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劳保基金拨付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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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拨付指南

南宁市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拨付指南

市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拨付指南一、设定依据《市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二、实施对象和围根据《市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办法》规定,在本市行政辖区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安装工程的施工单位。

三、申报条件和拨付标准符合下列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可以向我办申请预拨建安劳保费:1、工程形象进度达到25%以上;2、已在我办指定银行设立了建安劳保费基本部分专户;3、已为其职工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费;4、工程劳保费拨付使用划分统计信息已在“建设信息网-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设行业业务管理平台-劳保费管理系统”公布。

四、申报材料按下表要求提交资料,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五、办理地点广西市金湖路59-1号市城乡建设委员会11楼1102室六、办理时间:每个工作日的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夏令时),下午14:30-17:30(冬令时)。

承诺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七、联系:0八、办理流程九、注意事项(一)请如实填写拨付申请登记表中的工程施工进度说明,受理资料后我办可视项目情况到施工现场实地核查工程施工进度。

(二)市级(含4个开发区和6个城区)项目建安劳保费的退拨到市建安劳保办申请办理,市辖6县项目建安劳保费的退拨到各县劳保站(地址:各县住建局)申请办理。

(三)建议施工企业每月登陆“建设信息网-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设行业业务管理平台-劳保费管理系统”(网址:.)查看建安工程劳保费拨付使用划分统计公布信息,及时办理领取手续。

附件1:市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基本部分拨付申请登记表拨付编号:受理时间:申请单位(公章):开户名称:成立时间:开户银行:申请单位区域分类:□市企业账号:□外地来邕企业单位:元注:此表需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设行业业务管理平台”打印,详见附件3。

附件2:授权委托书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姓名)系(申请单位全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单位名称)的(姓名)为我单位代理人,以本单位的名义办理(建设单位和工程名称)项目劳保费基本部分领取手续,同意将该项劳保费转入本单位建安劳保费专用账户,代理人在办理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我均予以确认。

《陕西省建筑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实施细则》

《陕西省建筑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实施细则》

陕西省建筑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更好地保证施工企业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等的费用来源,维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促进建筑行业转型升级改革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政府对建筑业劳保费用管理的有关规定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活动的建设单位、法人登记注册在陕的国有、国有控股及民营施工企业(包括建筑劳务企业、专业作业小微企业)和有关管理部门,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建筑业劳保费用实行全省行业统筹管理,统一定额计取标准、统一向建设单位收取、统一向施工企业返还拨付。

本实施细则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等,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实施细则所称建筑业劳保费用(以下简称“劳保费用”),是指在建筑工程费用组成中列项的,用于施工企业为从业人员(含农民工)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和支付离休人员离休费用、六十年代精简职工生活补助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困难职工生活补助及统筹机构工作经费等规定在劳保费用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第四条劳保费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纳入省级劳保费用财政专户,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遵循应收尽收、以收定支、返还为主、调剂为辅的原则,确保收支平衡,抵御市场风险。

第五条县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的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统筹机构”)负责实施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各级统筹机构工作经费在劳保费用中列支,按照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及岗位聘用相关规定和全省劳保费用统筹管理工作实际,由省统筹机构编制全省工作经费预算,经省财政厅核定后下达执行,年终进行决算。

第二章收缴第七条劳保费用应当在工程概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合同中单独列项,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第八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缴纳劳保费用。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长沙市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11]19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长沙市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11]19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长沙市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长沙市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11〕19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重新公布《长沙市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并从公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文件有效期。

长沙市人民政府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二日长沙市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劳保基金)的管理,维护建筑业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含农民工,下同)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县(市)的劳保基金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建筑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等企业。

第三条市建设委员会是全市劳保基金监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机构负责全市劳保基金的收取、拨付、调剂、使用等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

县(市)建设局所属的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保基金的代收。

劳动保障、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劳保基金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工程项目的劳保基金按下列标准收取:(一)房屋建筑为住宅32元/M2(建筑面积),非住宅42元/M2(建筑面积);(二)非房屋建筑为建安工程造价的3.5%。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前,向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机构预缴劳保基金;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机构应当与建设单位结算劳保基金;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前结清劳保基金。

《山东省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财务管理办法》-9页文档资料

《山东省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财务管理办法》-9页文档资料

希望以上资料对你有所帮助,附励志名言3条: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社[2004]10号)08-12-02 【字体:大中小】【颜色:红绿蓝黑】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建设厅文件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鲁财社[2004]10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建委(建设局)、财政局、建管局(处):现将《山东省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财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发现问题,请及时函告我们。

