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人情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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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也人情味案例(3篇)

法律也人情味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因离婚引起的家事纠纷案件。

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原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一子。

近年来,两人因性格不合、家庭琐事等原因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原告李某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张某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案件审理过程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对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的婚姻关系、家庭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婚后感情确实存在问题,双方矛盾已无法调和。

然而,在财产分割问题上,双方却产生了较大争议。

原告李某认为,被告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过错行为,应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被告张某则辩称,原告李某也存在过错,且家庭财产应当平均分割。

考虑到这是一起家事纠纷案件,法院决定在判决前,先进行调解。

在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充分了解了双方的诉求,并结合法律规定,对双方进行了耐心细致的疏导。

三、法律与人情味的碰撞1. 法律的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离婚协议,办理离婚登记。

一方要求离婚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中,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婚姻关系确实存在问题,符合离婚条件。

在财产分割问题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下列财产除外:(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本案中,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的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

2. 人情味的柔性在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了解到,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抚养了一个孩子。

原告李某为了照顾家庭,辞去了工作,而被告张某则在外工作。

在离婚后,原告李某担心自己抚养孩子的能力不足,希望被告张某能够给予一定的经济帮助。

考虑到原告李某的实际情况,承办法官从人情味出发,对被告张某进行了教育,希望其能够承担起相应的责任。

法律无外乎人情,法律应具备温情作文

法律无外乎人情,法律应具备温情作文

法律无外乎人情,法律应具备温情作文《法律与人情》
法律,在很多人眼里是严肃的、冰冷的,好像离我们的生活很遥远。

但其实,法律并不是那么高高在上,它也可以充满温情。

我记得有一件事,那是发生在我们小区的。

有个老奶奶,经常在小区里捡废品,我们都觉得她挺不容易的。

有一天,她在垃圾桶旁捡到了一个钱包,里面居然有好几百块钱还有各种证件。

老奶奶没有丝毫犹豫,直接就把钱包交到了小区保安那里。

保安通过证件信息找到了失主,失主特别感激,就给老奶奶买了好多东西表示感谢。

可是这时候却出现了一个小问题,按照规定,保安应该把这件事报告给派出所,毕竟涉及到钱财。

但如果这样的话,老奶奶可能会被带去做笔录什么的,对她来说肯定会有些紧张和不适应。

小区里的人就都出来说话了,觉得老奶奶这么善良做了好事,没必要因为这个就走那些程序。

最后,经过大家的商量和协调,保安只是简单地做了个记录,事情就这么过去了。

这件小事让我明白,法律并不是死板的,它也可以考虑到实际情况,展现出它的温情。

就像这个事情,如果只按照规定来,也许会让老奶奶感到困扰。

法律无外乎人情,我们不能让法律变得冷酷无情,而是要在遵守法律的
前提下,尽量让它变得温暖,让人们真切地感受到法律的善意。

这样,法律才会真正被人们所接受和尊重。

在很多时候,一些小小的变通,一些对人情的考虑,并不会影响法律的威严,反而会让它更有人情味。

所以呀,法律不是冷冰冰的条文,它也可以是温暖人心的力量。

我们要让法律充满温情,让社会更加和谐、美好。

你看,法律和人情并不是相互对立的,它们可以和谐共处,共同维护我们生活的这个世界。

法律案件案例分析人情(3篇)

法律案件案例分析人情(3篇)

第1篇一、背景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人情关系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近年来,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人情对司法公正的影响逐渐减弱,但仍有一些案件因人情关系而影响了司法公正。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法律案件为例,分析人情在司法实践中的影响。

二、案件概述本案涉及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甲乙两人因交通事故发生纠纷,甲认为乙负全责,要求乙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0万元。

乙则认为自己只承担部分责任,赔偿金额应适当降低。

双方协商无果,遂将纠纷诉至法院。

在审理过程中,甲乙双方均表示自己有亲戚在法院工作,希望法官能够照顾。

法官在了解情况后,深感人情关系的压力,为了确保案件公正审理,决定对案件进行深入调查。

三、人情关系对司法实践的影响1. 影响法官的判断在上述案件中,法官在了解到甲乙双方都有亲戚在法院工作时,可能会产生一定的心理压力,担心因人情关系而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

