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大学优秀科研成果奖评选办法
优秀科研成果评选奖励办法试行

优秀科研成果评选奖励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学院科研工作发展,激励教职工积极从事科学研究,多出高层次成果,快速提升我院整体科硏水平,依据教育部2013年12月《关于深化高等学校科技评价改革的意见》(教技[2013] 3号),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院科硏成果奖励设重大科研成果奖和优秀科硏成果奖两类。
第三条可以申请重大科硏成果奖励评选的范围包括国家级以上科硏项目成果;在特级刊物和国家权威核心期刊刊载的论文,以及本办法确定的期刊论文;由省级以上党政部门采纳应用、产生重大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硏究成果。
第四条可以申请优秀科硏成果奖励评选的范围包括学术论文、学术著作、科硏项目成果(研究报告),不包括各类教材、教辅和科普资料。
第五条重大科硏成果和优秀科研成果的评选和奖励实行公开、公正的原则,接受学院全体教职工的监督。
第六条同一科研成果我院不重复奖励。
第七条申报人(成果)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必须以河南警察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二)必须是成果的第一作者或第一完成人,获奖成果另有规定除外;(三)必须是学院在职教职工;1!1! )必须进行年度科研成果登记。
12第八条 学院对评选出的优秀科硏人才给予一定的荣誉 奖励和物质奖励,奖励经费由学院从科硏奖励基金中专款拨第二章重大科研成果奖第九条 重大科硏成果奖包括科硏论文奖、科研项目 奖和杰出实践成果奖三个部分。
第十条重大科研成果奖评选范围与奖金(一) 科研论文奖发表在《Science 》《Nature 》的论文,每篇奖励10万元;全文发表在《中国社会科学》和《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理 论版的论文(5000字以上)”被《新华文摘》、仲国社会科学 文摘》全文转载的论文,被SCI (科学引文索弓| \ SSCI (社会 科学引文索引\ A&HCI (艺术与人文科学引文索引)全文收 录的论文奖励3万元;被《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人大报 刊复印资料》全文转载的论文,发表在国家权威核心期刊術仑 文烦2万元。
中国人民大学优秀科研成果奖励等级标准

3.引证规范
研究难度
1.问题复杂,或理论难点多,或学科基础薄弱
2.资料的搜集与处理难度大
1.问题比较复杂,或有理论难度,或学科基础薄弱
2.资料的搜集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处理有一定难度
资料准确充实研究方法科学适主要观点阐述全面概念明确问题复杂或理论难点多或学科基础薄弱问题比较复杂或有理论难度或学科基础薄资料的搜集与处理有一定难度
中国人民大学优秀科研成果奖励等级标准:
一等奖条件
优秀奖条件
创新性、先进性
具备下列任何一项即可:
1.提出新的学说、理论观点,运用新的研究方法,研究取得突破性进展
2.通过新的科学的论证,丰富和完善了某种学说或重要理论观点
3.对重要领域或重要问题做出新的系统的分析和概括,得出新的认识
具备下列任何一项即可:
1.提出新的学说、理论观点,运用新的研究方法,研究较深入。
2.通过新的科学的论证,对某种学说具有创新性的见解
3.对重要领域中的某一问题做出新的较系统的分析和概括
成果意义
具备下列任何一项即可:
1.对解决重大理论或现实问题有推动作用
2.对学科发展有开拓作用
1.具备下列任何一项即可:
2.对解决理论或现实中一般问题有推动作用
3.对学科发展有促进作用
科学性、系统性
1.论点科学,要领明确,逻辑严密
2.资料准确充实,研究方法科学适当
3.引证规范
1.主要观点阐述全面,概念明确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 (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教技发[2009]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调动高等学校广大教师和科技工作者、科研组织进行科技创新、自主创新和推动科技进步的积极性,加速我国教育和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结合高等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用以鼓励在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高等学校的教师、科技工作者和科研组织,授予我国公民和组织,并对同一项目授奖的公民、组织按照贡献大小排序。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包括下列奖项:(一)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自然科学奖;(二)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技术发明奖;(三)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四)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专利奖。
第三条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其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设立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的评审工作。
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经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审核后,报教育部批准。
第五条评审委员会专家应当根据当年申报项目的学科分布等具体情况,由从全国高等学校范围内遴选的,在相关学科领域有较高学术造诣、学风端正的专家、学者组成。
