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底什么是法治
法治的含义

其阶级性表现在:规定法治“质”的不是其价值和原则,而是阶级结构。虽然资本主义法治和社会主义法治都追求理想的价值,但对“价值“理解是有本质不同的。在资产阶级看来,法治的正义原则就是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的法律平等;而在无产阶级看来,法治的正义原则必然在于消灭剥削制度,在于追求人与人的实际上的平等。
一、法治的基本特征是“法律至上”
“法律至上”是古典和现代法治共有的基本原则,是一种制度形态和法律精神。在观念上,它意味着法律的权威、地位高于一切,是神圣不可侵犯的。美国潘恩指出:“在专制政府中国王便是法律,同样地,在自由国家中法律更应该成为国王。”在实践上,它表明:法律在最高的、终极的意义上具有规制和裁决人们行为的力量<法律既是公民行为的最终导向,也是司法活动的唯一准绳;不论是私人还是政府,都必须首先和主要受法律的约束,服从和遵守法律。任何人包括政府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与人治相反,法治是以尊重和维护权利为基点的。法治社会从一定程度上说就是权利社会,保证权利的实现,是法治的职责和使命。但这种权利又是与平等联系在一起的。离开了平等,权利就演化为特权或权利的滥化,法治意义上的权利就会消失。因而,权利平等是法律至上原则的必然结果和要求。法律至上还意味着,对于国家、政府来说,“法未授予的权力,属于非法权力,不能享有和行使”;对于公民或个人而言,“法授权即自由”和“法不禁止即自由”。法律至上构成了法治的观念基础。
二、法治的核心价值是“权力制约”和“保障自由”
无论从历史上还是从现实各国的法治发展来看,法治国家的政治基础,一是它的民主政体,二是它的国家权力配置。孟德斯鸠认为,实行法治的根本所在就是要解决国家权力配置的问题。国家权力配置问题是法治国家的核心问题,国家权力配置包括国家权力的合理分工和有效制约。他认为,在任何社会,权力必须受到约束,强调法律在政治社会中的权威性,法律对权力的制约性。他指出,自由权是公民的根本权利,要想保障公民的自由权就离不开良好的政体立法。权利和自由是标明国家或政府通常所不得随意侵犯的活动范围的界标。对公民自由和安全权利最严重的破坏来自权力的滥用,只有在权力不被滥用的地方,公民才有安全的自由。“但是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3]。
法治的内涵和系统

法治的内涵和系统王晨光2009年11月29日在广州“依法治省、依法治市理论研讨会”上的发言广东省、广州市在地方法制建设上确实是在实实在在地往前走,而且确实做出了令人敬佩的成绩。
下面,我就法治的内涵和系统谈一些粗浅的认识和看法。
一、法治是社会治理的最佳方略法治不是哪个人或那种理论的选择,而是人类社会孜孜探索中找到的最佳模式。
中国近现代社会发展的经验和教训告诉我们这一点,西方社会的发展历程和经验也告诉我们这一点:只有法治才是人类社会最好的治理方式。
比如,在古希腊,柏拉图一直在不同类型的社会治理方案中进行寻找,“哲学王”的治理成为其推崇的最佳模式,而“法治”则成为亚里士多德推崇的最佳治理模式;在资本主义上升时期,在洛克、卢梭、孟德斯鸠等为代表的启蒙学者的推动下,资产阶级革命带来了新的法律治理模式;美国第二任总统约翰亚当认为:“共和国的要义是法治国,而非人治国。
”中国历史上,尤其是在春秋战国时期,百家争鸣的一个主要内容也是什么是最佳的社会治理模式。
儒法之争就是一个最好的说明。
为什么说法治是社会治理的最佳方略呢?简单讲,因为它能够保证人民的参与和主体地位;能够摆脱个人任意,法律至上;能够按照法定的权限、方式和程序进行治理;能够保证政府机构和工作人员依法行使公共权力,并受法律的监督和控制;法律的适用能够公开、公正、独立、平等地得到适用;能够以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为基础,以保障公民权利和社会可持续发展为中心,从而反映社会的发展趋势。
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律当然具有工具性,是最好的治理方式;但是这种最佳的治理模式又有其特定的价值,如公平、公开、民主、平等、法律至上、有限政府等,有包含人类社会所追求的价值目标。
需要注意的是:法治并非是一种口号或标签;而是一种治国理念的确立和指导思想的转变;不是一种权宜之计,而是长治久安的制度保障;不是一种轻松舒适的工作,而是一种自行施加的紧身衣或紧箍咒;是一种自我约束,同时也是一种能够保证自我更新,保证科学持续有序发展的制度。
全面依法治理的内涵解读

全面依法治理的内涵解读全面依法治理是我国自2014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五次会议提出以来,被列为我国法治化建设的重点任务之一。
