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代理词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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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代理词(二)尊敬的审判员:本人接受原告某某的委托,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开庭前,本人多次与原告某某详细的沟通和交流,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工作,对本案已经全面了解,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灭,请法院依法解除双方夫妻关系。

在法庭的审理过程中,被告多次承认自己有配偶而在外与其她女性交往密切,导致夫妻关系的破灭,存在重大过错,并且同意离婚,因此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

二、关于家庭财产的分割。

根据婚姻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法院在离婚案件中应该坚持照顾妇女、儿童及无过错方的原则,对财产依法进行分割。

庭审中原告方提供了证据证明被告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外以结婚为目的与其她女性交往,并且被告也多次承认自己在外与其她女性保持密切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重大过错,因此请法院在判决时综合考虑各方的因素,对夫妻双方共同财产依法分割,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三、对于本案房产部分,请法院依法进行分割。

1、本案中房产部分依法进行分割的好处在本案中,对原告提出的房产分割一并进行审理,审理难度相对较小,同时会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和审判效果,减轻当事人的诉讼负担、节约国家的司法资源,杜绝新的纠纷发生,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2、本案中房产部分不依法分割的坏处3、依据法律规定,本案房产应当进行分割《民诉意见》第三十三条规定:二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或者同一法律事实而发生的纠纷,以不同的诉讼请求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不同法院起诉的,后立案的法院在得知有关法院先立案的情况后,应该在七日内裁定将案件移送先立案的法院合并审理。

离婚纠纷案代理词

离婚纠纷案代理词

离婚纠纷案代理词
尊敬的法官、各位在场的听众:
今天,我作为原告的代理律师,站在这里,就本案的离婚纠纷案发表
代理词。

以下是我的代理意见:
一、婚姻关系的破裂
原告与被告结婚多年,但近年来,双方因性格不合、价值观差异以及
生活琐事的累积,导致夫妻感情逐渐破裂。

原告曾多次尝试与被告沟通,寻求婚姻咨询,但被告拒绝配合,双方关系未见改善。

原告认为,继续维持这段婚姻关系已无实际意义,请求法院判决离婚。

二、子女抚养权问题
原告与被告育有一子一女,原告请求法院根据子女的最佳利益,判决
子女的抚养权。

原告提供了证据,证明其有能力并愿意为子女提供稳
定的生活环境和良好的教育条件。

同时,原告也愿意与被告共同承担
抚养费用,确保子女的健康成长。

三、财产分割问题
在婚姻期间,原告与被告共同购置了房产、车辆等财产。

原告请求法
院依法对这些财产进行公平分割。

原告已提交相关财产证明,包括但
不限于房产证、车辆登记证等,以支持其分割请求。

四、债务问题
原告与被告在婚姻期间共同承担了一些债务。

原告请求法院在判决离
婚的同时,对债务进行合理分担。

原告已提供债务清单及相关证据,
以证明债务的存在及金额。

五、请求法院的判决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原告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并对子女抚养权、财产分割和债务分担等问题作出公正合理的裁决。

在此,我代表原告,恳请法院充分考虑原告的请求和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

此致
敬礼
[代理律师签名]
[代理律师执业证号]
[日期]。

法律离婚案件代理词(3篇)

