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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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史案例分析例题(3篇)

中国法律史案例分析例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唐律疏议》是我国古代一部具有代表性的法典,成书于唐太宗贞观年间,由长孙无忌等人编纂。

它不仅是中国封建社会法律制度的集大成者,也是世界法律史上具有重要地位的法典之一。

在《唐律疏议》中,有一项被称为“十恶”的制度,本文将对此进行分析。

二、案例分析1. “十恶”制度的定义“十恶”是指古代中国封建社会认为最严重的十种犯罪行为,包括: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这些犯罪行为在当时被视为对社会秩序和道德伦理的严重破坏,因此受到严厉的惩罚。

2. “十恶”制度的成因(1)儒家思想的影响。

儒家思想强调“礼治”,主张维护社会等级秩序和道德伦理。

在封建社会中,统治者为了巩固统治地位,将儒家思想作为治国理念,将“十恶”制度作为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

(2)历史传承。

在秦汉时期,法律制度较为严苛,对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唐律在继承前代法律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了对“十恶”的打击力度。

(3)社会现实需求。

唐朝时期,国家统一、社会繁荣,但同时也存在着各种社会矛盾和问题。

为了维护社会稳定,统治者需要加强对“十恶”的打击。

3. “十恶”制度的内容(1)谋反、谋大逆、谋叛。

这三种犯罪行为涉及对国家政权和封建统治的威胁,是“十恶”中的首要之恶。

(2)恶逆。

指杀害尊亲属、杀害官长、杀害丈夫等犯罪行为。

(3)不道。

指杀害无辜、伤害孕妇、杀害奴隶等犯罪行为。

(4)大不敬。

指对皇帝、皇后、宗室、大臣等尊贵人物的不敬行为。

(5)不孝。

指不敬父母、不赡养父母、不告父母出嫁等犯罪行为。

(6)不睦。

指杀害同族、杀害同乡、杀害同党等犯罪行为。

(7)不义。

指杀害上司、杀害朋友、杀害妻子等犯罪行为。

(8)内乱。

指奸淫亲属、强奸妇女、通奸等犯罪行为。

4. “十恶”制度的评价(1)积极方面。

首先,“十恶”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封建社会的秩序和稳定。

其次,对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道德伦理的犯罪行为,给予严厉的打击,有利于震慑犯罪分子,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中国法制史经典案例

中国法制史经典案例

中国法制史经典案例一、囚周文王案此案发生在商朝末期。

周文王(西伯昌)对九侯案、鄂侯案的处理结果不满,崇侯虎知道后向纣王进谗言诬陷说:“西伯积善累德,诸侯皆向之,将不利于帝。

”因此,商纣王将文王囚禁在羑里(今河南汤阴县)。

后来周文王之臣闳夭等人寻求美女、奇物、宝马进献给纣王,纣王才赦免文王,将他释放。

(据《史记·殷本记》)。

二、脯鄂侯案此案发生在商朝末期。

鄂侯因对九侯案不满而与纣王发生争辩,被纣王处以死刑,行刑后晒成肉干。

(注释:脯-商朝的死刑,即将犯罪者杀死后晒成肉干。

)三、田地交易案西周初期,周王对土地拥有最高所有权,所谓的"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

"诸侯和臣属对土地只有占有、使用权而无处分权,不许买卖,即"田里不鬻"。

西周中后期,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特别是商品经济的发展,各封国实力的增长,宗法纽带的松弛,私有土地开始出现。

在奴隶主阶级内部,土地已经可以用来交换、赔偿、赠予。

土地国有制和"田里不鬻"的局面已经被冲破。

我们从此案中可见一斑。

四、盗禾案此案是典型的盗窃案,载于西周中期的曶鼎铭文中。

铭文中记载的大意是:在发生饥荒的时候,匡季的众和臣盗窃了曶的禾十秭。

曶向东宫起诉,告匡季。

东宫责令匡季查捕盗禾者,匡季行礼表示听从,随后向曶交付田五田,众一人、臣三人。

被交出的四人说:我们本不愿来,真正的盗犯不出头,强把我们驱赶来了。

曶不服,再次诉于东宫,要求经济赔偿,东宫裁决:"赔偿曶禾十秭,另加十秭,共二十秭。

如到第二年仍未赔偿,就要付四十秭。

"匡季只得又交付田二田、臣一人。

匡季共交付曶田七田、五人,曶减免了匡季外加赔偿的三十秭。

五、诬陷他人案这是战国时秦国诬告从重处罚的典型案例。

《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记载,应判处耐为隶臣的人,以应为司寇的罪名诬告他人;地方司法机关请示如何论处。

