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建筑企业劳保基金计取工作情况介绍

湖南省建筑企业劳保基金计取工作情况介绍
湖南省建筑企业劳保基金计取工作情况介绍

湖南省建筑企业劳保基金计取工作情况介绍

经省政府批复同意省建设厅、劳动厅、财政厅和建设银行发布《湖南省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办法》是一九九三年开始实行的。执行十多年来,劳保统筹工作对支持企业的改革发展、壮大以及建筑企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发挥了积极作用,对社会和行业的稳定做出了巨大贡献。

一、劳保统筹工作的政策规定

1、文件依据

随着国家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不断完善,国家建设部根据国务院文件及会议精神制定下发了一系列劳保基金统筹管理的文件。目前执行的国家部委文件主要是:

(1)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法》(建人[1996]512号文);

(2)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统一管理工作的通知》(建人[1997]301号文);

(3)国家计委收费管理局《关于建安工程劳保收费的函》(计局收费函[1998]44号)。

目前执行的省里文件主要是:

(1)省政府批准同意的《湖南省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办法》(湘建[1992]管字第467号文);

(2)省建设厅、省财政厅联合颁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的规定》(湘建建[2003]265号文);

(3)省政府两次下发的《关于不得减免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的通知》(湘政电传[1997]第81号、湘政办明电[2001]66号);

(4)省建设厅、财政厅、劳动厅联合颁发的《湖南省建筑行业劳保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和《会计制度》(湘财[1994]综字第158号),规定全省劳保基金财务管理实行两级核算三级管理制度。

2、劳保基金取费的定额依据

目前劳保基金计取标准所执行的文件是:

(1)建设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

(2)省建设厅颁发的《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暂行办法》(湘建价[2002]578号)。

上述文件将劳保基金归属到建安工程费间接费中“不可竞争的费用”项目中。即劳保基金在工程造价中不参与价格竞争,不管工程项目多少价格中标,而劳保基金的 3.5%是不允许降低的,是不可竞争的。

二、劳保基金的性质

在我国现行的价格体制中,建筑企业不同于工业企业,

建筑安装工程计价是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来体现的,而劳保基金又是国家规定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组成部分。

目前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是由直接工程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组成,劳保基金属间接费中的一个子项。

建筑企业劳保基金不是行政事业性收费,更不是政府基金。劳保基金是建筑安装工程费的组成部份,是建筑施工企业交纳职工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金和离退休职工劳保费用(社保统筹项目外的开支)的主要来源。是国家明确规定列入建筑成本的,是建筑企业的合法权益,它的属性是企业资金。劳保统筹机构就是运用行政职能实行代收代付,从源头代收后返还施工企业。并对困难企业进行适当的调剂补助,同时监督企业及时交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金,确保劳保基金的专款专用。劳保基金是专项基金,是不能减免的。详见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不得减免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的通知》(湘政办明电[2001]66号)。

三、省管项目劳保基金的计取

劳保基金的收取,按《湖南省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办法》(湘建[1992]管字第467号)规定执行。即:凡在我省境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含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不分隶属关系和资金来源,均由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劳保基金管理机构统一按建安工程造价的3.5%,在签定施工合同后,办理开工报建手续之前,向建设单位计取劳保基

金。

1、按省467号文件规定,在工程报建时,领取施工许可证之前,由业主(建设单位)根据报建窗口的统一计费单一次性交纳劳保基金。在单位工程造价的基础上,按规定比例增加百分之三十预收劳保基金,并列入工程造价。工程竣工后按工程项目审计结算通知书办理劳保基金结算,实行多退少补。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批准减免。

计算式:应收劳保基金=工程造价(中标价)×3.5%×1.3

2、对工期长、工作量大,分年度投资的项目,可以实行分期交纳,签订缓交协议,首次缴纳不得低于应缴数的30%。办理分期缴纳的建设单位需到省劳保办办理缓交协议手续,按双方签订协议时间、金额按时足额交纳,在工程项目竣工时应全额交清。

3、未足额交纳劳保基金的建设工程项目,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督促其足额缴清,否则不得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省劳保办