第六条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的评审组织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评审组织管理部门)和日常办事机构设在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负责评审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二章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的申报条件第七条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自然科学奖(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做出重要科学发现的个人和单位。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奖励办法》

附件1第七届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实施办法为规范第七届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评奖工作, 增强评奖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根据《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奖励办法》(教社科[2009]1号), 结合历届评奖工作情况, 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奖励范围和奖项设置第一条【学科范围】根据国家标准《学科分类与代码》(GB/T13745-2009)和高校人文社会科学发展需要, 本届评奖的学科范围包括: (1)马克思主义;(2)思想政治教育;(3)哲学;(4)逻辑学;(5)宗教学;(6)语言学;(7)中国文学;(8)外国文学;(9)艺术学;(10)历史学;(11)考古学;(12)经济学;(13)管理学;(14)政治学;(15)法学;(16)社会学;(17)民族学与文化学;(18)新闻学与传播学;(19)图书馆、情报与文献学;(20)教育学;(21)心理学;(22)体育学;(23)统计学;(24)港澳台问题研究;(25)国际问题研究;(26)交叉学科。
第二条【成果类型】本届评奖包括以下类型成果: (1)著作(含专著、编著、译著、工具书、古籍整理作品等);(2)学术论文;(3)研究报告(含调研报告、咨询报告等);(4)普及读物。
第三条【奖项设置】本届评奖的奖项分四类:著作奖、论文奖、研究报告奖、成果普及奖。
除成果普及奖不分等级外, 其他奖项分设特等奖和一、二、三等奖。
按照确保质量的要求, 允许各学科各个等级的奖项有空缺。
第四条【奖励名额】本届评奖的奖励名额总计900项左右, 其中一等奖60项, 二等奖260项, 三等奖560项, 普及奖20项;特等奖根据参评成果的质量情况决定是否授予。
各学科的奖励名额依据该学科申报数占所有学科申报总数的比例进行分配, 适当向交叉学科和申报数较少学科倾斜。
第二章评审机构第五条【奖励委员会】奖励委员会由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各学部召集人和其他知名专家、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国家科研成果奖评审标准

国家科研成果奖评审标准一、背景国家科研成果奖评审标准是为了激励科研人员在各领域取得优秀的科研成果,以推动科技创新和国家发展。
二、评审标准评审科研成果奖应遵循以下标准:1. 学术水平学术水平是评估科研成果的首要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研究方法的创新性和有效性- 理论分析的深度和广度- 实证研究的可靠性和实用性2. 研究成果的重要性研究成果的重要性反映了其对学术领域和社会发展的贡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在学术领域引起的影响和关注度- 对社会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 对行业发展和创新的贡献3. 创新性和原创性创新性和原创性是评估科研成果的重要指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提出的新理论、新概念或新模型- 新方法、新技术的研发和应用- 对现有知识的创新整合和发展4. 团队合作和学术道德评审标准还应考虑团队合作和学术道德的表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团队合作精神和协作能力- 学术诚信和规范的表现- 对研究伦理的遵守和尊重三、评审流程评审科研成果奖的流程应遵循以下步骤:1. 提名阶段:由相关机构根据科研成果的重要性和贡献性提名候选人或项目。
2. 评审阶段: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标准对提名的科研成果进行评估和排名。
3. 决策阶段:根据评审结果,委员会决定颁发科研成果奖的等级和数量。
4. 公示和表彰:公示评审结果,并对获奖者进行表彰和颁发奖励。
四、总结国家科研成果奖评审应注重学术水平、研究成果的重要性、创新性和原创性,以及团队合作和学术道德的表现。
评审流程应公正、透明,并遵循科学的评审标准和程序。
评审结果应准确、公示,并对优秀的科研成果和研究人员进行表彰,以激励更多的科研创新和发展。
科研工作及成果奖励办法

科研工作及成果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提升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营造科研氛围,完善科研制度,激发科研创新活力,提高科研水平,促进学校科研工作蓬勃发展,根据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结合学校科研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奖励范围与对象第二条奖励范围1.获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校级奖励的科研成果;2.获得授权的专利;3.登记注册的软件;4.在科研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奖励的科研成果须以学院名义,且第一作者为在职教职工。
对于多人合作完成的成果,由负责人根据实际工作情况确定奖励分配。
第四条其他各级、各类协会、学会评审的成果不予奖励。
第三章奖励类别及奖励标准第五条获奖科研成果奖励获奖科研成果奖励是指经学校推荐(批准)获国家级、部省级、厅市级、校级奖励的科研成果,包括教改研究成果。
具体参见《学院科研工作考核办法》中的相关规定。
1.获奖科研成果奖励标准- 1 -2.获奖科研成果的奖励不重复发放。
如成果获多项奖励,按最高金额给予奖励或补足。