法律离婚案件代理词(3篇)
2. 关于子女抚养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离婚时,子女抚养权应从子女利益出发,综合考虑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条件。被告[被告姓名]愿意承担抚养子女的责任,请求法院判决子女由其抚养。
3. 关于财产分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被告[被告姓名]愿意与原告[原告姓名]协商财产分割事宜,以公平、合理的方式处理夫妻共同财产。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时,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后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
三、代理意见
1. 关于离婚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被告[被告姓名]认为原告[原告姓名]的行为已构成夫妻感情破裂,故请求法院准予离婚。
原告XX(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于XX年XX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XX,现年XX岁。婚后,双方感情一直较好,但近年来,由于家庭琐事及双方性格差异,夫妻关系逐渐恶化。原告以被告性格孤僻、家庭暴力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
二、被告的辩称及理由
1.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家庭暴力一事,纯属捏造。被告从未对原告实施过家庭暴力,双方感情并未破裂。
3. 关于婚姻基础及感情问题
被告与原告婚姻基础较好,婚后感情一直较好,家庭和睦。原告提出离婚的原因,主要是因家庭琐事及性格差异,并非不可调和。在此,被告恳请法院充分考虑双方婚姻基础,以及子女利益,给予被告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4. 关于子女利益问题
本案涉及未成年子女XX,其合法权益应得到充分保障。被告在此期间,一直尽自己所能关爱子女,为子女创造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原告提出离婚,将对子女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影响。在此,被告恳请法院充分考虑子女利益,依法判决。

离婚纠纷原告代理词(第二次起诉)

离婚纠纷原告代理词(第二次起诉)

离婚纠纷原告代理词(第二次起诉)代理词尊敬的审判员:四川XX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潘爱珠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诉被告杨进离婚纠纷一案的代理人,参加了今天的庭审活动,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代理人现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阐述如下代理意见,恳请审判庭能够予以采纳。

一、原被告夫妻感情现已破裂,人民法院应判决解除双方婚姻关系。

2005年7月,原告与被告在外务工相识恋爱,2006年2月双方开始同居生活,2007年1月27日,双方在四川省XX县烈面镇民政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07年4月20日生育长女杨毅婷,2011年2月16日生育次女杨毅婕,2013年2月16日生育婚生子杨鑫晨。

婚后,原告与被告因为性格不和,经常为家庭琐事而发生纠纷;且被告对原告感情方面一直不信任,曾经采用GPS对原告行为进行多次跟踪。

原告曾经因为感情不和,于2018年9月29日将被告起诉至XX县人民法院,XX县人民法院以(2018)川1622民初3459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现原告仍无法与被告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完全、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

现原告第三次诉讼至XX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的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针对原被告这类判决不准离婚后仍然分居满一年,又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夫妻感情已经淡薄,难以共同生活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

二、婚生女杨毅婷、杨毅婕、婚生子杨鑫晨的抚养权问题原告离开家庭后,三个子女目前一直随被告生活至今,且与原告矛盾分歧较大,目前原告一直在广西生活,三个子女已经习惯了跟随被告在XX这边生活和学习,为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教育成长,理应判决三子女随被告生活。

综上所述,原告与被告间的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再无和好可能,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

离婚代理词 (2)

离婚代理词 (2)

离婚案件代理词默认分类2008-06-15 23:32:10 阅读1237 评论0 字号:大中小订阅离婚案件代理词审判长、审判员:***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原告的代理人,今天依法出庭参加诉讼。

现发表以下意见,供合议庭评议时参考:一、夫妻感情确实破裂,应准予离婚。

原被告草率结婚,婚前缺乏了解。

原被告是通过媒人介绍认识的,且认识后不到一个月就同居生活,婚前没有充分了解,更谈不上有什么感情基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列举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况之(2)款,原被告情况属于其中的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因此,当事人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经调解无效,法院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原、被告长期两地分居,聚少离多。

尽管如此,被告每次回到家中,仍然对原告非常冷漠,甚至常常回到家中就去父母房间,对原告不闻不问,原告为了维持夫妻关系,主动关心被告生活,被告也带理不理。

更有甚者,被告竟然大出对原告大打出手,2007年12月23日,被告对原告大打出手之后,将原告撵出家门。

离家之后,原告考虑到毕竟夫妻,感情应该珍惜,婚姻应该努力维护,于是多次主动打电话与被告和谈,并要求回家共同生活,但被告非但不听从原告劝导,反而更换了房门钥匙,使原告有家不能回,在外借住至今。

这种冷漠的夫妻关系使原告已经心灰意冷,使婚姻已名存实亡。

简单的强调稳定家庭关系而勉强维持婚姻,不仅使双方长期痛苦,还可能使矛盾激化,因此请法院判准原被告离婚一、原、被告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