中国法律史的案例分析(3篇)

中国法律史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益的重要工具。

中国法律史源远流长,从古代的礼法到现代的法治,经历了无数次的变革与发展。

本文以《唐律疏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为切入点,分析中国法律史的发展演变,探讨法律在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人民权益方面的作用。

二、《唐律疏议》的背景与特点1. 背景《唐律疏议》是唐朝时期的一部法典,成书于公元653年。

唐朝是中国封建社会的鼎盛时期,政治稳定,经济繁荣,文化发达。

在这样的背景下,制定一部全面、系统、严谨的法典成为当务之急。

2. 特点(1)以儒家思想为指导。

《唐律疏议》深受儒家思想的影响,强调礼法并重,以德治为主,刑罚为辅。

(2)注重法律的统一性。

《唐律疏议》将全国各地的法律规范进行整合,形成了一套统一的法律体系。

(3)注重法律的适用性。

《唐律疏议》针对不同社会阶层和不同案件,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条款,体现了法律的适用性。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背景与特点1. 背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部刑法典,于1979年颁布。

这一时期,我国正处于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初期,社会矛盾日益突出,犯罪现象日益严重。

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益,制定一部新的刑法成为当务之急。

2. 特点(1)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强调依法治国,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2)注重刑罚的适用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根据犯罪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对刑罚进行了明确规定,体现了刑罚的适用性。

(3)注重刑罚的公正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刑罚的种类、幅度进行了明确规定,力求做到公正、合理。

四、案例分析1. 社会背景的差异从《唐律疏议》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国法律史的发展演变与社会背景密切相关。

唐朝时期,我国封建社会进入鼎盛阶段,政治、经济、文化均取得了辉煌的成就。

而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正处于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初期,社会矛盾日益突出,犯罪现象日益严重。

法律硕士法制史案例(3篇)

法律硕士法制史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明代是我国封建社会的一个重要阶段,明律作为我国封建社会后期的一部重要法典,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明律在继承唐宋法律传统的基础上,对刑罚制度进行了改革,体现了儒家思想在法制史上的重要地位。

本文将以一个具体案例,探讨明律中的刑罚制度与儒家思想的融合。

二、案例介绍案例:某甲因贪污公款被逮捕,经审理查明,贪污金额为1000两银子。

根据明律规定,贪污公款1000两银子属于“贪赃”行为,应当受到严厉的惩罚。

三、案例分析1. 明律中的刑罚制度明律对刑罚制度进行了改革,将刑罚分为五刑,即死刑、流刑、徒刑、杖刑和罚金。

其中,死刑是最为严厉的刑罚,适用于重大犯罪;流刑是指将罪犯流放到边疆地区,适用于较重的犯罪;徒刑是指剥夺罪犯一定期限的自由,适用于较轻的犯罪;杖刑是指用杖责打罪犯,适用于轻微的犯罪;罚金是指对罪犯进行罚款,适用于轻微的犯罪。

2. 儒家思想在刑罚制度中的体现(1)仁政思想儒家思想强调仁政,主张以德治国。

在刑罚制度中,明律注重对罪犯的教化,强调刑罚的目的是为了改造罪犯,使其改过自新。

如明律规定,对于初次犯罪的罪犯,应当先给予杖刑,使其认识到错误,然后进行教化,使其悔过自新。

(2)礼治思想儒家思想强调礼治,主张通过法律规范人们的行为,维护社会秩序。

在刑罚制度中,明律强调刑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要求官员在审理案件时要依法办事,不得徇私舞弊。

如明律规定,官员在审理贪污案件时,必须查明事实,不得冤枉无辜。

(3)慎刑思想儒家思想主张慎刑,强调刑罚的适度。

在刑罚制度中,明律对刑罚的种类和程度进行了明确规定,以防止官员滥用刑罚。

如明律规定,贪污公款1000两银子属于“贪赃”行为,应当受到杖刑,但具体杖数由官员根据罪犯的情节和态度进行决定。

四、结论明律中的刑罚制度与儒家思想的融合,体现了我国封建社会法制史上的重要特点。

在刑罚制度中,明律注重对罪犯的教化,强调刑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体现了儒家仁政、礼治和慎刑的思想。

