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管理指导意见
成都市物业管理企业退出物业项目管理指导意见(成房物管〔2005〕14号)

成都市物业管理企业退出物业项目管理指导意见(成房物管〔2005〕14号)引言概述:成都市物业管理企业退出物业项目管理指导意见(成房物管〔2005〕14号)是成都市政府为规范物业管理企业退出物业项目管理而颁布的一项指导意见。
该指导意见对物业管理企业退出物业项目管理的程序、要求和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旨在保障物业项目管理的顺利进行。
正文内容:一、退出物业项目管理的程序1.1 提交申请:物业管理企业在决定退出物业项目管理后,应向相关部门提交书面申请,说明退出原因、退出时间和退出方式等。
1.2 协商解决:相关部门收到申请后,将组织相关方进行协商,解决可能存在的问题,确保物业项目管理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1.3 批准备案:经协商一致后,相关部门将对退出申请进行审批,并进行备案登记。
二、退出物业项目管理的要求2.1 保障业主权益:物业管理企业在退出物业项目管理时,应确保业主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如及时交接相关物业管理文件和资料。
2.2 完善管理工作:退出前,物业管理企业应对物业项目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各项管理工作的顺利过渡,如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和人员安排等。
2.3 协助新管理方:物业管理企业应积极配合新管理方的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支持,确保新管理方能够顺利接手物业项目管理。
三、退出物业项目管理的责任3.1 保密责任:物业管理企业应对物业项目的相关信息和业主信息进行保密,不得泄露给未经授权的第三方。
3.2 交接责任:物业管理企业在退出物业项目管理时,应认真履行交接责任,将相关物业管理文件和资料交接给新管理方,并进行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3.3 问题解决责任:物业管理企业应积极协助解决退出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确保业主的权益得到保障。
总结:总的来说,成都市物业管理企业退出物业项目管理指导意见(成房物管〔2005〕14号)为物业管理企业退出物业项目管理提供了明确的程序、要求和责任。
在退出物业项目管理时,物业管理企业需要提交申请、进行协商解决和批准备案等程序。
《成都市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管理指导意见》(成房发[2009]1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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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管理指导意见》(成房发[2009]184号)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各区(市)县房产管理局,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成都市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管理指导意见》已于2009年11月30日经我局第十七次局长办公会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局物业管理处联系。
特此通知。
二○○九年十一月三十日成都市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管理指导意见第一条为保障物业管理活动有序进行,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开发建设单位、业主、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提供物业服务的,适用本指导意见。
第三条本指导意见所称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建设单位、业主、业主大会与其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以下统称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支付的、保证其履行合同义务的资金。
第四条建设单位、业主、业主大会应当在招标文件或协议选聘文件中明确交存保证金的要求,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一)保证金交存和返还方式;(二)保证金交存数额和期限;(三)保证金计付利息的计算方式;(四)保证金存储的专户银行;(五)逾期交存或返还保证金的违约责任;(六)保证金交存、返还及相关费用等发生争议的处理方式。
第五条保证金一般可按物业服务费用或建筑物管理维护费用月度总额的一倍至两倍计算;具体数额可以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的上年度信用记分、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相对应,并按以下情形酌减:(一)一级物业服务企业上年度信用记分为100分以上(含100分)、90分至99分、80分至89分的,可分别优惠50%、30%、10%;(二)二级物业服务企业上年度信用记分为100分以上(含100分)、90分至99分、80分至89分的,可分别优惠30%、15%、5%;(三)三级物业服务企业上年度信用记分为100分以上(含100分)、90分至99分、80分至89分的,可分别优惠15%、10%、5%;(四)其他管理人上年度信用记分为100分以上(含100分)、90分至99分、80分至89分的,可分别优惠15%、10%、5%。
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

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一、什么是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是指租户或业主在与物业公司签订合同时,按照一定比例提供的一笔金额作为保证金,目的是确保物业公司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提供高质量的物业服务,并履行其责任和义务。
二、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的作用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在物业管理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证物业公司履约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是租户或业主对物业公司的一种信任,通过提供保证金,可以确保物业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并履行其责任和义务。
如果物业公司违反合同,未能履行承诺,租户或业主有权利要求退还保证金或提起法律诉讼。
2. 提高物业服务质量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的设立,对物业公司来说是一种激励机制。
物业公司需要尽力提供优质的物业服务,以获得租户或业主的认可,从而保持良好的声誉和口碑。
只有提供了满意的服务,才能保证保证金的安全和租户或业主的满意度。
3. 维护租户或业主的权益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作为一种经济手段,可以有效地维护租户或业主的权益。
在物业管理过程中,如果发生纠纷或争议,租户或业主可以通过保证金来追求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也可以作为双方协商解决问题的一种筹码,促使物业公司主动解决问题,保障租户或业主的利益。
三、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的管理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的管理对于物业公司和租户或业主来说都非常重要,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 保证金的存管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应当由物业公司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存放在指定的银行账户或托管机构中,确保保证金的安全性。
同时,物业公司应当及时向租户或业主提供保证金存放的证明和账户明细,保持透明度和可查性。
2. 保证金的使用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的使用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法规的规定。
一般情况下,物业公司只有在租户或业主违约的情况下才能使用保证金,如租金逾期、损坏物业设施等。
物业公司在使用保证金时,应当及时通知租户或业主,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