二OO四年八月二十一日山东省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财力管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建筑企养老保障金客管理机构管理的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

第三条本办法称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是指在建筑工程费用定额中,按照省政府鲁政发[1995]101号及鲁政办发[1995]77号文件规定,由建筑主管部门按建安工程造价的2.6%向建设单位统一提取的,用于建筑企业职工养老保障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是社会养老保障基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筑企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主要资金来源,关系到建筑企业职工的切身利益,必须纳入由财政社会保障机构开设的单独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地区、部门、单位、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也不得用开、于平衡预算。

第五条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筹集和使用资金;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如实反应映资金收支状况;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何资金安全.第二章收入管理第六条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收入包括1、建设单位按建安工程造价2.6%缴纳的收入;2、利息收入;3、上级补助收入;4、下级上解收入;5、其他收入,如滞纳金收入等。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湘建建〔2015〕6号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湘建建〔2015〕6号

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来源: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时间:2015-01-21 点击数:5598 HNPR—2015—16001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湘建建〔2015〕6号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邵阳市建工局: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管理工作是深化建筑企业改革,维护建筑行业稳定和保障建筑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工作。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管理,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文件规定, 结合《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42号)要求,我厅对现有的劳保基金管理等一系列文件进行了梳理,将目前仍在执行的政策、规定进行归纳整理,现就进一步明确我省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管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劳保基金归集管理(一)劳保基金的收取依据、范围及标准1.收取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和《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的通知》(湘建价〔2014〕113号),上述文件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组成要素所列“规费”中的“社会保险费”(含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即为本文所述的劳保基金。

2.收取范围及标准凡在我省境内的建设工程,包括建筑工程、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包括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仿古建筑及园林景观工程,不论隶属关系和资金来源,统一按建安工程造价的3.5%向建设单位收取劳保基金。

所收的劳保基金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湖南省社会保险基金专用收款收据》。

(二)劳保基金的缴纳程序按照《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湘建建〔2014〕205号)文件规定,各级劳保基金管理机构先按建安工程中标价的3.5%向建设单位预收劳保基金,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后由建设单位按工程决算价与当地劳保基金管理机构结算劳保基金,实行多退少补。

《陕西省建筑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实施细则》

《陕西省建筑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实施细则》

陕西省建筑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更好地保证施工企业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等的费用来源,维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促进建筑行业转型升级改革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政府对建筑业劳保费用管理的有关规定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活动的建设单位、法人登记注册在陕的国有、国有控股及民营施工企业(包括建筑劳务企业、专业作业小微企业)和有关管理部门,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建筑业劳保费用实行全省行业统筹管理,统一定额计取标准、统一向建设单位收取、统一向施工企业返还拨付。

本实施细则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等,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实施细则所称建筑业劳保费用(以下简称“劳保费用”),是指在建筑工程费用组成中列项的,用于施工企业为从业人员(含农民工)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和支付离休人员离休费用、六十年代精简职工生活补助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困难职工生活补助及统筹机构工作经费等规定在劳保费用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第四条劳保费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纳入省级劳保费用财政专户,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遵循应收尽收、以收定支、返还为主、调剂为辅的原则,确保收支平衡,抵御市场风险。

第五条县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的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统筹机构”)负责实施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各级统筹机构工作经费在劳保费用中列支,按照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及岗位聘用相关规定和全省劳保费用统筹管理工作实际,由省统筹机构编制全省工作经费预算,经省财政厅核定后下达执行,年终进行决算。

第二章收缴第七条劳保费用应当在工程概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合同中单独列项,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第八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缴纳劳保费用。

湖南省建筑行业劳动保险基金

湖南省建筑行业劳动保险基金

湖南省建筑行业劳动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办法一、总则1.根据省人民政府1992年湘政办函249号《关于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行业管理问题的批复》第四条“加强对劳动保险统筹基金的管理,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的要求,同时,结合几年来全省执行《湖南省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财务管理试行办法》的基础上,特制定本办法。

2.各级建筑行业劳动保险基金统筹管理机构及在湖南省境内的建筑企业的劳动保险基金财务活动必须遵循本办法的规定。

二、分级管理、分级核算1.省建筑行业劳动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办公室,是各地、州、(市)建筑行业劳动保险基金统筹管理机构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劳动保险基金的综合平衡,调剂余缺,检查指导工作以及负责全省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省级统筹有关的业务工作,负责向有关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劳动保险基金和管理费收支预决算报表。

