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案例分析
中国法律史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益的重要工具。
中国法律史源远流长,从古代的礼法到现代的法治,经历了无数次的变革与发展。
本文以《唐律疏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为切入点,分析中国法律史的发展演变,探讨法律在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人民权益方面的作用。
二、《唐律疏议》的背景与特点1. 背景《唐律疏议》是唐朝时期的一部法典,成书于公元653年。
唐朝是中国封建社会的鼎盛时期,政治稳定,经济繁荣,文化发达。
在这样的背景下,制定一部全面、系统、严谨的法典成为当务之急。
2. 特点(1)以儒家思想为指导。
《唐律疏议》深受儒家思想的影响,强调礼法并重,以德治为主,刑罚为辅。
(2)注重法律的统一性。
《唐律疏议》将全国各地的法律规范进行整合,形成了一套统一的法律体系。
(3)注重法律的适用性。
《唐律疏议》针对不同社会阶层和不同案件,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条款,体现了法律的适用性。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背景与特点1. 背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部刑法典,于1979年颁布。
这一时期,我国正处于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初期,社会矛盾日益突出,犯罪现象日益严重。
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益,制定一部新的刑法成为当务之急。
2. 特点(1)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强调依法治国,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2)注重刑罚的适用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根据犯罪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对刑罚进行了明确规定,体现了刑罚的适用性。
(3)注重刑罚的公正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刑罚的种类、幅度进行了明确规定,力求做到公正、合理。
四、案例分析1. 社会背景的差异从《唐律疏议》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国法律史的发展演变与社会背景密切相关。
唐朝时期,我国封建社会进入鼎盛阶段,政治、经济、文化均取得了辉煌的成就。
而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正处于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初期,社会矛盾日益突出,犯罪现象日益严重。
法律史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明太祖朱元璋,字国瑞,濠州钟离人,明朝开国皇帝。
公元1368年,朱元璋建立明朝,定都南京,开启了中国历史上的一个新纪元。
朱元璋在位期间,推行了一系列政治、经济、文化改革,使国家逐渐走向繁荣昌盛。
然而,在他统治期间,也发生了一些重大的案件,其中最著名的当属“明太祖朱元璋案”。
二、案件经过1.案发背景明太祖朱元璋在位期间,国家政治相对稳定,经济逐渐繁荣。
然而,在他晚年,朝廷内部出现了腐败现象,一些官员贪污受贿,百姓生活困苦。
为了整顿朝纲,朱元璋决定对腐败官员进行严厉打击。
2.案件过程(1)反腐行动明太祖朱元璋为了整顿朝纲,于洪武十八年(1385年)开始进行反腐行动。
他下令查办了一批贪污腐败的官员,其中包括当时的大臣、地方官员等。
在查办过程中,朱元璋采取了严刑逼供的手段,使得一些官员被迫承认罪行。
(2)大案爆发在反腐行动中,明太祖朱元璋发现了一桩涉及朝廷高层的大案。
这起案件牵涉到当时的丞相胡惟庸、中书省左丞相汪广洋等人。
经过调查,朱元璋发现胡惟庸等人结党营私,企图谋反。
为了维护国家稳定,朱元璋决定对这起大案进行严惩。
(3)审判过程在审判过程中,明太祖朱元璋亲自担任审判官,对涉案人员进行审判。