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正文:---------------------------------------------------------------------------------------------------------------------------------------------------- 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各区(市)县物价局,房产管理局、办,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各开发建设单位,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统称物业服务企业,下同)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建筑区划内共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二、市和各区(市)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我市物业服务收费按不同物业的使用性质和特点,实行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
住宅(不含别墅)物业服务收费包干制实行政府指导价,别墅和其他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住宅物业服务实行酬金制的,预收标准由开发建设单位、业主或者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
住宅建筑区划内的非住宅物业,与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以及将住宅改变为非住宅使用的物业,其物业服务收费执行市场调节价,具体由开发建设单位、业主或者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
四、五城区(含高新区,下同)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由成都市物价局会同成都市房产管理局依据物业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及经济发展水平,按照物业服务等级分级定价的原则制定、调整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并向社会公布。
物业管理条例-成都市

《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2016最新版)《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共六章、九十九条(含附则),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这是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而制定的,适用于该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的管理、使用、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的管理、使用、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城管、公安、工商、价格、民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其法定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内的业主依法设立业主大会,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配合调解处理物业管理中的投诉,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进行指导和监督.第四条: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建设,建立行业服务、协调、激励和惩戒等机制,促进物业管理业科学、规范、和谐发展.第五条:本市提倡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服务水平;对于采用新技术、新方法节能降耗的,政府给予鼓励。
第二章建筑区划第一节:建筑区划的划分与调整第六条:新建建设项目,包括分期建设或者由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开发建设的项目,其设置的附属设施设备是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建筑区划。
但该建设项目内已按规划分割成两个以上自然院落或者封闭区域的,在明确附属设施设备管理、维护责任的情况下,可以分别划分为独立的建筑区划.第七条:开发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同时,应当持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向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划分建筑区划的要求。
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

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
【原创版】
目录
1.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的定义和作用
2.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的收取对象和标准
3.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的法律规定
4.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的争议解决方式
5.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的返还
正文
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在与业主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为保证其履行合同义务而向业主提供的一种担保。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履约保证金是一种特殊的担保方式,其主要作用是确保物业服务企业能够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按时、按质完成物业服务工作。
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的收取对象应该是物业服务企业。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在与业主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应当向业主支付履约保证金。
至于履约保证金的标准,应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一般为物业服务费的一定比例,但不得超过物业服务合同总金额的 30%。
在法律规定方面,我国《合同法》和《物业管理条例》对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的收取、管理和返还等方面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例如,《合同法》规定,履约保证金应当在合同履行完毕后,按照约定的方式返还给担保人;《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物业服务职责的,业主有权要求返还履约保证金。
在实际操作中,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的争议解决方式一般有以下几种:一是双方协商解决;二是申请行业协会调解;三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无论采用哪种方式解决争议,都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双
方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总之,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是一种特殊的担保方式,旨在确保物业服务企业能够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按时、按质完成物业服务工作。
物业合同履约保证金的规定