婚姻关系只有依靠夫妻感情才能得以维持,而不是用法律手段能够得以维护,法律不能担保幸福的关系,但可以中止感情破裂的婚姻关系,当一方提出要求离婚甚至到法院起诉要求离婚,足以说明当初形成婚姻关系的夫妻感情已经发生了变化,以至于一方执意不肯将婚姻关系维持下去,现代社会对离婚采取了比较宽容的态度,在立法上逐步地由过错原则向破裂原则发展,离婚日益失去其制裁、惩罚作用,而被看成是对婚姻关系事实上破裂的确认,看成是摆脱陷于困境的婚姻的一种手段,而且离婚的要求一经提出本身就会在夫妻感情之间形成日后难以消除的隔阂,若是用法律手段来强制维持感情确已破裂的婚姻,既不符合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实际效果也并不理想,据有关统计,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从回访的情况看,夫妻恢复和好的很少,原告一方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六个月后又起诉离婚的,占很大的比例,婚姻关系的破裂通常是配偶双方感情不和、难以共容的结果,而不仅仅是单方的错误。

法律_离婚案件代理词(3篇)

法律_离婚案件代理词(3篇)

第1篇您好!我是原告(或被告)的代理人,受原告(或被告)的委托,依法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

在此,我代表原告(或被告)就本案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等方面,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关于本案的基本事实本案原、被告于(结婚日期)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可。

但在(离婚原因)等问题的处理上,双方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原告(或被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向贵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关于证据1. 原告(或被告)提交了以下证据:(1)结婚证,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2)夫妻共同财产清单,证明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拥有的财产;(3)证人证言,证明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感情破裂的事实;(4)其他证据,证明原、被告离婚原因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的处理意见。

2. 被告提交了以下证据:(1)结婚证,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2)财产清单,证明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拥有的财产;(3)证人证言,证明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感情尚可的事实;(4)其他证据,证明被告不同意离婚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的处理意见。

三、关于法律适用1. 关于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本案中,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离婚原因)等问题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调解无效。

因此,原告(或被告)的离婚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2. 关于子女抚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本案中,原、被告的子女(年龄)尚在哺乳期内,应随哺乳的母亲抚养。

考虑到原告(或被告)的工作、生活条件等因素,应由原告(或被告)抚养子女。

3. 关于财产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应当进行分割。

本案中,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拥有的财产,应依法进行分割。

考虑到双方的经济状况,建议按照以下比例进行分割:(1)房产:原告(或被告)享有(比例)的份额;(2)存款:原告(或被告)享有(比例)的份额;(3)其他财产:原告(或被告)享有(比例)的份额。

离婚案件代理词离婚诉讼代理词

离婚案件代理词离婚诉讼代理词

离婚案件代理词离婚诉讼代理词离婚案件代理词代理人:______________(姓名)委托人:______________(姓名)案号:______________(案号)法院:______________(法院名称)代理词:尊敬的庭审长、合议庭成员、各位亲爱的法官:我代表委托人,就本案提出如下意见:一、关于案件的事实和理由(1)婚姻状况我委托人与被告系于____年____月____日领取结婚证书,并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缔结婚姻关系。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关系日益恶化,感情已经破裂无法挽回,依法应当离婚。

(2)原因分析被告_______(简要叙述被告对婚姻的违背)。

二、法律分析(1)离婚依据根据我国《婚姻法》第32条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不能维持夫妻关系的,可以离婚。

”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本案情形符合离婚条件之一,应判决离婚。

(2)财产处理被告对共同财产的占有不合法,应根据我国《婚姻法》第47条规定,结合本案有关情况判决对财产予以分配。

(3)子女抚养被告对子女抚养及教育工作不力,应根据我国《婚姻法》第36条规定,适当规定子女抚养、教育及探视等事宜。

三、请求判决1、判决被告与委托人离婚;2、判决被告赔偿对共同财产的侵占;3、判决被告按比例承担未偿还的共同债务;4、判决被告支付子女抚养费;5、判决被告按月支付子女扶养费;6、判决被告与未成年子女探视的时间和方式;7、其他,请法院予以认定。

