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案例分析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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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史期末考试案例(3篇)

中国法律史期末考试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公元2020年,我国某市发生了一起因邻里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

案件当事人为张某(男,35岁)和李某(男,40岁),双方系同村邻居。

近年来,由于张某家在村中的土地面积逐渐扩大,导致李某家的土地面积缩小,两家因土地边界问题产生矛盾。

经过多次协商未果,双方矛盾愈发激化。

一天,张某在村口与李某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张某持刀将李某刺伤,导致李某重伤。

此案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也为我们提供了探讨我国古代法律制度与现代法律制度衔接的契机。

二、案件分析1. 古代法律制度对本案的适用在我国古代法律制度中,与邻里纠纷相关的法律主要有《唐律疏议》、《大明律》等。

以《唐律疏议》为例,其中对邻里纠纷的处理规定如下:(1)对于因土地、房屋等不动产引起的纠纷,双方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官府起诉。

(2)对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应依法惩处。

结合本案,张某与李某因土地边界问题产生纠纷,属于不动产纠纷,应首先协商解决。

但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导致矛盾升级,张某持刀将李某刺伤。

根据《唐律疏议》的规定,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应依法惩处。

2. 现代法律制度对本案的适用(1)刑法适用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案中,张某持刀将李某刺伤,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

(2)民法适用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李某因张某的故意伤害而受到人身损害,有权要求张某承担赔偿责任。

三、案例分析结论1. 古代法律制度与现代法律制度在处理邻里纠纷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

古代法律制度注重调解和官府干预,而现代法律制度强调个人权利保护和法律责任追究。

2. 本案中,张某的行为违反了古代法律制度中关于邻里纠纷和故意伤害的规定,应依法受到惩处。

中国法律史案例分析例题(3篇)

中国法律史案例分析例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唐律疏议》是我国古代一部具有代表性的法典,成书于唐太宗贞观年间,由长孙无忌等人编纂。

它不仅是中国封建社会法律制度的集大成者,也是世界法律史上具有重要地位的法典之一。

在《唐律疏议》中,有一项被称为“十恶”的制度,本文将对此进行分析。

二、案例分析1. “十恶”制度的定义“十恶”是指古代中国封建社会认为最严重的十种犯罪行为,包括: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这些犯罪行为在当时被视为对社会秩序和道德伦理的严重破坏,因此受到严厉的惩罚。

2. “十恶”制度的成因(1)儒家思想的影响。

儒家思想强调“礼治”,主张维护社会等级秩序和道德伦理。

在封建社会中,统治者为了巩固统治地位,将儒家思想作为治国理念,将“十恶”制度作为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

(2)历史传承。

在秦汉时期,法律制度较为严苛,对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唐律在继承前代法律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了对“十恶”的打击力度。

(3)社会现实需求。

唐朝时期,国家统一、社会繁荣,但同时也存在着各种社会矛盾和问题。

为了维护社会稳定,统治者需要加强对“十恶”的打击。

3. “十恶”制度的内容(1)谋反、谋大逆、谋叛。

这三种犯罪行为涉及对国家政权和封建统治的威胁,是“十恶”中的首要之恶。

(2)恶逆。

指杀害尊亲属、杀害官长、杀害丈夫等犯罪行为。

(3)不道。

指杀害无辜、伤害孕妇、杀害奴隶等犯罪行为。

(4)大不敬。

指对皇帝、皇后、宗室、大臣等尊贵人物的不敬行为。

(5)不孝。

指不敬父母、不赡养父母、不告父母出嫁等犯罪行为。

(6)不睦。

指杀害同族、杀害同乡、杀害同党等犯罪行为。

(7)不义。

指杀害上司、杀害朋友、杀害妻子等犯罪行为。

(8)内乱。

指奸淫亲属、强奸妇女、通奸等犯罪行为。

4. “十恶”制度的评价(1)积极方面。

首先,“十恶”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封建社会的秩序和稳定。

其次,对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道德伦理的犯罪行为,给予严厉的打击,有利于震慑犯罪分子,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中国法律史的案例分析(3篇)

中国法律史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益的重要工具。

中国法律史源远流长,从古代的礼法到现代的法治,经历了无数次的变革与发展。

本文以《唐律疏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为切入点,分析中国法律史的发展演变,探讨法律在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人民权益方面的作用。