中国历史上法律案例分析(3篇)

中国历史上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明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朝代,其法律体系较为完善,具有很高的历史研究价值。

明朝的法律体系以《大明律》为代表,是我国封建社会后期的一部代表性法典。

在《大明律》中,有一项名为“奸党罪”的罪名,本文将以此为例,分析中国历史上法律案例。

二、案例概述某年,明朝某地发生一起贪污案,涉案官员涉嫌结党营私,以权谋私。

经调查,发现该官员与同僚相互勾结,形成了一个庞大的利益集团,严重破坏了地方政治生态。

根据《大明律》的相关规定,该官员被判处“奸党罪”。

三、案例分析1. 奸党罪的定义根据《大明律》的规定,奸党罪是指官员结党营私,破坏国家政治秩序的行为。

具体表现为:官员之间相互勾结,结成党派,滥用职权,谋取私利,损害国家利益。

2. 奸党罪的构成要件(1)主体:犯奸党罪的必须是官员,包括各级官员、地方官员等。

(2)主观方面:犯奸党罪的行为人必须具有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破坏国家政治秩序,仍然故意为之。

(3)客观方面:犯奸党罪的行为人必须实施了结党营私、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等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

3. 奸党罪的处罚根据《大明律》的规定,犯奸党罪的官员,视情节轻重,分别处以杖刑、流刑、死刑等刑罚。

在本案中,涉案官员因犯奸党罪,被判处死刑。

四、案例分析总结1. 奸党罪在《大明律》中的重要性奸党罪作为《大明律》中的一项罪名,体现了明朝对官员结党营私、滥用职权等行为的严厉打击。

这一罪名对于维护国家政治秩序、保障百姓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2. 奸党罪的现实意义虽然《大明律》已经退出历史舞台,但奸党罪这一罪名所蕴含的法律精神仍然具有现实意义。

在现代社会,我们仍然需要警惕官员结党营私、滥用职权等行为,以确保国家政治生态的健康。

3. 对奸党罪的反思通过对奸党罪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在封建社会,官员结党营私、滥用职权等行为对国家政治生态造成了严重破坏。

因此,在现代社会,我们应当加强制度建设,加强对官员的监督,防止类似行为的发生。

中国法律史案例(3篇)

中国法律史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唐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封建王朝,其法律制度在历史上具有很高的地位。

唐律是唐朝的基本法典,它继承和发展了前代的法律制度,对后世法律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以唐律中的“十恶不赦”为例,探讨唐朝的法律制度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二、案例介绍“十恶不赦”是唐律中规定的一种重罪,指的是十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包括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这些罪行被认为是危害封建统治秩序的最严重的行为,因此被列为“十恶不赦”。

案例一:谋反罪唐朝某年,地方豪强李某某因不满朝廷政策,暗中联络同党,企图推翻朝廷,自立为王。

在策划过程中,李某某被朝廷的情报人员发现,并将其捉拿归案。

经过审判,李某某被判处谋反罪,按照唐律规定,谋反者将被处以极刑。

案例二:不孝罪唐朝某地,张老汉年老体衰,其子张三却因家产继承问题与父亲产生矛盾,竟然将父亲逐出家门。

张老汉在街头流浪,生活困苦。

经过调查,张三被当地官府逮捕,并经过审理,张三被判处不孝罪,按照唐律规定,不孝者将被杖责一百,并流放边疆。

三、案例分析1. 法律制度特点唐律中的“十恶不赦”体现了唐朝法律制度的一些特点:(1)维护封建统治秩序:唐律强调维护封建统治秩序,将那些危害封建统治的犯罪行为列为重罪。

(2)刑罚严厉:对于“十恶不赦”的罪行,唐律规定了极其严厉的刑罚,如极刑、流放等。

(3)法律体系完善:唐律是一部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对各类犯罪行为都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2. 司法实践中的应用在司法实践中,唐律的“十恶不赦”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以下是一些典型案例:(1)维护国家利益:对于谋反、谋叛等危害国家利益的罪行,唐律采取了严厉的打击措施,以维护国家的稳定。

(2)保护社会秩序:对于不孝、不睦等危害家庭、社会秩序的罪行,唐律规定了相应的刑罚,以维护社会和谐。

(3)保障人民权益:唐律对各类犯罪行为都做出了详细的规定,保障了人民的合法权益。

四、结论唐律中的“十恶不赦”是中国法律史上的一个重要案例,它反映了唐朝法律制度的特点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中国经典法律案例分析(3篇)