2.各地、州(市)建筑行业劳动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办(站),是具体办理劳动保险基金收支结算的职能部门,负责办理本地、州(市)及下属县市的劳动保险基金收取结算、上解、下拨的会计核算工作,财务管理工作,负责审查劳动保险基金的收支标准和施工单位退(离)休人员的费用,负责向省劳保办和同级财政及主管部门报送劳动保险基金和管理费收支预决算报表。

三、劳动保险基金管理1.各级建筑行业劳动保险基金统筹管理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湘政办函(1992)249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向建设单位征收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并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湖南省建筑行业劳动保险基金专用收款收据》。

各级建筑行业劳动保险基金统筹管理机构的内部结算,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内部结算专用收据》。

对应划拨的跨地区工程劳动保险基金和与劳动部门社会统筹机构之间的基金结算要及时办理,不得拖延和截留。

2.各级建筑行业劳动保险基金统筹管理机构必须严格执行湘建(1992)管字第467号文件规定的劳动保险基金的开支范围,及时将劳动保险基金拨付给施工企业。

对实行统支的企业,凡是提高统支比例、增加统支金额以及一次性调剂补助企业的劳保基金,必须报省劳保办批准后,方可办理拨款手续。

[2003]265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2003]265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2003]265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的规定》的通知第一篇:[2003]265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的规定》的通知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的规定》的通知湘建建[2003]265号各市州建设局(建委)、建工局、财政局:根据省人民政府湘政传电[1997]第81号、湘政办明电[2001]66号、湘政办函[1992]249号《湖南省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办法》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我们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建设厅湖南省财政厅二○○三年七月二十九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的规定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工作,是维护建筑业企业及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深化建筑企业改革,促进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措施,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

按照建设部的统一布署,建筑业企业资质就位以来,通过改革、改制和重组,企业状况发生了较大的变动。

为使我省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工作紧跟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步伐,适应目前市场经济的要求,根据省人民政府湘政传电(1997)第81号、湘政办明电(2001)66号、湘政办函(1992)249号及《湖南省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办法》的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特作如下规定:一、加强领导,确保劳保基金的应收尽收。

建筑业企业劳保基金是建筑安装工程费的组成部分,是企业职工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重要来源。

各级建设、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切实加强劳保基金征收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征收工作中的问题,保证劳保基金征收工作的有序进行。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配合,强化征收,狠抓新开工项目劳保基金的收缴,所有新开工项目都必须按照省政府规定,在发放《施工许可证》之前,向建设单位(业主)按建安工程造价的3.5%征收劳保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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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劳保基金拨付手册申报资料**********有限责任公司联系电话:单位地址:溆浦县卢峰镇兴隆街溆水南路98号目录1、申请企业劳保基金的报告2、公司财务管理制度3、公司保险管理制度4、建筑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5、企业法人代表证明6、企业法人印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7、税务登记证书(正副本复印件)8、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复印件)9、安全生产许可证(证明材料)10、社会保险登记证(正副本复印件)11、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名册及缴费发票复印件12、劳保基金专用存款账户,开户申请复印件1、申请企业劳保基金的报告*******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申请办理劳保基金拨付手册的报告市劳保办:********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成立于2009年2月11日。

是三大股东共同出资组建成立的综合性股份制企业公司。

我公司具有土石工程、水电、房屋建筑、装饰装修、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

目前公司有建造师8人,工程师24人,助理工程师12人,经济师5人,助理经济师2人,会计师3人,助理会计师2人,专职安全员12人,我公司具有完整的生产管理体系和健全的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安全管理体系,注册资金:人民币捌佰万元整。

公司始终奉行“秉承鲁班风范,缔造同顺名典”的企业宗旨和建一项工程、亮一扇窗口;结一方朋友、立一座丰碑的经营理念,以最优质的服务与各界人士携手共赴辉煌,谱写盛世华章!公司财务制度健全,建立了社会保险制度。

及时为建筑企业职工交纳养老保险,及时返回我单位的劳保基金,并单位在建设银行开设了劳保基金专户,现申请办理劳保基金拨付手册。

特此报告!*********有限责任公司二零一四年五月2、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有限责任公司财务管理制度财务部是公司一切财政事务及资金活动的管理与执行机构,负责公司日常财务管理、筹资管理和财务分析工作,其工作范围和职责主要有:1.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工作。

