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案例
中国法律案例故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00年,李大爷与王大妈结婚,两人共同生活了30多年。
在共同生活的过程中,他们感情深厚,相互扶持。
2009年,王大妈因病去世,留下了一套房产和一笔存款。
李大爷悲痛欲绝,为了缅怀妻子,决定将房产和存款留给自己的儿子小李和小女儿小芳。
然而,小李和小芳却因为遗产分配问题产生了纠纷。
小李认为,父亲王大妈去世前,曾与母亲王大妈签订了一份遗赠抚养协议,约定将房产和存款留给自己和小芳。
而小芳则认为,父亲王大妈生前并未与自己签订遗赠抚养协议,遗产应该由自己和哥哥平分。
二、案件经过小李和小芳将争议提交给了当地人民法院。
法院受理了此案,并依法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调取了王大妈生前与李大爷签订的遗赠抚养协议。
协议中明确约定:王大妈在去世后,将房产和存款留给自己和小芳。
然而,协议中并未明确约定小李和小芳各自的份额。
小李和小芳对协议内容各执一词。
小李认为,协议中明确约定了遗产分配问题,应该按照协议执行。
而小芳则认为,协议内容不明确,遗产应该由自己和哥哥平分。
为了查明事实,法院依法传唤了李大爷。
李大爷表示,自己在签订协议时,确实是为了照顾儿子小李和小女儿小芳,但并未明确约定遗产分配份额。
李大爷承认,自己在签订协议时,可能存在疏忽,但协议内容是真实有效的。
法院审理后认为,遗赠抚养协议是王大妈生前真实意愿的体现,应该依法予以保护。
但协议内容不明确,遗产分配问题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小李和小芳作为王大妈的子女,有权继承遗产。
三、案件结果法院依法判决小李和小芳共同继承王大妈的遗产。
小李和小芳对判决结果均表示接受,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四、案件启示本案中,李大爷与王大妈签订的遗赠抚养协议虽然内容不明确,但仍是王大妈生前真实意愿的体现。
这告诉我们,在签订遗赠抚养协议时,一定要明确约定遗产分配问题,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同时,本案也提醒我们,在处理遗产问题时,要遵循法律规定,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古代法律案例选讲(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它规范了人们的行为,维护了社会秩序。
在我国古代,法律制度源远流长,许多著名的法律案例流传至今,为我们研究古代法律制度提供了丰富的素材。
本文将选取几个具有代表性的古代法律案例,进行详细讲解,以期对古代法律制度有更深入的了解。
二、古代法律案例选讲1. 秦始皇焚书坑儒案背景:秦始皇统一六国后,为了加强中央集权,实行焚书坑儒政策,对儒家经典进行焚毁,对儒家学者进行迫害。
案例:李斯、韩非等人因反对焚书坑儒而被秦始皇处死。
分析:此案反映了秦始皇时期对儒家思想的压制,以及法律对思想自由的限制。
虽然秦始皇的焚书坑儒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中央集权,但也导致了文化、学术的严重倒退。
2. 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背景:汉武帝时期,儒家思想逐渐成为国家官方意识形态,其他学派被排斥。