二、《唐律疏议》的背景与特点1. 背景《唐律疏议》是唐朝时期的一部法典,成书于公元653年。

唐朝是中国封建社会的鼎盛时期,政治稳定,经济繁荣,文化发达。

在这样的背景下,制定一部全面、系统、严谨的法典成为当务之急。

2. 特点(1)以儒家思想为指导。

《唐律疏议》深受儒家思想的影响,强调礼法并重,以德治为主,刑罚为辅。

(2)注重法律的统一性。

《唐律疏议》将全国各地的法律规范进行整合,形成了一套统一的法律体系。

(3)注重法律的适用性。

《唐律疏议》针对不同社会阶层和不同案件,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条款,体现了法律的适用性。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背景与特点1. 背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部刑法典,于1979年颁布。

这一时期,我国正处于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初期,社会矛盾日益突出,犯罪现象日益严重。

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益,制定一部新的刑法成为当务之急。

2. 特点(1)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强调依法治国,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2)注重刑罚的适用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根据犯罪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对刑罚进行了明确规定,体现了刑罚的适用性。

(3)注重刑罚的公正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刑罚的种类、幅度进行了明确规定,力求做到公正、合理。

四、案例分析1. 社会背景的差异从《唐律疏议》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国法律史的发展演变与社会背景密切相关。

唐朝时期,我国封建社会进入鼎盛阶段,政治、经济、文化均取得了辉煌的成就。

而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正处于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初期,社会矛盾日益突出,犯罪现象日益严重。

中国法律史重要案例(3篇)

中国法律史重要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包拯,字希仁,北宋时期著名的政治家、文学家、法学家,被誉为“包公”。

他一生为官清廉,刚正不阿,执法如山,深受百姓爱戴。

在包拯的任期内,发生了一件轰动一时的“陈州放粮案”,成为中国法律史上的重要案例。

二、案情简介陈州,北宋时期的一个州,地处中原,是粮食的重要产区。

然而,由于连续几年的旱灾,陈州粮食产量锐减,百姓生活困苦。

官府虽然采取了赈灾措施,但由于官僚腐败,赈灾物资未能及时发放到百姓手中,导致民怨沸腾。

某年春,陈州知州杨铁心收到一封匿名信,信中称陈州灾情严重,官府赈灾不力,要求他立即开仓放粮,救济灾民。

杨铁心不敢怠慢,立即上报朝廷。

宋仁宗皇帝得知此事后,责令包拯前往陈州调查此事。

三、案件审理包拯抵达陈州后,立即展开调查。

他深入民间,体察民情,发现陈州确实灾情严重,官府赈灾不力。

包拯在调查中发现,陈州官仓内的粮食并未全部发放给灾民,而是被部分官员贪污私吞。

包拯为了查明真相,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首先,他下令清查陈州官仓,查获大量被贪污的粮食。

其次,包拯将贪污官员绳之以法,严惩不贷。

最后,包拯下令开仓放粮,将粮食发放给灾民。

在审理过程中,包拯还发现了一桩冤案。

陈州有一名叫李元的百姓,因家中贫寒,无法缴纳赋税,被当地官府抓捕。

包拯在审理此案时,发现李元并无罪,是官府为了逼迫其交税而栽赃陷害。

包拯立即为李元平反,并责令官府赔偿其损失。

四、案件影响“陈州放粮案”在中国法律史上具有重要地位,它体现了包拯执法如山、为民请命的崇高品格。

以下是此案对后世的影响:1. 加强了法制建设。

包拯在审理此案时,严格执行法律,严惩贪污腐败,为后世树立了法制建设的典范。

2. 提高了官员素质。

包拯在陈州放粮案中,对贪污腐败的官员进行了严惩,警示了当时的官员,提高了官员的素质。

3. 深化民心。

包拯在陈州放粮案中,关注民生,关心百姓疾苦,赢得了民心,为北宋王朝的稳定和发展奠定了基础。

4. 促进了社会公平正义。

包拯在审理此案时,公正无私,为冤案受害者平反,彰显了社会公平正义。

历史法律案例分析(3篇)

历史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工具。

在我国历史上,许多法律案例都体现了法律的进步与演变。

本文将以《南京条约》为例,分析这一历史法律案例的背景、内容、影响以及其在我国法律史上的地位。

二、背景19世纪中叶,西方列强凭借工业革命带来的强大实力,纷纷向东方扩张。

1840年,英国发动鸦片战争,以武力侵略我国。

经过两年多的战争,清政府战败,被迫签订《南京条约》。

该条约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不平等条约,标志着我国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