作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全面依法治理已经成为我国认真贯彻落实法治化国家治理的重要选择,也是从根本上保障人民权益和促进社会稳定的必要手段。
那么,全面依法治理到底包含哪些内涵呢?一、依法治国“依法治国”包含了三个方面的意义:一是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依据法律、按照程序履行职责、行使权力;二是国家权力的行使必须在法治范围内进行,以权力的法律性实现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三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依法行动、自主管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依法治国既是我国树立的价值取向,也是现代国家治理的基础体系。
实践中,全面依法治理的任务是不断完善法律体系、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推动全社会法治文化建设、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强化司法保障等多个方面。
只有通过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建设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加强司法和法律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制素养,才能实现全面依法治理的目标。
二、完善法律体系全面依法治理的关键是法律体系的完善。
总体而言,全面依法治理要以宪法为根本,以立法为主要手段,以司法为保障,以法治宣传、教育、研究等活动为支撑。
为此,我们需要:1、完善法律体系:坚持充分把握我国社会主义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实践现实,以社会发展和人民利益为导向,完善国家法律体系,强化不同领域的法律法规的协调。
2、完善法治宣传、教育、研究等活动:积极推进法治文化建设,促进全社会形成崇尚法治、守法诚信、尊法敬法的氛围,增强全民法制观念,提高法律素养。
3、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强化政府的法律意识和法治环境意识,树立各级政府依法行政、依规行政、文明行政、廉洁行政的新形象。
在推动改革、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始终坚持依法行政,加强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
三、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全面依法治理需要进一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从而提高司法公正性和司法效率,从而实现社会稳定、公平正义的目标。
对法治的认识

对法治的认识 中国社会发展的战略⽬标之⼀是由⼈治逐步过渡到法治,在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各个领域实现依法治国。
下⾯由店铺为⼤家整理的对法治的认识,希望⼤家喜欢。
法治的认识篇⼀ ⼀、法治的本质 ‘法治’ ⼀词很多时候被⼈们简单的认为就是指依法治国,其实法治的精神所在远⾮于此,法治是⼀种规则之治,但其内在包含的却是⾃由与民主的精神。
⼆、法治与政治的关系 我国的学者给政治下的定义是指通过⼀切⼿段对国家的综合治理。
我国的学者对法治下的定义就是指依法治国。
如果这样来解释这两个概念,我们不难看出政治是包含法治的,是⾼于、⼤于法治的,依法之治是众多国家治理⼿段中的⼀种。
⽽政治包含了⼈治、法治等。
在很多国家我们不难看出政治的确是⼤于法治的。
法治的精神就是⼀种规则之治,法即规则,但是法治绝不应该在政治之中,更不应该在政治之下。
应该法治在政治之上,先有法,后有政。
我们所说的宪政,就是先有法,后有政的体现。
宪也可以解释为最⾼的法。
把政治放在法之下的国家才是真正的法治国家,把法治放在政治之中的国家,其实本质还是⼀中⼈治的体现。
三、法治与⼈治的关系 法治是⼀种规则之治,⽽⼈治的国家同样有规则,同样有法律,⼈治的国家同样可以⽤法律来治理国家。
其实法治与⼈治的本质区别不在于是否有法律,⽽在于法律由谁来制定,由谁来实施,由谁来维护,最终为谁⽽服务。
法治国家的法律应该由每个公民或者公民推选的代理⼈来制定、实施、维护,最终应该为每个公民服务。