案例:儒家学者董仲舒因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建议,被汉武帝采纳,成为国家官方意识形态。
分析:此案反映了汉武帝时期对儒家思想的重视,以及法律对其他学派的不公平对待。
虽然儒家思想在汉代得到了广泛传播,但也限制了学术思想的多元化。
3. 隋文帝废除九品中正制背景:隋文帝时期,九品中正制已经弊端百出,不利于选拔人才。
案例:隋文帝废除九品中正制,实行科举制。
分析:此案反映了隋文帝对选拔人才的重视,以及法律对人才选拔制度的改革。
科举制的实行,使得人才选拔更加公平、公正,为后世所沿用。
4. 唐太宗李世民杀太子李建成、李元吉背景:唐太宗李世民为了争夺皇位,杀害了自己的兄弟李建成、李元吉。
案例:李世民发动玄武门之变,杀死李建成、李元吉,最终登基为帝。
分析:此案反映了古代皇位继承的残酷现实,以及法律对皇位继承的干预。
虽然李世民通过暴力手段夺取了皇位,但也为唐朝的繁荣奠定了基础。
5. 宋太祖赵匡胤杯酒释兵权背景:宋太祖赵匡胤为了加强中央集权,解除地方割据势力,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案例:赵匡胤通过“杯酒释兵权”,迫使地方将领交出兵权,加强了中央集权。
法律硕士法制史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明代是我国封建社会的一个重要阶段,明律作为我国封建社会后期的一部重要法典,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明律在继承唐宋法律传统的基础上,对刑罚制度进行了改革,体现了儒家思想在法制史上的重要地位。
本文将以一个具体案例,探讨明律中的刑罚制度与儒家思想的融合。
二、案例介绍案例:某甲因贪污公款被逮捕,经审理查明,贪污金额为1000两银子。
根据明律规定,贪污公款1000两银子属于“贪赃”行为,应当受到严厉的惩罚。
三、案例分析1. 明律中的刑罚制度明律对刑罚制度进行了改革,将刑罚分为五刑,即死刑、流刑、徒刑、杖刑和罚金。
其中,死刑是最为严厉的刑罚,适用于重大犯罪;流刑是指将罪犯流放到边疆地区,适用于较重的犯罪;徒刑是指剥夺罪犯一定期限的自由,适用于较轻的犯罪;杖刑是指用杖责打罪犯,适用于轻微的犯罪;罚金是指对罪犯进行罚款,适用于轻微的犯罪。
2. 儒家思想在刑罚制度中的体现(1)仁政思想儒家思想强调仁政,主张以德治国。
在刑罚制度中,明律注重对罪犯的教化,强调刑罚的目的是为了改造罪犯,使其改过自新。
如明律规定,对于初次犯罪的罪犯,应当先给予杖刑,使其认识到错误,然后进行教化,使其悔过自新。
(2)礼治思想儒家思想强调礼治,主张通过法律规范人们的行为,维护社会秩序。
在刑罚制度中,明律强调刑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要求官员在审理案件时要依法办事,不得徇私舞弊。
如明律规定,官员在审理贪污案件时,必须查明事实,不得冤枉无辜。
(3)慎刑思想儒家思想主张慎刑,强调刑罚的适度。
在刑罚制度中,明律对刑罚的种类和程度进行了明确规定,以防止官员滥用刑罚。
如明律规定,贪污公款1000两银子属于“贪赃”行为,应当受到杖刑,但具体杖数由官员根据罪犯的情节和态度进行决定。
四、结论明律中的刑罚制度与儒家思想的融合,体现了我国封建社会法制史上的重要特点。
在刑罚制度中,明律注重对罪犯的教化,强调刑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体现了儒家仁政、礼治和慎刑的思想。
中国经典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陈案,全名陈振江,原系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
