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项目合同纠纷发生原因及处理模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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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书纠纷处理

项目书纠纷处理

项目书纠纷处理在项目的执行过程中,难免会遇到各种问题和纠纷。

为了平稳推进项目进展,确保项目顺利完成,必须妥善处理项目书纠纷。

本文将探讨项目书纠纷的处理方法和策略。

一、了解项目书纠纷的性质和原因项目书纠纷通常是由于项目参与方在项目的目标、任务、资源、责任、分工等方面存在理解、沟通或执行上的偏差所引起的。

该纠纷可能会导致项目延期、预算超支、质量下降等问题,进而影响整个项目的顺利推进。

二、妥善处理项目书纠纷的原则在处理项目书纠纷时,需要遵循以下原则:1. 沟通与协商:及时与纠纷方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了解各方的意见和诉求,通过平等、公正的协商找到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

2. 事实为依据:依据项目相关文档和资料,例如合同、协议、工作计划等,明确双方的权责,基于客观事实进行处理。

3. 公正与公平:在处理项目书纠纷时,应坚持公正、公平原则,确保各方的权益得到合理的保护。

4. 风险管理:及时识别和评估可能出现的纠纷风险,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降低或规避,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三、处理项目书纠纷的具体步骤1. 纠纷识别和问题分析:及时识别纠纷的存在,并进行详细的问题分析,明确问题的性质、原因、影响范围和解决的关键点。

2. 沟通与协商:与相关方进行沟通和协商,了解各方的意见和诉求,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案。

3. 调解与仲裁:如果沟通和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可以考虑请专业的调解机构或仲裁机构介入,寻求第三方的公正意见和裁决。

4. 合同解除与索赔:如果纠纷无法通过谈判、调解或仲裁解决,双方可以根据合同条款解除合同,并考虑进行索赔。

5. 学习总结与经验积累:处理完项目书纠纷后,及时进行总结与反思,找出问题的原因和解决纠纷的不足之处,以便在后续项目中避免类似问题的发生。

四、预防项目书纠纷的措施为了避免项目书纠纷的发生,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明确目标和约定:在项目书中明确项目的目标、任务分工、时间计划、资源需求等内容,确保各方对项目的理解一致。

法律途径解决投资合同纠纷研究

法律途径解决投资合同纠纷研究

法律途径解决投资合同纠纷研究投资合同纠纷是经常发生的一种现象。

当一方违反了投资合同的内容,另一方就会遭受经济损失,甚至可能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那么,如何解决投资合同纠纷呢?在法律方面,我们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损害赔偿当一方违反了投资合同的内容,另一方可以依法向违约方要求赔偿损失。

如果违约方拒绝赔偿或者双方对于赔偿数额有争议,那么被侵权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诉讼中,法院将会审理双方的证据,包括合同和其他相关的文件,然后据此做出判决,判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赔偿数额等问题。

但是,要注意的是,即使法院做出了判决,违约方仍然可能拖延支付或采取其他方式逃避赔偿。

在这种情况下,被侵权方可以通过申请执行、拍卖等方式来强制执行判决,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撤销或修改合同如果投资合同存在缺陷或者违法情况,双方应该及时修改或者撤销合同。

如果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则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

比如,当一方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导致另一方签署不利于自己的合同条款时,被侵权方可以向法院提起撤销合同的诉讼。

法院将根据证据判断合同是否因为欺诈、胁迫等原因无效,如果判断无效,则可以将合同撤销。

如果合同存在争议条款,双方可以通过修改合同来消除纠纷。

在修改合同时,双方应该根据附加协议或者签署补充协议的方式来达成一致。

三、仲裁除了在法院提起诉讼解决投资合同违约纠纷之外,双方也可以通过仲裁来解决纠纷。

仲裁是指双方达成协议,将争议交由仲裁员进行裁决。

相比较于法院诉讼,仲裁程序快捷、灵活,其仲裁裁决也具有拘束力。

为了进行仲裁,双方需要先签署仲裁协议。

在仲裁过程中,仲裁员将处理证据、听取双方意见,并最终做出有拘束力的裁决。

这个过程一般可以在几个月内结束。

总结在处理投资合同违约纠纷时,我们可以从损害赔偿、撤销或修改合同、仲裁等多个方面进行探讨。

无论选择哪种方式,我们都需要遵守法律规定,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我们也要尽可能地避免和解决投资合同违约纠纷,因为合同违约纠纷不仅会导致经济损失,也可能影响企业的信誉度和发展前景。