二00六年四月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外建筑施工企业和省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进闽备案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外建筑施工企业和省外工程招标代理 机构进闽备案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建设局(公用局、园林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加强建筑市场监管,规范建筑市场行为,现就进一步规范省外建筑施工企业(含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下同)和省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省外单位)进闽备案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4年7月1日起,省厅不再办理省外单位进闽备案、报告手续。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要求省外单位在承接任务前办理备案、报告手续。建设工程招投标资格预审条件中,不得要求省外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持有《省外建筑企业在闽分支机构登记备案书》。省外单位应当依法经营,履行承诺。 二、省外单位应按下列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一)省外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工程承包合同签订后5日内,到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 1、工程项目基本情况 2、项目管理班子情况 3、工程承包合同 4、在项目所在地首次办理备案的,还应提交企业资质证书副本 5、在闽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及负责人身份证明 (二)省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招标代理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向工程项目所在地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并提交下列资料. 1、工程项目基本情况 2、招标代理合同 3、在项目所在地首次办理备案的,应提交资质证书副本 4、在闽设有分支机构的,应提交在闽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及负责人身份证明 三、省外单位在闽新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在分支机构营业执照领取之日起15日内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资质证书副本 (二)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 (三)分支机构负责人身份证明 四、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已按要求提交备案材料的省外单位应当登记造册,并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的规定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的规定 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工作,是维护建筑业企业及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深化建筑企业改革,促进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措施, 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按照建设部的统一布署,建筑业企业 资质就位以来,通过改革、改制和重组,企业状况发生了较大的变动。为使我 省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工作紧跟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的步伐,适应目前市场经济的要求,根据省人民政府湘政传电(1997)第81号、湘政办明电(2001)66号、湘政办函(1992)249号及《湖南省建筑企业劳动保险 基金统筹管理办法》的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特作 如下规定: 一、加强领导,确保劳保基金的应收尽收。 建筑业企业劳保基金是建筑安装工程费的组成部分,是企业职工缴纳社会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重要来源。各级建设、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筑行 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切实加强劳保基金征收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征收工作中的问题,保证劳保基金征收工作的有序进行。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配合,强化征收,狠抓新开工项目劳保基金的收缴, 所有新开工项目都必须按照省政府规定,在发放《施工许可证》之前,向建设 单位(业主)按建安工程造价的3.5%征收劳保基金。对于投资规模较大、分年度 投资的项目,可采取签订协议分期征收方式。由政务中心(收费局)代收劳保基 金的地区,要明确劳保基金统筹管理机构和政务中心(收费局)各自职责和工作 时限,要建立科学合理的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为确保劳保基金的专款专用,各政务中心(收费局)收取的劳保基金直接汇入劳保基金专户。征收建筑行 业劳保基金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劳保基金专用票据。 为了维护全省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政策的统一性,各地要严格按照 省人民政府湘政办发(1992)20号文明确的:建筑企业职工劳保基金管理业务由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劳保基金统筹管理机构具体经办的规定执行。 二、完善劳保基金的管理政策,调整劳保积累调剂金、管理经费及劳保基 金的拨付办法、标准。 (一)劳保积累调剂金及管理经费的提取:

湘建劳函(2010)11号 关于开展建筑企业劳保基金拨付手册年审的通知

关于开展建筑企业劳保基金拨付手册年审的通知 湘建劳函字﹝2010﹞11号 中央驻湘各建筑企业、省建工集团及其所属各建筑企业、省直各建筑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企业劳保基金使用,加强劳保基金使用监督管理,确保劳保基金专款专用,根据省建设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对建筑业企业劳保基金监控管理的通知》(湘建建〔2007〕54号)和省建设厅、省财政厅《关于实施湖南省建筑行业劳保基金实时监管系统管理的通知》(湘建建〔2008〕257号)等文件精神,决定开展2010年度建筑企业劳保基金拨付手册年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范围 领取了《湖南省建筑企业劳保基金拨付手册》的以下建筑企业。 1.中央驻湘建筑企业; 2.省建工集团及其所属建筑企业; 3.在省工商局注册,且注册地在长沙市的其他所有建筑企业。 二、年审内容 1.劳保基金专户管理情况。是否按湘建建〔2008〕257号、湘建建函〔2008〕287号等文件规定,在建设银行开设劳保基金专户,对劳保基金实行专户管理,并将专户名统一为:企业名称+劳保基金专户。 2.从业人员参保情况。是否为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建立了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审查的具体标准:一级及以上资质建筑企业参保人数不得少于300人,二级资质的不得少于150人,三级资质的不得少于50人。 3.劳保基金专款专用情况。是否将劳保基金优先用于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劳保基金专户余额在保证足额缴纳12个月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前提下,可用于缴纳社会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 4.劳保基金管理制度和帐务。是否建立和健全了劳保基金管理制度,是否对劳保基金实行专账财务管理。 5.劳务分包合同签订情况。建筑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范围内的施工作业活动分