1996年,陈振江因涉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逮捕。
经过一审、二审,陈振江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然而,在服刑期间,陈振江坚持自己无罪,不断申诉。
201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指令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对陈振江案进行复查。
经过复查,2015年,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再审,最终宣告陈振江无罪。
“陈案”案,是指陈振江案在网络上引发的热议和广泛关注。
该案成为我国司法改革和法治建设的重要案例,引发了社会对司法公正、人权保障、法治精神的深入思考。
二、案情概述1. 案件起因1995年,陈振江因涉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逮捕。
经查,陈振江涉嫌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
一审法院审理后,以诈骗罪判处陈振江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 上诉与二审陈振江不服一审判决,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
3. 申诉与复查在服刑期间,陈振江不断申诉,坚持自己无罪。
201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指令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对陈振江案进行复查。
4. 再审与宣判2015年,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再审陈振江案。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撤销原判决,宣告陈振江无罪。
三、案件影响1. 司法公正陈案引发了社会对司法公正的广泛关注。
通过再审,法院依法纠正了原判决的错误,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我国司法公正的原则。
2. 人权保障陈案凸显了人权保障的重要性。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陈振江坚持自己无罪,最终获得无罪判决,保障了其基本人权。
3. 法治精神陈案促进了法治精神的传播。
该案引发了社会对法治、司法改革、人权保障等方面的深入思考,有助于提高全民法治意识。
四、启示与反思1. 加强证据审查陈案提醒我们,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要注重证据审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2. 完善申诉制度陈案反映了我国申诉制度的不足。
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应进一步完善申诉制度,提高申诉效率。
中国古代法律的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巫蛊案是中国古代历史上著名的法律案例之一,发生在西汉时期。