这种心理压力可能会使法官在判断案件时产生偏差,从而导致判决结果不公平。

2. 延长审理期限由于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需要考虑人情关系,可能会花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调查案件事实,这无疑会延长案件的审理期限。

这不仅影响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降低了司法效率。

3. 影响司法公信力当公众得知案件审理过程中存在人情关系时,会对司法公正产生质疑,从而影响司法公信力。

这种影响可能会对法院的形象和司法权威造成损害。

四、应对措施1. 加强法官职业道德教育法官职业道德是司法公正的基石。

通过加强法官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法官的职业素养,使法官在面对人情关系时能够保持公正、客观的态度。

2. 完善司法公开制度司法公开是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关键。

通过完善司法公开制度,让公众了解案件审理过程,增加案件透明度,从而减少人情关系对司法公正的影响。

3. 建立健全人情回避制度针对法官亲属或朋友涉及案件的情况,建立健全人情回避制度,确保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不受人情关系的影响。

五、结论人情关系在司法实践中仍具有一定的影响,但通过加强法官职业道德教育、完善司法公开制度和建立健全人情回避制度等措施,可以有效降低人情关系对司法公正的影响。

关于人情与法律的作文800字

关于人情与法律的作文800字

关于人情与法律的作文800字人情与法律,生活中的两面镜子。

法律不是死板的框架。

法律啊,听起来好像就是一堆死板的条文和规定,对吧?但其实,它更像是一面镜子,反映出我们社会的价值观和秩序。

不过,
这面镜子有时候也需要人情来擦一擦,让它看起来不那么冷冰冰的。

人情,让法律更有温度。

说到人情,那可不是什么软绵绵、没原则的东西。

人情,其实
是一种理解,一种关怀,一种让法律更有温度的东西。

你想想看,
如果一个人犯了错,只知道按法律来惩罚他,那社会岂不是变得太
冷漠了?人情在这里,就是给法律加点儿“调料”,让它不再那么
单一、那么枯燥。

别忘了,法律也有人情味。

当然了,法律这面镜子也得保持清晰,不能模糊。

但模糊不代
表没有原则,而是说,在面对某些情况时,法律也能展现出它的柔
性和人情味。

就比如说,有时候法律会考虑到犯罪者的动机、背景,甚至是他改过自新的可能性,这不就是法律也有人情味的表现吗?
法律与人情,互补才能完美。

总的来说,法律和人情就像是一对好朋友,它们之间有着微妙
的互补关系。

法律给社会带来秩序和公正,而人情则给法律带来温
度和人性。

只有它们携手合作,我们的社会才能更加和谐、更加美好。

所以,下次别再觉得法律和人情是矛盾的了,它们其实是一对
完美的搭档!。

基于人情世故的法律案例(3篇)

基于人情世故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某和李某某系同乡,两人关系甚好。

2010年,张某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李某某借款20万元,双方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到期后一次性还清。

2011年,借款到期,张某某未能如约还款。

李某某多次催讨无果,遂将张某某诉至法院。

在审理过程中,法官了解到,张某某和李某某均为当地知名企业家,且在商界有一定的影响力。

双方曾共同投资多个项目,彼此间关系密切。

此次借款,张某某并未提供任何担保。

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然而,本案中,双方均未签订书面合同,仅凭口头约定,存在一定风险。

二、争议焦点1. 张某某是否应当归还借款?2. 若张某某无力偿还,李某某能否主张抵押权?三、法理分析1. 关于张某某是否应当归还借款的问题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本案中,张某某和李某某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双方均认可借款事实,且李某某提供了相关证据。

因此,法院认为,双方之间存在口头借款合同,张某某应当归还借款。

2. 关于抵押权的问题根据我国《担保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抵押权自抵押合同成立时设立。

”本案中,张某某和李某某并未签订抵押合同,且未提供抵押物。

因此,法院认为,李某某不能主张抵押权。

四、人情世故对法律判决的影响1. 影响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在审理过程中,法官了解到张某某和李某某的深厚友谊,以及双方在商界的良好声誉。