三、内容《南京条约》共13款,主要内容如下:1.割让香港岛给英国;2.赔偿英国军费2100万元;3.开放广州、厦门、福州、宁波、上海五处为通商口岸;4.英商进出口货物所缴纳的关税,中国需同英国商定;5.英国人在中国犯法,中国无权审判,由英国领事处理。

四、影响《南京条约》的签订,对我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1.主权受损:我国领土完整受到破坏,国家主权受到侵犯;2.财政负担加重:巨额赔款加重了我国财政负担,导致民生凋敝;3.通商口岸开放:五口通商使西方列强进一步侵略我国,加剧了我国半殖民地化程度;4.关税自主权丧失:关税协定权的丧失,使我国财政更加困难;5.司法独立受损:领事裁判权的确立,使我国司法独立受到严重挑战。

五、在我国法律史上的地位《南京条约》是我国法律史上一个重要的转折点,具有以下地位:1.标志着我国传统法律体系的瓦解:该条约打破了我国传统的法律体系,使我国法律开始向近代化转变;2.推动了我国法律制度的改革:为了适应新的形势,我国开始进行法律制度的改革,如制定《大清律例》等;3.启示了我国法律体系的完善:通过学习西方的法律制度,我国开始逐步完善自己的法律体系。

六、结论《南京条约》是我国历史上一个具有重要意义的法律案例。

它不仅揭示了西方列强的侵略本质,也反映了我国法律体系的薄弱。

通过对这一案例的分析,我们应深刻认识到法律的重要性,努力推进我国法律体系的完善,以维护国家主权和公民权益。

中国法律史案例(3篇)

中国法律史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唐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封建王朝,其法律制度在历史上具有很高的地位。

唐律是唐朝的基本法典,它继承和发展了前代的法律制度,对后世法律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以唐律中的“十恶不赦”为例,探讨唐朝的法律制度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二、案例介绍“十恶不赦”是唐律中规定的一种重罪,指的是十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包括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这些罪行被认为是危害封建统治秩序的最严重的行为,因此被列为“十恶不赦”。

案例一:谋反罪唐朝某年,地方豪强李某某因不满朝廷政策,暗中联络同党,企图推翻朝廷,自立为王。

在策划过程中,李某某被朝廷的情报人员发现,并将其捉拿归案。

经过审判,李某某被判处谋反罪,按照唐律规定,谋反者将被处以极刑。

案例二:不孝罪唐朝某地,张老汉年老体衰,其子张三却因家产继承问题与父亲产生矛盾,竟然将父亲逐出家门。

张老汉在街头流浪,生活困苦。

经过调查,张三被当地官府逮捕,并经过审理,张三被判处不孝罪,按照唐律规定,不孝者将被杖责一百,并流放边疆。

三、案例分析1. 法律制度特点唐律中的“十恶不赦”体现了唐朝法律制度的一些特点:(1)维护封建统治秩序:唐律强调维护封建统治秩序,将那些危害封建统治的犯罪行为列为重罪。

(2)刑罚严厉:对于“十恶不赦”的罪行,唐律规定了极其严厉的刑罚,如极刑、流放等。

(3)法律体系完善:唐律是一部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对各类犯罪行为都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2. 司法实践中的应用在司法实践中,唐律的“十恶不赦”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以下是一些典型案例:(1)维护国家利益:对于谋反、谋叛等危害国家利益的罪行,唐律采取了严厉的打击措施,以维护国家的稳定。

(2)保护社会秩序:对于不孝、不睦等危害家庭、社会秩序的罪行,唐律规定了相应的刑罚,以维护社会和谐。

(3)保障人民权益:唐律对各类犯罪行为都做出了详细的规定,保障了人民的合法权益。

四、结论唐律中的“十恶不赦”是中国法律史上的一个重要案例,它反映了唐朝法律制度的特点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中国经典法律案例分析(3篇)

中国经典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南宋时期,奸臣秦桧为了巩固自己的权力,诬陷忠良,制造了“莫须有”案。