中国经典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南宋时期,奸臣秦桧为了巩固自己的权力,诬陷忠良,制造了“莫须有”案。

该案是中国历史上著名的冤案之一,也是中国法律史上的一次重大悲剧。

二、案件经过1. 事件起因秦桧在南宋朝廷中担任宰相,专权跋扈,排斥异己。

他担心忠臣岳飞等人的势力威胁到自己的地位,于是心生恶念,企图陷害岳飞。

2. 事件经过秦桧利用手中的权力,捏造罪名,诬陷岳飞谋反。

为了使岳飞无法自辩,秦桧还制造了“莫须有”的罪名。

所谓“莫须有”,即没有确切证据,只是空口白牙地诬陷。

岳飞被秦桧诬陷后,受到了严刑逼供。

在秦桧的操纵下,南宋朝廷对岳飞进行了审判。

尽管岳飞百般辩解,但秦桧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力,依然判处岳飞死刑。

3. 事件结果岳飞被秦桧陷害致死,其他忠臣也被牵连其中,受到了不同程度的迫害。

秦桧则因为陷害忠良而臭名昭著。

三、案例分析1. 法律依据在“莫须有”案中,秦桧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当时的法律。

根据《宋刑统》的规定,谋反罪是重罪,需要确凿证据才能定罪。

然而,秦桧却凭借手中的权力,捏造罪名,陷害忠良,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法律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2. 司法公正在“莫须有”案中,南宋朝廷的司法系统完全沦为了秦桧的傀儡。

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完全不顾事实真相,迎合秦桧的意愿,对岳飞等人进行了错误的判决。

这种司法不公的现象,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严重破坏了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3. 忠良被害“莫须有”案是中国历史上忠良被害的典型案例。

岳飞等忠臣为了国家的利益,竭尽全力抗击外敌,却遭到了秦桧的陷害。

他们的悲惨遭遇,警示后人要捍卫法律的尊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四、结论“莫须有”案是中国法律史上的一次重大悲剧,也是南宋时期司法腐败的缩影。

该案反映了当时法律的不完善、司法公正的缺失以及忠良被害的悲惨现实。

通过对该案的分析,我们应深刻认识到维护法律尊严、追求司法公正的重要性。

同时,也要以史为鉴,警惕类似悲剧的再次发生。

第2篇一、案情简介张三,男,45岁,某市居民。

中国法律史典型案例分析(3篇)

中国法律史典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史是一个国家或地区法律发展历程的记录,它反映了一个国家或地区社会制度的变迁、法律思想的演变以及法律实践的发展。

在中国,法律史源远流长,积累了丰富的法律文化遗产。

本文选取了中国法律史上的几个典型案例进行分析,以展现中国法律史的发展脉络和特点。

二、案例一:汉律与《九章律》案例背景:汉律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为完整的成文法典,由西汉时期法学家叔孙通制定。

《九章律》是汉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包括了《盗律》、《贼律》、《囚律》、《捕律》、《杂律》、《具律》、《户律》、《兴律》、《厩律》九篇,对后世法律产生了深远影响。

案例分析:1. 汉律的特点:(1)以刑法为主,注重惩罚和威慑;(2)注重律文规范,强调法律的统一性和权威性;(3)法律体系较为完整,涵盖了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2. 《九章律》的意义:(1)确立了刑法的基本原则,如“罪刑法定”、“同罪同罚”等;(2)对后世法律制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如唐律、明律等;(3)体现了汉代的法制思想,如强调法律的权威性和统一性。

三、案例二:唐朝的《唐律疏议》案例背景:《唐律疏议》是唐朝时期的一部法典,由唐太宗李世民下令编纂,是唐代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以《唐律》为蓝本,对律文进行疏解和注释,成为后世研究唐代法律的重要资料。

案例分析:1. 《唐律疏议》的特点:(1)以刑法为主,同时涉及民事、商事、行政等方面;(2)律文严谨,注重法律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3)法律体系较为完整,体现了唐代法制的成熟。

2. 《唐律疏议》的意义:(1)对后世法律制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如宋律、元律等;(2)确立了“以法为教,以法为治”的法制理念;(3)体现了唐代法制的特色,如注重实用性和灵活性。