在考虑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的基础上,法官可能会在判决中适当考虑双方的人情世故,以维护双方的关系,避免因诉讼而影响彼此的商业往来。

2. 影响当事人的诉讼行为本案中,李某某在起诉张某某之前,曾多次尝试通过人情世故解决问题,但均未果。

最终,李某某才选择诉诸法律。

这说明,人情世故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当事人的诉讼行为。

3. 影响社会风气在司法实践中,人情世故的存在可能会影响司法公正。

法律与人情范文

法律与人情范文

法律与⼈情范⽂优秀习作⼀:(51分)⼈情不应该凌于法律之上⼤学⽣⾃掏鸟窝并从中获利,进⽽锒铛⼊狱。

⽹友以“其不知是国家保护动物”及“罪⾏过重”为其开脱。

殊不知,⼈情本不应凌于法律之上。

法律乃为⼈的最低底线,⼈皆不可逃脱。

先秦时期商鞅⾝为⽴法者依然受缚于法律。

更何况当今世风⽇下,⼈为⿁魅,⿁魅为⼈,在这样⼀个经济繁荣物质纷繁的时代,⼈皆利欲熏⼼,甚⾄丧失了为⼈的底线。

张爱玲所⾔的爬满了蚤⼦的袍⼦已然成为现实。

此时就必然要以法律的严明公正及强制性来规范⼈们的⾔⾏。

正所谓“欲知平直则必准绳,欲知⽅圆则必规矩”。

法律作为为万世开太平的圣剑切不可被轻易放下。

熊培云曾⾔:“法律是最低的道德,道德是最⾼的法律。

”诚哉斯⾔。

⼈之所以为⼈,便是因为⼼怀道德的天平扼制住了⾃⾝的动物性。

⼦⽈:“⼈⽽不仁,如礼何?⼈⽽不仁,如乐何?”只要其⼼怀道德便不会轻易做出虐杀亵渎⽣命之事,这事竟发⽣在新时代受过⾼等教育的⼤学⽣⾝上,因此,假如缺失了道德信仰,那么纵是有礼乐约束众⼈,那社会也终会沦为僵化的社会,⽽于街上⾏⾛之⼈也都不过是穿⾐着帽的茹⽑饮⾎之徒。

“⼀个⼲净的国家,如果⼈⼈都不讲规则⽽⼤谈道德,整天⼤谈道德⾄上⽆私奉献,终会变成⼀个伪君⼦遍地的肮脏国家。

”胡适如是说。

⽹友们对正值青春年华的⼩闫报以同情本⽆可厚⾮,然“淇则有岸,隰则有泮”,则不可⽤⼈情及其年少⽆知为挡箭牌为其开脱。

看似挥舞着道德及⼈⽂关怀的⼤旗,实则⼼怀“他⽇也有⼈为我开脱”的念想。

此种做法,吾未见其明也。

⽽真正的⼈情与关怀应存在于当其于摘鸟窝之时将其喝住,值其于⽹上售卖之时将其制⽌,逢其改过⾃新回归社会之⽇予以宽容。

⽽肩扛时代使命的⼈们应做⼀个于法律之下不蔓不枝之⼈,让⾃⼰的同伴和⼦⼥明⽩⾏使法律所允许的⼀切权利的真正的⾃由,明⽩什么叫做“⽤⼲净的⼿段去抵达⼀个光明的理想”。

⼈情不应凌驾于法律之上,它应是规矩⽅圆下的星夜焰⽕。

优秀习作⼆:(50分)法律⾄上德国法学家耶利内克有⾔:“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

人情味的法律案例(3篇)

人情味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正文:在我国,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益的重要工具,而人情则是维系人际关系、传递温暖的重要纽带。