《陕西省建筑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实施细则》

陕西省建筑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更好地保证施工企业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等的费用来源,维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促进建筑行业转型升级改革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政府对建筑业劳保费用管理的有关规定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活动的建设单位、法人登记注册在陕的国有、国有控股及民营施工企业(包括建筑劳务企业、专业作业小微企业)和有关管理部门,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建筑业劳保费用实行全省行业统筹管理,统一定额计取标准、统一向建设单位收取、统一向施工企业返还拨付。 本实施细则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等,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实施细则所称建筑业劳保费用(以下简称“劳保费用”),是指在建筑工程费用组成中列项的,用于施工企业为从业人员(含农民工)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和支付离休人员离休费用、 - 1 -

六十年代精简职工生活补助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困难职工生活补助及统筹机构工作经费等规定在劳保费用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第四条劳保费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纳入省级劳保费用财政专户,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遵循应收尽收、以收定支、返还为主、调剂为辅的原则,确保收支平衡,抵御市场风险。 第五条县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的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统筹机构”)负责实施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各级统筹机构工作经费在劳保费用中列支,按照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及岗位聘用相关规定和全省劳保费用统筹管理工作实际,由省统筹机构编制全省工作经费预算,经省财政厅核定后下达执行,年终进行决算。 第二章收缴 第七条劳保费用应当在工程概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合同中单独列项,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第八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缴纳劳保费用。 第九条劳保费用的收缴标准,按照《陕西省建设工程工- 2 -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完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行业信用体系,保障招标代理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招标代理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机构是指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独立法人。 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从业人员是指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持有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专业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从事招标代理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考核,并定期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 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考核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招标代理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的日常经营行为。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代理机构作出的考核结果及处理决定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须严格执行。

第二章考核方式、依据及内容 第五条招标代理机构考核实行加分扣分制,考核基本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A、B、C、D四个等级。考核得分在100分(含100分)以上的为A级,80分(含80分)至99分的为B 级,60分(含60分)至79分的为C级,60分以下的为D级。 第六条招标代理机构考核加分扣分应依据下列文书认定:(一)有关部门表彰或投诉处理决定文件; (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已生效的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 (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责令整改通知书; (五)其它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六)经有关部门和机构查证属实的材料。 第七条考核内容包括:招标代理机构的经营状况、管理体制、内部管理,招标代理从业人员的执业能力、执业道德、履职情况以及其他遵守法律、法规和规定的情况等。 (一)经营状况:包括工程建设项目代理业绩、开展业务所需设施及办公条件等; (二)管理体制:与国家机关、行政机关和所属单位以及有形建筑市场是否存在隶属或者经济利益关系; (三)内部管理:机构技术负责人是否符合规定,专职人员是否满足数量和等级要求,专职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

劳保基金收费范围

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法〉的通 知(建人[1996]51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 施工企业劳动保险(以下简称劳保)制度改革试点以来,各地区经过积极努力和探索,取得了可喜成绩。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把退休职工的退休福利金从施工企业中划出来”的规定,以及建设部印发的《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法》,规范各地区的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以下简称劳保费)管理工作,切实解决施工企业的劳保负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大力度,全面推进施工企业劳保制度改革工作 l、劳保工作是关系社会稳定、企业发展一件大事,是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改革现行劳保费预算计取办法,实行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预算计取标准、统一向建设单位收取、统一向施工企业拨付调剂的管理办法,既是解决施工企业劳保负担畸轻畸重,确保施工企业劳保资金来源。促进国家社会保障制度建立的一项有效办法,同时也是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开展平等竞争的重要举措,是建筑行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劳保费实行统一管理的重要意义和作用,要把这项工作列入议事日程,作为一件大事来抓,加强领导,增强全面开展这项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2、对尚未实行全省劳保费统一管理的地区,要积极创造条件,