试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试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试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存在的问题与对策面临国际金融危机,我国采取了积极的财政政策,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倾注了大量财力,实施浩大的基础设施建设,规模空前。

通过扩大内需,必将克服金融危机,拉动和繁荣经济社会大发展。

在此背景下,作为经济社会运行免疫系统的国家审计面临一次严峻挑战,管好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是我们审计机关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管理体制缺陷。

目前,我国政府投资主要实行“代建制”和“自建自用(政府投资公司)”两种体制。

一是“代建制”,现行政府投资的较好办法,但还没有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

二是“自建自用(政府投资公司)”,实质是传统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模式,即政府组建的“指挥部”、“领导组”或政府投资公司作为投资管理主体,这种管理呈现出临时性和自营性的基本特征,带有明显的官办色彩,缺乏竞争机制、不符合国家“投资、建设、管理、使用”分离和互相制约的原则。

(二)重形象轻效益。

政府或部门为追求政绩,把争取上级政府投资项目纳入党委和政府目标考核范围,政府投资项目变成“政绩工程”、“形象工程”,“重形象轻效益,重项目轻管理”。

往往伴随决策不民主、不科学,举债建设,增加政府负担,造成财政风险,项目效益差。

(三)管理程序不合规。

一是程序不合规。

政府投资项目往往属于特事特办,形成“建、管、用”合一。

二是“三边”(边设计、边修改、边施工)突出。

三是超概(预)算投资较为普遍。

建设单位为争取项目立项,采取“钓鱼”手段,少报投资额,增加的概算投资,又没有报原审批部门予以批准。

四是擅自改变计划。

没有按照程序进行审批调整,随意修改投资项目。

(四)招投标管理薄弱。

一是化整为零规避招标。

将项目化分为若干个小项目,以逃避招标,从而采取邀请招标的形式,或直接发包。

二是部分建设单位违反基本建设程序,先进场施工后招标投标。

三是施工单位资质虚假。

施工单位出钱“借牌子投标”普遍,建设单位对投标施工企业资质审查把关不严。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常见问题及处理建议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常见问题及处理建议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常见问题及处理建议V V 周志立根据近年来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的经验,发现建设工程易在以下方面出现问题,现梳理出来供大家在审计时参考。

一、建设工程易出现的问题(一)项目建设前期存在问题1.有些工程存在未批先建现象。

有些项目存在未进行用地预审、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办规划许可证就开工,或未进行招投标或者先施工再补办手续,个别项目在项目决算时手续还没有补办完。

2.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不严格。

业主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内容过于简单,条款不全、内容不详细,文字表述不准确,合同重要条款签订不完善。

3.勘探不准确、设计不合理。

一是有些项目设计未进行地质勘探,地基开挖后与设计完全不符,需要进行重新设计,有的甚至需要改变原基础形式或是另外选择建设地点,浪费大量人力物力,且留下工程质量隐患。