在司法实践中,法律与人情并非对立,而是可以相互融合、相互促进。

本文将以一起邻里纠纷的调解案例,探讨法律与人情的和谐共鸣。

一、案情简介2019年5月,原告张先生与被告李先生因小区停车问题产生纠纷。

张先生家住在小区2号楼,李先生家住在3号楼。

近年来,小区内停车难问题日益严重,张先生和李先生都希望将车辆停在自家的楼下。

然而,由于小区停车位有限,双方在停车问题上产生了矛盾。

一天,张先生下班回家,发现李先生将车辆停在了自家车位上。

张先生认为,李先生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权益,于是与李先生发生争吵。

争吵中,双方情绪激动,互相指责,甚至发生了肢体冲突。

事后,张先生向小区物业管理部门投诉,要求李先生赔偿损失。

然而,李先生认为自己并无过错,拒绝赔偿。

二、调解过程1. 调解员介入小区物业管理部门在接到张先生的投诉后,决定邀请社区调解员介入此事。

调解员了解到案件的基本情况后,决定对双方进行调解。

2. 了解事实,倾听诉求调解员首先分别与张先生和李先生进行了谈话,了解双方的观点和诉求。

张先生表示,李先生占用自家车位,给自己和家人带来了诸多不便,要求李先生赔偿损失。

李先生则认为,自己停车是正常行为,没有侵犯张先生的权益。

3. 分析法律,权衡利弊调解员根据我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分析了双方的行为。

根据法律规定,业主有权在小区内合理使用自己的车位。

然而,在停车问题上,业主之间应当相互尊重、协商解决。

调解员指出,李先生在停车时没有充分考虑到张先生的权益,存在一定过错。

4. 寻求共识,达成协议调解员建议双方从人情的角度出发,互相理解、包容。

经过调解员耐心劝说,张先生和李先生都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

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李先生向张先生道歉,并承诺今后不再占用张先生的车位;张先生表示原谅,不再追究李先生的责任。

三、案例分析1. 法律与情理的结合在这起邻里纠纷中,调解员在处理案件时,充分考虑了法律与情理的结合。

法律考虑人情的案例(3篇)

法律考虑人情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某,男,65岁,某市居民。

其妻子李某,女,62岁,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

张某某有两个儿子,大儿子李甲,二儿子李乙。

由于家庭矛盾,张某某与李某长期分居,李某居住在女儿家,生活由女儿照料。

近年来,李某的病情加重,需要长期医疗护理。

张某某担心李某的生活无法得到保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大儿子李甲和二儿子李乙承担赡养义务。

法院审理过程中,李甲和李某均表示愿意承担赡养义务,但李乙却以家庭负担过重为由拒绝。

李乙认为,自己已经承担了大部分的家庭开支,且自己也有孩子需要抚养,无法再承担李某的赡养费用。

张某某则认为,作为李某的亲生儿子,李乙有责任承担赡养义务。

二、法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赡养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也明确规定:“老年人有从子女或者其他亲属处获得赡养扶助的权利。

”在赡养纠纷案件中,法院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 子女的经济能力:法院应当考虑子女的经济状况,判断其是否有能力承担赡养义务。

2. 子女的生活负担:法院应当考虑子女的生活负担,如是否有孩子需要抚养、是否有其他需要赡养的老人等。

3. 赡养人的实际需要:法院应当考虑赡养人的实际需要,如医疗、生活照料等。

4. 子女之间的协商情况:法院应当鼓励子女之间协商解决赡养问题。

在本案中,张某某与李某长期分居,李某的生活主要由女儿照料。

考虑到李某的病情加重,生活无法自理,法院认为李某有从子女处获得赡养扶助的权利。

同时,法院认为,李甲和李某均表示愿意承担赡养义务,李乙虽然家庭负担较重,但作为李某的亲生儿子,仍有一定的赡养能力。

三、法院判决根据以上分析,法院认为:1. 李甲和李某愿意承担赡养义务,符合法律规定。

2. 李乙虽然家庭负担较重,但作为李某的亲生儿子,仍有一定的赡养能力。

3. 为了维护李某的合法权益,法院判决李乙承担一定的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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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习作一:(51分)人情不应该凌于法律之上大学生自掏鸟窝并从中获利,进而锒铛入狱。