编制公司各项财务收支计划;审核各项资金使用和费用开支;收回售楼款,清理催收应收款项;办理日常现金收付、费用报销、税费交纳、银行票据结算,保管库存现金及银行空白票据,按日编报资金日报表;做好公司筹融资工作;处理、协调与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间的关系,依法纳税。

2.负责公司会计核算工作。

遵守国家颁布的会计准则、财经法规,按照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年度、季度、月份会计报表;按照会计制度规定设置会计核算科目、设置明细账、分类账、辅助账,及时记账、结账、对账,做到日清月结,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账表相符、账证相符;管理好会计档案。

3.负责公司成本核算和成本管理。

设置成本归集程序和成本核算账表,做好成本核算,控制成本支出,收集登记汇总各项成本数据资料,及时、正确地为成本预测、控制、分析提供资料;按合同、预算、审核支付工程、设备、材料款项,配合工程部等部门做好工程、材料设备款的结算及竣工工程决算;完善各项成本辅助账的设置,健全各项统计数据。

4.建立经济核算制度,利用会计核算资料、统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的资料,定期进行经济活动分析,判断和评价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为公司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5.配合公司内部审计。

根据上述工作范围和职责,为加强财务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资金审批制度1.总则⑴所有款项的支付,须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如果主管领导不在公司,应以电话或传真的方式与其联系,确认是否批准款项的支付,事后请其在支出单上补签意见;⑵财务专用章、公司法人章及支票必须分开保管,公司法人章由办公室主任负责保管,财务专用章和支票由出纳负责保管。

办公室主任或出纳不在单位期间,印章应由法定代表人指定的专人保管。

印章代管须办理交接手续,代管人员必须对印章的使用情况进行登记;⑶财务部原则上不得将已加盖财务专用章及公司法人章的支票预留在公司,如因工作需要,需先填好限额,并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⑷开具的支票须写明经批准同意的收款人全称,收取的发票须与收款相符。

如收款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公司予以配合支付给第三者,必须有收款人的书面通知并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⑸往来款项的冲转(指非正常经营业务),须公司主管领导批准;⑹非正常经营业务调出资金须经过公司主管领导批准;⑺用以支付各种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保存原件,复印件不得作为原始凭证。

如遇特殊情况须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2.施工工程用款审批制度施工工程用款由公司主管领导批准支付。

其程序,按以下“施工工程用款支付审批工作流程”执行。

施工工程用款支付批工作流程3、行政费用支出管理制度⑴公司管理人员的费用报销,须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财务方可报支;⑵涉及应酬等非正常费用,须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3.公司差旅费开支制度⑴公司员工到本市范围以外地区执行公务可享受差旅费补贴;⑵公司职员出差根据需要,由部门经理决定选用交通工具;(3)实际报销金额超出公司的补贴标准,需由部门经理或带队经理说明原因,报经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后支付。

4.车辆维修费及汽油费管理制度⑴公司车辆维修保养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应指定维修点,维修费用一般采取银行转账的方式结算;⑵车辆的易损备品备件由办公室统一安排采购,以支票支付。

需用时应办理领用手续,并由办公室建账予以核销使用;⑶公司汽油票由办公室统一保管并设账登记使用。

5.办公费用、会议费用及其他费用管理制度⑴公司办公用具由办公室统一采购、管理;⑵办公室设立账册登记公司办公用品的采购、使用情况;⑶办公室财产台账为财务部附设账册;⑷办公室应对各部门领用的办公用品情况进行造册、登记、定期通报;⑸公司各部门因工作需要,需邀请有关单位人员召开会议的,应由部门经理提出建议,报总经理批准,其会务工作由办公室统一安排;⑹有关工资、奖金、福利费等各项津贴的发放标准由公司人事劳资管理部门制定,经总经理批准后报财务部备案。

6.行政费用报销制度⑴公司行政费用现金支出范围为:向职工支付工资、奖金、津贴、差旅费,向个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及不够支票起点100元的零星开支;⑵公司职员报销行政费用应填写报销单,由经办人员填写,公司主管领导签字认可后报送财务部按照本制度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并按本章第1条的规定进行审批支付;⑶应酬、礼品费用支出实行一票一单、事前申报制,批准后方可实施;⑷凡未具备报销条件(如没有对方单位的收款凭证),需领用支票或现金者必须填写借款单。

借款单留财务存底,待借款还回时财务开冲账收据给经办人;⑸支票领用单、借款单必须由经办人填写,公司主管领导签字,财务审核后,由财务部直接支付;⑹银行支票如发生丢失,有关责任人应及时向财务部和开户银行报告。

