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意离婚的代理词.doc
男方不同意离婚代理词(通用3篇)

男方不同意离婚代理词(通用3篇)男方不同意离婚代理词篇1尊敬的审判员:我受本案被告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为维护我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评议时斟酌采纳。
一、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请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一)、在婚姻基础方面,原、被告于*年上半年经人介绍相识,经过近两年的恋爱于*年底才步入婚姻殿堂,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可以看出原被告是基于感情的成熟而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
由此可见,原被告之间有着深厚的感情基础;(二)、婚后感情方面,婚后原、被告二人关系相敬如宾,至今已有**年之久,夫妻双方感情深厚。
原被告夫妻育有女儿,现女儿**岁读初中,此证明原、被告双方感情深厚;(三)、就夫妻感情的现状及有无和好可能来看,原被告之间虽偶尔有些小矛盾,但属于夫妻间的正常生活状态,现在孩子正处于紧张学习阶段,并且被告有维护原被告的幸福婚姻的诚心。
二、原告提起离婚诉讼说明原被告夫妻双方确有矛盾,对此被告不做评价。
但离婚不是解决矛盾的唯一办法,解决家庭问题的方式方法是多种多样的,不同的解决方式会出现不同的效果,正确的解决方式应该是把双方存在的矛盾和问题摆出来,剖析这些问题存在的原因,原被告双方多反省,多做些批评和自我批评,多注重加强夫妻之间的沟通和交流,夫妻间的矛盾就有缓解和消除的可能。
三、坚持离婚对你们女儿的责任现原被告的女儿正处于青春叛逆阶段,特别需要大人们细腻的关心和呵护,并在生活和学习上的关怀与教导。
原被告夫妻就有义务给她一个稳定、健全的家庭环境里健康、快乐的成长,如果原告坚持离婚,将会打破一种原有的平衡,而是否打破这种平衡,则取决于原告的决定,你们的女儿没有办法选择。
如果今天原告愿意和好你们夫妻关系,收益最大的是你们的女儿,她们可以继续有一个完整的家庭;如果原告你坚持选择离婚,受伤害最大的同样是你们的女儿,她以后将生活在一个不健全的家庭里。
离婚纠纷代理词范本.doc

离婚纠纷代理词范本.doc具体内容如下:离婚纠纷代理词范本首先,感谢法庭和各位法官的聆听。
我代表当事人在此就离婚纠纷进行陈述和辩护。
一、本案情况概述本案为离婚纠纷案件,原告为张某,被告为李某,双方于2010年结婚,因感情破裂,于2021年提出离婚诉讼。
现在双方就财产分割、孩子抚养等问题存在争议。
在此,我们提出如下主张:二、双方财产分割1.房产问题原告要求被告将名下唯一的房产归还给原告,但是双方目前尚未贷款还清,故需在房产权归属问题上,根据《婚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由法院作出公正裁决。
2.存款问题双方结婚时,原告对外宣称赠予被告30万元,但到目前为止,被告没有出示任何证据。
因此,应当将存款视为双方共同财产,并根据《婚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进行合理的财产分配。
3.汽车问题汽车是李某在离婚前所购买的,原告提出分期还款问题,现已清还车贷。
因此,汽车也应当被视为双方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进行公正的财产分配。
三、孩子抚养问题由于原告长期在外,李某相对更有抚养孩子的时间。
但是,李某工作较忙,无法全身心地照顾孩子。
因此,我们建议由原告抚养孩子,李某承担孩子的生活费用和教育费用。
四、本案结论根据双方的财产状况和孩子的实际情况,本案应当做出如下裁决:1.将房产权归原告所有,清偿贷款由双方分摊。
2.将存款、汽车等财产视为双方共同财产,按照比例进行分配。
3.孩子抚养权归原告,李某承担孩子的生活费用和教育费用。
以上为本案的全部观点和事实依据,请求法庭作出公正的裁决。
注释如下:1.原告:指申请离婚的一方。
2.被告:指应诉的一方。
3.财产分割:指根据婚姻法规定,将离婚双方在婚姻关系中所共有的财物进行公正合理的分割。
4.房产权:指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中的一种,指房屋所有人对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享有支配和处分权的权利。
5.存款:指在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存储的一种货币工具。
6.汽车:指运载人或者货物的四轮汽车。
7.孩子抚养问题:指在离婚过程中,对于子女的抚养问题,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公正裁决。
离婚纠纷案代理词