网友以“其不知是国家保护动物”及“罪行过重”为其开脱。

殊不知,人情本不应凌于法律之上。

法律乃为人的最低底线,人皆不可逃脱。

先秦时期商鞅身为立法者依然受缚于法律。

更何况当今世风日下,人为鬼魅,鬼魅为人,在这样一个经济繁荣物质纷繁的时代,人皆利欲熏心,甚至丧失了为人的底线。

张爱玲所言的爬满了蚤子的袍子已然成为现实。

此时就必然要以法律的严明公正及强制性来规范人们的言行。

正所谓“欲知平直则必准绳,欲知方圆则必规矩”。

法律作为为万世开太平的圣剑切不可被轻易放下。

熊培云曾言:“法律是最低的道德,道德是最高的法律。

”诚哉斯言。

人之所以为人,便是因为心怀道德的天平扼制住了自身的动物性。

子曰:“人而不仁,如礼何?人而不仁,如乐何?”只要其心怀道德便不会轻易做出虐杀亵渎生命之事,这事竟发生在新时代受过高等教育的大学生身上,因此,假如缺失了道德信仰,那么纵是有礼乐约束众人,那社会也终会沦为僵化的社会,而于街上行走之人也都不过是穿衣着帽的茹毛饮血之徒。

“一个干净的国家,如果人人都不讲规则而大谈道德,整天大谈道德至上无私奉献,终会变成一个伪君子遍地的肮脏国家。

”胡适如是说。

网友们对正值青春年华的小闫报以同情本无可厚非,然“淇则有岸,隰则有泮”,则不可用人情及其年少无知为挡箭牌为其开脱。

看似挥舞着道德及人文关怀的大旗,实则心怀“他日也有人为我开脱”的念想。

此种做法,吾未见其明也。

而真正的人情与关怀应存在于当其于摘鸟窝之时将其喝住,值其于网上售卖之时将其制止,逢其改过自新回归社会之日予以宽容。

而肩扛时代使命的人们应做一个于法律之下不蔓不枝之人,让自己的同伴和子女明白行使法律所允许的一切权利的真正的自由,明白什么叫做“用干净的手段去抵达一个光明的理想”。

人情不应凌驾于法律之上,它应是规矩方圆下的星夜焰火。

优秀习作二:(50分)法律至上德国法学家耶利内克有言:“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

”当如是也。

而材料中小闫因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判罪,不少人以“无知无罪,人情可恕”之由为之叫屈,但在我看来,法律至上,我们应以客观理性之态度对此负责。

法律至上,不能纵容“无知”的喧嚣大行其道。

法律专家认为,法律认识错误是不免责的,公民应当知法守法。

纵使当今教育没有给学生普及燕隼是保护动物等类似的知识,但小闫因鸟获利进而又去猎捕,这种“无知”便是将我们推入万劫不复的深渊的无形的双手。

须谨记《圣经》中对规则的虔诚礼赞——“日头,光亮,天空中所陈设的星宿与规则,高于我们的生命。

”而非罔顾规则法律以“无知”之名进行自我救赎,理直气壮地扮作受害者,抨击规则的无情,殊不知,法律面前,无人可免。

法律至上,不能放任“人情”在其间鲸吞蚕食。

10年牢狱生活对于一个年轻的大学生来说确实太重,但倘若不遵守法律,有多少人又会借以“人情”而浑水摸鱼。

“人情”本是人际关系的纽带,但反观当下,“人情”更多地成为了粉饰太平,覆灭法律的借口,因而蒙上了一层肮脏的面纱。

李零先生曾说:“光讲以德治国,德必伪,国必亡。

”真正的人情,必在法律之内。

若是罔顾法律而放纵人情与欲望,千年的文明就此湮灭,国家的正义与公平将因所谓的“人情”软化游走而狭隘没落。

故法律至上,无人可免。

然而,法律至上,并非死守规则法律。

在法律不变的前提下,加以能接受的人性化举措,不仅无伤大雅,反而锦上添花。

正如《周易》中所阐述的:“穷则变,变则通,通则久。

”救护车可飞驰过任意一盏信号灯,这便是规则内的人情。

由此观之,当法律的目的与其行为冲突时,打破规则的思维惯性,便是以客观理性的精神对法律的负责。

我想,政治凋敝不可怕,文明式微亦不可惧,只要我们像康德一般心怀道德律令,社会便不会有太多的怨念之声,取而代之的,是有如普罗旺斯的薰衣草花田,其芬芳氤氲你我。

优秀习作三:(50分)莫让法律成为牢笼大学生小闫因无知而掏了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燕隼,却要面临十年的牢狱之灾。