四、案例三:明清时期的《大清律例》案例背景:《大清律例》是清朝时期的一部法典,由顺治、康熙、雍正、乾隆四位皇帝相继修订,最终形成。

《大清律例》以《大明律》为基础,结合清朝的实际情况进行修订,是中国封建社会后期的一部重要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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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夏朝的法律制度(一)案情在中国氏族社会后期,伴随氏族民主制一天天瓦解,氏族首领的职位也成为显贵家族争夺的对象,传统的氏族选举制度即禅让制受到威胁,禹在位时便逐步加强个人的权威,以至于在会稽山大会因为防风氏迟到而杀了防风氏,已然是一个国王的权势。

在这样的基础上,在禹死后,禹的儿子启打破的传统的禅让制,建立王位世袭传子制度,这遭到了侯任继承人东夷族首领伯益和有扈氏的武装反对,夏启攻伐有扈氏之前,便发布了一条军令形式的法律:“左不玫于左,汝不恭命;右不攻于右,汝不恭命;御非其马之正,汝不恭命。

用命,赏于祖;不用命,戮于社,予则孥戮汝。

”1最终战胜了有扈氏,罚其为放牧的奴隶,,杀死了伯益。

(二)法律规定及适用夏启建立王位世袭制的时期属于国家和法律正在形成的时期,至少在形式上,还保持着氏族民主制度,在氏族社会,生产力水平是极端低下的,依赖氏族成员的集体劳动,维持极端贫乏的物质生活资料的生产。

与此相适应的生产关系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氏族公有制,产品归氏族成员集体所有,平均分配,既没有私有,也没有剥削,所谓“天下为公”,“而无私耕私织,共寒其寒,共饥其饥”。

基于共同劳动的需要,并依血缘亲族关系为维系纽带而组织起来的氏族公社,各个成员之间的社会地位是平等的,没有人剥削人的现象。

为了组织氏族成员进行生产和同自然灾害作斗争,以保护和维持氏族的生存,逐渐形成了管理公共事务的氏族机关。

并由氏族成员共同选举氏族首领,执行氏族集体所赋予他的各种职责。

遇有重大事项或争端,由氏族最高权力机关——氏族全体会议共同解决,氏族领袖不称职时也可以撤换。

传说中的“尧舜禅让”不失为原始民主制的例证。

作为阶级统治的国家与法律,在那时是不存在的,一切按照传统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原始习俗行事。

氏族社会的习俗是逐渐形成的群体意识,最初表现为对大自然界、图腾、神和祖先的崇拜;而后逐渐扩展到约束人类自身和社会领域,如对违犯氏族利益的惩治;为同族复仇;维护财产的公有与分配,等等。

在这些习俗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为氏族社会的习惯法。

到了夏启的时候,虽然私有制和阶级已经产生,但形式上仍然保持着这种制度,所以当夏启篡位的时候,遭到反对是很正常的。

(三)历史影响夏启篡位是一个极为重大的历史事件,具有深远历史影响。

首先,虽然夏启篡位不符合传统的氏族民主制度,但却代表了法制历史发展方向。

氏族民主制度是与极端低下的生产力水平相适应的一种原始的民主制度。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必然要趋于瓦解,而由新的社会组织和制度所取代。

处于原始社会末期的父权制时代,也是私有制和贫富分化急遽发展的时代。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氏族公有制的基础不断遭到冲击,当人类创造的劳动产品,除满足自身生活需要已可能有微小剩余时,私有财产便不可避免地发生、发展起来,也带来了氏族内部的贫富分化,少数氏族部落首领,利用职位,占有了剩余生产晶,积累了财富,成为氏族中的富有者和剥削者。