协调好各方面的关系,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借鉴已实行劳保费统一管理地区的经验和作法,尽快搞起来。对劳保费近期实行全省统一管理确有困难的地区,要积极支持地(市)先行试点,逐步推开。在试点过程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地(市)劳保费统一管理工作的指导与管理,规范其运行程序。 3、已经实行劳保费统一管理的地区,要不断完善已出台的办法和有关规定,进一步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大劳保费的收取的力度,严格劳保费的收取范围、支付审批程序和劳保基金的管理,正确处理地区、行业、企业之间的关系,处理好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增强全局观念,努力提高社会化服务质量和现代化服务手段。 4、对经当地政府批准实行职工养老等行业统筹和行业管理的地区,要认真处理好与当地社会统筹的关系,在有关政策上要注意与当地社会统筹相衔接,要根据建筑业的特点和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建立和养老金的计发工作。 二、严格按照国家现行工程费用定额管理体制,合理确定劳保费统一收取的范围与标准 l、凡是执行地方费用定额的一般土建、独立土石方、炉窑砌筑、管道及机电设备安装、装饰装璜、市政、园林绿化等建筑安装工程,不论承建工程的施工企业隶属关系和性质,劳保费均由

陕西省建筑业劳动保险费用

陕西省建筑业劳动保险费用 行业统筹管理办法 为了深化建筑业改革,解决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负担畸轻畸重的问题,正确反映和评价企业的经济效益,使企业能在市场中平等竞争,更好地保证建筑单位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统筹,确保离、退休职工基本生活的稳定,结合建筑业劳保费用从建设项目投资中收取和建筑产品微利的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建筑行业实行劳保费用统筹管理(以下简称行业统筹)是根据建筑业实际,按建安工程造价的一定比例统一向建设单位提取劳保基金的一种统筹办法。实行这个办法后,各类建筑安装企业仍按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参加各地的社会保险统筹。 第二条建筑业劳保费用实行行业统筹的范围包括: 1.全省登记注册的国有建筑安装企业和建筑企业中国有工业企业、运输企业、供应企业。 2.全省登记注册的省、地、县各级集体所有制建筑安装施工企业。 3.其他预算内国有专业施工企业(暂不包括已参加其他行行业统筹的企业)。 第三条劳保费用统筹项目 1.离休干部和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的工资,

按规定发放的生活补贴、副食品价格补贴及按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发放的生活补贴; 2.退休职工的退休费,按规定发放的生活补贴和副食品价格补贴; 3.退职职工的退职生活费,按规定发放的生活补贴; 4.六十年代精简人员的生活补助费; 5.离、退休职工的冬季取暖补贴; 6.离、退休职工的医疗费; 7.《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的职工死亡丧葬费及供养直系亲属的救济费,因公致残人员退休后的护理费和死亡后供养亲属的抚恤费; 8.规定在劳保基金列支的其他费用。 劳保费用统筹项目的标准及企业离、退休(职)人员的审批,严格按国家和各地政府有关规定办理。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离、退休和退职人员的劳保费用,统筹机构有权拒绝支付。 第四条劳保统筹费用支付形式 1.国有建筑安装企业,根据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费用,按实际支出由行业统筹管理机构支付。 2.集体所有制企业按地方政府有关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退休养老的规定办法,建立劳保制度。未建立劳动保险制度的,行业统筹管理机构按各个企业承担的工程项目应收取

关于严格执行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计取标准的通知

关于严格执行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计取 标准的通知 湘建建[2006]213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执行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计取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劳动保险基金是建筑安装工程费的组成部分,是建筑企业交纳社会基本养老金的主要来源,是建筑企业的合法权益,不是行政事业性收费,更不是政府基金。近年来,部分市及县市区擅自将劳动保险基金计取标准改变为按照工程项目建筑面积计取,有的甚至以优惠政策为名降低劳动保险基金计取标准。这些行为没有政策依据,违背了劳动保险基金的计取原则,造成基础、安装、装饰装修、消防等分包专业工程劳动保险基金的流失,侵害了建筑企业的合法权益,是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越权行为。 二、根据《湖南省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办法》(湘建[1992]管字第467号)规定,凡在我省境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含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不分隶属关系和资金来源,均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劳动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统一按建安工程造价3.5%的标准计取代收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省建设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的规定》(湘建建[2003]265号)规定,所有新开工项目都必须按照省政府规定,向业主(建设单位)按建安工程造价3.5%的标准计取代收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 三、为了维护全省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统筹管理政策的统一性、严肃性,确保劳动保险基金足额收取,确保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各市州、县市区必须严格按照省政府规定,向业主(建设单位)按建安工程造价3.5%的标准计取代收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凡是改变了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征收办法和标准的,要尽快纠正到位,以保证建筑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湖南省建设厅湖南省财政厅 二00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青岛市建管局网站操作说明