该案是中国历史上著名的冤案之一,也是中国法律史上的一次重大悲剧。

二、案件经过1. 事件起因秦桧在南宋朝廷中担任宰相,专权跋扈,排斥异己。

他担心忠臣岳飞等人的势力威胁到自己的地位,于是心生恶念,企图陷害岳飞。

2. 事件经过秦桧利用手中的权力,捏造罪名,诬陷岳飞谋反。

为了使岳飞无法自辩,秦桧还制造了“莫须有”的罪名。

所谓“莫须有”,即没有确切证据,只是空口白牙地诬陷。

岳飞被秦桧诬陷后,受到了严刑逼供。

在秦桧的操纵下,南宋朝廷对岳飞进行了审判。

尽管岳飞百般辩解,但秦桧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力,依然判处岳飞死刑。

3. 事件结果岳飞被秦桧陷害致死,其他忠臣也被牵连其中,受到了不同程度的迫害。

秦桧则因为陷害忠良而臭名昭著。

三、案例分析1. 法律依据在“莫须有”案中,秦桧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当时的法律。

根据《宋刑统》的规定,谋反罪是重罪,需要确凿证据才能定罪。

然而,秦桧却凭借手中的权力,捏造罪名,陷害忠良,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法律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2. 司法公正在“莫须有”案中,南宋朝廷的司法系统完全沦为了秦桧的傀儡。

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完全不顾事实真相,迎合秦桧的意愿,对岳飞等人进行了错误的判决。

这种司法不公的现象,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严重破坏了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3. 忠良被害“莫须有”案是中国历史上忠良被害的典型案例。

岳飞等忠臣为了国家的利益,竭尽全力抗击外敌,却遭到了秦桧的陷害。

他们的悲惨遭遇,警示后人要捍卫法律的尊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四、结论“莫须有”案是中国法律史上的一次重大悲剧,也是南宋时期司法腐败的缩影。

该案反映了当时法律的不完善、司法公正的缺失以及忠良被害的悲惨现实。

通过对该案的分析,我们应深刻认识到维护法律尊严、追求司法公正的重要性。

同时,也要以史为鉴,警惕类似悲剧的再次发生。

第2篇一、案情简介张三,男,45岁,某市居民。

中国古代法律案例分析(3篇)

中国古代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中国古代法律体系源远流长,其中唐代《唐律疏议》作为我国封建社会的一部代表性法典,对后世法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以唐代《唐律疏议》中的“崔黄中诬告案”为例,探讨古代法律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和特点。

二、案情简介唐代某年,崔黄中因不满邻居张氏的耕作方式,遂诬告张氏私藏武器,企图谋反。

官府受理此案后,经过审理,查明崔黄中诬告事实,依法对其进行了处罚。

三、案件分析1. 诬告罪的法律规定《唐律疏议》卷二十七《斗讼律》规定:“诬告者,杖一百,徒三年;若诬告谋反者,绞。

”此案中,崔黄中诬告张氏私藏武器,企图谋反,属于诬告谋反的严重犯罪行为。

2. 审判程序唐代司法制度规定,案件审理应遵循“三审制”。

首先,由县令、县尉等地方官员进行初审;其次,由州府官员进行复审;最后,由中央官员进行终审。

此案中,崔黄中诬告张氏的案件首先由地方官员初审,然后上报州府复审,最终由中央官员终审。

3. 证据运用唐代司法制度注重证据,要求案件审理过程中必须依法收集证据。

《唐律疏议》卷三十《断狱律》规定:“凡断狱,必先察其所告,察其所告,必先察其所告之状。

”此案中,官府在审理过程中,通过调查走访、勘验现场等方式,收集了大量证据,最终查明了崔黄中诬告的事实。

4. 法律适用唐代《唐律疏议》是一部综合性法典,其中包含了许多具体罪名和刑罚规定。

此案中,崔黄中诬告张氏谋反,依法应当受到绞刑的处罚。

然而,由于崔黄中并非首谋,官府考虑到其悔罪表现,最终对其进行了杖一百、徒三年的处罚。

四、结论1. 唐代《唐律疏议》中的“崔黄中诬告案”反映了唐代法律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特点,如重视证据、依法审判、刑罚分明等。

2. 此案体现了唐代法律对诬告罪的严厉打击,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公民权益。

3. 唐代法律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为后世法律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具有重要的历史价值。