物业合同履约保证金的规定本合同由以下双方签订:甲方(物业服务提供方):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业主或使用方):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为乙方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乙方同意根据本合同规定支付履约保证金,以确保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履行。
现经双方协商一致,特制定本履约保证金规定如下:第一条保证金的金额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天内,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元整(¥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保证金的用途履约保证金用于保证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按时支付物业管理费、维修基金、公共设施维护费等。
第三条保证金的保管甲方应将收到的履约保证金存入指定的银行账户,并妥善保管。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动用该保证金。
第四条保证金的退还1. 若乙方在合同期内完全履行其义务,甲方应在合同期满后____天内,将保证金全额无息退还给乙方。
2. 若乙方违反合同约定,甲方有权根据违约情况扣除相应的保证金,并在扣除后____天内通知乙方。
第五条保证金的扣除1. 若乙方未按时支付物业管理费等相关费用,甲方有权从保证金中扣除相应金额。
2. 若乙方违反物业管理规定,造成公共设施损坏或他人损失,甲方有权从保证金中扣除相应的赔偿费用。
第六条保证金的补足若因乙方违约导致保证金金额低于本合同规定的金额,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____天内补足至原定金额。
第七条保证金的利息履约保证金在甲方保管期间不计利息。
第八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1. 本合同一经双方签字盖章,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成都市发改委、市房管局关于我市物业服务等级划分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成都市发改委、市房管局关于我市物业服务等级划分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12.10•【字号】成发改收费[2012]1345号•【施行日期】2013.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成都市发改委、市房管局关于我市物业服务等级划分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成发改收费〔2012〕1345号)各区(市)县发改局(经发局)、物价局、房管局(规划建设局),各建设单位,各物业服务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市发改委、市房管局下发了《关于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成发改收费〔2012〕1344号)。
为保障此项工作顺利进行,现就我市物业服务等级划分、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区(市)县物业服务等级划分应按照四川省(区域性)地方标准《住宅物业服务等级划分》(DB510100/T073-2011以下简称《标准》)和市房管局、市质监局《关于四川省(区域性)地方标准〈住宅物业服务等级划分〉有关问题说明的通知》(成房发〔2012〕10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中心城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高新区,下同)普通商品住宅(不含别墅等高档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和保障性住房的物业服务收费采取包干制计费方式的,收费标准按照《成都市中心城区物业服务等级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见附件一)执行。
其他区(市)县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原则上在不高于中心城区政府指导价标准的前提下,由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产管理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制定。
三、物业服务机构提供一至四级物业服务标准的,物业服务收费须按照相对应的等级收费标准执行。
四、拟采用五级物业服务标准的住宅物业小区,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在进行物业服务项目招标或签署协议选聘核准表之前,持《前期物业服务等级核准及收费标准备案表》(以下简称《核准备案表》)以及规定需提交的材料向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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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管理指导意见
第一条为保障物业管理活动有序进行,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开发建设单位、业主、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提供物业服务的,适用本指导意见。
第三条本指导意见所称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建设单位、业主、业主大会与其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以下统称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支付的、保证其履行合同义务的资金。
第四条建设单位、业主、业主大会应当在招标文件或协议选聘文件中明确交存保证金的要求,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保证金交存和返还方式;
(二)保证金交存数额和期限;
(三)保证金计付利息的计算方式;
(四)保证金存储的专户银行;
(五)逾期交存或返还保证金的违约责任;
(六)保证金交存、返还及相关费用等发生争议的处理方式。
第五条保证金一般可按物业服务费用或建筑物管理维护费用年度总额的10%至20%计算;具体数额可以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的上年度信用记分、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相对应,并按以下情形酌减:
(一)一级物业服务企业上年度信用记分结果为100分以上(含100分)、90分至99分、80分至89分的,可分别优惠50%、30%、10%;
(二)二级物业服务企业上年度信用记分结果为100分以上(含100分)、90分至99分、80分至89分的,可分别优惠30%、15%、5%;
(三)三级物业服务企业上年度信用记分结果为100分以上(含100分)、90分至99分、80分至89分的,可分别优惠15%、10%、5%;
(四)其他管理人上年度信用记分结果为100分以上(含100分)、90分至99分、80分至89分的,可分别优惠15%、10%、5%。
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一般应当在办
理物业共有部分承接验收15日前,将保证金交存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共管帐户。
第七条保证金存储期限应当与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期限一致。
保证金以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建筑区划为单位立账,专户存储,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条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将保证金委托第三方机构代管。
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
(二)与该建筑区划的建设单位、业主、业主大会及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无利害关系。
第九条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保证金按照以下规定退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一)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期间,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无违约行为的,保证金的本息如数退还;
(二)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未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和质量履行合同,但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已按双方约定或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全部给付义务的,保证金的本息如数退还;
(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未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和质量履行合同,按双方约定或者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保证金抵扣违约金后的余额退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暂不返还保证金:
(一)物业服务合同未终止;
(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期内,未尽对物业共有部位及设施设备管养维修之责,导致其不能正常使用;
(三)未按规定移交物业服务用房;
(四)未按规定完全移交物业档案、物业服务档案等资料;
(五)物业服务人员未按规定撤出建筑区划;
(六)未按规定结算、清退预收、代收的有关费用;
(七)未按规定退出物业服务项目;
(八)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合同约定的不予返还保证金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合同届满前30日,建设单位、业主、业主大会应将拟退还保证金事项在相关建筑区划内书面公示30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保证金应当于期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业主、业主大会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对保证金返还以及产生的费用有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申请当地
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调解或者依法提起民事诉讼或申请仲裁。
第十三条本指导意见由成都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指导意见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