二是设计没有根据现场实际,或没有充分勘察现场,造成设计变更较多,涉及资金量较大,甚至超概算。

(二)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问题1.工程管理缺位。

业主单位项目管理人员缺乏专业技术知识和施工管理经验,监理人员履职不到位,常出现签证内容不完整,无法计量、签证不及时、无现场签证,事后补签、签证不实等问题。

2.部分隐蔽工程支撑资料留存较少。

如道路工程项目,垃圾清运、地基处理、土方换填、顶管等项目施工过程中未留取可供计量的支撑资料。

3.概算控制不严,存在超概算现象。

4.变更签证、材料设备认质认价、运距认证手续没有随发生即时办理,存在后期补办现象,造成审计周期过长。

(三)项目结(决)算阶段存在问题1.建设工程报送审计前建设单位没有履行审核、监督职责,造成工程量误差较大,审减率较高。

2.部分建设工程因报送审计滞后、拆除重建等原因审计时已没有现场。

3.绿化工程报审时死苗较多,审减率高,施工单位要求进行补植,因受季节性影响,使审计周期变长。

4.安置区群众入住后,对部分装修工程进行拆除重建,造成环境污染及资金损失浪费。

二、处理建议1.加强对项目施工前两个关键环节的管理,一是建设单位要和设计单位充分沟通,及时发现和解决设计中的错误,避免后期施工时出现变更,从而严格控制工程造价;二是建设单位要加强对合同的管理,严格按照招投标文件约定的内容签订施工合同,对质量标准、工期进度、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重要条款必须约定明确,减少因约定不明确引起的纠纷。

投资项目纠纷

投资项目纠纷

投资项目纠纷在投资领域,投资项目纠纷是一种常见的法律纠纷类型。

投资项目纠纷涉及到双方在投资过程中的权益和责任,可能涉及到合同履行、股权争议、违约行为等方面的问题。

本文将围绕投资项目纠纷展开讨论,探究解决纠纷的方法和策略。

一、背景介绍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投资活动在各个国家和地区逐渐增加。

投资项目的纠纷也因此而增加,包括合同纠纷、股权纠纷等。

投资项目纠纷的背后往往存在于投资方和被投资方之间的利益冲突,以及信息不对称等问题。

二、解决投资项目纠纷的方法1.协商解决协商是解决投资项目纠纷的常见方法。

双方可以通过面对面的沟通,共同商讨解决方案,达成妥协。

协商解决具有弹性、效率高等特点,可以保护双方的利益,减少纠纷的进一步升级。

2.仲裁仲裁是一种较为正式的解决方法,可以由双方约定或通过法院指定。

仲裁机构有专业的仲裁员对纠纷进行调解和裁决。

仲裁的优势在于程序简单、公正、迅速,能够减少纠纷的时间和成本。

3.诉讼如果协商和仲裁都无法解决投资项目纠纷,当事方可以通过诉讼途径寻求司法裁决。

诉讼是一种正式的解决方法,采用法庭审理的程序。

诉讼中,当事方需提供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法院将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做出判决。

三、预防投资项目纠纷的策略1.谨慎选择投资项目在决定投资项目时,应该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评估项目的可行性和潜在风险。

选择具备良好信誉和经营状况的项目,降低纠纷发生的可能性。

2.合同条款明确在签订投资合同时,应该明确约定双方的权益和责任,并制定相应的违约责任、利益分配等条款。

合同的约定应该具有明确性和可执行性,以减少纠纷的发生。

3.保留证据在投资过程中,当事方应该保留相关文件、书面证据和交流记录,以备将来纠纷调解和解决时使用。

这些证据可以为双方提供有力的支持,加强自身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四、结论投资项目纠纷是投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问题,但通过合适的解决方法和预防策略,可以减少纠纷的发生,并最大程度地保护自身权益。

对于投资者来说,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要有充分的了解和评估,选择合适的投资项目,同时在签订合同时要谨慎明确各项条款。

政府投资项目合同纠纷发生原因及处理模式研究

政府投资项目合同纠纷发生原因及处理模式研究

政府投资项目合同纠纷发生原因及处理模式研究项目合同按其工作内容,可分为设计合同、监理合同、咨询合同、施工合同及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等。

施工合同是项目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业主方合同管理的重点,因为施工合同具有金额高、实施周期长、不可预见因素多等特点,合同双方风险较大。

尤其是政府投资项目具有生命周期长、参与单位众多,建设成果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等复杂特点,固政府投资项目合同纠纷事件也就日益增多。

若一旦纠纷发生,且处理不当,往往造成资源浪费、费用增加、工期延长等,给国家和社会造成重大损失。

如何避免合同纠纷的发生,当纠纷将要发生或处理过程中如何进行有效控制,使损失控制到最小程度,扩大项目建设效益,是我们当前乃至相当长一段时间需要认真研究的问题。

本文正从上述出发点,以对政府投资项目合同纠纷发生原因及处理方式为突破口,进行分析。

政府投资项目常见合同纠纷目前我国工程较常发生的纠纷,主要是以业主与施工承商间的施工合同的纠纷最为常见,与施工单位之间的纠纷包括合同文件的纠纷、工程计价的纠纷、工期纠纷、合同变更的纠纷、工程质量的纠纷、工程验收的纠纷等。