离婚纠纷案代理词
尊敬的法官、各位在场的听众:
今天,我作为原告的代理律师,站在这里,就本案的离婚纠纷案发表
代理词。
以下是我的代理意见:
一、婚姻关系的破裂
原告与被告结婚多年,但近年来,双方因性格不合、价值观差异以及
生活琐事的累积,导致夫妻感情逐渐破裂。
原告曾多次尝试与被告沟通,寻求婚姻咨询,但被告拒绝配合,双方关系未见改善。
原告认为,继续维持这段婚姻关系已无实际意义,请求法院判决离婚。
二、子女抚养权问题
原告与被告育有一子一女,原告请求法院根据子女的最佳利益,判决
子女的抚养权。
原告提供了证据,证明其有能力并愿意为子女提供稳
定的生活环境和良好的教育条件。
同时,原告也愿意与被告共同承担
抚养费用,确保子女的健康成长。
三、财产分割问题
在婚姻期间,原告与被告共同购置了房产、车辆等财产。
原告请求法
院依法对这些财产进行公平分割。
原告已提交相关财产证明,包括但
不限于房产证、车辆登记证等,以支持其分割请求。
四、债务问题
原告与被告在婚姻期间共同承担了一些债务。
原告请求法院在判决离
婚的同时,对债务进行合理分担。
原告已提供债务清单及相关证据,
以证明债务的存在及金额。
五、请求法院的判决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原告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并对子女抚养权、财产分割和债务分担等问题作出公正合理的裁决。
在此,我代表原告,恳请法院充分考虑原告的请求和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
此致
敬礼
[代理律师签名]
[代理律师执业证号]
[日期]。
不同意离婚的代理词

不同意离婚的代理词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经过刚才的开庭审理,结合审判过程中归纳的争议焦点,现发表如下意见:一、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一)在婚姻基础方面,原、被告于2003年步入婚姻殿堂,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可以看出原被告是基于感情的成熟而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
由此可见,原被告之间有着深厚的感情基础。
(二)婚后感情方面,婚后原、被告二人关系相敬如宾,至今已有××年之久,夫妻双方感情深厚。
在原被告的共同努力下,双方为了家庭的共同幸福,购买并且装修了福州市鼓楼区××号楼房,总共投入30多万元。
以上述情况能充分证明,原被告双方感情深厚。
(三)至于离婚原因,虽然原告在起诉状诉称:“婚后半年之久,夫妻感情一直很不和谐,三日一吵,五日一跤,最后感情完全彻底破裂。
”但这纯属无稽之谈。
被告结婚前,在××省还有房子,在××省有两个鞋店和现金20万余元,被告因与原告结婚,把××省的房子也卖掉了,双方结婚后,就用被告的这些财产一起做生意。
双方婚后十几年,不可避免发生争吵,实属正常,并未影响夫妻感情。
代理人认为,夫妻间偶尔的争吵,不符合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
(四)就夫妻感情的现状及有无和好可能来看,原被告之间虽偶尔有些小争吵,但属于夫妻间的正常生活状态,并且被告诚心维护原被告的幸福婚姻。
近三年以来,原告想住在乡下,不愿意去福州居住,因此被告平时也会打电话问候原告,被告以及被告的子女常捎带钱给原告。
综上,代理人认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没有破裂,被告有与原告继续在一起好好过下去的强烈愿望。
法律_离婚案件代理词(3篇)

第1篇您好!我是原告(或被告)的代理人,受原告(或被告)的委托,依法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
在此,我代表原告(或被告)就本案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等方面,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关于本案的基本事实本案原、被告于(结婚日期)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可。
但在(离婚原因)等问题的处理上,双方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原告(或被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向贵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关于证据1. 原告(或被告)提交了以下证据:(1)结婚证,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2)夫妻共同财产清单,证明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拥有的财产;(3)证人证言,证明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感情破裂的事实;(4)其他证据,证明原、被告离婚原因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的处理意见。
2. 被告提交了以下证据:(1)结婚证,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2)财产清单,证明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拥有的财产;(3)证人证言,证明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感情尚可的事实;(4)其他证据,证明被告不同意离婚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的处理意见。
三、关于法律适用1. 关于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本案中,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离婚原因)等问题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调解无效。
因此,原告(或被告)的离婚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2. 关于子女抚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本案中,原、被告的子女(年龄)尚在哺乳期内,应随哺乳的母亲抚养。
考虑到原告(或被告)的工作、生活条件等因素,应由原告(或被告)抚养子女。
3. 关于财产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应当进行分割。
本案中,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拥有的财产,应依法进行分割。
考虑到双方的经济状况,建议按照以下比例进行分割:(1)房产:原告(或被告)享有(比例)的份额;(2)存款:原告(或被告)享有(比例)的份额;(3)其他财产:原告(或被告)享有(比例)的份额。
离婚纠纷案件代理词(2篇)