巫蛊是指用巫术害人,而蛊是一种传说中能害人的毒虫。
巫蛊案涉及的人物包括汉武帝、大臣张汤、皇后卫子夫以及巫师江充等。
本案不仅揭示了当时社会风气和宫廷斗争的残酷,也反映了古代法律的严酷和司法制度的弊端。
二、案情概述1. 起因汉武帝时期,巫蛊之风盛行。
皇后卫子夫被指控使用巫术诅咒皇帝,而巫师江充则被怀疑与皇后有染。
为了查明真相,汉武帝下令全国大搜捕巫蛊。
2. 经过江充被任命为使者,负责调查巫蛊案。
他利用职权,大肆陷害无辜,以树立自己的威信。
张汤,当时担任御史大夫,负责审理此案。
在审理过程中,江充诬陷了张汤的家人,并以此要挟张汤。
张汤为了自保,被迫参与陷害无辜。
江充搜捕巫蛊的过程中,大量平民遭受牵连,甚至有人被迫自尽。
3. 结局巫蛊案真相大白后,汉武帝下令严惩凶手。
江充、皇后卫子夫等被处死。
张汤因涉嫌参与陷害无辜,被汉武帝怀疑。
在审讯过程中,张汤自杀。
三、案例分析1. 社会风气巫蛊案反映了当时社会风气之恶劣。
巫蛊之风盛行,导致社会恐慌,人们对巫术深信不疑。
这种风气使得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巫蛊害人,从而引发了一系列悲剧。
2. 宫廷斗争巫蛊案背后隐藏着宫廷斗争。
皇后卫子夫与汉武帝的感情日益冷淡,皇后试图通过巫蛊案来巩固自己的地位。
江充则趁机陷害皇后,以此为自己谋取利益。
3. 法律制度巫蛊案暴露了古代法律的严酷和司法制度的弊端。
江充利用职权陷害无辜,而张汤为了自保,被迫参与陷害。
这表明古代法律对官员的监督力度不够,导致司法腐败。
4. 官员道德巫蛊案中,张汤的行为令人深思。
他为了自保,参与陷害无辜,最终导致自己自杀。
这反映出古代官员道德沦丧,为官不廉的现象。
四、结论巫蛊案是中国古代法律史上的一起典型案例,它揭示了当时社会风气、宫廷斗争、法律制度和官员道德等方面的种种问题。
通过分析此案,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古代社会的真实面貌,以及古代法律制度的利弊。
中国法律史经典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秦律中的“连坐”制度是中国法律史上的一个重要案例,它起源于战国时期,盛行于秦朝。
这一制度规定,一旦发生犯罪,不仅罪犯本人要受到惩罚,与其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人也要受到牵连,一同受到处罚。
这种制度在秦朝的统治下被广泛运用,对后世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二、案例经过1. 起源“连坐”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战国时期。
当时,各国为了加强统治,采取了一系列严酷的法律措施,其中就包括“连坐”制度。
这一制度最初是针对地方官员的,要求他们对所辖地区的治安负责,一旦发生犯罪,官员及其家属、邻里都要受到惩罚。
2. 秦朝时期的“连坐”制度秦朝统一六国后,秦始皇为了巩固统治,进一步加强了“连坐”制度。
他将这一制度扩大到全国范围内,不仅适用于官员,还适用于普通百姓。
根据秦律,以下情况下的“连坐”制度:(1)一人犯罪,连坐其家人、邻里、同乡等。
(2)一人犯罪,连坐其雇主、雇主家属、雇主邻里等。
(3)一人犯罪,连坐其雇主所在单位的其他员工。
3. 案例分析(1)目的秦朝实行“连坐”制度的目的主要有以下几点:① 强化统治:通过惩罚罪犯的亲属、邻里等,使人们互相监督,不敢犯罪。
② 压制反抗:在严酷的法律压力下,人民不敢反抗,从而维护了秦朝的统治。
③ 增加财政收入:惩罚罪犯的同时,可以没收其财产,增加国家财政收入。