五、启示1. 唐代《唐律疏议》中的“崔黄中诬告案”提醒我们,在司法实践中,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依法审判,确保案件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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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夫盗钱妻匿案]
此案发生在战国时的秦国。

《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记载,丈夫盗窃一千钱,在妻处藏匿了三百,夫妻二人均被抓获。

法官认为妻如果知道丈夫盗窃而藏匿,应按盗窃三百论处;如果不知道,作为收藏赃物论处。

[案例分析]秦律规定,妻子对丈夫的盗窃行为无论知情与否,都要负连带刑事责任。

妻子如果知道丈夫盗窃,与丈夫同罪;如果不知道,则以收藏看守赃物论处。

12、[坑儒案]
此案发生在秦始皇三十五年(公元前212年)。

秦始皇晚年为求长生不老,多次派方士寻觅仙药,方士侯生、卢生等很受宠幸。

后来二人因长期求药不得,无法继续行骗,恐被处死,便互相议论始皇帝专横暴戾。

秦始皇闻讯大怒,认为儒生多以妖言惑乱民众,于是命令御史把在咸阳的方士、儒生捉来审问。

诸生互相告密,牵连多人,秦始皇亲自圈定了犯禁者四百六十余人,全部坑杀。

另一记载,秦始皇焚书后,恐怕天下儒生不服,便从各地征召诸生到朝廷拜为郎官,前后共七百多人。

后秘密派人到骊山陵谷温泉附近冬天种瓜,结实后以为怪异,命博士诸生前往视察,在谷中将其全部坑杀。

[案例分析] 秦律有一种死刑的适用方法,即阬,将犯人活埋。

13、[秦博士非所宜言案]
秦二世元年(公元前209年)陈胜、吴广起义爆发后,二世召集博士和儒生,询问如何处置此事。

诸生三十余人上前奏到:臣民反叛,应该处以死刑,不能赦免,请求陛下尽快发兵镇压。

二世闻后大怒。

儒生叔孙通上前说?诸生所讲的话都不对,现在天下合为一家,政府拆掉了郡县的城墙、销毁了民间的兵器,以表示不再动兵用武。

而且明主在上,法令颁行于下,使人奉职,四方辐辏,怎么会有人敢造反!这不过是些鼠窃狗偷的盗贼而已,不值得提。

郡县的地方长官把他们逮捕论罪就行了,不需要为这事担忧。

"二世听了很高兴,并又向博士诸生问了一遍,有些人认为是反叛,有些人认为是盗贼。

于是二世令御史将言反者以非所宜言罪下狱处死,言盗者皆罢免。

赏赐叔孙通帛二十匹,衣一袭,拜为博士。

叔孙通事后即逃归故乡薛。

[案例分析] 秦律中规定了"非所宜言"罪,但至于什么是不该说的话,秦律无明文规定。

封建统治者可以随便解释,加罪于人。

这是典型的封建专制主义的法律,此罪秦以后历代法典多沿用。

14、[李斯具五刑案]
李斯是战国、秦代的著名政治家,先后在秦任客卿、廷尉、左丞相。

陈胜吴广起义爆发后,秦王朝统治集团的内部矛盾加深,李斯长子李由为三川守,未能阻截吴广、周文等起义军西进,使者调查此事后弹劾李斯失职,引起秦二世对他
的猜疑。

郎中令赵高为了独揽大权,故意劝李斯、右丞相冯去疾、将军冯劫在二世与女眷宴饮作乐时进谏,批评朝政,请求皇帝减轻赋税徭役以缓和社会矛盾,激怒了胡亥,下令将他们逮捕入狱,由赵高审理。