氏族中私有财产的拥有者,要求对于土地、财货(包括男女奴隶)进行“定分立制”,以明确其所有权,并对侵害其财产的行为进行惩罚。

同时,为了掠夺和扩大对社会财富的占有,也不断地发动对其他氏族部落的掠夺战争。

战争已经带有征掠的性质,而非单纯的血亲复仇。

如这些战争一方面使得禹实现了“辟土以王”的目的;另一方面,将被征服者大量转化为奴隶,从而促进了奴隶社会的形成。

夏王朝就是在一系列暴风骤雨式的征伐战争中,开始了建国的历程。

自从人的使用价值被发现以后,战俘不再被全数杀害,一些战俘作为家内奴隶,听任家长剥削。

这种家长奴隶制产生于由原始社会向奴隶社会过渡时期,是奴隶制的雏形。

不断进行的掠夺战争不仅加速了氏族内部的阶级分化,也使武装力量的性质由代表全氏族、部落的利益,演变成保护少数氏族领袖利益的私属武装。

氏族首领的职权也在不断进行的掠夺战争中,发生了重大变化,他们不再是氏族的公仆,而是统治整个氏族的权威。

伴随氏族民主制一天天瓦解,氏族血缘纽带也失去了对氏族内部新关系的约束力。

不仅如此,氏族首领的职位也成为显贵家族争夺的对象。

至夏启,终于废除了传统的氏族选举制,即《孟子》所说的禅让制度,确立了王位世袭传子制度,在夏禹“阕土而王”的基础上建立了第一个“家天下”的王朝,夏启成为中国第一代国王。

世袭传子制度是私有制和阶级形成所引起的必然结果,它从制度上确认贵族家族世代垄断首领职位的特权,无疑是对氏族民主传统最严重的冲击,因而遭到反对。

古夏启战胜了有扈氏,罚其为牧奴,杀死伯益,标志着王权的第一次胜利。

夏启以后,太康曾“失国”,直到少康经过近半个世纪的斗争,才最终消灭了觊觎者的反抗,从此,王位私有制度合法化了,这种社会的发展趋向,是和掠夺战争中要求不断加强最高军事首领的权力,以及父权制的确立分不开的。

可见,本案所反映的形式上的“传子”与“传贤”的斗争,实质上却是维护与争夺统治权的斗争,是阶级社会赤裸裸的权力之争。

斗争的性质决定了它不可能以族内的和平方式解决,而只能采取流血战争的方式。

这种战争完全不同于氏族社会各部落间的单纯掠夺战争,而是夺取和维护贵族统治权的战争。

由于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的王位世袭制度,符合历史发展的潮流,因而是不可逆转的。

在氏族民主制向着国家制度变动时期,过去调整氏族成员相互关系,原始习惯法,也逐渐演变为强制执行的行为规范——法律。

其次,夏启篡位案反映了中国古代法律起源的一条途径—刑起于兵。

中国氏族社会末期部落之间发生的战争,对于中国走向文明以及法律的产生都有着直接的影响。

战争需要严格的纪律约束部队;确认指挥者令出惟行,生杀予夺的大权,最初的法律就是在适应这种需要中产生的,所谓“刑起于兵”。

此外,私有制的发展所引起的争夺,也促进阶级刑法的产生。

《尚书·吕刑》说:“蚩尤惟始作乱,延及于平民,罔不寇、贼、鸱义、奸,宄、夺、攘、矫、虔。

苗民弗用灵,制以刑。

惟作五虐之刑,曰法,杀戮无辜。

爰始淫为劓、别、栋、黥。

”所谓“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凿;薄刑用鞭扑”。

2在中国进入阶级社会前后的一段时间,发生了一系列规模较大的战争,夏与有扈氏之战只是其中之一。

夏启在攻伐有扈氏之前,便发布了一条军令形式的法律:“左不玫于左,汝不恭命;右不攻于右,汝不恭命;御非其马之正,汝不恭命。

用命,赏于祖;不用命,戮于社,予则孥戮汝。

”3这说明掠夺战争不仅加强了各级军事领袖的权力和世袭贵族的基础,也促进了法律的形成。

最后,夏启篡位建立了夏王朝,但容留了源于氏族父系家长制的宗法制度,并使之具有国家政治制度的性质。

贵族家族的继承法也适用于王位的承袭,因此王权与族权在新的基础上统一了。

新兴的国家统治者仍然坚持"我族类,其心必尸”的旧意识、旧观念,以至国家官职的等级依照家族的血缘亲疏而定,封邦建国的国家结构形式,也由宗法分封来完成,国家的统治网就是各个贵族家族的中心点的联结。

正由于国是家的放大,因此国家的都城同时又是祖庙所在之地,作为国家机器重要组成部分的军队,也是以贵族家族的成员进行编制,违犯国法的职官,要在祖庙处决,所谓“戮于宗”,以示家国共弃。