四、证据清单1、结婚证、户籍证明、身份证、产权证、银行对账单等相关证据。

2、两个证人证言以上请法院予以查实。

上述意见及请求,均系我委托人的真实意见和请求。

请法院依法判决!简要注释如下:1. 婚姻法:1980年9月10日,中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于1981年1月1日起施行,明确规定了婚姻关系的成立、存续、变更和终止等各种法律关系以及婚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为保障婚姻家庭建立了良好的法律基础,也成为我国家族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离婚纠纷案件代理词(2篇)

离婚纠纷案件代理词(2篇)

离婚纠纷案件代理词(2篇)离婚纠纷案件代理词〔一〕审判长、审判员:依据法律规定,xxxxx律师事务所承受托付指派我担当原告的代理人,今日依法出庭参与诉讼。

现发表以下看法,供合议庭评议时参考:本案中,原告提出了离婚恳求,但被告辩论不同意离婚。

这就成为本案的争吵焦点。

我认为,无论依据事实,还是依照法律规定,甚至是结合人伦道德观念,本案都应当判决离婚。

详细理由是:一、被告确实存在生理疾病,而且该病是婚前就患有的,这应当是不争的客观事实。

对此,不仅可以从风湿热或风湿性结节病的病理学方面找到理论依据,而且也可以从原告和被告的结婚时间及被告患病时间上作出判定。

因为被告的病情说明:结婚一个半月到达这种程度是不行能的。

所以,被告所谓婚后感冒及房屋潮湿引起的说法明显是缺乏理论和事实依据的。

当然,作为原告在婚前对此不了解,缺乏必要的精神打算,从心理上对被告产生怨恨也是可以理解的。

客观地说,被告在婚前没有照实告知应当是有必须责任的,假如实事求是地告知了原告,或许就不会草率地结婚,或者作其它处理,事情也就不会闹到这种地步了。

这一点正是本案当事人产生冲突进而发生感情危机的根本缘由。

二、被告的疾病虽然不是法律上规定的制止结婚的重大疾病,但也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裂开的假设干详细看法》第一条规定,即:一方有生理缺陷,或者其它缘由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情形。

正如被告所说:该病不能生气和劳累,应留意养分和休息。

病理学告知我们,该病能够反复发作,禁忌妊娠。

换句话说,生育带来的危急性随时可能发生,那么能否过正常的夫妻生活就可想而知了。

至于能不能治愈,原告没有证据,被告也没有依据,连专家也不敢下结论。

事实上,治愈率并没有科学数据,我们参加审理本案的非专业人员更不能妄加判定了。

对于此类状况,司法说明采纳了模糊概念,即“难以治愈”。

至于如何定位难与不难,不得而知。

本案中,被告辩论说短暂不能进展性生活,事实上须要治愈才可能过性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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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代理词
默认分类2008-06-15 23:32:10 阅读1237 评论0 字号:大中小订

离婚案件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原告的代理人,今天依法出庭参加诉讼。

现发表以下意见,供合议庭评议时参考:
一、夫妻感情确实破裂,应准予离婚。

原被告草率结婚,婚前缺乏了解。

原被告是通过媒人介绍认识的,且认识后不到一个月就同居生活,婚前没有充分了解,更谈不上有什么感情基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列举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况之(2)款,原被告情况属于其中的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因此,当事人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经调解无效,法院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原、被告长期两地分居,聚少离多。

尽管如此,被告每次回到家中,仍然对原告非常冷漠,甚至常常回到家中就去父母房间,对原告不闻不问,原告为了维持夫妻关系,主动关心被告生活,被告也带理不理。

更有甚者,被告竟然大出对原告大打出手,2007年12月23日,被告对原告大打出手之后,将原告撵出家门。

离家之后,原告考
虑到毕竟夫妻,感情应该珍惜,婚姻应该努力维护,于是多次主动打电话与被告和谈,并要求回家共同生活,但被告非但不听从原告劝导,反而更换了房门钥匙,使原告有家不能回,在外借住至今。