在审判过程中,朱元璋采用了严刑逼供的手段,使得涉案人员被迫承认罪行。
最终,胡惟庸等人被判处死刑,牵连的官员也受到了相应的处罚。
三、案件影响1.政治影响“明太祖朱元璋案”的爆发,使得朝廷内部的腐败现象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遏制。
通过严厉打击腐败官员,明太祖朱元璋巩固了自己的统治地位,使国家政治更加稳定。
2.经济影响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明太祖朱元璋对涉案官员的财产进行了没收,使得国家财政收入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增加。
此外,通过打击腐败,减少了官员对百姓的剥削,使百姓生活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改善。
3.文化影响“明太祖朱元璋案”的审理过程,反映了当时封建社会的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
这起案件对后世的法律史研究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中国经典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南宋时期,奸臣秦桧为了巩固自己的权力,诬陷忠良,制造了“莫须有”案。
该案是中国历史上著名的冤案之一,也是中国法律史上的一次重大悲剧。
二、案件经过1. 事件起因秦桧在南宋朝廷中担任宰相,专权跋扈,排斥异己。
他担心忠臣岳飞等人的势力威胁到自己的地位,于是心生恶念,企图陷害岳飞。
2. 事件经过秦桧利用手中的权力,捏造罪名,诬陷岳飞谋反。
为了使岳飞无法自辩,秦桧还制造了“莫须有”的罪名。
所谓“莫须有”,即没有确切证据,只是空口白牙地诬陷。
岳飞被秦桧诬陷后,受到了严刑逼供。
在秦桧的操纵下,南宋朝廷对岳飞进行了审判。
尽管岳飞百般辩解,但秦桧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力,依然判处岳飞死刑。
3. 事件结果岳飞被秦桧陷害致死,其他忠臣也被牵连其中,受到了不同程度的迫害。
秦桧则因为陷害忠良而臭名昭著。
三、案例分析1. 法律依据在“莫须有”案中,秦桧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当时的法律。
根据《宋刑统》的规定,谋反罪是重罪,需要确凿证据才能定罪。
然而,秦桧却凭借手中的权力,捏造罪名,陷害忠良,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法律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2. 司法公正在“莫须有”案中,南宋朝廷的司法系统完全沦为了秦桧的傀儡。
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完全不顾事实真相,迎合秦桧的意愿,对岳飞等人进行了错误的判决。
这种司法不公的现象,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严重破坏了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3. 忠良被害“莫须有”案是中国历史上忠良被害的典型案例。
岳飞等忠臣为了国家的利益,竭尽全力抗击外敌,却遭到了秦桧的陷害。
他们的悲惨遭遇,警示后人要捍卫法律的尊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四、结论“莫须有”案是中国法律史上的一次重大悲剧,也是南宋时期司法腐败的缩影。
该案反映了当时法律的不完善、司法公正的缺失以及忠良被害的悲惨现实。
通过对该案的分析,我们应深刻认识到维护法律尊严、追求司法公正的重要性。
同时,也要以史为鉴,警惕类似悲剧的再次发生。
第2篇一、案情简介张三,男,45岁,某市居民。
古代法律方面的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秦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其法律制度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重要地位。
秦朝的法律以严酷著称,尤其是对于盗贼的惩罚尤为严厉。