离婚纠纷案件代理词(2篇)离婚纠纷案件代理词〔一〕审判长、审判员:依据法律规定,xxxxx律师事务所承受托付指派我担当原告的代理人,今日依法出庭参与诉讼。
现发表以下看法,供合议庭评议时参考:本案中,原告提出了离婚恳求,但被告辩论不同意离婚。
这就成为本案的争吵焦点。
我认为,无论依据事实,还是依照法律规定,甚至是结合人伦道德观念,本案都应当判决离婚。
详细理由是:一、被告确实存在生理疾病,而且该病是婚前就患有的,这应当是不争的客观事实。
对此,不仅可以从风湿热或风湿性结节病的病理学方面找到理论依据,而且也可以从原告和被告的结婚时间及被告患病时间上作出判定。
因为被告的病情说明:结婚一个半月到达这种程度是不行能的。
所以,被告所谓婚后感冒及房屋潮湿引起的说法明显是缺乏理论和事实依据的。
当然,作为原告在婚前对此不了解,缺乏必要的精神打算,从心理上对被告产生怨恨也是可以理解的。
客观地说,被告在婚前没有照实告知应当是有必须责任的,假如实事求是地告知了原告,或许就不会草率地结婚,或者作其它处理,事情也就不会闹到这种地步了。
这一点正是本案当事人产生冲突进而发生感情危机的根本缘由。
二、被告的疾病虽然不是法律上规定的制止结婚的重大疾病,但也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裂开的假设干详细看法》第一条规定,即:一方有生理缺陷,或者其它缘由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情形。
正如被告所说:该病不能生气和劳累,应留意养分和休息。
病理学告知我们,该病能够反复发作,禁忌妊娠。
换句话说,生育带来的危急性随时可能发生,那么能否过正常的夫妻生活就可想而知了。
至于能不能治愈,原告没有证据,被告也没有依据,连专家也不敢下结论。
事实上,治愈率并没有科学数据,我们参加审理本案的非专业人员更不能妄加判定了。
对于此类状况,司法说明采纳了模糊概念,即“难以治愈”。
至于如何定位难与不难,不得而知。
本案中,被告辩论说短暂不能进展性生活,事实上须要治愈才可能过性生活。
离婚纠纷代理词

离婚纠纷代理词离婚纠纷代理词(原告)审判员:xx律师事务所同意本案原告xx的托付,指派我们担任xx起诉离婚一案的一审诉讼代理人。
同意托付后,代理人依照《律师法》的规定调查核实了有关事实,查阅了相关法律法规,今天又参加了庭审,对本案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
现依照事实和法律,结合今天的庭审,发表代理意见如下:一、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属于感情差不多破裂的情形,依法应判决离婚。
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6年10月相识,双方在没有深入了解的情形下,便于2007年11月9日草率登记结婚,感情基础脆弱。
婚后被告一直无正当职业,不能履行家庭义务,且双方观点不同、性格不合,全然无法进行沟通、交流。
不仅如此,被告还经常酗酒,对家中之事不闻不咨询。
这充分讲明,原告婚前对被告是缺乏了解的,结婚专门草率。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视为夫妻感情差不多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能够判决离婚。
鉴于本案原、被告双方的感情基础非常差,加上原告与被告生育小孩后,原告因此在家照顾小孩,无法挣钞票养家,而被告也未能积极主动承担家庭的开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明确规定不履行家庭义务属于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现原告坚决要求离婚,法院应判决原、被告离婚。
二、原告离婚的态度坚决,双方再无和好可能,如不判决离婚,对双方并无实际意义。
在今天的庭审和法庭调解中,原告一再表明态度:坚决要求离婚。
如不判决离婚,将再次起诉,直到离婚为止。
原告认为,全然无法和被告在一起共同生活了。
美好的婚姻是两情相悦,是心心相知,是风雨同舟,是对美好生活的不断追求与拼搏,而被告却没有用实际行动来履行一个夫君、相公的责任,这让原告专门失望,原告与被告在很多次的争吵中差不多对这段婚姻失去了信心,再维持下去差不多没有任何意义,与其如此这种痛苦的婚姻,不如各自分开,这对小孩的成长也是有利的,尽管在庭审中被告一再表示不同意离婚,但感情是双方的事,婚姻的存续必须基于双方自愿,被告的一厢情愿,不等于双方感情尚未破裂。
离婚纠纷代理词(精选6篇)