这⾥的每个公民不分种族、信仰、性别、哪怕是罪犯都应该受到公平的对待。
法治国家的法律应该是保护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不法的侵害,哪怕是最强⼤的国家权⼒也不⾏。
四、法治与⾃由的关系 法律是⽤来保护⾃由的,同样也是来限制⾃由的。
绝对的⾃由是不存在的,如果我们允许绝对的⾃由,每个⼈想⼲什么都被允许,那将是多么可怕。
试想⼀下⼀个⼈⼈都可以杀⼈的社会将是多么可怕。
法治的精神应该是赋予每个公民有限的⾃由,⽽这些被赋予的有限的⾃由,应该给予充分的保障。
法治观念

近代以来,在抵御列强、富国强兵的救亡图存抗争中,在独尊器物技艺的洋务运动受挫之后,当一些有识之士将“变法”的焦点转至改制时,建构现代法治曾经成为现代化的重要主题之一,许多志士仁人为此进行了艰辛探索和大胆尝试。先是中体西用的法律改革,后是以引进西方法治为特色的法治建构。然而,由于外患内乱,兵连祸结,法治命运多舛,几起几落,时续时断,未能取得稳定发展和长足进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实现了国家统一,民族独立,为法治的生长提供了良好环境。但是,由于受到历史上长期人治传统的潜在影响,以及前苏联将法律政治化倾向的影响,法治并未被放在应有的位置。20世纪50年代后至文革结束前,刚刚起步的法治因众所周知的原因遂付诸东流。在法律虚无主义盛行的年月,法治的命运可想而知。文革结束后,人们从人治的梦魇中醒悟过来,开始从以阶级斗争为纲转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从封闭或半封闭转向改革开放,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从依赖人治转向倚重法治。在短短的二十多年里,中国法治取得了重要进展。
改革开放20年来,从“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原则的确立,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基本方略的提出,法制的基本精神逐渐深入人心。依法治国已经成为中国21世纪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的重要目标,中国已经迈向一个法治的新世纪。这是一个令人可喜的局面,然而面对这个局面,许多人也许要追问“为什么在这之前中国没能走上法治之路”“实现依法治国以及法治的现代化,离我们到底还有多远”之类的问题。在回答这些问题之前,我想有必要说明什么是法制,什么是依法治国。
法治字面含义是“法的统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是指“人们应服从法律并受法律统治”,但在政治和法律理论中,法治取其狭义,即“政府应受法律统治并服从法律”。(3)法治的优点在于限制或防止专断独裁,有助于稳定社会关系,增强人们对自己行为和活动的预见能力;有助于保护个人自由,即禁止某些干预个人自由的行为;有助于维护个人尊严。(4)关于法治的优点,亚里士多德作了精辟的总结:第一,法律是多数人的意志,多数人的意志优于少数人的意志;第二,法治具有公正性,人治易于偏私;第三,法律具有稳定性和连续性;第四,法律排斥专断与特权。
你知道“法制”与“法治”的区别和联系吗——法治素养培育系列之

治。如果没有民主政治,没有人民的权利至
上、一切公权力由人民授予并受宪法和法律
的监督与制约,就没有现代法治。
中国历史中:“法治”一词,在中国古
代未曾使用过。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家有“任
法而治”的思想,梁启超先生也曾用“人治
主义”和“法治主义”来区分儒家和法家学
说,但都与现代法治的概念和含义不同。现
代法治基本是良法与善治的结合。核心要素
也许有人会问,为什么是“法治中国”, 而不是“法制中国”?
为什么2007年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 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联合发布的文件是 《中小学法制教育指导纲要》,而2016年教育 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联合印发的文件却 是《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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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与“法治”到底有何区别和 联系?