国家对外征伐与祭祀宗庙的活动,被视为同等重要,所谓‘‘国之大事,在祀与戎”。

在先秦的典籍中,亡国与亡家是并提的,亡国之君经常是背着祖宗的神主在阵前乞降。

进入封建社会以后,宗法制度的政治性质虽然明显淡化,但宗法的精神与信条仍然支配着、束缚着国家与社会的躯体。

第二章商朝的法律制度(一)案情这是记载于《吕氏春秋》中的一个案例。

商纣在当上太子之前,纣的母亲有三个儿子。

分别是大儿子微子启,二儿子仲衍,小儿子受德(即纣),纣的母亲在生前两个儿子的时候,还是妾,等到生纣的时候,已经是王的妻子了。

后来纣的父母想立大儿子为太子,太史据法力争道:有妻子的孩子就不能立妾的孩子为太子,最后只好立纣为太子。

(二)法律规定及适用本案涉及到商代的婚姻和继承制度。

商代占统治地位的婚姻形态是一夫一妻制。

从史书的记载来看,商代的王中绝大多数为一夫一妻,但无论王还是贵族,在正妻以外还有大量的妾,就是庶妻,但女子却只能有一个丈夫,妻子与其他人发生两性关系是违法的,所生的子女不得养育。

在王位继承上,康丁之前,大致是兄终弟及与父死子继等继承方式交替进行,康丁、武丁、文丁、帝丁、帝乙。

帝辛务使皆为父死子继,嫡长子继承制获得公认。

(三)历史影响这个案件实际昭示了中国法律发展的早期族权和神权是奴隶制专制政体的两个重要支柱。

族权在商朝国家中的重要地位是和中国走向文明的途径分不开的。

根据“亲贵合一”的原则,只有贵族家族才有资格担任国家官职,最大的贵族家族的族长就是商王。

“亲贵合一”的原则,保证了奴隶主贵族对于国家权力的垄断,反映了中国古代贵族政治的鲜明色彩。

商王盘庚在动员贵族们迁都于殷的训示中,特别指出了他们的祖先同商先王有共政关系,并保证他们世代拥有担任国家官职,即所谓“世选尔劳”的特权。

由于商朝奴隶主贵族的家族组织和国家组织,互相渗透,紧密结合,因此,在国家统治中融合着家族统治的因素,族权被奴隶主贵族用作进行政治统治的手段。

为此,奴隶主贵族极力渲染“尊祖敬宗”的观念,把对宗庙的祭祀列为国家大事,企图借家族血缘关系的外衣,来掩盖贵族和平民之间的对立关系,麻痹他们的阶级意识,并驱使他们充当战争的工具。

族权还被利用来维护和加强商王在国家中的统治地位。

甲骨文中已有关于大宗的记载,根据商朝宗法,大宗是指王室直系而言,只有其子继统为王者才具备直系的条件。

因此,国家之王必定足大宗之氏,王权和族权是统一的,王位的继统法与贵族的宗法是一致的。

商朝后期自康丁至纣,王位继统不仅父子相传,而且必须嫡子继位。

以嫡子继承为中心的宗法制度的逐步建立,是王权进一步加强的结果、与王的血缘关系的远近亲疏也决定着统治集团内部权力职位的高下。

例如,国家军队都是由诸妇(王妃)、诸子(王子)和近亲贵族侯伯统率。

而为巩固商朝建立起来的许多据点,也多是以贵族家族为核心组织起来的。

商王兄弟微子、箕子,都是有封地的大贵族,由他们构成了拱卫商朝的地方政权。

宗法族权作为政治性的压迫手段,始行于夏商,至西周则进一步制度化,并且长久地影响于后世,成为中国法制文明中特有的历史传统。

除族权外,商朝统治者还大肆鼓吹“神权政治”思想,把宗教迷信和政治统治糅合在一起,从精神上奴役和威慑广大奴隶和平民。

他们虚构出一个称为“帝”的万能至上的神,由“帝”主宰地上的赏罚,年岁的丰歉,战争的胜负,以及城邑的兴建和官吏的黜陟。

以“帝”为代表的统一的一神教的创设,是商朝专制主义政治制度在宗教领域的反映。

天上的“帝”,不过是地上国王的投影,因此如同地上的王一样,“帝”也有它的“臣正”和“帝廷”。

为了借助神权来加强王权,商王把对神的崇拜和对王室祖先的崇拜连结起来,鼓吹“帝”是王的祖宗神,王是“帝”的嫡系子孙,使神权和王权合二而一,为贵族政治再涂上一层神秘的油彩,商王便经常以施予“天罚”进行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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