(2)影响① 积极影响“连坐”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震慑犯罪的作用,使人们不敢轻易犯罪。
② 消极影响“连坐”制度过于严苛,往往导致无辜者受到牵连,造成社会恐慌。
此外,这一制度还加剧了社会矛盾,为秦朝的覆灭埋下了隐患。
三、案例启示1. 法律应注重平衡在制定法律时,应充分考虑社会公平与正义,避免过于严苛的制度。
2. 法律应注重人性化在执行法律时,应尊重人的尊严,避免无辜者受到牵连。
3. 法律应与时俱进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制度也应不断调整和完善,以适应社会需求。
总之,秦律中的“连坐”制度是中国法律史上的一个重要案例,它既体现了秦朝统治者的统治手段,也反映了当时社会的矛盾和问题。
中国法制史案例

夏商时期——禹杀防风氏案1.案件史料昔禹致会群神于会稽之山,防风氏后至,禹杀而戮之。
——《国语·鲁语》自虞、夏时,贡赋备矣。
或言禹会诸侯江南,计功而崩,因葬焉,命曰会稽。
会稽者,会计也。
——《史记·夏本纪》2.重要提示这是典籍中所载的两则关于禹杀防风氏与防风氏为什么被杀的史料。
禹杀防风氏载于《国语·鲁语》,其大意是:从前禹发通知要求各地的诸侯到会稽山和他见面,防风氏较其他首领后到,禹便杀了他并且戮其尸体。
对于禹为什么要杀防风氏,《史记·夏本纪》关于禹和会稽山名由来的史料值得注意,它说:从虞、夏时起,贡赋制度就已经很完备了。
有人说禹在江南会合诸侯、考查他们的政绩时死,并随后葬于此处,会稽即由此而来。
会稽就是会计的意思。
对此史料的真伪,学者多有不同看法,它反映了我国在国家建立早期对于官吏的考核以及对用刑罚手段加强行政管理、特别是财政税收管理的重视。
西周时期——氓之婚姻案1.案件史料氓之蚩蚩,抱布贸丝,匪来贸丝,来即我谋。
送子涉淇,至于顿丘。
匪我愆期,子无良媒。
将子无怒,秋以为期。
乘彼峗垣,以望复关。
不见复关,泣涕涟涟。
既见复关,载笑载言,尔卜尔筮,体无咎言。
以尔车来,以我贿迁。
桑之未落,其叶沃若。
于嗟鸠兮,无食桑葚。
于嗟女兮,无与士耽!士之耽兮,犹可说也。
女之耽兮,不可说也。
桑之落矣,其黄而陨。
自我徂尔,三岁食贫。
淇水汤汤,渐车帷裳。
女也不爽,士贰其行。
士也罔极,二三其德!三岁为妇,靡室劳矣。
夙兴夜寐,靡有朝矣。
言既遂矣,至于暴矣。
兄弟不知,呸其笑矣。
静言思之,躬自悼矣。
及尔偕老,老使我怨。
淇则有岸,隰则有泮。
总角之宴,言笑晏晏。
信誓旦旦。
不思其反。
反是不思,亦已焉哉!——《诗经·卫风·氓》2.案情今译氓这个男人,看起来一副老实相,他手中抱着布匹来换丝。
实际上他哪里是来做生意换丝的,他来的目的是要与我商量婚姻之事。
送他渡过淇水,到了顿丘才分手。
中国法制史案例

案例2 训匜铭案
惟三月既死霸,甲申,王才豊上宫。白扬 父廼成概曰:“牧牛!徂乃可湛。女敢以乃师 讼。女上挺先誓。今女亦既又御誓,專、啬、 睦、训造。亦兹五夫,亦既御乃誓,汝亦既从 辞从誓。初可,我义鞭女千,幭剭女。今我赦 女,义鞭汝千,黜剭女。今大赦女鞭女五百, 罚女三百锾。”白扬父廼或吏牧牛誓曰:“自 今余敢扰乃大小史。”“乃师或以女告,则到, 乃鞭千,幭剭。”牧牛乃誓。乃以告吏邦吏曶 于会。牧牛辞誓成,罚金。训用乍旅盉。 —夏商时期
案例1 商纣王位继承案
帝武丁崩,子帝祖庚立。……帝祖庚崩, 弟祖甲立,是为帝甲。……帝甲崩,子帝廪辛 立。帝廪辛崩,弟庚丁立,是为帝庚丁。弟庚 丁崩,子帝武乙立。……武乙猎于河渭之间, 暴雷,武乙震死。子帝太丁立。帝太丁崩,子 帝乙立。……帝乙长子曰微子启,启母贱,不 得嗣。少子辛,辛母正后,辛为嗣。帝乙崩, 子辛立,是为帝辛,天下谓之纣。 ——《史记·殷本纪》