第六条专利奖励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授权的专利成果(专利权人为学院,申请时须经学校审批。
)给予奖励,奖励标准如下:第七条经国家版权保护中心登记注册的软件(著作权人为学院,申请时须经学校审批。
),奖励2000 元/ 项。
第八条科研工作先进集体奖学校根据各部门、二级学院、研究机构的科研管理工作情况,综合考虑各单位争取到的校外科研项目数和经费数、科研成果的质和量、获奖情况、对学校科研工作的支持情况、日常科研管理工作完成情况等,择优颁发科研工作先进集体奖。
第九条科研工作先进个人奖学校对政治表现良好,业务突出,在部门、二级学院内积极承担教学、科研任务,工作认真负责并取得突出业绩的教职工,择优颁发科研工作先进个人奖。
第四章奖励程序第十条科研成果奖励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奖励范围为上- 2 -年度1 月1 日至本年度12 月31 日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第十一条科研成果奖励实行成果申报登记制度,凡未申报的科研成果不予奖励。
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科研成果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教职工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提高科研水平与教学质量,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教学成果奖励条例、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和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奖励办法,结合本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我校教职工(校级科研成果奖包括分校、工作站教职工)取得的突出的科学研究成果,均按本办法实施奖励。
第三条科学研究成果奖励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
第四条按本办法实施的科研成果奖励为学校年度综合性奖励,每一年举行一次,由学校科研处组织实施。
第二章奖励范围与标准第五条自然科学成果奖(一)国家级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技术进步奖按1:1 配套奖励。
(二)省级科学技术奖特等奖按1:1 配套奖励。
第六条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奖(一)国家级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奖特等奖按1:1 配套奖励;(二)省级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奖特等奖按1:1 配套奖励。
第七条中央电大科研成果奖中央电大科研成果奖按1:1 配套奖励。
第八条校级科研成果奖一等奖1000 元,二等奖600 元,三等奖400 元。
第九条学术论文奖(一)在《Nature》、《Science》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10万元;(二)在《中国科学》、《中国社会科学》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2 万元;(三)被《科学引文索引》(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艺术与人文科学引文索引》(A&HCI )、《科学评论索引》(ISR)收录的外文学术论文,每篇奖励8000元;(四)被《科学引文索引》(SCI )、《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艺术与人文科学引文索引》(A&HCI )、《科学评论索引》(ISR)收录的中文学术论文,被《工程索引》(EI)收录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6000 元;(五)在《中国社会科学文摘》、《新华文摘》摘录的学术论文,在《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载以及人民日报、光明日报两种报纸的理论版上发表的,每篇奖励元;5000 (六)在一级学术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5000 元;(七)在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3000 元;(八)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新华文摘》摘要的或被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文摘卡转摘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1000元;(九)在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和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 )来源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1000元;(十)在省级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300元。
人大计算机博士研究生科学研究和学术创新性成果认定细则

xx计算机博士研究生科学研究和学术创新性成果认定细则一、科研素质和学术创新能力的全过程培养1、入校计划博士研究生入校后,需在导师指导下,按照本专业培养方案拟定合理的选课计划和科研计划,列入《博士生个人培养计划执行情况表》,并根据进展情况合理调整科研计划。
博士生的科研工作计划应围绕博士学位论文工作研究的选题、科研进展的步骤、各个阶段的内容和要求等做出明确的规定。
2、学业进展报告博士研究生须于每学期末在学校研究生管理系统中填报“学业进展报告”,须至少涵盖如下内容:(1)与导师沟通交流情况(频次、具体形式等);(2)课程完成情况及学习成绩;(3)学位论文工作进展(成果、问题、困难、困惑等);(4)科研活动情况(国内外学术会议、学术讲座、学术论文发表、获奖等)。
经导师同意、学院审核通过后,方可按照个人培养计划继续推进学业。
3、学术交流活动“学术交流活动”为博士研究生开题的必要条件,未完成的博士研究生不予准许开题。