这种冷漠的夫妻关系使原告已经心灰意冷,使婚姻已名存实亡。

简单的强调稳定家庭关系而勉强维持婚姻,不仅使双方长期痛苦,还可能使矛盾激
化,因此请法院判准原被告离婚
一、原、被告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

婚姻关系只有依靠夫妻感情才能得以维持,而不是用法律手段能够得以维护,法律不能担保幸福的关系,但可以中止感情破裂的婚姻关系,当一方提出要求离婚甚至到法院起诉要求离婚,足以说明当初形成婚姻关系的夫妻感情已经发生了变化,以至于一方执意不肯将婚姻关系维持下去,现代社会对离婚采取了比较宽容的态度,在立法上逐步地由过错原则向破裂原则发展,离婚日益失去其制裁、惩罚作用,而被看成是对婚姻关系事实上破裂的确认,看成是摆脱陷于困境的婚姻的一种手段,而且离婚的要求一经提出本身就会在夫妻感情之间形成日后难以消除的隔阂,若是用法律手段来强制维持感情确已破裂的婚姻,既不符合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实际效果也并不理想,据有关统计,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从回访的情况看,夫妻恢复和好的很少,原告一方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六个月后又起诉离婚的,占很
大的比例,婚姻关系的破裂通常是配偶双方感情不和、难以共容的结果,而不仅仅是单方的错误。

原、被告近年来长期两地分居,聚少离多,在2005年春节原告提出离婚后至今分居,被告无法挽回这种局面,也不能说服原告打消离婚的念头,也不能使原告在向以前那样对被告疼爱有加,这种冷漠的夫妻关系是婚姻已名存实亡,简单的强调稳定家庭关系而勉强维持婚姻,不仅是双方长期痛苦,还可能使矛盾激化,用法律的手段维持夫妻关系不会阻止和减少婚姻的不幸,法院可以判决不准离婚,但不能保证当事人维持婚姻就一定比离婚幸福,法律再威严也改变不了事实上的分居,法院判决不离婚并不能给被告赢得安稳有保障的生活,也不能使原告回到家里继续充当丈夫和父亲的角色,实际生活远没有我们一厢情愿那样简单。

离婚的确会给孩子带来伤害,但目前并没有科学、充分的统计数据证明,在夫妻关系冷漠的家庭环境下成长的孩子就一定比离了婚的单亲家庭长大的孩子所受的伤害要小,一些学者指出没有欢乐的完整家庭比已经破裂离婚的家庭对孩子的身心健康有更大的摧残作用。

根据原告的想法,在孩子年幼无知的时候解除婚姻,要比在孩子懂事后面对
家庭破裂所受的伤害要小得多。

一、原被告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法院应当判决双方离婚。

(1)原被告婚姻基础薄弱:原告与被告是经别人介绍认识,婚前缺泛相互了解;认识几个月就草率结婚,婚姻基础薄弱。

(2)原被告婚后并未建立共同生活的感情:原被告于2004年腊月初六结婚,正月20被告即前去青岛打工,后来原告也到外地打工。

原被告共同生活一个余月后就分开居住,并未能建立夫妻感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的规定,针对原被告这类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情况,人民法院
可以判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

(3)从离婚原因看,被告的母亲、妹妹及被告都曾到原告家里无理取闹过。

原告身心疲惫,双方之间再无沟通和交流,感情日益恶化。

原告提出离婚的原因难以调和的,如果对这样的婚姻继续维持,对原被告双方而言都是没有任何必要,只能给双方增加更多的痛苦。

(4)从夫妻关系的现状及有无和好可能方面看,原被告双方的现状是在近三年的时间里未共同生活,亦互不沟通,感情已经淡漠到了极点,相互不关心彼此生活,形同陌路,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法院应当判决离婚。