齐太仓令淳于公有罪,当刑,诏狱逮系长安。…… 其少女缇萦,自伤悲泣,乃随其父至长安,上书曰: “妾父为吏,齐中皆称其廉平,今坐法当刑。妾伤夫 死者不可复生,刑者不可复属,虽后欲改过自新,其 道亡繇也。妾愿没入为官婢,以赎父刑罪,使得自 新。”书奏天子,天子怜悲其意,遂下令曰:“制诏 御史:……夫刑至断支体,刻肌肤,终身不息,何其 刑之痛而不德也!岂为民父母之意哉!其除肉刑,有 以易之……具为令。” ——《汉书·刑法志》
三、 春秋战国时期
案例 楚庄王太子案
楚王急召太子。楚国之法,车不得至于茆门。 天雨,廷中有潦,太子遂驱车至于茆门。廷理 曰:“车不得至茆门。非法也。”太子曰: “王急召,不得须无潦。”遂驱之。廷理举殳 而击其马,败其驾。太子入为王泣曰:“廷中 多潦,驱车至茆门,廷理曰‘非法也’,举殳 击臣马,败臣驾。王必诛之。”王曰:“前有 老主而不逾,后有储主而不属,矜矣!是真吾 守法之臣也。”乃益爵二级,而开后门出太子。 “勿复过。” ——《韩非子·外储说右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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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 春秋决狱
甲父乙与丙争言相斗,丙以佩刀刺乙,丙以 佩刀刺乙,甲即以杖击丙,误伤乙,甲当何论? 或曰:殴父也,当枭首。(董仲舒)论曰:臣 愚一谓父子至亲也,闻其斗,莫不有怵剔之心, 扶杖而救之,非所以欲诟父也。春秋之义,许 止父病,进药与父而卒,君子愿心,赦而不诛, 甲非律所谓殴父,不当坐。 ——《太平御览》(卷六百四十)
案例2 旗人吸烟犯徒罪折枷
提督咨送:孙德禄吸食鸦片烟,不将贩卖之 人供出,按例应杖一百,徒三年,系旗人,止 折枷四十日,较之食烟本罪应枷号两个月转轻, 应再酌加枷号一个月,以诏平允。道光十二年 贵州司案。 ——《续增刑案汇览》(卷四)
案例2 禹杀防风氏案
昔禹致会群神于会稽之山,防风氏后 至,禹杀而戮之。 —— ——《国语·鲁语》 · 自虞、夏时,贡赋备矣。,或言禹会 诸侯江南,计功而崩,因葬焉,命曰会 稽。会稽者,会计也。 ——《史记·夏本纪》
二、 西周时期
案例1 案例1 氓之婚姻案
氓之蚩蚩,抱布贸丝,匪来贸丝,来即我 谋。送子涉淇,至于顿丘。匪我愆期,子无良 谋。将子无怒,秋以为期。 乘彼垝垣,以望复关。不见复关,泣涕涟 涟。既见复关,载笑载言,尔卜尔筮,体无咎 言。以尔车来,以我贿迁。…… ——《诗经·卫风·氓》
案例3 太祖惩贪设皮场
明祖严于治吏,凡守令贪酷者,许民赴京陈 诉。赃至六十两以上者,枭首示众,仍剥皮实 草。府、州、县、卫之做特立一庙,以祀土地, 为剥皮之场,名曰皮场庙。官府公座旁,各悬 一剥皮实草之袋,使之触目惊心……所谓革前 元姑息之政,治旧俗污染之徒也。 ——《廿二史札记》(卷三三)
十、清朝时期
四、 秦朝
案例1 案例1 责任年龄
甲盗牛,盗牛时高六尺,系一岁,复丈,高 六尺七寸,问甲当(何)论“当完城旦。 甲小未及六尺,有马一匹自牧之,今马为人 败,食人稼一石,问当论不当?不当论及赏 (偿)稼。 ——《法律答问》
案例2 犯罪情节与刑罚原则
甲谋遣乙盗杀人,受分十钱,问乙未盈六 尺,甲可(何)论?当磔。 五人盗,臧(赃)一钱以上,斩左止,有 黥以为城旦;不盈五人,盗过六百六十钱,黥 劓以为城旦;不盈六百六十,到二百二十钱, 黥为城旦。 ——《法律答问》
九、明朝时期
案例1 案例1 郭桓案
郭桓者,户部侍郎也。帝疑北平二司官吏李 彧、赵全德等与桓为奸利,自六部左右侍郎下 皆死,赃七百万,词连直省诸官吏,系死者数 万人。核赃所寄借遍天下,民中人之家大抵皆 破。帝乃手诏列桓等罪,而论右审刑吴庸等极 刑,以厌天下心。 ——《明史·刑法志》