各种纠纷的发生原因复杂,相互交叉、相互影响,现将常见的纠纷关键因素罗列出来,如图1最右框中所示。

合同文件的纠纷主要原因是合同未能够严格执行、工程合同规定不公平及不明确等;工程计价的纠纷主要有合同外追加工作时,其追加价款的规定不明确、工程质量缺陷的扣款办法不明确等;工期纠纷主要有工期顺延的理由和条件未明确等;合同变更的纠纷主要有设计错误造成的问题权责不明、设计变更频繁等;工程质量的纠纷包括同等品的认定标准不一致、工程质量合格与否的判定基准不明等;工程验收的纠纷主要是分段分部分验收不认可、验收瑕疵的改正问题等。

我国政府投资项目存在问题及对策思考

我国政府投资项目存在问题及对策思考

我国政府投资项目存在问题及对策思考一、引言长期以来,政府投资项目是由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依靠其特有的行政权利和职能来管理和运作。

政府作为政府投资项目的业主,对政府投资项目从投资决策、资金调拨、落实施工企业到建成交付使用全过程实施直接管理的模式。

这种管理模式的特征是行政力量在经济运行与资源配置中起主导作用,它追求投资规模,忽视投资效益;注重进度,轻视质量;着重投资总量,忽略投资结构。

20年来,我国政府投资建设的决策者和学者们在经济发展改革中,不断寻求更好的政府投资管理机制和更好的运作方法来改善政府在政府投资建设领域的行为和提高政府投资的效率,早期要求按基本建设程序来管理政府投资建设,后来又到推行招标投标、工程监理、项目业主制、项目资本金制等一系列项目管理制度。

尽管改革不断深化,但政府投资建设的低效率问题一直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在实践中人们发现,我们在政府投资建设领域中未能有效进行项目政府管理模式的改革或者说是忽略了这方面的改革,致使我国政府投资建设管理领域的诸多改革达不到预期的效果。

由于在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管理中,责、权、利划分不清楚,有关的监管体系也没有能够完善起来,造成政府投资工程的业主单位缺乏有效的监管,再加上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的实施单位又不用承担任何风险,形成了业主行为的不规范现象严重,并且已成为建筑市场秩序混乱的一个重要根源。

因此,要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效益,必须深入研究适合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模式,这是迫在眉睫的重大问题。

二、我国现行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现状1.传统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模式弊端突出且占据主导地位我国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过去均是由拨付资金的使用单位自行筹组指挥部/筹建处/基建办来实施项目工程管理,这些基建班子一般属临时筹组,存在人员专业水平偏低、工作不够规范等问题、基本上只有一次性教训形不成二次经验而造成社会资源反复浪费,但在计划经济时期因不存在成熟的工程咨询业,无法求得社会化/市场化的管理服务,建设单位自搭班子来做项目管理往往也是无奈的选择。

当前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当前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当前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存在的问题和对策近年来,各地十分重视公益性和基础性项目的建设,投入大量的资金、人力、物力等资源,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和投资环境的改善,提高了城市的综合实力,促进了国民经济的全面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

但是,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在决策和管理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应引起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

一、问题1、项目组织管理存在很多缺陷一是投资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不充分。

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是从建设项目酝酿决定到开工建设以前进行的各项工作,是项目建设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阶段,主要包括:提出项目建议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设计、编制工程概预算、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等。

但在实际工作中,一些政府投资项目没有做深入细致的前期准备工作,有的项目决策论证不充分,存在着盲目上马的问题,难免出现“政绩工程”和“面子工程”。

二是项目施工管理不科学、不严谨。

一些建设单位急于开工,对投资额度、建设标准、设计要求、招标文件和承包合同的科学与合理性缺乏论证和思考,施工过程中又不严格把关,有的项目边设计、边施工、边更改,甚至一改再改,结果导致项目概算超估算、预算超概算、决算又超预算。