本文将以秦朝《秦律》中的一起“盗徙封”案为例,探讨古代法律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二、案件概述某年,秦朝某郡发生了一起盗徙封的案件。
案发时,某甲发现自家的封地(即土地)被他人非法占用。
经过调查,发现盗用封地的人是某乙。
某乙在封地上种植了粮食,并将收获的粮食私自出售。
某甲发现后,向当地官府报案。
三、案件审理当地官府接到报案后,立即展开调查。
经过审理,官府认定某乙的行为构成盗徙封,根据《秦律》的规定,应予以严惩。
四、法律依据《秦律》中关于盗徙封的规定如下:“盗徙封者,罚金四两;盗封者,罚金五两;盗徙封者,罚金六两。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某乙盗徙封的行为应罚金六两。
五、判决结果当地官府根据《秦律》的规定,判决某乙犯有盗徙封罪,罚金六两。
同时,官府责令某乙立即归还某甲的封地,并赔偿损失。
六、案例分析1. 法律明确:《秦律》对盗徙封的行为有明确的规定,使得司法实践中对于此类案件的处理有法可依。
2. 刑罚严厉:秦朝对于盗徙封的行为规定了较为严厉的刑罚,体现了法律的威慑作用。
3. 官府公正:在审理此案过程中,官府依法行事,公正判决,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 社会效果:此案的处理对于维护土地秩序、保障农民利益具有积极作用,有助于社会稳定。
七、结论秦朝《秦律》中的“盗徙封”案,反映了古代法律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通过此案,我们可以看到秦朝法律的明确性、严厉性和公正性,以及法律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人民利益的重要作用。
同时,这也为我们今天依法治国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第2篇在唐朝,法律制度相对完善,尤其是在唐太宗李世民时期,法律条文更加详尽,执法更加严明。
以下是一则发生在唐朝的典型案例——“李氏兄弟盗马案”,它不仅反映了当时的法律精神,也揭示了社会风貌。
案件背景:唐朝时期,民间风气淳朴,但亦不乏贪婪之徒。
中国法律史经典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秦律中的“连坐”制度是中国法律史上的一个重要案例,它起源于战国时期,盛行于秦朝。
这一制度规定,一旦发生犯罪,不仅罪犯本人要受到惩罚,与其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人也要受到牵连,一同受到处罚。
这种制度在秦朝的统治下被广泛运用,对后世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二、案例经过1. 起源“连坐”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战国时期。
当时,各国为了加强统治,采取了一系列严酷的法律措施,其中就包括“连坐”制度。
这一制度最初是针对地方官员的,要求他们对所辖地区的治安负责,一旦发生犯罪,官员及其家属、邻里都要受到惩罚。
2. 秦朝时期的“连坐”制度秦朝统一六国后,秦始皇为了巩固统治,进一步加强了“连坐”制度。
他将这一制度扩大到全国范围内,不仅适用于官员,还适用于普通百姓。
根据秦律,以下情况下的“连坐”制度:(1)一人犯罪,连坐其家人、邻里、同乡等。
(2)一人犯罪,连坐其雇主、雇主家属、雇主邻里等。
(3)一人犯罪,连坐其雇主所在单位的其他员工。
3. 案例分析(1)目的秦朝实行“连坐”制度的目的主要有以下几点:① 强化统治:通过惩罚罪犯的亲属、邻里等,使人们互相监督,不敢犯罪。
② 压制反抗:在严酷的法律压力下,人民不敢反抗,从而维护了秦朝的统治。
③ 增加财政收入:惩罚罪犯的同时,可以没收其财产,增加国家财政收入。
(2)影响① 积极影响“连坐”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震慑犯罪的作用,使人们不敢轻易犯罪。
② 消极影响“连坐”制度过于严苛,往往导致无辜者受到牵连,造成社会恐慌。
此外,这一制度还加剧了社会矛盾,为秦朝的覆灭埋下了隐患。
三、案例启示1. 法律应注重平衡在制定法律时,应充分考虑社会公平与正义,避免过于严苛的制度。
2. 法律应注重人性化在执行法律时,应尊重人的尊严,避免无辜者受到牵连。
3. 法律应与时俱进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制度也应不断调整和完善,以适应社会需求。
总之,秦律中的“连坐”制度是中国法律史上的一个重要案例,它既体现了秦朝统治者的统治手段,也反映了当时社会的矛盾和问题。