离婚纠纷代理词(精选6篇)离婚纠纷代理词篇1审判员: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______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高______与刘______离婚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
根据刚才庭审的调查情况,对本案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
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代理意见如下:一、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属于感情已经破裂的情形,依法应判决离婚。
原、被告双方系经人介绍相识,因家人不断催促,原告无奈与被告匆匆结婚。
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互相了解,原告在婚后才发现被告有暴力倾向,加上被告在婚后不履行家庭义务,且双方性格不合,根本无法进行沟通、交流。
如果原告婚前了解到这些,是完全不可能和被告结婚的。
有哪一个女人希望自己经常生活在暴力的阴影下呢?这充分说明,原告婚前对被告是缺乏了解的,结婚非常草率。
加之被告婚后不履行家庭义务并且有多次打骂原告的行为,导致双方本来基础就很薄弱的一点感情已经被彻底破坏掉,原告无法继续与一个有暴力倾向、不履行家庭义务的人共同生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视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以判决离婚。
鉴于本案原、被告双方的感情基础很差,现原告坚决要求离婚,法院应判决原、被告离婚。
二、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以及不履行家庭义务属于《民法典》规定的感情破裂、应判决离婚的法定情形,因此应当判决原、被告离婚。
《民法典》第3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在今天的庭审中,原告已经提交证据证明被告殴打原告的行为,且原告被打以后,肉体上遭受了很大的痛苦,并对其精神造成了较大的伤害,原告的精神一直都处在恐惧之中,经常整夜失眠,有时从恶梦中惊醒,不敢接被告的电话,不敢独自出门,被告的暴力行为已经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的精神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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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意离婚的代理词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经过刚才的开庭审理,结合审判过程中归纳的争议焦点,现发表如下意见 :
一、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 :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
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一 )在婚姻基础方面 ,原、被告于 2003 年步入婚姻殿堂,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 ,可以看出原被
告是基于感情的成熟而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
由此可见,原被告之间有着深厚的感情基础。
(二 )婚后感情方面 ,婚后原、被告二人关系相敬如宾,至今已有××年之久 ,夫妻双方感情深厚。
在原被告的共同努力下 ,双方为了家庭的共同幸福,购买并且装修了福州市鼓楼区××号楼房 , 总共投入 30 多万元。
以上述情况能充分证明,原被告双方感情深厚。
(三 )至于离婚原因 ,虽然原告在起诉状诉称: “婚后半年之久 ,夫妻感情一直很不和谐,三日一吵 , 五日一跤 ,最后感情完全彻底破裂。
”但这纯属无稽之谈。
被告结婚前,在××省还有房子 ,在××省有两个鞋店和现金20 万余元 ,被告因与原告结婚,把××省的房子也卖掉了,双方结婚后 ,就用被告的这些财产一起做生意。
双方婚后十几年 ,不可避免发生争吵 ,实属正常 ,并未影响夫妻感情。
代理人认为 ,夫妻间偶尔的争吵 ,不符合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
(四 )就夫妻感情的现状及有无和好可能来看,原被告之间虽偶尔有些小争吵,但属于夫妻间的正常生活状态 ,并且被告诚心维护原被告的幸福婚姻。
近三年以来 ,原告想住在乡下 ,不愿意去福州居住 ,因此被告平时也会打电话问候原告,被告以及被告的子女常捎带钱给原告。
综上 ,代理人认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没有破裂,被告有与原告继续在一起好好过下去的强烈愿
望。
因此 ,建议法庭维护原被告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 ,判决原被告不准离婚。
二、关于争议房产系“小产权房”,希望法院对其现状进行维持。
根据我国目前对于“小产权房”的政策 ,国家对城镇居民购买坐落在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小产权房”的行为不承认其合法性。
小产权房不能在市场上流通,买受人因房屋现值和原买卖价格
的差异造成获益的,是履行原买卖合同获得的利益, 只有在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的前提下,买受人才可能因为合同的履行获得房屋价格变动的收益,而买受人购买的“小产权房”的行为法律不承认其合法性 ,因此不同意将房屋价格进行评估,希望法院对其现状进行维持。
假如法院要判决离婚,对该房产建议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 )因该房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双方为购买“小产权房”的“投入”应认定为夫妻共
同财产予以分割 , “小产权房”不受法律保护 ,不能在市场上流通,不能因此获得增值,因此 ,其买卖双方仅存在合同债权关系,当时该房是 25 万元购买的 ,此 25 万元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 )被告已经在此房居住多年 ,实际占有控制该房屋 ,并且原告方在乡下有房子可住 ,而被告方因为了
与原告结婚 ,把自己原来在××省的房子已经卖掉 ,没有其他房子可供居住 ,该房应成为被告方养老之
所 ,考虑到该房系夫妻共同财产购买 ,被告方愿意给予原告方适当的经济补偿。
就本案 ,代理人作以上
代理意见 ,供法庭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