对这两个概念的辨析究竟有何必要? 本文或许可以给你答案。
制”,比如其中提到“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
教育体系,从青少年抓起”。
以上二词二十年的变迁历程说明,一个
重大观念的突破和转变是一个渐进的过程,
是需要在一定时间的实践积累中完成认
识的。
二 法制与法治的区别
行进在法治中国建设之路上,对于这两
个概念的辨析就显得格外重要。那么我们就
来看看,“法制”与“法治”到底有何
在这些权威纲领性文件背后,是专业法 学家以及为国家长远健康发展殚精竭虑的众 多前辈的艰辛努力。
这一时期的其他文件以及理论界的探讨 对于“法制”与“法治”二者之间的区别还 处于模糊不清的状态。比如2002年《共青团 中央关于加强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工作的若 干意见》、2007年《中小学法制教育指导纲 要》等文件。
家就有法制。
中国历史中:“法制”一词古已有之。
法制、法治、人治区别
一直以来都很困惑,我们的国家到底一个什么样的社会,是一个法制社会?一个法治社会还是一个人治社会呢?首先来看看人治,人治比较好理解。
我从网络上搜了一些人治的解释,跟大家一起来看看。
人治的解释:人治就是个人或少数人因缘历史原因掌握了社会公共权力,以军事、经济、政治、法律、文化、伦理等物质的与精神的手段,对占社会绝大多数的其他成员进行等级统治的社会体制。
1.中国儒家的政治思想。
主张依靠道德高尚的圣贤通过道德感化来治理国家。
儒家重视人治,主张为政在人;法固然不可缺,但执政者“其身正,不令则行,其行不正,虽令不从”。
主张君主以身作则,施德行仁,并尚贤使能,任用得力官吏推行礼治,以达“文武之治,布衣方策,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的境界。
主张把人治与礼治、德政结合起来。
2.与“法治”相对。
主张“人治”者认为国之治乱,不在法而在统治者的贤能与否。
所以从儒家的思想来说,他们推崇人治为主,法治辅助。
这就是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统治的社会主流思想。
社会发展到今天,儒家的思想在继续发扬它的作用,但从主观上来说,我们已经摈弃了人治的内容,加强了法治的部分,因此我相信没有一个执法者承认现在是一个人治社会。
再看看我搜到的对法治的解释。
法治是指在某一社会中,任何人都必需遵守法律,包括制订者和执行者本身。
国家机关(特别是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需是法律或法规许可的,而这些法律或法规本身是经过某一特定程序产生的。
即,法律是社会最高的规则,没有任何人或组织机构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
法治,是以民主政治为前提和目标,以严格依法办事为理性原则,表现为良好的法律秩序,并包含着内在价值规定的法律精神的一种治国方略。
要真真彻底实施法治,很难,所有的法律都是人来制定和执行,只要有人参与就会有感情和思维在里面,就不会像机器一样毫无思维的执行。
最后来看看法制,法制泛指法律和制度的总称。
统治阶级以法律化、制度化的方式管理国家事务,并且严格依法办事的一种原则,也是统治阶级按照自己的意志通过国家权力建立的用以维护本阶级专政的法律和制度。
中国法治的三驾马车
中国法治的三驾马车今天,我国的法治正处在一个关键的时候,在方向上还存在着很多争议。
比如说,我们在宪法上虽然确立了依法治国,但是不久又出现了一个口号,叫做“我们在依法治国的同时,还要以德治国”,出现了新的一个话语。
近几年又出现了一个新的口号,叫做“我们要发展社会主义法治”,社会主义法治是什么含义呢?大家也感到很模糊,在政界也没有很明确。
今天给大家谈一点儿体会,谈一谈法治的基本定位,那就是三驾马车的发展方向。
在谈三驾马车之前还有一个“一”、还有个“二”,我觉得法治首先“一”就是法治是一个游戏;“二”是两个圆圈;“三”是三驾马车。
我先做一个小的插入介绍一下“一”、“二”,然后重点说“三”,即三驾马车。
所谓说法治是一种游戏是这样一个意思,我们都有参加游戏这样一个经历,作为游戏首先要有一个规则,要有程序。
如果规则不合理,我们可能不参加这个游戏或者是虽然参加游戏但是要强烈要求改变规则。
任何一个游戏一般来说参加游戏的人都是平等的,虽然往往有一个坐庄的,但是坐庄的也要服从游戏规则。