对更改工程项目造成的损失也没有相应的责任。

三是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中投资、建设与管理混为一体,行政行为直接融入工程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常见到政府直接组织项目建设,行政权力过度集中,在工程质量管理、财务管理、招投标等关键环节上缺乏应有的监督制约机制,政府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结果导致项目投资工期较长,工程质量难于保证,容易滋生腐败现象。

2、建设单位财务管理较薄弱,资金管理混乱由于大多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人员为临时抽调组合而成,也有部分项目临时委托相关单位代管,相关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缺乏应有的专业知识和处理具体问题的能力,加上存在短期行为意识,致使建设项目财务管理工作不规范,资金管理难免出现混乱局面。

我们在审计中发现,有的项目资金存在多头管理现象,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都有该项目的资金,但该项目到底应花多少钱、已用了多少钱、实际付给了施工方多少钱,谁也说不清楚,且项目一旦完工,连一套完整的资料都无法搜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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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项目合同纠纷发生原因及处理模式研究施工合同是项目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业主方合同管理的重点,因为施工合同具有金额高、实施周期长、不可预见因素多等特点,合同双方风险较大。

尤其是政府投资项目具有生命周期长、参与单位众多,建设成果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等复杂特点,固政府投资项目合同纠纷事件也就日益增多。

若一旦纠纷发生,且处理不当,往往造成资源浪费、费用增加、工期延长等,给国家和社会造成重大损失。

如何避免合同纠纷的发生,当纠纷将要发生或处理过程中如何进行有效控制,使损失控制到最小程度,扩大项目建设效益,是我们当前乃至相当长一段时间需要认真研究的问题。

本文正从上述出发点,以对政府投资项目合同纠纷发生原因及处理方式为突破口,进行分析。

一、政府投资项目常见合同纠纷目前我国工程较常发生的纠纷,主要是以业主与施工承商间的施工合同的纠纷最为常见,与施工单位之间的纠纷包括合同文件的纠纷、工程计价的纠纷、工期纠纷、合同变更的纠纷、工程质量的纠纷、工程验收的纠纷等。

各种纠纷的发生原因复杂,相互交叉、相互影响,现将常见的纠纷关键因素罗列出来,如图1最右框中所示。

在工程管理方面,相对于工程质量、工期等纠纷而言,最常见又最难解决的又是计价纠纷。

因为很多问题,归根结底还是要落实到工程计价上来,只要计价公平合理,双方都能够接受,纠纷自然迎刃而解。

实践中,许多计价纠纷常常旷日持久,久拖不决,结果是双方均受到较大的伤害。

合同文件的纠纷也是较为常见。

因政府投资项目自全过程各阶段、各环节都须配合适当,才能使工程顺利进行,而在合同本身的问题,最易导致日后履约纠纷的发生,其主要原因是在于工程合同规定不公平及不明确、实际工程量与图纸和工程量清单工程量不符等。

在工程计价纠纷中,合同外的工作,其追加款的规定不明确,将导致在计价的金额上发生纠纷,因此纠纷事项,大多以外在因素发生居多,然而,在当初所签订的合同上并没有明列该事项及其计算方式。

在工程工期纠纷中,工期顺延的由和条件未明确是在工期的纠纷最主要的因素。

因政府投资项目投资额较大,若承包商最后找不到有效理由来顺延工期,而面临逾期罚款的压力。

另外,因工期不能满足建设单位的要求,势必影响后续项目的获取和经营,承包商会认为工期延误,虽是事实,但并非完全出自乙方因素所造成,甲方因行政程序冗长,效能不彰的影响,可能把所有的责任丢给乙方承担,于是双方关系弄僵,纠纷不断。

在合同变更纠纷方面,因牵涉合同变更的原因种类繁多,我们认为工程的规划设计疏失造成的问题权责不明引起的纠纷较多。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变更时,一般先理清相关责任,且处于工期和造价的考虑,业主对于变更设计的办理过程和手续繁琐,而施工时也通常只下达口头指令,对于价款问题确只字不提,事后不认帐的事情时有发生,直接影响工程进度,给施工方进驻的设备和人员造成相当程度的影响。

