手中的权力,捏造罪名,诬陷岳飞谋反。
为了使岳飞无法自辩,秦桧还制造了“莫须有”的罪名。
所谓“莫须有”,即没有确切证据,只是空口白牙地诬陷。
岳飞被秦桧诬陷后,受到了严刑逼供。
在秦桧的操纵下,南宋朝廷对岳飞进行了审判。
尽管岳飞百般辩解,但秦桧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力,依然判处岳飞死刑。
3. 事件结果岳飞被秦桧陷害致死,其他忠臣也被牵连其中,受到了不同程度的迫害。
秦桧则因为陷害忠良而臭名昭著。
三、案例分析1. 法律依据在“莫须有”案中,秦桧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当时的法律。
根据《宋刑统》的规定,谋反罪是重罪,需要确凿证据才能定罪。
然而,秦桧却凭借手中的权力,捏造罪名,陷害忠良,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法律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2. 司法公正在“莫须有”案中,南宋朝廷的司法系统完全沦为了秦桧的傀儡。
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完全不顾事实真相,迎合秦桧的意愿,对岳飞等人进行了错误的判决。
这种司法不公的现象,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严重破坏了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3. 忠良被害“莫须有”案是中国历史上忠良被害的典型案例。
岳飞等忠臣为了国家的利益,竭尽全力抗击外敌,却遭到了秦桧的陷害。
他们的悲惨遭遇,警示后人要捍卫法律的尊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四、结论“莫须有”案是中国法律史上的一次重大悲剧,也是南宋时期司法腐败的缩影。
该案反映了当时法律的不完善、司法公正的缺失以及忠良被害的悲惨现实。
通过对该案的分析,我们应深刻认识到维护法律尊严、追求司法公正的重要性。
同时,也要以史为鉴,警惕类似悲剧的再次发生。
第2篇一、案情简介张三,男,45岁,某市居民。
中国法律史典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史是一个国家或地区法律发展历程的记录,它反映了一个国家或地区社会制度的变迁、法律思想的演变以及法律实践的发展。
在中国,法律史源远流长,积累了丰富的法律文化遗产。
本文选取了中国法律史上的几个典型案例进行分析,以展现中国法律史的发展脉络和特点。
二、案例一:汉律与《九章律》案例背景:汉律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为完整的成文法典,由西汉时期法学家叔孙通制定。
《九章律》是汉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包括了《盗律》、《贼律》、《囚律》、《捕律》、《杂律》、《具律》、《户律》、《兴律》、《厩律》九篇,对后世法律产生了深远影响。
案例分析:1. 汉律的特点:(1)以刑法为主,注重惩罚和威慑;(2)注重律文规范,强调法律的统一性和权威性;(3)法律体系较为完整,涵盖了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2. 《九章律》的意义:(1)确立了刑法的基本原则,如“罪刑法定”、“同罪同罚”等;(2)对后世法律制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如唐律、明律等;(3)体现了汉代的法制思想,如强调法律的权威性和统一性。
三、案例二:唐朝的《唐律疏议》案例背景:《唐律疏议》是唐朝时期的一部法典,由唐太宗李世民下令编纂,是唐代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以《唐律》为蓝本,对律文进行疏解和注释,成为后世研究唐代法律的重要资料。
案例分析:1. 《唐律疏议》的特点:(1)以刑法为主,同时涉及民事、商事、行政等方面;(2)律文严谨,注重法律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3)法律体系较为完整,体现了唐代法制的成熟。