冯去疾、冯劫自杀,李斯在狱中多次上书辩解,均被扣留。

赵高诬陷李斯、李由等和起义军互通书信,意图谋反,对李斯严刑拷打,逼迫他认罪,并将其宗族宾客尽数收捕。

李斯呼冤后屡遭毒打。

后来二世使人验狱时,李斯再不敢申诉,承认了谋反的罪名。

秦二世二年(公元前208年)七月,李斯被"具五刑",处死于咸阳,并诛灭其三族。

[案例分析]具五刑是秦律中规定的死刑适用方法。

这是一种以极端残忍的肉刑与死刑并用的刑罚。

其法为:"先黥、劓、斩左右趾、笞杀之,枭其首,菹其骨肉于市,其诽谤詈诅者又先断其舌。

"
15、[盗窃桑叶案]
此案发生在战国时期的秦国。

《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记载:"或盗采人桑叶,赃不盈一钱,何论?赀徭三旬。

"意思是说有人偷偷采摘别人的桑叶,所采的桑叶不值一钱,查获后司法机关判罚他服徭役三十天。

[案例分析] 秦律对盗窃的处刑非常严重。

秦律规定,凡知情者或家属也要负刑事责任。

16、[淳于意案]
西汉文帝时发生的著名案例。

公元前167年,齐太仓县令、著名医学家淳于意被人告发私通诸侯。

当时法律规定,私通诸侯罪当处肉刑。

于是淳于意被押解到京师长安。

淳于意的小女儿缇萦随行至长安并上书汉文帝,称其父任太仓县令时清廉公正,虽犯罪依法当处肉刑,但如此则无法复原,更不能改过自新,要求自己入宫为奴婢,以替父赎罪,使其有机会自新。

文帝看了之后深受感动,下诏令废除肉刑,而代之以徒刑。

于是汉初开始了刑制改革。

淳于意也因此被改判处徒刑。

[案例分析]此案件引发了中国法制史上的一个重要事件,即汉文帝时的刑制改革。

汉文帝下令废止肉刑,用其他手段代替。

改革方案是:凡当完者,完为城旦舂;当黥者,髡钳为城旦舂;当劓者,笞三百;当斩左趾者,笞五百;当斩右趾者,弃市。

这样,我国奴隶制社会以来的墨、劓、刖刑开始发生了变化,从而改变了原来的"五刑"制度。

但是又出现了一些新问题。

汉景帝时期,两次下诏解决新问题。

17、[司马迁案]
汉代著名案例。

西汉武帝天汉二年(公元前99),李陵率军征讨匈奴,兵败后投降。

为此,汉武帝大为震怒,杀了他的全家。

司马迁认为李陵是被迫而降,为他辩护了几句,触怒了武帝,以诬罔罪被捕入狱,定了死罪。

当时法律规定,判处死刑的人,可以赎罪,或者去受宫刑,免于一死。

司马迁展开了激烈地思想斗争之后,决定去受宫刑。

后获释出狱,发愤著书,完成《史记》。

[案例分析]司马迁所受到的"宫刑"是奴隶制"五刑"之一,是割掉男子生殖器,破坏女子生殖机能的肉刑。

18、[淳于长案]
西汉成帝时期,定陵侯淳于长犯大逆,应处死刑。

淳于长的妾迺始等6人在其罪行尚未被揭发之前就已离开或改嫁,对迺始等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引起争议。

丞相翟方进、大司空何武认为淳于长犯大逆罪时迺始等人与他的婚姻关系尚在存续中,因而要以当时的法律论罪。

廷尉孔光则认为,淳于长在案发前将迺始等人休弃,他们之间早已断绝夫妻关系,因而案发后不得追究迺始等人的刑事责任。

孔光的意见被汉成帝采纳,说明汉朝已经有了关于时效的规定。

[案例分析] 此案件在汉成帝时期引起了一番争论,争论的中心问题是法律上的"时效"问题。

当时的丞相翟方进、大司空何武主张法律溯及既往,廷尉孔光反对,认为法律不应该溯及既往。

最后孔光的意见被汉成帝采纳。

这个案例说明,汉朝法律已有了关于法律时效的规定。

19、[春秋决狱案]在程树德《九朝律考》中有一案例:甲父乙与丙争言相斗,丙以佩刀刺乙,甲即以杖击丙,误伤乙,甲当何论?或曰:殴父也,当枭首。

论曰:臣愚以父子至亲也,闻其斗,莫不有怵怅之心,扶杖而救之,非所以欲诟父也。

……甲非律所谓殴父,不当坐。

[案例分析]春秋决狱,也叫"春秋折狱",即以儒家的经典《春秋》经中的精神和事例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盐铁论·刑德》说:"春秋之决狱,论心定罪。

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

20、[富宗逾制案]东汉光武帝时,陈留(今河南开封东南)太守富宗生活奢侈淫糜,所使用的车辆、服饰、器物等超出了作为一个县令的限度,不符合当时汉律的规定。

功曹虞延劝谏他要注意俭约,遵守规定。

富宗不悦,虞延当即辞退。

不久,富宗以逾制罪被捕,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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