十年之牢刑,足以毁了人的一生。

为何人们要将法律打造成一个冰冷残酷的牢笼将人束缚其中?卢梭曾言:“人生而自由,但无往不在枷锁之中。

”如今这枷锁,被人们冠上“法治”的名号,打造成了如坚冰砌成的牢笼,寒彻心骨。

法律专家一再强调法律认识错误不应免责,殊不知,正是法制工作者的不尽责,才让公民屡屡落入“法律认识错误”的深渊。

如法制宣传到位,法律专家便不必在以此为由,将无知的犯法者关入法律的牢笼。

莫让法律成为牢笼,需要摆脱理性条文的束缚,用温暖的双手融化人心上的那层薄冰,由此迎来春来花发、梅英疏淡、冰澌溶泄的那一日。

大学生掏鸟获刑为我们敲响警钟:法律何以成为牢笼?法治是否会成为暴政?为何德治遥不可及?这一切源于人们躁动不安的内心。

正如莎翁曾告诫众人:“人生如同痴人说梦,充满喧嚣与躁动,却没有任何意义。

”反观当下,政治凋敝,文化式微,社会理性而躁动,法律条文似乎成了挽救众人的最后一根稻草。

于是乎,法律愈立愈密,规则愈定愈死,人们试图用法令条文为自己雕砌一个宫殿,到头来,宫殿成了牢笼,还冰封了自己。

法律这一牢笼为小闫打造了一个十年牢刑,谁能预料到它何时会遮住时代的星空?红灯当前,救护车呼啸而过,这是法律内的包容,而非法律外的私欲。

若说法律是那整齐划一的农田,那农田旁长出的野花,不正是我们追寻已久的人文关怀吗?野花虽小但足以让人心旷神怡,更何况,野花只是长在一旁,并不影响农作物的生长与丰收。

莫将法律打造成牢笼,莫用这牢笼换来鲸吞蚕食、软化游走,莫用这牢笼换来一个几百万人孤独地生活的城市,莫用这牢笼换来这个时代灭亡的一阵呜咽。

古语有云:“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法制不是万能的,唯有道德才能让人心中有法。

小闫的十年牢刑未必会让他知法懂法,反而有可能让他心存侥幸,设法逃避法律的追究。

若在良知上让小闫于心有愧,即达到了教育的目的,又可免于牢狱之灾。

莫让法律成为牢笼,愿于法制的灰色大地上,仰望星空,“华枝春满,天心月圆”。

优秀习作四:(51分)法律人情,谁主沉浮?无知者无畏,不知者不罪。

无心之失,人皆有之。

但亚里士多德曾说过:“法律是不受任何感情因素影响的理性。

”那么究竟无情而理性的法度能否包容人情?法律与人情,究竟谁主沉浮?大学生小闫生长在农村,经过千百年的积淀,潜移默化,在农村没有人会认为孩子抓鸟奇怪,也没有人会去制止他。

说到底,其实是他法律意识的淡薄。

我认为,在对他进行法律制裁时,也应考虑到人文关怀的层面。

站在人文关怀的角度看,小闫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犯了错误,但却因此被判刑十年。

人生最应该绽放光彩的年华,却转手让给了冰冷的监狱,这对一个朝气蓬勃的大学生来说,相当于毁了他的一生。

佛经有云:“凡夫畏果,菩萨畏因。

”怎可只看错误酿成的后果而不关注当事人的动机呢?在大多数人眼里,这样的判决实在太过武断。

可若站在法律的高地观之,这一切似乎也无可厚非。

非法捕猎珍贵野生濒危动物本就该如此判决。

倘若一个国家没有了法律的约束,那人们该如何生存?只怕到时会出现恶人烧杀抢掠无恶不作,盗贼劫匪四处横行的场面。

“法律虽不能使人人平等,但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正因为有法,诸如李天一之辈,才没有逍遥法外。