博士研究生须满足下列三个条件,方可视为完成培养方案中的“学术交流活动”。
(1)参加学院统一组织的“博士生学术技能提升计划”专题课程,并根据授课老师要求完成相关任务。
(2)博士研究生须在入校后的第一、第二学年内,每学年参加我院不少于8次的各类学术讲座,并就讲座内容形成不少于500字的学习心得,于讲座结束后一周内交至学院教务科。
(3)根据教研室要求,担任学术讲座的主讲人。
二、科研代表作审核博士研究生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前,须满足以下至少一项要求:(1)科研成果正式发表于A、B类期刊,不少于1篇。
(2)科研成果正式发表于C类期刊,不少于2篇。
(3)1篇正式发表的C刊成果及1篇A刊修改后再审成果。
(需提供证明材料,院学术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方可认定)(4)2篇及以上A刊修改后再审成果。
(需提供证明材料,院学术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方可认定)(5)参编我校本科生或研究生课堂所用教材,不少于两章或不少于1.5万字。
需提供证明材料,院学术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方可认定)(6)参与翻译我校本科生或研究生课堂所用的外版教材,不少于四章或不少于3万字。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国人民大学优秀科研成果奖评选办法
(2003年6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动我校科学研究的发展,鼓励和调动教学研究人员从事科研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多出优秀的科研成果,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提高教学质量服务,特设立中国人民大学优秀科研成果奖,作为对我校优秀科研成果的校级奖励。
第二条中国人民大学优秀科研成果奖以围绕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理论问题和现实问题开展研究,为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具有前沿性、原创性、开拓性、奠基性的优秀研究成果为奖励重点。
第三条对青年教师的优秀成果,应予以特别的重视。
第四条评奖工作要坚持质量第一、宁缺毋滥,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五条中国人民大学优秀科研成果奖评奖活动每三年举行一次。
第二章评奖范围
第六条我校教学研究人员在评奖公布的时间期限内公开发表或出版的科研成果。
(在规定期限之前公开发表或出版的成果,经实践证明确有重大社会影响,也可申报。
)
第七条申请评奖的成果形式分为著作类和论文类。
著作类成果包括专著、教材、译著、工具书、论文集、译文集、古籍整理、普及读物、音像出版物、科技发明等;
论文类成果包括论文、论文组、译文、调查报告等。
未经公开出版或发表,但被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有关部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认为有重要价值,并作为决策依据的内部研究报告、调查报告、咨询报告等。
此类成果申请评奖,必须出具各地社科规划办或其他委托管理机构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凡已获得省部级以上单位哲学社会科学奖的研究成果(不包括民间奖励),一般不再参加评奖。
第三章评奖等级和标准
第九条中国人民大学优秀科研成果奖设:一等奖、优秀奖。
第十条获奖成果须具备以下条件:
基础研究类获奖成果应在理论上有所建树,在学术上有所创新,填补了本学科的某些空白,推动了学科建设和理论发展,受到学术界的重视和广泛引用。
应用研究类获奖成果应在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现实问题上有所突破,为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提供了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决策咨询意见和建议,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第四章组织领导
第十一条学校设立“中国人民大学优秀科研成果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奖励委员会由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和有关专家、学者组成,兼顾学科及院系分布。
根据需要,可以聘请院外专家参与评审。
凡申报评奖的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或专家、学者,不进入奖励委员会。
奖励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审议评奖工作方案、奖励办法和实施细则;审议学科评审会议结果;审议提出异议的成果的调查报告并做出最终裁决等。
第十二条奖励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若干学科专家评审组,负责从申报成果中筛选优秀成果,评定优秀成果的奖励等级。
第五章评奖程序
第十三条参加评奖的科研成果,由作(译、编)者申请或单位与专家推荐,院、系、所学术委员会讨论上报科研处;或由学校出版社、期刊编辑部和科研处等单位提名申报。
科研处不单独受理个人申报材料。
第十四条科研处对各申报单位推荐申报的成果进行资格审查,按一定程序组织学科专家评审,并由奖励委员会审定拟获奖成果名单和奖励等级。
第十五条自拟获奖成果名单公布之日起,设置为期1个月的公示期。
在公示期内,任何组织和个人如有异议,均可向科研处提出。
科研处将对有异议的材料组织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奖励委员会审议裁决。
第十六条获奖成果经学校批准后公布,并向获奖者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
第十七条对于剽窃、弄虚作假的参评成果,不受异议期限制,奖励委员会一经核实,即撤销其获奖资格,追回奖励证书和奖金。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科研处在每届评奖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负责解释。