坐庄的也要通过随机抽样的方式来选举,然后要轮流坐庄,而不能是一个人总坐庄,我们打麻将知道要一圈一圈的打,打扑克比如说打升级也要通过竞争的方式来坐庄,不能你总坐庄。
因为有一句话说“how are you?”直接翻译就是“怎么是你?”还有一句话是“how old are you?”直接翻译是“怎么老是你?”。
法治也是可以做这样一个类比,但是法治是一个游戏但又不仅仅是一种游戏,什么意思呢?首先它要有一个规则,所有的参与者都要服从规则。
它要有程序,所有的人都要服从程序,如果有人弄虚作假,那么就要受到惩罚或者出局。
如果有人试图要操纵这个游戏,那么其他人可能对他提出质疑,甚至会群起而攻之,甚至这个游戏就终结。
法治,我们如果做一个隐喻,它首先是一种游戏,那么这里面的含义是什么呢?大家可能会听到一些悖论式的东西,就是说我们说法治,法治是规则之治,法治是程序之治,但是法治离不开人,“徒法不独以自行”,说到底法治还是来靠人来操做这规则的。
浅谈中国法治--被告山杠爷
浅谈中国法治--被告山杠爷浅谈中国的礼治到法治法治是政治文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标志,凝结着人类智慧,为各国人民所向往和追求。
一国的法治总是由已过的国情和社会制度决定并与其相适应的。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中国人民的主张、理念,也是中国人民的实践。
“法治”是一种治国的理论、原则和方法,是相对于“人治”及“礼治”而言的。
然而中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国家,旧有的社会传统对中国社会的发展依然产生着深远的影响,在提倡建设“法治国家”大背景下,我们要在尊重原有社会秩序的基础上推进法治社会的进程。
单纯的抛弃旧有传统或是简单照抄照搬都是行不通的,必须在继承中寻求新发展。
电影《被告山杠爷》就在礼治与法治上给了我们一定的启示。
费孝通老先生在《乡土中国》中指出,中国的农村社会是一个熟人社会,是一个“礼治”的社会,礼是社会公认合式的行为规范。
“合于礼的就是说这些行为是做得对的,对是合式的意思”。
《被告山杠爷》中的堆堆坪是一个乡里公安很少去的村庄,因为这个村庄一直很太平,一切事务都有山杠爷在主持大局,完全不可能出什么乱子。
即使村里出了什么悍妇刁民,也有山杠爷,这位正义与权威的化身,来用他自己的方法教育甚至惩罚他们。
看完这部影片,首先我觉得这是一部普法影片,特别是影片借山杠爷的孙子这个角色,引出了村规与国法的矛盾,而也正是孙子这个正在接受教育的角色,看到了村子中现实的现状与书本上所学到的知识之间的矛盾,才写了一封信给《法制报》,想要弄清到底是老师说的对还是爷爷说的对,才引出了故事后来的发展。
影片想要告诉我们,依法治国,每一个公民都受到法律的保护,都应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面对国家法律,就连村民们奉为权威的山杠爷也不例外。
的确,普及法律知识在当今社会已是一项必不可少的工作,特别是在乡土社会,普法工作显得尤为重要和急切。
诚然,堆堆坪是一个特殊的村庄,堆堆坪的山杠爷更是一个特殊的村支书,我们可以说这不具有普遍代表性,但是,像堆堆坪这样的农村在中国还有许多,像堆堆坪的村民那样不懂法、不知法的农民在中国还有很多。
我所理解的法治
我所理解的法治公管1101 王晨2011017209法治,即法的统治,强调法律作为一种社会治理工具在社会生活中的至上地位,并且关切民主、人权、自由等价值目标。
其实“法治”一词,在我国古代就已经提出来了。
但是学者们,尤其是西方汉学界人士多持有这样的观点:中国古代虽然出现过“法治”这个提法或者“法治”这个构词,但是并没有所谓“真正意义上”的法治概念。
当今社会,“法治”一词被炒得很热,目前国家对这点做得怎么样,并不是由我几句话就能够定性和揣测的,但是社会上出现的各种各样的问题不得不使大家来正视“法治”这个东西。
最近,“虐童”事件是大家都在关注的一个焦点,所有人都在期盼着法律给孩子以及孩子的家长一个有力的解决方案。
然而面对教师的没素质没道德的行径,国家在法律上并没有相关的解决方法。
在以往,出现这种案子一般都是以“故意伤害罪”等定罪,可是这个毕竟具有很大的特殊性,很多时候没有定罪的条件,但是确实给孩子,给家长带去了无比大的身体上和精神上的伤害。
难道在立法之前,个别的所谓的人民教师就能为所欲为地伤害孩子吗?这一点,恐怕不科学吧。
类似的情况还有很多,频频出现的还有食品安全问题。