附件1 青岛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系统操作手册 --企业端 青岛福莱易通软件有限公司 2013-12-6

目录 一、系统注册登录........................................................................ - 3 - 二、系统界面 ............................................................................... - 3 - 三、功能详解 ............................................................................... - 4 - 1、企业信息管理........................................................ - 4 - 2、企业变更管理...................................................... - 10 - 3、人员信息管理...................................................... - 11 - 4、人员变更管理...................................................... - 14 - 5、人员调动管理...................................................... - 15 - 6、执业手册管理...................................................... - 16 - 7、执业手册延续...................................................... - 18 - 8、执业手册变更...................................................... - 20 - 9、企业业绩查询...................................................... - 22 - 10、监理月报表........................................................ - 27 - 11、考试报名............................................................ - 27 - 12、退出用户............................................................ - 28 -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 篇一:福建省建设行业信用管理系统(建筑施工企业)操作手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 信用管理系统(建筑施工) 用 户 操 作 手 册 福州特力惠电子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五月 目录 1 2系统简介.................................................................................................................. .................1系统运行环境.................................................................................................................. . (1) 2.1服务端配置环

境.................................................................................................................. . (1) 2.1.1数据库服务器环境 (1) 2.1.1.1硬件环境.................................................................................................................. .. (1) 2.1.1.2软件环境.................................................................................................................. .. (2) 2.1.2应用服务器环境.................................................................................................................. (2) 2.1.2.1硬件环境.................................................................................................................. .. (2) 2.1.2.2软件环境.................................................................................................................. .. (3) 2.2客户端配置环境..................................................................................................................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劳动保险基金管理工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劳动保险基 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银政办发[2010]41号 【发布部门】银川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4.16 【实施日期】2010.04.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劳动保险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银政办发〔2010〕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规范劳动保险基金收缴拨付工作,加强建筑工程劳动保险基金管理,提高基金管理水平,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劳动保险基金管理工作的通 知》(宁政办发[2009]227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劳保基金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从“保民生、促稳定”的高度抓好劳保基金管理工作 银川市建筑工程劳动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劳保基金)收缴工作始于1999年,在各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劳保基金管理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对解决建筑施工企业缴纳职工

养老保险基金资金来源和加强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近年来,基金收缴规模不断扩大,2009年市级收缴额历史性地突破亿元,占全区劳保基金总收入的一半以上。当前,我市劳保基金收缴管理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拖欠劳保基金和办理缓交程序不规范等情况还比较普遍,对此,我们必须从思想上、认识上予以高度重视,要充分认识到做好基金统筹管理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规范建筑市场公平竞争、实现保民生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抓手。劳保基金收缴管理部门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进一步加强效能建设,努力在完善制度、提升服务水平和工作效率上有新的突破,在推进劳保基金的收缴、拨付、管理上实现新的跨越,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 二、强化措施,狠抓落实 (一)加强劳保基金征缴管理,提高收缴率 1、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

湖南省建筑企业劳保基金计取工作情况介绍

湖南省建筑企业劳保基金计取工作情况介绍 经省政府批复同意省建设厅、劳动厅、财政厅和建设银行发布《湖南省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办法》是一九九三年开始实行的。执行十多年来,劳保统筹工作对支持企业的改革发展、壮大以及建筑企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发挥了积极作用,对社会和行业的稳定做出了巨大贡献。 一、劳保统筹工作的政策规定 1、文件依据 随着国家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不断完善,国家建设部根据国务院文件及会议精神制定下发了一系列劳保基金统筹管理的文件。目前执行的国家部委文件主要是: (1)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法》(建人[1996]512号文); (2)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统一管理工作的通知》(建人[1997]301号文); (3)国家计委收费管理局《关于建安工程劳保收费的函》(计局收费函[1998]44号)。 目前执行的省里文件主要是: (1)省政府批准同意的《湖南省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办法》(湘建[1992]管字第467号文);