中国法律史案例分析模板(3篇)

第1篇一、案例分析背景1. 时间背景:介绍案例发生的历史时期,如秦朝、唐朝、宋朝等。
2. 地域背景:说明案例发生的地理位置,如京师、地方州县等。
3. 事件背景:概述案例发生的具体事件,如案件类型、涉及人物等。
二、案例分析目的1. 了解我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发展历程。
2. 分析案例中反映的法律问题,探讨其成因和影响。
3. 总结案例中的法律原则和制度,为现代法律实践提供借鉴。
三、案例分析步骤1. 收集资料:查阅相关历史文献、法律典籍、考古资料等,了解案例的背景和细节。
2. 分析案例:从法律制度、法律原则、法律实践等方面对案例进行深入剖析。
3. 比较研究:将案例与同时期或不同历史时期的法律制度进行比较,揭示其异同。
4. 总结经验:从案例中提炼出有益的经验教训,为现代法律实践提供借鉴。
四、案例分析内容1. 案例概述(1)案件名称:如《唐律疏议》中的某案。
(2)案件类型:如刑事、民事、行政等。
(3)案件时间:如唐朝某年。
(4)案件地点:如京师某地。
2. 案件背景(1)历史背景:介绍案件发生的历史时期,如唐朝的法律制度特点。
(2)社会背景:分析案件涉及的社会阶层、行业、地域等。
3. 案件分析(1)法律制度:分析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制度,如唐朝的刑法、民法、行政法等。
(2)法律原则:探讨案件中所体现的法律原则,如罪刑法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司法公正等。
(3)法律实践:分析案件中的司法实践,如审判程序、判决结果等。
4. 案例比较研究(1)同时期法律制度比较:将案例中的法律制度与同时期其他朝代或地区的法律制度进行比较。
(2)不同历史时期法律制度比较:将案例中的法律制度与不同历史时期的法律制度进行比较。
5. 案例总结(1)经验教训:总结案例中的有益经验教训,为现代法律实践提供借鉴。
(2)启示:从案例中提炼出对现代法律实践具有启示意义的观点。
五、案例分析结论1. 案例反映的法律制度特点。
2. 案例所体现的法律原则和价值观。
3. 案例对现代法律实践的启示。
中国法制史案例分析

1.商纣争太子案(1)在商代妻和妾区别是什么? 答:妻妾的地位截然不同, 二者处于极不平等的地位。
大多数妾是奴隶主贵族从女奴中强娶来的, 还有的是通过 “嫔嫁” 来的,即奴隶主贵族娶妻,往往同妻的隋嫁女一同收为妾。
一妻多妾制是由于奴隶社会私有制决定嫡长子继承制,如果多妻 就会造成王位混乱和争斗财产,影响奴隶阶级专政的统治秩序。
(2)嫡长子继承制的含义及意义。
答: 嫡长子继承制就是王位和爵位由正妻所生的长子继承的制度。
此制度始于商朝末期,至西周初期正式确立。
嫡长子继承制决定了奴隶社会私有制下的一妻多妾制, 如果在多妻的情况下, 就会因争夺财产和王位产生混乱, 乃至战 乱。
所以妻妾之分,也就有了嫡子和庶子之分,就以避免在继承问题上发生争执,进而影响奴隶阶级专政的统治秩序。
嫡长 子继承制有利于奴隶主阶级统治秩序。
2.车裂商秧案(1)结合教材,简述商秧改革的主要内容答: 商鞅在秦国进行两次变法第一次变法(公元前 坏人;二是奖励告奸;三是 第二次变法(公元前 制,普遍建立郡县制;三是商鞅变法意义, 在于通过变法改革,为后来秦始皇统一大业奠定了基础。
(2)请叙述刑、法、律的概念。
答: 从词源看,汉字“法”确有“平”、“正”、“直”和“公正裁判”的含义。
与“法”字有密切联系的另一个字是 “律”。
据 (说文解字 )的解释,“律,均布也”。
可见,“法”总是指一种判断平、正、直的标准,而“律”则主要强调的 是人人必须遵守的东西。
把“法”与“律”连用,就是说“律”是一种包含有国家确认的判断公、正、直的标准的“律”。
“法律”一词在清末民初才被广泛使用,据说是受日本的影响。
1.缇萦上书救父。
(1)奴隶制五刑答:奴隶制五刑 : 即黥(墨)、劓、刖、宫、大辟。
墨刑是在罪犯面部或额上刻辞后涂以墨;劓刑是割鼻;刖刑即断足; 宫刑即男子割去生殖器,女子幽闭的刑罚;大辟即死刑。
(2)分析汉文帝废除肉刑的原因。
答:这次刑制改革,经过文景两位皇帝,时间长达 20 多年,反映了一项制度的改革,是由不完善到完善的过程;后世 多认为是出于“悲怜”缇萦,体现文帝德政,但本质在于社会和经济的发展。
法律史十大经典案例(3篇)

第1篇一、秦始皇统一度量衡秦始皇统一度量衡是中国古代法律史上的一个重要事件。
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六国后,为了加强中央集权,实现国家统一,开始推行一系列改革措施,其中之一就是统一度量衡。