工程质量的纠纷中,同等品的认定标准不一致是比较突出的问题,此类问题在政府投资项目纠纷属具有专业技术的纷争,如何衡量投标价格当中的材料与实际使用材料之间的差距,在材质上如何认定等,没有相应的评判标准。

在验收纠纷中,未验收先行使用问题是最主要的的因素。

因为公共项目启用的计划提前,先行使用而造成的赶工费增加,质量缺陷的处理等,在处理这些问题上,施工方往往处在被动的地位。

二、政府投资项目合同纠纷发生原因的探讨(一)建设法规的不健全我国目前规范建设领域的法律主要有建筑法、合同法、招标投标法等,行政规章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等,还有部门规章和地方性办法。

规范质量、安全和建设管理程序的法律较为完善,但对于投资控制方面较为欠缺,对如何约束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参与方如建设业主、设计人、咨询公司等的执业行为等缺乏相关的制度安排,在工程保险体系不完善的情况下,建设管理者和中介机构的执业风险没有进行合理的分担。

比如决策不当、组织不当、立场不公正等没有相应的约束机制,虽然国家也有审计法、重大项目稽查办法等,但综合考量和约束力较低,且大部分只停留在行政问责层面,没有建立相应的责任追究机制和解决问题的长效机制。

一旦出现问题往往通过行政裁定或审批方式,施工方与建设方不能站在平等的建设主体地位上,合同双方法律地位甚不平等。

(二)规划设计的错误一般而言,工程纠纷常常发生于工程履约施工的期间内,但事实上,也有许多纠纷是因为工程的规划设计原因造成的,例如,因规划、设计的错误,设计和施工图审查时未发现,到实际施工时才发现,因而办理变更设计,并衍生变更设计的纠纷。

(三)工程接口太多,且管理不善我国的工程市场环境特殊,因此政府投资项目发包时,在标段的划分上每每过多以及过细,致相关联的各标段工程接口甚多,对于各标段工程的界面关系,虽有部份业主的工程合同内已明确约定,例如总承包单位负责整体协调配合,收取分包商或关联承包商一定的配合费等形式,但实际上因关联承包商的因素或因工程接口所引起的纠纷,仍层出不穷。

(四)工程合同规定不公平及不明确工程合同发生纠纷,其中最重要的原因是工程合同规定不公平或不够明确所致,此等因合同不公平或规定不尽明确、周延所发生的纠纷,往往涉及合同的解释,而合同的解释又常常出现业主与承包商各说各话的情形,因此,如何探求订约当时双方当事人的真意,并找出原设计或订约的精神或理念,应是解决此类纠纷首先应注意的问题。

(五)相关当事人执行合同态度的偏差在我国现有特殊建设工程的大环境下,政府一方面虽强调工程的如期如质完工,但另一方面基于工程审计和稽察的要求下,对于合同的执行,却又须在合法的情况下完成。

因此,在业主作为政府机关的情形,相关承办人对于合同的解释以及合同的执行上,为免触法,可能较为被动、消极,甚至可能较为保守,因此,可能原不致构成纠纷者,然因公务员碍于政府的监管,反而形成纠纷。

另外也有少数承包商希望通过变更等途径,以争取原低标抢标所失去的利润或所造成的损失。

对于如此的执行合同心态,如业主与承包商均不能有所规范,可以肯定的是我国的工程纠纷将很难得到控制。

三、政府投资项目履约纠纷处理模式(一)协商协商是现行政府采购及政府投资项目合同纠纷处理方式中,最常见、最普遍的双方解决纠纷的方式,其理由主要是双方当事人均希望在纠纷在调解、仲裁或诉讼前,双方能本着善意事先协商,寻求共识以求和解而约定互相适当让步,以终止争执或防止争执发生。

故协商的基础在于双方互相让步,且意思表示相对一致,协议成立,这一方式通常为双方当事人最先实行或容易接受的处理方式,现行实务上,当政府投资项目合同发生纠纷时,均会先行公文来往或召开“工程协调会”的方式,让双方经由各自准备完整文件充份证据进行协商,并期双方适度让步、缩小歧见,进而达成共识,化解纠纷,以最小成本达到最大效果,并使工程得以顺利进行。