2. 《唐律疏议》的意义:(1)对后世法律制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如宋律、元律等;(2)确立了“以法为教,以法为治”的法制理念;(3)体现了唐代法制的特色,如注重实用性和灵活性。
四、案例三:明清时期的《大清律例》案例背景:《大清律例》是清朝时期的一部法典,由顺治、康熙、雍正、乾隆四位皇帝相继修订,最终形成。
《大清律例》以《大明律》为基础,结合清朝的实际情况进行修订,是中国封建社会后期的一部重要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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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甘誓》规定:“大战于甘,乃召六卿。
王曰:‘嗟!六事之人,予誓告汝。
……弗用命,戮于社。
予帽孥戮汝。
’”
分析:夏启在征讨有扈氏大战于甘,发布了《甘誓》,上述是其中的一项规定。
古时战车,每车配备甲士三人,其中一个甲士居左,主射;一个甲士居右,主刺;一个甲士居中,主驾驭。
每位甲士在各自岗位上都要努力杀敌,报效夏王。
努力完成命令的,便在先祖神位前给予奖励;不努力完成命令的,则在土地神主前受到惩罚,不公本人被杀戮,妻和儿子也要沦为奴隶。
《尚书。
盘庚中》规定:“乃有不吉不迪,颠越不恭,暂遇奸宄,我乃劓殄灭之,无遗育,无俾易种于兹新邑。
”
分析:商王盘庚在迁都过程中遭受很大的阻力,但他决意迁都,为此他发布迀都命令,任何人不得阻碍迁都。
规定:如果有谁的行为不善,不守法纪,不尊重国王,曲七诈伪,犯法作乱,盘庚就要杀掉谁,还要把违法者的后代杀绝,使违法者的后代不在新邑这个地方繁衍。
《尚书.康浩》规定:“王曰:‘呜呼!封,敬明乃罚……既道极厥辜,时乃不可杀。
”
分析:以上是周公指教即将统治殷周遗民康叔的训导。
其中,“告”指过失,“非青”指故意。
“惟终“指惯犯,“非终”指偶犯。
周公的意思是说:如果一个人犯罪,罪虽小,但是故意为之,而且是经常性的惯犯,也不可不杀。
如果一个人犯罪,罪虽大,但属过失行为,而且偶然为之,也不能杀。
从这些资料中可以看出,西周时期对故意犯罪、惯犯从重处罚;对过失犯罪、偶犯则从轻处罚。
这一史料说明,西周根据犯罪者的主观动机和客观危害性确定刑事责任等刑法理论已经达到相当高的水平。
《左传。
昭公六年》记载:“三月,郑人铸刑书……国将亡,必多制。
其些之谓乎!”
分析:春秋末年,法律制度发生了重大变革,兴起了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其中很重要的一个例子就是郑国子产鉴于社会关系的变化和旧礼制的破坏,“铸刑书于鼎”。
这是我国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
但是由于这种行为反对奴隶主贵族垄断法律,因而遭到了晋国以叔向为代表的旧贵族的反对。
叔向写信给子产,内容如上《左传。
昭公六年》记载。
叔向认为先祖不公布法律是因为害怕人民争讼。
平民一旦知道法律的内容,就会根据法律的规定进行诉讼,希望能够侥幸得到支持。
古代周文王执政,从来没有成文的法律,却四方威服;现今平民知道了法律,必然抛弃礼仪而倾向对很小的事情也进行诉讼,这样会使社会秩序紊乱。
基于此,叔向认为郑国迟早要灭亡,正所谓“国将亡,必多制”。
显然,叔向是从旧贵族的立场出发,为了维护旧贵族的特权而发出的议论。
《史记。
李斯特传》记载:“古者天下散乱,莫能相一,是以诸侯并作……若有欲学者,以吏为师。
”
分析:这是秦朝统一天下后,在思想文化方面形成的专制统治的手段之一。
“以吏为师”,“事皆决于法”本是战国时期新兴地主阶级“以法治国”的主张,秦朝统一后,以此为指导,达到思想文化的统一。
李斯等认为,古代天下纷争,而思想也不能统一,人们经常以古非今,以假乱真。
人们以私学来否定官方的理论。
但现在国家统一了,万事都要有统一的法度。
但是私学必然会影响到皇帝的统治。
所以建议将文学类书籍如《诗经》、《尚书》及有关诸子百家言论的书全部销毁,只留下医药卜筮种树的书,且只能以官吏为师。