这一改革对后世的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二、汉律九章汉律九章是汉代法律的总称,包括《九章律》、《汉律》、《汉律令》等。
汉律九章在法律史上具有重要地位,它奠定了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框架,对后世法律制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三、唐朝《唐律疏议》唐朝《唐律疏议》是中国古代法律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它是唐代法律的总称,包括《唐律》、《唐律疏议》等。
《唐律疏议》对后世法律制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被誉为中国古代法律的典范。
四、明朝《大明律》明朝《大明律》是明朝法律的总称,包括《大明律》、《大明会典》等。
《大明律》对后世法律制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它是中国古代法律史上的一部重要法典。
五、清朝《大清律例》清朝《大清律例》是清朝法律的总称,包括《大清律》、《大清会典》等。
《大清律例》对后世法律制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它是中国古代法律史上的一部重要法典。
六、南京临时政府颁布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912年,南京临时政府颁布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这是中国近代史上第一部具有资产阶级性质的宪法,它标志着中国封建君主专制的终结,开启了中国近代民主法治的新篇章。
七、新中国成立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这是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部宪法,它奠定了新中国法律制度的基础,对后世法律制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八、改革开放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这是改革开放后的第一部刑法,它对后世法律制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标志着中国刑法制度的重大变革。
九、1997年香港回归后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7年,香港回归祖国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一国两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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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案例分析第三章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一、春秋时期各国立法部分楚国茆门之法案例1、内容:《韩非子•外储说右上》: 荆庄王有茅门之法,曰:“群臣、大夫、诸公子入朝,马蹄践霤者,廷理斩其辀,戮其御。
”于是太子入朝,马蹄践霤,廷理斩其輈,戮其御。
太子怒,入为王泣曰:“为我诛戮廷理。
”王曰:“法者,所以敬宗庙,尊社稷。
故能立法从令、尊敬社稷者,社稷之臣也,焉可诛也,夫犯法废令、不尊敬社稷者,是臣乘君而下尚校也。
臣乘君,则主失威;下尚校,则上位危,威失位危,社稷不守,吾将何以遗子孙,”于是,太子乃还走避舍,露宿三日,北面再拜,请死罪。
一曰:楚王急召太子。
楚国之法,车不得至于茆门。
天雨,廷中有潦,太子遂驱车至于茆门。
廷理曰:“车不得至茆门。
非法也。
”太子曰:“王召急,不得须无潦。
”遂驱之。
廷理举殳而击其马,败其驾。
太子入为王泣曰:“廷中多潦,驱车至茆门,廷理曰‘非法也’,举殳击臣马,败臣驾。
王必诛之。
”王曰:“前有老主而不逾,后有储主而不属,矜矣~是真吾守法之臣也。
”乃益爵二级,而开后门出太子。
“勿复过。
2、分析楚庄王制定有《茅门法》,法律规定:“各位大臣、贵族和各位公子进入朝廷时,如果他们的马蹄踩到了屋檐下,负责执行此法的官吏廷理就要砍断他的车辕,杀掉驾车的人。