若双方协商后,以会议纪要或协议表明合意事项成立生效。

(二)调解调解是指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者,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社会公德为依据,对纠纷双方进行疏导、劝说,促使他们相互谅解,进行协商,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

与双方自行协商而无第三者参与有所不同,一般调解有诉讼内及诉讼外调解两种,诉讼内调解包括法院调解和仲裁调解两种方式,是当事人用于协商解决纠纷、结束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审结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的制度。

诉讼中的调解是人民法院和当事人进行的诉讼行为,其调解协议经法院确认,即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遵循查明事实,分清是非、自愿与合法的原则,调解不成,应及时判决。

诉讼外调解包括人民调解或民间调解,目前我国的实际,对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尚没有这方面的制度安排和做法,但在国外工程中较为常见。

(三)仲裁仲裁是双方当事人的仲裁合意为基础,即指当事人于工程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于工程纠纷发生后签订仲裁合同,指明双方当事人合意再合同所定的法律关系下,就所产生纠纷,不经国家法院的管辖,而依据仲裁程序,由双方当事人共选任一仲裁人,依照双方当事人所约定或法律所规定,经一定程序过程后,做成仲裁判断。

仲裁乃具有基于当事人书面的合意、当事人放弃由法院裁判的权利、仲裁人的判断具有既判力及确定力等三项本质。

工程仲裁有其优点,但不容否认的,现行工程仲裁在施行上,仍存有不少问题。

仲裁制度的优点是经济、有效、公允、迅速。

工程仲裁的缺点也不容忽视,比如仲裁人未必是工程专家,难免以“情、理、法”来判定纠纷问题,可能扭曲合同原有的效力,也破坏了法律的稳定性及可预期性,其结果不必然公平。

由于仲裁是“一审终结”,无上诉的机会,难免让当事人不放心。

(四)诉讼诉讼是指当事人双方向法院提出请求主张自己法律权利,由国家司法程序管辖,判决一经确定,即发生既判力及执行力,以解决彼此间纠纷。

这种方式是由国家公权力介入,以判决方式处理。

法院是最传统,也是最有效的纠纷解决方式,但诉讼用于解决工程纠纷,缺点也不容忽视,主要是处理时间长、法律程序多、执行难、双方的关系将很难修复。

四、履约纠纷处理方式比较针对依处理时间、处理成本、处理程序、约束力作比较,处理时间、处理成本、处理程序以协商最好,依次为调解、仲裁及诉讼。

约束力则以诉讼最有效;仲裁判断与法院间的判决有同一效力,但须申请法院执行裁定后,方能够强制执行;调解与确定判决同一效力,协商则具有较低的法律约束力。

五、建议(一)订定公平合理且详细的合同合同纠纷的发生主要是合同不公平、条款不明确及规定不完整所引起,常见的类型以合同解释及价款计算纠纷最多,尤其大型政府投资项目施工过程中,难免遭遇很多履约纠纷事件,政府单位与承包商间,一般都有诚意解决双方纠纷,但碍于合同的不明确及公务员保守心态,致业主与承包商无法实时解决纷争,不得不向上级机关或地方人民政府反映,甚至诉诸法律,耗费人力物力,因此订定公平合理的合同相当重要。

(二)签订闭口合同在招标时,对于图纸比较详细,施工技术要求不高的工程,应当采取闭口合同的形式,对明确的工程量及单价进行包干。

而对于变更增加工程,应事先确定其价款的结算方法和材料价格的确定方法,使追加工程款的结算有依可询。

另外可在其他项目清单中招标人部分多列明可能要发生的开口事项,以免结算时产生争议。

(三)工期顺延的要因需量化并控制进度对工期所造成的影响与损失,如果能够提出有力的经验数据或可靠的估计数值出来,加以量化,并进行成效比对,在施工过程中能够合理的应用,对于工程效益来说,意义重大。

(四)降低因设计变更疏失造成合同变更的发生降低因设计疏失的变更设计的发生,可采取的方式包括:更新或增加标准设计和复用设计;加强施工前的设计交底和施工图审查,施工图审查要涉及到结构安全性、结构功能和使用实际进行审查,减少变更,避免“三边”工程。

注:文章内的图表及公式请以pdf格式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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