没错,我们是有食品安全法,但是不知道是法律不够完善呢还是商家的手段高明,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占个空子又能想出一些损人不利己的点子,让老百姓吃点东西都提心吊胆的。
面对这种情况,有一种东西出现得很及时:转基因食品。
但是转基因食品对人体有没有伤害,伤害有多大这谁都拿捏不准。
生命诚可贵啊,这样一来,吃都不敢好好吃了,我们宝贵的生命最基本的保障在哪呢?我觉得,中国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很大程度上的原因是缺乏安全感,缺乏安全感在我国可以说是一个很普遍的现象。
纵然今天的军事力量完备,物资供应基本充足,政府有着很强的执行力,在某些方面我们甚至比美国强,至少走在街上,你不必担心会突然有人拿枪指着你让你把钱拿出来。
但是,在我们的灵魂深处,依然有着很强烈的不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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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什么是法治
法治,是讨论许多社会问题时的必不可少的核心概念。
一个法治社会是值得为之努力的目标,但到底什么是法治,人们之间却并没有一致的意见。
人们之间的意见分歧,最主要的是对于到底什么是法治必不可少的要素,认识不同。
结果,就无从分辨本质性的和技术性的要素。
所谓本质性的要素,是指,如果没有这些要素,就可以说,法治不存在了。
如果这些要素被破坏,就可以说,法治被破坏了。
技术性因素则是附着在具体的历史和文化传统中,在不同的社会中有着不同的具体表现。
不能根据这些技术性因素来判断法治是否存在,也不能用来判断法治的发展进程。
比如,一般人都认为,法治首先要有一个成文宪法,但英国这个无可置疑的法治国家,却没有一部如美国宪法那样的成文宪法。
英国宪法体现为一系列宪法性文件。
看来,是否有“某某国宪法”那样的成文宪法,不能作为是否是法治国家的判断依据。
再比如,陪审团制度是普通法国家普遍使用的制度。
普通法国家,许多都是很好的法治国家。
但同样是法治国家的西欧大陆国家,却没有典型的陪审团制度。
而根本谈不上法治的苏联,却
有所谓的人民陪审员。
看来,是否有陪审团,不能作为法治的判断依据。
那么,到底哪些要素是法治必不可少的本质要素呢?
这个问题让我困惑了很长时间。
对这个问题,我不敢轻易地下什么断语。
翻看那些宪法研究著作,在逻辑和学理里转来转去,也一直没有找到简洁清晰的答案。
我甚至怀疑,是否有人知道这个问题的答案,或者说,这个问题是否有简洁清晰的答案。
终于,我找到了一本这样的书,完全就是我想要的那种书。
只是薄薄的一小本,不到100页,“一部专门针对亚洲文化背景、并且主要是为了帮助亚洲与西方学者就法治问题展开对话而撰
写的”。
在这本小册子里,作者对相关的发展历程略作介绍以后,直接进入对法治核心概念的列举和介绍。
作者为法治列举出了九个核心的、不可缺少的特征,或者说九个核心要素。
根据这些要素是否存在或是否被破坏,可以判断法治是否存在或是否被破坏。
一、立宪主义
宪法是一种声明,阐述某国人民共享并同意用于自我约束的基本规则和价值观念。
宪法是一个社会的根本概念。
宪法应该是某种合约性文件,而不是仪式性或者说明愿望的文件。
我们的确在某国宪法中看到很多说明愿望的条文。
看上去,这个宪法更像是道德训诫书。
不管它叫什么名字,那个文件当然不是宪法。
从根本上来说,宪法必然是统治者与被统治者(或者说人民)之间磋商的结果。
这里的重点在于,这个过程是磋商,而不是简单的票决。
整个过程要设置种种程序,尽可能完整准确地表达人民的意愿。
回顾美国宪法的起草和协商过程,我们可以更加理解这个复杂的磋商过程的含义。
二、法律约束政府
政府本身必须接受法律约束的概念,是西方对法治学说的贡献的核心。
的确,尽管其他文明中也可以找到统治者权力受到某种限制——宗教的或者观念的约束——的情况,但除了西方文明的其他人类文明,并没有系统地提出要用法律来约束政府这个重要的概念。
实际上,一直到今天,对许多国家的人来说,这仍然是一个有待论证和传播的观念。
这些国家的人们,更愿意信任开
明的统治者,或者信任精干的官僚体系,而不是把他们关进法律的铁笼子中。
用法律约束政府,在实际中就要求必须有某种方法,测试政府的行为是否合法。
如果没有任何方法可以进行这种测试,则法律约束政府就成为一句空话。
中国什么时候才会有宪法法院?