案例2 阻当耄民赴京案
七、 隋唐时期
案例1 案例1 房强兄弟谋反连坐案
又旧条疏,兄弟分后,廕不相及,连坐俱死,祖孙 配没。会有同州人房强,弟任统军于岷州,以谋反伏 诛,强当从坐。太宗尝录囚徒,悯其将死,为之动容。 顾谓侍臣曰:“刑典仍用,盖风化未洽之咎。愚人何 罪,而肆重刑乎?更彰朕之不德也。用刑之盗,非所 以恤刑重人命也。然则反逆有二:一为兴师动众,一 为恶言犯法。轻重有差,而连坐皆死,岂朕情之所安 哉?”更令百僚详议。于是玄龄等复定议曰:“…… 今定律,祖孙与兄弟缘坐,俱配没。其以恶言犯法不 能为害者,情状稍轻,兄弟免死,配流为允。”从之。 自是比古死刑,殆除其半。 ——《旧唐书·刑法志》
三、 春秋战国时期
案例 楚庄王太子案
楚王急召太子。楚国之法,车不得至于茆门。 天雨,廷中有潦,太子遂驱车至于茆门。廷理 曰:“车不得至茆门。非法也。”太子曰: “王急召,不得须无潦。”遂驱之。廷理举殳 而击其马,败其驾。太子入为王泣曰:“廷中 多潦,驱车至茆门,廷理曰‘非法也’,举殳 击臣马,败臣驾。王必诛之。”王曰:“前有 老主而不逾,后有储主而不属,矜矣!是真吾 守法之臣也。”乃益爵二级,而开后门出太子。 “勿复过。” ——《韩非子·外储说右上》
案例2 上官兴醉酒杀人自首案
兴平县人上官兴,因醉杀人亡窜,吏执其父 下狱,兴自首请罪,以出其父。京兆尹杜悰、 御史中丞宇文鼎,以其首罪免父,有光孝义, 请减死配流。彦威与谏官上官曰:“杀人者死, 百王共守。若许杀人不死,是教杀人。兴虽免 父,不合减死。”诏竟许决流。 ——《旧唐书·王彦威传》
案例3 错杀张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古案
案例3 连坐
盗及者(诸)它罪,同居所当坐。可(何) 谓“同居”?户为同居,坐隶,隶不坐户谓也。 律曰“与盗同法”,又曰“与同罪”,此二 物其同居、典、伍当坐之。 ——《法律答问》 尉计及尉官吏节(即)有劾,其令、丞坐之, 如它官然。 ——《效律》
案例4 诬告与控告不实
甲诬乙盗一钱,黥城旦罪。 甲告乙盗牛,今乙盗羊,不盗牛,当为“告 不审”。 甲盗羊,乙知,及端告曰甲盗牛,当为告盗 加赃。 告人盗百一十,问盗百,告者何论?当赀二 甲。 ——《法律答问》
六、 三国两晋南北朝
案例 许允职事犯罪案
(许)允字士宗,世冠族。父据,仕历典农 校尉、郡守。允少与同郡崔赞俱发名於冀州, 召入军。明帝时为尚书选曹郎,与陈国袁侃对, 同坐职事,皆收送狱,诏旨严切,当有死者, 正直者为重。允谓侃曰:“卿,功臣之子,法 应八议,不忧死也。”侃知其指,乃为受重。 允刑竟复吏,出为郡守,稍迁为侍中尚书中领 军。 ——《三国志·魏书·夏侯尚书》
初,太宗以古者断狱,必讯于三槐九棘之官, 乃诏大辟罪,中书、门下五品已上及尚书等议 之。其后河内人李好德,风疾瞀乱,有妖妄之 言,诏按其事。大理丞张蕴古奏,好德癫病有 征,法不当坐。治书侍御史权万纪,劾蕴古贯 相州,好德之兄厚德,为其刺史,情在阿纵, 奏事不实。太宗曰:“吾常禁囚于狱内,蕴古 与之奕棋,今复阿纵好德,是乱吾法也。”遂 斩于东市。既而悔之。又交州都督卢祖尚,以 忤旨斩于朝堂,帝亦追悔。下制,凡决死刑, 虽令即杀,仍三覆奏。寻谓侍臣曰:“人命至 重,一死不可再生。……自今以后,宜二日中 五覆奏,下诸州三覆奏。” ——《旧唐书·刑法志》
五、 汉代
案例1 案例1 文帝除肉刑
齐太仓令淳于公有罪,当刑,诏狱逮系长安。…… 其少女缇萦,自伤悲泣,乃随其父至长安,上书曰: “妾父为吏,齐中皆称其廉平,今坐法当刑。妾伤夫 死者不可复生,刑者不可复属,虽后欲改过自新,其 道亡繇也。妾愿没入为官婢,以赎父刑罪,使得自 新。”书奏天子,天子怜悲其意,遂下令曰:“制诏 御史:……夫刑至断支体,刻肌肤,终身不息,何其 刑之痛而不德也!岂为民父母之意哉!其除肉刑,有 以易之……具为令。” ——《汉书·刑法志》