小闫被判处十年,也不过是遵照法律程序罢了。

然而,严酷的法律与温暖的人性之间的冲突,古已有之。

正如儒法两家的冲突,千百年来从未间断。

儒家提倡“为国以礼”,注重道德教化;法家主张“以法为本”,注重严刑峻法。

这儒法之争不就似今天的人情与法律之争吗?若是沿用儒家的那一套“礼不下庶民,刑不上大夫”的礼制,只怕当今社会早已礼崩乐坏,因为它照顾的仅仅是统治阶级的人情,就像成百上千的贪官污吏得不到应有的惩处一样。

若是像秦朝一样只用法家“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之说,却感觉冷冰冰的少了几丝人情味。

随着朝代的兴亡更替,我们的先人早为我们总结出一套“礼法结合,德主刑辅”的治国之策,才得以暂时平息这场旷日持久的儒法之争。

由此观之,我们如今也该礼法结合,使法律与人情兼顾。

对于小闫这个犯下无心之失的青年,何不给予些许宽容,却也不轻易饶恕,让他得到教训却也不毁灭他的人生呢?法律与人情,谁主沉浮?依我之间,并无谁主之说,因为此二者终会悟出和睦相处之道。

优秀习作五:(52分)莫让法律毁人一生小闫掏鸟招致十年牢狱之灾,一时引起各界关注,众说纷纭。

纵然法律专家指出:“法律认识错误是不免责的。

”我却认为:法律之意在于警醒而非重刑,法律不应毁人一生。

英国作家王尔德的名言引人深思:“每个圣人都有过去,每个罪人都有未来。

”对于从农村走出的大学生小闫而言,十年牢狱无异于浇灭了他以及其家庭对未来的希望之火。

将年富力强的黄金时光交付牢狱,于一名无意触犯法律的大学生,太过残酷,冰冷,无情。

试想十年之后,刑满出狱的小闫,满脸胡渣,神情恍惚地跨出那座阴森的大门,在重见天日的时刻,那片天是否还是那般予人希望的蓝?那缕光是否还是那般予人活力的暖?耽误的青春、美好的天真都随着时间的河从指缝流走,那时候的痛苦之重,生命难以承担。

有人说,人如流水法如岸,奔腾不息的流水因受到河岸的限制而保障了其持久流淌,当一束浪花跃上河岸则必遭阳光蒸发。

而实际上,看似无情的河岸也具有它令人动容的一面。

当一束自由的浪花,无意受到了风的教唆,跃上河岸,后被无助地抛弃在河岸之上,面对阳光无情烧灼,难道浪花只能坐以待毙,接受严酷的的惩罚吗?不!它会受到泥土的庇护!河岸能够令泥土慷慨地接纳不幸的浪花,给予它遮阴避光的保护,并将它从地表下安全地送回至流水之中。

法律难道不也应如此吗?面对法律认识不足的小闫,法律的包容性应得到展现,合理地减免刑罚无可厚非。

村上春树曾在其获奖辞中道:“假如这里有坚固的高墙和撞墙破碎的鸡蛋,我总是站在鸡蛋一边。

”当法与情发生了碰撞,人性的温度总是可以融化律令的坚寒,人性的规劝总比冷酷的刑罚更行之有效。

“人恒过,然后能改。

”适宜的警醒不仅能够使小闫在得到教训的同时更加珍惜未来,严守法律,更能令当今已被法律冰冻住的人文关怀得到解冻。

佛曰“明因识果,戒慎于初。

”小闫之所以掏鸟正因对法律的认识不足。

不禁引人看向另外一面:立法者在修法之初是否充分考虑过农村居民的认知能力?在推广公民知法守法的道路上是否仍存在不足?我想,要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仍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

在这颗蔚蓝的星球上,我们因法而坦诚,因情而感性,而当法律独揽一切,情被抛之脑后,这颗星球将被孤独与荒芜掌控。

须知,法律之存在不是为了重刑,切莫让法律毁人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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