(2)省建设厅、省财政厅联合颁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的规定》(湘建建[2003]265号文); (3)省政府两次下发的《关于不得减免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的通知》(湘政电传[1997]第81号、湘政办明电[2001]66号); (4)省建设厅、财政厅、劳动厅联合颁发的《湖南省建筑行业劳保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和《会计制度》(湘财[1994]综字第158号),规定全省劳保基金财务管理实行两级核算三级管理制度。 2、劳保基金取费的定额依据 目前劳保基金计取标准所执行的文件是: (1)建设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 (2)省建设厅颁发的《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暂行办法》(湘建价[2002]578号)。 上述文件将劳保基金归属到建安工程费间接费中“不可竞争的费用”项目中。即劳保基金在工程造价中不参与价格竞争,不管工程项目多少价格中标,而劳保基金的 3.5%是不允许降低的,是不可竞争的。 二、劳保基金的性质 在我国现行的价格体制中,建筑企业不同于工业企业,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标准(2016年版)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 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标准 (2016年版) 根据《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闽建〔2014〕2号,以下简称《评价办法》)评价体系建设的相关要求,制定本评价标准。 一、评价内容 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针对福建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主要包括施工合同备案、合同履约、劳务实名制及农民工工资管理等3个方面评价内容。每方面评价内容包括若干个评分项目,总计21个评分项目。具体详见《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项目合同履约评价表》(以下简称“《企业合同履约评价表》”)。 二、评价程序 评价程序包括信息采集、信息审核和公示、异议处理及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等环节。 (一)信息采集 1.评价工作由项目所在地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负责实施。评价实施单位登录福建省工程项目建设监管系统(以下简称“项目监管系统”)实施操作。生效的合同履约评价信息自行推送至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以下简称“评价系统”)进行信用评价; 2.企业合同履约信息采集包括网络采集、现场采集和查阅监管信息等三种方式: (1)网络采集是指评价实施单位直接对企业在项目监管系 - 1 -

统自主申报的信息进行采集; (2)现场采集是指评价实施单位须在施工现场获取信息; (3)查阅监管信息是指评价实施单位获取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管记录以及生效的行政处罚(处理)文书或仲裁、判决文书等信息。 3.《企业合同履约评价表》中第1、11~18、20~21项信息通过现场采集,其余原则上通过网络采集或查阅监管信息。下列情形除外: (1)因上级评价实施单位监管需要,对下级评价工作开展抽查,抽查项目信息均采用现场采集。 (2)参评项目被投诉,则被投诉信息需进行现场采集。 4.项目因各种原因停工六个月以上的,或企业已完成合同约定的施工任务但因其他原因无法通过项目监管系统办理完工或竣工手续的,企业可以按照《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施工合同备案及履约行为评价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闽建办筑〔2016〕10号)的规定,提出暂不评价申请,并经评价实施单位同意后暂不评价。 5.对于按规定创建“无欠薪项目部”的项目,施工企业可通过项目监管系统向合同履约评价实施单位提出申请并加盖电子印章,经评价实施单位确认后,评价标准第1、11~18项事项予以免评,直至项目竣工(完工)。在项目免评期间,如满足第20、21项加分情形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评价实施单位现场确认后予以加分直至项目竣工(完工)。在项目免评期间,若发生欠薪行为的,评价实施单位应当立即恢复评价,同时按评价标准第19项的扣分值加倍扣分并取消第20、21项加分(如有),企业不得再以任何理由提出免评申请。 6.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工作应由2名及以上评价人员实- 2 -

西安市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暂行办法

西安市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市政发[1994]65号 【发布部门】西安市政府 【发布日期】1994.05.07 【实施日期】1994.05.07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修改依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建筑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1999) 西安市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暂行办法 (市政发[1994]6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请依照执行。 一九九四年五月七日

西安市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保障建筑企业离、退休职工的基本生活费用,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和《陕西省建筑业劳动保险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本事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筑行业实行劳保基金统筹是根据建筑业的实际,按建安工程造价的一定比例统一向建设单位提取劳保基金的一种统筹办法。建筑企业实行行业劳保基金统筹后,仍按有关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统筹。 第三条本市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统筹工作由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实施管理,市劳动、建工、规划部门以及人民银行应按其职责,配合管理。 建筑业劳保统筹基金的日常管理,由西安市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统筹办)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劳保统筹基金的收取、支付、管理和调剂; (二)审查统筹范围内建筑企业劳保统筹基金的开支、拨付和结算; (三)指导和监督建筑企业的劳保基金管理工作; (四)编报劳保统筹基金及管理费的收支预决算和财务报表,研究制定有关规定。 第四条本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建设单位和区县以上建筑企业(含市级建