如系空白支票所造成的损失,丢失人员负有赔偿责任;⑺其他有关费用及成本支出的程序以公司规定为准。

第二章工程成本管理制度1.公司所有工程经济合同以及涉及工程成本的一切指标、保证、承诺及其他经济签证均需由总经理签署或授权委托签署。

2.公司工程部主要负责工程造价的预测及审核、工程招投标文件的编制、工程决算的审定。

3.工程部还负责组织工程用设备材料的采购供应及经济合同的谈判工作,对已经选择定型的设备、材料进行采购,确保设备材料及时供应,积极进行市场询价工作,建立市场价格询价登记薄,记录材料价格变动的历史资料。

4.财务部主要负责工程成本的总体控制工作。

⑴参与有关工程经济合同的谈判工作,及时准确地了解公司各项工程成本的构成及用款计划;⑵负责工程进度款的复核工作,参与工程造价的确定和最后决算的审定工作。

5.工程中间结算程序。

⑴施工单位于每月25日之前,将工程进度结算报送工程部审核,工程部结合工程施工图纸、施工进度计划以及其他文件资料提出审核意见,并在5日内送财务部会签;⑵财务部根据有关文件资料、施工单位领用的供应材料数额,以及与施工单位其他经济往来等情况,并参考公司财务状况提出付款意见,报送公司主管领导审批。

6.工程决算程序。

⑴施工单位应将工程决算书以及各项经济签证资料按工程中间结算同样的程序报工程部复核,财务部会签;⑵财务部根据各种经济签证、合同以及经审定的工程决算数和材料结算数,扣除已付工程数及垫付的各项费用,结算应付工程尾数,提出付款方案,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⑶大工程办理决算时,应由公司主管工程领导牵头,由工程部、设计部、财务部及其他有关部门人员组成工程决算小组,按照上述本制度规定的职责范围联合进行专项工程决算;⑷房屋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时,商品房由工程部、销售部办理竣工房交接验收入库手续,财务部凭交楼入库手续办理竣工房成本结算。

第三章财产管理制度1.公司财产的范围⑴公司财产包括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⑵凡公司购入或自制的机器设备、动力设备、运输设备、工具仪器、管理用具、房屋建筑物等,同时具备单项价值在2000元以上和耐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列为固定资产;⑶凡单项价值在2000元以下或价值在2000元以上但耐用年限不足一年的用品用具均属低值易耗品。

2.公司财务部负责公司所有财产的会计核算⑴公司本部使用的所有固定资产及公司所有办公用品用具由办公室归口管理;⑵公司各施工工地使用机器设备、动力设备、工具仪器等由工程部归口管理;⑶办公室和工程部应指定专人负责公司财产的业务核算,应设立台账,登记公司财产的购入、使用及库存情况,负责组织公司财产的保管、维修并制定相应的措施、办法。

3.财产的购置与调拨⑴办公室根据公司发展需要编制财产采购计划及进行市场询价工作,经财务部会签,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采购;⑵财产购回后,应填写财产收入验收单。

财产收入验收单一式两联,财务部凭财产收入验收单、财物发票及采购计划办理报销手续。

财产归口管理部门凭验收单登记台账;⑶各部门需领用固定资产时,应填写领用单,领用单需经部门经理同意,报办公室审批,公司主管领导批准;⑷固定资产的领用单由使用部门开具,领用单一式三联。

一联由领用部门存查,一联送财产归口管理部门作为财产发出凭据,一联由财产归口管理部门定期汇总后向财务部报账;⑸财产在公司内部之间转移使用应办理移交手续,移交手续由财产归口管理部门办理,送财务部备案。

4.财产的清查、盘点⑴公司财产归口管理部门应定期进行财产清查盘点工作,年终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⑵各部门的年终财产盘点必须有财务人员参加;⑶财产盘点清查后发现盘盈、盘亏和毁损的,均应填报损益报告表,书面说明亏、损原因。

对因个人失职造成财产损失的,必须追究主管人员和经办人员的责任;⑷凡已达到自然报废条件的固定资产,财产归口管理部门应会同财务部组织评估,评估情况上报公司主管领导,由公司主管领导决定处理意见;⑸凡尚未达到自然报废条件,但已不能正常使用的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应查明原因,如实上报;属个人责任事故的应由有关责任人员负责赔偿损失;属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损失的,应上报总经理,决定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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