”就在这时,太子在进入朝廷的时候,他的马就踩到了屋檐下,廷理根据《茅门法》就砍断了他们的车辕,杀掉了为他驾车的人。
太子非常生气,就进去哭着向楚庄王告状:“你要为我把廷理杀了,还要戮他的尸体。
”荆庄王说:“法令,是用来使我们的宗庙和朝廷变得庄严、使我们的土地及谷神得到尊重的。
因此那些使法令得以执行遵守、使宗庙社稷这些祭祀及处理政事的地方得到尊重的人,是对我们的江山负责的臣子,怎么可以杀掉呢,而那些违反法律、使法令成为一纸空文的人,那些对祭祀及办公之地都不尊重的人,是臣民骑在君王的头上,是以下犯上。
臣子凌驾于君主之上,那么君主就失去了威严,以下犯上,那么位居高位者的地位就危险了。
威严没有了,地位也危险了,宗庙祭祀之地守不住,江山都不存在了,我还有什么能传给子孙后代的呢,”这样,太子只好原路跑回,退到三十里外,在野外住上三日后,再面向北方跪拜,请求免除死罪。
还有一种说法是:楚王紧急召见太子。
根据楚国的法律规定,车不得到达茆门。
天下雨,庭院内有积水,太子就下令把车赶到了茆门。
负责管理茆门的廷理说:“车不准到茆门,到了茆门就犯法了。
”太子说:“君王召见得很急,不能等到院内的积水消去。
”因此要赶廷理走。
廷理举起殳击打太子的马,并打坏了他的车子。
太子进宫后就哭着向楚王告状:“庭院中有很多积水,我因此把车直接赶到了茆门,哪知廷理说:‘违背了法令’,举起殳打我的马,还打坏了我的车子,大王一定要替我把他杀了。
”楚王说:“前面当着年老的君主,他不违背他制定的法令,后面跟着要接替王位的太子,他也不攀附,这真是非常稳重的了。
是真正能遵守我的法令的大臣啊。
”于是给廷理加爵二级,随后打开宫廷的后门让太子出去。
“不要再走那里过了。
”春秋中晚期后,由于社会政治、经济等各个方面发生了巨大变化,引起了法律制度的重大变革,各诸侯国纷纷立法,以法律保护私有财产并强化诸侯国的国家权力。
其中著名的就有楚国楚文王的“仆区之法”、楚庄王的“茅门之法”,晋国晋文公的“被庐之法”、赵宣子的“常法”、范宣子的“刑书”以及赵鞅、荀寅等的“铸刑鼎”;郑国子产的“铸刑书”以及郑駟的“杀邓析而用其竹刑”等。
本案例即是关于楚国“茅门之法”的一则史料。
从这则史料中可以看出,春秋时期各国不但重视立法,更强调法律必须得到遵守,强调不论是谁,只要违犯法律都必须受到惩处,新兴地主阶级“法不阿贵”的精神开始得到肯定,奴隶制“刑不上大夫”的传统开始被打破。
书P62“茆门”,也叫雉门,古代天子宫门(皋、库、路、应、雉)之一。
依照茆门之法,诸侯、大夫、公子入朝时,车不得进入宫门,以确保国君的安全。
即使太子违反了法律规定,依然会受到严厉的惩处。
2000多年前的“茆门之法”有此威严,楚庄王在法律面前不徇私舞弊不搞特殊照顾,难怪他能成为彪炳史册的春秋五霸之一。
二、春秋时期各国立法部分晋国范宣子刑书部分案例1、内容:晋国邢侯与雍子争夺鄐地田产的归属,很长时间也没有确定下来。
晋国的司法官士景伯到楚国去了,叔鱼代理司法官的职务。
范宣子命令他审断这个过去的积案,其主要的罪过其实是在于雍子。
雍子于是把他的女儿献给叔鱼,叔鱼便断邢侯有罪。
邢侯愤怒至极,当场就在官府的大堂上将叔鱼与雍子杀死了。
范宣子向叔向请教应判邢侯什么罪。
叔向说:“三人应当受同样的刑罚,把它加在还活着的人身上,对死了的只是戮尸即可。
雍子已经知道自己所犯的罪行,而妄图用女儿去换取官司的胜利(雍子自知其罪而赂以买直),小小的鲫鱼也出卖刑狱,刑侯擅自杀人,他们应受的刑罚都是相同的。
自己有罪过而掠取别人的美名就是昏,贪婪而败坏职责就是墨,杀人而没有顾忌就是贼。
‘昏、墨、贼,都是死罪。
’这是自皋陶时即有的刑法。
请遵照执行吧。
”于是杀了邢侯并把其尸与雍子和叔鱼的尸体公开在市场上示众。
孔子说:“叔向他有古代流传下来的正直作风。
制度刑法是治理国家的大事,他对于亲属也不包庇,三次指责其罪恶,不为他减轻。
做事合乎道义,可谓正直。
在平丘会盟的时候,指责他贪财,以宽免卫国,晋国不能称为残暴。
让鲁国季孙回国,称他搞欺诈,以宽免鲁国,晋国不算是虐杀。
邢侯之案,说明他的贪婪,以公正执行刑法,晋国不能说是偏颇。
三次言论,除掉了三种罪恶,增加了三种好处。
杀了亲人而名声更加彰荣,这是合乎做事的道理的。
”2、分析:本段史料记述的是春秋时期晋国发生的一件由土地民事纠纷而引起的刑事案件。
同案《国语•晋语》有载,小有差异。
其叙述简短而事实清楚,结论明确而法理深刻,可以说是古代案例的典型。
案中主人公叔向名羊舌肸,又名叔肸,因其采邑在杨(今山西省洪洞县东南15里),故又名杨肸,叔向是其字,亦字叔誉。
羊舌氏是晋国世袭的贵族,其父及兄均为晋国的大夫。
叔向的父亲羊舌职死后,史称“外举不隐仇,内举不隐子”的祁奚推荐羊舌职的儿子羊舌赤继承了职位。
羊舌赤为羊舌伯华的名,是叔向哥哥,因其封邑为铜鞮,世号为铜鞮。