案例2 训匜铭案
惟三月既死霸,甲申,王才豊上宫。白扬 父廼成概曰:“牧牛!徂乃可湛。女敢以乃师 讼。女上挺先誓。今女亦既又御誓,專、啬、 睦、训造。亦兹五夫,亦既御乃誓,汝亦既从 辞从誓。初可,我义鞭女千,幭剭女。今我赦 女,义鞭汝千,黜剭女。今大赦女鞭女五百, 罚女三百锾。”白扬父廼或吏牧牛誓曰:“自 今余敢扰乃大小史。”“乃师或以女告,则到, 乃鞭千,幭剭。”牧牛乃誓。乃以告吏邦吏曶 于会。牧牛辞誓成,罚金。训用乍旅盉。 ——《西周金文选注》
八、宋元时期
案例1 契约不明、 案例1 契约不明、钱主或业主亡者不应受理
阅刑台台判,洞烛物情,亦既以郏氏为不直矣。然 郏氏非则汤氏是,二者必居一。于此而两不然之,举 而归之学官,此汤执中之所以不已于讼也。披阅两契, 则字迹不同,四至不同,诸人押字又不同。真有如刑 台之所疑者,谓之契约不明可也。在法:契要不明过 二十年,钱主或业主亡者,不得受理。此盖两条也。 谓如过二十年不得受理,以其久而无词也。此一条也。 而世人引法并二者以为一,失法意矣。今此之讼虽未 得二十年而李孟传者久已死,则契之真伪谁实证之? 是不应受理也。合照不应受理之条抹契附案,给据送 学管业。申部照会。 ——《宋本名公书判清明集》
案例1 案例1 周德章留养承嗣案
秋审处嘉庆五年八月初八奉旨:刑部奏江西 省民人周德章殴毙十一岁幼孩黄参才,该抚等 将该犯问拟情实,声明周德章之母齐氏现年八 十岁,家无次丁。可否将该犯改入缓决,准其 留养之处奏明,请旨等语。朕详阅此案情 节,……是该犯两次随手用烙铁吓殴,衅由逼 债,杀出无心。黄参才并非独子,该犯之母现 年八十岁,别无次丁,周德章一犯着加恩改为 缓决,准其留养。 ——《刑案汇览三编(一)》(卷三)
洪武十九年三月二十九日,嘉定县民郭玄二 等二名,手执《大诰》赴京,首告本县首领弓 兵杨凤春等害民。经过淳化镇,其巡检何添观 刁蹬留难,致使弓并马德旺索要钱贯,声言差 人送赴京来。如此沮坏,除将各人押赴本处, 弓兵马德旺依前《大诰》行诛,枭令示众,巡 检何添观刖足枷号。令后敢有如此者,罪亦如 之。 ——《御制大诰续编·阻当耄民赴京第六十七》
案例2
将已嫁之女背后再嫁
胡某戏谑子妇虽未成奸,然举措悖理甚矣。阿吴固难 再归其家,然亦只据阿吴所说如此,未经官司勘正听。 而其父吴庆乙受其兄吴大三之教,遽将阿吴收匿,背后 嫁与外州人事,乃妄经本司诉其女不知下落。设使根究 不出,凯不重为胡某之祸!揆之以法,合是反坐。吴庆 乙勘杖一百,编管邻州。若妄诉一节亦是吴大三所教, 则吴大三当从杖编管,而吴庆乙可免。帖县追吴大三根 究。解从本司施行。阿吴若归胡某之家,固必有投水自 缢之祸,然背夫盗嫁,又岂可再归胡氏之家!名不正则 言不顺,本县责付官牙再行改嫁。所断已当,此事姑息 不得。胡某未经勘正,难以加罪,如再有词,仰本县送 狱勘正其悖理之罪,重作施行,以为为舅而举措谬乱者 之戒。 ——《宋本名公书判清明集》
案例2 犯跸案与“法信于民”
上行出中渭桥,有一人从桥下走。乘舆马惊。于是 使骑捕之,属廷尉。(张)释之治问。曰:“县人来, 闻跸,匿桥下。久,以为行过,既出,见车骑,即走 耳。”释之奏当:此人犯跸,当罚金。上怒曰:“此 人亲惊吾马,马赖和柔,令他马,固不败伤我乎?而 廷尉乃当之罚金?”释之曰:“法者天子所与天下共 也。今法如是,更重之,是法不信于民也。且方其时, 使诛之则已。今已下廷尉,廷尉,天下之平也,壹顷, 天下用法皆为之轻重,民安所措手足?唯陛下察之。” 上良久曰:“廷尉当是也。” ——《汉书·张释之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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