三、独立的司法部门
三权分立是广为人知的政治术语。
作者却指出一个有意思的事实:在不少西方国家中,实际上,立法部门和行政部门是混合在一起的。
看来这种混合并没有破坏法治。
实际上,像美国那样实行典型三权分立的国家,并不是太多。
但是,司法权的独立,却是毫无例外的。
西方所有主要法律体系均设有一个独立的、显然与政府其他部门分立的司法部门,另外两个部门不得将司法部门的成员解职。
四、必须公平地、前后一致地应用法律
实现这个要求绝不容易,并不是在法律中写入相应条文就可以了。
实现这个目标,需要日积月累的努力才有可能。
尤其对于那些有着多民族、多宗教的国家,人们往往认为司法会对不同民族、宗教有所差异。
因此,只有政府各个部门长期坚持公平,才有可能建立法治。
五、法律具有透明度,任何人均可运用法律
法律的透明度包括两个含义:(一)法律必须广为公布。
也许有人认为这是当然的,但其实并非如此,很容易就可以找到故意隐瞒法律,甚至理直气壮地隐瞒法律的例子。
在不少国家,这确实是一个有待实现的努力目标。
(二)制定法律的过程也应当是透明的。
如果法律就像皇帝的圣旨一样,单方面由统治者直接公布,其他人不知道这个法律是如何起草和通过的。
那就不符合法律透明度的要求。
法律的可运用性是一个较为困难的目标,要求相应的财政支持和程序保障,比如法律援助这样的制度安排。
六、法律的应用有效而且及时
“迟到的公正就是剥夺公正”。
可惜,世界各国的法院基本都面临着资源紧张、案件积压的局面。
我认为,解决这个问题的途径不仅在于增加对法院的资源投入,允许民间的自我裁决机制自由发展,也是缓解司法资源紧张的有效途径。
但是,从另一方面说,为了避免枉法,法律设定了种种程序性规定。
如果有某官员试图压制法院改变程序性规定,以尽快结案,这当然是对司法独立的侵犯。
从这个角度说,法律的程序性和效率性是一对矛盾,有时不可兼得。
七、财产和经济权利包括合同受到保障
这个目标最大的反对力量就是对平等的追求,对那种结果平等的追求。
许多独立后的发展中国家,都由于对平等的追求,因此仇视而且攻击本国的资本主义企业,没收他们的财产,侵犯所有者的财产权和经济权利。
这些国家当然别再谈论什么法治了。
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干预和调控,也在时时刻刻地破坏人们的财产权和经济权利。
把对这种破坏的批评和谴责上升到宪法的高度是很有必要的。
破坏自由市场制度,实际上就是在破坏法治。
八、人权和智识权利受到保障
一系列国际公约规定了人权保护的原则。
这些文件的重点是制约政府的行为,以防止政府剥夺个人的权利。
不过,在保护人权这个问题上,政府并不完全是消极的,政府也有责任进行干预,防止他人侵犯一个群体或个人的人权。
九、可通过既定程序改变法律,该程序本身具有透明度,任何人均可运用该程序
法治并非一成不变,相反,它具有促进法律有序演变的能力。
但法治变化的原则是仍然符合广泛的个人权利、立宪主义及对政府的专横行动制约的价值,此类价值即为法治的本质。
以上九项内容错综复杂地结合在一起,构成法治的核心要素。
在研究法治时,当然首先要分析什么是核心要素,但同样重要的是,要分析和认识到什么不是。
这对正处于转型中的中国来说,尤为重要。
法治,是值得追求的目标,但在追求时,我们至少应该知道,
追求的到底是什么。
不能为了追求某些技术性、非本质性的目标,而丧失核心要素,更不能为了某些策略性的目标,而牺牲核心性的要素。
对法治的追求,往往不能顺利进行,会遇到种种困难和艰险。
这需要人们的努力。
同时,对法治的追求,总会不可避免地夹带许多个人的私货。
其中许多私货,其实是违反法治的。
要想做到不偏不倚,正确地认识法治当然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