羊舌伯华数得孔子称赞,称:“国家有道,其言足以兴,国家无道,其默足以容,盖铜鞮伯华之所行”、“铜鞮伯华无死,天下有定矣。
” 叔鱼名羊舌鲋,是叔向的异母弟,晋国大夫,叔向本人为晋国的上大夫。
邢侯为楚申公巫臣之子,名子灵,与雍子均为楚国贵族,因躲避楚国内乱而投奔晋国。
晋国大力拉拢人才,楚国众多才士纷纷投奔晋国,因而留下了“虽楚有材,晋实用之” 的史话。
据《左传•襄公二十六年》载:“雍子奔晋,晋人与之鄐,以为谋主”、“子灵奔晋,晋人与之邢,以为谋主”。
据此,鄐为雍子所有无疑。
据《左传•昭公十四年》孔颖达疏引孔晁《国语注》云:“邢与鄐比争疆界。
”。
可知邢侯与雍子之争是田地的疆界之争。
雍子为求打赢官司,不惜献上自己的女儿,可谓典型的性贿赂。
邢侯一怒,三大名士身首异处,本案本身并无特殊之处,但与此案有关的法制史料值得注意:(1)夏商时期我国进入阶级社会时,不是完全打破原来的氏族公社组织而完全按地域来划分居民,而是以原始氏族公社为基本单位按地域来划分居民。
这样,公社制保留下来,但已与原始社会的氏族公社不一样了,它变成了奴隶制国家君主的土地所有权的体现者。
土地实际上是以奴隶制君主个人的名义归国家所有,每一个农民只有通过公社才能领得自己的份地。
而除了属于自己的只能维持最低生活的份地外,他们还不得不在公社的“公田”上耕种。
所谓“井田制”即是把地面划为“井”字形的九份,四周的八份是“私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
””还要定期重新分配。
周朝建立后,几乎原封不动地继承了夏商的土同时,“私田地制度。
但到西周后期,井田制度的定期分配逐渐转向了对于“私田”的永久所有,“宣王即位,不籍千亩” 是其标志。
春秋时期,随着铁制农具的广泛使用以及农业技术的进步,农业产量有了提高,土地耕作成为一件有利可图的事,人们把主要兴趣都放在了对“私田”的耕种,因而出现了“公田不治”的情况。
面对此种情况,统治者不得不改变剥削方法,打破“公田”、”私田”的界限,统一实行按田亩征税。
晋国是最早实行这种变革的诸侯国家之一。
公元前 645 年,秦、晋韩原之战,晋国失败,晋国为了应付失败给人民带来的失望,开始“作爰田”,就是把土地分给人民,承认土地私有,让人们按土地占有多少纳税。
土地作为重要的生产资料,而得到格外的重视。
田地的多少成为财富与势力的标志,失掉田地则财源断绝,权势殆尽,而得到田地则一切尽有,所以,卿大夫“分室”“夺田”之事层出不穷,往往演变成流血争斗,甚至酿成政变。
晋邢侯、雍子与叔鱼均因此作了刀下鬼,即是在这种背景下发生的一桩案件。
(2) 叔向是本案的主角。
但他在法制史上最为著名的当是他与子产关于成文法公布的论争。
公元前536年,郑国的执政子产“铸刑书于鼎,为国之常法。
” 叔向本与子产私交很好,知道子产铸刑书后,立即致信,明确表示反对,指出“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惧民之有争心也”,而一旦“民之有辟,则不忌于上。
并有争心,以徵于书,而徼幸以成之,弗可为矣。
”认为:把刑书铸在鼎上,老百姓知道后,就会抛弃礼,不管什么细末的案子都拿刑书来对照与官吏争论不休,甚至会弄到错案和贿赂越来越多的地步。
他坚持礼治的主张,反对在传统礼制之外谋求改革,坚持自古以来的“议事以制”的刑事司法原则,坚持德礼政刑相结合的治国方式,不赞成过分强调刑罚的作用。
他的观点遭到了子产的坚决反击,指出郑国形势的发展迫切需要铸刑书,他的目的正是为了挽救处于危机中的郑国。
叔向在激烈的社会变动中,恪守礼法,保持传统的政治道德,崇尚礼治,思想比较保守,在很多方面与后来的儒家思想有相近之处,因而他的所作所为得到了思想同样趋向保守的孔子的肯定。
当公元前513年晋国的赵鞅和荀寅将范宣子所执政时修订的刑书铸在铁鼎上,向民众公布时,孔子自己也公开站出来反对铸刑鼎。
而且他的反对,集中在了应当立什么样的法和应当由谁来立法这些关键问题,较叔向的反对的理论水平更高。
(3)本则案例保存了一则重要的史料,即叔向所引《夏书》关于“昏、墨、贼,杀。
皋陶之刑”的记载以及他的“恶而掠美为昏,贪以败官为墨,杀人不忌为贼”的关于昏、墨、贼三种罪名的解释。
这涉及到了中国古代法的起源问题。
根据传统典籍记载,皋陶是传说中舜时的司法官,是中国最早的司法官,他制定的“昏、墨、贼”三种罪名以及“杀”的刑罚是我国最早的法律之一。
与相关的考古资料映证,学者认为:“我们完全有理由把中国法律的产生暂定在河南龙山文化时期和” 尧舜时代,其年代大约在公元前2400年。
3、参考结论在农耕社会里,土地是最重要的一项生产资料,因而中国古代的土地法制很早就产生并发展迅速,成为中国传统法制中极其重要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