发布命令后期满三十日没有执行的,黥为城旦。
通过这种行为,秦朝实现了其在文化思想方面的专制。
《太平御览》卷六百四十:“甲父乙……甲非律所殴父也,不当坐。
”
分析:“春秋决狱”是汉朝法律儒家化的一个重要体现,即根据儒家言论,尤其是春秋的微言大义来解释法律、审理案子。
其方法就是根据当事人的心理动机来判断当事人是否有罪。
春秋决狱以董仲舒最为著名。
以上子伤父的案例是一个很好的例证。
甲的父亲乙,因为言语不合与丙相斗,丙以佩刀刺乙,甲于是用杖还击,结果误伤父亲乙,问对于甲当如何论处?有人说甲殴伤父亲,应当枭首。
但是董仲舒认为,父亲和儿子本是至亲,儿子听到父亲与人打架,必然要进行救助,并非真要伤害父亲。
按照春秋大义,例如一人名叫许止,为了救治父亲的伤病,给父亲喂药,却导致父亲死亡,但是根据其本意,就不应杀他,而是将其赦免。
甲的行为并不是法律的“殴父”,所以不应该受到法律处罚。
《魏书。
刑法志》记载:时司州表……实足诫彼以氓庶,肃是刑章。
……诏从之。
分析:“留养”是汉朝法律儒家化的一个重要表现,是为了体恤年老尊长,从而对犯罪人实行一定宽恕的制度。
本案中,州判认为河东郡民李怜生因投毒被判死刑,但其母亲称自己年迈,无近亲,所以请求留养。
但是在还没有判决的时候,李母死亡,州判决服丧三年后执行死刑。
司徒法曹参军许琰认为判决正确,但是主簿李炀认为,这个判决不合法津规定。
因为投毒是很严重的罪行,不能宽恕,让他进行丧葬已经很仁慈了。
为了显示法律威慑作用,必须依法处斩,将妻子流放。
《旧唐书。
刑法志》记载:六年九月,富平县人……宜决一百,配流循州。
分析:这是唐朝关于复仇杀人如何断案的一个典型案例。
唐朝的时候,由于以封建伦理道德为法律指导,所以经常对一些符合伦常但违法的行为予以宽恕。
本案中,富平县人梁悦,为复仇,杀仇人后,投案自首。
皇帝下敕说,这种行为“发于天性”,“视死如归”,并且投案自首,所以法外施恩,免于死罪,杖一百,发配循州。
《新唐书。
刑法志》记载:广州都督仁弘尝率……百僚顿首三请,乃止。
分析:这是唐朝有关封建官僚减免刑罚的规定。
唐朝法律中曾规定“八议”,其中的一项为“议功”。
本案中,广州都督仁弘曾经常领乡兵二千助高祖起义,封为长沙郡公。
但是他私自与豪酋交通,贪污受贿,压迫臣僚。
等到退休的时候,贪赃甚多。
被人告发后,应当判死罪。
但是皇帝因为他有功,所以免于死罪。
房玄龄等人说,宽赦仁弘是因为他有功,是合适的。
《宋本名公书判清明集》记载一则案例:“拖照案牍……王有成决竹篦二十。
分析:这是一起关于儿子不孝奉父母,使得父母依栖女婿,从而引起的遗产纠纷。
王有成之父王万孙不孝,不奉养老父老母,使得双亲依栖在女婿家中。
当老父老母死后,留下一些财产,按照遗嘱,财产留给女婿,于是王有成和其父王万孙就到官府上告,与婿争夺遗产。
审理此案的官员认为:不奉养父母有悖于天理人性,王有成和王万孙应该痛心疾首、无颜立足才对,万不该起争夺遗产之心。
况且死去的父母留下遗嘱,就应该按照遗嘱办理。
但父子两个反而为些遗产进行了长达十年之久的诉讼,真是不知悔改。
所以审理此案的官员判决:王有成决篦二十。
洪武十九年三月二十九日……今后敢有如此者,罪亦如之。
分析:在明朝,朱元璋曾颁布《大诰》。
而且,明朝实行“重典治吏“,规定平民可以手执《大诰》直接进京告官。
本案例就是一个典型事件。
洪武十九年三月二十九日,嘉定县民郭玄二等二人,手执《大诰》进京状告本县首领马兵杨凤春等官吏迫害平民。
到经淳化镇时,巡检何添观阻扰刁难,并致使马兵马德旺向郭玄二等索要钱财。
事情闹大,最后官府判决:马德旺被枭首示众,何添观处以断足。
杨月楼,名久昌,安徽人……韦阿宝已官媒出嫁,下落不明。
分析:此案涉及诸多当时的法律制度。
比如,韦阿宝的父亲提出,良贱不能通婚;官府提出,母亲无权主持儿女的婚事;获取证据的主要手段是刑讯逼供;杨月楼被杖刑五百后,又被判处最重的充军刑,即发配四千里等。
曲子县发生了一件孙某人被杀案……召开了群众大会,进行正确处理。
分析:这个案子发生在抗日民主政权时期的陕甘宁边区,马锡五同志深入群众,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地处理案件。
这个案子如果发生在旧社会,封建衙门的官僚们高高在上,又有那么多的“证据“,苏氏兄弟早成为刀下的冤死鬼了。
马锡五同志被当地的群众称为“马青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