关于发布《陕西省建筑业劳动保险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办法》

关于发布《陕西省建筑业劳动保险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办法》 各地市建委(局)、计委(计经委)、劳动局(劳人局)、财政局、建设银行,省级各委、办、厅、局,有关单位:《陕西省建筑业劳动保险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办法(试行)》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建筑业劳动保险统筹管理办公室反映。 附刊: 陕西省建筑业劳动保险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办法(试行) 一九九三年七月十五日 陕西省建筑业劳动保险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深化建筑业改革,解决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负担畸轻畸重的问题,正确反映和评价企业的经济效益,使企业能在市场中平等竞争,更好地保证建筑单位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统筹,确保离、退休职工基本生活的稳定,结合建筑业劳保费用从建设项目投资中收取和建筑产品微利的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建筑行业实行劳保费用统筹管理(以下简称行业统筹)是根据建筑业的实际,按建安工程造价的一定比例统一向建设单位提取劳保基金的一种统筹办法。实行这个办法后,各类建筑安装企业仍按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参加各地的社会保险统筹。 第二条建筑业劳保费用实行行业统筹的范围包括: 1.全省登记注册的国有建筑安装企业和建筑企业中国有工业企业、运输企业、供应企业。 2.全省登记注册的省、地、县各级集体所有制建筑安装施工企业。 3.其他预算内国有专业施工企业(暂不包括已参加其他行业统筹的企业)。 第三条劳保费用统筹项目 I.离休干部和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的工资,按规定发放的生活补贴、副食品价格补贴及按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发放的生活补贴; 2.退休职工的退休费,按规定发放的生活补贴和副食品价格补贴; 3.退职职工的退职生活费,按规定发放的生活补贴; 4.六十年代精简人员的生活补助费; 5.离、退休职工的冬季取暖补贴; 6.离、退休职工的医疗费; 7.《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的职工死亡丧葬费及供养直系亲属的救济费,因公致残人员退休后的护理费和死亡后供养亲属的抚恤费; 8.规定在劳保基金列支的其他费用。 劳保费用统筹项目的标准及企业离、退休(职)人员的审批,严格按国家和各地政府有关规定办理。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离、退休和退职人员的劳保费用,统筹机构有权拒绝支付。 第四条劳保统筹费用支付形式 1.国有建筑安装企业,根据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费用,按实际支出由行业统筹管理机构支付。 2.集体所有制企业按地方政府有关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退休养老的规定办法,建立劳保制度。未建立劳动保险制度的,行业统筹管理机构按各个企业承担的工程项目应收取的劳保费用返回20%,做为企业集体劳保基金,包干使用。已建立劳保制度的,由行业统筹机构按统一规定支付劳保费用。 3.统筹范围内独立核算的工业、运输、供应企业,按规定的75%支付。 4.经省建设厅或西安市批准在我省承担施工任务的省外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已建立劳保制度的按其所承担工程项目收取的劳保统筹基金的50%、未建立劳保制度的按20%返还给企业。 行业统筹范围的企业,应按实际发生的劳动保险费用支出项目建立帐目,定期向企业归口管理的劳保统筹管理机构填送报表,提出申请计划,行业统筹机构按本条规定予拨劳保费用,年终结算。

《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17版)正式版201762012615

《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17版) 批准部门: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主编单位: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执行日期:2017年7月1日

目录 总则 第一章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构成要素 第二章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组成内容 第三章建筑安装工程造价计算程序和计价办法第四章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取费标准 第五章其他有关规定

总则 一、为了适应我省建筑业发展需要和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并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编制《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17版)(以下简称“本定额”)。 二、本定额编制的主要依据有:《建筑法》、《社会保险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 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各专业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GB50854~50862-2013)及我省有关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财政部关于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号) 及其他有关政策规定。 三、本定额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装配式建筑工程、仿古建筑工程、古建筑修复保护工程、通用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构筑物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爆破工程、抗震加固工程、市政维护工程等专业工程。 四、本定额是编制和确定国有资金投资工程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的依据,是调解处理工