最后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允许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无效,应当允许离婚(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依据此条的规定,只要是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即使是被告不同意离婚,法院也应当判决离婚,这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规定。

3、被告张某某存有赌博恶习,且屡教不改,夫妻间难以共同生

原被告之间无法建立起夫妻感情的原因之一就是被告张某某有赌博的恶习。

被告在结婚后的第三个月,即2003年5月,就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借条载明的内容竟然是被告借原告的钱用于赌博,如果到期未归还,被告同意协议离婚,协议离婚的条件是在离婚时原告再给被告4000元钱。

婚姻、赌博、钱财,在被告的心目中,哪个最重要?被告沉迷于赌博的心智和被告对原告毫无夫妻感情、视婚姻如交易的事实在这张借条中暴露得淋漓尽致。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被告存有赌博的恶习,经多次、长期的规劝、教导,被告无任何改正,造成夫妻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的,原告因不堪忍受而提出的离婚请求,人民
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审判员:
依照法律规定,受本案原告的委托和上海市信诚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担任原告的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活动。

开庭前,我听取了被代理人的陈述,进行了相关的调查取证,现结合本案的事实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法庭予以
采纳:
一、原被告之间的感情已彻底破裂,应依法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
原告与被告原为同事,于1995年相识,1996年1月确立恋爱关系,2004年12月24日登记结婚。

原告与被告进行了八年多的恋爱,了
解是充分的,感情是深厚的。

原告与被告在性格、思想观念上确有差异,在生活方式、事务处理等方面不能完全统一,这在婚前就存在的,也是正常的。

婚后一年内双方婚后偶尔有口角、争执,起因都是家庭琐事,这在婚姻家庭生活中是常见的。

双方并未受到影响,感情还是不错的。

但被告自2005年年末开始与同单位一女性同事发展成为不正当关系,二人共同上下班、共同上街,还到在外租房同居,俨然如夫妻。

为达到与原告离婚而与该同事结婚的目的,被告于2006年9月提起诉讼,要求离婚。

原告对被告有外遇之事是知道的,但为了顾及被告的颜面,也为了挽救婚姻,在法庭上并未提及此事,而是要求驳回被告的离婚要求,借此希望被告能够悬崖勒马,改过自新。

法院考虑到再给原告与被告一次机会也许能够使双方和好,珍惜彼此的夫妻感情,法院于9月份判决驳回被告的诉讼请求。

此后被告不仅没有丝毫的悔改,断绝与女同事的暧昧关系,而且变本加厉,不断借故与原告争吵,并于2006年10月20日将原告赶出家门,致使原告在外租房居住至今。

被告在亲属间还不断散布诸如“原告不做家务”“要与×××结婚,要对其负责”的等等言论。

被告与他人有不正当的关系,在外租房同居。

其行为违法了婚姻法关于“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规定,使原告的人身及精神受到极大的伤害,原告与被告感情现已破裂,已无和好的可能。

二、被告的所作所为使原告的人身及精神受到极大的伤害,理应进行
赔偿
被告不顾念双方恋爱八年的感情,与同事发生不正当关系,并在外租房同居,自2005年年末至今已经一年多的时间。

被告每次回家后又借故吵闹,故意制造事端,使原告不能正常休息,影响工作和身心健康。

原告对被告与他人有暧昧关系的事实是清楚的,但始终希望被告珍惜双方建立起来的感情和家庭,能够回心转意,因而忍辱负重,对被告的事情不闻不问,而其内心的痛苦是可想而知的。

被告为达到离婚的目的,在单位及亲属间不断散布对原告不利的言论,甚至不惜夸大其词,捏造事实,对原告进行诽谤;被告不仅在精神上折磨原告,还多次对原告进行殴打,进行人身的伤害(见报警记
录及录音等证据)。

被告与女同事有不正当关系,还在外租房同居,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其行为违反了社会道德和婚姻法,伤害了原告的感情,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痛苦,按照《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理应
对原告进行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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