湖南省建设厅、省财政厅关于建筑行业征收劳动保险基金使用票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建设厅、省财政厅关于建筑行业征收劳动保险基金使用 票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 件 号】湘建建[2005]296号 【颁布部门】湖南省其他机构 【颁布时间】2005-10-11 【实施时间】2005-07-01 【时 效 性】有效 建筑业企业劳保基金是建筑安装工程费的组成部分,是施工企业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重要来源。为了切实规范建筑业企业劳保基金管理,根据《湖南省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办法》(湘建〔1992〕管字第46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的规定》(湘建建〔2003〕265号)、《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综〔2004〕28号)和《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启用新版湖南省其他财政票据的通知》(湘财综〔2004〕39号)的规定,现就征收建筑行业劳动保险基金使用票据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自2005年7月1日起,各级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机构征收劳保基金时,统一向建设单位(或业主)出具《湖南省社会保险基金专用收款收据》。原《湖南省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专用收款收据》使用至2005年10月31日止。 二、各级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管理机构在填开《湖南省社会保险基金专用收款收据》时,必须在“收入项目”栏内填写“建筑行业劳动保险基金”,注明工程项目名称、工程造价、施工企业等内容。并按规定直接汇入各级劳保基金统筹管理机构的劳保基金专户,确保劳保基金及时、足额拨付到施工企业,做到专款专用。建筑行业劳动保险基金的收缴和管理工作,仍按《湖南省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办法》、《湖南省建筑行业劳动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办法》、《湖南

省建筑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实施细则

陕西省建筑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实施细 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更好地保证施工企业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等的费用来源,维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促进建筑行业转型升级改革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政府对建筑业劳保费用管理的有关规定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活动的建设单位、法人登记注册在陕的国有、国有控股及民营施工企业(包括建筑劳务企业、专业作业小微企业)和有关管理部门,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建筑业劳保费用实行全省行业统筹管理,统一定额计取标准、统一向建设单位收取、统一向施工企业返还拨付。 本实施细则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等,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实施细则所称建筑业劳保费用(以下简称“劳保费用”),

是指在建筑工程费用组成中列项的,用于施工企业为从业人员(含农民工)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和支付离休人员离休费用、六十年代精简职工生活补助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困难职工生活补助及统筹机构工作经费等规定在劳保费用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第四条劳保费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纳入省级劳保费用财政专户,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遵循应收尽收、以收定支、返还为主、调剂为辅的原则,确保收支平衡,抵御市场风险。 第五条县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的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统筹机构”)负责实施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各级统筹机构工作经费在劳保费用中列支,按照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及岗位聘用相关规定和全省劳保费用统筹管理工作实际,由省统筹机构编制全省工作经费预算,经省财政厅核定后下达执行,年终进行决算。 第二章收缴 第七条劳保费用应当在工程概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合同中单独列项,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第八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项

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开展建筑工程质量通病治理知识竞赛活动的通知(青建管质字[2009]62号)

青建管质字[2009]62号 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局 关于开展建筑工程质量通病治理知识竞赛活动的通知 各开发(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建筑工程质量通病治理水平,增强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意识和专业知识水平,提升从业人员专业技术素质,营造全市建筑行业学习建筑技术、贯彻工程建设标准的浓厚氛围,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建筑工程质量通病治理知识竞赛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范围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活动的所有(含外地入青)的开发单位、三级总承包资质以上的施工单位、丙级资质以上的监理单位,均须参加本次质量通病治理知识竞赛活动。每个单位应选拔出3名不同年龄段的同志代表本单位,参加我市建筑工程质量通病治理知识竞赛考试。 二、竞赛内容 竞赛考试内容包括: (一)近几年来,市建委、市建管局下发的有关工程质量管理的文件,主要有: 1、《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治理工作的通知》(青建管质字[2009]2号) 2、《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青建管质字[2008]4号) 3、《建筑工程观感质量量化评价管理暂行办法》(青建管字[2008]26号) 4、《建筑市场责任主体质量诚信量化公示管理暂行办法》(青建管质字[2008]92号) 5、《关于进一步加强"两改"项目质量管理的通知》(青建管质字[2009]46号) 6、《关于严禁进行场外钢筋拉拔加工的通知》(青建质监字[2009]10号) 7、《青岛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技术措施二十条》(青建管字[2006]6号) 8、《建筑工程施工过程勘察设计文件变更管理实施意见》(青建发[2008]9号) 9、《青岛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青建管字[2008]1号 10、《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控制要点》(青建管字[2008]3号) 11、《关于住宅工程推行外墙(窗)淋水试验的通知》(青建管质字[2008]47号) 12、《关于加强建筑安全玻璃设计与施工管理的通知》(青建管字[2009]10号) 13、《关于进一步加强混凝土试件管理的通知》(青建质监字[2009]1号) 14、《关于进一步规范违法开工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工作的通知》(青建质监字[2009]11号) 15、《建筑设备安装工程质量管理有关规定》(青建管质字[2007]44号) 16、《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17、《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二)新近颁布的工程质量有关标准、规范、规程等。 三、竞赛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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